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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环保(398051)

中海环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0年9 月1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0 】 1205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 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 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主题投资对象与主题 投 资 策 略 引 致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操 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 型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 险 收 益 品 种 。 本 基 金 初 始 面 值1 元 , 在 证券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 初 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6 年6 月9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3 月31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 目


录 一 、 绪


言 .................................................... 6 二 、 释


义 ....................................................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3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 13 (二)主要人员情况 ............................................ 13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8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8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 19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1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4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 24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 24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25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2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9 (一)销售机构 ................................................ 29 (二)注册登记机构 ............................................ 5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5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 58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9 (一)募集的依据 .............................................. 59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 59 (三)募集方式 ................................................ 59 (四)募集期限 ................................................ 59 (五)募集对象 ................................................ 60 (六)募集场所 ................................................ 60 (七)募集目标 ................................................ 60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 60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 62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63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 63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 63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63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65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65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65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65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66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67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67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69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71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71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72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73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74 (十三)基金的转换 ............................................ 75 (十四)转托管 ................................................ 75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75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75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 76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77 (一)投资目标 ................................................ 77 (二)投资范围 ................................................ 77 (三)投资理念 ................................................ 77 (四)投资策略 ................................................ 78 (五)投资限制 ................................................. 81 (六)业绩比较基准 ............................................ 82 (七)风险收益特征 ............................................ 83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83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 83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84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90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91 (一)基金资产总值 ............................................ 91 (二)基金资产净值 ............................................ 91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91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91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93 (一)估值目的 ................................................ 93 (二)估值日 .................................................. 93 (三)估值对象 ................................................ 93 (四)估值程序 ................................................ 93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 (五)估值方法 ................................................ 93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 95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98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 98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99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 99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 99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99 (四)收益分配方案 ........................................... 100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 100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100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101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104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10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105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 105 (三)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106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 106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10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110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111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14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114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115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5 (四) 清算费用 ............................................ 116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116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116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 117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18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18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24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133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34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137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139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41 (八)争议解决方式 ........................................... 144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144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46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146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147 (三)基金财产保管 ........................................... 156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59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63 (六)争议解决方式 ........................................... 164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 164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66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 166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 166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 167 (四)网上交易服务 ........................................... 167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167 (六)信息定制服务 ........................................... 168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 168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169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73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74 (一)备查文件目录 ........................................... 174 (二)存放地点 ............................................... 174 (三)查阅方式 ............................................... 174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海环保 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招 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其 制 定 机 构 所 作 出 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中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中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权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 招 募 说 明 书 》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 基金存续期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赎回 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 同 一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记的其他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估 值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 存 款 、 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 百九十七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国 性 报刊 (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联网网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不 可 抗 力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的客观事件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 元 人民币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4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 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油总公司资金部总经理。 历任渤海石油公司对外合作部计划财务部外事会 计 , 渤 海13/03合作区联管会财务专业代表,10/15 、11/19 、06/17 合 作 区 联 管会财务专业代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干部, 中海会计审计公司第 三 业 务 处 干 部 、 审 计 业 务 三 部 经 理 ( 副 处 级 )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有限公 司) 审 计 部 审 计 三 处 处 长 、 项 目 审 计 经 理 、 审 计 监 察 部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调 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国 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旦大学硕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 理 。 彭焰宝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历任无锡市证券公司 (国联证券前身) 交易员,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经 理 , 无 锡 市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香 港 锡 州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副总裁。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无锡县前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5 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 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 TAY SOO MENG (郑树明)先生,董 事 。 新 加 坡 国 籍 。 新加坡国立大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产管理 ( 香港) 有限公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计师,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董事总经理兼营运总监( 亚 太 区, 日 本 除 外) 、董事总经理 兼 法国兴业资 产管理新加坡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历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哥总部律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项目访问教授 ,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张军先生,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 总 稽 核 兼 合 规 总 监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任北京石油交 易所交易部副经理, 中国海洋石油东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 财部岗位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 、 稽核审计部经理 。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执 行 总 监 。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 员 会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6 务 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副执行总监 。 康铁祥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3、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 年10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2011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 ,2013 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 2013年7月至今任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宇先生,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任 本 公司督察长 、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 年1月至2011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 ,2014年5 月至2014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5 年4 月至今任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翻译,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6 年9 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负责人、 督察长兼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兼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2015 年5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7 察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4、基金经理 开 文 明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亿 通 国 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软 件 工 程 师 , 索 科 思 软 件 测 试 上 海 有 限 公 司 测 试 主 管 ,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事 务 所上海分所风险咨询顾问,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策略研究部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研 究 副 总 监 兼 首 席 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4 月 任中海能源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至今任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 年12月9 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夏春晖 2010年12月9 日-2014 年7 月8 日 开文明 2014年7 月9 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夏春晖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研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策略分析师。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理投资总监、 投资副 总监、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 蒋佳良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7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8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9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事会负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负 责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 及政策决定; 三、 风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常管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事会对内部风险控制负最终的责任 。 董 事 会 通 过 控 制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最终控制。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是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 主 要 职 责 有 : 审 议 基 金 资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 审议公司 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 制 战 略 、 制 度 、 工 作 计 划 和风险报告 , 确 保 公司具备能控制其在经营管理活 动中所能认识的所有风险的必要系统、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 (2 ) 高级管理层承担的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有: 组建公司风险管理部门, 贯彻落实公司各项风险管理政策, 监督检查下属部门的风控工作, 发现问题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1 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风险管理情况。 (3 ) 风 险 管 理 部 为 公 司 风 控 会 下 设 的 日 常 风 险 管 理 执 行 部 门 ,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直 接 承 担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发 生 风 险 的 预 警 和 控 制 职 能 , 对 有 关 风 险 提 出 分 析 报 告 并 直 接 向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汇 报 工 作 。 其 具 体 职 能 有 :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风 险 评 估 ; 新 业 务 风 险 评 估 ; 投资风险指标监控和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评估和监控等。 (4 ) 业务部门处于风险管理的前沿,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行部门, 应该了解业务经营所承担的风险, 所以业务部门应承担的职责是 参与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 定 和 修 改 ,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制 度 和 流 程 , 并 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保证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 各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是 该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风 险 控 制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必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5 、 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监 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进行合规性检查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2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法规和公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节。 (3 )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 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a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 b 、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互监督制衡 ; c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 d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e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f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3 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 g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 h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 i 、 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j 、 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 k 、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 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98 人 , 平 均年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5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55 只 。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 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 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 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 、2011 、2012 、 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 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 通过ISAE3402(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6 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 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7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 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 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 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 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8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 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 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限内进行整改,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存 在 疑 义, 应及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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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2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 会 满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0 联 系 人 : 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九 层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 (0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 (010)66594946 客 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王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2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高天、杨文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1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 浙 江 省 内 ) 、962699 ( 上 海 地 区 ) 、0577-96699 (其他地区) 公司网址:www.wzbank.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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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 话 : (021)38576666 传 真 :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1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4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36、38 、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6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 话:021-68634510-8193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张新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57038523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7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朱嘉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2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71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8 联系人:梁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2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3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9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210 联系人:张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3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0 (3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 :www.hlzqgs.com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 行 大 厦 20 楼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 、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3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2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 、05 、11、12 、13、15 、16、18、19 、20 、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95532 公司网址 www.china-invs.cn


(4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4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4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3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 城根上街 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4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4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4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5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5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6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5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5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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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47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57)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文 化 创 新 工 场 四 层 404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6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5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9)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8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郑茵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 北 美 广 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客服电话:400-821 -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9 (6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4)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 弟 联系人:付少帅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6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6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0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吴鸿飞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6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 庄 胜 广 场 中 央 办 公 楼 东 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70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1 )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联系电话:010-59539861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72)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新 联系人: 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2 (7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联系电话:0571-88337788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4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人: 周丹 联系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fund.bundtrade.com (7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3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薛长平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7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79)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 1603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4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联系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80)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联系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8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8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5 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8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85) 安粮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 168 号 同 济 大 厦 10-11 楼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 168 号同济大厦 10-11 楼 法定代表人:朱中文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6 联系人:钱攀攀 联系电话:0551-62870112 传真:2-0551-62870131 客服电话:4006269988 公司网址:http://www.alqh.com/ (86)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联系电话:0755-8946 0507 传真:0755 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6500/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8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 : www.qianjing.com (8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7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89)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 东 方 科 技 大 厦 18F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何昆鹏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联系人:陈姿儒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 、 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021)23238888 传 真 : (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9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0年9 月1日证 监 许可[2010]1205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发 售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0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发 售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 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结果为准。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 按 初始面值发售 。 (2)认购费 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单位:元)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1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 万 0.20% M ≥1000 万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 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 额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本基金有效 认 购申请的 认 购费用及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统 一 采 用 外 扣 法 , 计 算公式如下 :


净 认 购金额= 认 购金额/ (1+认 购费率) 。 认 购费用= 认 购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或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 额 。 认 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 金 份 额 初始 面 值 。 例:某投资 者 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为 1.20%,假定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 +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3.00 )/1.00=9,884.42 份 即:该投资 者 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可 得 到 9,884.42 份基金份 额。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 者 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2 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 者 在基金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购 , 认 购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 投 资 者 的认购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 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置 投资者单个基金 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认购 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 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3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5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 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 购 、 赎 回 开放日 或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 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6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法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注 册 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内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投资者应在 T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交情况 。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7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及 追 加 金 额 为人民币 10 元 , 各 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2 、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3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 剩 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 份。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的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8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 、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 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30% 300 万≤M <500 万 0.06%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9 M <100 万 1.50% 100 万≤M <300 万 1.00% 3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 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 ≤N <2 年 0.25% N ≥2 年 0 4 、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公告。 5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 对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赎 回 费 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0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或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非养老金投资 者 投资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费率为 1.5% ,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 申 购基金份额为: 净 申 购金额=10,000/ (1 +1.5%)=9,852.22 元 申 购费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 购份额=9,852.22/1.05 =9,383.07 份 即:该投资 者 投资 10,000 元申 购 本 基 金 , 可 得 到 9,383.07 份基金份 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回本基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6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00 =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0.5%=5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 -55.00=10,945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1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 于 调 整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2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5 )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到(4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3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申 请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申 请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全部赎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4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如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涉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转 出部分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 换。 (4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本基金连续 2 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5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起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基金转换公告。 (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 销 售 机 构 的 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 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 十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6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可 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制定并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7 九、基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在全球环境状况不断恶化、气候逐渐变暖以及我国节能减排压力日益突 出的背景下,以环保为投资主题,重点关注具有环保责任和环保意识、并同 时具有成长潜力的环保产业和新能源产业 以 及 具 有 环 保 竞 争 优 势 的 行 业 和 企 业,充分分享国内环保业和新能源产业 发 展 带 来 的 投 资 机 会 , 并 精 选 个 股 , 结合积极地权重配置,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债券 资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 -70% , 权 证 投 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 金 80%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于 环 保 与 新 能源主题类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 如 股 指 期 货 、 期 权 等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基于我国节能减排政策以及其他环保相关政策的推进发展,考虑环保产 业在我国的发展前景,综合比 较 不 同 行 业 和 公 司 在 环 保 政 策 下 面 临 的 竞 争 环 境和机遇,挖掘在兼具环保责任和环保意识的基础上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 司 及新能源领域的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进行主动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对所有的 A 股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 首先分成环保 行 业类与非 环保行 业类;再 将非环保 行 业 按 行 业 的 节 能 减 排 情 况 分 为 环 保 优 势 行 业 与 环 保劣势行业 ; 最 后 根 据 环 保 劣 势 行 业 的 环 境 数 据 综 合 评 价 , 将 环保劣势行业 分为环保改善行业和环保潜力行业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8 本基金认可的环保与新能源主题 类 股 票 包 括 : (1)环保行业,包括环保设备、环保服务和资源利用等相关行业。 (2)新能源 行 业 , 包 括 风 电 、 核 电 、 光 伏 、 智 能 电 网 、 新 能 源 汽 车 等 相关行业。 (3 ) 环 保 优 势 行 业 。 环保优势行业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如金融地产 、 公 用事业、商业旅游、信息服务、 食 品 饮 料 、 消 费 等 行 业 。 当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从事或受益于上述 投资主题的外延也将逐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环保新能源主 题的识别及认定。 (四)投资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 一级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 在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主要考 虑如下因素: 宏观经济,包括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等,判断经济周期是否处于衰退、 复苏、过热和滞胀阶段,通过投资时钟,确定阶段性较优资产。历史表明, 复苏期股票最优,过热期商品最优,滞胀期现金最优,衰退期债券最优。 政 策 层 面 , 包 括 宏 观 政 策 (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松 紧 、 区 域 经 济 扶 持 政 策 力 度 、 资 本 市 场 相 关 政 策 和 行 业 政 策 扶 持 等 , 不同政策发布会对不同资产类 别产生不同程度影响 。 市 场 估 值 , 包 括 市 场 的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估 值 水 平 、 不同类资产的预期收 益率水平和相对吸引力等。 市场情绪, 包括市场 成 交 量 、 股 票 账 户 新 增 开 户 数 、 持 仓 账 户 数 及 其 他 反映投资者情绪的技术指标 。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四方面的情况,对每一方面的情况进行打分。 每 一大类因素设置不同的权重 , 并且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 对 各 因 素的权重进行相 应调整。通过对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 增 加 该 阶 段 下 市 场 表 现 优 于 其 他 资 产 类别的资产的配置,减少市场表现相对较差的资产类别的配置,以规避或分 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行业/久期配置 行业配置 : 本基金以环保行业配置和新能源行业配置为主, 其中环保行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9 业配置采取以行业环保水平为主要配置原则的倒金字塔环保行业配置。 即环 保 行 业作为行业配置的重点, 其次是非环保 行 业中的环保优势行业, 再次是 环保劣势行业中的环保改善行业, 最后则是环保潜力行业。 本基金重点关注 环保行 业 、 新 能 源 行 业 以及非环保 行 业 中 的 环 保 优 势 行 业 , 以 突 出 本 基 金 的 环境主题特征。 具体由行业研究小组完成行业前景分析报告 ; 金融工程研究小组基于行 业研究小组的研究成果, 并 综 合 流 通 市 值 、 成 交 金 额 等 多 项 指 标 对 关 注 的 行 业进行综合评分和筛选 ; 基金经理 综 合 动 态 调 整 不 同 行 业 间 的 权 重 配 置 。 久期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通过数量模型对 宏观经济周期趋势性变化进行分析预测,并结合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分析 预测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趋势。利用债券回报分析模型进行情景分析,判断 不同期限债券在市场收益率变化条件下的风 险收益关系,确定投资组合的久 期配置。 3 、 股票投资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环保与新能源主题类股票。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 : (1 ) 以行业的环保水平 、 行业的环境竞争优势以及是否属于新能源领域 对行业进行分类,并将环保产业、 环 保 优 势 行 业 、环保改善行业、环保潜力 行业与新能源行业的股票作为备选构建初选股票池; (2 ) 依据公司所属行业的环境优势评级赋予公司环境优势因子, 通过中 海财务评价体系和MMVA估值评价体系为评估基础,对公司的财务优势、估值 优势综合评估进行量化选股,构建优选股票池; (3 ) 通过环境战略矩阵模型分析优选股票池中公司的环境战略 , 并采用 中海上市公司环境评价体系对公司的环境优势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 选取基本面较优,既具备环保优势,又有成长优势,能够在环保基础上实现 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来构建核心股票池 ; (4 ) 基金经理通过对核心股票池中的股票 价 值 分 析 和 市场环境的判断, 相机选择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构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市场变化自主选择投资 时机和权重,长期持有并结合适度波段操作,争取获得较高收益。 4 、 债券投资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降低组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目的,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0 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 策略,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票、短期融资券以及资产 证券化产品,在获取较高利息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谋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 通 过 数 量 分 析 , 在 剩 余 期 限 、 久 期 、 到 期 收 益 率 基 本 接 近 的 同 类 债券之间,确定最优个券。 个 券 选 择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相对价值原则 属性相近的单个债券, 选择收益率较高的券种; 在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 选 择 风 险 ( 久 期 ) 较 低 的 券 种 。 对 二 者 都 相 近 的 券 种 , 根 据 凸 性 , 选 择 凸 性 较大的券种。 (2 )流动性原则 收 益 率 、 剩 余 期 限 、 久 期 和 凸 性 基 本 类 似 的 券 种 , 市 场 表 现 有 时 差 别 明 显。在一般情况下,避免波动性过大的券种,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券种。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投资权证 。 在权证投资中 , 本 基 金 将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利用 Black-Scholes-Merton 模型、二 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 和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制 度 估 计 权 证 价 值 , 权 证投资策略主要从价值投资的 角 度 出 发 , 采 用 如 下 策 略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1 ) 套利投资策略 在权证和标的股票之间出现套利机会时,对权证进行套利投资。 (2 ) 风险锁定策略 根据认沽权证和标的股票之间的价差, 在投资标的股票的时候, 同时投 资认沽权证,锁定投资风险。 (3 ) 股票替代策略 在价值投资的基础上, 根据权证的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指标, 寻找溢 价 率 低 ( 甚 至 折 价 ) 的 权 证 , 利 用 权 证 替 代 股 票 , 以 期 降 低 风 险 或 提 高 潜 在 收益。 由于权证市场的高波动性, 本基金在投资权证 时 还需要重点考察权证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寻 找 流 动 性 与 基 金 投 资 规 模 相 匹 配 的 、 成 交 活 跃 的 权 证 进 行 适 量配置。





(4)杠杆投资策略 对 以 根据量化模型所选品种为标的股票的权证进行模型定价研究,利用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1 权证的杠杆效应,以期获得超额收益。 ( 五 )投资限制 1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7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b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2 e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g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j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 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涨跌幅×60% + 中国债券总指数 涨跌幅×40% 。 沪深300指数于2005 年4 月 正 式 发 布 , 是 反 映 沪 深 两 个 市 场 整 体 走 势 的 “ 晴 雨表” 。 沪 深300指数的运行结果显示, 该指数走势强于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 综合指数。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A 股 市 场 中 市 场 代 表 性 好 、 流 动 性 高 、 交 易 活跃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债券登记结算中心于2003 年1 月1 日 编制发布,样 本涵盖交易所、银行间记帐式国债(固定、浮动利率)、金融债。中央国债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3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中国债券总指数情况于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上公开发布。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30%-80% 的股票资产, 20% -70% 的 债券资产( 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 从 长 期 看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产平均配置比例为60%,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为40%,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 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60% 和40%。 因 此 , “ 沪 深300指数 涨跌幅×60% + 中国债券总指数涨跌幅×40% ”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 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券型基金 和 货币市场基金 。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4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本报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6 年 3 月 31 日,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资产净值为 65,505,631.51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0.875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0.875 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3,784,869.88 35.43 其中:股票


23,784,869.88 35.4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066,029.50 20.95 其中:债券


14,066,029.50 20.95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8,967,130.26 43.15 8 其他资产


309,761.83 0.46 9 合计





67,127,791.47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比例(%)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2,415,532.68 3.6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436,203.20 29.67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667,290.00 1.02 F 批发和零售业 1,030,656.00 1.57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6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务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施管理业 235,188.00 0.36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784,869.88 36.31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5 21 华海 药业 153,60 0 4,002,816.00 6.11 2 6002 恒瑞 70,200 3,315,546.00 5.06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7 76 医药 3 0026 26 金达 威 153,00 0 3,226,770.00 4.93 4 6001 95 中牧 股份 150,40 0 2,857,600.00 4.36 5 6002 16 浙江 医药 205,24 8 2,740,060.80 4.18 6 0020 41 登海 种业 166,35 9 2,415,532.68 3.69 7 6003 05 恒顺 醋业 95,600 1,968,404.00 3.00 8 0008 69 张裕 A 31,300 1,156,222.00 1.77 9 6001 22 宏图 高科 67,100 1,030,656.00 1.57 1 0 0027 17 岭南 园林 17,400 667,290.00 1.02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4,066,029.50 21.4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066,029.50 21.47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19518 15 国债 18 140,590 14,066,029.50 21.47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9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9,288.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8,182.66 5 应收申购款 32,291.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9,761.83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00122 宏图高科 1,030,656.00 1.57 重大事项停牌 2 002717 岭南园林 667,290.00 1.02 重大事项停牌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 差。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0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12.09- 2010.12.31 -1.00% 0.43% -0.69% 0.92% -0.31% -0.49% 2011.01.01- 2011.12.31 -23.03% 0.85% -13.53% 0.78% -9.50% 0.07% 2012.01.01- 2012.12.31 7.48% 1.11% 6.02% 0.76% 1.46% 0.35% 2013.01.01- 2013.12.31 -0.49% 1.36% -4.94% 0.84% 4.45% 0.52% 2014.01.01- 2014.12.31 29.82% 1.30% 34.56% 0.73% -4.74% 0.57% 2015.01.01- 2015.12.31 9.45% 2.29% 8.54% 1.49% 0.91% 0.80% 2016.01.01- 2016.03.31 -24.44% 2.83% -7.69% 1.46% -16.75% 1.37%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12.50% 1.55% 16.67% 0.99% -29.17% 0.56%








注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0 年12 月9 日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表现。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1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本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基金应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2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3 十二、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 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 。 ( 五 )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4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5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资产净 值计算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6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事人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 基 金 合 同 》 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 基 金 合 同 》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受损方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 基 金 合 同 》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基 金合同》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事人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7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 追 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差错责任方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8 额净值的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9 十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供分配利 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 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0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1 十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师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法律法规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2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3 理人网站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4 十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 基金的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5 十六、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联网网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资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6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三) 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 招募说明书 》 、 《 基金合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 将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 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7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金份额发售公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 销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 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 网 站 上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8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9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0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1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和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本着科学、 严谨的原则,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 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 债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购 买力风险等。 1 、 政策风险。 指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法律法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的 影 响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 导致证券价格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上市公司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 购买力风险 。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 汇率风险 。 汇 率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所 投 资 证 券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际购买力 。 6 、 其它风险 。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 经营风 险、财务风险等。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2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能 力 、 技 术 更 新 、 研 究 开 发 、 人 员 素 质 等 ,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股 票 和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经 营 不 善 ,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或 者 存 在 所 投 资 的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偿 付 本息,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以及严格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来分散或者规 避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 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基金产品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 基金产品风险 本基金作为主动型的混合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股票仓位保持 在 30%-80% 之 间 , 债 券 资 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仓位保持在 20 % -70 % 之间,因此本基金兼有 受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影响的风险。 2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业绩 基 准 的 风 险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 如 基 金 经 理 ) 的 依 赖 也 可 能 产 生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也构成了本基金的管理风险。 3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 者 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难 以 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 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3 4 、 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 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或 部 门 ; 或 者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未 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 、 运营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 交 易 软 件 等 )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等 情 况 ,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注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令; 由于操作 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错误产生的操作风险。 6 、 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行为违规产生的道德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 (四) 本基金特有风险 环境策略基金的主要股票投资范围具有一定的行业集中性和相关性, 由 此而来的行业配置风险也是本基金产品的一个重要风险来源。 ( 五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4 十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


(2)更换基金托管人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5)变更基金类别 。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 (9 ) 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经 修 订 的 基 金 合 同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5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 同 应当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6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7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费方式;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9 利;


1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0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 者;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1 25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基金 财 产 、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2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3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4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 召开事由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5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6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7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 在 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提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8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50%(含50% ) 。 (2 ) 通讯开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9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 会 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基金合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 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1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2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3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 )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0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4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 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 准;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 例 1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5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 延。 3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师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4 、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7 ( 五 )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 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债券 资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 -70% , 权 证 投 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 金 80%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于 环 保 与 新 能源主题类股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 如 股 指 期 货 、 期 权 等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投资限制 (1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8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本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 含 BBB)的资产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9 1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1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 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六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 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40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41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资产净 值计算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 公告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 ( 七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以 下 变 更 《 基 金 合 同 》 的 事 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42 9 ) 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43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44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6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45 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46 二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陈浩鸣 成立时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文 注册资本:壹亿叁千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 :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47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 品( 如 股 指 期 货 、 期 权 等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48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a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债券 资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 -70% , 权 证 投 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 金 80%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于 环 保 与 新 能源主题类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属于能源 主题类上市公司股票库,并有责任确保该股票库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票库的临时调整应事先发函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加盖 公 司 公 章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发 函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 对 该 股 票 库 的 调整自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之日起第 2 日生效。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b、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49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g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i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 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j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k)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 三 ; 一只基金持有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 调整; l)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m)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 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50 3 )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行为。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51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书面提交,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 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 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托管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52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53 (7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以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留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54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基金财产遭受损失,基 金托管人 应承担相应责任。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复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5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56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 募集资金的验 证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57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 债券托管 帐 户的开设和管理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58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 其他账户的开 设 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本 基金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本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合同签署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59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部门15 年以上 。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60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61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62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63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编制和保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64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65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66 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个工作 日 后(T+2 日 后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2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邮寄该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 对 于 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统一提供 电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67 子 对 账 单(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上开 户 ” 和 “ 网 上 交 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2011 年1 月12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68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分 红 公 告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信 函 投 诉 、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部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投 诉 邮 箱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部 邮箱:service@zhfund.com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69 二十二、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1 、2015-12-2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 、2015-12-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基 金组合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2015-12-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告 4 、2015-12-3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2015-12-3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6 、2016-01-01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年 度 最 后一日净值公告 7 、 2016-01-0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4 日指数熔断期间 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8 、2016-01-05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示性公告 9 、2016-01-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安 粮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告 10 、2016-01-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奕 丰 科 技 服 务 ( 深 圳 ) 前 海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1 、 2016-01-0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 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12 、2016-01-0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熔断期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70 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13 、2016-01-08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示性公告 14 、2016-01-1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的公告 15 、2016-01-22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6 、2016-01-22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说明书摘要(2016 年第 1 号) 17、2016-01-22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第 4 季度报告 18 、2016-01-29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示性公告 19、2016-02-1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业务的公告 20 、2016-02-1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从 业 人 员 在 子 公 司 兼 任 职 务 及 领薪情况的公告 21 、2016-03-01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示性公告 22 、2016-03-22


关于中海基金网上直销调整 “e 通 宝 ”认 购 、申 购 、定 投 优惠费率的公告 23 、2016-03-25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24 、2016-03-25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年度报告摘要 25 、2016-03-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71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 、 2016-03-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 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 、 2016-04-0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系统招商银行网 银支付费率优惠的公告 28、 2016-04-13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中经北证 (北京)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9、2016-04-21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30、 2016-04-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 告 31、2016-04-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官方淘宝店停止认、 申购业务 的公告 32、 2016-05-0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33、 2016-05-1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市金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4、 2016-05-1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5、 2016-05-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6、 2016-06-0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广源达信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37、 2016-06-0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72 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73 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zh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74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中海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的文件。 2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关于申请募集 中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