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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多元视野(002307)

银华多元视野: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银 华多元 视野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银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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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于 2015 年 12 月21 日 证监许 可 【2015 】3003 号 文准予 募集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注 册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 风 险 和 收益 作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资 于 本 基 金 没有 风 险 。 中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 金 的 投 资价 值 及 市 场前 景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所 带 来 的 损失 。 投 资 人 应当 充 分 了 解基 金 定 期 定 额投 资 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方 式 的 区 别 。 定期 定 额 投 资是 引 导 投 资 人进 行 长 期 投资 、 平 均 投 资成 本 的 一 种简 单 易 行 的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也 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财 方式 。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货 币市 场 基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 资人 投资不 同类 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将 承担不 同程 度的 收益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承担 的收 益风 险也 越大 。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金 , 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较 高预 期风 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收 益水 平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1.00 元 发售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份额 净 值可能 低于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充 分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市 场风 险 、 基 金 运作 风 险 、 其他 风 险 以 及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险 等 。 巨 额赎 回 风 险 是 开放 式 基 金 所特 有 的 一 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 开 放 日 基金 的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前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投 资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 同等信息 披 露 文 件 , 了解 本 基 金 的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身 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 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 产,但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 收益 。 当 投 资人 赎 回 时 , 所得 可 能 会 高于 或 低 于 投资 人 先 前 所 支 付的 金 额 。 投资 人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自 主 判 断 基 金的 投 资 价 值, 自 主 做 出 投资 决 策 , 自行 承 担 投 资 风险 。 本 基 金的 过 往 业 绩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不 预 示 其 未来 业 绩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 业 绩并 不 构 成 对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的 保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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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 管理 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 赎回 基金,基 金销售 机构 名单 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以 及相 关公 告。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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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备案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8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六、风险揭示 ............................................................ 6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9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5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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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绪言 《银华多 元视 野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招募 说明书 ”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银 华多 元视 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 费 率 等与 投 资 人 投资 决 策 有 关 的全 部 必 要 事项 , 投 资 人 在作 出 投 资 决策 前 应 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 的。本招募说明书由 银华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委 托或 授 权 任 何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中 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件 。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 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 合同 上 书 面 签章 为必要 条件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应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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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银 华 多元视 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指《 银华 多元视 野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银华 多元视 野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银 华多元 视野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银华多 元视 野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部 门 规 章、地 方性 法规 、地 方政 府规章 和其 制定 机构 不时 做出的 修改 、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9 、 《基 金法》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法> 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或其他 经 国务院 授权 的机 构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包 括其 不时修 订)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 内 证 券 市 场 ,并 取 得 国 家外 汇 管 理 局 额度 批 准 的、 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 依法 募 集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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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9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按照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基金合同及 招 募 说明 书等 相关文件合法取得 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 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 份额,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3 、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24 、销 售机 构: 指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务的 其他 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6、基 金销 售 网 点: 指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27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定 额 投 资 等业 务 而 引 起 基金 份 额 变 动及 结 余 情 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机 构 验 资 并向 中 国 证 监 会办 理 基 金 备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证 监 会 书 面确 认之日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报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 期间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1,2, 3,4, 5? ?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 业务 规则 》 : 指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及 其不 时做出 的 修 订 , 是 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登 记 方 面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理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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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人和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40 、认购:指 在 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 条件 以及基 金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申 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41 、申购:指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件 以及基 金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申 请购买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 已开通基金 转换业务的 某一 开 放 式 基金 的 全 部 或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同一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且已开通 基金 转 换 业 务的 其 他 开 放式 基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6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元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币 元 48 、 基金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股指期货合约、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款项 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扣除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 资产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4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5 、中国: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为基金合同目 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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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金 字 [2001]7 号 文 ) 设 立的 全国 性资产 管理 公司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的 股权 结 构为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出 资比 例 49% ) 、 第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 资比 例 2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21% ) 及山 西海 鑫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 1% ) 。 公 司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 、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 他 业务 。公司 注册 地 为广东 省深 圳市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 运作规范,能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 董事会下 设 “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 ” 和“ 薪 酬 与 提 名委 员 会 ” 等专 业 委 员 会 ,有 针 对 性 地研 究 公 司 在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运 作 中 的 相关 情 况 , 制 定相 应 的 政 策, 并 充 分 发 挥独 立 董 事 的职 能 , 切 实加 强对公 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 4 位 监事组 成,主要 负责 检查公 司的 财务以及 对公 司董事 、高 级管理 人 员的行 为进 行监 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 总经 理负责,公司根据经 营运 作需要设置 投 资 管 理一 部、 投 资 管 理 二 部 、 投 资管 理 三 部 、量 化 投 资 部 、研 究 部 、 市场 营 销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国 际 合 作 与产 品 开 发 部 、 境外 投 资 部 、交 易 管 理 部 、养 老 金 业 务部 、 风 险 管 理部 、 运 作 保障 部 、 信 息技 术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投 资银行 部、 公司 办公 室、 人力资 源部 、行 政财 务部 、深圳 管理 部、 监察稽 核部 、战 略发 展部 等 22 个职 能部 门, 并设 有 北京分 公司 、 青岛 分公 司 、 上海分 公司 。 此 外 , 公 司 设立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作 为 公司 投 资 业 务的 最 高 决 策 机构 , 同 时 下设 “ 主动型 A 股 投 资 决 策 、固 定 收 益 投资 决 策 、 量 化和 境 外 投 资决 策 ” 三 个 专门 委 员 会 。公 司 投 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确定 公司 投资 业务理 念、 投资 政策 及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管 理。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曾任甘肃 省职 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 师; 甘肃省证 券 公 司 发 行 部经 理 ; 中 国蓝 星 化 学 工 业总 公 司 处 长, 蓝 星 清 洗 股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 秘书 , 蓝 星 化工 新 材 料 股 份公 司 筹 备 组组 长 ; 西 南 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总 裁; 中 国 银 河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副 总 裁 ; 西南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 此外 , 还 曾 先后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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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担 任 中 国 证 监会 发 行 审 核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证 监 会上 市 公 司 并 购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 行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重 庆 市 证 券 期 货 业 协 会 会 长 、 盐 田 港 集 团 外 部 董 事、 国 投 电 力控 股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独 立 董事 、 上 海 城投 控 股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 等 职 务。 现 任 银 华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银华 国 际 资 本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 银华 财 富 资 本管 理 (北 京) 有 限公 司董 事、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任中 国上 市公 司协 会并购 融资 委 员 会 执 行 主 任、 中 国 退 役士 兵 就 业 创 业服 务 促 进 会副 理 事 长 、 中证 机 构 间 报价 系 统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中 航 动 力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独立 董 事 、 财政 部 资 产 评 估准 则 委 员 会委 员 、 北 京大 学公共 经济 管理 研究 中心 研究员 。 钱龙海先生:董事, 经济 学硕士。曾任北京京 放投 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 理助 理;佛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总 经理 。 现 任 第 一创 业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党委 书 记 、 董事 、 总 裁 ,兼 任 第 一 创 业 投资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第 一 创 业 摩根 大 通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董 事 。 还 担任 中 国 证 券 业 协会 第 五 届 理事 会 理 事 , 中国 证 券 业 协会 投 资 银 行 业务 委 员 会 第五 届 副 主 任委 员,深 圳市 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李 福 春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研 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曾 任 一 汽 集 团 公 司 发 展 部 部 长 、 吉 林 省 经济 贸 易 委 员会 副 主 任 、 吉林 省 发 展 和改 革 委 员 会 副主 任 、 长 春市 副 市 长 、吉 林 省 发 展 和 改革 委 员 会 主任 、 吉 林 省 政府 秘 书 长 。现 任 东 北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党 委书记 。 常 忠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EMBA 硕 士 。 曾 任 宁 夏 大 元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宁 夏 沙 湖旅 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副 董 事长 、 副 总 经理 , 宁 夏 农 垦局 产 业 处 副处 长 , 汇 中天 恒 投 资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助理 。 现 任 海 鑫钢 铁 集 团 有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建 龙 钢铁 集 团 有 限公 司投资 总监 。 王立新先生:董事、 总经 理,经济学博士。曾 任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 ;南 方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 部 副 处 长;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研 究 开 发 部 、市 场 拓 展 部总 监 ; 银 华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 助理 、 副 总 经 理、 代 总 经 理、 代 董 事 长 。现 任 银 华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银 华财 富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银华 国际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博士后,教授 ,博 士生导师。曾任中国 社会 科学院培 训 中 心 主 任 ,院 长 助 理 ,副 院 长 。 现 任中 国 社 会 科学 院 美 国 研 究所 党 委 书 记、 所 长 ; 中国 社 科 院 世 界 社会 保 障 中 心主 任 ; 中 国 社科 院 研 究 生院 教 授 , 博 士生 导 师 , 政府 特 殊 津 贴享 受 者 , 中 国 人民 大 学 劳 动人 事 学 院 兼 职教 授 , 武 汉大 学 社 会 保 障研 究 中 心 兼职 研 究 员 ,西 南财经 大学 保险 学院 暨社 会保障 研究 所兼 职教 授, 辽宁工 程技 术大 学客 座教 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 ,大 学学历,高级经济师 。曾 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行长 ,深圳天 骥基金 董事 ,中 国国 际财 务有限 公司 ( 深 圳) 董 事长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首 长四 方(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总 经理。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 事, 法律硕士,律师。曾 任对 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 系副 主任,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国 际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海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合 伙 人 ,浩 天 信 和 律师 事 务 所 合 伙人 、 律 师 。现 任 北 京 天 达共 和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 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 ,管 理学博士。重庆大学 经济 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 学教 授、博士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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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生 导 师 , 政 府特 殊 津 贴 享受 者 、 中 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会 非 执 业 会 员、 中 国 会 计学 会 理 事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对外 学 术 交 流专 业 委 员 会 副主 任 、 中 国会 计 学 会 教 育分 会 前 任 会长 、 中 国 管理 现代化 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中国优 选法 统筹 法与 经济 数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 席, 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 银行 学专业研究生学历。 曾任 北京建材 研 究 院 财 务 科长 ; 北 京 京放 经 济 发 展 公司 计 财 部 经理 ; 佛 山 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监 事 长 及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事 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员 。 王致贤先生:监事, 硕士 。曾任重庆市地方税 务局 办公室秘书、重庆市 政府 办公厅一 处 秘 书 、 重 庆市 国 有 资 产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办 公 室 秘书 、 重 庆 市 国有 资 产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企 业 管 理 三 处 副处 长 。 现 任西 南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办公 室 ( 党 委 办公 室 ) 主 任、 证 券 事 务代 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 士学 历。曾任湘财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 负责 人;泰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 事 业 部 副 总经 理 ; 湘 财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稽 核 经理 ; 交 银 施罗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 大专 学历。曾任五洲大酒 店财 务部收款主管;北京 赛特 饭店财务 部 收 款 主 管 、收 款 主 任 、经 理 助 理 、 副经 理 、 经 理。 现 任 银 华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行 政 财务 部总监 助理 。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 理, 工学 硕 士 。 曾 任 国 信证 券天 津 营 业 部 经 理 、 平安 证券 综 合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平 安 证 券 资产 管 理 事 业 部总 经 理 、 平安 大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总 经 理、 广发基 金机 构投 资部 总经 理等职 。2011 年 3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担任 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现 任 银 华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副 总 经理 , 同 时 兼 任公 司 投 资 管理 二 部 总 监及 投资经 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 ,硕 士学位。曾任美国普 华永 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 理、 巴克莱银 行量化 分析 部副 总裁 及巴 克莱亚 太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等职。2009 年 9 月加 盟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曾 担任 银华 全球 核心优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及银华抗 通胀 主题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和 公司总经 理助 理职务 。现 任银华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兼任 公 司 量 化 投资 总 监 、 量化 投 资 部 总 监以 及 境 外 投资 部 总 监 、银 华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 限公司 董事 、银 华国 际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并同时 兼任 银 华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 中证800 等权重 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职务 。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 理,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机械 工业部主任科员;西 南证 券有限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管理 部 总 经 理; 银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督 察 长 。 现 任银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经理 及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 ,法 学博士。曾任职于北 京市 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 司、 中国证监 会。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贾鹏先 生 : 北京 大学 、香 港大学 双硕 士学 位,7 年 证券从 业年 限。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3 月 期间 任职 于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宏观 策略 、行 业研 究员 职务;2011 年3 月至2012 年4 月期 间任 职 于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担任 行业 研究 组长 职务 ;2012 年4 月 至 2014 年 6 月期 间任 职于 建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基 金经 理助 理职 务( 股票投 资)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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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4 年6 月 起任 职于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4 年8 月27 日 至今 担任 银华 永祥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及银 华中 证转债 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9 月12 日至 今 担任 银华 保本 增值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 12 月 31 日至 今担任 银 华信用 双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2016 年 4 月 1 日 至今 担任银 华远 景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3.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王 世伟 、郭 建兴、 倪明 、董 岚枫 王立新 先生 : 详 见主要 人 员情况。 封树标 先生 : 详 见主要 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主 要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硕士 学位 。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协会 非执 业会 员。曾 任职 于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2000 年10 月 加盟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筹) , 先后在 研究 策划 部、 基金 经理部 工作 , 曾 任 银 华 保 本增 值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银 华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富 裕 主题 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银华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 回报 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和 银 华 逆 向投 资 灵 活 配置 定 期 开 放 混合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投 资管 理一 部总 监 及A 股基 金投 资总 监。 姜永康 先生 :硕 士 学 位。2001 年至 2005 年曾 就职 于 中国平 安保 险 (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 司,历 任研 究员 、组 合经 理等职 。2005 年 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养 老金 管 理 部 投 资 经 理职 务 。 曾 担任 银 华 货 币 市场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银 华 保本 增 值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银 华 永 祥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银 华中 证 转 债 指数 增 强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 管理三 部总 监、 固定 收益 基金投 资总 监以 及银 华财 富资本 管理 (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并 同时 担任银 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永泰 积极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 位 。曾担任 吉 林 大 学 系 统工 程研 究 所 讲 师 ; 平 安 证券 营业 部 总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 都 邦 保 险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金 元 证 券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2013 年 1 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担 任银 华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京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郭建兴 先生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 券 自 营 业 务工 作 , 历 任交 易 主 管 、 总经 理 助 理 兼监 理 等 职 ; 并曾 就 职 于 华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管理 部, 曾担 任华商 领先 企业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2011 年 4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银 华优 质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倪明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 曾 在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事研 究分 析工 作, 历任 债券信 用 分 析 师 、 债 券基 金 助 理 、行 业 研 究 员 、股 票 基 金 助理 等 职 , 并 曾任 大 成 创 新成 长 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2011 年 4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银 华核心 价值 优 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领 先策 略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银 华战 略新 兴灵 活配置 定期 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董岚枫 先生 : 博 士学 位。 曾任五 矿工 程技 术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业务 员。2010 年10 月加 盟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研究 部助 理研 究员 、 行业 研究 员、 研究 部副 总监。 现任 研究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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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部总监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 券/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购 、赎 回 、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17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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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确定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税 后) 在 基金 募集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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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 策略及限 制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2)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3) 违反 规定 将基 金资 产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4)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6)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7)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行 为来操 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9)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行 为; (10)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1)因 基金 投资股 票而 参加上市 公司 股东大 会的 、与上市 公司 董事会 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2)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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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面临 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 、操作或 技术风 险 、 合规 性 风 险 、声 誉 风 险 和 外部 风 险 。 针对 上 述 各 种 风险 , 本 公 司建 立 了 一 套完 整的风 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以 下内 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 险, 为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 干 级别 , 每 一 种风 险 按 其 发 生的 可 能 性 与后 果 的 严 重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则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监 控 。 而 对较 为 严 重 的 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 理 计划 , 对 于 一些 后 果 极 其严 重的风 险, 则准 备相 应的 应急处 理措 施。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在 必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 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制度覆盖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并渗透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经营 环节 。 2 )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督 察长 与监察 稽核 部门,并 使它 们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 与权威 性。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 门和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互牵 制, 并通过 切实 可行的 相 互制衡 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4 )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 部风险控 制工 作必须 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 流程的 控 制,进 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的 控制 。 5 )防火 墙原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基金 运作、 计算 机技术系 统等 相关部 门, 在物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隔 离 。 对 因业 务 需 要 知 悉内 幕 信 息 的人 员 , 制 定 严格 的 批 准 程序 和 监 督 处罚 措施。 6 )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的制定 ,应 具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 等 内 部 环境 的 变 化 和国 家 法 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 等 外 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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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 制环 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 完善 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 制体系。本公司在董 事会 下设立了 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 , 负 责 针对 公 司 在 经 营管 理 和 基 金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并制 定 相 应 的控 制 制 度 。 在 特殊 情 况 下 ,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 可 依 据 其职 权 , 在 上 报董 事 会 的 同时 , 对 公 司业 务进行 一定 的干 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 领导 下,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 的内部控制战略,为 了有 效贯彻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 略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 ,就 基 金 投 资等 发 表 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 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 与稽 核工作 , 对 公 司 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合 理 性 进 行全 面 检 查 与 监督 , 参 与 公司 风 险 控 制 工作 , 发 生 重大 风 险 事 件时 向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2 )风 险评 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 期评 估公司风 险 状 况 , 范围 包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产 生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因 素 , 评 估这 些 因 素 对 公司 总 体 经 营目 标 产 生 影 响的 程 度 及 可能 性 , 并 将评 估报告 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理 人员 。 3 )操 作控 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 设计 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 有分工,但部门之间 又相 互合作与 制 衡 的 原 则 。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 运 作、 市 场 等 业务 部 门 有 明 确的 授 权 分 工, 各 部 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相 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 岗位 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形 成相互检查、相互制 约的 关系,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各 工作 岗位 均制 定有 相应的 书面 管理 制度 。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度基 础上,设置科学、合 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 每项业务 操作有 清晰 、书 面化 的操 作手册 ,同 时, 规定 完备 的处理 手续 ,保 存人 员进 行处理 。 4 )信 息与 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员 工 及 各 级管 理 人 员 可 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 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 及 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监 督与 内部 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价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合 理性 、 完 备 性和 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 揭 示公 司 内 部 管理 及 基 金 运 作中 的 风 险 ,及 时 提 出 改 进意 见 , 促 进公 司 内 部 管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行 。 监 察 稽核 人 员 具 有 相对 的 独 立 性, 定 期 出 具 监察 稽 核 报 告, 报 公 司 督察 长、董 事会 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声明 1 )基金 管理人 确知建 立、 实施和维 持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及管 理层的 责 任; 2 )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披露 真实 、准 确;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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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度。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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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四、基金托管人 (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 , 于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182,192 亿元 , 较 上年末 增 长 8.81% ; 客户 贷 款和垫 款 总额 101,571 亿元 ,增 长 7.20%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970 亿元 ,增 长 6.19% 。 净利 润 1,322 亿元, 同比 增长0.97% ; 营业收 入 3,110 亿元 ,同 比增长 8.34% , 其中 ,利 息净收 入同 比增 长 6.31%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入 同比 增长 5.76% 。 成本收 入比 23.23% , 同比 下降 0.94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足 率14.70% ,处于 同业 领先 地位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 行成 立了 渠道与 运营 管理部 , 全面 推进渠 道整 合; 营业 网 点“三 综合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 点达 到 1.44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达 到 19,934 个、 综合柜 员占 比达 到84% , 客户可 在转 型网 点享 受便 捷舒适 的 “一 站式 ” 服务 。 加 快打 造电 子 银行的 主渠 道建 设, 有力 支持物 理渠 道的 综合 化转 型, 电 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性 交易 量占 比达94.32% , 较上 年末 提 高 6.29 个 百分 点 ; 个 人网 上银行 客户 、 企业 网上 银 行客户 、 手机 银行客 户分 别增 长8.19% 、10.78% 和11.47% ; 善融 商 务推出 精品 移动 平台 , 个 人商城 手机 客 户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 式上线 。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 6 月末 ,累 计承 销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2,374.76 亿元, 承销 金额 继续 保持 同业第 一;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只 数和 新发 基金 托管 只数均 列市 场第 一, 成 为首 批香 港基 金内 地销售 代理 人中 唯一 一家 银行代 理人 ; 多 模式 现金 池、 票 据池 、 银 联单位 结算 卡等 战略 性产 品市场 份额 不断 扩大 , 现 金管理 品牌 “ 禹道 ” 的 市 场影响 力持 续提 升; 代理 中央 财政授 权支 付业务 、 代理 中央非 税收 入收缴 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 业第一 , 在同 业 中首家 按照财 政部要 求实 现中央 非税收 入收缴 电子 化上线 试点。 “ 鑫存 管”证 券客户 保证金 第三方 存管 客户 数3,076 万户, 管理 资金 总 额7,417.41 亿元 ,均 为行 业第 一 。 2015 年 上半 年,本 集团各 方面良好 表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广 泛认 可,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 的40 多项 重 要奖项 。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 排名”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全 球第 2; 在美 国《 福布斯 》杂 志 2015 年 全球 上市公 司 2000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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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强排名 中继 续位 列 第 2 ; 在美国 《 财富 》 杂志2015 年世 界500 强排 名 第29 位 , 较 上年 上升 9 位; 荣 获美 国 《环 球金 融 》 杂志 颁发的 “2015 年中国 最佳 银行” 奖项; 荣获 中国银 行业 协 会授予 的 “ 年度 最具 社会 责任金 融机 构奖 ” 和 “年 度社会 责任 最佳 民生 金融 奖” 两 个综 合大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1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 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5 年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55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今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 中国最 佳托 管 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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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 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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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办理 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 手续 ,具体交 易细则 请参 阅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4)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5)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客服电 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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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7)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 话 95352 网址 www.cbhb.com.cn (8)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 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9)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0)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拥 翠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11)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 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1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3)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4)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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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5)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 人 李晓安 客服电 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16)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17)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18) 中泰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9)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号荣 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20)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1)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青 年路389 号 志远大 厦18 层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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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定代 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 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22)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4)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 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6)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1号 国 贸大厦2座27 层 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 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2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9)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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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崔少华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2)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3)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4)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5)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3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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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客服电 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7) 广发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 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38)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客服电 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3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0)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江东 中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代为 履行) 周易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4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213 号7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43)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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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4)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4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46)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47)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4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9)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50)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51)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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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 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2)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3)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里2号 民建 大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54)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5)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5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57)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8)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银 城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 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9) 众升财 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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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浦 项中 心A 座9 层04-08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 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60)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88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61)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2028 号皇岗 商务 中心 主楼4F(07 )单 元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62)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 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63)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街22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64)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 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65)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 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9 号五 栋大 楼 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66)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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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67)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68)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20 号 乐成 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69)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 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 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70)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 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71) 海银基 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1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2)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金 钟 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3)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 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 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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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74) 北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办 公楼 一 座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 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75)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6 层1603 室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76)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77)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奥体 中心 (西 便门) 文体 创业 中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78)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海珠 区琶 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79)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延 安东 路 1 号凯石 大 厦 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 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和 基金 合同 等 的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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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及 办 公地址 上海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298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佳 斐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北京 分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西 二办公 楼 8 层 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崔劲 联系人 吕静 电话 010-8520733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吕静、 姜金 玲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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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经中 国证 监 会2015 年12 月 21 日 证监 许可 【2015 】3003 号文准 予募集 注册 。 (二) 基金 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和认购 价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为人 民 币1.00 元/份。 (六) 募集 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 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 或按基金管理人、其 他销 售机构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发 售 。 本 基金 认 购 采 取 全额 缴 款 认 购的 方 式 。 基 金投 资 人 在 募集 期 内 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撤 销。 (七) 募集 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 基金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 中心、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 及其他基 金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发 售 ( 具体 名单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 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 (八)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本基金 自2016 年4 月18 日至2016 年5 月13 日进 行发售 。如 果在 此期 间届 满时未 达到 本招募说 明书 第七部 分第 (一)条 规定 的基金 备案 条件,基 金可 在募集 期限 内继续销 售。 基金管理 人也 可根据 基金 销售情况 ,在 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的 情况 下,在 募集 期限内适 当延 长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 间, 并及时 公告 。 (九)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 人民 币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购 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十)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募集 金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发 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 售进 行规模控制,具体规 定见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十一 )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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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认购 时间 安排 : 本基金 认购 时间 为2016 年4 月18 日至2016 年5 月13 日 。如 遇突 发事 件, 发 售时间 可 适当调 整, 并进 行公 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 体业 务办理时 间 可 能 不 同 ,若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没 有明 确 规 定 ,则 由 各 销 售 机构 自 行 决 定每 天 的 业 务办 理时间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与基 金合同的约定,如果 达到 基金合同备案条件, 基金 合同经备 案 后 生 效 。 如果 未 达 到 前述 条 件 , 基 金可 在 上 述 定明 的 募 集 期 限内 继 续 销 售, 直 到 达 到条 件并经 备案 后宣 布基 金合 同生效 。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 准, 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 和购 买事宜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及 相关 公告 。 2. 认购 原则 : (1) 基金 认购 采用 “金 额 认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认 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 认购 申请不 允许 撤销, 认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4)认 购期间 对单个 投资 人的累计 认购 规模没 有上 限限制, 但需 满足本 基金 关于募 集 上限和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相 关规定 。 3. 认购 限额 :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 构的 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 交易 系统进行认购时,投 资人 以金额申 请,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笔认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含认 购费) , 每 笔追 加 认购的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10 元 ( 含认 购 费) 。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 仅对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或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但 不得低 于上 述 最低认 购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本基 金 首笔 认购 和每 笔追 加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4.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网 点 、 办 理 日 期 和 时 间 等 事 项 参 照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5. 投资 人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应 首先 办理开 户手 续, 开立 基金 账户 (已 开立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账 户的 投资 人无 需重 新开户 ), 然后 办理 基金 认购手 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 文件 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或各销 售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十二 )基 金的 认购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 构及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 购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认 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金 , 包 括 全国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可 以 投资 基 金 的 地 方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 年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集 合 计 划 。如 将 来 出 现 经养 老 基 金 监管 部 门 认 可 的新 的 养 老 基金 类 型 ,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发 布临 时 公 告 将其 纳 入 养 老 金客 户 范 围 ,并 按 规 定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非 养 老金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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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客户指 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投 资人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机 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认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养老 金客户, 所适用 的特 定认 购费 率 按 认购金 额的 大小 分档 , 如 下所示 :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36%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3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24%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 外的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 金基 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 费率按认购金 额 的大 小分 档, 如下 表所 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 出认 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 投资 人承担。基金认购费 用不 列入基金 财 产 , 主 要 用于 本 基 金 的市 场 推 广 、 销售 、 登 记 等募 集 期 间 发 生的 各 项 费 用。 募 集 期 间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费 、 会 计 师费 和 律 师 费 等各 项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 列 支 。 若投 资 人 重 复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时 ,需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十三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金 额-固 定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认 购费 金额 )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例 1: 某投 资人 ( 非养 老金 客户) 在认 购期 内投 资 5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 费率为 1.00% ,假 设这500,000 元 在认购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为9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 额计算 方法 为: 净认购 金额 =500,000/(1 +1.00%)=495,049.50 元


认购费 用=500,000 -495,049.50 =4,950.50 元


认购份 额= (495,049.50 +90.00 )/1.00 =495,139.50 份


即: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 资 500,000 元 认购 本基金 ,加 上有 效认 购款 在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息 ,基 金认 购期 结束后 ,投 资人 经确 认的 基金份 额 为495,139.50 份。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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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十四 )认 购的 确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登 记机 构将 在T+1 日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查 询认 购申请 有效 性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申 请的 成 功 确 认 以登 记 机 构 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申 请 及 认 购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及 时 查 询 并 妥善 行 使 合 法权 利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任 何 损 失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 (十五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 在基 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归 投资人所有。基金合 同生 效后,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募 集 期 间 产生 的 利 息 将 折算 为 基 金 份额 归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有, 计 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金 账 户 , 其中 利 息 转 份 额的 具 体 数 额以 登 记 机 构 的记 录 为 准 。有 效 认 购 款项 利 息 折 算 的 份额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两 位以 后 的 部 分 舍去 , 舍 去 部分 所 代 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十六 )募 集资 金的 管理 本基金募 集 行 为 结 束前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能 存入 募 集 账 户 , 任 何 人不 得动 用 。 认 购期结 束后 ,由 登记 机构 计算投 资人 认购 应获 得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日 内聘 请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认 购款 项的验 资。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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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七、基金备案 (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三个 月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及 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10 日内 ,向 中 国证监 会 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 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人已 缴纳的款 项, 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息 (税 后) ;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 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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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本 基金 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 人直 销机构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的 销 售 网 点。 具 体 的 销 售机 构 名 单 详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 五 、 相关 服 务 机 构”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若基金管理 人或 其指定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基金 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 人民 币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购 买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务办 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 券 交易所、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的 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 、证 券/ 期货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日 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 受理 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即 按照 投资人 持有 份额登记 日期 的先后 次序 进行顺 序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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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 出申 购 或 赎 回的申请。 投资 人 办 理 申购 、 赎 回 等 业务 时 应 提 交的 文 件 和 办 理手 续 、 办 理时 间 、 处 理规 则等 , 在遵 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前 提下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 请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通过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基 金销 售机 构 在 T+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将 赎回款项 划 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银 行账 户 , 但 中国 证 监 会 另 有规 定 时 除 外 。 遇 证 券 交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数 据 传 输 延迟 、 通 讯 系 统故 障 、 银 行数 据 交 换 系 统故 障 或 其 它非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所 能 控 制 的因 素 影 响 业 务处 理 流 程 时, 赎 回 款 项 顺延 至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划 出。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或 基 金 合同 载 明 的 其 他暂 停 赎 回 或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应在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若 申购 不成立 或 无效,则 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 退回 投 资人 账户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与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 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因投 资 人怠 于履 行该 项查 询等 各项义 务 , 致 使 其相关 权益 受损 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后 果 。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登记 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失 ,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业务 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并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规 定公 告。 (六)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金 额的限 制 1. 在本 基金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统 进行 申购 时 , 每 个基 金账户 首 笔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 每笔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 含 申购费) 。直销 机构 的直销 中心仅 对机构 投资者 办理 业务, 基金管 理人直 销机 构或各 销售机 构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但不 得低 于上述 最低 申购金 额 。 投资 人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再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办理 赎回 时,每 笔赎 回申请的 最低 份额 为 500 份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某笔 赎 回业 务时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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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或办理 某笔 赎回 业务 后在 单一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500 份 的 ,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 全部赎 回。 3.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 基金 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 转为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 低申购金 额的限 制。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 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占 基金份额 总数的 比例 上限 进行 限制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规 定申 购 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承担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 构及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 购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金 , 包 括 全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资 基 金 的 地 方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 年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集 合 计 划 。如 将 来 出 现 经养 老 基 金 监管 部 门 认 可 的新 的 养 老 基金 类 型 ,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发 布临 时 公 告 将其 纳 入 养 老 金客 户 范 围 ,并 按 规 定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非 养 老金 客户指 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投 资人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机 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养老 金客户, 所适用 的特 定申 购费 率 按 申购金 额的 大小 分档 , 如 下所示 :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3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 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 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按申购 金 额的大 小分 档, 如下 所示 :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1.2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赎回 费率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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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天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 大于等 于30 天 但少于90 天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75%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大于 等于 90 天 但少于 180 天 的投 资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等 于180 天的 投资 人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 基金财 产。 未 计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按持有 期限 的长 短分 档, 具体如 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365 天 0.50% 365 天 ≤Y <730 天 0.25% Y≥730 天 0 3.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 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申 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承 担 , 主要 用 于 本 基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 登记 等 各 项 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 投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赎回费用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赎 回 本 基 金份 额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未 归入 基 金 财 产的 部 分 用 于 支付 登 记 费 和其 他 必 要 的手 续费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 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投 资人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要 求 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 购 费 率 和基金 赎 回费 率,并 另行 公告 。 (八) 申购 金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和赎 回数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 购金 额 在扣 除相应的 费用 后,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2)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后的余额 ,赎 回金额 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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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2: 某投 资人 (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 6,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其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为 1.50% ,假 设申 购当 日本 基 金单位 份额 净值 为1.0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1.50% )=5,911.33 元


申购费 用=6,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 额=5,911.33/1.060 =5,576.72 份


即: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 资6,000 元申 购本 基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5,576.72 份 本基 金份 额 。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3 :某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10,000 份 ,持 有 时间为 一年 三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2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 10 ,000 ×1. 1 48 =11,480.00 元


赎回费 用= 11,4 80.0 0×0 . 25% =28.7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0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 投资 人持 有 10,000 份本基 金份 额一 年三 个月 后赎回 ,假 设赎 回当 日本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1.14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1,451.30 元。 4.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基 金 财 产 承担 。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T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在 当 天 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 九)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投资人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人登记权 益并 办理登 记手 续,投 资 人自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 人的 合法 权益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十)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因 特殊 原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场所 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或交 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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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能对 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其 他损 害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故 障或其 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全 额 退还 给 投 资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款 项 产 生 的利 息 等 损 失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因 特殊 原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证券/ 期货 交易 场所 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或 交 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故 障或其 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 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日 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 如 暂停 本 基 金 份 额 的赎 回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在 至少一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 暂 停 赎 回公 告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 十二)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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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已 被接 受 的 赎 回 申请 量 占 已 被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受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对 于 未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 消赎 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 当 出 现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 额 的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遵 照 相 关 的业 务 规 则 及 相关 公 告 。 部分 延 期 赎 回 不受 单 笔 赎 回最 低 份 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 但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 信息 披露办 法》 规定 的时 限要 求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 十三)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依 法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两 周, 暂 停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连 续 暂 停 时间 超 过 两 个 月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调 整刊 登 公 告 的频 率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连续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 并 在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日 公 告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决 定 开 办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已开通 基金 转换业务的 其 他 基 金 之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可 以 收 取 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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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五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 过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 进 行份 额 转 让 的申 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过户 登 记 。 基 金 管理 人 拟 受 理基 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 将提 前 公 告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应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六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的 主 体 必 须是 依 法 可 以 持有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 或 者 是按 照 相 关 法律 法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 的划转 主体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或 者以 其 他 方 式 处分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 必 须提 供 基 金 登记 机 构 要 求提 供的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条 件 的 非 交 易过 户 申 请 按基 金 登 记 机 构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 十七)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八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九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规 章 以 及国 家 有 权 机关 的 要 求 来 决定 是 否 冻 结。 在 国 家 有权 机关作 出决 定之 前, 被冻 结的基 金份 额产 生的 权益 ( 权益为 现金 红利 部分 ,自 动转为 基金 份 额)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基金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二十 ) 在不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并 在 履 行 相关 程 序 后 ,根 据 具 体 情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赎 回 的 安 排进 行 补 充 和 调整 或 者 办 理基 金 份 额 质 押等 相 关 业 务, 届 时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但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提前 公告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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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九、基金的投资 (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将在努力控制 组合 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 性的 前提下,通过多元化 的配 置策略, 积 极 优 选 全 市场 的 投 资 机会 , 整 体 性 布局 于 具 有 核心 竞 争 力 及 比较 优 势 的 行业 和 公 司 ,同 时追求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回报 ,力 求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A 股股 票 ( 包含 中小板 股票、 创业 板股票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含 国债、 金融债 、 企 业债 券、 公 司 债券、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 融资券 、 次 级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可 转 换公司 债券 及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 交换 债券以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 现 金、 权证 、 股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其 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相 关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本基 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市 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坚持 “多 元视 野” 的投资 理念 。 所 谓 “ 多元 视野” 即指 在不 同的 市场 阶段采 取相 应的多 元化 收益 策略 , 积 极寻求 各细 分市 场以 及个 股个券 的投 资机 会,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定回 报 。 具 体可以 划分 为两个 层次 : 首先是 大类 资产的 配置 结构 多元 化, 即充分 发挥 本 基 金灵活 配置 的优 势, 在自 上而下 判断 相关 资产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基础 上, 积极 寻求各 细分 市场 的投资 机会 , 相 应采 取多 元化的 收益 策略 , 合 理确 定股票 、 股 指期 货、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 债 券等投 资工 具的 配置 比例 , 并在 适当 的时 候运 用衍 生品工 具实 现套 期保 值, 力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稳 定回 报 ; 其 次是 各类 资产内 部的 应对 策略 多元 化, 即根 据不 同的 市场 环境 和市场 阶段 , 采取与 之相 匹配 的最 优投 资策略 ,从 不同 维度 发掘 个股个 券的 投资 机会 。 1 、大 类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大 类资 产比 较研究 ” 的 分析 视角 , 在 综合考 量中 国宏 观经 济运 行态势 、 国 内股票 市场 的估 值、 国内 债券市 场收 益率 的期 限结 构、CPI 与 PPI 变动趋 势、 外围主 要经 济 体宏观 经济 与资 本市 场的 运行状 况等 因素 的基 础上 , 综合 评价 各类 资产 的风 险收益 水平 , 进 行大类 资产 的配 置与 组合 构建 , 合 理确 定本基 金在 股票 、 债 券、 现金 等金 融 工具上 的投 资比 例, 并 采取 动态 调整 策略 。 在市 场上 涨阶 段中 , 适 当增加 权益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在 市场 下行 周期中 , 适当 降低权 益类 资产配 置比 例 , 同时 运用 金融衍 生产 品对 冲下 行风 险, 控制 基金 净 值回撤 幅度 , 力 求实 现基 金财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提高不 同市 场状 况下 基金 资产的 整体 收益 水平。 基于基 金管 理人 较为 综合 的资产 管理 经验 , 本 基金 力争在 股票 、 债 券的 配置 和细分 资产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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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的选择 上 , 尽 可能 全面 地考 察基金 合同 允许 投资 的各 类资产 , 拓宽 基金 在资 产配 置上的 工具 ; 比如, 在某 一股 票存 在对 应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或 可交换 债券 ) 时 , 本 基金 会动态 比较 股票 和对应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 或可交 换债 券 ) 的相 对风 险收益 特征 , 选取更 有优 势的标 的进 行 投 资。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多元 策略 下, 本基 金选 取股票 的方 法主 要包 括以 下几个 方面 : (1 )低 估值 策略 从长期 来看,低估值 股票能够提 供一定的安全 边际,存在 估值抬升的空 间。本基金 力 图在低 估值 股票 中, 寻找 出上行 弹 性 较大 的标 的进 行投资 。 (2 )高 成长 策略 当前中 国经济处于转 型阶段,经 济结构正在发 生快速变化 ,一些新兴行 业高速增长 。 本基金 通过 选取 处于 加速 成长期 的细 分行 业, 积极 布局产 业链 中掌 握关 键要 素的个 股。 行业的 景气程度和竞 争壁垒是成 长股投资的重 点考量因素 。行业景气度 将会决定相 关 板块的 估值 水平 以及 未来 成长性 等因 素; 另一 方面, 行业壁 垒的 高低 将决 定相 关板块 高估 值 的持续 性 。 具 体而言 , 本 基金将 综合 运用 定性 及定 量分析 方法 , 积极寻 找预 期进入 景气 上升 期、 行业 估值 水平较 低且 具备长 期成 长性 的行 业进 行配置 ; 对于 目前正 处于 景气高 点 、 行 业 估值 水 平偏 高且 长期 缺乏 成长性 的行 业, 本基 金将 予以回 避。 (3 )主 题投 资策 略 主题投 资旨在发掘经 济体的发展 趋势及趋势背 后的驱动因 素,并寻找出 符合产业升 级 要求、 顺应 经济 增长 热点 、受益 于政 策趋 势或 确定 性事件 的相 关企 业。 本基金 将根据市场实 际情况、投 资主题的特点 及其演化趋 势的预期、投 资主题预期 的 风 险 与 收 益的 匹 配 关系 等多 种 可 能 的因 素, 采 用比 较灵 活 的 主 题投 资 策 略,包 括但 不 限 于主 题识别 、主 题配 置以 及主 题调整 等三 个阶 段相 应的 各种可 能的 投资 策略 。 (4 )事 件驱 动策 略 事件驱 动策略主要指 通过分析影 响上市公司股 价波动的突 发性事件,把 握市场对上 市 公司的 定价 与实 际价 值之 间的显 著差 异, 对个 股进 行配置 调整 和优 化, 以获 取事件 发生 前后 价格向 价值 回归 的收 益。 本基金 的事件驱动策 略将通过政 策研判、公司 调研、财报 分析、数据收 集、数据统 计 以及数 据挖 掘等 一系 列定 性及定 量的 研究 方法 , 对在 合理持 有周 期内 可获 利的 事件进 行识 别 并积极 参与 。目 前主 要关 注的事 件包 括资 产重 组、 高管增 持、 股权 激励 以及 高送转 等。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 将坚持 安全 性 、 流动 性和 收益性 作为 资产 配置 原则 , 采 取多 元 投资配 置 策 略, 具体 包括 久期调 整策 略、 类属 配置 策略、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收 益率 骑乘 策略、 信用 利差 策略 、 个 券精选 策略 、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等 , 以 兼顾 投资 组合 的安全 性、 收益 性与流 动性 。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目标 久期 管理 法作为 本基 金债 券类 证券 投资的 核心 策略 。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状 况和货 币政 策等 因素 的分 析研判 , 形 成对 市场 利率 变动方 向的 预期 , 进 而调 整所持 有的 债券 资产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达 到增加 收益 或减 少损 失的 目的。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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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 类属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各 市场 、 各 券种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 流 动性及 信用 风险 , 对 各市 场及各 种 类 的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之 间的 比例进 行适 时、 动态 的分 配和调 整,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资产 组合 。 (3)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 进 一步预 测未 来收益 率曲 线可 能的 变化 形态, 进而 确定 采用 集中 策略、 哑铃 策略 或梯 形策 略等, 在长 期 、 中期和 短期 债券 间进 行配 置,以 从不 同期 限债 券的 相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 (4) 收益 率骑 乘策 略 本基金 将积 极采 取收 益率 骑乘策 略获 取债 券投 资的 超额收 益 。 收 益率 骑乘 策略 是指当 收 益率曲 线比 较陡 峭时 , 也 即相邻 期限 利差 较大 时, 可以买 入期 限位 于收 益率 曲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也 即收 益率 水平 处于 相 对高位 的债 券, 随着 持有 期 限的延 长,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将会缩 短, 从而此 时债 券的 收益 率水 平将会 较投 资期 初有 所下 降, 通 过债 券的 收益 率的 下滑, 进而 获得 资本利 得收 益。 (5) 信用 策略 本基金 的信 用策 略主 要包 括信用 利差 策略 、 个 券精 选策略 、 信 用调 整策 略等 多元信 用配 置策略 。 1 )信 用利 差策 略 本基金 将 在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系统 研究 之上 , 综 合分 析 经济周 期、 国家 政策、 行业 景气度 、 市场供 求等 各方 面影 响因 素, 重 点关 注信 用利 差趋 向缩小 的类 属品 种及 个券 。 2 )个 券精 选策 略 在运用 上述 策略 方法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借助 本基 金管 理人内 部的 行业 及 公 司研 究员的 专 业研究 能力 , 对 发债 主体 进行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 并通过 分析 个券 的剩 余期 限与收 益率 的配 比状况 、 信 用等 级状 况、 流 动性指 标等 因素 , 选 择风 险 收益配 比最 合理 的个 券作 为投资 对象 , 并形成 组合 。 本基金 还将 采取积 极主 动的 策略 , 针 对市场 定价 错误 和回 购套 利机会 等 , 在 确 定存在 超额 收益 的情 况下 ,积极 把握 市场 机会 。 3 )信 用调 整策 略 除受宏 观经 济和 行业 周期 影响外 , 信用 债券 本身 素质 的变化 是影 响个 券信 用变 化的重 要 因素, 包括公 司治 理结 构 、 股东 背景、 管理水 平、 经营状 况、 财 务状 况、 融 资能力 等经 营管 理和偿 债能 力指 标。 本基 金将通 过信 用债 跟 踪 评级 制度, 在个 券本 身素 质发 生变化 后进 行严 谨评价 ,以 判断 个券 未来 信用发 生变 化的 方向 ,从 而发掘 价值 低估 债券 或规 避信用 风险 。 最后 , 本 基金 将对所 有持 仓信用 债券 进行 有效 的信 用风险 控制 。 一是 , 依 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信 用分 析团 队, 同时 整合基 金管 理人 外部 有效 资源, 深入 分析 挖掘 并积 极跟踪 发债 主体 的经营 状况 、 现 金流 、 发 展趋势 等情 况; 二是 , 严 格遵守 信用 类债 券的 备选 库制度 , 根 据不 同的信 用风 险等 级, 按照 不同的 投资 管理 流程 和权 限管理 制度 , 对 入库 债券 进行定 期信 用跟 踪分析 ;三 是, 采取 分散 化投资 策略 和集 中度 限制 ,严格 控制 组合 整体 的违 约风险 水平。 (6)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1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基 于可 转换 债券 价值评 估体 系 , 综 合定 性与 定量分 析指 标确 定可 转换 债券的 投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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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资价值 , 从中 精选 发债 公司 具备良 好发 展潜 力或 正股 具备较 高上 涨预 期且 市场 价格处 于合 理 水平的 可转 换债 券进 行一 级和二 级市 场投 资。 2 )转 股策 略 根据市 场情 况的 变化 灵活 确定转 股策 略, 以有 效保 障或提 高基 金利 益。 转股期 内, 如果 存在 明显 市场套 利机 会, 即本 基金 所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的实 际转股 价格 明显低 于对 应正 股的 市场 价格, 将通 过转 股方 式实 现获利 。 如果可 转换 债券 在变 现过 程中可 能出 现较 大的 变现 损失 , 将 通过 转股 方式 保障 基金资 产 的流动 性。 如果可 转换 债券 对应 正股 价格上 涨且 满足 赎回 触发 条件, 将通 过转 股方 式保 障已有 收 益。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考量 宏观 经济形 势 、 提 前偿还 率 、 违约率 、 资产 池结构 以及 资产池 资产 所在行 业景 气情 况等 因素 , 预 判资 产池 未来现 金流 变动 ; 研 究标 的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 前 偿还率 变化 对标 的证 券平 均久期 及收 益率 曲线 的影 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 化对标 的证 券 收益率 的影 响 , 在严 格控 制信用 风险 暴露 程度 的前 提下 , 通 过信 用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 , 选 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 配,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 保值等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操 作 。 基金 管理 人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性 、 流动 性及风 险性 特征 , 运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赎回 等 ; 利用金 融衍 生品 的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 投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 的。 (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50%+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50% 沪深 300 指 数是上 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共同推出 的沪 深两个 市场 第一个 统 一 指 数 ; 该 指数 编 制 合 理、 透 明 , 有 一定 市 场 覆 盖率 , 不 易 被 操纵 , 并 且 有较 高 的 知 名度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适 合 作 为本 基 金 股 票 投资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 。 中 债综 合 指 数 由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编 制 ,样 本 债 券 涵 盖的 范 围 全 面, 具 有 广 泛 的市 场 代 表 性, 涵 盖 主 要交 易市场 (银 行间 市场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同 发行 主体 ( 政府 、企 业等 ) 和 期限 ( 长期 、中 期、短 期等 ) ,能 够很 好地 反映中 国债 券市 场总 体价 格水平 和变 动趋 势,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债 券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 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且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 中较高预期风险、较 高预 期收益的 品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收益 水平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及货 币市场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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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当本 基金 持有 股指 期货时 ,遵 循以 下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投资 限制 :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在每 个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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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6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7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 及期 货市 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第 (1 )- (18) 进行 变更 的, 本基 金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比例限 制规 定 ,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 承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 其 他 重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的规 定 , 并 履行 信 息 披 露 义务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审 议 , 并 经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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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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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 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 指期 货 合 约 、 银 行 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 应 收的款项 以 及其 他资产 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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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场所 的交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 期货合约、权证、债 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 价 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或 估 值全 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 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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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合 同 利 率 在 回 购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应 收 或 应 付 利 息。 6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按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并按 规定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估 值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拟 公告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 对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 仍不能发 现 该 错 误 , 进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错 误 造 成 投资 人 或 基 金 的损 失 , 以 及由 此 造 成 以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顺 延 错 误 而 引起 的 投 资 人或 基 金 的 损 失, 由 提 供 错误 信 息 的 当事 人一方 负责 赔偿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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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资产 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 误或 者估值出现重 大 偏 离的 ,应 当 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依法 履行 披露 和报告 义务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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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估 值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及登记结 算 公 司、证 券/期 货经纪机 构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或 由 于 其 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积 极 采 取必 要 的 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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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 利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 投 资 ;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红 利再 投方 式免 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酌 情 调 整 以 上基 金 收 益 分配 原 则 , 并 于变 更 实 施 日前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且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承 担。当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以 支付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可 将 该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现 金 红利 转 为 基 金份 额 。 红 利 再投 资 的 计 算方 法 , 依 照登 记机构 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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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 计师费 、审 计费、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仲裁费 等 法律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 费、 过户 费、手 续 费 、 经 纪 商 佣 金 、 权 证 交 易 的 结 算 费 、 证 券/ 期 货 账 户 相 关 费 用 及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费 用 等)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 逐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按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 金 管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 付,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 付,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3-9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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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 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 行。基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关 税 收 ,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承 担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者其 他 扣 缴 义务 人 按 照 国家 有关税 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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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会计 政策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 期货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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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 等 规定发 生变 化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的 指定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人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人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其 网 站上 ,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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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人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销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编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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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增加 、变更 、 减少 基金销 售机 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 购、赎 回 申 请; (25)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10 、基金 投 资股 指期 货相关 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 招募说明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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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揭 示 股 指 期货 交 易 对 基 金总 体 风 险 的影 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投 资 政 策 和投 资目标 等。 11、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信息披 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 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市 值 占 基金 净 资 产 的比 例 和 报 告 期内 所 有 的 资产 支 持 证 券明 细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基 金季 度 报 告 中 披露 其 持 有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 开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不 可抗 力;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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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六、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 、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的影 响会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产生 潜在 风险 ,导 致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发生 波动 。 1 、政 策风 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 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业 政策 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 重大 变化而导 致的本 基金 投资 对象 的价 格波动 ,从 而给 投资 人带 来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 点,市场的收益水平 随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 而变 动,本基 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 或 固 定 收 益 类 相 关 投 资 工 具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利率不仅直 接影 响着债券 的价格 和收益 率,还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于 权益类 和/或 固定收 益类相 关投资 工具 ,其 收益 水平 可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 通过 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 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 货膨 胀的影响 而下降 ,从 而给 投资 人带 来实际 收益 水平 下降 的风 险。 5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6 、债 券发 行人 提前 兑付 风 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 提前 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 往往 会行使该类权利。在 此情 形下,基 金 经 理 不 得 不将 兑 付 资 金再 投 资 到 收 益率 更 低 的 固定 收 益 证 券 上, 从 而 影 响投 资 组 合 的整 体回报 率。 7 、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的影响,如管 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 前景 、技术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新 产 品 研究 开 发 等 都 会导 致 公 司 盈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基 金 所投 资 的 上 市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益下 降 。 上 市 公 司还 可 能 出 现难 以 预 见 的 变化 。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分 散 这 种 非系 统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避免 。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 具的 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 定义 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 失的 风险。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中 可 能 发 生交 收 违 约 或 者所 投 资 债 券的 发 行 人 违 约、 拒 绝 支 付到 期 本 息 等情 况,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9 、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10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 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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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资产损 失的 风险 。 (二) 基金 运作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 等, 会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 济 形势 、 证 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 响 本基 金 收 益 水平 。 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业 操 守 和 道德 标 准 同 样 都有 可 能 对 本基 金 回 报 带 来负 面 影 响 。因 此 , 本 基金 可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可能因 内部 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 素造成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操 作 规 程 等导 致 本 基 金 资产 损 失 , 例如 , 越 权 违 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错误 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 为或 者后台运作中,可能 因为 技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差 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或 者 导 致 投资 人 的 利 益 受到 影 响 。 这种 技 术 风 险 可能 来 自 基 金管 理 人 、 登记 机 构 、 销 售 机构 、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 证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机 构 、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等 等。 (三) 其他 风险 1 、技 术风 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 或信 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 ,可能导 致 基 金 的 申 购赎 回 无 法 按正 常 时 限 完 成、 登 记 系 统瘫 痪 、 核 算 系统 无 法 按 正常 时 限 显 示产 生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机构 违约、 托管 行违约等 超出 本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 接控 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本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3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4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四)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混 合型 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 金, 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 灵活 选择权益类、固定收 益类 资产投资 比 例 及 策 略 ,因 此 本 基 金将 受 到 来 自 权益 市 场 及 固定 收 益 市 场 两方 面 风 险 :一 方 面 如 果固 定收益市场 系统 性 风 险 爆发 或 对 各 类 固定 收 益 金 融工 具 的 选 择 不准 确 都 将 对本 基 金 的 净值 表 现 造 成 不 利影 响 ; 另 一方 面 , 对 股 票市 场 的 筛 选与 判 断 是 否 科学 、 准 确 ,基 本 面 研 究以 及定量 分析 的准 确性 ,也 将影响 到本 基金 所选 券种 能否符 合预 期投 资目 标。





2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 险 (1) 基差 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 市场 风险的过程中,基金 财产 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 约与 标的指数 价格波 动不 一致 而遭 受基 差风险 。 (2) 系统 性风 险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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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 足或 者过高,组合风险敞 口过 大,股指期货空头头 寸不 能完全对 冲现货 的风 险, 组合 存在 系统性 暴露 的风 险。 (3) 保证 金风 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 果未 预留足够现金,在市 场出 现极端情况时,可能 遭遇 保证金不 足而被 强制 平仓 的风 险。 (4) 合约 展期 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 交割 日临近,需要更换合 约进 行展期,如果合约的 基差 朝不利的 方向变 化或 流动 性不 足, 展期会 面临 风险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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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则以 变化 后 的规定 为准 。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并在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 月。 在 特殊 情况 下 , 若截 至清 算期限 届满 日 , 本基 金仍 持有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包 括但不 限 于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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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未到期 回购、 未上市 新股 等)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该等 证券可 流通后 进行二 次清 算。本 基金的 清算期 限自 动顺 延至 全部 基金财 产清 算完 毕之 日。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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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 券/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购 、赎 回 、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17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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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 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 料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证 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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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税 后) 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 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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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投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并 不以在 《 基金 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 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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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 设日常机构。若将来 法律 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另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为 准。 ( 一) 召开 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9)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约 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当出现 以下 情 况 可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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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和其 他应 由基金 承担 的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下 调 整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变 更 收 费方 式 、 调 低 赎回 费 率 或 调整 基 金 份 额类 别设置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7)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 登 记机 构 、 其 他 基金 销 售 机 构在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有 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8)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9)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调整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式 ; (10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本基 金在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申 购和 赎回 ; (11)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自 行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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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不 得 就 未经 公 告 的 事 项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应 至 少 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提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托 管 人 , 则 应另 行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 派代 表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 式 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 构 允 许的其 他 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有 关证明 文件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有 关 证 明 文件 及 委 托 人 的代 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 证 明 及有 关 证 明 文件 符 合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2 (含 1/2)。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2 ,召 集 人 可 以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 时间 的 三 个 月 以后 、 六 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新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会 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 基 金份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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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3 (含 1/3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按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包括 邮寄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 进 行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 投票以 召集 人通 知载 明的 非现场 方式 在表 决截 止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或 系统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 表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上 (含 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决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本 基 金 亦可 采用 其他非现 场 方式或 者 以现 场 方 式 与非 现 场 方 式 相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行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 况 下 , 授 权 方式 可 以 采 用书 面 、 网 络 、电 话 、 短 信或 其 他 方 式 ,召 集 人 接 受的 具 体 授 权方 式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也 可 以 在会 议 通 知 发 出后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临时 提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行 修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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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改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 , 不 提 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 ; 原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 , 大会 主 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 审议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的 律师见证后 形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主 持 大 会 的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和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未 能 主 持 大会 ,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含 2/3 )通 过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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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 意 见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理人中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出 席 大会 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 则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修 改 导 致 相关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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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报 监管 机 关 并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同意 后 变 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若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则 以变 化后 的规定 为准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并在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 月。 在特殊 情况 下, 若截 至清 算期限 届满 日, 本基 金仍 持有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 包括 但不限 于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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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未到期 回购 、未 上市 新股 等)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该等 证券可 流通 后进 行二 次清 算。本 基金 的 清算期 限自 动顺 延至 全部 基金财 产清 算完 毕之 日。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 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 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 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 除 非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 为本合 同之 目的 ,不 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 和台湾 地区 法律 ) 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但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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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名 称: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成立日期 :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 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 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的 格 式 提供 投 资 品 种 池, 以 便 基 金托 管 人 运 用 相关 技 术 系 统, 对 基 金 实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择 标 准 的 约定 进 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的 事 项 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A 股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股 票、 创业 板股票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包 括国 债、 金 融 债 券 、 企业 债 券 、 公司 债 券 、 央 行票 据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 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 资 券 、次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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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级 债 券 、 地 方政 府 债 券 、可 转 换 公 司 债券 及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 可交 换 债 券 以及 其 他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定 期存 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 现金 、权 证、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其 投资 比例 遵循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相关 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 —95% ; 本基 金持 有 全 部 权证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基 金托 管人处 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基 金托 管人处 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 得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在本 基金 托管 人处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当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时 ,则 需遵 守下 列投资 比例 限制 : ①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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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的10% ; ②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 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④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⑤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⑥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7 )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 指期 货投资之前,应与基 金托 管人、期货公司三方 一同 就股指期 货开户 、清 算、 估值 、交 收等事 宜另 行签 署协 议《 期货投 资托 管操 作三 方备 忘录》 。 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 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比例 限 制 规 定, 不 需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 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 基 金适 用 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 结 算方 式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严 格按 照 交 易 对 手名 单 的 范 围在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按 事 前 提 供的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每 半年 对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及结 算 方 式 进行 更 新 , 新 名 单确 定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 结 算的 交 易 , 仍应 按 照 协 议进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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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行 结 算 。 如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 情 况 需要 临 时 调 整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 算方 式的,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失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由此 造 成 的 任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约 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 的 时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 法 律责 任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 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偿 。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 据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后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的 交 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和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防范 流 动 性 风险 、 法 律 风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各 种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须 为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部 分 等 在 发行 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 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而 临 时 停 牌的 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 易中 的 质 押 券等 流 通 受 限证 券。本 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 本基 金名下,基金管理人 负责 相关工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并 确 保 基金 托 管 人 能 够正 常 查 询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原 因 产 生 的流 通 受 限 证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造 成 基 金托 管 人 无 法 安全 保 管 本 基金 资 产 的 责 任与 损 失 , 及因 流 通 受 限证 券存管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责 任及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基金 流 动性 困 难 以 及相 关 损 失 的 应对 解 决 措 施, 以 及 有 关 异常 情 况 的 处置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基 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相 关 流 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 采取积极 有 效 的 措 施 ,在 合 理 的 时间 内 有 效 解 决基 金 运 作 的流 动 性 问 题 。如 因 基 金 巨额 赎 回 或 市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等 原 因 而 导致 基 金 现 金 周转 困 难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提 供 足额 现 金 确 保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并 承 担 所有 损 失 。 对 本基 金 因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导 致 的 流 动性 风 险 ,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任 何 责 任 。如 因 基 金 管 理人 原 因 导 致本 基 金 出 现 损失 致 使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的 损失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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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投资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有关书 面 资 料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整 。 有 关 资料 如 有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提 供 调整 后 的 资 料。 上 述 书 面资 料包括 但不 限于 : ①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②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③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人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④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 名 称、 数 量 、 总成 本 、 账 面 价值 , 以 及 总成 本 和 账 面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 限制 规定,在合理期限内 未能 进行及时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 以公 告。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①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时 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②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 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 建立与完 善情况 。 ③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 况。 ④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及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 运 作 违反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书 面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工 作 日 前 及时 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 并保 证 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 时 改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8.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行 核 查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 督报 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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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 查托 管 财 产 的 完整 性 和 真 实性 ,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 基金 管 理 人 并改 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 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 情况双 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 收、开 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 费等 费用 ) 。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 财产。 2.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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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托管 人的 营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 验资 报 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2)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联 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户 开户 费由本 基金 财产承担 。此 项开户 费由 基金管理 人先 行垫付, 待托 管产品 启 始运营 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划 款指 令,将代 垫开户 费从 本产品 托管资 金账户 中扣还 基金 管理 人。 账户 开立后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证 券账 户开 通信 息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保 证金 、 交 收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以及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的 《托 管银 行证 券资金 结算 协 议》执 行。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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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6.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或 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的 购 买和转 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 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或其 保管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或 双方同 意的 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金 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 每个估值 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 值 除以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 核,并按 规定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拟 公告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 定对外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20 年。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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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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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修 订这些 服务 项目 。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 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 资人 可通过互联网站、语 音电 话、手机 网站等 途径 自助 查询 账户 情况。 纸质 对账 单按 季度 提供,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 该 季 度 内 有交 易 的 持 有人 寄 送 。 电 子对 账 单 按 月度 和 季 度 提 供, 包 括 彩 信、 电 子 邮 件等 电子方 式, 持有 人可 根据 需要自 行选 择。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 咨询 、查 询服 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 投 资 人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人 请 在 知 晓 基 金 账 号 后,及 时登 录公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 查询密 码, 为充分 保障 投资 人信息 安全, 新密码应 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 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 况、 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 与服务等 信息, 请拨 打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或 登录 公司 网站 进行 咨询、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三)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投 资资 讯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四) 电子 交易 与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 进行网上直销交易, 详情 请查看公 司网站 或相 关公 告。 (五)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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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无。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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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住所 , 投 资人 可 在 办 公时 间 免 费 查 阅。 在 支 付 工本 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 间 内取 得 上 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准 。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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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二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准 予银 华多 元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银 华多 元视 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3.《银 华多 元视 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4.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银华 多元视 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 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 金托 管人处;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放 在 基 金 管理 人 处 。 投 资人 可 在 营 业时 间 免 费 到 存放 地 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