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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天禧(003101)

诺德天禧: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诺 德 天 禧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诺 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O 一六年 七 月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 重要 提示】 诺德天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 的募集已获 中 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6】1620 号文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 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申购、 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较低的品种, 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 管理人 ...................................................................................................................................... 6 四、基金 托管人 .................................................................................................................................... 15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0 七、基金 的募集 .................................................................................................................................... 26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29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30 九、基金 的投资 .................................................................................................................................... 39 十、基金 的财产 .................................................................................................................................... 46 十一、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47 十二、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51 十三、基 金的费 用和税 收 .................................................................................................................... 53 十四、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54 十五、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55 十六、风 险揭示 .................................................................................................................................... 61 十七、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和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63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65 十九、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1 二十、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8 二十一、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00 二十二、 备查文 件 .............................................................................................................................. 100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诺 德天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 诺 德天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风 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诺德 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诺 德 天 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指 《诺德天 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诺德天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包 括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市 场,并 取得 国家 外汇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境外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按照 《人 民币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试 点办 法》 (包括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及 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批 准的投 资额 度,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 资人 、投资 者: 指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和人民 币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2、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指 诺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诺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 规则》 :指 《诺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及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0、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7、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 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2、不 可抗 力:指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3、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募 集、 发起设 立基 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祥先生, 董事长, 清华大学学士、 硕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 华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院 长助理 、安 徽省 国投上 海证券 总部 副总 经理和清 华兴业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清 华大 学经 济管理 学院和 国家 会计 学院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 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南京 大学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江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亚洲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2005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年 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至今,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薛嘉麟 先生 ,董事 ,华 中理工 大学 工学学 士, 北京邮 电大 学工学 硕士 。现 任清控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曾 任朗 讯科 技(中 国)有 限公 司贝 尔实验室 高级研 究员, 中关 村科 技软件 有限公 司咨 询服 务总监 、副总 裁、 总裁 ,北京通 软联合 信息技 术有 限公 司首席 执行官 ,中 国通 关网首 席运营 官, 启迪 融资租赁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启迪 金控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裁,清 控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 业务总监。 唐宁先生,董事,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经济学学士。现 任宜信 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华创资本 (CGC ) 董事长, 宜信( 香港) 控股 董事 长,富 安易达 (北 京) 网络技 术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喆颢 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总经理。 曾任美国 DLJ 投资银行部 (DLJ Investment Bank )投资分析师,亚 信(Asia Info )战略投 资部总监。 侯琳女 士, 董事, 北京 大学法 学学 士、硕 士。 现任宜 信惠 民投资 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Qian Jun 先生,董事, 浙江大学学士,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oledo 硕士, 美国 Duke University 博 士。 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曾任新 华通讯 社( 北京 )工程 师,杭 州高 等专 科院校 教师, 美国 债券 软件公司 (Bond-Tech ) 金融软 件工程师, 美洲银行 ( 美国) 交易结构团队负责人, 摩根 士丹利(香港/ 中国)亚太地区的团队负责人,华宝信托总经理。 陈达飞先生,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University of Minnesota Law School 硕士。 现任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岚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法 国巴黎商学院 (Paris School of Business) 及美国华盛顿 大学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 访问学者。 现任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 始合伙人等职务。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 MBA 。 现任合 一资本 创始 管理 合伙人 、光影 工场 董事 长,兼 任北京 外商 投资 企业协会 副会长 ,科技 部产 业化 促进会 理事, 哈佛 大学 北京校 友会副 会长 ,清 华企业家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协会(TEEC) 北京分会副主席,曾任永新视博 早期共同创始人,英特 尔( 中国) 公 司高级 财务分 析师 、战 略项目 经理, 鼎晖 投资 从事风 险投资 工作 ,永 新视博公 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伟 先生 ,监事 ,西 安交通 大学 学士, 国防 科技大 学硕 士,清 华大 学硕 士。现 任宜信 惠民 投资 管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曾 任北 京军 区自动化 站主任 ,北京 市天 元网 络技术 有限公 司经 理助 理,宜 信汇才 商务 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渠道总监。 耿凯先 生, 监事, 清华 大学自 动化 专业工 学学 士、清 华大 学自动 化专 业工 学硕士 。现任 清控 资产 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曾任 启迪 创业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泰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和董事总经理。 冯奕先 生, 监事, 北京 广播学 院( 现更名 为: 中国传 媒大 学)学 士, 清华 大学经 管学院 硕士 。现 任诺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共 事务总 监, 曾任 清华兴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总监。 刘静女 士, 监事。 清华 大学本 科毕 业,现 任职 于诺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理部,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 董事长。 清华大学学士、 硕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 华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院 长助理 、安 徽省 国投上 海证券 总部 副总 经理和清 华兴业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清 华大 学经 济管理 学院和 国家 会计 学院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 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南京 大学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江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亚洲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2005 年 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至今,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陈玮光 先生 ,督察 长, 西安交 通大 学学士 ,中 国人民 大学 硕士, 湖南 大学 博士。 先后任职 于 永州 市地方 税务局 、中 国证 券投资 者保护 基金 公司 、安徽省 宿松县人民政府 (挂职) ,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聚资产管理公司 。2016 年5 月 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罗凯先 生, 副总经 理, 清华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曾任 职于 江苏省 交通 产业 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华北区渠 道经理 、华北 区总 监、 市场总 监助理 、市 场副 总监兼 专户理 财部 负责 人、市场 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滔滔,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2006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0 月, 任职 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 10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 后担任 债券交 易员 ,固 定收益 研究员 等职 务。 现任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并担 任 本 基 金 基 金经 理 及 诺德 双 翼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诺德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及诺 德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经 理。赵 滔滔先 生具 有基 金从业资 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 经理 胡志伟 先生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赵滔 滔先生 、投 资副总 监朱 红先 生、研究副总监罗世锋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确定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 外; 13、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 根据 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财产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财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9 )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 ) 用基 金财产 从事 内幕交 易、 操纵证 券交 易价格 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动; (11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 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14 )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5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 部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规 章组 成。 公司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展 开, 是各 项基本管 理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内部控 制大纲 明确 了内 控目标 、内控 原则 、控 制环境 、 内控措 施等内 容。 基本 管理制 度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资管 理制 度、 基金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司 财务 制度、资 料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基 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置 、岗位 责任 、操 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 )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 项规定。 (2 )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慎性原则。 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 ) 适时性原则。 内部 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 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系 统是 一个分 工明 确、相 互牵 制、完 备严 密的系 统。 公司 董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责 任, 各个 业务部门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负责本 部门的 内部 控制 ,督察 长和监 察稽 核部 负责检 查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措施的 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 ,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督察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务 运作 的监察 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监督检 查。督 察长 对董 事会负 责,将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对 公司 各部门 内部 控制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督。监 察稽 核部 对总经 理负责 ,将 定期 和不定 期对各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和遵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其 他规 定的执 行情况 进行 检查 ,适时 提出修 改建 议, 并定期向 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 )业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的 责任 。各部 门总 监对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负直 接责任 ,负责 履行 公司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并负 责建立 、执行 和维 护本 部门的内 部控制措施。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洪崎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赵天杰 电话:010-58560666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 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 非公有 制企业 入股 的全 国性股 份制商 业银 行, 同时又 是严格 按照 《公 司法》和 《商业 银行法 》建 立的 规范的 股份制 金融 企业 。多种 经济成 份在 中国 金融业的 涉足和 实现规 范的 现代 企业制 度,使 中国 民生 银行有 别于国 有银 行和 其他商业 银行, 而为国 内外 经济 界、金 融界所 关注 。中 国民生 银行成 立十 余年 来,业务 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 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 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 元人民 币次级 债券 ,成 为中国 第一家 在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成功 私募 发行次级 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 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 为国内 首家完 成股 权分 置改革 的商业 银行 ,为 中国资 本市场 股权 分置 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 生银 行自上 市以 来,按 照“ 团结奋 进, 开拓创 新, 培育人 才; 严格 管理, 规范行 为, 敬业 守法; 讲究质 量, 提高 效益, 健康发 展” 的经 营发展方 针,在 改革发 展与 管理 等方面 进行了 有益 探索 ,先 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科技平 台、 “ 两率” 考核机 制、 “三卡 ”工程 、独立 评 审制度 、八大 基础管 理 系统、集 中处理 商业模 式及 事业 部改革 等制度 创新 ,实 现了低 风险、 快增 长、 高效益的 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57 人, 平均年龄 33 岁,100%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以上学 历,80% 以上 员 工具有 硕士 以上文 凭。 基金业 务人 员 100%都 具有基 金从 业资格。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曾 就职于 中国投 资银 行总 行,意 大利联 合信 贷银 行北京 代表处 ,中 国民 生银行金 融市场 部和资 产托 管部 。历任 中国投 资银 行总 行业务 经理, 意大 利联 合信贷银 行北京 代表处 代表 ,中 国民生 银行金 融市 场部 处长、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 理、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等 职务 。具 有近三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丰 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 好地发 挥后 发优 势,大 力发展 托管 业务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资 产托管 部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充 分保护 基金 持有 人的利 益、为 客户 提供 高品质托 管服务 的原则 ,高 起点 地建立 系统、 完善 制度 、组织 人员。 资产 托管 部目前共 有员工 57 人,平均年 龄 33 岁,100%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 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 生银 行坚持 以客 户需求 为导 向,秉 承“ 诚信、 严谨 、高效 、务 实” 的经营 理念, 依托 丰富 的资产 托管经 验、 专业 的托管 业 务服 务和 先进 的托管业 务平台, 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 准确、 及时 、 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 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民生 银行已托管 59 只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 净值达到 1650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 管业务 品牌, 塑造 产品 创新、 服务专 业、 效益 优异、 流程先 进、 践行 社会责任 的托管 行形象 ,赢 得了 业界的 高度认 可和 客户 的广泛 好评, 深化 了与 客户的战 略合作 。自 2010 年至 今,中 国民 生银行 荣获 《金融 理财 》杂志 颁发 的“最具 潜力托管银行” 和 “最佳创新托管银行” 奖项, 荣获 《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 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项。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 部管 理,保 障国 家的金 融方 针政策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贯彻执 行, 保证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自觉合 规依法 经营 ,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 理科学 化、监 控制 度化 的内控体 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基 金托 管业务 内部 风险控 制组 织结构 由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稽 核部、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稽核监 督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 同组成 。总 行稽 核部对 各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指 导 、监 督。资产 托管部 内设独 立、 专职 的内部 监督稽 核处 ,负 责拟定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作总 体思路 与计划 ,组 织、 指导、 协调、 监督 各业 务处室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 风险 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风险 控制责 任应 落实 到每一 业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 该处室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 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 托管 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 (3)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 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 和音像 监控。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5)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 预案 :制定 完 备的《 应急 预案》 ,并 组织员 工定 期演练 ;建 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 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 务,中 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资 产托 管部从 成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随 着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速 发展 ,新 问题新 情况不 断出 现, 中国民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措 施才 会全 面、有 效。中 国 民 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资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将 风险 控制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 务处室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托管部通过建立 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 处室 制的 内部组 织结构 ,形 成不 同处室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的组 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十分 重视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建 设,已 经建 立了 一整套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括 业务管 理办法 、内 部控 制制度 、员工 行为 规范 、岗位 职责及 涵括 所有 后台运作 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 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 制 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 度落实 检查是 风险 控制 管理的 有力保 证。 中国 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 职稽 核监 督处,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每 两个月 对业 务的 运行进行 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 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 风险比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制度控 制风险 更加 可靠 ,可将 人为不 确定 因素 降至最 低。托 管业 务系 统需求不 仅从业 务方面 而且 从风 险控制 方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证 ,托管 业务 技术 系统具有 较 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托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基 金资 产的 投资组合 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 用的支 付、 基金 申购资 金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基 金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其 中对 基金 投资的监 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或 有关基 金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其 过失 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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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2、 代销机构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 (全国)、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3)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楼 办 公 地 址 : 惠 州 市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5 号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 面 一 层 大 堂 和 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传真: 021-3360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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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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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网站: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网站:www.ijijin.cn 客服电话:95105885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1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2)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3)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6室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4)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峰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5) 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站:www.xyzq.com.cn (1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曹阳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6 年 7 月 21 日中 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6】1620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向 投资 人公开 发售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法详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 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具体募 集方案 以发 售公 告为准 ,请投 资者 就发 售和认 购事宜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 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 份额 的发售 对象 为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和人民 币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本基金 通过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网点 公开发 售, 详情见 发售 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资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等募 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 用在 投资人 认购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多次 认购的 ,按 单笔认 购金 额对 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募集期内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300 万元 0.6%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500 万 元≤M 0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第 3 位 四舍 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 计算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 ,假设认购 资金利息为 19.7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80% )=99,206.35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认购份额=(99,206.35+19.76)/1.00 =99,226.1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 19.76 元,则可得到 99,226.11 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体认 购时 间安 排请见 本基金 发售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份额 发售的 实际 情况 提前结束 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 资人 可在募 集期 间到基 金销 售网点 认购 本基金 ,按 照销售 机构 的规 定办理 基金认 购手 续, 填写认 购申请 书, 并足 额缴纳 认购款 (具 体请 参见发售 公告) 。首次 认购 之前 必须持 有效证 件开 立诺 德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和 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可于 T+2 日后在原申请网 点或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认 购申 请。认 购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 可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原申 请网点 或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通 过直 销机构 、其 他销售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网 上 直 销 系 统 ( 目 前 仅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通 )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投资人 在募集 期内 多次 认购的 ,按单 笔认 购金 额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认 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基 金募 集期产 生的 利息将 折合 成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有。认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十一 )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只 能存 入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人 民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不 少于200 人的 条 件下, 基金 募集期 届满或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并在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起10 日 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付 之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若 申购 资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如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行 数据交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则 赎回款 项 划 付时 间相应 顺延 。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本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和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 认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因 投资 人怠 于履行查 询等各 项义务 ,致 使其 相关权 益受损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其他基金 销售机 构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或不 利后 果。 如因申 请未得 到登 记机 构的确认 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 但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本公司直销网点的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 于 10 份 的,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强制 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全部 赎回 其在该销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300 万元 0.6%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500 万 元≤M 0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N ) 赎回费 率 N<30 日 0.5% 30 日≤N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30 日 (不含 30 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不收 取赎回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 5、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申购 费用 后,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方 法,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某投资人当日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 , 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 =94,482.2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申购费用为 793.65 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4,482.24 份。 6、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单 位为元 。各 计算 结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小于 30 日, 对应的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赎回费率为 0.5% , 该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总额=10,000 ×1.280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00×0.5% =64.00 元 赎回金额=12,800.00 -64.00=12,736.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小于 30 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 0.5% , 该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8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736.00 元。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 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接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该退回 款项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最 迟于 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份 额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或者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国家 有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 定。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基金份 额所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严格 控 制 风险并 保 持 资 产流 动 性 的前提 下 , 通 过积 极 主 动的投 资 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于 具 有 良好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的股 票 (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企业债券、 公 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 含可分离债券) 、 金融 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国 债 、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资 券、 债 券 回购 和 银 行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合 资 产 配置 比 例 : 债 券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 80% , 股 票 、 权 证等 权 益类 资产 占 基 金 资产 的 比例 不超 过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若 法 律 法 规的 相 关 规定发 生 变 更 或监 管 机 构允许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过 研 究 分析国 内 外 宏 观经 济 发 展形势 、 政 府 的政 策 导 向和市 场 资 金 供 求关 系 , 形成 对利 率 和 债券 类 产 品风 险溢 价 走 势的 合 理 预期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通 过对 各 种 债券 品种 进 行 相对 价 值 分析 ,综 合 考 虑收 益 率 、流 动性 、 信 用 风 险 和 对利 率 变 化的 敏感 性 等 因素 , 主 动构 建和 调 整 投资 组 合 ,在 获得 稳 定 的 息 票 收 益的 基 础 上, 争取 获 得 资本 利 得 收益 ,同 时 使 债券 组 合 保持 对利 率 波 动 的适度敏感性, 从而达到控制投资风险, 长期稳健地获得债券 投资收益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稳 健 的 资产配 置 策 略 ,结 合 国 内外宏 观 经 济 环境 、 货 币财政 政 策 形 势 、证 券 市 场走 势的 综 合 分析 , 主 动判 断市 场 时 机, 在 控 制基 金净 值 下 行 波 动 风 险的 基 础 上, 着重 分 析 进行 积 极 的资 产配 置 , 确定 在 不 同时 期和 阶 段 基 金在债券、股票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根 据 本 基 金资 产 总 体配置 计 划 , 债券 资 产 投资组 合 的 构 建将 通 过 “自上 而 下” 的过程,即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 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 势 , 重 点关 注 利 率趋 势变 化 ; 其次 , 在 判断 利率 变 动 趋势 时 , 全面 分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政 策 与 财政 政策 、 债 券市 场 政 策趋 势、 物 价 水平 变 化 趋势 等因 素 , 对 利 率 走 势形 成 合 理预 期。 然 后 ,在 此 基 础上 本基 金 将 使用 “ 自 下而 上” 的 投 资 策 略 , 考虑 债 券 的信 用等 级 、 期限 、 品 种、 流动 性 、 交易 市 场 等因 素, 依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久 期 、凸 性等 指 标 和相 对 价 值分 析研 究 建 立以 严 格 控制 久期 、 控 制 个 券 风 险暴 露 度 和控 制信 用 风 险暴 露 度 为核 心的 由 不 同类 型 、 不同 期限 债 券 品 种 构 成 的债 券 资 产投 资组 合 , 并动 态 实 施对 投资 组 合 的管 理 调 整, 以获 取 超 出 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1)久期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对 宏 观 经济变 量 ( 包 括国 内 生 产总值 、 财 政 收支 、 价 格指数 和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汇率等) 和宏观经 济政策 (包括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等) 进行分析, 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及受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影响程度, 并 据 此 确定 和 积 极调 整债 券 组 合的 平 均 久期 ,减 轻 通 胀等 因 素 对基 金债 券 投 资 的 负 面 影响 , 利 用通 胀下 降 对 债市 带 来 的投 资机 会 , 提高 债 券 组合 的总 投 资 收 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预 测 收 益 率曲 线 陡 峭度的 可 能 变 化, 并 据 此确定 和 积 极 调整 债 券 组合的 凸 性 策 略 。在 预 期 收益 率曲 线 变 平时 , 相 对于 业绩 基 准 指数 配 置 较多 的短 期 和 长 期 债 券 而配 置 较 少的 中期 债 券 ,或 在 预 期收 益率 曲 线 变陡 时 , 业绩 基准 指 数 配 置 较 多 的中 期 债 券而 配置 较 少 的短 期 和 长期 债券 , 这 样使 债 券 组合 在保 持 对 利 率波动的适度敏感性的同时提高债券组合的凸性而获得较高的总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 确 定 本 基金 债 券 组合的 平 均 久 期目 标 和 凸性策 略 后 , 本基 金 将 根据对 债 券 市 场 收益 率 期 限结 构进 行 分 析, 预 测 收益 率期 限 结 构的 变 化 方式 ,选 择 确 定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结 合各类产品风险溢价期限结构和对风险变化趋势的判断, 并 考 虑 产品 的 流 动性 和其 它 结 构特 性 , 进行 相对 价 值 评估 , 决 定配 置各 期 限 债 券产品的比例,以在平均久期目标下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个券选择策略 在 确 定 本 基金 债 券 组合的 期 限 结 构后 , 本 基金将 研 究 同 期限 的 国 债、金 融 债 、 企 业债 、 交 易所 和银 行 间 市场 投 资 品种 的利 差 和 变化 趋 势 ,对 不同 类 型 债 券 产 品 进行 相 对 价值 分析 , 包 括对 票 息 及付 息频 率 、 信用 风 险 、隐 含期 权 、 债 券 条 款 、税 赋 水 平、 市场 流 动 性和 市 场 风险 等因 素 进 行分 析 , 判断 个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选取 风 险 收益 相匹 配 的 券种 构 建 投资 组合 , 以 获取 不 同 债券 类属 之 间 及 不 同 个 券间 利 差 变化 所带 来 的 投资 收 益 。在 具体 进 行 相对 价 值 分析 时, 本 基 金 将考虑多种策略,包括利差交易、凸性套利、息差策略、骑乘收益率曲线等。 (5)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可 转 换 债 券兼 具 股 性和债 性 的 双 重特 征 , 其内在 价 值 主 要取 决 于 其股权 价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值 、 债 券价 值 和 转换 期权 价 值 。同 时 , 由于 市场 的 流 动性 因 素 影响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市 场交 易 价 格相 对于 其 内 在价 值 会 存在 不同 程 度 的溢 价 。 本基 金将 通 过 对 可转换债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相对低估的可转换债券。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定 价受市 场 利 率 、发 行 条 款、标 的 资 产 的构 成 及 信用风 险 和 提 取 偿还 率 等 多种 因素 影 响 ,其 估 值 方法 主要 是 以 根据 长 期 历史 统计 数 据 建 立 的 数 量化 模 型 为基 础。 本 基 金将 分 析 资产 支持 证 券 的资 产 特 征, 估计 违 约 率 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 。 本 基金 将 严 格控 制资 产 支 持证 券 的 总体 投资 规 模 并进 行 分 散投 资, 以 降 低 流动性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 于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以 非 公 开 方式 发 行 和转让 , 所 以 与传 统 的 信用债 券 相 比 , 整体 表 现 出高 风险 和 高 收益 的 特 征。 本基 金 对 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券 的 投 资 将 采 取 更为 严 谨 的投 资策 略 , 着力 分 析 个券 的实 际 信 用风 险 , 并从 多维 度 分 析 发 行 人 的企 业 性 质、 所处 行 业 、资 产 负 债状 况、 盈 利 能力 、 现 金流 、经 营 稳 定 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3、非债券产品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严 格 控 制投资 风 险 前 提下 适 度 参与股 票 资 产 投资 。 本 基金将 充 分 发 挥 研究 团 队 主动 选股 优 势 ,自 下 而 上精 选具 有 投 资潜 力 的 股票 构建 投 资 组 合。 (2)权证投资策略 基 金 管 理 人将 通 过 对权证 标 的 证 券基 本 面 的研究 , 并 结 合权 证 定 价模型 寻 求 其 合 理估 值 水 平, 根据 权 证 的高 杠 杆 性、 有限 损 失 性、 灵 活 性等 特性 , 通 过 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四)投资限制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13 ) 基 金财 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基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 基金 持 有 单只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其市 值 不 得 超过 本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6)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 除 上述 (12 )的 约定 外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期间 , 基 金的 投 资 范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 督 与 检查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或调 整 上 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运 用 基 金财产 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及其 控 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 金 的投 资 目 标和 投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部 审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相 关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 金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 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 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或 变 更 上述禁 止 性 规 定, 在 适 用于本 基 金 的 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不 受 上 述规 定 的 限制 或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但 须 提 前 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央 票 及 短融 整 体 走势 的跨 市 场 债券 指 数 ,其 选样 是 在 中证 全 债 指数 样本 的 基 础 上 , 增 加了 央 行 票据 、短 期 融 资券 以 及 一年 期以 下 的 国债 、 金 融债 和企 业 债 。 该 指 数 的推 出 旨 在更 全面 地 反 映我 国 债 券市 场的 整 体 价格 变 动 趋势 ,为 债 券 投 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如 果 今 后 由于 本 基 金业绩 比 较 基 准中 所 使 用的指 数 暂 停 或终 止 发 布、市 场 中 有 更 科学 客 观 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 外 部 投资 环境 或 法 律法 规 发 生变 化等 情 形 发 生 , 本 基金 的 管 理人 可以 在 与 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适 当 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属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的风 险 较 低 的品 种 , 其预期 收 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法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 不 属于 其 清 算财 产。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运 作基 金 财 产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得 与其 固 有 资产 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债 券、权 证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全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 算, 并担 任基金 会计 责任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方。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 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 允价值 变 动 收 益和 其 他 收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 的 余 额, 基金 已 实 现收 益 指 基金 利润 减 去 公允 价 值 变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指截至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基金未 分 配 利 润与 未 分 配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投 资 者 不选 择,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背 法律 法 规 及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 且 对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中应载 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 离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 即 可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 发生的 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费 用 由 投 资者 自 行 承担。 当 投 资 者 的现 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红 利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三 、 基金 的费 用和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 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0%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财 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 管 理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财 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 托 管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 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 出 金额 列 入 当期 费用 , 由 基金 托 管 人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涉及的 各 纳 税 主体 , 其 纳税义 务 按 国 家税 收 法 律、法 规 执行。 十四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 对 信息 披 露 的披 露方 式 、 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自 然 人、 法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 定披 露 基 金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时 间 内 , 将应 予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 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 文本的 ,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 两 种文 本 的 内容 一致 。 两 种文 本 发 生歧 义的 , 以 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披 露 的 信息采 用 阿 拉 伯数 字 ; 除特别 说 明 外 ,货 币 单 位为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的 规则 及 具 体程 序 , 说明 基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及 基金 投 资 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 赎 回安 排 、 基金 投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及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 务等 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出 机构 报 送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 更 新内 容提 供 书 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就 基金份 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 宜编制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收到中 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 件的次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登载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在开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 回后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每 个 开 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市场 交 易 日 (或 自 然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前 款 规 定的 市 场 交易 日(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信息 披 露 文 件上 载 明 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费 率 , 并保 证 投 资者 能够 在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年 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 采 用电 子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 额的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 部门的 主 要 业 务人 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理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 金管 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等费 用 计 提标准 、 计 提 方式 和 费 率发生 变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存 续 期 限内, 任 何 公 共媒 介 中 出现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 产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并予以 公 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年报 及 半 年 报中 披 露 其持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季度 报 告 中 披露 其 持 有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总 额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市值 占 基 金净 资产 的 比 例和 报 告 期末 按市 值 占 基金 净 资 产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在 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等定 期 报 告 等文 件 中 披露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 息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基 金信 息 , 应当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基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息 进行 复 核 、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 介上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公 共 媒 介披 露信 息 , 但是 其 他 公共 媒介 不 得 早于 指 定 媒介 披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书 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应 当 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住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可 暂 停 或 延迟 披 露 基金相 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六 、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风险较 低的 品种, 其预 期收 益和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但低于 股票 型基 金和混 合型基 金。 在严 格控制风 险并保 证充分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资产 管理, 力争 为投 资者提供 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因 受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种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产 业 政 策 等国 家 政 策的变 化 对 证 券市 场 产 生一定 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国 民 经 济的晴 雨 表 , 而经 济 运 行具有 周 期 性 的特 点 。 宏观经 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率 波 动 会导致 股 票 市 场及 债 券 市场的 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动, 同 时 直 接 影响 企 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 利润 水 平 。因 此基 金 投 资收 益 水 平会 受到 利 率 变 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资 收 益 的影 响 , 这与 利率 上 升 所带 来 的 价格 风险 ( 即 前面 所 提 到的 利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具 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 时, 基 金 从投 资的 固 定 收益 证 券 所得 的利 息 收 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不 能 迅 速转变 成 现 金 ,或 者 不 能应付 可 能 出 现的 投 资 者大额 赎 回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易 过 程 中,可 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 。 巨 额赎 回 可 能会产 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运 作 过 程中, 可 能 因 基金 管 理 人对经 济 形 势 和证 券 市 场等判 断 有 误 、 获取 的 信 息不 全等 影 响 基金 的 收 益水 平。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人 在 业 务各环 节 操 作 过程 中 , 因内部 控 制 存 在缺 陷 或 者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作 失 误 或违 反操 作 规 程等 引 致 的风 险, 例 如 ,越 权 违 规交 易、 会 计 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各 种 交 易行为 或 者 后 台运 作 中 ,可能 因 为 技 术系 统 的 故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者 的利 益 受 到影 响 。 这种 技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金 管 理 公司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销售 机构 、 证 券交 易 所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投资 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根 据 本 基 金投 资 范 围的规 定 , 本 基金 投 资 于债券 的 比 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包括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存 在因市 场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交 易 量 不足 而 不 能迅 速、 低 成 本地 转 变 为现 金的 流 动 性风 险 , 以及 债券 的 发 行 人 出 现 违约 、 无 法支 付到 期 本 息 的 信 用 风险 ,可 能 影 响基 金 资 产变 现能 力 , 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同 时,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发行 主 体 的企 业 管 理体 制和 治 理 结 构 弱 于 普通 上 市 公司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采 用交 易 所 备案 制 , 无需 审批 , 也 不 要 求 评 级, 发 行 程序 简便 而 产 生的 信 用 风险 ;以 及 信 息披 露 情 况要 求明 显 少 于 公募债券且相对滞后等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本 基 金 投 资资 产 支 持证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具有一 定 的 价 格波 动 风 险、流 动 性 风 险 、信 用 风 险等 风险 。 价 格波 动 风 险指 的是 市 场 利率 波 动 会导 致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收益 率 和 价格 波动 。 流 动性 风 险 指的 是受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市场 规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的 影 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可 能 无 法在 同一 价 格 水平 上 进 行较 大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存 在 一定 的流 动 性 风险 。 信 用风 险指 的 基 金所 投 资 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之 债 务 人出 现 违 约, 或在 交 易 过程 中 发 生交 收违 约 , 或由 于 资 产支 持证 券 信 用 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1、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灾 害 等 不可抗 力 因 素 的出 现 , 将会严 重 影 响 证券 市 场 的运行 ,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 过 。 对于 法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合 同 约 定可 不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 事 项 ,由 基金 管 理 人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须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格 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财产 清 算 过 程中 发 生 的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 按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的权 利和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 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了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 和其 他 监 管部 门, 并 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 依 照 法律 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 公司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 益 行使 诉 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 计师 事 务 所、证 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 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前 提下 , 制 订和调 整 有 关 基金 认 购 、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的 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 管 理人 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 开披 露 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 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保 存 基 金财产 管 理 业 务活 动 的 会计账 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要 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 供 的各 项 文 件或资 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 出,并 且 保 证 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基 金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参 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基 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或损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合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21 )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管 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 理时, 应 当 对 第三 方 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资 金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的 基 金 财产 与基 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相 互 独 立; 对所 托 管 的不 同 的 基金 分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 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 开披 露 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 人 泄露 ,因 审 计 、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财 务 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 年 度 和年度 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 见,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规 定的 行 为 ,还 应当 说 明 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或 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支 付 基 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照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及 托管 协 议 的规定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资 运 作; 17 )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基 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 成,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代 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出席 会 议 并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未 设 立 日 常机 构 , 如今后 设 立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但法律法规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本基 金 总 份 额百 分 之 十以上 ( 含 百 分之 十 )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以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提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 计 算, 下同 )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其 他 应 当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 响的 前提 下 , 调整 本 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或 在不 影 响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下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 记 机 构 、基 金 销 售机 构在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 会 许可 的 范 围内 调整 有 关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起六 十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 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 项 书 面要 求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召 集 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 上 ( 含百 分 之 十)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 项 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计 代 表 基金 份额 百 分 之十 以 上 (含 百分 之 十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 中 说 明本 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所 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 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可通 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通讯 开 会 方 式或 法 律 法规和 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 代 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 代 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 派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 的 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 符合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与 基 金 管理 人 持 有的 登记 资 料 相 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 若到 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 少于 本 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 日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到 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 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 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 人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方式 收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表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 若本 人 直 接出 具表 决 意 见或 授 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 表决 意 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召集 人可 以 在 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一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一 )基 金 份 额的 持有 人 直 接出 具 表 决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具 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 的 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可采 用 其 他 非现 场 方 式或 者以 现 场 方式 与 非 现场 方式 相 结 合的 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序 比照 现 场 开会 和 通 讯方 式开 会 的 程序 进 行 。基 金份 额 持 有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人 也 可 以采 用 网 络、 电话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表 决, 或 者 采用 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 决 定 终 止基 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理 人 、 更换 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 事项 以 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 为需 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 议的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的修 改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 公 布 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 持 人宣 读 提 案, 经讨 论 后 进行 表 决 ,并 形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主 持 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 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下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 议 的代 表 主 持;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 的百 分 之 五十 以上 ( 含 百分 之 五 十)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作 为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或主 持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不 影 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作 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应 当 制 作出席 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 册。签 名 册 载 明参 加 会 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 明 文件 号 码 、持 有或 代 表 有表 决 权 的基 金份 额 、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百分之五十) 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 出。 除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本基 金 合 同另 有规 定 外 ,转 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 基 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 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议 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 认 投资 者 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 视为 有 效 出席 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规 定的 表 决 意见 视 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视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出 具 表 决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代表 的 基 金 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如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召 集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未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在 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 即对 所 投 票数 要求 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 票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 为限 。 重 新清 点后 , 大 会主 持 人 应当 当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督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 若由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则为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计 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时, 必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应当 执 行 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决 议 。 生效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对 全 体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 件 等 规定 , 凡 是直 接引 用 法 律法 规 的 部分 ,如 将 来 法律 法 规 修改 导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或 变 更 的,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告 后, 可 直 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程 序以 及财产 清算 方式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基 金 合 同约 定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小 组 , 基金 管理 人 组 织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 的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财产 清 算 过 程中 发 生 的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 按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基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 争议, 如 经 友 好 协商 未 能 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照 该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 自的职 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的方 式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基 金 合 同 可印 制 成 册,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 销 售机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06 月 0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一 ) 发起、 设 立 和 销售 证 券 投资基 金 ; ( 二) 管 理 证券投 资 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 票 据承 兑 与 贴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债 券 、 金融 债券 ; 从 事同 业 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 卖 外 汇; 从事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 提供 信 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保 险 兼 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债券) 、 金 融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 据、 国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股 票、 权证等 权 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 超过 20% ,本 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基金 持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比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投 资于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且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 (12) 的约定外,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 (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 《制度》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首次 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 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基 金如 投资银 行存 款,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 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首 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7、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 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 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 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9、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11、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 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 债 权 、 不得 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固有 财产 的 债 务相 抵 销 ,不 同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以 其 自 有资 产承 担 法 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 合 法 合规 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 自 行 运用 、处 分 、 分配 基 金 的任 何财 产 。 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 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 产 没有 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 给 基 金财 产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 偿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对 此 不 承担任何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 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 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将 属 于 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资 金 划 入基 金托 管 人 开立 的 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时 在 规 定时 间 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所 进行 验 资 ,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 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 规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付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 鉴由 基 金 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 借 本基 金 的 名义 开立 任 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 出 借或 未 经 对方 书面 同 意 擅自 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并代 表所 托 管 的基 金 完 成与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清 算 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 金 、证 券结 算 保 证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其 他 投 资品 种 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 账 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托 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 民银行 、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 银 行间 清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开 立 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代 表 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 市场 债 券 的结 算。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开 立, 在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商议 后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开 立。 新 账 户 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有 关实物 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 由基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保 管 库, 也 可 存入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 心 的 代保 管 库 ,保 管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持 有。 实 物 证券 等 有 价凭 证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理 。基 金 托 管人 对 由 基金 托管 人 以 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但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 的 签 署, 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 。由 基 金 管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署 的 、 与基 金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同 的原 件 分 别由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议 另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 年度 审 计 合同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协 议及 基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的 重 大 合同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得 二 份 以上的 正 本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加盖 公 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日计 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及基金 份 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每 工 作 日对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后,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以双 方 约 定 的 方式 提 交 给基 金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 , 以 约定 的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提交 给 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 据基 金 合 同和 有 关 法律 法规 对 外 公 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 理 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 会 计责 任 方 由基 金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 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B.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全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值。 6)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当发 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 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 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或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持有人 名册 登记和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 基 金登 记 机 构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编制 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金 管 理 人 应将 有 关 资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拒 绝 或 延误 提 供 ,并 保证 其 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所 保管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 基金 托 管 业务 以外 的 其 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 调解 不 能 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 终 局的 ,对 本 托 管协 议 双 方当 事人 均 有 约 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本 托管协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守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 规定 的义 务 ,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1、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托 管 协 议双 方 当 事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本托 管 协 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 的 新 托 管协 议 , 其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 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列的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根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 和市 场 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 要服 务 内 容 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 金 投 资 人对 账 单 包括电 子 对 账 单、 短 信 对账单 、 纸 质 对账 单 , 服务形 式 为 账 单 定制 服 务 。投 资人 可 以 根据 个 人 需求 ,选 择 获 得账 单 的 形式 。本 公 司 将 根据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通过拨打本公司热线电话 4008880009-0 转人工坐席,告知客服专员选 择的对账单服务方式。 2、通过本 公司网站 (www.nuodefund.com ) “客户服务 ”页面, 输 入开户 证 件 或 基金 账 号 登录 基金 账 户 (初 始 密 码开 户证 件 后 六位 ) 进 入“ 服务 定 制 ” 栏目进行定制。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uodefund.com ),在邮件中注明开 户证件号码、姓名、持 有基金名 称、 手机号码或 E-mail 地址, 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 (二者可一并定制) 。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的 适当 时 候 将为投 资 人 办 理基 金 间 的转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 技 术 条 件成 熟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将利 用 直 销网点 或 代 销 网点 为 投 资人提 供 定 期 定 额投 资 的 服务 。通 过 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 划, 投 资 人可 以 通 过固 定的 渠 道 ,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通 过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的 留 言 板 和客 户 服 务信箱 , 投 资 人可 以 实 现在线 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提 供了基 金 公 告 、投 资 资 讯、理 财 刊 物 、基 金 常 识等各 种 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将 为投资 人 提 供 基金 账 户 查询、 交 易 明 细查 询 、 对账单 寄 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nuodefund.c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 技 术 条 件成 熟 时 ,基金 管 理 人 还可 为 基 金投资 人 提 供 通过 基 金 管理人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中 心 提 交信 息 定 制 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通 过 手 机短 讯 、E-MAIL 定 期 为 客 户发 送 所 定制 的信 息 , 内容 包 括 :每 笔交 易 确 认查 询 、 每月 账户 余 额 与 损 益 查 询、 最 近 季度 的基 金 投 资组 合 、 公司 最新 公 告 、新 产 品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年化收益率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投 资 人 拨 打客 户 服 务电话 可 通 过 自动 语 音 或人工 座 席 获 得基 金 信 息查询 、 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021-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526 (七)投诉受理 投 资 人 可 以通 过 呼 叫中心 或 公 司 网站 , 以 电子邮 件 、 信 件、 传 真 来访等 形 式 , 进 行投 诉 , 所有 渠道 的 投 诉设 有 专 人登 记, 专 人 处理 ; 普 通投 诉一 个 工 作 日 内 答 复, 重 大 投诉 五个 工 作 日内 答 复 。若 规定 时 间 内无 法 处 理完 毕的 , 应 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 技 术 条 件成 熟 时 ,诺德 基 金 及 其合 作 机 构将为 投 资 人 提供 方 便 快捷 的网 上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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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0 二 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在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销 售 机构 的 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 场 所, 在 办 公时 间内 可 供 免费 查 阅 。投 资人 也 可 以直 接 登 录基 金管 理 人 的 网站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 投 资 人按 此 种 方式 所获 得 的 文件 及 其 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 保 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二 、备 查文 件 备 查 文 件 等文 本 存 放在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销 售 机构 的 办 公场所 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诺德天禧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天禧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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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