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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丰汇债A(000421)

华泰丰汇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七 月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华 泰柏 瑞 丰汇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重 要提 示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 基金 ”)获得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10 月31 日 《 关于核 准华 泰柏 瑞丰 汇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13】1377 号) 核准 ,并 根据 2014 年 11 月 5 日 《 关于华 泰柏 瑞丰 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 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 (证券 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 】1714 号)和 2014 年11 月6 日 《关 于 华泰柏 瑞丰 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函 》 ( 证 券基 金 机构监 管部 部函 【2014 】1738 号) 进 行募 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 正式 生 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基金管理 人 ”或“管理人 ”或“本 公司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者 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不可 抗力 等 等。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 为 A 类和 C 类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 份额 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 人建议 投资者 根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 品,并 且中 长期 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6 年 6 月 10 日,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2016 年3 月31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 合报告和业绩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表现进 行了 复核 确认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华 泰柏 瑞 丰 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5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2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4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4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8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39 九 基金 的投 资 ................................................................................................................................. 48 十 基金 的业 绩 ................................................................................................................................. 56 十一 基 金的 财产 ............................................................................................................................. 59 十二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0 十三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4 十四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6 十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8 十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9 十七 基 金的 风险 揭示 ..................................................................................................................... 74 十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7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9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2 二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0 二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02 二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03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104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华泰 柏瑞 丰 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本 基金 合同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募 集, 并 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泰 柏瑞 丰 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泰 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 指 《华 泰柏 瑞 丰汇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 泰柏 瑞 丰 汇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 泰 柏瑞 丰 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泰 柏瑞 丰汇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 议通过 ,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9、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泰柏 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 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或 转托 管业务 而引 起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T 日) ,n 为 自然 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 指 《 华 泰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额的行 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 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0、指 定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2、A 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 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 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柏瑞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 原 AIGGIC )49%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49% 、 苏 州新 区高新 技术 产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2%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齐亮先生:董事长,硕士 ,1994-1998 年任国务院 发展研究中心情报中心处 长、副局长, 1998-2001 年任 中央 财经 领导小 组办 公室 副局 长, 2001 年至 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总裁。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 ,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 业顾问有限公 司,1992 年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AIG 友邦 证券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 部经理 ,1997 年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证 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管理 部经 理、 资深 经理、 协理 ,2001 年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顾 问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董事 长暨 总经 理,2010 年 2 月至 今任 柏 瑞证券 投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暨总 经理 、总 经理。 吴祖芳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1992 年起 至今 历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部 门负 责人、 子公 司 负责人 、总 裁助 理、 业务 总监、 总经 济师 、副 总裁 。 Rajeev Mittal 先生 :董 事 ,学士 ,1992 年加 入美 国 国际集 团,2009 —2011 年 担任柏 瑞投 资(欧洲分公司)总经理 ,新兴市场投资主管,全 球固定收益研究团队主管 和行政总裁(欧洲 分公司) ,2011 年至 今担 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 业务行政总裁(亚洲,日 本除外) 、总 经理、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新兴市 场投 资总 管, 全球 固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 管。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 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2007 年7 月至 2011 年9 月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2011 年10 月加 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朱小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1983 至 今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商学 院教 授。 陈念良 先生 ,独 立董 事,1977 年 至今 任香 港陈 应达 律师事 务所 首席 合伙 人。 薛加玉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88-1997 年任江 苏巨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团委书记、财 务处长 、 副 总经 济师,1997-1999 年 任长 城证 券有 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1999-2000 年任 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2000-2001 年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1 年至 今任 上海 德汇 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裁 。 杨科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学 士,2001 年至 今任 北京 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 今任 该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2、监 事会 成员 严玉珍 女士 :监 事长 ,学 士,1987 年 1 月至 1988 年 9 月任 罗兵 咸永 道( 前 容永道 会计 ) 高级稽 核员 ,1988 年12 月至 1990 年4 月 任香 港电 讯 (前 大东 电报 ) 管 理会 计 ,1990 年5 月至 1996 年 11 月 任宝 达证 券 (施罗 德集 团) 副财 务总 监,199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施 罗德 投 资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财务董 事,2007 年 9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交 银施 罗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总经 理顾 问,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 施罗德 投资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首 席营 运 官,2012 年 9 月至 今任 柏 瑞投资 亚洲 有限 公司 首席 财务官 。 王桂芳 女士 : 监 事, 硕士 ,1996-2003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西 藏南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3-2006 年 任华 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上 海总 部总 经理,2006 年至 今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城 市中 心营 业部 总经 理。 柳军先 生 : 监 事, 硕士 ,2000-2001 年任 上海 汽车 集 团财务 有限 公司 财务 ,2001-2004 年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基金 核算 员 ,2004 年7 月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基 金事务 部总 监、 上证 红利 ETF 基 金经 理助 理、 上证 红利 ETF 基金 经理 ,2010 年 10 月 起担 任指 数投资 部副 总监 。2011 年 1 月起兼 任 华 泰柏 瑞上 证 中小盘 ETF 基金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 ETF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5 月 起担 任华 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及华 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2 月 起 任华泰 柏瑞 指数 投资 部总 监。2015 年 5 月起 任华 泰 柏瑞中 证 500ETF 及华泰 柏瑞 中 证500ETF 联 接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童辉先 生 : 监 事, 硕士 。1997-1998 年任 上海 众恒 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 ,1998-2004 年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经理 ,2004 年4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 信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 监。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2007 年7 月至2011 年9 月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加 入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王溯舸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0 年任 深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 2001-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受 托资 产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陈晖女 士: 督察 长, 硕 士, 1993-1999 年 任江 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1999-2004 年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北京 总部 总 经 理。 房伟力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1997-2001 年 就职 于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公 司, 2001-2004 年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部门 总监 ,2004-2008 年 5 月任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田汉卿女士: 田汉卿女士 :副总经理。曾在美国巴 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BGI )担 任投资 经理 ,2012 年8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3 年 8 月起 任 华泰柏 瑞量 化增 强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 3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化 先行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和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 智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和 华 泰柏瑞 量化 绝对 收 益策略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5 月起 任 华 泰柏瑞 量化 对冲 稳 健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 MBA 毕业于 美国 加州 大学 伯克 利分校 哈斯 商学 院。 高山先 生, 副总 经理 ,博 士。2001 年 5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 职于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理事 会 投资部 , 任处 长 ;2013 年7 月起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本 科毕 业 于山东 大学 经济 管 理学院 ,硕 士毕 业于 中国 人民银 行研 究生 部, 博士 毕业于 财政 部财 政科 学研 究所研 究生 部。 董 元 星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2006.9-2008.12 任 巴 克 莱 资 本 ( 纽 约 ) 债 券 交 易 员 , 2009.3-2012.8 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 2013 年 10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稳健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2 月 起任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 12 月 起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学 士, 纽约 大 学STERN 商 学院 金融 学博 士。 程安至先生,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1997.9-2001.1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信 贷 经 理 , 2001.2-2012.4 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销 售总监 。2012 年 5 月 加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总 经理 助理 。2015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 东师范 大学 国际 金 融专业 , 硕士 毕业 于上 海 财经大 学国 民经 济学 专业 ,EMBA 毕业 于上 海交通 大 学中欧 国际 工商 学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院。 4、本 基金 基 金 经理 陈东,金融学硕士,9 年 证券从业经历。曾任深圳 发展银行(现已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与衍 生品交易员,负责本外币 理财产品的资产管理工作 ;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金融 市场 部人 民币 债券 交易员 , 负责 银行 账户 的 自营债 券投 资工 作 。2012 年 9 月 加入 华泰 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 11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金 字塔稳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丰 盛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华 泰柏瑞 季季 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丰 汇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1 月 起任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监。2016 年 1 月 起任 固 定收益 部总 监。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席: 总经 理韩 勇先 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 生;副总经理高山先生; 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 副 总经理 董元星 先生; 投资 部总 监 方 伦煜 先生 ; 投资 部总 监吕 慧建 先生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指定的 其他 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建立 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 按规 定受 理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 关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 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 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 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 涵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足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 门和 岗 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 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 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 须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部 门;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 相 互制 衡, 消 除内部 控制 中 的盲点 ;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 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 金投资研究、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 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 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6)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 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 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 财务监控,审 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并对 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 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 、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 审查以确保其具有 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 资格,制定董事、监事、 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 监、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 酬/ 报 酬计划 或方 案。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 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 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 内部控制 的合法合规性、 有效性和合理 性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 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 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 公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 员。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 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 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 授权、资产分 离、危 机处 理等 政策 、程 序或措 施。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一 道防 线 。 在 公司 内部 建立科 学、 严格的 岗位 分 离 制度 , 在 相 关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 为内部控制的第二 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 务全面监察稽核作 用,建 立内 部控 制的 第三 道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 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 息传播渠道和 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 及各级管理人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 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 察部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 中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 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 露 真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 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 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给 客 户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 ) 、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 外三类机 构、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 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 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 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务 ,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 03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44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416 只, QDII 基金 30 只 ,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 币 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 同 客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 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 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 务全 员、全 面、 全程 的风 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 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 无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保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5 年 , 中国 银行 同时 获得 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 准则 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 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 有效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电话: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代 销机 构 1)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 (0451 )86779018 传真: (0451 )86779018 客服电 话:95537 或400-60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3)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 (022 )28451922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4)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26-28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19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5)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服电 话: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6)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电话: (0755 )23838751 传真: (0755 )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 95531 或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8)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或 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9)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0)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11)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01802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12)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电话: (0591 )83893286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13)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 (021 )64316642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14)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交易 广场群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15)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16)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0351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17)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18)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19)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 (010 )66045152 传真: (010 )66045518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或www.jjm.com.cn 20)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21)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2)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23)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服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24)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5) 中 信证 券(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26)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 (010 )60838888 传真: (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7)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全国 ) 96518 (安 徽)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28)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29) 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 连)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薛 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30) 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31)大同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大 同市 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http://www.dtsbc.com.cn


32)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联系人 : 余永 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33) 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81887060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www.kysec.cn 34) 徽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96588 公司网 址:www.hsbank.com.cn 35) 乾 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 京)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公司网 址:www.qiandaojr.com 36) 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fundzone.cn 37)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陈广 浩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38)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刘 潇 电话: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39)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40)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二 号 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玉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41)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42)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址:www.myfp.com


43)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44)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王 朝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nd123.cn 45) 中 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46)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47)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刘 梦轩 电话:(010)-52858244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48) 上 海大 智慧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联系人: 胡旦 电话: (021 )20219988*31781 公司网 址:https://8.gw.com.cn/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49)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9 层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 )58325395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50) 泉 州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公司网 址: 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51) 日 发资 产管 理(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1307 室 办公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 迎雪 公司网 址: www.rffund.com 客服电 话:021-61600500 52) 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齐 廷君 电话:010-66154828-835 公司网 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53) 北 京恒 久浩 信投 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7 号 汉威 大 厦 B1210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陈冲 电话:010-65617753 公司网 址: www.hao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6-525-676 54)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朱 翔宇 电话:021-33323999-8147 55)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61 号1 幢12 层(陆家 嘴软 件园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 伟 联系人: 徐鹏 公司网 址: http://m.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56) 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57)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 67000988-6003 公司网 址: www.zcvc.com.cn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58)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 销售投 资顾 问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杨 浦区昆 明 路 508 号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5882830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59)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陈 思乐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60) 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 董浩 联系人 :牛 亚楠 公司网 址:www.jim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61)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62) 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山 南 路 1 号 南京 中心 66 楼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联系电 话:021-22267987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63)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64) 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裴 小龙 公司网 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65) 北 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 话:010-82350618 66) 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 团 二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马 力佳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15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67) 海 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68) 北 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京 广中 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京 广中 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张 旭 公司网 址:www.dianyi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69)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602-115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凯 石大 厦 4F 法定代 表人 : 陈 继武 联系人 :葛 佳蕊 公司网 址: www.lingxia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电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赵 景云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兰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2013 年 10 月 31 日 中 国证监 会《 关于 核准 华泰 柏瑞 丰 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3 】1377 号)核 准募 集。 (一)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二)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三)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四)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 份额 。 在投 资 者认购 、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认 购 、 申 购费 用而 不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者认 购、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而是从 本类 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计 算公式 为计 算日 各类 别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 基金份额时 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 换。 (五) 募集 方式 和销 售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和 中国 银行 等代 销机 构 的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后,通过登录 本公司 网站 (www.huatai-pb.com ) 办理 开户 、 认 购 等业务 , 有关 基金 网上 交 易的开 通范 围和 具 体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 售方案以发售公告 及代销 机构的相关公告 为准,请 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 读《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及代销机 构的相 关公 告 。 (六)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自 2014 年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2 月5 日公 开发售 。 如 果本 基金 在上 述 时间段 内未 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 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 额发售的时间,本 基金可 继续 销售 ,但 募集 期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不 超过 3 个 月。 本基 金 也可 根据 认购 和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市场情 况提 前结 束发 售。 (七) 募集 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 对象为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八)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应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九)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人民 币1.00 元, 以初 始 面值发 售 。 (十)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1、认 购方 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发 售公 告中 确定 并披 露。 本 基金 的实 际发 售时 间为 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12 月5 日 。 2、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 金 额 认购、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 (2 ) 销 售机构 受 理申 请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认 , 而仅 代表 其确 实 收到了 认购 申 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 金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 至销售网点查 询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份 额。 (3) 基金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理 不得 撤消 。 (4 ) 若 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被确认 为无 效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将投 资者 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本 金 退还投 资者 。 3、认 购的 限额 (1)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对 单一 投资 者在募集 期间 累计 认购 份额 不 设上 限。 (2) 认购 最低 限额 :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 除发 售公 告 另有规 定 , 代 销网 点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 上交易 系统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单笔 认购 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 直销 柜台 每个 基 金账户 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5 万 元人 民币 , 已在 直 销柜台 有认/申 购本 公司旗 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受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单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 币。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4、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者认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C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购 时不 收取认 购费 。 投资者 在认 购 A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 费率 如下 表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认购金 额(M, 含认 购费 , 元) 认购费 率 M<50 万 0.6% 50 万 ≤M<200 万 0.3% 200 万 ≤M <500 万 0.1% M≥50 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5、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后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1) 认购A 类 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数=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期 间的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对于适 用固 定金 额认 购费 的认购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如果 募集 期内 认购 资 金获得 的利 息 为1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 +0.6%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 ,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 (9,940.36 +10 )/1.00 =9,950.36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内 获得的 利息 , 可得 到9,950.36 份 基金 份 额。 (2) 认购C 类 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份 数= (认 购金 额+认 购期间 的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如果 募集 期内 认购 资 金获得 的利 息 为1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00+10 )/1.00=10,010.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内 获得的 利息 , 可得 到10,010.00 份 基金 份额。 (十一 )募 集资 金及 利息 的处理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2、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折 成基 金份 额, 归 投资 者 所 有。 利 息 折算成 基金 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利 息的 计算 和折 算的 基金份 额的 具体 数 额以 登 记机 构 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该部 分份 额享 受免 除认购 费的 优惠 。 (十二 )募 集结 果 截至 2014 年 12 月 9 日 止 ,经 公 司注 册登 记系 统确 认的华 泰柏 瑞丰 汇债 券基 金募集 期间 有 效认购资金按实际适用年 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折份 额部分共计人民币 194,983.61 元,按基 金 份额初 始发 售面 值人 民 币1.00 元折 合为194,983.61 份基 金份 额; 其中 个人 投 资者对 应的 缴存 金额产 生的 利息 为人 民 币 190,139.61


元 ,折 合 为 190,139.61


份 基金 份额( 其中 A 类 基金 份 额为 159,951.15 份,C 类 基金份 额 为 30,188.46 份);机 构投 资者 对应 的缴 存 金额产 生的 利息 为人民 币 4,844.00


元 , 折合 为 4,844.00 份基 金 份额( 其中 A 类基 金份 额 为 4,604.00 份,C 类基金 份额 为 240.00 份) 。 上述 有效 认购 资金 产生 的 利息已 于2014 年 12 月 9 日划入 中 国 银行 江苏南 京鼓 楼支 行账 号 为468965823981 的“ 华泰 柏 瑞丰汇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账 户。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基金首 次向社会公开发售且扣除 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本金 额共计人民币 1,112,853,885.27 元,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划入开立于中国银行江苏南京鼓楼支行账号 为 468965823981 的 “ 华泰 柏 瑞丰汇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账户 , 上述 募集 资本根 据基 金份 额 初始发 售面 值人 民 币 1.00 元折合 为1,112,853,885.27 份 基金 份额 。 其 中个 人 投资者 募集 资本 金额为 人民 币1,067,398,269.09 元, 折合 为 1,067,398,269.09 份基 金份 额( 其中 A 类 基金 份额 为 908,714,217.10 份;C 类基 金份 额为 158,684,051.99 份) ;机 构投 资者 募集资 本金 额为 人 民币45,455,616.18 元 , 折 合为45,455,616.18 份 基 金份额(其中A 类 基金 份额 为42,455,616.18 份;C 类基 金份 额为3,000,000.00 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 法规和《华泰柏瑞丰汇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 、 《华泰 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管 理人” ) 已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完 毕 基金备 案手 续, 并于 2014 年12 月11 日获 书面 确认 ,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开始 正式 管理 本基 金。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 基金认 购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或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 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 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赎 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转换 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转换 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的, 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若申 购款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或本 基金 合同 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划出。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无 效 ,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代销 机构 网点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每个 账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2、直 销柜台 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 万元 人民币 ;已 在直 销柜台 有认/申 购本 公 司旗下 基金 记录 的 投 资者 不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 币 ; 3、赎 回的 最低 份额为 500 份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但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 于5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 额必须 一同 赎回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 额两种 。A 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申购 费, 并 对持有 期限 少于 365 天 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回 费;C 类 基金 份额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 并对 持有 期 限少 于30 天的 本类 别基 金 份额的 赎回 收取 赎 回费。 1、申 购份 额、 余额 以及 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以申 请当 日 C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A 类及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 后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2、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申购 费 投资者 在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M, 含申 购费 , 元) 申购费 率 M<50 万 0.8% 50 万 ≤M<200 万 0.5% 200 万 ≤M <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 况下,如果 投资者 多次申 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 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率为0 。 (2) 赎回 费 投资者 在赎 回 A 类基金 份额 时,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30 天 0.5% 30 天 ≤持 有期 <365 天 0.1% 持有期 ≥365 天 0 投资者 在赎 回 C 类基金 份额 时,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30 天 0.1% 持有期 ≥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人承担,其中 25%的部分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人承担, 除计 入基金财产 部分外,其余部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 投资 者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围 内的 投资 者 调 低基 金申购 、赎 回费 率。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 元, 则其可 得 到47,241.11 份A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即为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4、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 纳赎回费, 投资者 的净赎 回金额 为赎回 总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其 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A 类或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 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1 万份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18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1%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52 =10,520 元


赎回费 用=10,520 ×0.1% =10.52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20 – 10.52 =10,509.48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 180 天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1%,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0,509.48 元。 5、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T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 在报 中 国证 监 会审核 后,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 前可以 撤销 。 2、投 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 并办理 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 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 并办理 相应 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 的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 统、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 的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 统、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 回金额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3) 暂停 赎回 : 连续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 指 定媒 介 上 进行 公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公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 期限内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1、 基金 转换 是投 资者 按 基 金管理 人 规 定条 件将 其所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一只基 金份 额 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另一只基金份额的业务。 需要办理基金 转换的投资 者须到原销售机构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办理手 续。 本基 金开 通转 换业务 时, 基金 管理 人 将 另行公 告具 体情 况。 2、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个人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2)填 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 的申请 表。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授 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文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2)填 妥的 加盖 预留 印鉴 章 的申请 表。 (3) 电子 方式 的基 金转 换 参照本 公司 或代 销机 构各 相关规 则。 3、基 金转 换的 规则 (1 )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办 理 , 且 该销 售 机构须 同时 代理 转出 基金 及转入 基金 的 销售; (2) 基 金转 换以 基金 份额 为单位 进行 申请 , 转 换费 计算采 用单 笔计 算法 。 投 资者在 T日 多 次转换 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不 按照 转换 的总 份额 计算其 转换 费用 ; (3) “ 定向 转换 ”原 则, 即投资 者必 须指 明基 金转 换的方 向, 明确 指出 转出 基金和 转入 基 金的名 称; (4) 基 金转 换采 取 “ 未知 价法 ” , 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以转 换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份 额资 产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5)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持有人 对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期自转 入之 日算 起; (6) 当 某笔 转换 业务 导致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内余 额小 于转出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中 “ 最低 持有 份额 ” 的 相关 条款规 定时 ,剩 余部 分的 基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7) 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份额 及净 转换 转出 申请 份额之 和超 出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时 , 为 巨额 赎回 。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基金 转出 视 同基金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 组 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 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在 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 认的 情况下, 除投资者在提交 转换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分予以撤 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 日办理,转出基金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转换为止 。部分顺延转换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8)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 转 出基 金必 须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可 申 购状态 ; (9) 转 换业 务遵 循 “ 先进 先出 ” 的业 务规 则, 即首 先转换 持有 时间 最长 的基 金份额 。 如 当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日同时 有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下,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 的处理 原则 。 (十三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或国家有 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 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依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或 者是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 的主体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 、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付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股票(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发 行的 股票 ) 、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 其中,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地方政府债、政府 支持机构债、政府 支持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 换债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包 括 协 议存 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 、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 发新股,并持有因参与新 股申购或 增发所形成的股 票以及因可转债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持有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可分离 债券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非固定收 益类品 种。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的股 票和 权证 等资 产, 基金将 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6 个 月内 卖出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20% ,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1、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以宏 观经 济趋 势以 及货币 政策 研究 导向 ,重 点关注 GDP 增速 、通 货膨 胀水平 、利 率 变化趋势以及货 币供应量 等宏观经济指标,研判宏 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 期及其演进趋势; 同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汇率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 等的变化,分析其 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 响方向与程度,进而比较 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 性,综合考虑各证 券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 流动性水平以及走势的相 关性,在基金合同约定比 例的范围内,动态 调整基 金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从而 优化 资产 组合 的风险 收益 水平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走 势、利率变化趋势、收益 率曲线形态变化和发债主 体基本面分析 的基础 上 , 综 合运 用久 期 管理策 略 、 期 限结 构配 置 策略 、 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等主动 投资 策略 , 选择合 适的 时机 和品 种构 建债券 组合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 久期 管理 策略 :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 量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等因 素进行分析判断,形成对 未来利率走势 的合理 预测 , 根据 利率 水平 的预期 变化 主动 调整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有效 控制 基金 组合整 体风 险, 以达到 优化 资产 收益 率的 目的。 如果判断未来利率水平将 下降,本基金可通过增加 组合的久期,获得债券收 益率下降带来 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测 未来利率水平将上升,本 基金可缩短组合的久期, 以减小债券收益率 上升带 来的 损失 。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 术、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 历史数据进行 分析检验和情景测试,并 综合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 素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 发行、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对债券 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发展 趋势的判断,从而在子弹 型、杠铃型或阶梯 型配置策略中进行选择并 动态调整。其中,子弹型 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 中于收益率曲线上 的某一点;杠铃型策略是 将偿还期限集中于收益率 曲线的两端;而阶梯型策 略是每类期限债券 所占的比重基本一致。在 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 金将采用子弹型配置;当 预期收益率曲线变 平时, 将采 用哑 铃型 配置 ; 在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平移 时,则 采用 阶梯 型配 置。 (3) 骑乘 策略 :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 限段的利差情况,当债券 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右侧的 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 动的情况下,随着债券剩 余期限的缩短,债 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 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可 同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 稳定的票息收入以 及收益率下降带来的价差 收入;即使收益率曲线上 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 略也能够提供更多 的安全 边际 。 (4) 息差 策略 : 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 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 期限结构的预期,通过采 用长期债券和 短期回购相结合, 获取债 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 本之间的利差。当回购利 率低于债券收益率 时,可 以将 正回 购所 获得 的资金 投资 于债 券, 利用 杠杆放 大债 基投 资的 收益 。 (5) 信用 策略 : 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以及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将直 接决定信用债的收益率水 平。本基金将 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 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 券进行信用评估,分析违 约风险以及合理信 用利差 水平 ,识 别投 资价 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发债主 体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 地位、公司治理、财务质 量(主要是财 务指标分析,包括资产负 债水平、偿债能力、运营 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等 ) 、 融资目的等要素, 综合评价 其信用等级。本 基金还将定期对上述指标 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 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化,从 而调 整信 用等 级, 对债券 重新 定价 。 本基金还将关注信用利差 曲线的变动趋势,通过对 宏观经济周期的判断结合 对信用债在不 同市场中的供需状况、市 场容量、债券结构和流动 性因素的分析,形成信用 利差曲线变动趋势 的合理 预测 ,确 定信 用债 整体和 分行 业的 配置 比例 。 (6) 个券 精选 策略 : 在内部 信用 评级 结果 的基 础上 , 综 合分 析个 券的 到 期收益 率 、 剩 余期 限、 交易 量、 票息 率、 信用等级、信用利差水平 、税赋特点、内嵌期权属 性等因素,对个券进行内 在价值的评估,精 选估值 合理 或者 相对 估值 较低、 到期 收益 率较 高、 票息率 较高 的债 券。 (7)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 可转换债券结合了权益类 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 特性,具有下行风险有限 同时可分享基 础股票 价格 上涨 的特 点。 本基金 将运 用二 叉树 模型 以及 B-S 期 权定 价模 型等 量化工 具评 估其 内 在投资价值,结合对可转 换债券市场上的溢价率及 其变动趋势、行业资金的 配置以及基础股票 基本面 的综 合分 析, 最终 确定其 投资 权重 及具 体品 种。 (8)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 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 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支持资 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 提 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 险,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 性管理,辅以量化模型分 析,精选那些经风 险调整 后收 益率 较高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力 求获 得长 期稳定 的投 资收 益。 3、新 股认 购策 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上市公 司新股的基本面因素、收 益率、中签率以及股票市 场整体估值水 平,发掘新股的内在价值 ,综合考虑基金资产的周 转率、成本费用率和市场 资金的供需关系, 从而制 定相 应的 新股 申购 策略。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进 行充 分研 究 , 综 合考虑 权证 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关 系、 交易制 度设 计等 多种 因素 对权证 进行 定价 ,以 期获 得稳健 的当 期收 益。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等 的有 关规 定; 2、 研究 分析 团队 对于 宏观 经济走 势、 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行业 增长 速度 等经 济数据 的量 化 分析的 报告 和建 议; 3、研 究分 析团 队对 于企 业 和债券 基础 分析 的报 告和 建议; 4、投 资风 险管 理人 员对 于 投资组 合风 险评 估的 报告 和建议 。 (五) 投资 决策 程序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1、 研究 部、 固 定收 益部 和 交易部 通过 自身 研究 及借 助外部 研究 机构 形成 宏观 经济分 析、 债 券市场 分析 以及 数据 模拟 的各类 报告 ,为 本基 金的 投资管 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上 述报告 对基 金的 投资 方向 、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决 议, 参考 上述 报告, 并结 合自 身对 证券 市场和 债券 价 值的分 析判 断, 形成 基金 投资计 划。 4、 交 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 指令 , 制 定交 易策 略, 统 一执行 证券 投资 组合 计划 , 进 行具 体品 种的交 易。 5、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 计划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监控 。 6、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 资程序 做出 调整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 中债综 合指 数是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公 司 于 2007 年 11 月 发布 的反 映中 国债 券 市场价 格变 动 趋势的综合型指数,其样 本债券纳入了除美元债、 资产支持债和部分在交易 所发行上市债券以 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包括 固定债和浮动债,含权债 和不含权债等;同时,待 偿期在一年以内的 债券也 进入 指数 样本 券集 。 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公司发布,有着较强的 公开性、权威性和市场影 响力;其样本 券涵盖 面广 ,能 较好 地反 映债券 市场 的 整 体收 益, 因此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取得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 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3)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8 )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9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 提前公告,不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 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三 个交易日公告,此 调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3、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 利益。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1、投 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6 年3 月31 日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0,265,783.20 96.53 其中: 债券


190,265,783.20 96.5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062,083.59 2.57 7 其他资 产


1,784,779.80 0.91 8 合计





197,112,646.5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 3、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明 细 注:无 。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99,613,975.00 69.5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0,338,073.00 21.1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0,180,000.00 42.00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33,735.20 0.09 8 其他 - - 9 合计 190,265,783.20 132.78 5、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19516 15 国债16 500,000 52,595,000.00 36.70 2 150016 15 附 息国 债16 300,000 31,563,000.00 22.03 3 011556003 15 中 交建 SCP003 100,000 10,040,000.00 7.01 4 011517015 15 华电 SCP015 100,000 10,040,000.00 7.01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5 011570011 15 赣 高速 SCP011 100,000 10,038,000.00 7.01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也 没有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 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4,186.9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00,592.8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84,779.80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31 航信转 债 133,735.20 0.09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截至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 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 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 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基金的业绩报告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31 日。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3) (2)-(4) 基金合 同生效 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0.30% 0.04% 0.86% 0.07% -0.56% -0.03% 2015 年 5.48% 0.97% 8.15% 0.09% -2.67% 0.88% 过去三 个月 0.19% 0.16% 1.15% 0.07% -0.96% 0.09%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0.30% 0.04% 0.86% 0.07% -0.56% -0.03% 2015 年 4.89% 0.97% 8.15% 0.09% -3.26% 0.88% 过去 三个 月 0.10% 0.17% 1.15% 0.07% -1.05% 0.10%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1、 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无。 3、 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动的比较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注:1 、图 示日 期为2014 年12 月11 日至 2016 年3 月31 日。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截至 报告日 本基 金的 各 项投资 比例 已达 到基 金合 同第十 二条 (二 )投 资范 围中规 定的 各项 比例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每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类 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均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 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 或 证券 交易所 、 登记 机构 及存 款 银行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7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 ,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产净值 的0.4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40%÷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划出 ,经 登记机 构分 别支 付 给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期 顺延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10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 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或销售服 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本基 金各 基金 份额类 别在 费用 收取 上不 同, 其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 可能 有所不 同。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份基 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 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70%,若《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3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4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均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某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同一类别的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需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介 (以 下简 称 “ 指 定媒 介 ” )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 指 定媒 介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则顺 延至法 定节 假日 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在 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媒 介 上 。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 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基 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 计 提方 式和 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某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变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27)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 并 予以公 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0 年。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息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风 险按 来源 主要 分为 市场风险、 信用 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和合 法 合规风险 等 。 本基金 本着 科学 、严 谨的 原则, 对风 险的 识别 、评 估和控 制的 全过 程进 行管 理。 (一) 市场 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市场因素( 如证券价格、利率、汇率 、商品价格等)变化造成 的投资组合价 值波动。 本基金作为 重点 投资于债券的 基金,因此 本基金 的市场风险以 债券 投资带来的 利率风 险 为主。利率风险是指利 率的变动对金融资产价格 带来的影响。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会直接导 致债券的 市场价格和收益 率 发生变动,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上市公司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影响 利率的因素包括 政治、经 济、社会 、环境 等,其 对 债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 的风 险 可 以分 为 经 济周期 风险 、宏观 政 策风 险 和购 买力 风险 等 等 。 1、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 期风险 是指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化会对证券的基本 面产生影响, 导致证 券价 格变 化而 产生 的风险 。 2、 宏 观 政 策风 险 。 政 策风 险是 指 国家 的 货 币政 策 、 财政政 策 、 产 业政 策等 宏 观经济 政策 和 法律法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的影响 。这些风险因 素的变化将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 金收益 。 3、 购买 力风 险 。 基 金收 益 的部分 将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的 购买 力可 能因为 通货 膨 胀的影 响而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的 实际 投资 收益 下降 ,这就 是购 买力 风险 。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 易对手未能履行金融工具 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 化,影响金融 工具的 价值 ,从 而给 债权 人或金 融工 具持 有人 带来 损失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由 两部分 组成 : 1、违 约风 险 违约风险是指交易一方不 愿或无力支付约定款项而 致使交易另一方遭受损失 的可能性,在 违约的情况下,根据合约 签定时的保护性条款的安 排,一部分债权会得到受 偿,这一比率称为 挽回率 。 2、信 用价 差风 险 信用价差风险是指由于信 用品质的变化引起信用价 差的变化而导致的损失, 具体由信用价 差跳动 风险 和信 用价 差波 动风险 组成 。 3、交 易对 手风 险 在基金面临的众多信用风 险中交易对手风险是重要 的风险之一。交易对手风 险是指预期在 交易期间,交易对手违反 合约或不能履行合约约定 的义 务,包括支付应付款 项、支付应付有价 证券、 提供 金融 服务 等义 务,或 因交 易对 手的 其他 原因导 致本 公司 损失 的风 险。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 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 的风险,或基 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 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 。 本基金规模 会随着基金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 变化 ,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 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 按照预先期望的价 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 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 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 外部环境影响或基 本面发 生重 大变 化而 导致 流动性 降低 ,造 成基 金资 产变现 的损 失, 从而 产生 流动性 风险 。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 制制度不健全或失效等原 因导致的风险。操作风险 又可以包括以 下几种 具体 风险 : 1、交 易风 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 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 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 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 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 时通知相关人员或 部门; 或者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 导致 基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 2、系 统风 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 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 申购赎回无 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 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 指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3、模 型风 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 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 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 确而引 发的风 险。 4、结 算风 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 ,因 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 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 支付义务而使 得基金 在投 资交 易中 蒙受 损失的 可能 性。 5、核 算风 险 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 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 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 , 通常是指基金 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 证、填单、登账、编表、 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 ,由于客观原因与 非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 行为 过失 ,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响 的风 险。 (五) 合法 合规 风险 合法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 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 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 道德而可能引 起法律 制裁 、重 大财 务损 失或者 声誉 损失 的 风 险, 主要合 规风 险包 括如 下具 体风险 : 1、法 律风 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带来损失的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风险。 2、道 德风 险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 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 ,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 作程序中的漏 洞或其 他不 法手 段谋 取不 正当利 益所 带来 的风 险。 (六) 其它 风险 因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产 生的 风险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自决 议生 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 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管 理人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 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 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 券 及转融 通业 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两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可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和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3)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4)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5)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6)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 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 构,日 常机 构的 设立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 1、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 酬标准 或费 率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 定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情 况; (7)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 代 销 机构、 登记 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 则; (8)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4)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5)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 定媒 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 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在重 新确定 的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 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 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在重 新确定 的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 (4)上述第(3)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基 金 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 方式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 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方 式,具 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 决 。 7、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自决 议生 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和律师费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亮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 】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 发 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 担保;结 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买卖和 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 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 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 机构经营与 当地法 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 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 币;经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债券 库等各 投资 品 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 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 范 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a)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b)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c)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d)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e)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f)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g)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h)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i)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j)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k)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l)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m)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n) 基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o)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 提前公告,不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两类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 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提示事项进行复 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应 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 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 理 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 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对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 等。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 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或退 款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 为有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金 银 行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 款账户, 基金 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 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 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5、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若无相 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6)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7)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和资金的 清算。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 金托管 人对 其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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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7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 后30 日内 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 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 同复印件,并在复 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 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重大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 少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以计 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所得 的单 位基 金份额 的价 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两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三 位 ( 含第 三位) 内发 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该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 及 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 除 本协 议和 《 基金 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由 于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 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 担责任;若基金托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 义务的责任。如果 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 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对返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 且 双方 经 协 商未 能达 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争议 解决 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 解 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仲 裁费 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六)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之 一的 ,经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托管 协议应 当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 清算。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 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或 修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资料 寄送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者 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交易确 认单 , 或在 T+1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电话、 网上 服务 手段 查询 交易确 认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不向 投资 者寄 送 交易确 认单 。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邮政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 送以下 资料 : 1、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人寄 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 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 金合同生效后 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或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存 续期内 ,每 个月 结束 后 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2、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包括 季 度 对账单 与年 度对 账单 : 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一 、 二 、 三季度 结束 后 的 15 个工 作 日内向 当季 有交 易的 基金 持有人 以书 面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 若 投资者 在季 度期 内无 交易 发生 , 客 户服 务部 不邮 寄该 季度的 对账 单 ;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 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年 度有基金交易或者最后一 个交易日仍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持 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 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基 金经理 报告 、客 户服 务问 答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分红,当收益分配时 ,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 所获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 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单位。红 利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 基金单位。定期定额投资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实施情况和业 务规则 详情 请见 本公 司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四) 资讯 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 基金持有人账户信息(邮 政地址、邮政编码、手机 、EMAIL 等)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供以 下服 务: 1、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提 供个性化的手机短信息服 务,如基金公告信息、基 金分红或公司 各种活 动提 示等 信息 。 2、电 子邮 件服 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 件地址,可自动获得电子 邮件公共信息 服务,内容包括基金资讯 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 、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 告及各种基金理财 刊物等。未预留相关资料 的投资人可致电电话呼叫 中心人工坐席或上网修改 自己的相关资料获 得此项 服务 。 (五) 服务 方式 1、呼 叫中 心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 客 户可通 过电 话 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 份额净 值,并可自助查询 基金账户余额信息等。同 时,呼叫中心提供 工作 日9:00-17:30 的 人工服 务。 呼叫中 心电 话:400 -888 -0001 ( 免长 途费 ) , 或 021-38784638 ,按 “0” 可转 人 工坐 席。 传真:021-50103016 2、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 讯服 务以 及 与基金 管理 人一 对一 的相 互交流 平台 。 登录网站后,投资人可以 通过输入账号及密码查询 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 持有情况、基金交 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 况等;并享受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各种理财资讯服务 ;投资人还可以查 询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 并 一对一 的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交投诉 和建 议。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 坐席、书信、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投资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2016 年6 月 10 日) , 下列 公告 刊登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和 基金 管理人 公司 网站 : 公告内 容 披露时 间 华泰柏 瑞丰 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6-04-20 华泰柏 瑞丰 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年 度报 告 2016-03-29 华泰柏 瑞丰 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2016-03-29 华泰柏 瑞丰 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 1 号 摘要 2016-01-23 华泰柏 瑞丰 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 1 号 正文 2016-01-23 华泰柏 瑞丰 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6-01-21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 供的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华 泰柏瑞 丰汇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华 泰柏 瑞 丰 汇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 华 泰柏 瑞 丰 汇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在 营业时 间前 往相 应场 所免 费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7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