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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优势行业(000390)

华商优势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 七 月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
监会2013 年9月12日证监许可[2013]1185号文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 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本基金 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受到
经济周期、 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
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
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选择中强调主题投资策略和成长策略, 这种评估具有
一定的主观性, 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而存在个股
选择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11 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0 九、基金的投资.......................................................................................................... 48 十、基金的财产.......................................................................................................... 6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十六、风险揭示.......................................................................................................... 7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二十二、备查文件.................................................................................................... 130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 华 商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商优 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华 商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基金合同: 指 《 华 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商优 势行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 华商优 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商 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组织 。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华商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或接受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由 该 登 记 机 构 办理 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过 3 个月 。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36、 《业务规则》 : 指 《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遵守 。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1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4、元:指人民币元 。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0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媒 体。 51、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 注册资本:壹亿元 7、 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 联系人:周亚红 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 、 管 理 基 金 情 况 : 目 前 管 理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盛 世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动 态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产 业 升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稳 健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价 值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华 商 价 值 共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大 盘 量 化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基 金 、 华 商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双 债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创 新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锐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未 来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稳 固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健 康 生 活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商 量 化 进 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双 翼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常 态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双 驱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智 能 生 活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兴 活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男,清华大学 EMBA 。现 任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 委 书 记 ; 历 任 天 水 市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天 水 市 财 政 局 副 局 长、局长、党组书记。 田洪宝: 董 事 。 男 , 经 济 学 专 业 研 究 生 学 历 , 曾 就 职 临 沂 电 业 局 , 任 用 电 所 副 主 任 、 副 局 长 、 党 委 委 员 ; 潍 坊 电 业 局 , 任 副 局 长 ; 山 东 潍 坊 发 电 厂 , 任 工 会 主 席 、 党 委委员、 副厂长; 北京第二热电厂, 任厂长、 党委委员; 华电 (北京) 热电有限公司 , 任总经理、 党委委员;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任计划发展部副主任、 规划发展部副主任, 期 间 兼 任 浙 江 华 电 三 门 发 电 厂 筹 建 处 主 任 ; 华 电 陕 西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 任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党 组 成 员,兼任陕西华电安康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俊 芳 : 董 事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 现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纪 委 书 记 、 董 事 ; 曾 就 职 于 山 东 省 广 饶 县 第 六 中 学 、 济 南 钢 铁 总 厂 职 工 大 学 、 济 南 钢 铁 总 厂 ; 历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党 办 、 公 司 办 主 任 , 工 会 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 鹏 : 董 事 。 男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甘 肃 经 济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 兰 州 信 托 上 海 武 昌 路 营 业 部 、 闽 发 证 券 公 司 , 历 任 华 龙 证 券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 国 兴 : 董 事 。 男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招 商 银 行 兰 州 分 行 、 甘 肃 省 国 税 局 、 中 国 化 工 集 团 , 历 任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 晖 : 董 事 。 男 , 大 专 学 历 ,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党组成员; 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 历任团委干事、 团委副书记、 宣 传 副 部 长 、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党 总 支 书 记 ; 黑 龙 江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任 金 融 产 业 部 经 理 ; 黑 龙 江 龙 电 典 当 公 司 , 任 总 经 理 ; 华 信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 任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梁永强 : 董事。 男, 经 济学博士。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基金经理, 曾 就 职 于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量 化 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曲 飞 : 独 立 董 事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工 程 师 。 现 任 北 京 亿 路 特 通 新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北 京 亿 阳 汇 智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南 京 长 江 第 三 大 桥 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曾就职于江苏盐城悦达集团、 亿 阳 集 团 经 贸 公 司 ; 亿 阳 交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任 副 总 裁 、 总 裁 ; 亿 阳 信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 光 远 : 独 立 董 事 。 男 ,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 任 北 京 中 视 旭 晨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高 级 战 略 顾 问 , 中 央 电 视 台 财 经 评 论 员 。 曾 就 职 于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乡 镇 企 业 局 、 北 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 向 东 : 独 立 董 事 。 男 , 本 科 学 历 , 研 究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已 退 休 , 曾 就 职 于 河 北 省 宣 化 钢 铁 公 司 , 任 管 理 干 部 ; 河 北 省 冶 金 工 业 厅 , 任 经 济 研 究 室 主 任 ; 冶 金 工 业部经济调节司, 任副司长; 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 任副司长;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苏 金 奎 : 监 事 。 男 , 本 科 学 历 , 会 计 师 。 现 任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 曾 就 职 于 金 昌 市 农 业 银 行 、 化 工 部 化 工 机 械 研 究 院 、 上 海 恒 科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华 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李 亦 军 : 监 事 。 女 ,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部 门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 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后 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 中瑞华恒会计师事务所; 历任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部门经理。 徐 亮 天 : 监 事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务 处 处 长 , 历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处 物 价 科 科 员 、 成 本 科 科 员 、 科 长 、 财 务 处 副 处 长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梁永强:董事、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公司筹 备 组 , 公 司 成 立 后 历 任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商 动 态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新 锐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未 来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 担 任 研 究员、高级研究员。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品设计师、 渠道主管、市场部副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陆涛:副总经理。男,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保障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运 营 总 监 。 曾 任 裕 翔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统 管 理 员 , 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刘宏:副总经理。男,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2002 年 7 月至 2007 年 2 月, 就 职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 任项目经理;2007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 就职于云南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员;2008 年 4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 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商 价 值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盛 世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创 新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吴鹏飞:男,经济学博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03 年 7 月至 2006 年 7 月于渤海证券, 任行业研究员;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于嘉实基金, 任 行业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经理;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7 月于渤海证券,任研究部总经理;2010 年 7 月至 2013 年 3 月初于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投资经理。2013 年 3 月加 入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2013 年 12 月 11 日至今担任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9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29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田明圣,男,经济学博士,2013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担任华商优势 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 永 强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华 商 动 态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新 锐 产 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刘 宏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华 商 盛 世 成 长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华商价 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创新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伟泓: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商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双 债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双 翼 平 衡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蔡 建 军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商 健 康 生 活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 鹏 飞 : 华 商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新 常 态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敬业、 诚 信 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 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 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 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环 境 控 制 包 括 管 理 思 想 、 经 营 理 念 、 控 制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 理 层 通 过 定 期 学 习 、 讨 论 、 检 讨 内 控 制 度 , 组 织 内 控 设 计 并 以 身 作 则 、 积 极 执 行 , 牢 固 树 立 诚 实 信 用 和 内 控 优 先 的 思 想 , 自 觉 形 成 风 险 管 理 观 念 ; 通 过 营 造 公 司 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 事 会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内 控 工 作 的 评 估 审 查 , 对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同 时 , 通 过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避 免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建 立 健 全 符 合 现 代 企 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④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 立 科 学 的 聘 用 、 培 训 、 轮 岗 、 考 评 、 晋 升 、 淘 汰 等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制 定 单 位 业 绩 和 个 人 工 作 表 现 挂 钩 的 薪 酬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职 员 具 备 和 保 持 正 直 、 诚 实 、 公 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可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 ,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 董 事 会 层 面 设 立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经 营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固 有 资 金 投 资 等 方 面 的 合 法 、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的 分 析 检 查 , 对 各 种 风 险 预 测 报 告 进 行 审 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作 为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照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 二 层 次 风 险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经 营 层 层 面 的 风 险 控 制 , 具 体 为 在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 投 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分 析 、 评 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研 究 并 制 定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策 略 , 对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情 况 提 出 指 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 察 稽 核 部 独 立 于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 三 层 次 风 险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各 部 门 对 自 身 业 务 工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的 自 我 检 查 和 控 制。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公 司 各 部 门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 部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及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行 政 管 理 制 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 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 立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 送 达 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 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 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 ,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 ;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元, 增长 10.67% ;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长 6.09% , 其中, 利 息净收入增长 4.65%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增 长 4.62% 。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 1.30%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三综合”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 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 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 物 理 渠 道 全 面 转 型 创 新 试 点 , 智 慧 网 点 、 旗 舰 型 、 综 合 型 和 轻 型 网 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 , 较上年提升 7.55 个 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 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多 项 核 心 指 标 继 续 保 持 同 业 领 先 。 金 融 资 产 1,000 万 以 上 的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数 量 增 长 23.08%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 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 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 区 、 新 疆 霍 尔 果 斯 特 殊 经 济 区 主 要 业 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 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业财资》 杂志 “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 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 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力 铮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 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 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 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洪渊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8)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96699,上海地区 962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10)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 339 号商行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李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0571-95548 (2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庞晓芸 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2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A 座 21 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A 座 21 层(266061)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uzc@zxwt.com.cn


(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胡岩 客服热线:4006-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3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谢永 林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安徽省内)、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3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00155 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电话 0791-86289667 传真 0791-8628148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3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258 联系人:唐岚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 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ats.com.cn (4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4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章力彬 联系电话:0571-8782510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4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4)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心西楼 11 层(100031)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客服电话:010-83991716 网址: www.rxzq.com.cn (4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7)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4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4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王逍 客服电话:4001099918、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5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15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李景平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81147394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5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 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网址:www.erichfund.com (5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徐诚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8)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fund.com (5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1)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 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联系人:付少帅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6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吴强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王巨明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5)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人代表: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19-9868 (6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67) 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穆宏轩 电话: 88460066 联系人:房珊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5596 网址:fangshanshan126@126.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周祎 联系人: 周祎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华 商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3]1185 号 文核准募集,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至 2013 年 12 月 9 日,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 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50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人民币计算,设 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639,497,523.42 份, 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为 54,214.99 份, 两项合计共 639,551,738.41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归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 次 募 集 期 间 所 发 生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 信 息 披 露 费 等 费 用 不 从 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情 况 已 符 合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自 该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 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后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 具 体 的 申 购 开 始 时 间 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 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后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 具 体 的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超过部 分不设最低 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 元, 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 制 ;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有 认 购 基 金 记 录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但 受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在 代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000 元, 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为5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份;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 上 述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调 整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请。申购、赎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提 前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申 购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投 资 人 缴 纳 申 购 费 用 时 , 按 单 次 认 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 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应交纳赎回费。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 ,其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 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其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 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 30 日≤ T < 1 年 0.5 %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 式 , 最 新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示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开 始 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其 对 应 费 率 为1.5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9,383.07 份基金份额。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25 %=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 比例不低 于 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需要刊登暂停公 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或 者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解冻 与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则。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以 对 经 济 周 期 、 产 业 周 期 判 断 为 基 础 , 深 入 研 究 不 同 经 济 周 期 下 产 业 周 期 的 变 化 , 准 确 把 握 在 产 业 周 期 变 化 过 程 中 表 现 相 对 优 势 的 行 业 和 主 题 板 块 , 通 过 超 配 优 势 行 业 和 板 块 、 精 选 这 些 行 业 和 板 块 中 成 长 性 良 好 的 优 质 股 票 来 构 建 组 合 , 实 现 基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长。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主 要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 指期货 、 中小企业私 募债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本基金投资所定义的优势行业主题类 股票占比 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债券、权 证 、货币市 场 工具和资 产 支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100% ,其 中权证占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0—3%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判断经济周期, 以经典经济周期对资本市场形成方向影响为基础,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政 策 形 势 、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的 综 合 分 析 , 主 动 判 断 市 场 方 向 , 进 行 积 极 的 资 产 配 置 。 通 过 对 股 票 市 场 的 判 断 , 在 市 场 衰 退 末 期 、 复 苏 和 繁 荣 周 期 阶 段 , 积 极 增 加 权 益 类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 在 市 场 衰 退 阶 段 , 主 动 降 低 权 益 类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 同 时增加债券仓位,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 风险,提高组合收益。 判断市场周期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1 ) 宏观经济因素。 包括国际资本市场宏观经济数据的变化、 国内 CPI 和 PPI 的 变化、货币供给与需求水平的变化、利率水平的变化以及市场对以上因素的预期等; (2 ) 政策预期因素。 包括财政和货币政策以及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其他各种政 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及市场对这些因素的预期等; (3 ) 行业因素。 包括 行业的盈利周期和环境的变化、 行 业内主要上市企业的盈利 变化以及市场对行业变化的预测等;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4 ) 市场情绪因素。 包括市场微观结构出发的分析师一致预期分歧的变化和趋势、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水 平 变 化 及 其 历 史 比 较 、 股 票 市 场 与 债 券 市 场 的 相 对 强 弱 、 股 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与历史水平的比较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遵 循 行 业 间 优 势 配 置 、 各 行 业 内 优 选 个 股 相 结 合 的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 其 中 行 业 间 优 势 配 置 是 以 宏 观 经 济 、 产 业 周 期 、 行 业 成 长 性 、 行 业 竞 争 力 和 估 值 等 五 个 指 标 为 基 础 , 综 合 评 判 行 业 所 处 的 状 况 和 未 来 发 展 趋 势 , 筛 选 出 经 济 周 期 不 同 阶 段 的 优 势 行 业 , 这 些 优 势 行 业 具 有 综 合 性 的 比 较 优 势 、 较 高 的 投 资 价 值 、 能 够 取 得 超 越 各 行 业 平 均 收 益 率 的 投 资 收 益 ; 行 业 内 优 选 个 股 是 以 若 干 财 务 指 标 、 成 长 性 、 估 值 、 在 所 属 行 业 当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 企 业 的 盈 利 前 景 及 成 长 空 间 、 是 否 具 有 主 题 型 投 资 机 会 等 定 性 与 定 量 指 标 为 基 础 , 筛 选 出 经 济 周 期 与 行 业 发 展 的 不 同 阶 段 下 , 具 有 较 高 投 资 价 值 、 持续成长性较好的优势个股。 (1 )行业配置策略 在 具 体 行 业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从 宏 观 经 济 、 产 业 周 期 、 行 业 成 长 性 、 行 业 竞 争 力 和 估 值 等 五 个 维 度 考 虑 , 以 证 监 会 行 业 分 类 为 标 准 , 对 行 业 配 置 定 期 进 行 综 合 评估,遴选出优势行业,并制定以及调整行业资产配置比例。 1)宏观经济的影响。主要评估 a) 当前宏观 经济形势对行业的影响; b) 经济周期与行业发展的相关性; c) 行业本身 的周期等。 2)产业周期的影响。主要研判 a) 国家产业 政策对行业的支持或限制态度; b) 产业周期对企业效益的影响程度。 3)行业成长性分析。主要考量 a) 国民经济 发展与行业增长的关联度; b) 行业的发 展空间、 增 长速度以 及 可持续的 时 间:主要 研 究行业整 体 供求状 况 的 变 化 趋 势 , 包 括 : 当 前 是 供 给 过 剩 、 供 求 平 衡 还 是 供 不 应 求 , 需 求 增 长 与 生 产 能 力 增长和进出口贸易增长的关系; c) 国内外行 业的景气度及变化趋势;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d) 国内行业产业结构的演变趋势以及对行业利润率的影响; e) 出现重大 技术突破的可能性及对行业的 影响。 4)行业竞争力分析。主要分析 a) 行业的集 中度及变化趋势; b) 进出入壁垒的强弱; c) 替代产品 对行业的威胁; d) 上下游行业的景气度及议价能力。 )估值分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各 行 业 的 特 点 , 确 定 适 合 该 行 业 的 估 值 方 法 , 结 合 对 行 业 成 长 性 的 判 断 , 参 考 历 史 估 值 水 平 以 及 类 似 状 况 下 代 表 性 国 家 和 地 区 行 业 估 值 水 平 , 确 定 该行业合理的估值,得出行业股价高估、低估或中性的判断。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既 会 定 期 对 大 类 行 业 的 前 景 进 行 评 估 ,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 首 先 确 定 大 类 行 业 的 配 置 比 例 , 之 后 根 据 对 细 分 行 业 或 产 品 的 前 景 评 价 , 进 行 大 类 行 业 内 部 的 细 分行业配置。 (2 )个股投资策略 A 、 在行业配置策略的基础上, 本 基金重点投资于优势行业中获益程度较高且具有 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重点考虑如下因素: 1)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且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公司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处于垄断地 位 或 者 具 有 独 特 的 竞 争 优 势 , 如 具 有 垄 断 的 资 源 优 势 、 领 先 的 经 营 模 式 、 稳 定 良 好 的 销售网络、著名的市场品牌或创新产品等。 2)公司具有持续的成长能力和成长潜力。除了考察公司过去 2-3 年的主营业务收 入 增 长 率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增 长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等 衡 量 公 司 成 长 性 和 盈 利 质 量 的 量 化 指标外, 更 注 重 对 公 司 未 来 成 长 潜 力 的 挖 掘 , 从 公 司 的 商 业 盈 利 模 式 的 角 度 深 入 分 析 其获得业绩增长的内在驱动因素,并分析这些业绩驱动因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3) 公司具有估值优势。 针对不同 行业特点采用相应的估值方法, 参 考国际估值水 平 , 将 公 司 的 估 值 水 平 与 整 个 行 业 的 估 值 水 平 及 市 场 整 体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比 较 , 重 点 考 量过去 1-2 年的公司估值和市场对公司未来 1 年估值的预期作为指标, 选择具有动态估 值优势的公司。 4)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分 析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管理层素 质及其经营决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策能力、投资效率等方面,判断公司是否具备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能力 。 本 基 金 将 对 行 业 和 个 股 的 综 合 性 比 较 优 势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以 准 确 把 握 优 势 行 业 及 优 势 个 股 的 变 化 趋 势 , 根 据 国 内 外 政 治 经 济 环 境 与 行 业 景 气 状 况 的 最 新 变 化 , 重 新 评 估优势行业,并据此对投资组合当中的行业和个股进行及时调整。 B 、主题策略 投 资 主 题 是 影 响 经 济 发 展 或 企 业 盈 利 前 景 的 关 键 性 和 趋 势 性 因 素 , 具 有 动 态 、 前 瞻 、 跨 行 业 或 跨 地 区 等 特 征 。 作 为 以 行 业 配 置 为 基 础 的 个 股 投 资 策 略 的 重 要 补 充 , 本 基金的主题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 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通 过 对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中 的 制 度 性 、 结 构 性 或 周 期 性 趋 势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 深 入 挖 掘 上述 趋 势 得 以 产 生 和 持 续 的 内 在 驱 动 因 素 以 及 潜 在 的 投 资 主 题 , 并 选 择 那 些 受 惠 于 投 资 主 题的公司进行投资。 主题策略的关键步骤如下: a) 主题挖掘 : 遵循自上 而下的分析模式, 从经 济体制变革、 产业结构 调整、 技术发 展 创 新 等 多 个 角 度 出 发 , 分 析 经 济 结 构 、 产 业 结 构 或 企 业 商 业 运 作 模 式 变 化 的 根 本 性 趋 势 以 及 导 致 上 述 根 本 性 变 化 的 关 键 性 驱 动 因 素 , 从 而 前 瞻 性 地 发 掘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中 的投资主题。 b) 主题投资: 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 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题行业 或 主 题 板 块 , 从 而 确 定 受 惠 于 相 关 主 题 的 企 业 。 在 此 基 础 上 , 依 据 企 业 对 投 资 主 题 的 敏感 程度、 反应速度以及获益水平等指标, 精选个股。 那些敏感程度高、 反应速度快、 获益水平高的企业将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c) 主题转换 : 经济发展呈现多元化动态发展特征, 而投资主题可能会随着社会和经 济 的 发 展 而 有 所 变 化 。 通 过 紧 密 跟 踪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及 其 内 在 驱 动 因 素 的 变 化 , 不 断 地 挖 掘 和 研 究 新 的 投 资 主 题 , 并 对 主 题 投 资 方 向 做 出 适 时 调 整 , 从 而 准 确 把 握 新 旧 投 资 主题的转换时机,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C 、股票库的构建 在 股 票 库 的 具 体 操 作 上 , 我 们 将 根 据 以 上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 综 合 运 用 定 量 分 析 与 定 性分析筛选的手段,对公司基本面 进行挖掘。 1) 定量筛选: 定量的方法主要通过对公司财务状况、 盈利质量、 成长能力、 估 值 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估,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的公司。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a) 财务状况 : 评估公司在应对不同宏观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阶段的财务的能力, 主 要考察指标为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流动比率等; b) 盈利质量:评估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主要考察近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ROE) 、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 c) 成长能力 :评估公司未来发展趋势与发展速度,成长能力是随着市场环境 的 变 化 , 企 业 资 产 规 模 、 盈 利 能 力 、 市 场 占 有 率 持 续 增 长 的 能 力 , 反 映 了 企 业 未 来 的 发 展 前 景 。 主 要 考 察 指 标 为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等; d) 估值分析: 评估公司相对市场和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 选择价格低于价值的上市 公 司 , 或 是 比 较 企 业 动 态 市 盈 率 等 指 标 , 选 择 目 前 估 值 水 平 明 显 较 低 或 估 值 合 理 的 以 及 未 来 预 期 估 值 较 低 的 上 市 公 司 , 主 要 考 察 指 标 为 市 盈 率(P/E) 、市净率(P/B) 、PEG 、 EV/EBITDA 等。 2) 定性筛选: 作为定 量筛选的重要补充, 本 基金还将通过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定性 研究分析,选择具备投资潜力的个股,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备选股票库。 a) 行业地位 突出、 有市 场定价能力。 属于行业 龙头, 具有 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对产 品定价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b) 具有核心竞争力。 在管理、 品牌、 资源、 技术、 创新能力中的某一方面或多个方 面 具 有 竞 争 对 手 在 短 时 间 内 难 以 模 仿 的 显 著 优 势 , 从 而 能 够 获 得 超 越 行 业 平 均 的 盈 利 水平和增长速度。 c) 主营业务 突出, 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 盈利能力高于行 业平均水平,未来盈利具有可持续性。 d)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管理能力强。 已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 管理层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思路。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信 用 策 略 和 时 机 策 略 相 结 合 的 积 极 投 资 方 法 , 力 求 在 保证资产流动性和最大限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 )自上而下资产配置 充 分 研 究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市 场 结 构 变 化 、 资 金 流 动 情 况 , 通 过 对 宏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观 经 济 走 势 分 析 预 测 未 来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趋 势 和 幅 度 ,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 根 据 各 类 属 资 产的预期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各类资产配置。 (2 )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幅 度 和 形 状 , 对 于 不 同 信 用 等 级 、 在 不 同 市 场 交 易 债 券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 结 合 考 虑 流 动 性 、 票 息 、 税 收 、 可 否 回 购 等 其 他 决 定 债 券 价 值 的 因 素 , 发 现市场个券相对失衡状态。 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a 、 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 债券;b、 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c 、 存在信用溢价的债券;d、 较高债性或期权价值的 可转换债券;e 、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种。 1)利率预期策略 基 金 管 理 人 密 切 跟 踪 最 新 发 布 的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和 金 融 运 行 数 据 ,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可 能 情 景 , 预 测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政 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变 化 趋 势 , 在 此 基 础 上 预 测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动 趋 势 , 以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趋 势 。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 的 久 期 ;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将 下 降 时 , 提 高 组 合 的 久 期 。 并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债 券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如 子 弹 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 司) 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 结 合 各 类 券 种 税 收 状 况 、 流 动 性 状 况 以 及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状 况 的 分 析 , 评 定 不 同 债 券 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 券 选 择 方 面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所 有 投 资 的 信 用 品 种 进 行 详 细 的 财 务 分 析 和 非 财 务 分 析 。 财 务 分 析 方 面 , 通 过 对 财 务 报 表 分 析 , 对 企 业 规 模 、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 偿 债 能 力 和 盈 利 能 力 四 方 面 进 行 评 分 ; 非 财 务 分 析 方 面 ( 包 括 管 理 能 力 、 市 场 地 位 和 发 展 前 景 等 指 标 ) 则 主 要 通 过 实 地 调 研 和 电 话 会 议 的 形 式 实 施 。 利 用 打 分 机 制 来 评 判 该 企 业 企 业的风险状况, 重点投资于低风险的企业债券; 对于高风 险企业, 有 相应的投资限制; 不投资于绝对风险的债券。 3)时机策略 a ) 骑乘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 限 位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陡 峭 处 的 债 券 , 也 即 收 益 率 水 平 处 于 相 对 高 位 的 债 券 , 随 着 持 有 期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限 的 延 长 ,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将 会 缩 短 , 从 而 此 时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将 会 较 投 资 期 初 有 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b) 息差策略。 利用回 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 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 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c ) 利差策略。 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 势 做 出 判 断 , 从 而 进 行 相 应 的 债 券 置 换 。 当 预 期 利 差 水 平 缩 小 时 , 可 以 买 入 收 益 率 高 的 债 券 同 时 卖 出 收 益 率 低 的 债 券 , 通 过 两 债 券 利 差 的 缩 小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 当 预 期 利 差 水 平 扩 大 时 , 可 以 买 入 收 益 率 低 的 债 券 同 时 卖 出 收 益 率 高 的 债 券 , 通 过 两 债 券 利 差 的 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以 及 资 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 预 测 资 产 池 未 来 现 金 流 变 化 , 并 通 过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 久 期 与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同 时 ,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对 标 的 证 券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 个 券 选 择 以 及 把 握 市 场 交 易 机 会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结 合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基金管 理 人 和 行 业 研 究 员 对 可 转 债 发 行 人 的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对 公 司 的 盈 利 和 成 长 能 力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 在 对 可 转 债 的 价 值 评 估 方 面 , 由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内 含 权 利 价 值 ,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数 量 化 方 法 对 可 转 债 的 价 值 进 行 估 算 , 选 择 价 值 低 估 的 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方面, 本 基 金 会 加 强 自 下 而 上 的 分 析 , 将 机 构 评 级 与 内 部 评 级 相 结 合 , 着 重 通 过 发 行 方 的 财 务 状 况 、 信 用 背 景 、 经 营 能 力 、 行 业 前 景 、 个 体 竞 争 力 等 方 面 判 断 其 在 期 限 内 的 偿 付 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 分析。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将 以 控 制 风 险 为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本 着 谨 慎 原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 基 金 的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基 于 市 场 系 统 风 险 模 型 的 中 短 期 风 险 判 断 , 在 预 测 市 场 风 险较大时, 应用择时对冲策略, 即在保有股票头寸不变的情况下或者逐步降低仓位后, 在 市 场 面 临 下 跌 时 择 机 卖 出 期 指 合 约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 当 股 市 好 转 之 后 再 将 期 指 合 约 空 单平仓。当市场向好时,管理人可择机在股指期货市场建立能够使得组合 β 值 稳定的 头 寸 从 而 避 免 现 货 快 速 建 仓 带 来 的 流 动 性 冲 击 , 然 后 在 保 持 组 合 风 险 敞 口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在 缓 慢 的 现 货 市 场 建 仓 过 程 中 有 节 奏 地 将 期 货 头 寸 逐 步 平 仓 , 充 分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基 金 权 证 投 资 将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追 求 在 风 险 可 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从 五 个 方 面 综 合 定 价 , 选 择 低 估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五 个 方 面 包 括 信 用 因 素 、 流 动 性 因 素 、 利 率 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本基金投资所定义的优势行业 主题类股 票 占比不低 于 非现金基 金 资产的 80% ;债券、 权证、现 金 、货币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为 5%—100%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的 0.5 %;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其中,有 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6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45%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0-95% , 因 此 在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55% ,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沪深 300 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 上证国债指数以国债为样本,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 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 3、 作为混合型基金,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的资产配 置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 果 今 后 上 述 基 准 指 数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 名 称 , 或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市 场 中 出 现 更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比 较 基 准 指 数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七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3、不 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 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华 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 2,435,878,210.46 元,份额净值为 1.136 元 。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10,825,686.55 37.19 其中:股票


910,825,686.55 37.1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00,000,000.00 49.00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9,556,382.44 13.05 8 其他资产


18,415,990.09 0.75 9 合计





2,448,798,059.08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016 年 3 月 31 日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713,555.00 0.1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41,184,791.24 22.2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1,134,375.34 1.28 E 建筑业 73,300,896.98 3.01 F 批发和零售业 52,586,447.78 2.1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7,685,873.40 1.96 H 住宿和餐饮业 43,254,392.46 1.78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807,492.00 0.12 J 金融业 20,284.17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412,730.74 1.2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1,279,569.56 1.69 S 综合 43,445,277.88 1.78 合计 910,825,686.55 37.39 2.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6 年 3 月 31 日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142 沃森生物 6,594,000 53,675,160.00 2.20 2 600372 中航电子 2,420,972 47,911,035.88 1.97 3 601021 春秋航空 1,027,270 47,685,873.40 1.96 4 000881 大连国际 2,501,144 43,444,871.28 1.78 5 600258 首旅酒店 1,964,323 43,254,392.46 1.78 6 300203 聚光科技 1,626,883 42,624,334.60 1.75 7 300262 巴安水务 2,818,802 42,000,149.80 1.72 8 300090 盛运环保 4,476,458 41,093,884.44 1.69 9 600893 中航动力 1,015,926 40,118,917.74 1.65 10 603883 老百姓 774,582 35,258,972.64 1.45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未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92,551.2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611,012.4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43,623.77 5 应收申购款 1,568,802.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415,990.09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300142 沃森生物 53,675,160.00 2.20 重大事项停牌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 ④ 2014/01/01—2014/12/31 18.30% 0.47% 28.79% 0.67% -10.49% -0.20% 2015/01/01—2015/12/31 79.55% 1.92% 7.82% 1.37% 71.73% 0.55% 2016/01/01—2016/03/31 -2.91% 1.66% -6.84% 1.33% 3.93% 0.33%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注: 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2 月 11 日。 ②根据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 本基金投资所 定义的优势行业主题类股票占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券、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 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 , 其 中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 指期货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基 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十 、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各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应 收 申 购 款 项 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一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他 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 关会计制度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十 二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基 金 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和 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与 未 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 现 部分余额 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自《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半 年 后 的 对 日 ( 若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收盘 后, 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4 元 (含) , 则本基金以该日作为收益分 配基准日, 并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 , 届时见 基金管理人公告; 每 份 基金份 额每次 分 配 比例不低 于 收益分配 基 准日 每份 基 金 份额可 供 分配利润 的 60% ;若基金 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分红除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规则》执行。 十 三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 )基金税收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四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五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的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金 的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10、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11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十 六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 金 风 险 的 来 源 。 作 为 代 理 基 金 投 资 人 进 行 投 资 的 工 具 , 科 学 严 谨 的 风 险 管 理 对 于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成 功 与 否 至 关 重 要 。 因 此 在 基 金 管 理 过 程 中 , 对 风 险 的 识 别 、 评 估 和 控 制 应 贯 穿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 基 金 的 风 险 按 来 源 可 以 分 为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资 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 影响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 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不 完 整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和 收 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3、流动性风险 (1 )大额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持 有 投 资 品 种 以 应 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 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 出 现 困 难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或 暂 停 赎 回 等 风 险。 4、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 要 源 自 于 对 挂 钩 资 产 的 价 格 与 价 格 波 动 的 预 期 。 投 资 于 衍 生 品 需 承 受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等 。 由 于 衍 生 品 通 常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 价 格 波 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 为 剧 烈 , 有 时 候 比 投 资 标 的 资 产 要 承 担 更 高 的 风 险 。 并 且 由 于 衍 生 品 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股 价 指 数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 约 ,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价 格 下 降 等 ,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此 外 , 受 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 一 定 的 流 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6、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 市 场 环 境 或 管 理 人 对 市 场 所 处 的 经 济 周 期 和 产 业 周 期 的 判 断 不 足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偏 离 最 优 化 水 平 , 给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绩 效 带 来 风 险 。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选 择 中 强 调 主 题 投 资 策 略 和 成 长 策 略 , 这 种 评 估 具 有 一 定 的 主 观 性 , 将 在 个 股 投 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 7、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 战 争、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 抗 力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 严 重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 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 金 融市 场 危 机 、行 业 竞 争 、代 理 机 构 违约 、 托 管 行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 金未 经 任 何 一级 政 府 、 机构 及 部 门 担保 。 投 资 者自 愿 投 资 于本 基 金 , 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管 理 人 直 接办 理 本 基 金的 销 售 外 ,本 基 金 还 通过 代 销 机 构销 售 , 但 是, 本 基 金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代 销 机 构 担 保 或 者 背 书 , 代 销 机 构 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 七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的合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可进行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满 足 基 金 合 并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决 定 将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但需在合并实施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方案及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基金合并的方式 基 金 合 并 的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其 他 基 金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为 新 的 基 金 等 方 式 。 本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其 他 基 金 时 , 其 他 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被合并基金均终止。 合 并 实 施 前 指 定 时 间 内 , 不 参 与 基 金 合 并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或 转 换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退 出 拟 合 并 基 金 , 指 定 时 间 内 未 退 出 拟 合 并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 将 继 续 持有合并后的新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三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设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573600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 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条 第 3 ) 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到 会 者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表均 未 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半 年 后 的 对 日 ( 若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收盘后,本基金若满足收益分配条件,则本基金以该日作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并在 1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届 时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分 配 比 例 不 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以 对 经 济 周 期 、 产 业 周 期 判 断 为 基 础 , 深 入 研 究 不 同 经 济 周 期 下 产 业 周 期 的 变 化 , 准 确 把 握 在 产 业 周 期 变 化 过 程 中 表 现 相 对 强 势 的 行 业 和 主 题 板 块 , 通 过 超 配 优 势 行 业 和 板 块 、 精 选 这 些 行 业 和 板 块 中 成 长 性 良 好 的 优 质 股 票 来 构 建 组 合 , 实 现 基 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长。 2、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主 要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 指期货 、 中小企业私 募债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本基金投资所定义的优势行业主题类 股票占比 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债券、权 证 、货币市 场 工具和资 产 支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100% ,其 中 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本基金投资所定义的优势行业主 题类股票 占 比不低于 非 现金基金 资 产的 80% ;债券、 权 证、货币 市 场工具和 资产 支 持 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 ;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①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其中,有 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等; ③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⑤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⑥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股指期货合约按 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 且最 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2 )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的合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可进行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满 足 基 金 合 并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决 定 将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但需在合并实施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方案及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基金合并的方式 基 金 合 并 的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其 他 基 金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为 新 的 基 金 等 方 式 。 本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其 他 基 金 时 , 其 他 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被合并基金均终止。 合 并 实 施 前 指 定 时 间 内 , 不 参 与 基 金 合 并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或 转 换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退 出 拟 合 并 基 金 , 指 定 时 间 内 未 退 出 拟 合 并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 将 继 续 持有合并后的新基金份额。 (3 ) 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 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3、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 九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5 】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主 要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 指期货 、 中小企业私 募债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本基金投资所定义的优势行业 主题类股 票 占比不低 于 非现金基 金 资产的 80% ;债券、 权证、货 币 市场工具 和 资 产 支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5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11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其中,有 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在 同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在 同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4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在 同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托 管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5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发送给对方。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受 限 证 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4 )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 成 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 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 严格的投资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 以 防 范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乙 方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 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 与 配 合 , 但 对 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银 行 间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有 限 公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基金份 额 净 值 均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具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说 明 后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布。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方 法的第 8) 项进行估 值 时,所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比 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4)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 的信息错 误 (包括但 不 限于基金 申 购或赎回 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责赔付。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3 )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公司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 生效不足 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 十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 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按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 以书面或 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但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详 实 填 写 或 更 新 客 户 资 料 ( 含 姓 名 、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箱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定制或主动取消发送的除外 ;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红利再投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登 记 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 分 红 权 益 再 投 资 日 ( 具 体 以 届 时 的 分 红 公 告 为 准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普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和 网 上 直 销 智 能 定 投 服 务,投 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客服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在 线 交 流 咨 询 与 留 言 服 务 。 本 基 金 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因 相 关 方 技 术 系 统 原 因 , 小 灵 通 用 户 暂 不 享 有 短 信 服 务 ) 、Email 等 方 式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内 容 包 括 : 每 笔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每 周基金净值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五)资讯服务 1、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与 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 (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十一、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一 )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 职 能 划 分 可 能 会 发 生 变 化 , 职 能 也 会 相 应 地 做 出 调 整 , 但 不 会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和投资运作。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遵 守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本基 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上 述规则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 并 由 其 解 释 与 修 改 , 但 规 则 的 修 改 若 实 质 性 地 修 改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基金托管人不受 《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 三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将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解 释 与 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14 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14 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及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15 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认) 申 购、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15 5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度第二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28 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30 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30 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30 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30 1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 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30 1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及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30 1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中国证券报、 上海 2015-12-30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基金参加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1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31 1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31 1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31 1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31 1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 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 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31 1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最后 一日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31 1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2016 年 1 月 4 日指数 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部 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4 2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 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部 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7 2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15 2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18 2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18 2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直销 平台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20 25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21 26 华商优势行业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 上海 2016-1-22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7 华商优势行业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 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22 2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29 2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29 3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29 3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29 3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2-1 3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2-1 3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3-16 3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3-16 3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3-17 3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3-29 3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3-29 3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2016-3-29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公司网站 4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3-29 4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3-29 42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3-29 43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3-29 4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4-1 4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4-5 46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4-20 4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5-9 4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5-9 4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5-13 5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国民生银行直销银行基金 通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5-13 5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5-16 5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5-16 5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2016-6-1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公司网站 二十二 、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 备查 文 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