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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睿祥定开混合(003004)

招商睿祥定开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 商 睿 祥 定期 开 放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招商睿 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2016 年6月28 日 《关 于 准予招 商睿 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6 】1447 号文 )注 册公开 募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应 寻求 独 立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 基 金的 募集.............................................................. 26 七、基 金备 案................................................................ 2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30 十、基 金的 投资.............................................................. 40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5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57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9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0 十八、 风险 揭示.............................................................. 6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0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 招商睿祥 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招 商 睿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 《 基金 合同 》 : 指 《 招商 睿祥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招 商睿 祥定期 开 放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招商 睿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招商 睿祥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日 经第 十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三十次 会 议通过 ,自2013 年6月1 日 起实施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 法>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 颁布 、同年6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日 颁布 、 同 年7 月1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日 颁布 、 同 年8 月8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或投 资者 : 指 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 业务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 况 的账 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发 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定 期开 放: 指本 基金 采 取的以 运作 周期 和到 期开 放期相 结合 的运 作方 式, 在每个 运 作周期 内, 本基 金在 封 闭 期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期 之间 的期 间开 放期 定期开 放


32、 运作 周期 : 本基 金以36 个月为 一个 运作 周期 , 每个 运作周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或每 个到期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日 ) 至36 个 月 后的月 度对 日 的前一 日止 33、 封闭 期 : 指 本基 金在 每个运 作周 期内 , 除期 间 开放期 以外 的期 间 。 在 每 个封闭 期内 本基金 采取 封闭 运作 模式 , 期间 基金 份额 总额 保持 不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得申请 申购 、 赎 回本基 金, 期间 基金 份额 也不上 市交 易 34、 开放 期 : 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期 间 。 本 基金 的开 放期 分为 期 间开放 期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 到期开 放期 35、 到 期开 放期 : 在 每个 运 作周期 结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进 入到 期开 放期 。 第 一个到 期 开放期 的首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日36 个 月以 后的 月度 对日, 第二 个及 以后 的到 期 开放期 的首 日 为上一 个到 期开 放期结 束 之日次 日的36 个 月后的 月 度对日 。本 基金 的每个 到 期开放 期为5 至 20 个工 作日 36、 期间 开放 期 : 在 每个 运作周 期中 , 本基 金设 立5 个期间 开放 期 , 第1个 期间 开放期 的 首日为 该运 作周 期首 日的6 个月后 的月 度对 日, 第2个 期间开 放期 的首 日为 该运 作周期 首日 的 12 个月 后的 月度 对日, 以 此类推 ,第5 个期 间开 放期 的首日 为该 运作 周期首 日 的30个 月后 的 月度对 日。 本基 金的 每个 期间开 放期 为1 至5个 工作 日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9、T+n 日 :指 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n 为自然 数 40、 开 放日 : 指 开放 期内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工 作 日 41、 月 度对 日: 指某 一特 定 日期在 后续 日历 月度 中的 对应日 期, 如该 对应 日期 为非工 作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如 该日 历月 度中 不存 在对应 日期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42、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 《 业务 规则》 :指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相应 规则 44、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的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的开 放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7、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开 放期 内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8、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9、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0、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2、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6、巨 额赎 回:若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 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的基 金 总份额 的20% , 即认 为是 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57、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8、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 民币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 ,是 中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 司由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由人 民币一 亿元(RMB100 ,000,000 元)增 加为人民币 二亿一 千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述 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 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 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 为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2009 年 11 月, 招商 证 券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 代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信 、理 性 、专业 、协 作、成 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资 者创 造 更多价 值”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公 司。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 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 李浩, 男,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行长 助理 、 上海 分行 行 长、 副行 长 , 现 任执 行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 、 常 务副 行长兼 财务 负责 人。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 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 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 商证券,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参与 南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 加入 招商 证券前 , 曾 在美 国纽 约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任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司 财务 、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女, 北 京 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男 ,1972 年 1 月生,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 律 从业经 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国 北方 工业 公司 任法律 事务 部职 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 律顾 问 。 1999 年 2 月 至今 在北 京 市天元 律师 事务 所工 作 , 先后担 任专 职 律 师 、 事 务所 权 益 合伙 人、 事 务 所 管理 合 伙 人、 事务 所 执 行 主任 和 管 理委 员会 成 员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市 华 远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2012 年 5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第 四届 、第 五届 并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王莉 , 女 , 高 级经 济师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昆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理 研究 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 行部资 金处副处 长;中信 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 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现 任中国 证券市 场 研究设计 中心( 联办) 常 务干 事兼基金 部总经 理; 联办 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毕业 于香 港 理工学 院 ( 现为 香港 理工 大学) 会计 系。 历 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经理,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马 威华 振 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 为香 港 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 任公 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 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 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 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博 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女 ,1981 年 07 月至 1988 年 8 月 ,曾 在 江苏省 连云 港市 汽车 运输 公司财 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至 1988 年 08 月 ,任 中国 银 行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任;1988 年 08 月至 1994 年 11 月, 历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国际 部、 会计部 主任 、 证 券业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 199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02 月 , 历 任招 银证 券、 国通 证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兼稽核 审计 部总 经理 ;2006 年 03 月至 2009 年 04 月 ,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稽核 监察 总 审计师 ;2009 年 04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合规 总监 ;2016 年 1 月 起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高 级顾问 。现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级 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筹备 ,公 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 产品 研发 部 高级经 理 、 副 总监 、 总监 , 现任产 品运 营 官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 司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1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副 总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男,中国国籍, 中 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 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 集 团,任设 计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原 君安证 券南 京营 业部 交易 部, 任 经理 助理 ; 1999 年 11 月加 入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 团 ) 股 份有 限公司 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部 , 从事 交易 及证 券 研究工 作 ;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 ;2008 年 2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投 资事 业 部,任 投资 总监、 部门 总 经理;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欧志明 ,男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潘西里 ,男 ,硕 士,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 责法 务工 作;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副 处长 及处 长;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介绍 马龙, 男, 经济 学博 士。2009 年7 月加 入泰 达宏 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研究 员,从 事 宏观经 济、 债券 市场 策略 、 股票 市场 策略 研究 工作 , 2012 年11 月 加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 曾任 研 究员 , 从 事宏 观经 济 、 债 券市场 策略 研究 , 现任 招 商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招商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招 商产业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招 商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招商 安益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招商安 弘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招商 安德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招 商安荣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拟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2 王忠波 , 男, 博 士 。 曾 就职 于山东 省财 政厅 、 山东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及山 东资 产管理 公 司。 2000 年5月 起加 入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 从 事证 券研 究工作 。 2002 年6月 加入 银 河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任 研究 部宏 观 策略与 行业 研究 员 、 副 总 监、 总监 等职 务 , 曾 担任 银河稳 健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河行 业优 选基 金经理 。 2010 年12月 加盟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总 经理 助 理 兼研究 总监 职务 。2014 年4 月加盟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 管 理四 部 部门负 责人 兼招 商优 质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理、 招商 行业 精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和招 商移动 互联 网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拟 任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 副 总经 理沙 骎、 总经 理 助理及 投 资管理 二部 负责 人杨 渺、 总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四 部负责 人王 忠波 、 总 经理 助理兼 全球 量 化 投资部 负责 人吴 武泽 、总 经理助 理裴 晓辉 、交 易部 总监路 明、 国际 业务 部总 监白海 峰。 4、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3 12、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年以 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 规 及规 章 的 行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4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者 职 务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4、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5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 司 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 风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 危 机处理 机制 。 (5 )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6 (6 )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括 投资 管 理制度 、基 金会计 核算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监 察 稽核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由一 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成 ,具 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纲 、法 规 遵循政 策、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务 流 程、经 营运 作活动 进行 分 析,发 现风 险,并 将风 险 进行分 类,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控 防线 : 各部门 内部 工作岗 位合 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牵 制的 第 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在 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 督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办 公自 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务 汇报 体 系,通 过建 立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 理 报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 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8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结汇、 售汇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办理 黄金 业务; 黄金 进 出 口; 开展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年 金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 管业务 ; 经国 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保险 兼业 代 理业务 (有 效期 至2017 年09 月 08 日 ) 。 (依法 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相关 部门 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 经营 活动 。 ) 中信银 行(601998.SH 、0998.HK )成 立于1987 年,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 放中最 早成 立的 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 是中 国最 早参 与国内 外金 融市 场融 资的 商业银 行, 并 以 屡创中 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 个第一 而蜚 声海 内外 。 伴 随中国 经济 的快 速发 展, 中信实 业银 行 在 中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 中逐渐 成长 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正 式更 名“ 中 信银行 ” 。2006 年 12 月, 以中 国中 信集 团 和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为 股东 ,正 式成 立中 信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同年 , 成功 引进 战略投 资者 , 与欧 洲领 先 的西班 牙对 外银 行 (BBVA ) 建 立了 优势 互 补的战 略合 作关 系。2007 年4 月27 日, 中信 银行 在 上海交 易所 和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成 功同 步 上市。2009 年, 中信 银行 成功收 购中 信国际 金融 控 股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 国金)70.3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0 股权。 经过 近三 十年 的发 展, 中 信银 行已 成为 国内 资本实 力最 雄厚 的商 业银 行之一 , 是 一 家 快速增 长并 具有 强大 综合 竞争力 的全 国性 商业 银行 。 2009 年, 中信 银行 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订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订报 告,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 对中信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的健 全有 效 性全面 认可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李庆萍 , 行 长, 高级 经济 师。1984 年8 月至2007 年 1 月 , 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总行国 际 业 务部干 部、 副处 长、 处长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 ,任中 国农 业 银行广 西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2009 年 1 月至2009 年 5 月 , 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零售业 务总 监 兼个人 业务 部、 个人 信贷 业务部 总经 理。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 中国 农业银 行总 行 零售业 务总 监兼 个人 金融 部总经 理。2013 年9 月至 2014 年7 月, 任 中国 中信 股份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2014 年7 月 , 任中国 中信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信 银行 行长 。 杨毓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 分 管托 管业 务。1962 年 12 月生 ,2011 年4 月 起 担任中 国 建设银 行江 苏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2006 年7 月至 2011 年3 月 担任 中国 建 设银行 河北 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1982 年8 月至2006 年7 月 在 中国建 设银 行河 南省 分行 工作, 历任 计 划财务 处科 员, 副处长 , 信阳地 区中 心支 行副行 长 ,党组 成员 ,计 划处处 长 ,中介 处处 长, 郑州市 铁路 专业 支行 行长 , 党组 书记 , 郑 州分 行行 长 , 党委 书记 , 金 水支 行行 长 , 党委 书记 , 河南省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刘泽云 先生 ,现任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托 管 部总经 理, 经济学 博士 。1996 年 8 月进入 本行 工作 , 历 任总 行 行长秘 书室 科长 、 总 行投 资 银行部 处经 理 、 总行 资产 保 全部主 管、 总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 银 行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批准,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中 信银 行本 着 “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的 原则 , 切实 履行 托 管 人职责 。 截至2015 年末 , 中 信银 行 已托 管 72 只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 以 及证 券公 司资 产管理 产 品、信 托产 品、 企业 年金 、股权 基金 、QDII 等其 他 托管资 产, 托管 总规 模突 破 4.8 万亿 元 人民币 。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强 化内 部管理 ,确 保有关 法律 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业 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建 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作 规 程,保 证基 金托 管业务 持 续、稳 健发 展; 加强稽 核监 察 , 建 立高 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 及时 有 效地发 现 、 分 析 、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 确 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1 基金财 产安 全,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信银行 总行 建立了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 负责 全行的 风 险控制 和 风险防 范工 作; 托管 部内 设内控 合规 岗, 专门 负责 托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 对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各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监 察。 3、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信银 行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章 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 制 定了 《中 信 银行基 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中信 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管理办 法》 和 《 中信 银行 托 管业务 内控 检查 实施 细则 》 等一 整套 规 章制度 ,涵 盖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节 , 保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 务合法 、合 规、 持续、 稳健 发展 。 4、内部 控制 措施 。建 立了 各项规 章制 度、操 作流 程 、岗位 职责 、行 为规范 等 ,从制 度 上、 人 员上 保证 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 对 业务 运行 场所实 行封 闭管 理 , 在 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装 了录 像 、 录 音监控 系统 , 保 证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建立 严密的 内部 控制 防线 和业 务授权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所托管 的基 金 财 产独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 内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 形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 业道德 教育 。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或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 :刘 超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888 号 东海 国际 中心A 座 16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68889916-116


联系人 : 秦向 东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10 联系人 :王 默飞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2)代销机构:中信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赵骞 (3)代销机构:招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6223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代销机构:中国民 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 婷 (5)代销机构:深圳众 禄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6)代销机构:诺亚正 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7)代销机构:上海好 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4 (8)代销机构:上海天 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9)代销机构: 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10)代销机构: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11)代销机构: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1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如本次 募集 期间 , 新 增代 销机构 , 将 另行 公告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调 整销售 机构 ,并 及时 另行 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宋 宇彬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6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业 务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6 】1447 号 文注 册公 开募集 。 ( 一) 基金类 别、 运作方 式、 存续期 间 1、 基 金类 别: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3、 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二) 募集期 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 本基金自2016 年8 月1日至2016 年8 月26 日向投 资者 公 开发售 ,其 中周六 、周 日 发售情 况 见各销 售机 构在 当地 的公 告。 具体募 集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请投 资者 就 发售认 购事 宜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份 额发售 公告 。 ( 三) 募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四) 募集场 所 投 资者应当 在基金管 理人及 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 办理基 金发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或 按基金 管理人 、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基 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 的代销 机构办理 基金发售 业务的 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 式,请 参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调整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 五) 募集上 限


本基金 可以 设募 集规 模上 限,具 体限 制请 参看 相关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7 ( 六) 募集方 式 本基金 募集 采用 公募 方式 , 包括 直销 和代 销两 种途 径, 直 销由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进 行,代 销由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 机构 开展 。 ( 七) 基金面 值、 认购费 用、 认购价 格 1、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3、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按 认购 金额进 行分 档。 投资 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 适用 费 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1000 万元 1.20% M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认购费 用由 认购人 承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募 集期间 发生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包 括认购 金额 和认 购金 额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 具体数 额 以本基 金登 记机 构计算 并 确认的 结果 为准 )折算 的 基金份 额。 认购 费用以 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产 。 认 购 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8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且该 认购 申 请被全 额确 认, 认购 费率 为 1.20% , 假定认 购期 产生 的利 息 为 50.00 元, 则可 认购 基金 份 额为: 认购金 额=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1.20%) =98,814.22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8,814.22 =1,185.78 元 认购份 额=(98,814.22+50.00)/1.00=98,864.22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000 元本 金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8,864.22 份基 金份 额 。 ( 八) 投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认 购的 时间 和程 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等均 在 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详细 列明, 请参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及销 售代 理人 相关 公告。 2、认 购的 限制 (1 )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方式,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 式全 额缴款 。 (2 )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3 )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 认购 , 单 个基 金账户 单笔 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0 元 (含 认 购费) , 具体认 购金 额由 代销 机构 制定和 调整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认购 , 每笔 最低 金 额 为 1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含 认购 费) 。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 销机构 认购 , 单 个基 金账 户的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50 万 元 (含 认购 费) ,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含认 购费 ) 。 (4 )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5 ) 投 资者 在 T 日规 定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 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6 )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 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九) 募集期 间认 购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具体 数 额以登 记机 构 的记录 为准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基 金财 产 中列 支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9 七、基 金备案 (一)基金合同备案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金 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 法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 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0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一 )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即 以运 作周 期和 到期 开放期 相结 合的 方式 运作 。 本基金 以 36 个 月为 一个 运 作周期 ,每 个运 作周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或 每个 到期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至 36 个 月后 的月 度 对日的 前一 日 止。 在每个 运作 周期 结束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 入到 期开 放期。 本基 金的 每个 到期 开放期 为 5 至 20 个工 作日 。到 期开 放 期的具 体期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上 一个 运作 周期 结束 前公告 说明 。 在到期 开放 期间 本基 金采 取开放 运作 模式 ,投 资人 可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 本基金 的每 个运 作周 期以 封闭期 和期 间开 放期 相交 替的方 式运 作, 共包 含为 6 个封闭 期 和 5 个 期间 开放 期。 在每个 运作 周期 中, 本基 金设 立 5 个 期间 开放 期, 第 1 个 期间 开放 期的 首日 为该运 作 周 期首日 的 6 个 月后 的月 度 对日, 第 2 个 期间 开放 期 的首日 为该 运作 周期 首日 的 12 个 月后 的 月度对 日, 以此 类推, 第 5 个期间 开放 期的 首日 为该 运作周 期首 日 的 30 个月 后 的月度 对日 。 本基金 的每 个期 间开 放期 为 1 至 5 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期 间开放 期前 公 告说明 。 在 期间 开放 期间 本基金 采取 开放 运作 模式 , 投资 人可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业务 。 在每个 运作 周期 内 , 除 期 间开放 期以 外 , 均 为封 闭 期。 在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 不接受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业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 如 封 闭 期 或 运作 周 期 结 束之 日 后 第 一 个工 作 日 因 不可 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金 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期 自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的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下 一个 工 作日开 始。 如开 放期内 因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或依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发 生基金 暂停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期将 按暂 停申 购 与赎回 的期 间 相应延 长。 前述 开放 期的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 二)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进行 。 其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具 体代 销机构 名单 以份 额发 售公 告为准 。 直 销及代 销机 构具 体信 息请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及相 关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公 告。 基金投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1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业务 。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开 放期 的工作 日。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 、证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 时间变 更、 新的业 务发 展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开放期 前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 回或转 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 转 换价格 为该 开放 期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 转换的 价格 , 销售机 构另 有约 定的 从其 约定。 但是 , 在 开放 期内 最 后一个 开放 日, 投资 者在 业务办 理时 间 结束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开 放 期 以 及 开放 期 办 理 申购 与 赎 回 业 务的 具 体 事 宜见 招 募 说 明 书及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 下 提 供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受理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登 记日 期的先 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5、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本 基金的 最高 限额 和本基 金 的总规 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6、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2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五)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有 关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申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直 销 机构申 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50 万元 (含 申购 费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费 ) 。 实际 操作 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 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及本 基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赎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 不得低 于 100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平 台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实 际操 作中 , 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具 体规定 为准 。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 得 低于100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留 存份额 不 足 100 份 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不 能进 行转 换。 4、 投 资者 投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3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全额 交 付申购 款项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款 项, 申购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 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顺 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 前公告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如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则 依规 定执 行。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 已 经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 于投 资人 的过 错产 生的投 资人 任 何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在不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害 的前提 下 , 对上述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等 规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 七)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 购 采用金 额申 购 方式, 申购 费率如 下表 。 投资者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 多笔申 购,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0 万元 1.50% M≥10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 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4 等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 或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或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长(N ) 赎回费 率 N<1 年 1.50% 1年≤N <2 年 1.20% 2年≤N <3 年 0.75% 3年≤N 0.0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 ,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6 个月 的 投 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如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 金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需召 开 持 有人大 会。 3、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端 ,收 取转出 基金 的 赎回费 , 赎 回费 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收取 。 (3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 申购费 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 金转换 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用。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5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 和 400-887-9555 的 电话交 易 , 详 细费 率标 准 或费率 标 准的调 整请 查阅 官网 交易 平台及 公司 公告 。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的 范围内 、且 对 基金持 有人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 下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 八)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舍去 尾数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注: 对 于适 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1,500 元申购 本基 金, 且该 申购 申请被 全额 确认 ,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为 1.50% ,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1,500/ (1+1.50% )=100,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1,500 元本 金申 购本基 金, 假 定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0 元,可 得 到 83,333.33 份 基 金份额 。 2、赎回 金 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舍去 尾数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不 满1 年, 赎回 费率 为 1.50% , 假设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1.0680 元, 则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6 赎回总 额=1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10,680.00 ×1.50% = 160.20 元 净赎回 金额=10,680.00-213.60 = 10,519.8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不 满1 年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1.068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519.80 元。 3、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如 按照 上述 保留 位 数的份 额净 值对 投资 者的 申购或 赎回 进 行确认 可能 引起 基金 份额 净值剧 烈波 动的 , 为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管 理人与 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后, 可以 增加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保留 位数 并以 此进行 确认 , 具 体保 留位 数以届 时公 告 为 准。 在 基金 封闭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基金开 放期 每个 开放日 的 次日,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 告。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则 依规定 执行 。 ( 九) 申购、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十)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赎回 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1、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不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 列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因不 可 抗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7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登 记机构 因技 术故 障或异 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时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 (3 ) 、 (5)、 (6 ) 、 (7)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申 购情 形的, 开放 期将 按暂 停申 购 的时间 相 应顺延 。 2、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不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在本基 金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赎 回款 项 ,或因 不可 抗力 导致基 金 管理人 无 法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 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 支 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赎 回情 形的, 开放 期将 按暂 停赎 回 的期间 相 应顺延 。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暂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 在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 告 ; 也可 以根 据 实 际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放 的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8 以上暂 停及 恢复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公 告规 定, 不适 用 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与封闭 期 基金运 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 暂停或 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延 缓支 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当 日 全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 但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 制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 法 人 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9 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合 理 原 因,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 拒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 托管申 请。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解 冻与 其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 配与支 付。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其 他基金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制定和 实 施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 十七 )其他 申购 赎回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且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况 下, 调 整 基 金申购 赎回 方式 ,或 开通 其他服 务功 能, 并提 前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0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 确 保基 金资 产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追求较 高回 报率 , 力 争实 现基金 资 产 长期稳 健增 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主板 、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债券 ( 含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次 级债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 转 债) 、 可交 换债 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 据、 地方 政府债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同业存 单 、 银 行存 款 、 国 债期货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现 金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同 业存单 、 银行 存款 、 国债 期货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50% ,但 在每 个期间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 工作日 和后 10 个工作 日、 到期 开放 期的前3 个月和后3 个月 以及 开放 期期间 , 基 金投 资不 受前 述 比例限 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 。在开放 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 本基 金不 受 前述 5% 的限制,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运作 周期 和到 期开放 期相 结合 的运 作方 式, 在 每个 运作 周期 内, 本 基金在 封 闭期内 封闭 运作 , 封 闭期 与 封闭期 之间 的期 间开 放期 定期开 放 。 本 基金在 封闭 期 与开放 期 (包 括期间 开放 期和 到期 开放 期)采 取不 同的 投资 策略 。 1、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在 债券 久期与 运作 周期 进行 适当 匹配的 基础 上, 将视 大类 资 产的市 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1 环境实 施积 极的 投资 组合 管理, 以获 取较 高的 组合 投资收 益。 本基 金的 具体 投资策 略包 括: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以 36 个 月为 一个 运 作周期 ,本 基金 在每 个运 作周期 前确 定大 类资 产初 始配比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每个运 作周 期的 前 3 个月 为建仓 期, 力争 在建 仓期 结束前 达到 大 类 资产初 始配 比目 标, 达到 初始配 比目 标后 除证 券价 格波动 等客 观因 素影 响大 类资产 配比 , 不 做频繁 的主 动大 类资 产配 置调整 。 通 过上 述投 资方 法, 一 方面 使得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较为 明晰 , 另 一方 面 通过期 初较 大比 例投 资于 债券类 资产 为权 益投 资的 波动提 供安 全 垫, 以 争取 为组 合实 现本 金安全 , 同 时以 有限 比例 投资于 权益 类资 产而 保有 对股票 市场 一 定 的暴露 度, 以争 取为 组合 创造超 额收 益。 本基金 第一 个运 作周 期固 定收益 类资 产与 权益 类资 产的初 始配 比 为 80:20 。 (2 )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价 值投 资理 念为 导向 , 采 取 “自 上而 下” 的多主 题投 资和 “ 自下 而 上” 的个 股 精选方 法, 灵活 运用 多种 股票投 资策 略, 深度 挖掘 经济结 构转 型过 程中 具有 核心竞 争力 和 发 展潜力 的行 业和 公司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1)多 主题 投资 策略 多主题 投资 策略 是基 于自 上而下 的投 资主 题分 析框 架, 通 过对 经济 发展 趋势 及 成长动 因 进行前 瞻性 的分 析, 挖掘 各种主 题投 资机 会, 并从 中发现 与投 资主 题相 符的 行业和 具有 核 心 竞争力 的上 市公 司, 力争 获取市 场超 额收 益。 本基金 将从 经济 发展 动力 、 政 策导 向 、 体 制变 革、 技术进 步 、 区 域经 济发 展 、 产 业链 优 化、企 业外 延发 展等多 个 方面来 寻找 主题 投资的 机 会,并 根据 主题 的产生 原 因、发 展阶 段、 市场容 量以 及估 值水 平及 外部冲 击等 因素 ,确 定每 个主题 的投 资比 例和 主题 退出时 机。 2)个 股精 选策 略 ①公司 质量 评估 基金管 理人 将深 入调 研上 市公司 , 基于 公司 治理 、 公 司发 展战 略 、 基 本面 变 化、 竞争 优 势、 管理 水平 、 估值 比较 和行业 景气 度趋 势等 关健 因素 , 评 估中 长期 发展 前 景, 重点 关注 上 市公司 的成 长性 和核 心竞 争力。 ②价值 评估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市 场 阶 段 特 点 及 行 业 特 点 , 选 取 相 关 的 相 对 估 值 指 标 ( 如 P/B 、P/E 、 EV/EBITDA 、PEG 、PS 等 ) 和绝 对估 值指 标 ( 如 DCF 、NAV 、FCFF 、DDM 、EV A 等) 对 上市公 司进 行估 值分 析, 精选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股票 。 (3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主要 投资 策略 包括 : 久 期策略 、 期 限结 构策 略和 个券选 择 策 略等。 1)久 期策 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 组合 平均 久期 与投 资运作 周期 基本 匹配 , 主 要 头寸按 买入 并持 有方 式操 作以保 证 债券组 合收 益的 稳定 性, 尽可能 地控 制利 率、 收益 率曲线 等各 种风 险。 此外, 在全 面分 析宏 观经 济环境 与政 策趋 向等 因素 的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通过 调整部 分 债 券资产 组合 头寸 的久 期, 达 到增加 收益 或减 少损 失的 目的。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利 率 水平降 低时 , 本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 的债 券组合 的久 期, 从而 可以 在 市场利 率实 际下 降时 获得 债券价 格上 升 所产生 的资 本利 得 ; 反 之 , 当 预期 市场 总体 利率 水 平上升 时 , 则 缩短 组合 久 期, 以避 免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带来 的资 本损失 ,并 获得 较高 的再 投资收 益。 2)期 限结 构策 略 在债券 资产 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债 券 市场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合理 预 期, 调 整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策略, 适当 的采 取子 弹策 略、 哑 铃策 略、 梯式 策略 等, 在 短期 、 中 期、 长期 债券 间进 行配 置 , 以 从短 、 中、 长期 债券 的相对 价格 变化 中获 取收 益。 当预 期收 益 率曲线 变陡 时 , 采 取子 弹 策略 ;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 变平时 , 采取 哑铃 策略 ; 当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不变 或平 行移 动时 ,采 取梯形 策略 。 3)个 券选 择策 略 投资团 队分 析债 券收 益率 曲线变 动、 各期 限段 品种 收益率 及收 益率 基差 波动 等因素 ,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 并结 合流 动性 偏好 、 信 用 分析等 多种 市场 因素 进行 分析, 综合 评 判个券 的投 资价 值。 在个 券选择 的基 础上 , 投 资团 队构建 模拟 组合 , 并 比较 不同模 拟组 合 之 间的收 益和 风险 匹配 情况 ,确定 风险 、收 益最 佳匹 配的组 合。 (4 )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资 产 的 投 资主 要 是 通 过 分析 影 响 权 证内 在 价 值 最 重要 的 两 种 因素 —— 标 的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 隐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灵活 构建 避险策 略, 波动 率差 策略 以及套 利策 略。 (5 ) 可转 换债 券和 可交 换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和可 交换 债券 的价值 主要 取决 于其 股权 价值、 债券 价值 和内 嵌期 权价值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和可 交换 债券 的价 值进 行评估 , 选 择具 有较 高投 资 价值的 可转 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券进 行投 资 。 此 外,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新 发可转 债和 可交 换债 券的 预计中 签率 、 模型定 价结 果, 积极 参与 可转债 和可 交换 债券 新券 的申购 。 (6 )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交 易,以 管理 市场 风险 为主 要目的 。 (7 ) 、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是为了 有效 控制 债券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本基 金将 根 据风险 管 理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的 , 适 度运 用国 债期 货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国 债期 货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虑 国债 期 货 的收益 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 特征 , 通 过资 产配 置 , 谨 慎进行 投资 , 以调 整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3 (8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 二级市 场流 动性 较差 等特 点。 因 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针对 市场 系统 性信用 风险 ,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调 整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谋求 避险 增收 。 针 对 非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本基 金通过 分析 发 债主体 的信 用水 平及 个债 增信措 施, 量化 比较 判断 估值, 精选 个债 ,谋 求避 险增收 。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嵌 转股 选择 权, 本基 金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 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强 收益 。 (9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从五 个方面 综合 定价 , 选 择低 估的品 种 进 行投资 。 五个 方面 包括 信 用因素 、 流动 性因 素 、 利 率因素 、 税收 因素 和提 前 还款因 素 。 而 当 前的信 用因 素是 需要 重点 考虑的 因素 。 2、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满 足 开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 四) 投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 密 切合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 管 理程序 如下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 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 五) 投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4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银 行存款 、 国债期 货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在每 个期 间开 放期 的 前 10 个 工作 日和 后 10 个 工作 日、 到期开 放 期的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 放期 期间 ,基 金投 资不受 前述 比 例限制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 (2 )在 开放 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 封 闭期,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 5% 的限制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 得超过 自投 资之 日起至 当 期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 支持证 券时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应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 期 ; (13)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在 开放 期总 资产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4) 如本 基金投 资国 债 期货, 则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5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但在 每 个期间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 工 作日和 后 10 个 工作 日、 到 期开放 期的 前 3 个月 和 后 3 个月 以及 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5 放期期 间, 基金 投资 不受 前述比 例限 制; (16) 如本 基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则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 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或 股指 期货 , 本 基金 在封闭 期的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在开放 期的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和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 (1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21)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单只基 金所 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 该基 金 的总资 产, 单只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2)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 期 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每个 运 作周期 起始 日起 3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6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50% 。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 综 合反 映 了沪深 证券 市场 内大 中市 值公司 的 整体状 况。 中证 全债 指数 是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编 制的具 代表 性的 债券 市场 指数。 根据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 ,选用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 能客观 合理 地反 映本基 金 风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生 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业 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以及 如果 本基 金业 绩 比较基 准所 参 照的指 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 时, 本 基金 可以 在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情 况下 ,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预期 收益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种 。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 货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8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原 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价 值。 ( 四) 估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9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等 衍生 品种 合约 ,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 价 估值。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估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按 照 上 述 保 留位 数 的份 额 净值 对 投 资 者的 申 购或 赎 回进 行 确 认 可能 引 起基 金 份额 净 值 剧 烈波 动的,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管理 人与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增加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0 保留位 数并 以此 进行 确认 ,具体 保留 位 数 以届 时公 告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1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果 出现 估值 错误 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 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 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2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四、 估值 方法 ”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公司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3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在每 年的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每 次 收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于 该 次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份 额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25%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3、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现金分 红; 4、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5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费用 ; 10、货 币经 纪服 务费 (如 有)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的 年费率 计提 。 管理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划 款指 令后,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 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划 款指 令后,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6 支付日 期顺 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11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或 摊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 产 中支付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 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本基 金可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7 十五、 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 基金的 份额 登记业 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 二) 基金登 记业 务办理 机构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 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 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 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制 定和 调整登 记业 务 相关 规 则, 并依 照有关 规 定于开 始 实施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登 记机 构的义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应当 妥善保 存登 记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身 份信息 及 基金份 额明 细等 数据 备份 至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机构 。 其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日 起不 得 少于二 十年 ;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除 外; 5、按《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提供 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8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9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0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基 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 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公开披 露采 用的语 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1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公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基 金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每个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2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 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3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调整 或增 加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22) 变更 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23) 进入 开放 期;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11、投 资国 债期 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2、投 资股 指期 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3、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息 披露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 并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 况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4 1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 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1、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5 十八、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 金客户 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 招 商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 的了解 。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 一) 证券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此 ,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映 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6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状 况受 多 种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 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 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 二)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需求 主要 集中在 开放 期, 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 基金管 理 人 可采取 各种 有效 管理 措施 , 满足 流动 性的 需求 。 但 如 果出现 较大 数额 的赎 回申 请, 则 使基 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 三)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四) 本基金 特定 风险 1、本 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 运作,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接 受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也不上 市交 易。 因此 , 在 封 闭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面临 因不 能赎 回或 卖出 基金份 额而 出 现的流 动性 约束 。 2、开 放期 如果 出现 较大 数 额的净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本基 金将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纳入 到投资 范围 中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采 用保证 金 交易制 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有 杠杆 性, 当出 现不 利行情 时, 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会 使投 资 人 权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同时 , 股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 如 果 没有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补 足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仓 ,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重 大损 失。 4、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存 在因市 场 交易量 不 足而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 以及 债券 的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无法 支 付 到期本 息的 信用 风险 , 可 能影响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7 承稳健 投资 的原 则, 审慎 参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严格 控制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投 资 风险。 ( 五) 其他风 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在定期 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8 十九、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可不 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 公告 ,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9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0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1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2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 资 金账户 及其 他投 资所需 账 户,为 基 金办 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及 其他投 资所 需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3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在开 放期 内依 法转 让 或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4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未 设立日 常机 构,若 未来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成 立 日常机 构,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2、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5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若 发生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 费以 外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4 ) 增加 或调 整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5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改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7 )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 构、登 记机 构调整 有关 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8 )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9 ) 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4、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6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5、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 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7 1)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或 会 议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 为 召集 人,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4)上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应符 合法 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本 条第 (1 ) 款第 2 ) 项 、 第 (2 ) 款第 3 ) 项 规定 比例 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 ( 含 三分之 一) 。 (4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前 提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召 开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5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授 权他人 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 授 权 方式可 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非书 面 方式等 , 具体 方 式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8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9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8、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第 (2 )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2/3 以上(含 2/3 ) 通过 方 可做出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9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9、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11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 规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0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1 )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在 每年的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份 基 金 份额 每 次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低 于 该次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每 份 基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 25%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3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现金 分红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1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费 用 ; (10) 货币 经纪 服务 费( 如有)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的 年费率 计提 。 管理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划 款指 令后,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 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划 款指 令后,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 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 支付日 期顺 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上述 “1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 第 (3 ) - (11 )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或摊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 金 财产中 支付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2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履行 相关 程 序后, 本基 金可调 整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五) 基金的 投资 1、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 确 保基 金资 产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追求较 高回 报率 , 力 争实 现基金 资 产 长期稳 健增 值。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主板 、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债券 ( 含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次 级债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 转 债) 、 可交 换债 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 据、 地方 政府债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同业存 单 、 银 行存 款 、 国 债期货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现 金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同 业存单 、 银行 存款 、 国债 期货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50% ,但 在每 个期间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 工作日 和后 10 个工作 日、 到期 开放 期的前3 个月和后3 个月 以及 开放 期期间 , 基 金投 资不 受前 述 比例限 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 。在开放 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 本基 金不 受 前述 5% 的限制,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3 需要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3、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国 债期货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50% , 但 在每个 期间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作 日和 后 10 个 工作 日、 到期 开放 期 的前 3 个 月和 后 3 个 月以 及开放 期期 间, 基金 投资 不受前 述比 例 限制;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 2) 在开 放期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 本基金 不受 前 述 5% 的 限制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 超过自 投资 之日 起至当 期 封闭期 结 束之日 的时 间长 度; 7)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时, 其信 用级 别评 级应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市场 中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在 开放 期总 资产 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14)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 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4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5)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国 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但 在每 个 期间开 放期 的 前 10 个工 作 日和 后 10 个工 作日 、 到期 开放期 的 前 3 个 月和 后 3 个月以 及开 放 期期间 ,基 金投 资不 受前 述比例 限制 ; 16)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或股 指期 货,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的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在 开放期的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2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21)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单 只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产 , 单 只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22)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项另 有约定 外,因证 券、期 货市场 波 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每个 运 作周期 起始 日起 3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5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2、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公允 价 格 ;


3)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6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 基金 投 资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等衍生 品种 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 算价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基 金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每个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可 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决 议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8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 、 律 师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 ; 代理 收 付款项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 结汇 、 售 汇业 务 ; 经 国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下 述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0 主板 、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债券 ( 含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次 级债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 转 债) 、 可交 换债 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 据、 地方 政府债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同业存 单 、 银 行存 款 、 国 债期货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现 金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同 业存单 、 银行 存款 、 国债 期货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50% ,但 在每 个期间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 工作日 和后 10 个工作 日、 到期 开放 期的前3 个月和 后3 个月 以及 开放 期期间 , 基 金投 资不 受前 述 比例限 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 。在开放 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 本基 金不 受 前述 5% 的限制,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1)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国 债期货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50% , 但 在每个 期间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作 日和 后 10 个 工作 日、 到期 开放 期 的前 3 个 月和 后 3 个 月以 及开放 期期 间, 基金 投资 不受前 述比 例 限制;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 2) 在开 放期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 本基金 不受 前 述 5% 的 限制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 超过自 投资 之日 起至当 期 封闭期 结 束之日 的时 间长 度; 7)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1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时, 其信 用级 别评 级应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市场 中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在 开放 期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14)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 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5)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国 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但 在每 个 期间开 放期 的 前 10 个工 作 日和 后 10 个工 作日、 到期 开放期 的 前 3 个 月和 后 3 个月以 及开 放 期期间 ,基 金投 资不 受前 述比例 限制 ; 16)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或股 指期 货,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的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在 开放期的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2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21)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单 只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产 , 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2 只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22)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项另 有约定 外,因证 券、期 货市场 波 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每个 运 作周期 起始 日起 3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 行 业 标准 的 银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3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 理 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加 或减 少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 到后, 对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 生 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双 方原 定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时 ,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 中约定 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责 任。 3)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按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并负 责解 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 纷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在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 律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 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 后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5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金 在投资 中期 票据前 ,基 金 管理人 须根 据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书 面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依据 上述 文件 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额度 和比例 进行 监 督。 2)如未 来有 关监 管部 门发 布的法 律法 规对证 券投 资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约定 。 3)基金 托管 人有 权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时 的法 律法规 遵 守情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完 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例 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 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导 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相应 责任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的 监督 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选 择 存 款 银 行的 监 督 应 依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的 符合 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执行 , 如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 外的存 款银 行, 有权 拒绝 执行。 该名 单如 有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启 用新 名单 前提 前 2 个工 作日将 新名 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有关 措施 : 1、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3、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 正。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5 4、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5、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担 相应 责任 。 6、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 和核查 ,必 须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7、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 8、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 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无 故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因 故意或 重大 过失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或未 在合理 期限 内 确认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 所 遭受的 损失 。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4、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5、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 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6 ( 五)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除依 据法 律 法规规 定、 基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 议 约定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外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约定 保 管基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构 或 在其他 银 行开立 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结 束募 集时,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保管 和使 用。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有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 构的有 关 规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1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券 账户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7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金 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原 件,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30 个 工 作日内 通过 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上 的正 本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 未 经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 件 不得转 移,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8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 净资产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如 按照 上述保 留位 数 的 份额净 值对 投资 者的 申购 或赎回 进行 确认 可能 引起 基金份 额净 值剧 烈波 动的 , 为维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管理 人与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增加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保 留 位数并 以此 进行 确认 ,具 体保留 位数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认 可的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3 ) 根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交 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公允 价 格 ; ③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 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9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去 债 券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等 衍生 品种 合约 , 一般 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 价 估值。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估 值差 错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时 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 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但 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1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估 值错 误的 当 事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 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估 值错 误。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 损 失; 4)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的 同 一记账 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 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2 )经 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的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 及时查 明 原因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1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每 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月度报 表 的编制 ,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2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进行 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2 新, 并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全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并 公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表 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复核 ;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 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核 ;在 收 到报告 之日 起 30 日 内完 成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双 方的 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 国家有 关规 定 为准。 (4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 报告上 加盖 业务 印鉴或 者 出具加 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5 )基 金托 管 人 在对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 报告或 年度 报告 复核完 毕 后,需 盖 章确认 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书 ,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6、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须 分别 妥善保 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的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编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 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基 金登 记机 构保 管期 限为 20 年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 有权 机 关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金 托管 人定期 或不 定 期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形 式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遵 守 保 密义务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4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应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3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行 变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本托 管协 议的变 更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3)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继 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4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根据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基 金份 额 应计分 配比 例, 在此基 础 上,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九) 争议解 决方 式 托管协 议及 托管 协议 项下 各方的 权利 和义 务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 ( 为托 管 协议之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澳 门和 台湾法 律) ,并 按照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解 释。 凡因托 管协 议产 生的 及与 托管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 双 方均应 协商 解决 ; 协 商不 成的, 应 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申请 仲裁 , 并 适用 申请仲 裁时 该会 现行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和 律师费 由败 诉 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 可 定 制的信 息包 括: 基金净 值 、 投 研观 点 、 公 司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 基 金 公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 适 时 调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6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一)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并 刊登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 二) 招募说 明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印 件 , 但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五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招 商睿祥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招 商睿 祥定 期开 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招 商睿 祥定 期开 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