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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002076)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浙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 浙商聚潮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 生效的公告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浙
商聚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的 有关规 定, 现
将 浙商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司 ” )旗 下 浙商 聚潮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及相 关事 项公 告如 下: 
一、 本次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情 况 
本基金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 议审议 了 《 关于 浙商 聚潮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降 低管 理费率 、 托 管费 率、 调 整赎 回费及 修改 基金 份额 净值 精确度 有关 事
项的议 案 》 (以 下简 称“本 次会议 议案” ) ,并由 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 本次会 议议案
进行表 决。 大会 表决 投票 时间从 自 2016 年 6 月 22 日起, 至 2016 年 7 月 21 日 17:00 止 (送
达 时 间 以 公 证 处 收 到 表 决 票 时 间 为 准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代 表 的
199,999,000.00 份, 占权 益 登记日 (权 益登 记日 为2016 年6 月22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99.74% ,
其中同 意的 份额 为:199,999,000.00 份, 占出 席大 会份额 的 100% , 反对 的份 额为 0 份, 弃
权的份 额 为0 份。 
参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及 其代理人 所代表 的 份额 为 :199,999,000.00 份 有效 的基金份
额 ( 超过50% ) 对 本次 会议 议案进 行了 审议 , 并 全 票 表决通 过 , 同 意本 次会 议 议案的 基金 份
额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 《 浙
商聚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会议 议案 有效 通过。 
此次持 有人 大会 的计 票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在 本基 金的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及上 海市 源泰 律 师事 务所 的见 证下 进行 , 并 由 上 海市 东方 公证 处 对计 票过 程
及结果 进行 了公 证。 本次 持有人 大会 的公 证 费 10000 元 ,律 师费25000 元, 合计 35000 元,
由基金 资产 承担 。 
二、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的 生效 
根据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 项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于 2016 年7 月22 日 表决 通过了 《关于 浙
商聚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降低 管理 费率 、 托管 费率、 调整 赎回 费及 修改基 金份 额
净值精 确度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 ,本 次大会 决议 自该日 起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自 该日起 五日内
将表决 通过 的事 项报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备案 。 
三、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相 关 事项的 实施 情况 (一) 与决 议有 关的 管理 费率、 托管 费率 、赎 回费 、 基金 份额 净值 精确 度 的 安排 
1 、 将“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中 “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 其用途 ” 的
“1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修改为“1 、本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 殊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2 、 将“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 中“ 四、 估值 程序 ” 的“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
作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修 改为“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 作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将 “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中“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中的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保 基金 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 修改 为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 确性 、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 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 
3 、 将“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中“ 二、 基金 费 用计提 方法 、 计提 标准 和 支付方 式 ” 的“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和“2 、 基金 托管 人的托 管费 ” 由原 来的 :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 修改为 :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 4 、将《 浙商聚 潮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的 赎回费 率及 归入基 金 财产比 例由 原来 的: “ 赎回 费率 随赎 回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费 率如 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计入基 金财 产比 例 Y <7 日


1.50% 100% 7 日≤Y <30 日 0.75% 100% 30 日≤Y <1 年 0.50% 75% 1 年≤Y <2 年 0.30% 25% Y ≥ 2 年 0 — (注:Y :持 有期 限, 其 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 修改为 : “ 赎回 费率 随赎 回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费 率如 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计入基 金财 产比 例 Y <7 日


1.50% 100% 7 日≤Y <30 日 0.75% 100% 30 日≤Y <3 个月 0.50% 75% 3 个月≤Y <6 个月 0.50% 50% Y ≥ 6 个月 0 — (注:Y :持 有期 限, 其 中 1 个月为 30 日) ” (二) 调整 后 管 理费 率、 托管费 率、 赎回 费、 基金 份额净 值精 确度 的执 行 在通过 《 关于 浙商聚 潮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降低 管理 费率 、 托 管费 率、 调整 赎 回费及 修改 基金 份额 净值 精确度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的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并 公告前 , 本 基金 仍执行 《 浙商 聚潮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约 定的 管 理费 率、 托 管费率 、 赎回费 率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精确度 。自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之日 即 2016 年 7 月 22 日 起, 本基 金将 执行 调 整后的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 率、赎 回费 率及 基金 份额 净值精 确度 。 除上述 事项 外, 本公 司将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中相 关内 容,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备查 文件 1、《 浙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浙商 聚潮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公 告 》 2、《 浙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浙商 聚潮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第一 次提示 性公 告》 3、《 浙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浙商 聚潮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第 二次提 示性 公告 》 4 、上 海市 东方 公证 处出 具 的公证 书 5 、上 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的 法律 意见 特此公 告。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7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