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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纯债A(070037)

嘉实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嘉实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金 ”) 根据2012 年11月5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嘉实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2]1455号)和2012 年11月13日 《 关于 嘉实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2]1039号) 的核准 公开发售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1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又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还包括一些特有风险。 首先, 由于 本 基金投资于 债券 市场( 包括中小企 业私募债) , 本基金无法 完全规避发 债主体的信 用质量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如果持有的债券 (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 金 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另外,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 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不能公开交易,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 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 流动性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基金 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应 当通 过 本基 金管 理 人或 代销 机 构购 买和 赎 回基 金。 本 基金 在募 集 期内 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11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19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35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37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 38 九 、 基 金转换 ................................................................................................................................ 48 十 、 定 期定额 投 资 计划 ................................................................................................................ 60 十 一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冻 结 与解冻..................................................................... 61 十 二 、 基金的 投 资 ........................................................................................................................ 62 十 三 、 基金的 业 绩 ........................................................................................................................ 68 十 四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 71 十 五 、 基金的 财 产 ........................................................................................................................ 72 十 六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73 十 七 、 基金收 益 与 分配 ................................................................................................................ 76 十 八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78 十 九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80 二 十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81 二 十 一 、风险 揭 示 ........................................................................................................................ 85 二 十 二 、差错 处 理 ........................................................................................................................ 87 二 十 三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资 产的清 算 ................................................................. 90 二 十 四 、基金 合 同 内容摘 要 ........................................................................................................ 93 二 十 五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108 二 十 六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23 二 十 七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125 二 十 八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 126 二 十 九 、备查 文 件 ...................................................................................................................... 1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嘉实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 发起式基金: 指按照 《运作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 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 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3 、 基金管理人: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实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9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 《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9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 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并于 2014 年 7 月7 日修订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1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发起资 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1、 发起资 金提供方: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2、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 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 构: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代销机 构 :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 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 注册登 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0、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31、 基金账 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34、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5、 基金 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 数) 40、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指《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5、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 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 额 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 :指 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 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 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对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55、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6、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 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58、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根据认 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两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 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 费, 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 , 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称 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 和 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每一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不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基本情 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 德意志资产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30% , 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 部设在北京 并设深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州 、 广州 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 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和特定 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 、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6 年 7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2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93 只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 嘉实丰和价值封闭 、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 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 混合、 嘉实货币、 嘉 实 沪 深 300ETF 联接(LOF )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 股票混合 (QDII ) 、嘉实研 究精选 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 混合、嘉实回报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合、嘉实 基本面 50 指数(LOF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 混合、嘉实 H 股指数 (QDII ) 、嘉 实主题新动力 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 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 ) 、嘉实信用债、嘉实 周期优选 混合、 嘉实安心货币、 嘉实中创 400ETF、 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 嘉实沪深 300ETF 、 嘉实优化红利 混合、 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 券、嘉实纯 债债券、 嘉 实中证中期 企业债指数 (LOF) 、嘉 实中证 500ETF 、嘉实增强信用 定 期债券 、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 嘉实中证 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 嘉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QDII ) 、嘉 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 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宝 A/B 、 嘉实活期宝货币、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 、 嘉实活钱包货币 、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 嘉实 中 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 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 新兴产业股票 、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 强 、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 企 业变革股票 、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 股 票 、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 嘉 实 新 机 遇 混 合 发 起 式 、 嘉 实 低 价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ETF 联接、 嘉实新起点混合、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创 新成长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稳瑞纯债债券、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嘉实新常态混合、 嘉实新优选混合、 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新思路混合、 嘉实稳泰债券、 嘉实稳丰 纯债债券、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债券 。 其中嘉实增长 混 合、 嘉实稳健 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同时, 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 企 业年金 、特定客户资产 投资组合。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 董事长, 硕 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曾任物资部研究室、 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银行监管一司、 银行管理司副处长、 处 长、 副巡视员;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 四部主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赵学军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中共党员。 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 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10 月至 今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 美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 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 息 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 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加坡 ) 董事、 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 董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 信托开发部、 信托事务部、 信托业务一部、 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 高级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 任中诚 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 益亚太区 CFO 、COO ,德意 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 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 问,中国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裁 ,万盟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 张维炯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教授、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 曾 任上海交通 大学动力机 械工程系教 师,上海交 通大学管理 学院副教授 、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 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 , 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 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 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董事会秘书。2007 年10 月 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经理。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 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 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 事 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 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1999 年3 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 任职于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 女士, 督察长, 中共党员, 法学 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 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曲扬女士, 经济学硕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 信息系 ,具有 11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4 年至 2007 年 ,任中信基金固定收益研究员、交易员;2007 年至 2010 年 6 月,任中国光大 银行债券自营投资业务副主管;2010 年 6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1 年 11 月 18 日起至2012 年 11 月 21 日任嘉 实 稳固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11 年11 月18 日至今任嘉实债券 基金经理。 2013 年5 月21 日 至今 任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基金经理。 2014 年 4 月 18 日 至今任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8 日至今 任 嘉实中证中期国 债 ETF 、 嘉实 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 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8 日 至今任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30 日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今任嘉实新财富混合 、 嘉实新起航混合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26 日至今任 嘉实新常态混合、 嘉实新优选混合 、 嘉实新思路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5 月17 日至今任嘉 实稳丰 纯债债券基 金经理。2012 年12 月 11 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无。 3 、债券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 席投资官经雷先生、 固定收益体系资深基金经理王茜女士、 万晓西先生、 胡永青先生、 以 及 投资经理王怀震先生、嘉实国际 CIO Thomas Kwan 先生。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资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 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 基金资产; (3 )利用基 金资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 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内部控 制 制 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 公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 力资源管理、 资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考核、 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 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 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 约原则:组 织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 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 益原则: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 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 。董事会 下 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债券投 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固 定收益业务 首席投资官 、总监及资 深基金经理 、 投 资经理组成, 负责指导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为 公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由 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以 及 相 关部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 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 管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 立 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 责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险 控制第一责 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 围 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努 力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 范 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公司确 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 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1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 生, 保 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结 构,充分体 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 的原则,各 部门均有明 确 的 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 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 知 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 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 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财 务核算与基 金资产估值 系统和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 公 司 自有资产、 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及时、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 基金资产的状况。 (8 )建立科 学、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明确划 分各岗位职 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 和 清 算、基金会 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建立和 维护 信息管 理系统,严 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 资料等信息 安全、真实 和 完 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 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不得有不 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 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 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 并由 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 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 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 增长 10.67% ;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 长 6.09% ,其 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手续费 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 比 26.98% , 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 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 到 88% 。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 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 渠 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 百分点; 同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多项核 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 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客户 金融资产 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 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 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 算 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 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 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业财资》 杂志 “ 中 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 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 业 2000 强中 位列第 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 管处、清算 处、核算处 、跨境托管 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二 、 基 金托管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进 行监督 的 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自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 份 额发售 机 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 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2 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0 号颐和国际 大厦 A 座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王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7)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8)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9)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1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1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12)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1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展海军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1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15)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16)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 )96699 17)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18)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20)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21)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22)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23)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www.jl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2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25)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杭 州联合银行大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26)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27)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28)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宁西路 555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www.lwrcb.com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29)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30)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31)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3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3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34)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3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3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3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3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3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4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4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 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4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a.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4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 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4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45)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46)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47)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3 号楼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48)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49)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50)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张婷婷 电话 18510450202 传真 010-56580660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5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52)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厦 15 楼 中心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5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54)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5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5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5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5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5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6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6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 港中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4011 号港 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南京)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6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0755) 33680000 6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6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6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 (0591)38507538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6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6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6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6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7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钱欢 电话 55165161821 传真 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7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60 7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2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73)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7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 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7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76)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7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 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78)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7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8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8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8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83)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84)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8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8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8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中国华 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010 )58568118 8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 二 ) 基金注 册 登 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金募 集 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2012 年11 月5 日《关于 核准嘉实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55号 )核准募集。 ( 二 ) 基金运 作 方 式和类 型 契约型 开放式。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金存 续 期 不定期 。 ( 四 ) 基金份 额 的 募集期 限 、 募集方 式 及 场所、 募 集 对象 、 募 集 目标 1 、 募集期限: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 《运作办法》 的规定,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 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 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3 个月。 2 、募集方式 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3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 提供 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 、募集目标 本基金 不设募集目标。 ( 五 ) 基金的 认 购 1 、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 , 按照认购金额递减, 即认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认购费 率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投资者在认购A 类基金份 额时需交纳 前端认购费,费率 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 。 2 、募集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 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 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 元。 (1 ) 当投资 者选择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 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 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② 认 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 金A 类基金份 额, 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 )= 9,940.35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40.35= 59.65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认购份额=(9,940.35 + 10)/1.00= 9,950.3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50.35份A 类 基金份额。 (2 )当投资 者选择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 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 元认购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这10,000.00 元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 额=(10,000.00+5.00)/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5.00份C 类基金份额。 4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合 同 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1 日 起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 二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3 年 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000 万元, 或者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 日( 指自然日) , 若基金 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 合同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一 ) 申购、 赎 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 于2013年3 月8 日起开始 办 理日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 三 ) 申购、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的至少一种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本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 回 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 告 。 ( 五 ) 申购、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 资 者通 过代 销 机构 首次 申 购单 笔最 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5,000 元 , 投资 者 通 过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首 次申购 嘉实 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投 资基金A 类基 金份额的 单 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 元, 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投资 者通过直销中心 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20,000元,但已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投资 者可以适用 首次单笔最 低限额人民 币1,000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元;投资者 通过代销机 构或直销中 心柜台 追加 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0 元 ;通过 嘉 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 上直销追加 申购 嘉实纯 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投资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00元,通过嘉实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上 直销 追加申 购 嘉实纯债 债券型发 起式证投资基金C 类基金 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 。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投 资 者通 过代 销 机构 或直 销 中心 柜台 单 笔赎 回不 得 少于1,000份 (如 该帐 户 在该 销售 机 构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 赎回基金全 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 投 资者在销售 机构托管的 基金余额不 足1,000份时 ,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投 资者在该销 售机构 托 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投资基 金A 类基金份 额不得少于1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余额 不足100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 基金全部份 额);若某 笔赎回将导 致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余 额不足1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 通过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直 销单笔赎回 嘉实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 证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 额不得少于10 份 (如该帐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 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 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 份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 整对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 理 人 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 赎 回 的费率 1 、本 基 金申购 费 率按 照申 购 金额 递减 , 即申 购金 额 越大 ,所 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越 低。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申 购 金 额(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其 申 购 费 率 不 按 申 购 金 额 分 档 , 统 一 优 惠 为 申 购 金 额 的0.6 % , 但 中 国 银 行 长 城 借 记 卡 、 招 商 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 费率执行;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其申购费率不按申 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 优 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 % , 则按0.6 % 执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公 告 规 定 的 相 应 申 购 费 率 低 于0.6% 时 , 按 实 际 费 率 收 取 申 购 费 。 个人 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 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按相关公告费 率优惠执行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 2 、 本基金对A 、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对A 类基金份 额 ,不低于 赎 回费总额 的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 有 期 限(H ) 赎回费率 H <365 天 0.10% 365 天≤H<730 天 0.05%


H ≥730 天 0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 有 期 限(H ) 赎回费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H <30 天 0.75% H ≥30 天 0 3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范 围内 调整 申 购费 率和 赎 回费 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违 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 七 ) 申购份 额 、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当投资 者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申购费用 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 申购费用 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 A 类基 金份额。 (2 )当投资 者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 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3 )基金份 数的计算保 留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 分 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 )当投资 者赎回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 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2 )当投资 者赎回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 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3 ) 赎回 金额 保 留至 小数 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下 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 代表 的资产 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 假定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A 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 , 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间H H <365 天 365 天≤H<730 天 H ≥730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 0.1% 0.05% 0 赎回总额(元,d=a ×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e=c ×d ) 11 6 0 赎回金额(f=d-e ) 10,989 11,994 13,000 3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T 日 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 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八 ) 申购、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1 、经基金销 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申 购和赎回申 请 ,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 的 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 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 九 ) 巨额赎 回 的 认定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十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 赎 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1 、发生下列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 易所 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或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注册登记 机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基 金 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除上 述第 (4 )项暂停 申购情形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发生下列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所 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或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3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 或赎回期间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 人应 依法公 告并报中国 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 )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 登 暂 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 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 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 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 (包括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转换等业务) 、 并对通过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 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 十 一 )基金 上 市 交易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 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的相关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九 、 基 金 转 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 只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一 ) 基金转 换 开 始日及 时 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 :2013 年3 月8 日。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 二 ) 基金转 换 的 原则 1 、本基金采 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 、当日的转 换申请可以 在当日交易 结束时间前 撤销,在当 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 不 得 撤 销; 3 、基金转换 价格以 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 、投资者可 在任一同时 销售拟转出 基金及转入 基金的销售 机构处办理 基金转换 。 基 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 、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更 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 新 的 原 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 ( 三 ) 基金转 换 的 程序 1 、基金转换 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 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 、基金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在 规 定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段 内 收 到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 转 换的申请日 (T 日),并 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 确认。投资 者可在T+2工作日及 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 四 ) 基金转 换 的 数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时 , 由 本 基 金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时 , 最 低 转 出 份 额 为 100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 五 ) 基金转 换 费 率 及计 算 方 式 基金转换费由投资者承担,用于支付有 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率按照如下方式收取: 1 、 通过 代 销机 构 办 理基金 转 换 业务( 仅 限 “前端 转 前 端”的 模 式 ) (1 ) 嘉实货 币A 、 嘉实货 币B 、 嘉实超 短债债券、 嘉实多元债券B 、 嘉实安 心货币A 、 嘉实 安心货币B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 、 嘉 实机构快线货币B 、 嘉实 机构快线货币C 转入嘉实 纯债 债 券C 时,不收 取转换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 ×C +M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M 为嘉实货币A、嘉 实货币B 、 嘉实安心货币A 、 嘉实安心货币B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 、 嘉 实机构快线货币B 或嘉实 机构快线货币C 全部转出 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 ) 嘉实 货币A 、 嘉实 货币B 、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嘉 实 多元 债券B 、 嘉实 安心 货 币A 、嘉 实安心货币B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B 、 嘉 实机构快线货币C 转换为 嘉实 纯 债债券A 时, 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 (1+F )+M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入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率; M 为嘉实货币A 、 嘉实货币B 、 嘉实安心货币A 、 嘉实安心货币B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实机构快线货币B 或嘉实 机构快线货币C 全部转出 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3 ) 嘉实纯债债券C 与嘉 实信用债券C 、 嘉实稳固收益 债券、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C 之间 互转, 以及转入嘉实货币A 、 嘉实货币B 、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多元债券B 、 嘉 实安心货币A 、 嘉实安心货币B 、嘉实机 构快线货币A 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1-D)


转入份额=净 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嘉实纯债债券C 转换 为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合、 嘉实债 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 混合、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研 究 精选混合 、 嘉实多元债 券A 、嘉实量 化阿尔法混合 、嘉实回 报混合、嘉 实价值优势 混合、嘉 实主题新动 力 混合、嘉 实深证基本 面120ETF 联接、嘉实信 用债券A 、嘉 实领先成长 混合、嘉 实周期优选 混合、嘉实 中创400联接、嘉实优化 红利 混合 、 嘉实中证500ETF 联接、嘉实研 究 阿尔法股票 、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泰和混合 、 嘉实 医 疗保健股票 、 嘉实新兴 产业股票 、 嘉实新收益 混合 、嘉实 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 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新消费股票 、 嘉实如意宝定 期 债券A 、 嘉实 先进制造股 票 、嘉实事 件驱动股票 、嘉实中证 金融地产ETF 联接、嘉实 增强 收 益定期债券A 、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A 、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 腾 讯 自选股大数 据策略股票 、嘉实智能 汽车 股票、 嘉实创新成 长混合、嘉 实新常态混 合A 、嘉 实 新常态混合C 、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时,采 用“ 赎回费+ 申购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 B ×C ×(1-D)/ (1+F )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F 为转入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 ) 嘉实信用债券C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 嘉实 如意宝定期债券C 转换为 嘉实纯债债券A 时,采用“赎回费+ 申购 费率”算法: 净转入 金额= B ×C ×(1-D)/ (1+F )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F 为转入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6 ) 嘉实 成长 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稳 健 混合 、嘉 实 服务 增值 行 业混 合、嘉 实优质企业 混合、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 嘉实量化阿尔法 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价值优势 混合、 嘉实主题新动力 混合 、 嘉实领先成长 混合、 嘉实周期 优 选混合 、 嘉实优化红利 混合、 嘉实 研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 嘉实泰 和 混合、嘉实 医疗保 健股 票、 嘉实新 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 益混合、嘉 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 强、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新消费股票、嘉 实先进制造 股票 、嘉实 事件驱动股 票、嘉实中 证金融地产ETF 联接、嘉实低价策略 股票 、嘉 实环保低碳股票 、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新常态混合A 、 嘉实 新常态混合C 、 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转入嘉实纯债 债券A 、嘉实 纯债债券C 时 ,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7 )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 嘉实中创400 联 接、 嘉实中证500ETF 联接 、 嘉实中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金融地产ETF联接转入嘉 实纯债债券A 、嘉实纯债 债券C 时,仅 收取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 ,计算 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 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8 ) 嘉实纯债债券A 与嘉 实债券、 嘉实多元债券A 、 嘉实信用债券A 、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 债券、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A 、 嘉实 丰益信用定期债券A 、 嘉 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A 之 间互转 , 以及转入嘉实货币A 、 嘉实货币B 、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多元债券B 、 嘉实安心货币A 、 嘉实 安心货币B 、 嘉实机构快 线货币A 、嘉 实稳固收益 债券、嘉实 信用债券C 、 嘉实如意宝 定期债 券C 时, 仅收 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9 ) 嘉实 债券 、 嘉实 多元 债 券A 、 嘉实 信 用债 券A 、 嘉 实丰 益纯 债 定期 债券 、 嘉实如意 宝定期债券A 、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A 、 嘉实增 强收益定期债券A 转入嘉 实纯债债券C 时, 仅 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 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10 ) 嘉实纯债债券A 转 入 嘉 实 深 证 基 本 面120ETF 联接、嘉实中创400 联 接 、 嘉 实 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 联接时,采用“赎回费+ 固定补差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 B ×C ×(1-D)/ (1+G ) 转换补差费用= [B ×C ×(1-D)/ (1+G )] ×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 对应 的固 定 补差 费率: 1) 当 转出 金 额≥500 万 元 时, 固定 补 差费 率为零;2) 当转 出 金额 < 500 万 元, 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90天 , 则 固定补差费率 为零;3)当转出 金额小 于 500 万元,并 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 < 90 天,则固 定补差费率为0.2% 。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11 )嘉 实纯 债 债券A 转入 嘉 实成 长收 益 混合 、嘉 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 合、 嘉实服 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 混合 、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 嘉实量化阿尔法 混合、 嘉实回报混 合、 嘉实价值优势 混合 、 嘉实主题新动力 混合、 嘉实领 先 成长混合 、 嘉实周期优选 混合、 嘉实优化红利 混合、 嘉实 研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绝对收益 策 略定期混合 、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医疗保 健股票、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 实沪深300 指 数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新消费股票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低价 策 略股票 、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 创 新成长混合、 嘉实新常态混合A 、 嘉实新常态混合C 、 嘉实新趋势 混合、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时,采 用“赎回费+ 固定 补差费率 ”算法: 净转入金额= B ×C ×(1-D)/ (1+G ) 转换补差费用= [B ×C ×(1-D)/ (1+G )] ×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G 为 对应 的固 定 补差 费率: 1) 当 转出 金 额≥500 万 元 时, 固定 补 差费 率为零;2) 当转 出 金额 < 500 万 元, 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90天 , 则 固定补差费率 为零;3)当转出 金额小 于 500 万元,并 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 < 90 天,则固 定补差费率为0.5% 。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通过 直 销( 直 销 柜台及 网 上 直销) 办 理 基金转 换 业 务 1 ) 对于 “ 前端 转 前 端”的 模 式 ,采用 以 下 规则: (1 ) 嘉实 货币A 、 嘉实 货币B 、 嘉实 超短债债券、 嘉实多元债券B 、 嘉实 安心货币A、嘉 实安心货币 、嘉实机构 快线货币A 、 嘉实机构快 线货币B 、嘉 实机构快线 货币C 转入嘉 实纯债 债券C 时,不 收取转换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 ×C +M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M 为嘉实货币A、嘉 实货币B 、 嘉实安心货币A 、 嘉实安心货币B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嘉 实机构快线货币B 或嘉实 机构快线货币C 全部转出 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 ) 嘉实 货币A 、 嘉实 货币B 、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嘉 实 多元 债券B 、 嘉实 安心 货 币A 、嘉 实安心货币B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B 、 嘉 实机构快线货币C 转换为 嘉实 纯 债债券A 时, 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 (1+F )+M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 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入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率; M 为嘉实货币A 、 嘉实货币B 、 嘉实安心货币A 、 嘉实安心货币B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嘉 实机构快线货币B 或嘉实 机构快线货币C 全部转出 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 转入 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费率执行。 (3 ) 嘉实纯债债券C 与嘉 实信用债券C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C、嘉 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C 之间 互转, 以及转入嘉实货币A 、 嘉实货币B 、 嘉实超短债债 券、 嘉实多元债券B 、 嘉实安心货币A 、 嘉实安心货币B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 时, 仅收取转出 基金的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嘉实纯债债券C 转换 为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合、 嘉实债 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 混合、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 实研 究 精选混合 、 嘉实多元债 券A 、嘉实量 化阿尔法混合 、嘉实回 报混合、嘉 实价值优势 混合、嘉 实主题新动 力 混合、嘉 实深证基本 面120ETF 联接、嘉实信 用债券A 、嘉 实领先成长 混合、嘉 实周期优选 混合、嘉实 中创400联接、嘉实优化 红利 混合 、 嘉实中证500ETF 联接、嘉实研 究 阿尔法股票 、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泰和混合 、 嘉实 医 疗保健股票 、 嘉实新兴 产业股票 、 嘉实新收益 混合 、嘉实 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 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新消费股票 、 嘉实先进制造 股 票、 嘉实事 件驱动股票、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 联接、 嘉实丰益信用定 期债券A 、 嘉 实 增 强 收 益 定 期 债 券A 、 嘉 实 沪 深300ETF 联接(LOF) 、 嘉 实 基 本 面 50 指数 (LOF) 、 嘉 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A 、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 策略股票、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新常态混合A 、嘉实新常态混合C 、 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时,采用“ 赎回费+ 申购费率” 算法: 净转入金额= B ×C ×(1 -D)/ (1+F )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F 为转入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 ) 嘉实 信用 债 券C 、 嘉实 稳 固收 益债 券 、嘉 实如 意 宝定 期债 券C 、嘉 实中 证 中期企业 债指数(LOF )C 转换为嘉 实纯债债券A 时,采用“赎回费+ 申购 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 B ×C ×(1-D)/ (1+F )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F 为转入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6 )嘉实纯 债债券A 与嘉 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 混合、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研究精 选 混合、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嘉实 多元债券A 、 嘉实回报混 合、嘉实价 值优势 混合 、嘉实主 题新动力混合 、嘉实深 证基本面120ETF 联接、嘉实信用债券A 、嘉实领先 成长 混合、 嘉实 周 期优选 混合 、嘉实中创400 联接、嘉实优化红利 混合、嘉实 中证500ETF 联接、嘉实 研究阿尔 法股票、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泰和混合 、 嘉实医疗 保 健股票、嘉 实新兴产业 股票、嘉实 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 逆向策略 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如意宝 定期债券A 、 嘉实事件驱 动股票、嘉 实中证金融 地产ETF 联接 、嘉实低价 策略 股 票 、 嘉 实 沪 深300ETF 联接(LOF)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 、 嘉 实 中 证 中 期 企 业 债 指 数 (LOF )A 、 嘉 实 丰 益 信 用 定 期 债 券A 、 嘉 实 增 强 收 益 定 期 债 券A 、 嘉 实 环 保 低 碳 股 票 、嘉 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新常态混合A 、 嘉实新常态混合C 、 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之间互转, 以及转入嘉实货币A 、 嘉实货币B 、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多元债券B 、 嘉实安心货币A 、 嘉实安心货币B 、 嘉实信 用债券C 、 嘉 实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A 、 嘉 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C 、 嘉 实 中 证 中 期企业债指数(LOF )C 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净转入金额= B ×C ×(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 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7 ) 嘉实 成长 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稳 健 混合 、嘉 实 债券 、嘉 实 服务 增值行 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 混合、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 嘉实量 化 阿尔法 混合 、嘉实多元 债券A 、嘉实 回报混合、 嘉实价值优 势 混合、嘉 实主题新动 力 混合、 嘉实深证基 本面120ETF 联接、嘉实 信用债券A 、 嘉实领先成 长 混合、嘉 实周期优选 混合、嘉 实中创400联接、嘉实优 化红利 混合 、嘉实中证500ETF 联接、 嘉实研究阿 尔法股票、 嘉实 绝 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 实泰和混合 、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 嘉实 新 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 益混合、嘉 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 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 变革股票、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新消费股票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如意宝定 期 债券A 、 嘉实 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 联接、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沪深300ETF 联接(LOF)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 债指数(LOF)A 、嘉实丰 益信 用定期债券A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A 、 嘉实环 保低碳股票 、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 票、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 实新常态混合A 、 嘉实新常态混合C 、 嘉实 新 趋势混合、 嘉实沪港深 精选股票 转 入嘉实纯债 债券C 时,仅 收取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 ,计算公 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对于 “ 后端 转 后 端”的 模 式 ,采用 以 下 规则: (1 )若转出 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2 )若转出 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时, 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收取 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收取 的赎回费归 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注:2014 年 5 月23 日起, 嘉实超短债债券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 (或转入) 不超 过 500 万元;2014 年 11 月 13 日起,嘉实纯债债券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 定投)不超过 100 万元;


2015 年7 月 9 日起,嘉实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 转入、 定投) 不超过 500 万元; 自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 嘉实安心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 累计申购 (含转入及定投) 金额不得超过 200 万元; 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 嘉实中证中期 企业债指数(LOF )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定投)不超过 2000 万元;2016 年 4 月 5 日起, 嘉实信用债券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 (含转入及定投) 金额不得超过 500 万元。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为定期开放, 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具体请 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 公告。 嘉实多元债券 A 、嘉实多元债券 B 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嘉实信用债券 A 、嘉实信用债券 C 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嘉实纯债债券 A 、嘉实纯债债券 C 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嘉实货币 A 、 嘉实货币 B 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嘉实安心货币 A 、嘉实安心货币 B 之间 不能相互转换。 ( 六 ) 基金转 换 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工作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 金份额、 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 一般情况下, 投资者自T +2 工作日起 有权赎回 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 七 ) 基金转 换 与 巨额赎 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 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 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 八 ) 拒绝或 暂 停 基金转 换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除非出现 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 易时间临 时 停市或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 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 (5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转入 ; (6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注册登记 机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 基 金 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除非出现 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 不得拒绝接 受或暂停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转出 申 请 或 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 (2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停 市或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3 、如发生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或本公告 中未予载明 的事项,但 基金管理 人 有 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 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 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2013 年3 月8 日起基金管 理人开始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注:2013 年 10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单笔最低要求的公告 》,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办理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投资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 固定扣款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0 元。 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 网站刊载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一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解 冻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应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 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 办理。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网点)。 ( 三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 四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长期稳定增值。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及/ 或上市交 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超级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 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等 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现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 可 转 债 等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 可 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券等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 。 如果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 变更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 投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 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 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 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 自上而下地决定 债券组合久期、 动态调整各类金融资产 比例, 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分析, 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 类属配置。 (1) 久期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以 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 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 本 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 通过合理 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 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 期限结构 配置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他 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 通过嘉实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 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期 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3) 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 各类型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 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 、信用品种 的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 公司风险、 现金流风险、 资产负债风 险 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 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为控制信用风险, 本基金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依 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 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的其他资源, 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严格遵守嘉实信用分析流程、执行嘉实信用投资纪律。 3 、息差策略 本基 金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 作方式。 4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 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 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 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 收益。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 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 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 动 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 四 )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 该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券 涵 盖 面 广 泛 ,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布,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 六 ) 投资禁 止 行 为与限 制 1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规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2)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本基金对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4)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1)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债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可转债申购 或增发新股; (12)相关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七) 投资组 合 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八) 基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6 年4 月15日复 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报告期末” ) ,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372,565,392.44 95.38 其中:债券


11,372,565,392.44 95.3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0,000,375.00 0.75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41,457,709.73 0.35 8 其他资产


419,268,116.38 3.52 合计





11,923,291,593.55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3.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05,665,956.40 1.1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73,693,100.00 30.4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773,693,100.00 30.40 4 企业债券 2,765,174,336.04 30.3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51,052,000.00 1.66 6 中期票据 5,576,980,000.00 61.1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合计 11,372,565,392.44 124.65 5.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1453008 14 鲁能源 MTN001 3,000,000 321,870,000.00 3.53 2 140209 14 国开 09 2,400,000 257,592,000.00 2.82 3 150218 15 国开 18 2,100,000 217,959,000.00 2.39 4 130238 13 国开 38 2,000,000 208,000,000.00 2.28 5 140224 14 国开 24 1,800,000 190,890,000.00 2.09 6.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10.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776.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0,0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7,316,667.39 5 应收申购款 1,936,672.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计 419,268,116.38 (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 处 于转股 期 的 可转换 债 券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 股 票中存 在 流 通受限 情 况 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十 三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 报告 期基 金 份 额净值 收益率及其 与 同 期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的比较 嘉实纯债债券A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12 月11 日(合同生效日) 至2012 年12 月31 日 0.20% 0.04% 0.26% 0.03% -0.06% 0.01% 2013 年度 -0.60% 0.10% -2.10% 0.11% 1.50% -0.01% 2014 年度 7.03% 0.11% 11.23% 0.15% -4.20% -0.04% 2015 年度 8.35% 0.08% 8.03% 0.11% 0.32% -0.03%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3 月31 日 1.04% 0.06% 1.10% 0.10% -0.06% -0.04%


嘉实纯债债券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12 月11 日 (合同生效日) 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0.10% 0.03% 0.26% 0.03% -0.16% 0.00% 2013 年度 -0.70% 0.10% -2.10% 0.11% 1.40% -0.01% 2014 年度 6.54% 0.11% 11.23% 0.15% -4.69% -0.04% 2015 年度 8.97% 0.08% 8.03% 0.11% 0.94% -0.03%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3 月31 日 0.95% 0.06% 1.10% 0.10% -0.15% -0.0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以来基 金 累 计净值 增 长 率变动 及 其 与同期 业 绩 比较基 准 收 益率变 动 的 比 较 图1: 嘉实纯 债债券A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图 (2012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图2: 嘉实纯 债债券C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 比 图 (2012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 个 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二) 投资范围和 (六) 投 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四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进行融资、融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五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三) 基金资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 产 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 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六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值目 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二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估值程 序 1 、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 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 的 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 七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 三 ) 收益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额 在收益分配 数额方面可 能有所不同 , 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 现 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4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 金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方 式,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对所持有的 本 基 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 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6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一 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 金 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 益 分配 的 时 间和程 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订,由基 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布 后,基金管 理人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 定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 八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费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4%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 基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 九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需要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的, 可以更换, 并应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 容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日。 ( 二)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 值 公告、 基 金 份额净 值 公 告、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 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若 遇 法 定节假日指 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后首个出报 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 指 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后首个出报 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基 金季度 报 告 1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2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3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按 有关规定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19 、基金变 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增加或 减少基金份额类别; 27 、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 十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分 别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股 东 持 有基金 的 份 额、期 限 及 期间的 变 动 情况。 ( 十二)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的 其 他 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十三) 信 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 一 、 风 险 揭 示


( 一 ) 市场风 险 债券市场 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债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 债 券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 、 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债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基 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 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 债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 信用风 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 五 ) 操作或 技 术 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六 ) 合规性 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 特 有 的风险 首 先 , 由 于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市 场 (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本基金 无法完全规 避发债主体 的信用质量 变化造成的 信用风险, 如果持有的 债券(包 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 出 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值带 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另外,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不能 公开交易,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 易平台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八) 其它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 二 、 差 错 处 理 (一)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二 ) 差错处 理 原 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 错 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 理人 行为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 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三 ) 差错处 理 程 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基金管理人 应 要 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四 ) 差错处 理 的 原则和 方 法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备案。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错误, 给基 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五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 合同所述估 值方法进行 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 作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决定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但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 属于本基金 合同必须遵 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以外的事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并 于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4.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4 、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 之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 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5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资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行基金清算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 四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A.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 起 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2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 基 金 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发起资 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 3 年; (8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 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用 基 金 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 金份额; (4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 收益分配 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 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 合 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 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获 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 登 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并决定相关的服务费用 ; (12)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13)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得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16)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 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 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合 同 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 告、 季报、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程 序 和 规则 A.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除外;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尽管有前 述 1 中的约定,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 收 费方式; (3 )增加或 减少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类别,并在 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最高 费率范围内 确 定 新增加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除明 确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情 形 以外的其他情形。 3 、基金合同 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届时, 本 基金即进行清算,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B.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60 日内召开 。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C. 通知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 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 式 ,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D. 开会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场 开会、通讯 方式开会及 法律法规、 中 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委 托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3 )通讯方 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4 )在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经 会议通知载 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 可 以 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5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表决截止日前发布至少 2 次相关提示性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决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 上;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 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 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会 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 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现场开会可由召集人决定是否聘请公证机关现场监督。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号 码(事业的 单位法人证 书编号) 、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及 其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事 业 单位法人证书编号)等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F. 表决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G.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大会 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 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 大 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两名计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计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以公证。 H. 生效与公 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 三 )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理由、 程 序 A. 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 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 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 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5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B.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5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 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 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 五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A .基金管理 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


100005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B .基金托管 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A.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及/ 或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超级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 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等 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现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 债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可转 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如果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B.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 、 本基金对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3 、 基金持有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10%; 5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7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 、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 转债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可 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C.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 基金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 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 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 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F.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G.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H.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I. 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J.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A.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B.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C.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 财 产的保 管 A.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 另 行 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立的 “ 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时, 募 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 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 款等事宜。 C.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 理 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 金 资产的支付。 D.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F.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 基 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H.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和会计 核 算 A.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该日基金份额 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会计核算 。 B.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2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 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 、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前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理。 C. 估值错误 的 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 错 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 理人行为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 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 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 记 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告 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D.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G.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册的登记与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 议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A.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B.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C.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在基金 财产清算过 程中,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 实 、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4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5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8 )公布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 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六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料寄 送 1 、开户确认 书 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 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 和交易对账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 金 管理 人在 每 年第1-3 季 度 结束 后向 定 制纸 质对 账 单且 在季 度 内有 交易 的 投资 者寄送 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 单。 3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 二 )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 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 三 ) 手机短 信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可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 (免长途电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 四 ) 在线服 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 ,基金 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服务服务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通 过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 五 ) 咨询服 务 1 、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如果想 了解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 情况、基金 账户余额、 基 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 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 电话费) 、 (010)85712266 ,传真: (010 )65182266。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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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 七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自2015 年 12 月11 日至2016 年 6 月11 日, 本基 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投业务 及 参加费率 优 惠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含本基金 2 关 于 增 加 泉 州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3 关 于 增 加 中 证 金 牛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20 日 含本基金 4 关 于 增 加 福 建 海 峡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优惠的 公 告 2016 年 2 月 24 日 含本基金 5 关 于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3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6 关 于 增 加 大 泰 金 石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机构并 参 加费率优 惠 的公告 2016 年 4 月 6 日 含本基金 7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蒽 次 方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2016 年 4 月 7 日 含本基金 8 关 于 增 加 联 讯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6 日 含本基金 9 关 于 增 加 利 得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机构并 参 加费率优 惠 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10 关 于 增 加 徽 商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1 日 含本基金 11 关 于 增 加 中 正 达 广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8 日 含本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 八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在 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二十 九 、 备 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 核准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 《嘉实纯 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嘉实纯 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7 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