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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赢家(001317)

东方赢家: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 方 赢 家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重要提示 东方 赢家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 2015 年4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 准予东方赢 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797 号) 和 《关于东 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机构部函[2015]1427 号) 准予募集注 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6 月12 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 金管理人” ) 保证 《东 方赢家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 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基金。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 等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6 月12 日。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4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0 第八部分 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5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7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8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8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89 第十三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9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10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48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 第一部分 绪言 《东方 赢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 指 导意见》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 要条件。 《基金合同》 当事人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人、 担保人: 指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 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 保本义务人: 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 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 基金合同: 指 《 东方 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保证合同: 指基金管 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 《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8、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赢家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东方赢 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1、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2、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 个保本周期,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止, 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 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及 转换业务 (保本周期到 期日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 个 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4、 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 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 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 所指即为 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 36、 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 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 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和开放期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并持有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行为 37、 开放期: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 转换与申购操作的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开始 5-20 个工作日, 其中,开放期的第 1 个工作日仅开放基金的赎回、转换 转出业务,其余工作日 仅开放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长和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8、 开放期申购:指投资者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开放期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开放期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转换转入;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转换转出 41、 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 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2、 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 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 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3、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4、 认购保本金额:指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5、 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即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 转入金额,即由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6、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间选择 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 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7、 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 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8、 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 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 基 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 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49、 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0、 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相应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 51、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 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2、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 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5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5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9、 《业务规则》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63、 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 6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7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2 号) 9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 6 月10 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计 20,000 万元 100% 注:公司股东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 2015 年7 月16 日完成股改,企业名 称变更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 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 责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权 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专户投资部、产品开发部、销售部、市场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2 号) 10 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 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六个职能部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 司、广州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 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 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 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 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 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 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 处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 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 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 财务科长,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福建凤 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 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融资融券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2 号) 11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 河北省委科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 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 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 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 员、研究员,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 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 管;现任渤海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 授,长春税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 生委员会副主任,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 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 林省 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 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 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 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新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2 号) 12 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 监事会主席, 本科, 高级经济师。 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 副经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 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 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 余年金融、 证券从业经历。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历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 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经理。2011 年5 月加盟 本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 学院副院长、 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 2011 年加盟本公司, 历任董办主任、 董秘、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 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 。2004 年6 月加盟本公 司,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 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2 号) 13 李仆先生,16 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宝 钢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宝岛(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华宝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 年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双债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女士, 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2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2010 年10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 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 金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 轻工制造行业研究员。2010 年4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运输、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东方 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5 年8 月7 日更名为东方策略成长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兴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李仆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2 号) 14 历详见基金经理介绍。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 经理,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 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 年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5 年12 月3 日起转 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历 。2009 年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 饮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 年7 月31 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利群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昀君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CFA,FRM,8 年证券从 业经历。 曾任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 华西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2013 年3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安心 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2 号) 15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2 号) 16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2 号) 17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2 号) 18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2 号) 19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 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经济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2 号) 20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 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 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3)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 馈系统。 (5)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 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 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2 号) 21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 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 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 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 理工作。 (2)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 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负责对公 司、 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 内部控制制度包 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 算控制 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等。 (2) 内部管理控制制 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 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2 号) 22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3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1 月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 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 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 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 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12 月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 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 行了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 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 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10 月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 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 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 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 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4 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 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 台、 “两率”考核机制、 “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 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 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获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9 月, 在大连召开的第二 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 中国民生银 行被评为“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 证券网站评选” 中, 民生银行荣膺 “最佳安全性能奖” 和 “2009 年度最佳银行 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11 月21 日, 在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 被评 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12 月9 日,在由 《理财周报》 主办的 “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 敬银行 评选暨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 得了 “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 “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 多个奖 项。 2010 年2 月3 日,在“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 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 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 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 ——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是评委会 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 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12 月, 在由中国金 融认证中心 (CFCA) 联合近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 银安全奖” 。 这是继 2009 年、 2010 年荣获 “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 全性的高度肯定。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5 2012 年6 月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 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 奖 —最佳 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11 月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2012 年度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 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 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银 行荣 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 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 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最佳民生金融奖” 、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 奖” 。 2014 年荣获 《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英国 《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 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 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获得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 发 的 “ 最 佳 资 产 管 理 私 人 银 行 ” 奖 , 获 评 《 经 济 观 察 》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6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 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 》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 物黄金投 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 )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经济观察报》 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 大奖。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投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 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 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 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7 月9 日 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 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 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 部目前共有 员工63 人, 平均年龄36 岁,100%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 具 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 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 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3 月31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86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的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7 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1960.97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 “托付民 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 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 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 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金融理财》 杂 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 、 “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 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 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 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 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 风险 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 独立性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 该中心保持 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相互制约原则: 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 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 险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防火墙原则: 托管 部自身财务 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 常操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8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 制度建设: 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相对独立的业务 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 理和 音 像监控。 (5 ) 人员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 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 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 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 建立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托管部通过建立 纵向 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 组织结构。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9 (4 )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 作环节的操作手册。 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 进行一 次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 将先进的技术手 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 制风 险 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 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 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 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0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 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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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1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潘锴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2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 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 外请加拨区号0769) 网址:www.dgzq.com.cn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3 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1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或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4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 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 层 办公 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5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向纯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6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7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 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2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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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9、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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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0 3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518048)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2、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 89460506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1 3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 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2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4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3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4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4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4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4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4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5 网站:www.lufunds.com 4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18610807009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48、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4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5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6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 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5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52、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5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7 传真:021-8013341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 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7 号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9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一、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4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5]797 号)和 《关于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 确认函》 (机构部函[2015]1427 号)准予募集注册,并按照《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约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二、本基金的类别:混合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限为:2015 年6 月3 日至2015 年6 月9 日 募集份额为:527,894,279.79 份 有效户数:12,417 户 四、本基金根据 《关于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确认的函》 ( 机构部函[2015]1792 号)的批准,于2015 年6 月12 日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0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 除外) ,本基金仅在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另行公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1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 赎回遵循 “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因投资人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2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具体办理要求以 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00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设上限。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一) 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3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 某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 申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为 1.0832 元 。 则其可得 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832 =9231.90 份 上述 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 (二)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长大于 18 个月。 在某开放期内, 该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 本基金不收取赎 回费用, 假 设该日基金份额的单位份额净值为 1.1537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1537 =11,537.00 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 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保本周期内 (除保本周期 到期日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 、 (二) 、 (三) 、 (五) 、 (六)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5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 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 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三)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6 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一)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三)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 刊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7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六、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8 第八部分 保 本 、保 本 的 保 证 及 保本 周 期 到 期 一 、担 保人基 本情 况 担保人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在本部分简称为“瀚华担保” )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8 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 亿元 联系人:余璞 联系电话:010-57766625 传真:010-57766700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 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 务;财务顾问、资产管理、 投咨询业务。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经重庆 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 35 亿元,净资产40 亿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 机构编码为渝062002L 。获评信贷市场AAA- 、资本市场AA+信用评级,是担保 行业唯一一家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 担任中国融资性 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瀚华担保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重庆、四川、湖北、江苏、辽宁、 广西、甘肃、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北、湖南、湖北、陕西、云南、贵州等 省市自治区设 立了 25 家省级经营机构,与全国 65 家商业银行建立了合作伙伴 关系。 瀚华担保专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经过十年的探索与实践, 在普惠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方面积累下丰富的经验和成果。十年来,累计为 17000 余户中小企业提供 担保近1000 亿元,新增和稳定就业 50 余万人,累计 户均额度600 万元。担保客户群 70%以上是首次通过 瀚华增信获得银行贷款, 行业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商贸流通业、建筑施工业以及为大型制造业配套生产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9 的实体企业。通过不懈努力,瀚华担保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地方 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方面都 做出了极大贡献。 瀚华担保于 2011 年设立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是国内担保行业第一个博 士后科研工作站。2014 年6 月, 母公司 瀚华金控 (股票代码 03903.HK ) 在香 港 联交所上市, 瀚华担保成为全国唯一一家(经国家监管部门审批的)H 股上市 担保公司。 二 、担 保人对 外承 担保证 责任 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末 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为 255.54 亿元,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末经审计的 净资产为38.13 亿元。截至 2015 年2 月28 日,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本 基金承担保证 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为 50 亿元, 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 资产的10 倍。 三 、保 证合同 鉴于: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约 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 (见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方赢家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 《保证合同》 ”)。 担保人就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份额 (以下简称 “基 金份额” )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 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 同 》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0 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 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即1.0000 元) 。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3、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 本基金首个保本 周 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至十八个 月后 的 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 以每十八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 个月后的对应日止。 在保本周期内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 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其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1 值减少; 5、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 款, 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1.0000 元,且基 金 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保本 周 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 保本 赔付 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 以 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信息) 。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 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 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 (含第20 个工 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 周 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1.0000 元, 且基金 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 证责任的, 自保本 周 期到期日后第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 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 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 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2 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 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 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及担保 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 之日起的利息以 及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 合理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 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 费、 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但上述款项中因 担保人过错而多付出的款项不在此列。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担保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全 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 6 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 基准利率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 直到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担保人提交担 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 可的还 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 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 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担保费收取方式: 担 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 本条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从 《基 金合同》 生效日起, 于 每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 上一月担保费, 并于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 相应税费由 担保人自行承担。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 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0.20% )÷当年日历天数。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3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 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等解决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 本 《保证合同》 自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 3、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 同终止。 4、担 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承担担保或保本义务的, 双方另行签 署合同。 5、 本合同一式三份, 双方各持一份, 报中国证监会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四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更换 和保本 保障 机制的 变更 1、更换担保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 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 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4 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 义务将 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 保责任。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 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 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 ) 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 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 述方式进行。 (2 ) 当期保本周 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 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 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 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5 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 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 本基金提供保 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 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 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 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2 )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 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 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 监会报备。 五 、影 响担保 人担 保能力 或保 本义务 人偿 付能力 情形 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 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 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担保能力或偿付能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6 力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变更等事项进行 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六 、基 金的保 本 (一)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十八个月。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 止。 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 构,为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 求) , 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仍为十八个月, 具体 起 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为: 认购的基金份额 (含利息 转份额)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 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7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开放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2、 在开放期, 对于认 购的基金份额、 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在第 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不低于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的保本金额; 2、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 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5、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 款, 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主张权利;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8 7、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 、保 本周期 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具有符合《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的保本保 障机制,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 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 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赎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 公告规定的方式进行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开始 5-20 个工作日,其中,开放期 的第1 个工作日仅开放基金的赎回、转换 转出业务,其余工作日仅开放基金的 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长和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具体时间安 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在开放赎回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 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 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 法调整至1.0000 元; (3 ) 若本基金未能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 基金 合 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 程序。 2、 基金赎回采取 “未 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9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3、 在开放期, 除暂时无 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 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如在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及销售服务费。 4、比例确认 在开放期任一工作日日终,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当日申购金 额与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金额与赎回和转换转出的份额资产净值之差值 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 人将 对当日申购份额及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 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开放期结束。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开放期的期限等相关 事宜进行公告。 2、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保 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认购、 或开放期申购 、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其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若认购、 或开放期申 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或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 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开放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 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0 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 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 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 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 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 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 付职责。 资金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 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开放期申购 (1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 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 开放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开 放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投资者进行开放期申购的, 其 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开放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开放期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开放期申购费用。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1 (5 ) 开放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 、 程序、 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 ) 开放期内, 除无法 变现的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 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 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 期间收益计 入基金资产。 (7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个工作日估值并公告。 (8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免收该期间 (保本周期到期 日除 外)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保本期末的基金份额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 (2 )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 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 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 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 应调整。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开放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 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2 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份额以及开放期申购 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 于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的保本金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 保本金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封闭运作,不接受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3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运用保本策略,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主要根据 CPPI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资产两类,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 防御下跌、 实现增值的目的。 其中,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含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 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风险资产包括 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中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在每 个开放期间的前3 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 的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4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 CPPI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 动态分配基金资产在 风险资 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1、保本期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CPPI 组合保险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将本金投入到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资 产,通过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实现保本目标,投资风险资产谋求本金的增值。 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到期日 小于或与保本周期到期日相当的 国债、企业债与金融债等低风险资产,确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资产 实现本金安全的目标;风险资产 以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较高风险类资产博取更 高的 投资 收益。 CPPI 策略的基本公式可表达为: E=M× (A-F) 其中: E=风险资产可投资额度 A=基金资产总值 F=最低保证额度(本基金为 100%)的折现值 M 为风险乘数, M≥1 A-F 被称为缓冲额度或安全垫 基于此,以 CPPI 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需要计算 F 和M 的值。 1)最低保证额度折现值 F 的确定 F 主要根据保本周期内固定收益工具的收益率水平和距离保本周期的剩余 期限来确定。在保本周期内,随着距离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的缩小,F 值逐步 向上调整,直至达到 100%。 2)风险乘数 M 的确定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基于保本周期内中国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和证券市场 的风险特征, 确定风险 乘数 M, 并经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核, 通过控制 风险乘数M 的大小,动态调整本基金在风险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为了能够更有效地运用 CPPI 组合保险机制, 灵活地将基金资产分配于风险 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两个市场中,使其能够充分分享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5 不同时期的投资机会,并确保在证券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依然有机会实现保 本增值的目标,本基金将保持风险乘数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 此外,CPPI 的核心思想是充分 利用安全垫来进行操作, 以前期基金收益作 为后期风险投资的损失上限,乘以风险乘数后,作为风险资产投资的上限。随 着安全垫的增厚, 增加对风险资产的投资, 适当减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 随着安全垫的变薄,减少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同时增加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 资。 (2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主要为未来现金流稳定、风险可预期的固 定收益工具。本基金将通过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小于或者等于本基金保本周 期( 18 个月) 的债券并持有到期, 以确保债券资产的稳定收益。 对于此类债券, 基金采取买入持有策略,追求 获得稳定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本基金本着风 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另外,在 收益性 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适量持有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在实 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券种配 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 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 平降低 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 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 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 的再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 式策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 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6 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 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 金将市场主要细分为一般债券 (含国债、 央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等) 、 信用债 券 (含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非政策性金融债券、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附权债券 (含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券、 含 回 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子市场。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信用风险状 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 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3 )风险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 票。定量分析主要依据上市公布的相关数据等,通过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等相关指标的分析对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未来发展潜力、股票 估值水平等形成判断。 1)成长能力分析 本基金认为,企业以往的成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 力,因此,本基金利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 增长率指 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考察公司成长性最重要的指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 长所隐含的往往是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体现公司未来盈利潜力的提高,盈利 稳定性的加大,公司未来持续成长能力的提升。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 报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净利润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 ,净 利润的增长反映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增长情况。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 司最新报告期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营性 现金流量反映的是公司的营运能力,体现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 险能力。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上年同期的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7 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2)盈利能力分析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 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 量/净利润) 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资产报酬率是反映企业资产综合利用效果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企业总 资产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利用股东资本盈利的效率, 净资产收益率较高且保持增长的公司,能为股东带来较高回报。本基金考察上 市公司过去两年的总资产报酬率和净 资产收益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 较。 盈利现金比率 ,即 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 的比值,反映公司本期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之间的比率关系。 该比率越大,一般说明 公司盈 利质量就越高 。本基金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 盈利现金比率,并与同行业平 均水平进行比较。 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盈利的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全面分 析其盈利能力和质量。 3)未来增长潜力分析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期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在关注上市公司历 史成长性的同时,本基金尤其关注其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本基金将对上市公 司未来一至三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 性进行判断。 4)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采用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对 上市公司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 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 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定性分析主要考察公司的资源配置、技术创新力、品牌竞争力、受国家政 策影响程度等。 本基金综合上述条件筛选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构建股票组合。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8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本基金应使基金财产保持较高 的流动性(如有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 持有现金、 银行存款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证券等。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免收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四 、投 资管理 流程 研究、决 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 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 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 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 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 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 趋势、货币政策 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 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 业配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 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 提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 势的基本判断,对 基金 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 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 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9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证 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 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 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 报告,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 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 )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 合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0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在每个开放期间 的前3 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在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在保本周期内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1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保本周期内,本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1.5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式运作, 保本周期为 18 个 月。 以 “ (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2 款税后收益率+1%) ×1.5”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调整存款利率 ,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定基准利率。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 公告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保本混合型 基金,其预期收益及 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于低风险水平的 投 资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 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一)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十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人 承诺 详情请见“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的基金管理人的承诺部分。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3 十 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3,823,003.62 2.65 其中:股票 23,823,003.62 2.6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39,089,836.48 93.28 其中:债券 839,089,836.48 93.2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23,498,899.99 2.61 8 其他资产 13,116,008.92 1.46 9 合计 899,527,749.0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744,769.14 3.8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6,234.48 0.01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4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42,000.00 0.56 S 综合 - - 合计 23,823,003.62 4.3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444 巨星科技 340,000 5,749,400.00 1.06 2 002548 金新农 300,000 4,998,000.00 0.92 3 002456 欧菲光 135,000 3,582,900.00 0.66 4 603898 好莱客 100,000 3,099,000.00 0.57 5 000333 美的集团 100,000 3,085,000.00 0.57 6 300364 中文在线 30,000 3,042,000.00 0.56 7 002791 坚朗五金 2,925 109,950.75 0.02 8 300505 川金诺 1,893 72,066.51 0.01 9 300474 景嘉微 2,467 48,451.88 0.01 10 300506 名家汇 1,819 36,234.48 0.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5 3 金融债券 - - 其中: 政策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券 676,756,836.48 124.67 5 企业短期融资 券 110,761,000.00 20.40 6 中期票据 51,572,000.00 9.50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39,089,836.48 154.5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6127 15中江01 400,000 40,468,000.00 7.45 2 1480483 14天门债 300,000 33,123,000.00 6.10 3 101551045 15五矿股MTN002 300,000 31,029,000.00 5.72 4 112298 15新证债 300,000 30,582,000.00 5.63 5 136140 16富力01 300,000 30,444,000.00 5.6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被监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6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 )报告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5,199.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78,588.8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002,220.6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116,008.9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3898 好莱客 3,099,000.00 0.57 重大事项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2 号) 87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 金的净 值表 现 本期 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2日生效,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6.12-2015.12.31 0.98% 0.13% 2.33% 0.01% -1.35% 0.12% 2016.1.1-2016.3.31 1.83% 0.15% 0.91% 0.01% 0.92% 0.14%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8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9 第十二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0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 (2)首 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1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2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3 (四)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4 第十三部分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 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 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 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5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 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6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五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7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五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在保本周期内,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到指定账户。销售服务费由 登记机构代收 ,登 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本基金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8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9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0 第 十 六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 以 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1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保本周期内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2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3 制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和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25、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2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4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5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6 第 十 七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般来讲,预期投资收益越高,所伴随的预期风险越大。本基金为保本混 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 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所面临 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 、系 统性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 政治、 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 利率风险: 对于股票 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 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 况、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 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 基金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 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 资者对于后市的预期, 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 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区 域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 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的运行 状况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 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 购买力风险: 购买 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 是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 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非系 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信用风险等。 1、 经营风险: 指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 发行 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7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的风 险。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 、运 作风险 1、 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 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的风险。 2、 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运作风险: 指由于 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 故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 险。 4、 道德风险: 指业务 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 包括由内幕交易、 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 式基金,投资人只能在开放期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期间不能 按基金净值自由赎回,存在一定程度的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8 六 、法 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 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9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 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0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1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2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 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3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4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5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6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7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 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8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保本周期内, 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 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 )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8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9 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20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21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22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2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24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25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26 解决的 ,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27 第二十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28 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 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 金将主要根据 CPPI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资产两类,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 防御下跌、 实现增值的目的。 其中,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含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 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风险资产包括 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40%,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投资于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 3 个月、 开放期间及开 放期的后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 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29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在每个开放期 间的前3 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在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在保本 周期内 (保本周期到期 日除外) , 本基金不受 该比例的 限 制;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3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 目标;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 保本周期内, 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31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32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33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 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5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制度》 ”) , 以 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 准。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3 ) 如因证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8、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3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35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 产的 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 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36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 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 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37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书面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 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 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38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 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39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 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 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 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 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40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 止事项。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4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随着业务的发 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 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开 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资 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 的投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 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 信息,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基金管理 人期 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呼 叫中心 服务 东方 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 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 信息查询服务及人 工咨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与 修改以及基金信 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 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 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 传真 等多样 化 咨询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 010-66578578 , 400-628-5888 (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42 四 、短 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 包括交易短信、 短信对账单、 净值短信、 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基金管理 人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 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 管理人网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 误,具体内容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 、网 上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办理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开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查阅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 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 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 、网 上查询 服务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 1、查询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客户可以利用 基金管理人 网站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 、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 传真、 信件等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 见。我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43 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八 、投 资顾问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 团队, 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 、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 理 解的 内容, 请通 过上述 方 式 联系 本基金 管理 人。请 确保 投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招 募说 明 书。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4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 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 。 上述规则由本 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 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 的修改若 实 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 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 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从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截止日 2015 年12 月12 日到本次《招 募说明书(更新) 》截止日 2016 年6 月12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公告名称 发布日期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12-15 关于暂停通联支付浦发银行电子交易的服务提示 2015-12-1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12-22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12-22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12-23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与深圳众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23 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23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12-29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5-12-31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016-1-4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临时调整旗下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6-1-4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1-5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1-5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1-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临时调整旗下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6-1-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1-8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45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1-12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1-12 东方基金关于变更公司股东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公告 2016-1-14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1-19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6-1-20 关于增加中金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0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1-25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6-1-25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1-26 关于增加中正达广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与 其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1-28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1-30 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2-1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2-2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2-16 关于增加平安证券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与转换业务并参与 其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2-17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2-1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2-18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2-23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2-2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3-1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3-1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3-5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3-8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3-8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与上海利得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3-14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与同花顺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3-14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3-15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高管人员的公告 2016-3-16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3-19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46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3-22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3-22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6-3-29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2016-3-29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3-29 关于增加奕丰金融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3-30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4-6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4-6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直销系统维护暂停直销电子交易的公 告 2016-4-7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4-12 东方赢家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4-19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6-4-21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4-26 关于增加大泰金石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4-27 关于继续参加中正达广基金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4-27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5-4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 周净值公告 2016-5-10 关于增加东兴证券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5-10 关于增加国金证券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5-13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5-17 关于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5-27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5-31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6-7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4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4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