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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荣A(002734)

泓德裕荣: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泓德裕荣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6 年 4 月 8
日证监 许可[2016]745 号文 注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利率 风险 , 本 基金 持
有的固 定收 益品 种违 约带 来的信 用风 险 ,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
性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 理风 险等。 其 中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 一般 是信 用资质 相对 较差 的中 小企 业, 其 经营 状况
稳定性 较低 、 外部融 资的 可得性 较差 , 信用风 险高 于大中 型企 业 ; 同时 由于 其财务 数据 相 对
不透明 , 增 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别 所蕴 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度 。 其 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的 其他 信用
品种, 极端 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合 带来 较大 的损 失。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种 , 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财产 ................................................................................................................................ 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六、风险揭示 ................................................................................................................................ 6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05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泓德 裕荣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以及 《泓 德裕荣 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泓德 裕荣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基金” )
的投 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 明 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 额之 日起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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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泓 德 裕荣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同 :指 《泓德 裕荣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泓德 裕荣 纯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泓德裕荣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泓德 裕荣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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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 机构 : 指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由 该登 记机 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务规 则》 : 指《 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 构和投 资人 共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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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遵守 
37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有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 某一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 在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 款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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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 本 为 12,000 万元 , 公司股 权结 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王德晓 3,120 货币 26% 
2 阳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 货币 25% 
3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
金(有 限合 伙) 
2,000 货币 16.667% 
4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5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6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550 货币 4.583% 
合计 12,000 -- 100% 
 
(二) 基金 管理 人 主 要人 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 情况 
胡康宁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现任 北京 美尔 目医 院 行政院 长 。 曾 任易 程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广电 事业 部总 经理 、 亿 品科技 有限 公司 运营 副总 裁、 搜 房资 讯有 限公 司执 行副总 裁、 西 班
牙 MQM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 商务经 理。 
王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经理 , 硕士 。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 副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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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华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张文雯 女士 : 董事 , 大学 本科 。 现 任阳 光保 险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办公 室协理 。 曾
任 阳 光 保 险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 财 务 部财 务 管理 处 负责 人 、 毕 马威 华 振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部
助理经 理。 
陈学锋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现 任北 京东 方金 鹰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 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 士。 现任 中国 政法 大学 证券 与期货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 研 究员。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公 司任法 律事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企 业融 资总 部首 席律 师、 中 国社 会 科
学院法 学所 副研 究员 。 
宋国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对 外经 济贸 易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教授 、 金 融产品 与投
资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任瑞 士信贷 第一 波士 顿投 资银 行中国 业务 副总 裁、 中国 律师事 务中 心 国
际融资 部主 任。 
秦毅先 生 :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研究 部总 监助 理 。 曾 任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
究部研 究员 、泓 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 员。 
李晓春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邬传雁 先生 :副总 经理 , 硕士。 现任 泓德泓 富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泓 德 远 见 回报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 泓 德 泓业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泓德裕 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 泓德 泓利 货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
曾 任 幸 福 人寿 保 险股 份 有限 公 司 总 裁助 理 兼投 资 管理 中 心 总 经理 、 阳光 保 险集 团 股 份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 资负 责人、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金运 用部 总经 理助理 。 
温永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市场部 总监 , 博士 。 曾任 深圳市 大富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 裁
兼董事 会秘 书、 阳光 保险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心 宏观 经济 研究 处处 长、 安 信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所宏 观经 济分析 师。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倩 , 女 , 基金 经理 , 硕 士。 曾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金融 市场 部 、 资产管 理部
理财组 合投 资经 理, 中信 建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债 券 交 易员 。 现 任泓德 裕泰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泓 德泓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3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公募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主任 : 王 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 事
长兼副 总裁 、阳 光资产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 总经理 、华 泰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成员 : 邬 传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 士 。 现 任泓 德泓 富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经理、 泓德 远见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泓德 泓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裕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泓德 泓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 经
理 , 曾任 幸 福人 寿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理 中心 总经 理、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 有
限公司 资产 管理 中心 投资 负责人 、阳 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助 理。 
王克玉 先生 , 事业一 部负 责 人, 硕士 。 现 任泓 德优 选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曾任元 大京 华证 券上 海代 表处研 究员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分析 师、 国都 证券有 限公 司 分
析师、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经 理及 权益 投资 部副总 监。 
王明德 先生 , 总经 理助 理 、 研 究部 总监 、 特定 客户 资产投 资部 总监 , 硕士 。 曾任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所所 长、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所所 长、 北京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 公
司证券 部研 究员 。 
郭堃先 生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现任 泓德 战略 转型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曾任 阳
光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研 究部 研究 员。 
列席人 员 : 李 晓春 , 男, 督察长 , 硕士 。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 总
经理、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在不 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7)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11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2)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3)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 
(14)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5)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7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8)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 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资 金 并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 ,自 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和 受托资 产(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及 其他 受 托资产 )
投资运 作符 合行 业最 佳操 守; 
(3)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率和 效 益,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 运行和 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4) 确保 受托 资产 、公 司 财务和 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准 确、 完整 ; 
(5) 维护 公司 良好 的市 场 形象和 社会 形象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受托 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财 务制度 、 档 案 管
理制度 、 业绩 考核 制度 、 公平交 易制 度 、 关 联交 易 制度 、 异 常交 易监 控与 报 告制度 、 风险 准
备金制 度 、 内 幕交 易管 理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三 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 行办 法,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 流 程进 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 它 们的 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 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 完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 )董 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专 业委 员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负 责 审议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的 总体原 则、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3 )督 察长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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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 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完 善; 检查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以 及 对违规 行为 的调 查;组 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理 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险 得 到良好 监督 与控 制;负 责 公司的 法律 事务 、合规 咨 询、合 规培 训、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一 个 业 务 部门 的 首 要 责 任。 公 司 各 职能 部 门 的 主 要职 责 是 自 身工 作 中潜
在风险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业 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及 内部 控 制
规定并 严格 执行 。 各 部门 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 险控制 职能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行 各
自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遵 从 管理 层 制定 的 操 作 规程 , 经办 人 员的 每 一 项 工作 必 须在 业 务授 权 范 围 内进
行。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公 司授 权 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权 应及 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资 应 确立 科 学 的 投资 理 念 , 根 据决 策 的 风 险防 范 原 则 和 效率 性 原 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制 度。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禁止 和投 资限 制制 度, 保证基 金投 资的 合法 合规 性; 建 立投 资 风
险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将重 点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 权限额 度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建立 科学 的 投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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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理 业绩 评价 体系 。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安 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易 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平 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业 务的 要 求 建 立 会计 制 度 , 并根 据 风 险 控 制点 建 立 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度 、 合 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 真 实、 完整 、 及 时 地记载 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会 计核 算
和业务 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档 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真 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 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 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制 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 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 持内部 控制 制 度是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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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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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56,406,257,100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金字 【1998 】3 号 
联系电 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2 、基 金托 管人 主要 人员 情 况 
截至2015 年12 月末 , 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198 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 的 宗旨 ,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境 内外 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了 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包 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的托管 服务 。 截 至2015 年12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券 投资 基 金522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 行连 续十 一年获 得 香港《 亚洲 货币》 、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香 港《 财资 》 、美 国《环
球金融 》 、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9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 可
和广泛 好评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 各项托 管业 务 的
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 控制的 力度 , 精心 培育 内 控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
目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作 来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
七次顺 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最 权威 的 SAS70 ( 审计 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4 年中 国工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 得无 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效 性 的全 面 认可 。 也 证 明中 国 工商 银 行托 管 服 务 的风 险 控制 能 力已 经 与 国 际大
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先进 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制 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 险控 制 组织 结 构由 中 国 工 商银 行 稽核 监 察部 门 ( 内 控合
规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 托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处 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 同组成 。总 行
稽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 务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监 督 。 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处,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察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各 业务 处 室
在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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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法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法 律法 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管 要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 内控优 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 原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要 适时 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性 原则 。资 产托 管部托 管的 基金资 产、 基 金托管 人的 自有资 产、 基 金托管 人
托管的 其他 资产 应当 分离 ;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应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 内控制 度的 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统 业务 实 行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度 ,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环 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务 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网络独 立。 
(2) 高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理 层作 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策 和策 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 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 监
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健 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
培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 经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种 业务 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强 内部 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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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数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了 基于 数 据、应 用、 操作、 环境 四 个层面 的
完备的 灾难 应急 方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除了 在数据 服务 端和 应用 服务 端实时 同步 备 份
与数据 更新 外, 资产 托管 部还建 立了 操作 端的 异地 备份中 心 , 能够 确保 交易 的及时 清算 和 交
割,保 证业 务不 中断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资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 各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持在 资产 托管 行业 的优 势地位 。 这
些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 做法 是 分不开 的。 资
产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内 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极 拓展 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 强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培 育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控 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 险
管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 控思想 ,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 务健康 、 稳定 地
发展。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 管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参 与 , 只 有这 样 , 风 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管 理,
将 风 险 控 制责 任 落实 到 具体 业 务 部 门和 业 务岗 位 ,每 位 员 工 对自 己 岗位 职 责范 围 内 的 风险
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 组织结 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 不 同岗 位相 互
制衡的 组织 结构 。 
(3)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 产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的建 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 险防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 产托管 部已 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息 披
露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 机
制。 
内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资产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 一
个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 快 速
发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 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重 要的 位
置,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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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的 投融
资、 基金 的禁 止投 资行 为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资 金的 到 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基 金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规 定的 期限 内进 行整 改, 并 且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 对基 金 实际 投 资是 否 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存 在疑 义, 应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做出 解释、 澄清 或 纠
正。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维功 电话:010-59053566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 :王 庆 网址:fund.sinosig.com (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丁 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5)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 :张 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6)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 英健 网址: 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2 (7)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9)上 海 陆金 所 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lufunds.com (10)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8510450202 联系人 :姜颖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11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徐 骋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12)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 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13)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14)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1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16)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 雯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17)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18)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海珠 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19)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 :李 婷婷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20)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邮 箱:fund@staff.sina.com.cn )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 , 增加 或者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6 年 4 月 8 日 证监 许可[2016] 745 号文注 册。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型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包 括基 金 管理人 的直 销中心 及 其 他 销售 机 构, 具 体 名 单 见本 基 金发 售 公告 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 发布 的 变 更 销售 机 构的 相 关公 告 ) 向 投资 者公开 发售 。 (四)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 2016 年 7 月 28 日至 2016 年 8 月 23 日 进 行发售 。 如 果在 此期 间未 达到本 招 募说明 书第 七条 第 (一 ) 款规定 的基 金备 案条 件 , 基金可 在募 集期 限内 继续 销售 , 直 到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件 。 基金 管 理人 也 可 根 据基 金 销售 情 况在 募 集 期 限内 适 当延 长 或缩 短 基 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五) 募集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可 投资 于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个 人投 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六) 募集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 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基金 的认 购。 销售机 构 名单和 联系 方式 具体见 本 基金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地 区、 网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 参 见 本基金 发售 公告 以及 当地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 调整 其他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七)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 类别。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收取认 (申 )购 费,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A 类基金 份额 ;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不收 取 认(申 )购 费的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 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 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 某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投资人可自 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在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规定且 不损 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 的情况 下,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或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暂 停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售 、 调 整 某 类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等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在 开始调 整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八) 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 间: 本基 金自2016年7 月28 日至2016 年8月23 日进 行发 售。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2 、认 购程序 :投 资者 在首 次认购 本基 金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的规 定,提 出开 立 泓德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和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 申请 。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 一个投 资者 只 能 开 立 和 使用 一 个基 金 账户 , 已 经 开立 泓 德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账户 的 投资 者 无 需 再申 请开立 基金 账户 。 3 、认 购原则 :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投资 者认购 基金 份 额时, 需按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方式 全 额交付 认购 款项 。 投 资者 在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本基金 份额 , 认 购申 请受 理完成 后, 投 资 者不得 撤销 。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通过直 销机 构认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首 次认 购 单笔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通 过其 他销 售机 构 认购本 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 首 次认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机 构认 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 首次 认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认 购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 首次认 购单 笔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认 购期 间单 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 购规模 没有 上限 限制 。 4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对于 T 日 交易 时间 内受 理的 认购申 请, 登记 机构 将在 T+1 日前 (含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到 销售 网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点 柜 台 或 以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认购 申 请有 效 性 的 确认 情 况。 销 售网 点 受 理 认购 申请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是 否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 否 成 功 应 以 登记 机 构的 确 认为 准 。 投 资者 应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到其 办 理认 购 业务 的 销 售 网点 查 询 最 终 确认 情 况和 有 效认 购 份 额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他销售机构 不 承担 对 确认 结 果 的 通知 义务, 投资 者本 人应 主动 查询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结果 。 5 、认 购款项 的退 还: 若投 资者的 认购 申请被 全部 或 部分确 认为 无效,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将无 效 申请 部分 对应 的认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者 。 投 资 者 开 户 和认 购 所 需 提交 的 文 件 和 办理 的 具 体 手续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销 售 机构 约 定, 请投资 者参 阅本 基金 发售 公告。 ( 九) 认购 费用 1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认购 时收 取 认 购费 用 ,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认购 费 用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费 率按照 认购 金额 递减, 即认 购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的 认购 费率 越 低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认 购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认购金 额 (M , 含 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300 万 0.4% 300 万≤M <500 万 0.2%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认 购费 由 A 类基 金份 额 认 购 人承担 , 认购 费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结 算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3 、 募集 期投 资人 可以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认 购费 用按 每 笔 A 类 基金份 额 认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 十)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本 基 金 的 认 购款 项 在 基 金募 集 期 间 产 生的 利 息 在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将 折 算 为 基金 份 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利息折 份额 的数 额 以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十一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按初始 面值 发售 。 本 基金 认购采 用 金额认 购的 方式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1 、对 于认 购本 基金A 类 份 额的投 资者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1)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2)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例 1: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这 1,000.00 元在 募集 期间产 生 的利息 为 0.46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0.6% )=994.04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4.04=5.96 元 认购份 额= (994.04+0.46 )/1.00=994.50 份 即 该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这 1,000.00 元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 利息 为 0.46 元, 加 上募 集 期间利 息后 一共 可以 得 到 994.5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2 、对 于认 购本 基金 C 类份 额的投 资者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例 2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C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这 1,000.00 元在 募集 期间产 生 的利息 为 0.46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46 )/1.00=1,000.46 份 即 该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 C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这 1,000.00 元 在募 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 为 0.46 元, 加 上募 集 期间利 息后 一共 可以 得 到 1,000.46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 (十二 )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与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十三 )基 金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募集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及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基 金 备 案 条件 的 , 自 基 金管 理 人 办 理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 续 并 取 得中 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基金 募集 失败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第十 九部 分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并终 止 。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但 应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机 构 包 括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委托 的 其他销售 机 构 。 具 体的 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申购 和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申购 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 接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遵循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优先 ” 原则,基金 管理 人在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业务 时,如 果发 生申 购、 赎回 损害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暂停 申购 、赎 回业务 ; 6 、本 基金份 额分 为两 个类 别,适 用不 同的申 购费 或 销售服 务费 ,投资 者在 申 购时可 自 行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7 、投 资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 办理手 续、 办理时 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申 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首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含 申购费 ) ;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 构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 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首 次申购 单笔 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 过其 他销 售机构 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销售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无上 限。 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单 笔 赎回申 请不 设最低 份额 限 制,且不 对单个 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下 限进 行限 制。 销售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3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据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 间 内 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成 立, 申购 是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购申 请及申 购份 额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 前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 购 时收 取 申 购费 用 ,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 率按照 申购 金额 递 减, 即申 购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如 下 表所示 : 申购金 额 (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300 万 0.5% 300 万≤M <500 万 0.3%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费 由申 购该 类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 , 申购 费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 3 、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按每 笔 A 类 基金 份 额认购 申 请单独 计算 。 4 、本 基金收 取赎 回费 ,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担 ,在 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 份额适 用相 同的 赎回 费率 , 赎回费 率随 着持 有期 限的 增加而 递减 。 赎回费 如下 表所 示: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30 日 0.5% 30 日 ≤ 持有 期<180 日 0.25% 持有期 ≥180 日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回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赎 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6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根 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可 以按中 国证 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 金 申 购 采用 金 额 申 购的 方 式 , 申 购的 有 效 份 额为 净 申 购 金 额除 以 当 日 的该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1) 对于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的投 资者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1 )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3: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 ,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为 0.8% , 假设 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 (1+0.8%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9,920.63=79.37 元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申购份 额=9920.63÷ 1.050=9448.22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9,448.22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2) 对于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的 投资 者,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4: 某投 资人 投资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10,000 元 , 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 1.050 =9523.81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C 类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9,523.81 份基 金份 额。 在 C 类基金 份额 存续 期间 , 本 基金 从 C 类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申 请 当日 该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净赎 回 金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5: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30 日,适用 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该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25% =31.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31.25 =12,468.75 元 即该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 30 日,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468.75 元。 C 类 基金 份额 与 A 类 基金 份额赎 回金 额计 算方 法相 同。 3 、T 日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计 算 公式为 计算 日 某 一类 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发 售 在外的 该类 基金 份额总 数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 点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期 货交 易 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 生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绝 接 受 或 暂停 接 受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申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 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 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 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时 , 基金 管 理人 依 照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工 作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工 作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制 定 并公 告 , 并 提前 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与 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是 指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 等 情 形而 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法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 法 强 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划 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办 理 已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 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每 期 扣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金 额 必须 不 低 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十六 )基 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 机 构只 受 理 国 家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十七 )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且 条 件 具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受 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通过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 进行 份 额转 让 的申 请 并 由 登记 机 构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过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公 告的 业务 规则 办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十八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 前公告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前 提下,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资 产管理 和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 力争 实 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 融资券 、 公司债 、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换 债 券) 、 可交 换债 券、 政府 支 持机构 债券 、 政府支 持债 券、 地方政 府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债券回 购和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 国 债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参 与股 票、 权证投 资, 但可 持有 因可 转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包 括 因 持有该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 以及 因投 资可 分离 债券 而产生 的权 证。 因上 述原 因持有 的股 票 和 权证等 资产 ,本 基金 将在 其可交 易之 日 起 10 个交 易 日内卖 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债券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金 后 ,保 持 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策 略包 括: 资产 配置 策略 、 利率 策略 、 信 用策 略 、 可 转换 债券投 资 策 略、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略、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投 资策 略、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 略等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实施 稳健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 通 过对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状况 、 市 场利率 走势 、 市场 资金 供 求情况 , 以及 证券 市场 走 势、 信用 风险 情况 、 风险 预算和 有关 法律 法规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 预测各 类资 产在 长 、 中 、 短期收 益率 的变 化情 况 , 进而确 定资 产的 最优配 置比 例和 相应 的风 险水平 。 2 、利 率策 略 利 率 是 影 响 债券 投 资 收 益的 重 要 指 标 ,利 率 研 究 是本 基 金 投 资 决策 前 最 重 要的 研 究工 作。 本基 金将 深入 研究 宏 观经济 的前 景 , 预 测财 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 济政策 取向 , 分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析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变化趋 势。 在此 基础 上, 预 测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 以及 金 融市场 收益 率曲 线斜 度变 化趋势 ,为 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提 供策 略支 持。 3 、信 用策 略 信用类 品种 具有 高风 险、 高收益 的特 征。 本基 金投 资信用 类品 种主 要面 临信 用风险 和 流 动性风 险 。 本 基金 在行 业分 析的基 础上 , 根据 债券 发行 主体所 处行 业 、 发 展前 景 、 竞争地 位、 财务状 况、 公司 治理 等因 素,评 价债 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 4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包括传 统可 转换 债券 , 即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换 债券和 可交 换债 的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参与 可转 换债 券有两 种途 径, 一种 是一 级市场 申购 , 另 一种是 二级 市场 参与 。 一 级市场 申购 , 主要 考虑 发 行条款 较好 、 申购 收益 较 高、 公司 基本 面 优秀的 可转 债; 二级 市场 参与可 运用 多种 可转 债投 资策略 , 本 基金 将运 用企 业基本 面分 析 和 理论价 值分 析策 略 , 精 选 个券 , 力 争实 现较 高的 投 资收益 。 同时 , 本基 金也 可以采 用相 对价 值分析 策略 , 即 通过 分析 不同市 场环 境下 可转 换债 券股性 和债 性的 相对 价值 , 把握 可转 换 债 券的价 值走 向, 选择 相应 券种, 从而 获取 较高 投资 收益。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取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 并限 制投 资人 数量 上限 , 整体流 动 性相对 较差 。 同时 , 受到 发债主 体资 产规 模较 小 、 经营波 动性 较高 、 信用 基 本面稳 定性 较差 的影响 , 整 体的 信用 风险 相对较 高。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的 投资 过 程 中, 应 采取 更为 谨慎 的投 资策略 。 本 基金 认为 , 投 资 该类债 券的 核心 要点 是分 析和跟 踪发 债 主体的 信用 基本 面, 并综 合考虑 信用 基本 面、 债券 收益率 和流 动性 等要 素, 确定最 终的 投 资 决策。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 前偿 还率 、 违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及 资产池 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 判资 产池 未来 现金 流变动 ; 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条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化 对 标的 证 券平 均 久 期 及收 益 率曲 线 的影 响 , 同 时密 切 关注 流 动性 变 化 对 标的 证券收 益率 的影 响,在 严 格控制 信用 风险 暴露程 度 的前提 下, 通过 信用研 究 和流动 性管 理, 选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7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投资策 略 基于期 限匹 配、 风险 控制 的需求 , 本 基金 将综 合研 究及跟 踪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券 的 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等方 面 的因素 , 适当 投资证 券公 司 短期公 司债 券 。 在期 限匹 配 的前提 下,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选 择风 险与 收益 匹配 的品 种优化 配置 。 8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采 用 流 动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通过 对债 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合 国债 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 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运 用 国债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如 大额 申购 赎回 等。 (四) 投资 决策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采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五) 投资 程序 与交 易机 制 1 、研 究策 划 研究部 在自 身研究 及外 部 研究机 构研 究成果 的基 础 上,形 成投 资策略 报告 和 研究报 告,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2 、资 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不定 期召开 会议 , 依 据基 金投 资部、 研究 部的 报告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 3 、构 建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投资 战略 , 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设计 和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净 现金流 量;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 限 制;研 究员 的投 资建 议; 基金经 理 的 独立 判断 等。 4 、组 合的 监控 和调 整 研究部 协同 基金 经理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跟踪 。 研 究员 应保持 对个 股和 个券 的定 期跟踪 , 并 及时向 基金 经理 反馈 个股 和个券 的最 新信 息, 以利 于基金 经理 作出 相应 的调 整。 5 、投 资指 令下 达 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 组合 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作 计划 , 并以投 资指 令的形 式下 达 至交易 部。 6 、指 令执 行及 反馈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进行 操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7 、风 险控 制 监 察 稽 核 部 对投 资 组 合 计划 的 执 行 过 程进 行 日 常 监督 和 实 施 风 险控 制 , 基 金经 理 依据 基金申 购赎 回的 情况 控制 投资组 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8 、业 绩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将定 期对 基金 的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 找 出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长 处和 不足, 为 日 后的管 理提 供客 观的 依据 。 (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2)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 券 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 (13)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后, 需遵 循下 列限 制: 1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 2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 的债券 总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市值 的 30% ; 3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4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 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收益率


中 国 债 券 综 合全 价 指 数 是由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编 制, 样 本 债 券涵 盖 的范 围全面 ,具 有广 泛的市 场 代表性 ,涵 盖主 要交易 市 场(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所 市场等 ) 、不 同 发行主 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 限( 长期 、中期 、 短期等 ) ,能 够很 好地 反映 中国债 券市 场 总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各项指 标值 的时 间序 列更 加完整 , 有 利 于 更加深 入地 研究 和分 析市 场。 在 综合 考虑 了指 数的 权威性 和代 表性 、 指 数的 编制方 法和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和 投资 理 念, 本 基 金 选择 市 场认 同 度较 高 的 中 国债 券 综合 全 价指 数 作 为 业绩 比较基 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法 规 发 生 变化 , 或 证 券 市场 中 有 其 他代 表 性 更 强 或者 更 科 学 客观 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 据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提 前公 告,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种 , 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高 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相关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是 指 购 买 的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 金 应 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 抵销 ;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 作不 同 基 金 的基 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国 债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或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估 值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4 、交 易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对 只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固定收 益平 台或只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综合协 议平 台 进行交 易 的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或按 成本 法进 行估值 。 6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和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 期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 付利 息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10 、 国 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11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2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A 类基 金份 额 或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责任方仍应 对 估 值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 其实 际 损 失 的差 额 部分 支 付给 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人 负 责 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11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2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 若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3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4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同 一类 别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 不 影 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前提 下 酌情 调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变 更实 施 日 前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时 所 发 生 的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本 基金 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3%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划 出, 经登 记机 构分别 支付 给 各 个基金 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酌情 调低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上 述费率 调 低事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 监 会的 规 定 披 露 基金 信 息 ,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时 间内 ,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资 者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就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公 开披 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益 或 者 基 金 份额 的 价 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 基 金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后 两 个 交易 日 内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限 、 收 益率 等信 息 , 并 在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情 况。 11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年 报及 半 年 报 中 披露 其 持 有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市 值 占 基 金净 资 产的 比 例和 报 告 期 内所 有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中 披 露其 持 有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总额 、 资产 支 持证 券 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 的比 例 和 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12 、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 揭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13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投 资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的情况 。 1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 开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相关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不 可抗 力;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十六、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 动,将使本 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的风 险, 导致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动 。 本 基金 的 市 场风 险 主要 为 债 券投 资风 险。 (1)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 或 者债 券回 购交易 到期 时 交 易对手 方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义 务等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利 率风 险 市场利 率波动会导致 债券市场的 收益率和价格 的变动,如 果市场利率上 升,本基 金持 有债券 将面 临价 格下 降、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场利 率下 降, 债券 利息 的再投 资收 益 将 面临下 降的 风险 。 3)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 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相对 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 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4)利 差风 险 债券市 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 券之间的利差 变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类属 债券价格 变化 的风险 。 5)市 场供 需风 险 如果宏 观经济环境、 政府财政政 策、市场监管 政策、市场 参与主体经营 环境等发 生变 化,债 券市 场参 与主体 可 用资金 数量 和债 券市场 可 供投资 的债 券数 量可能 发 生相应 的变 化, 最终影 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的 变化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投 资所取得的收 益率有可能 低于通货膨胀 率,从而导 致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资 产实 际购买 力下 降。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券流动性 不足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可能无法 迅速、低成本 地调整基 金投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资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基金的特 殊要求,本 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 比例以应对赎 回要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带 来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 3、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 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例 如,越权 违规 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或 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 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的 利 益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4、政 策风 险 因相关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政策 修改等基金管 理人无法控 制的因素的变 化,使基 金或 投资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 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 值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法 的调 整 而 引 起 基 金净 值 波动 的 风险 、 相 关 法规 的 修改 导 致基 金 投 资 范围 变 化基 金 管理 人 为 调 整投 资组合 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风 险等 。 5、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风 险 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发 行主体一般 是信用资质相 对较差的中 小企业,其经 营状况稳 定性 较低 、 外 部融 资 的可 得性 较 差, 信用 风险 高于大 中型 企 业; 同时 由于 其财务 数据 相 对不透 明, 增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用 品种 , 极 端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较大 的损 失。 6、国 债期 货风 险 本基金 可投资于国债 期货,国债 期货作为一种 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险 点。 投资国 债期 货主 要存 在以 下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国债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国债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 是指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险, 以及不 同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 险: 是指 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国 债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6) 操作 风险 : 是 指由 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7、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 融市 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本基 金还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销 售,但是 , 本基金 并不 是 其 他销 售 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 其他 销售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其他 销 售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 高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 出 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经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 效,并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形的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 解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 集资 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 基金财 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范围 内且 在不 影响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增加 、减 少、 调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5)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范围 内, 在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6) 销售基 金份 额; 7)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8) 依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9)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11)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2)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3)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4)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5)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6)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7)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 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8)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集 期间 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 证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登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 法 授 权 代表 有 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一 基 金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1 、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报 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 费, 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的 除 外;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范围 内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4)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范围 内且 在不 影响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增加 、减 少、 调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5)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范围 内, 在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登 记机 构、 基金销 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6)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范围 内, 在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7)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8)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9)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发 生以 下 任何一 种情 形时, 本基 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第 十九 部 分的 约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并 终止: 1)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 2)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少 于200人。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但 应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 日 。 3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30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 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 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 对 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2)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通 知后 , 在2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4) 上述第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3) 如果参 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 低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 则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六个 月 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有 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5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召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后 , 对 原 有 提案 的 修 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 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6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2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 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除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别 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资 者 身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符 合 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各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 内 并列 的 各 项 议 题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 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8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9 、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 直 接 引用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规 则 的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规则 修 改导 致 相 关 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和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经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 有 新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60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情形的 ;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5)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日 内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 月。 4 、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6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 据 该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各 方 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成立时 间: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 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0,000,000 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长期 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2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00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 现、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款 ; 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 融资券 、 公司债 、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换 债 券) 、 可交 换债 券、 政府 支 持机构 债券 、 政府支 持债 券、 地方政 府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债券回 购和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 国 债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参 与股 票、 权证投 资, 但可 持有 因可 转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包 括 因 持有该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 以及 因投 资可 分离 债券 而产生 的权 证。 因上 述原 因持有 的股 票 和 权证等 资产 ,本 基金 将在 其可交 易之 日 起 10 个交 易 日内卖 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债券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 后 ,保 持 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不低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于 5% 。 2)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 资 限制:


a 、 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b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国 债 期 货合 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g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h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i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j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k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l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m 、本基金投 资国 债期 货 后,需 遵循 下列 限制: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 有 的债 券 总 市 值的 3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n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o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3) 法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出 现可 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变 动的 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3)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 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 险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 手的名 单。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 到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 定期或 不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场 现 券及 回 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行 更 新, 名 单 中 增加 或 减少 银 行间 市 场 交 易对 手时须 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 名单 进 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 的 银行 间 市 场 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发生 此种情 形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 中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与 核心 交 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进 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手 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先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 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行 存 款 的 信用 风 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 银 行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 银 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择 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商 银 行、中 国银 行、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 任 人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 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审核 核心 存款银 行是 否 在 名单内 列明 。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 人董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 行 价 格、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 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产 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时 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 关于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督 ,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 托 管 人认 为 上述 资 料可 能 导 致 基金 出 现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就 该风 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 施 进行 补 充书 面 说明 , 并 保 留查 看 基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因 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及其 他运 作 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 于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尚 未 成交 的 且 基 金 托管 人 在 交 易前 能 够 监 控 的投 资 指 令 ,基 金 托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执 行 ,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值 完 成 后 方可 获 知 的 监 控指 标 或 依 据交 易 程 序 已 经成 交 的 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必 须 在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 行 核查 , 核 查 事 项包 括 但 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现 基 金 托 管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 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 务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2 、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机 构 按 销 售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 定 ,将 认 购 资 金 划入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具有 托 管 资 格 的商 业 银行 开 设的 泓 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 认 购 专户 。 该账 户 由基 金 管 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募 集 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 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 、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 开 设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银行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应 符 合《人 民币 银行 结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4 、 基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5 、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和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 券 托 管自 营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 购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 其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 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 、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的 有 关 实 物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 管 库 ; 其中 实 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或 银 行间 清 算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或票 据 营业 中 心 的 代保 管 库。 实 物证 券 的 购 买和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 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 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的 原 件 分 别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方 式将 合 同 原件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合同原 件应 存放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 件保管 部门 15 年以上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1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是 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并 以 双方 认 可 的 方式 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2 、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 国 债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2)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 估值 净 价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③ 交 易 所 上 市未 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④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估值 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4) 交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固 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 进 行交 易的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或 按成 本法 进行估 值。 6)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和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8) 本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本 列示,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 间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 利 息 。 9) 本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和 备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10) 国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11)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2)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 估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A 类基 金份 额 或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总 和 超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额 部 分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 11 )项进 行估值时 ,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 货交 易 所、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4 、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账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必 须 及 时查 明 原因 并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5 、 基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 30 日 内 完成半 年度 报告 ,在 半年 报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在 45 日 内完 成年 度 报告,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 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当 在公 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 备案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内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的 基 金 登 记机 构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 保管 , 保存 期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 之日 起不得 少 于 20 年,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 时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 基 金合同 》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日 等 涉及 到 基 金 重要 事 项日 期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应 于发 生 日 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由 于 自 身 原因 无 法 妥 善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1 、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提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 的 服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定 期 或不 定 期 发 送对 账 单, 但 由于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未 详 实填 写 或 更 新客 户资料 (含 姓名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送 出 的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账 单不 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讯 材料 , 如基金 新产 品或新 服务 的 相关材 料、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按 分 红权 益 再投 资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具 体 以届 时 的 基 金分 红公告 为准 ) 。 红利 再投 资 免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 基 金 可 通 过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提 供 定期 定 额 投 资的 服 务 , 即 投资 者 可 通 过固 定 的销 售机构 , 采 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 定额投 资不 受日 常最 低申 购金额 限制 。 定 期定额 具体 实施 时间 和业 务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在指 定媒 介的 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投 资 者 可 在 同时 销 售 转 出基 金 、 转 入 基金 并 开 通 基金 转 换 业 务 的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转入基 金、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金申 购赎 回的 业务 规则 。 办理 基金 转 换 业 务 的 投 资者 可 获得 一 定的 费 率 优 惠, 具 体业 务 规则 和 办 理 时间 详 见基 金 管理 人 发 布 在指 定媒介 的公 告。 (五) 呼叫 中心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 9 :00-11 :30 ;下午 13 :00-17: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服 热线 服务 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账 户时 如 预 留 电子 邮 件 地 址 并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客服 电话订 制电 子邮 件服 务, 可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资 料变 更 后 获得此 项服 务。 (七) 短信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账 户时 如 预 留 手机 号 码 并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客 服 电话 订制短 信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 项 服务。 (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书 信、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对 基 金管 理 人和 销 售 机 构所 提 供的 服 务进 行 投 诉 或提 出 建议 。 投资 者 还 可 以通 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该 其他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九)如本 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 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泓德 裕荣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 《泓 德裕荣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泓 德裕荣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