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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多元视野(002307)

银华多元视野: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华 多 元视野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重要提 示 
1. 银华 多元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 募集 已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5 】3003 号 文准 予注 册。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以 下简 称“中 国证监 会” ) 对本基 金的注 册并不 代表其 对本 基金的 风险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 推 荐或者 保证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2.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类别 为混合 型。 本基 金采取 开 放式 的 运作
方式 。 
3. 本基金 的 基 金管理 人为 银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本公 司” 、 “ 基金 管理人 ”
或 “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建设 银行 ” ),
登记机 构为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4. 本基 金的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的 。 
5. 本基 金 自2016 年4 月18 日起 至2016 年5 月13 日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 包
括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 网上直 销交 易系 统和 各销 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公开 发售 。 直 销机 构
的直销 中心 仅对 机构 投资 者办理 基金 业务 ; 其 他销 售机构 具体 名单 详见 本公 告 “ 一、 基金 认
购的基 本情况 (十五 ) 销 售机构” 。各 销 售机 构认购 业务的 办理网 点、办 理日 期和时 间等事
项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募 集情况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情 况下 ,
在募集 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基 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告 。 
6. 投资 人认 购本 基金 应首 先办理 开户 手续 , 开 立本 公司基 金账 户 ( 已开 立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无需 重新开 户) 。 本基金 发售期 内, 本 基金 直 销机 构和指 定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同时 为投 资 人办 理开 立基 金账 户的 手续 。 投 资人 的开 户和 认购 申请可 同时 办
理。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本公 司 基 金账 户。 
7.投资 人不 得非 法利 用他 人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 购 , 也 不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 他人 违规进 行
认购。 投资 人应 保证 用于 认 购的资 金来 源合 法, 投资 人 应有权 自行 支配 , 不 存在 任 何法律 上、
合约上 的瑕 疵或 其他 障碍 。 
8.基金 按 照 1.00 元 份额 初 始面值 开展 认购 。 本 基金 基金代 码 为 002307 。 
9.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有 效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计入 基金 投资人 账户 ,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 的具 体数 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有效认购 款项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募 集结 束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2 
 
日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 》 生效 。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若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 税后 ) 。 
10.在本 基金其 他销 售机构 的销售网 点及 网上直 销交 易系统进 行认 购时, 投资 人以金 额
申请, 每 个基 金账户 首笔 认购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 元, 每笔追 加认 购的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直 销机 构 的 直销 中心 仅对机 构投资 者 办理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或 各销 售 机构 对最
低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 以其业 务规 定为准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 调
整本基 金首笔 认 购和 每笔 追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并及 时公告 。 
11.认 购原 则 
(1) 基金 认购 采用 “金 额 认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认 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 认购 申请不 允许 撤销, 认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4)认 购期间 对单个 投资 人的累计 认购 规模没 有上 限限制, 但需 满足本 基金 关于募 集 上限和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相 关规定 。 12.对于 T 日 交易时 间内 受 理的认 购申 请 , 登 记机 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 认,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认 购申 请有 效性 的确 认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 请的 成功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任 何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13.本公 告仅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有关事 项和 规定予 以说 明。 投资 人 欲 了解本 基金 的详细 情 况, 请 阅读 本公 司于2016 年4 月14 日在 《 证券 日报 》 上刊 登的 《银 华 多 元视 野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称 “ 《 招募 说明书 》 ” ) 及 《 银华 多元 视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摘要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合同 摘要 》 ” ) 。 《银 华 多 元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基 金合同 摘要 》 、 《银华 多元 视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招募 说明 书》 及 本公 告 将同时 发布 在 本公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上, 投资人 亦可 通过本公 司网站 下载有 关 申请表格 和了 解基金 募集 相关 事宜 。 14.销售 机构销 售本 基金的 城市名称 、网 点名称 、联 系方式以 及开 户和认 购等 具体事 项 请详见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公 告。 在募集 期间 , 除本公 告所 列的销 售机 构外 , 本 基金 还有可 能新 增销 售机 构, 如增加 其 他 销售机 构 , 本 公司将 及时 公告 , 请 留 意 近期本 公司 及各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或 拨打本 公司 及 各 销售机 构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 15.投资 人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3333 或010-85186558 咨询 认 购事宜 , 也可拨 打中国 建设 银 行客 户服务 电 话 95533 及 其他 销售机 构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认 购 事 宜 。 对 于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地 区 的 投 资 人 , 请 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或3 010-85186558 咨询 认购 事 宜 。 16.基金 管理人 可综 合考虑 各种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内 对本 基金募 集安 排做适 当 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17.个人 投资者 还可登 录本 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 , 在与本 公司达 成网 上交易 的相关 协议 、 接受本 公司 有关服 务条 款 、 了解 有关 基金网 上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后 , 通过 本 公司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办 理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 18.风 险提 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 基 金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 几个方 面: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价 格受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的影 响会产 生 波 动,从 而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产生潜 在风 险, 导致 本基 金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1 )政 策风 险 政策风 险是 指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而导 致 的本基 金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波动, 从而 给投 资人 带来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动 而变 动, 本 基金 所投资 的权 益类 和/ 或固 定 收益类 相关 投资 工具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不仅 直接 影响 着债券 的 价格和 收益率 ,还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权 益类和/ 或固 定收益 类相关 投资工 具, 其收 益水 平可 能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一部 分收 益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给投 资人 带来 实际收 益水 平下 降的 风险 。 5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6 )债 券发 行人 提前 兑付 风 险 当利率 下降 时 , 拥有 提前 兑付权 的债 券发 行人 往往 会行使 该类 权利 。 在 此情 形下 , 基 金 经理不 得不 将兑 付资 金再 投资到 收益 率更 低的 固定 收益证 券上 , 从而 影响 投资 组合的 整体 回 报率。 7 )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 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金 融工 具的 一方到 期无 法履 行约 定义 务致使 本基 金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基 金4 在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 收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人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 等情 况 ,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9 )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10 )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 基金 运作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本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本 基金 收益 水平 。 此外 ,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业 操守 和道 德标 准同样 都有 可能 对本 基金 回报带 来负 面影 响。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2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 反 操作 规程 等导 致本基 金资 产损 失,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诈 、 交 易错 误等。 在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台 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交 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人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销售机 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 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等 等。 (3) 其他 风险 1 )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 登 记系 统瘫 痪、 核 算系 统无 法按 正常 时限显 示产 生净 值、基 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 无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机构 违约、 托管 行违约等 超出 本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本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3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4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4)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混 合型 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将根据 资本 市 场 情况 灵活 选择权 益类 、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投 资比 例及策 略, 因此 本基 金将 受到来 自权 益市 场及 固定 收益市 场两 方面 风险 : 一 方面如 果固 定收 益 市 场 系 统 性风 险 爆 发 或对 各 类 固 定 收益 金 融 工 具的 选 择 不 准 确都 将 对 本 基金 的 净 值 表现 造成不 利影 响; 另一 方面 , 对股 票市 场的 筛选 与判 断是否 科学 、 准 确, 基本 面研究 以及 定量5 分析的 准确 性, 也将 影响 到本基 金所 选券 种能 否符 合预期 投资 目标 。 2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险 a. 基差 风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遭受 基差 风险。 b. 系统 性风 险 组合现 货的 β可 能不 足或 者过高 , 组 合风 险敞 口过 大, 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不 能完全 对冲 现货的 风险 ,组 合存 在系 统性暴 露的 风险 。 c. 保证 金风 险 产品的 期货 头寸 , 如 果未 预留足 够现 金 , 在市 场出 现极端 情况 时 , 可能 遭遇 保证金 不 足 而被强 制平 仓的 风险 。 d. 合约 展期 风险 组合持 有的 主力 合约 交割 日临近 , 需 要更 换合 约进 行展期 , 如 果合 约的 基差 朝不利 的方 向变化 或流 动性 不足 ,展 期会面 临风 险。 19.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 份额发 售公 告的 最终 解释 权。 6 一 、基 金认购 的基 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简 称及 代码 基金名 称: 银华 多元 视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银华 多元 视野 灵活配 置混 合 基金代 码:002307 (二) 基金 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和认购 价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为 1.00 元/份。 (六)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将在 努力 控制 组合 风险并 保持 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通 过多 元化 的配 置策略 , 积 极优选 全市 场的 投资 机会 , 整体 性布 局于 具有 核心 竞争力 及比 较优 势的 行业 和公司 , 同 时追 求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报 ,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七)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A 股股 票 (包含 中小板 股票、 创业 板股票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含 国债、 金融债 、 企 业债 券、 公 司 债券、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 融资券 、 次 级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可 转 换公司 债券 及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 交换 债券以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 现 金、 权证 、 股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其 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相 关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本基金 持有 全部权 证的市 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八) 销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 人 。 7 (九) 销售 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及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发售 。 本基 金认购 采取 全额缴 款认 购的 方式 。 基 金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购 , 认购 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十) 销售 场所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本 基金 将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及基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发售 (具 体名单 详见 本公 告 “ 一、 基 金认购 的基 本情 况 ( 十五) 销售机 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十一 ) 认 购账 户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应 首先 办理开 户手 续, 开立 基金 账户 ( 已开 立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账 户的投 资人无 需重 新开户) 。本基 金直 销机构 和 其他 销售机 构的销 售 网 点同时 为投资 人办理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手 续。投 资人 的开 户和 认购 申请可 同时 办理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十二 )募集 规模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售情况 对本 基金 的发 售进 行规模 控制 。 敬请 投资 者关 注基金 管 理人发 布的 有关 发售 规模 控制的 公告 。 (十三 )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日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查 询认 购申请 有效 性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申请 的成 功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况 ,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 由 此产 生 的任何 损失 由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十四 ) 认 购时 间安 排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为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本基金 认购 时间 为 2016 年4 月18 日至2016 年5 月13 日。 如遇 突 发事 件, 发售时 间可 适当调 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 体业 务办理时 间可能 不同 ,若 本公 告没 有明确 规定 ,则 由各 销售 机构自 行决 定每 天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与《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如果 达到《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 金 合同》 经备 案后 生效 。 如 果未达 到前 述条 件, 基金 可在募集 期 限内 继续 销售 , 直到 达到 条件 并经备 案后 宣布 《基 金合 同》 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募 集情 况, 在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本 基金的 募集 期限 并及 时公 告 。 (十五 ) 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8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交 易 细则请 参阅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兴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包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东顺 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国 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龙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联 讯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太平 洋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 西 部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新 时代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金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申 万 宏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五矿 证 券有限 公司 、 西 南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 山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信 期货 有限公 司 、 深 圳众禄 金融 控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长量基 金销 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 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好 买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浙江 同花 顺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 众 升财 富 ( 北京 )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宜 信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 有 限公 司、 深圳 腾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北 京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 海银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上海 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北 京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 君德 汇富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 北 京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 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和 《 基金合 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 十六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 构及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 购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认 购费 率。 9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将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 所 适用的 特定 认购 费率 按认 购金额 的大 小分 档, 如下 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36%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3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24%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 外的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 金基 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 费率 按认购金 额的大 小分 档, 如下 表所 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由提 出认 购申请 并成 功确 认的 投资 人承担 。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会计师 费和 律师费 等各 项费 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若 投资 人重复 认购 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单笔 认购金 额对 应的 费率 分别 计算认 购费 用。 ( 十七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方式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金 额-固 定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认 购费 金额 )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例 1 : 某 投资 人 ( 非养 老金 客户 ) 在 认购 期内 投资5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认 购费率 为 1.00% , 假设 这 500,000 元 在认购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9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计 算方 法 为:


净认购 金额 =500,000/(1 +1.00%) =495,049.50 元


10 认购费 用=500,000 -495,049.50 =4,950.50 元


认购份 额= (495,049.50 +90.00 )/1.00 =495,139.50 份


即: 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 资 500,000 元 认购 本基金 , 加 上有 效认 购款 在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息 ,基 金认 购期 结束后 ,投 资人 经确 认的 基金份 额 为495,139.50 份。 (十八 )认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投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归 投资人 所有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有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计 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基金 账户 ,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有效 认购款 项利 息折 算的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两 位 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11 二 、个 人投资 者办 理认购 的开 户与认 购流 程 (一)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的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认 购 日 24 小时 全 天认购 , 工 作日 15:00 后提 交的申 请按 下个 工作 日交 易结算 。 募集期 内 节 假日 提交 的申 请按节 假日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交易 结算 。 募 集期 末日 仅受 理 15:00 之 前提交 的申 请。 2. 开户 和认 购程 序 2.1 开 立基 金账 户 (1) 办理 相应 的银 行支 付 卡。 支持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网上 交易的 银行 有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易 购通 账户 、 支 付宝 账户、 天天 盈账 户 、 通联 渠道以 及银 联通 支持的 银行 卡。 (2) 登陆 本公 司网 站开 户 。 本公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 (3) 选择 客户 类型 。 (4) 选择 银行 卡。 (5) 通过 银行 身份 验证 或 开通基 金业 务。 (6) 阅读 《投 资者 权益 须 知》并 签订 网上 交易 委托 服务协 议。 (7) 填写 《风 险调 查问 卷 》 。 (8) 开户 成功 。 2.2 提 出认 购申 请 (1) 进入 本公 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登 陆网 上交易 。 (2) 选择 认购 基金 。 (3) 通过 银行 支付 渠道 支 付认购 金额 。 投资人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投资 人 应 在办 理认购 申请 日 (T 日) 后的 第 2 个工 作日 (T+2 日) 起 在本 公司 网站网 上直销 交 易系 统中 打印认 购业 务确 认书 。 但 此次确 认是 对 认购申 请接 受的 确认 , 认 购的最 终结 果要 待认 购期 结束后 才能 够确 认, 对于 本基金 的 已 经受 理 认购 申请 不能 进行 撤单 交易 。 以 上网 上直 销开 户与 认购程 序请 以本 公司 网站 最新的 说明 为 准。 特别提 示: 如果投资 人 在开 户时 没有 填写过 《风 险调 查问 卷》 , 在首次 办理 认/ 申购 手续 时 需要填 写 《风险 调查 问卷 》 。 (二) 个人 投资 者在 其他 销售 机 构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该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12 三 、机 构投资 者办 理认购 的开 户与认 购流 程 (一) 通过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本公 司的 北京 直销 中心 受理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和 认购申 请。 2. 认购 业务 办理 时间 认购日 的9 :30-15 :00 ( 周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办理 认购 业务 ) 。 3.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与 认购手 续 3.1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易账 户和 基金 账户 开户 申请时 须提 交的 材料 : (1) 填妥 并加 盖预 留印 鉴 的《直 销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 (2)工 商行政 管理机 关颁 发的有效 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加盖 单位 公章 、 组织 机 构代 码 证副本 和税 务登 记证 副本 复印件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提 供民 政部 门或主 管部 门 颁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 ; (3)指 定银行 账户的 银行 《开户许 可证 》复印 件加 盖单位公 章( 或出示 指定 银行出 具 的开户 证明 复印 件) ; (4) 《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一 式两 份( 加盖 公章 及法 定 代表 人/ 负责 人 章) ; (5) 《 预留 印鉴 卡》 一式 三份; (6)法 定 代表 人/负 责人 及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加盖单 位公 章 (如是 二代 身份证 , 请 提供正 反两 面的 复印 件) ; (7) 《 传真 交易 协议 书》 一式两 份( 加盖 公章 及法 人章) ; (8) 《 机构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力 测 试 问卷 》 ( 加盖 预 留印鉴 ) ; (9) 《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者权益 须知 》 ( 加盖 公章 及 法 定代 表 人/负 责人 章) 。


(10)机 构 投资 者如 有控 股股东 或实 际控 制人 , 还 应核对 并留 存控 股股 东或 实际控 制人 的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特别提 示: (1)其 中指定 银行账 户是 指 投资人 开户 时预留 的作 为赎回、 分红 、退款 的结 算账户 , 银行账 户名 称必 须同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2) 本公 司可 根据 具体 实 际情况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的申请 资料 进行 调整 。 (3) 如果 投资 人 在 开户 时 没有填 写过 《 机构 投 资者 风险承 受能 力测 试问 卷》 , 在首次 办 理认/ 申购 手续 时需 要填写《 机构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测试 问卷 》 。 3.2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时 须提 交填 妥的 《直 销认/ 申购 申请 表》 ( 加盖 预留交 易印 鉴) 、 银行 付款 凭证 复印 件 。 4.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 投资人 办理 认购 前应 将足 额认购 资金 通过 银行 转账 汇入本 公司 指定 的直 销专 户。 直销专 户一 :中 国建 设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建 国支 行 银行账 号:11001042500059261889 13 直销专 户二 :中 国工 商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长安 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 认购 业务 时, 需要 按照 《 直销 业务 办理 指南 》 的要 求提 供划 款凭 证, 并且建 议在 “汇款 用途 ”中 注明 款项 的用途 。 5. 注意 事项 (1) 投资 人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2) 投资 人 T 日 提交 开户 申请后 ,应 于 T+2 日 后( 包括该 日) 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查 询 确认结 果 , 或 通过本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 、 网上 直销 交易系统 查 询 。 本公 司将 为开户 成功 的 投 资 人寄 送开 户确 认书 。 (3) 投资 人 T 日 提交 认购 申请后 ,应 于 T+2 日 后( 包括该 日) 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查 询 认购接 受结 果, 或通 过本 公 司客户 服务 中心 、 网 上 直 销 交易系 统查 询。 认购 确认 结 果可于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 到本 公司 直销中 心查 询 , 或通 过本 公司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上 直销交 易系 统 查 询。 (4) 基金 认购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① 投 资人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② 投 资人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③ 投 资人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 在 认购 期截 止日 下午5 :00 之前 资金 未到 指定 基 金销售 专户 的; ⑤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详 见 本 公 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 (二) 机构 投资 者在 其他 销售 机 构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该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14 四 、清 算与交 割 本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投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募集 账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投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归 投资人 所有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有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计 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基金 账户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15 五 、退 款 投资人 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认购时 产生 的无 效认 购资 金, 将于 认购 申请 被确 认无 效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向 投 资 人的 指定银 行账 户或 指定 券商 资金账 户划 出 。 通 过直 销 机构进 行认 购时 产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在被 确认无 效之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向 投资 人的 指定 银行 账户划 出。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若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 返 还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税后 ) 。 16 六 、基 金的验 资 认购期 结束 后, 由登 记机 构计算 投资 人认 购应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日 内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认购款 项的 验资 。 17 七 、 《基 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三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18 八 、本 次认购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金 字 [2001]7 号文 )设 立的 全国 性资产 管理 公司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贰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的 股权 结 构为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 49% ) 、 第 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2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21%) 及山 西海 鑫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 1%) 。 公 司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司 注册 地 为广东 省深 圳市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三)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详见 本公 告“一 、 基 金认 购的 基本 情况 ( 十五 ) 销 售机 构” 。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本基金 其他 销售 机构 详见 本公告 “一 、基 金认 购的 基本情 况 ( 十五 ) 销 售机 构” 。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1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298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佳 斐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北京 分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西 二办公 楼 8 层 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崔劲 联系人 吕静 电话 010-8520733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吕静、 姜金 玲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4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