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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收益A(050028)

博时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博时安心收益 定 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 重 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2012 年10 月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博时 安心 收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2]1308 号) 和2012 年10 月18 日 《关于 博时 安心 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 ( 基金 部函[2012]936 号)的核准 ,进行募 集。 2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基金 管 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3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 益品种,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 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投资本基 金 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 利率风险 , 本基 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 的信用风险, 债券回 购风 险 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 括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以及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险, 等等 。 此外, 本 基金以1 元初 始面值进 行募集, 在市场波动 等因素的 影响下, 存在 基金 份额净值 跌破1 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本 基金为债 券型 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 4 、本基金的一 部分资产 将可能投 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由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发行 门 槛低, 投资过 程中的信 用风险也 相应增加。 有 可能 出现债券到 期后, 企业不 能按时清 偿债 务, 或者在存续 期内评级 被下调的 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不能 在交易所 上市交易, 而 是通 过上证所固 定收益证 券综合电 子平台及 深交所综 合协 议交易平台, 或证券公 司进行转 让,同 时, 交 易所按 照申报 时间 先后顺 序对私 募债 券转让 进行 确认 ,对导 致私募 债券 投资者 超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 因 此, 本基金 在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过程中, 面临着 流 动性风 险。 5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为 一年 期定期存 款利率 ( 税后)× 150% (每个封 闭期首日 , 1 年期 定期存 款利率 根据当日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 的利率水 平调整 ) ,但 本基金 的收 益 水平有可能 不能达到 或超 过同 期的目标 收益率水 平, 投资者面临 获得低于 目标收益 率甚至亏 损的风险。 6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 与债券, 基金投资 者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 收益,也 有可能损 失本 金。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进行 投资决策 前, 请仔细 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7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8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申购、赎回、转换 基 金 份 额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因 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自动转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至少 到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9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在投 资人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 责。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6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与合同 的生效 ............................................ 4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封闭期 和开放期 .......................................... 4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折算 .................................................... 4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 绩 .......................................................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75 第 十八部分


风险揭 示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83 第 二十一部 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97 第二十二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110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露的 事项 ............................................. 110 第二十四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12 第二十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3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 第一部分


绪言 《 博时安心 收益 定期开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以 及《 博时安心 收益定期 开 放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或《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安心 收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或“本基 金 ” ) 是根 据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 作任 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 会 ”) 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有以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安心收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 基金合 同 或《 基金合 同》 :指 《博 时安心 收益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对 该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 博 时安心收 益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 指《 博时 安心收益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博时 安心收益 定期开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 华人民共 和国境 内合 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 经有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 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 实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国 境内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 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4 、 代销机 构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6 、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27 、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 登记机 构 为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 登记业 务 的 机构 28 、 基金账 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9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 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 人 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1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2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 开放期 :指基金 运作期 间前后两 个封闭期 之间,本 基金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 的期间 38 、开放日 :指 在开 放期内,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 工作日 39 、交易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 40、《 业务规则》: 指《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 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 人 共同 遵守 41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 :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的开放 期内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的开放 期内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4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登记机 构 办理注 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45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6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7 、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0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 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3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4 、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5 、不可抗力 : 指无 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 服的 任何事件和 因素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洪小源 成 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 目前 公司股东 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持有 股份 49%; 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 公司, 持 有股份 25%; 天津港( 集团)有 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上海汇 华实业有 限公司 , 持有股份 12 %; 上海 盛业股权 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 广厦建 设集团有 限责任 公司, 持 有 股份 2% 。注 册资本为2.5 亿元 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三 大总部和 十五个直 属部门, 分别是: 权 益 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 市场 销 售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 部、 交 易部、 指数投资 部、 特定 资产管理部 、 年金 投资部 、 产品规 划部、 互联网金融 部、 董 事会办公 室、 总 裁办公室 、 人力 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技术 部、 基 金运作 部、风险管 理部和监 察法律部 。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 资风格小组) 、研究部。 股票投资部 负责进行股 票选 择和组合管 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 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 场的研究。 固定 收益总部 负责公司 所管 理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现金 管理组、 公募 基金组、 专户 组、 国际组和研 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 定收益资 产的 研究和投资 工作。 市场销 售总部负 责公 司全国范围 内的客户、 销售和服 务工作。 市 场销售总 部下设机构 与零售两 大业务线 和营销服 务部。 机构业 务线含战 略客户部 、 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三大区 域和养老 金部、 券商 业务部 两个部门。 战略 客户部负 责北方地 区由国资 委和财政 部直接管辖 企业以及 该区域机 构客户的 销售与 服务 工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方 分别主要 负 责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 以及其他 指定区 域的机构客 户销售与 服务工作 。养老金 业务部负 责养 老金业务的 研究、拓 展和服务 等工作。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 券商业务部负责 券商渠道的 开拓和销售 服务。零售 业 务线含零售-北京 、零售-上 海、零售- 南方三大区 域, 以及客户 服务中心。 其 中, 零售三大 区域负责公 司全国范 围内零售 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服 务。客户 服务中心 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 务和 咨询工作。 营销服务 部负责营 销策划、 总行渠道维 护和销售 支持等工 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投资部负 责公司各 类指数投 资产 品的研究和 投资管理 工作。 特定资 产管理部 负责公司 权益类特定 资产专户 和权益类 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 管理及相 关工作。 年金 投资部负 责公司所 管理企业年 金等养老 金资产的 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 产品规划 部负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品 报 批、 主管部门 沟通维护 、 产品维 护以及 年金方案设 计等工作。 互联网金 融部负责 公司互联 网 金融战略规 划的设计 和实施, 公 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 台建设、 业务拓展 和客户运 营,推动 公司 相关业务在 互联网平 台的整合 与创新。 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与 股东会、 董 事会及董 事 会各专 业 委员会履职 相关的各 项工作, 股 东关系 管理及董事、 股东的日 常联络、 沟通及服 务工作, 监 事会履职相 关工作, 党 委办公室 相关工 作, 纪委办公 室相关工 作, 博时 慈善基金 会的管理 及 运营等相关 工作, 董事 长工作支 持、 行 政、 文秘服务及 会务工作, 与 公司治理 等相关的 重大 信息披露管 理。 总裁办公 室负责公 司的 战略规划研 究、 行 政后勤支 持、 会 议及文件 管理 、 公 司文化建设 、 品牌 传播、 对外媒体 宣传、 外事活动管 理、 档案管 理及工会 工作等。 人力资源 部 负责公司的 人员招聘、 培训发展 、 薪酬 福利、 绩 效评估 、 员工沟 通、 人 力资源信 息管理 工作。 财务部负责 公司预算 管 理、 财务核算 、 成本控制、财务 分析等工作 。信息技术 部负责信息 系 统开发、网络运 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 份等工作。 基金运作 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 基 金注册登记 等业务。 风 险管理部 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 公 司投资风险 管理与绩 效分析工 作, 确保 公司各类投 资风险得 到良好监 督与控制。 监 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 金运作、 内部 管理、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管理层 和 有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意见 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郑州 分 公司和成都 分公司,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和 成都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5 年3 月 31 日, 公司总人 数为 396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94%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1 洪 小 源 先 生 , 双 硕 士 , 董 事 长 。1988 年以来曾就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综 合 规 划 司 , 后 历 任 深 圳 龙 蕃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招 商 局 地 产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曾 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招 商 昆 仑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海 达 保 险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中 国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招 商 局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中 國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风 险 及 资 本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2014 年 11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暨 法 定 代 表 人 。2015 年 1 月 起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会 主 席 。 桑 自 国 先 生 , 博 士 后 , 副 董 事 长 。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副 总 经 理 、泰 安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经 信 投 资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中 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组 组 长 ,永 汇 信 用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投 行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2011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副 董 事 长 。2014 年 11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副 董 事 长 。 熊 剑 涛 先 生 , 硕 士 , 工 程 师 , 董 事 。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 职 于 深 圳 山 星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1993 年 起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电 脑 部 信 息 中 心 副 经 理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电 脑 中 心 总 经 理 、 技 术 总 监 兼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总 经 理 ; 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0 月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借 调 至 南 方 证 券 行 政 接 管 组 任 接 管 组 成 员 ; 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 , 现 分 管 经 纪 业 务 、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 兼 任 招 商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证 券 经 纪 专 业 委 员 会 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吴 姚 东 先 生 ,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EMBA,董事。2002 年 进 入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国 际 业 务 部 分 析 师 、招 商 证 券 武 汉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招 商 证 券( 香 港 )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国 际 业 务 部 董 事 、 总 裁 办 公 室 总 经 理 、 董 事 总 经 理 、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2013 年 5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副 主 席 兼 总 裁 。2013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王 金 宝 先 生 , 硕 士 , 董 事 。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 在 上 海 同 济 大 学 数 学 系 工 作 , 任 教 师 。1995 年 4 月 进 入 招 商 证 券 , 先 后 任 上 海 澳 门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地 区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股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2 票 销 售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现 更 名 为 机 构 业 务 总 部 ) 、 机 构 业 务 董 事 总 经 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届 、 第 三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2008 年 7 月起,任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届 至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杨 林 峰 先 生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董 事 。1988 年 8 月 就 职 于 国 家 纺 织 工 业 部 ,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任 华 源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 董 秘 、 副 总 经 理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 海 市 国 资 委 直 属 上 海 大 盛 资 产 有 限 公 司 , 任 战 略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2007 年 10 月至今, 出 任 上 海 盛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公 司 第 五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201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何 迪 先 生 ,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1971 年 起 , 先 后 在 北 京 西 城 区 半 导 体 器 件 厂 、 北 京 东 城 区 电 子 仪 器 一 厂 、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党 校 、 社 科 院 美 国 研 究 所 、 加 州 大 学 伯 克 利 分 校 、 布 鲁 津 斯 学 会 、 标 准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 1997 年 9 月 至 今 任 瑞 银 投 资 银 行 副 主 席 。 2008 年 1 月 , 何 迪 先 生 建 立 了 资 助 、 支 持 中 国 经 济 、 社 会 与 国 际 关 系 领 域 中 长 期 问 题 研 究 的 非 营 利 公 益 组 织 “ 博 源 基 金 会 ” , 并 担 任 该 基 金 会 总 干 事 。2012 年 7 月起,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 李 南 峰 先 生 , 学 士 , 独 立 董 事 。1969 年 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 四 川 大 学 经 济 系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研 究 院 、 深 圳 特 区 人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董 事 长 、党 委 书 记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副 董 事 长 。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 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 顾 立 基 先 生 ,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 职 于 上 海 印 染 机 械 修 配 厂 , 任共青团总支书记;1983 年 起 , 先 后 任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秘 书 、 主 任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免 税 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国 际 招 商 局 贸 易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蛇 口 招 商 港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香 港 海 通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 至 今 , 任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兼 职 教 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2009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监 事 、 监 事 会 主 席 ;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 兼 任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ECNL )董事;2013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深 圳 市 昌 红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2014 年 12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3 创 鑫 激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 晓 昕 女 士 , 硕 士 , 监 事 。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 教 、 讲 师 、 珠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200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彭 毛 字 先 生 , 学 士 , 监 事 。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 信 贷 处 科 员 、 副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开 发 信 贷 部 扶 贫 信 贷 处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信 贷 管 理 三 部 扶 贫 贷 款 管 理 处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项 目 评 估 部 副 总 经 理 、 金 桥 金 融 咨 询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评 估 咨 询 部 副 总 经 理 ,债 权 管 理 部 ( 法 律 事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南 宁 办 事 处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 监 察 审 计 部 ( 纪 委 办 公 室 ) 总 经 理 。2007 年 12 月 至 今 兼 任 新 疆 长 城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专 职 监 事 ( 总 经 理 级 )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 监事。 赵 兴 利 先 生 ,硕 士 ,监 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 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天 津 港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2012 年 5 月 筹 备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 部 ,2011 年 11 月 至 今 任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 部 副 部 长 。2013 年 3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至 六 届 监 事 会监事。 郑 波 先 生 , 博 士 , 监 事 。2001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200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林 琦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1998 年 起 历 任 南 天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公 司 任 软 件 工 程 师 、 北 京 万 豪 力 霸 电 子 科 技 公 司 任 技 术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MIS 系统分 析 员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2010 年 4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赵 卫 平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1996 年 起 先 后 在 山 东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大 鹏 证 券 公 司 、 北 京 证 券 公 司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总经理。201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3 、 高级管理人员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4 洪 小 源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江向阳先生,博 士,总经理。1990 年起 先后在中国 农业工程研究设 计 院、中国证 监会 工作。2015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任 公司 总经理、党 委副书记 。 王 德 英 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 理 、 清 华 紫 光 股 份 公 司 CAD 与 信 息 事 业 部 任 总 工 程 师 。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历 任 行 政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 良 泓 先 生 ,CFA ,MBA , 副 总 经 理 。1993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 中 技 上 海 投 资 公 司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2005 年 2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特 定 资 产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邵 凯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2000 年 8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助 理 、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社 保债券基金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孙 麒 清 女 士 , 商 法 学 硕 士 , 督 察 长 。 曾 供 职 于 广 东 深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2002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法 律 部 法 律 顾 问 、 监 察 法 律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凯杨先生 , 硕士。1999 年至 2003 年在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学习,获经济学学 士学位。2007 年至 2009 年 在 北 京 大 学 在 职 学 习 , 获 金 融 学 硕 士 学 位 。2008 年 至 2010 年在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 联 合 培 训 班 学 习 , 获 MBA 学位。2003 年 7 月 至 2005 年 9 月 在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任 债券交易员。2005 年 10 月 至 2008 年 5 月 在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任 债 券 交 易 员 。2008 年 5 月至 12 月 在 长 城 基 金 公 司 机 构 理 财 部 任 投 资 经 理 。 2009 年 1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投 资 经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现任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6 日- 至 今 ) 、 博 时 理 财 30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 至 今 ) 、 博 时 岁 岁 增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 至 今 ) 、 博 时 月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7 月 25 日 至 今 ) 、 博 时 双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10 月 22 日 至 今 ) 、 博 时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5 月 22 日 至 今 ) 、 博 时 证 金 宝 货 币 基 金 的 基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5 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9 日 至今 )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 员 : 江 向 阳 、 董 良 泓 、 邵 凯 、 王 德 英 、 黄 健 斌 、 李 权 胜 、 欧 阳 凡 、 魏 凤 春 、 王 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邵 凯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王 德 英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黄 健 斌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95 年 起 先 后 在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 中 银 国 际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工 作 。2005 年加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平 衡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年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李 权 胜 先 生 , 硕 士 。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研 究 员 、研 究 员 兼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特 定 资 产 投 资 经 理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成 长 组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价 值 组 投 资 总 监 、 博 时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欧 阳 凡 先 生 , 硕 士 。2003 年 起 先 后 在 衡 阳 市 金 杯 电 缆 厂 、 南 方 基 金 工 作 。2011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魏 凤 春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1993 年 起 先 后 在 山 东 经 济 学 院 、 江 南 证 券 、 清 华 大 学 、 江 南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公 司 工 作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宏观策 略 部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经 理 。 王 俊 先 生 , 硕 士 ,CFA 。2008 年 从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研 究 员 、金 融 地 产 与 公 用 事 业 组 组 长 、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博 时 主 题 行 业 股 票(LOF) 基 金 、 博 时 国 企 改 革 股 票 基 金 、 博 时 丝 路 主 题 股 票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申 请 并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6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益; 7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8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9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2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6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7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7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行 为 的 发 生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 )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监 察 部 , 监 察 法律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 作 性 。 2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结 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由 最 高 管 理 层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8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监 察 法律部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完 全 的 和 最 终 的 责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之 一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批 准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文 件 , 即 负 责 确 保 每 一 个 部 门 都 有 合 适 的 系 统 来 识 别 、 评 定 和 监 控 该 部 门 的 风 险 , 负 责 批 准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级 别 。 负 责 解 决 重 大 的 突 发 的 风 险 。 (3)督察长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季 向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报 告 和 风 险 管 理 建 议 。 (4 )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法 律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发 展 提 供 协 助 , 使 公 司 在 一 种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环 境 中 实 现 业 务 目标。 (5 ) 风 险 管 理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与 流 程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分 析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各 类 投 资 风 险 得 到 良 好 监 督 与 控 制 。 (6)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最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 于 识 别 、 监 控 和 降 低 风 险 。 3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措 施 (1 ) 建 立 内 控 结 构 , 完 善 内 控制度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了 内 控 结 构 , 高 管 人 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 恰 当 的 组 织 和 授 权 , 确 保 监 察 活 动 是 独 立 的 , 并 得 到 高 管 人 员 的 支 持 , 同 时 置 备 操 作 手 册 , 并 定 期 更 新 。 (2 ) 建 立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机 制 , 从 制 度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风 险 。 (3 ) 建 立 、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个 员 工 都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 职 责 ,并 及 时 将 各 自 工 作 领 域 中 的 风 险 隐 患 上 报 , 以 防 范 和 减 少 风 险 。 (4 ) 建 立 风 险 分 类 、 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9 建 立 了 评 估 风 险 的 委 员 会 , 使 用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 司 建 立 了 自 下 而 上 的 风 险 报 告 程 序 , 对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层 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 次 的 人 员 及 时 掌 握 风 险 状 况 , 从 而 以 最 快 速 度 作 出 决 策 。 (5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建 立 了 足 够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如 电 脑 预 警 系 统 、投 资 监 控 系 统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和 实 时 的 监 控 。 (6 )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控 制 和 规 避 , 尽 可 能 地 减 少 损 失 。 (7 )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使 员 工 明 确 其 职 责 所 在 , 控 制 风 险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拥有悠 久的经营 历史, 其前身 “中国 人 民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 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 中国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9 月分 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设 银行的商 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 资产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10 月 27 日在香港 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 市, 是中国 四大商业 银行中 首家在海 外公 开上市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晋身 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2014 年 上半年, 本集团实 现利润总 额 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 长 9.23% ; 净利润 1,309.70 亿 元, 较 上年同期 增长 9.17% 。 营业 收入 2,870.97 亿元 , 较上年 同期增 长 14.20%; 其中, 利息净 收入增长12.59%, 净利息收 益率(NIM)2.80%; 手续费及 佣金净 收入增长 8.39%, 在营业收入 中的占比 达 20.96%。 成 本收入 比 24.17%, 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 点。 资本充 足率 与核心一级 资本充足 率分别为13.89%和11.21% ,同 业领先。 截至2014 年6 月末, 本 集团资产 总额163,997.90亿 元, 较上年末增 长6.75%, 其中, 客 户 贷款和垫款 总额91,906.01亿元 , 增长6.99%; 负债总额152,527.78 亿元, 较 上年末增 长6.75%, 其中,客户 存款总额129,569.56 亿元, 增长6.00%。 截至2014 年6 月末,中 国建设银 行公司机 构客户326.89 万户,较上 年末增加20.35 万 户, 增长6.64% ; 个人 客户近3亿 户, 较上年末 增加921 万户 , 增长3.17% ; 网上银行 客户1.67 亿户,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1 较上年末增 长9.23%, 手机银行 客户数1.31 亿户 ,增 长12.56% 。 截至2014 年6 月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境内营 业机构总 量14,707 个, 服务 覆盖面进 一步扩大 ; 自助设备72,128 台, 较上年末 增加3,115 台。电 子银 行和自助渠 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 比达 86.55% ,较 上年末提 高1.15 个 百分点。 2014 年上半 年, 本集团各 方面良 好 表现, 得到市 场与 业界广泛认 可, 先后荣获 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予 的40余个 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 志2014年“ 世界银行1000 强排 名”中, 以一级资本 总额位列 全球第2, 较上年上 升3位; 在 美 国 《福布斯》 杂志2014 年全球上 市公司 2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世 界500 强排名第38 位,较上 年上升12 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下 设综合处 、 基 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 场处、QFII 托管处、养 老金托管处 、 清算处、核算处 、监督稽核 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 设有投资托 管服务上海 备 份中心,共 有员工240余人。 自2007 年 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 控制 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 作手 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 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 , 曾先后 在中国建 设 银行郑州市 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国 建设银行 河北 省分行营业 部、 总行个 人银行业 务部、 总行审计部 担任领导 职务, 长期从 事信贷业 务、 个人 银行业务和 内部审计 等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 部、 个人银行 业务部、 行长 办公室, 长期 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张力铮, 投资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建 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 信贷部、 信贷 管理部、 信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并 在总行集团 客户部和 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 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 信贷业务 和集团客 户 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 富 的客户服 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 黄秀莲, 投资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 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2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 至 2014 年 9 月末 ,中国建 设银行已 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 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 高度认 同。中国建 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五年 被国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管人 》 评为“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 的中国 “ 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 ” 奖 ; 境内权威经 济媒体 《 每日经济 观察》 的“ 最佳基 金托管银 行 ”奖 ;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优秀托 管机构”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托 管业务部 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管 业务综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 例行监 控,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3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 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4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联系 人: 杨菲 传真 : 010-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联系 人: 高越 电话 : 010-665949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4)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洪 章 联系 人: 张静 传真 : 010 -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建 红 联系 人: 邓炯 鹏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5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9 号 文化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常振 明 联系 人: 廉赵 峰 传真 : 010 -899373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689 号 东银 大厦25 楼 法定 代 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吴斌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9)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法定 代表 人: 洪崎 联系 人: 王继 伟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 010 -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10) 华 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2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22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联系 人: 郑鹏 电话 : 010 -85238667 传真 : 010 -852386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7 网址 : http://www.hxb.com.cn/ (11) 上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6 法定 代表 人: 范一 飞 联系 人: 汤征程 电话 : 021-68475521 传真 : 021-6847649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5594 网址 :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12) 上 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福 宁 联系 人: 施传 荣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3) 北 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410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9 号 金融 街中心B 座 法定 代表 人: 乔瑞 联系 人: 王薇 娜 电话 : 010-63229475 传真 : 010-632294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98 网址 : http://www.bjrcb.com (14) 杭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太 普 联系 人: 严峻 电话 : 0571 -85108195 传真 : 0571 -851065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 http://www.hzbank.com.cn (15) 南 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路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林复 联系 人: 刘晔 电话 : 025 -86775335 传真 : 025 -867753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400 网址 : http://www.njcb.com.cn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7 (16) 江 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路55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路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夏平 联系 人: 田春 慧 电话 : 025-58587018 传真 : 025-585870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098 ,400-86-96098 网址 : http://www.jsbchina.cn (17) 深 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伟 联系 人: 宋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6 传真 : 0755-251887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 http://www.4001961200.com (18) 东 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杨亢 电话 : 0769-22866270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19) 河 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志 强 联系 人: 王娟 电话 : 0311-88627587 传真 : 0311-886270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9999 网址 : http://www.hebbank.com (20) 江 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668 号 办公 地址 : 常州 市和 平中路413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向 阳 联系 人: 包静 电话 : 0519-89995066 传真 : 0519-89995170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9-96005 网址 : http://www.jnbank.cc (21) 江 苏江阴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江 阴市 澄江 中路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江 阴市 澄江 中路1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仁 法 联系 人: 陆建 生 电话 : 0510-86823403 传真 : 0510-86805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0-96078 网址 : http://www.jybank.com.cn/ (22) 吉 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1817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18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唐国 兴 联系 人: 孙琦 电话 : 0431-84999543 传真 : 0431-8499954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666 网址 : http://www.jlbank.com.cn (23) 苏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 钟园路72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 钟园路7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兰 凤 联系 人: 熊志 强 电话 : 0512-69868390 传真 : 0512-69868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067 网址 : www.suzhoubank.com (24) 威 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办公 地址 :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谭先 国 联系 人: 刘文 静 电话 : 0631-5211651 传真 : 0631-52081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636 (省 内) 、40000-96636 ( 境内 ) 网址 : http://www.whccb.com 、http://www.whccb.com.cn (25) 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 口外 大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9 联系 人: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真 : 010 -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26) 和 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莉 联系 人: 李延 鹏 电话 :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 0755-820290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00022 网址 : http://Licaike.hexun.com (27) 泛 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9 号 高地 中心1101 室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9 号 高地 中心11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于海 锋 联系 人: 邓鹏 电话 : 028-66980977 传真 : 028-82000996-8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8-82000996 网址 : http://www.pyfund.cn (28) 宜 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 代表 人: 沈伟 桦 联系 人: 程刚 电话 : 010-52855713 传真 : 010-858942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99-200 网址 : http://www.yixinfund.com (29) 万 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 代表 人: 王斐 联系 人: 陶翰 辰 电话 : 010-53696059 传真 : 010-593930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80069 网址 : http://www.wy-fund.com (30) 北 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0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 代表 人: 王昌 庆 联系 人: 罗细 安 电话 : 010-67000988 传真 : 010-67000988-60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01-8811 网址 : http://www.zcvc.com.cn (31) 深 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 号楼 1806-1808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 号楼 1806-1808 法定 代表 人: 曾革 联系 人: 鄢萌 莎 电话 : 0755-33376922 传真 : 0755-330655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877-899 网址 : www.tenyuanfund.com (32) 深 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街1 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 局综 合办 公 楼A 栋201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心2405 法定 代表 人: 华建 强 联系 人: 马文 静 电话 : 0755-23919681 传真 : 0755-886031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55-811 网址 : www.yitfund.com (33) 北 京晟视 天下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 河证 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蒋煜 联系 人: 徐长 征 电话 : 010-58170900 传真 : 010-581708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8-8866 网址 : http://shengshiview.com/


(34) 一 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9 号院5 号楼7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外 大街2 号 万通 新世界A 座2208 法定 代表 人: 吴雪 秀 联系 人: 段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真 : 010-88312099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1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址 : http://www.yilucaifu.com (35) 北 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 代表 人: 赵荣 春 联系 人: 魏争 电话 : 010-57418829 传真 : 010-575696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3-6885 网址 : www.niuji.net (36) 北 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 经济 开发 区百 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 桥路甲40 号二 十一 世纪 大厦A303 法定 代表 人: 王岩 联系 人: 周君 电话 : 010-53570568 传真 : 010-592008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99868 网址 : http://www.tdyhfund.com (37) 中 经北证 (北京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4 号北 礼士 路甲12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福 星 联系 人: 陈莹 莹 电话 : 010-68998820-8306 传真 : 010-883815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0030 网址 : www.bzfunds.com (38) 中 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 店西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兵 联系 人: 赵森 电话 : 010-5953986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 http://www.cifco.net (39) 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联系 人: 芮敏 祺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2 电话 : 021 -38676666 传真 : 021 -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http://www.gtja.com/ (40) 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 -85130588 传真 : 010 -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41) 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周杨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42) 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林生 迎 电话 : 0755-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436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43)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树 明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 : http://www.gf.com.cn/ (44) 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3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 : 010 -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45) 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联系 人: 田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46) 海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李笑 鸣 电话 : 4008888001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47) 申 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梅 联系 人: 曹晔 电话 : 021-33389888 传真 : 021-333882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48) 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 021 -38565783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49) 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50) 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51) 西 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余维 佳 联系 人: 张煜


电话 : 023-63786633 传真 : 023-637862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52) 中 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23 层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沈强 联系 人: 姚锋 电话 : 0571-86087713 传真 : 0571-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5548 网址 : http://www.bigsun.com.cn/ (53) 万 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5 联系 人: 王鑫 电话 : 020-38286686 传真 :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54) 国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李蔡 电话 : 0551 -2272101 传真 : 0551 -2272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热线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线96888 网址 : http://www.gyzq.com.cn (55) 渤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42 号 写字楼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春 峰 联系 人: 胡天 彤 电话 : 022 -28451861 传真 : 022 -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56) 华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联系 人: 庞晓 芸 电话 : 025 -84457777 传真 : 025 -84579763 客户 服 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57) 山 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58) 中 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6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宝 林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48 网址 : http://www.citicssd.com (59) 东 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 (60) 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翠园路18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星阳街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01555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61) 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 -63080985 传真 : 010 -630809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62) 东 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潘鑫 军 联系 人: 胡月 茹 电话 : 021 -63325888 传真 : 021 -63326729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http://www.dfzq.com.cn (63) 方 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郭军 瑞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64) 长 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556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www.cgws.com (65) 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66) 广 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邱三 发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8836999 传真 : 020 -88836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67) 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8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4006-000-686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esc.cn (68) 南 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步国 旬 联系 人: 潘月 电话 : 025 -52310569 传真 : 025 -5231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69) 新 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 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孙恺 电话 : 010-83561000 传真 : 010-8356100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989898 网址 : www.xsdzq.cn (70) 大 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71) 国 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16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7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72) 浙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9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张智 电话 : 021-64718888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73) 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1616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74) 华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959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65161821 传真 : 0551 -6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75) 国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厦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76) 东 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张巧 玲 电话 : 0769-22116572 传真 : 0769-22116999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77) 中 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 号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 号


法定 代表 人: 菅明 军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 : 0371 —65585670 传真 : 0371--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 http://www.ccnew.com/ (78) 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18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联系 人: 王一 彦 电话 : 021-20333333 传真 : 021-504988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79) 恒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80) 国 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裘强 联系 人: 周欣 玲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96168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81) 华 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1 联系 人: 张曼 电话 : 010-68716150 传真 : 028-861500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82) 申 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 代表 人: 许建 平 联系 人: 李巍 电话 : 010 -88085338 传真 : 010 -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83) 齐 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 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84) 世 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姜昧 军 联系 人: 袁媛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85) 中 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2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29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宜 四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http://www.avicsec.com/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2 (86) 华 林证 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荣 年 联系 人: 耿贵 波 电话 : 0755 -82707855 传真 : 0755 -236137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4001883888 全国 统一 电话 委 托号 码 4008802888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87) 德 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88) 西 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楼 办公 地址 : 西安 市西 五路 海惠 大厦4 层422 室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联系 人: 冯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真 : 029-8740638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2 网址 : http://www.westsecu.com/ (89) 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宗 悦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 网址 : http://www.hfzq.com.cn (90) 华 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3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91) 中 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电话 : 010 -65051166 传真 : 010 -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92) 财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6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董卿 电话 : 0571 -8782235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36 (上 海地区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93) 五 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47-4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永 衡 联系 人: 赖君 伟 电话 : 0755-23902400 传真 : 0755-825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40028 网址 : http://www.wkzq.com.cn (94) 华 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法定 代表 人: 洪家 新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64316642 传真 : 021-643330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95) 瑞 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4 法定 代表 人: 程宜 荪 联系 人: 牟冲 电话 : 010-5832 8112 传真 : 010-5832 874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址 :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96) 中 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 、02 、03 、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jis.cn/ (97) 中 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7 层、8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7 层、8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扬 录 联系 人: 罗艺 琳 电话 : 0755-8257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98) 日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 杰 联系 人: 陈韦 杉 电话 : 010-88086830 传真 : 010-664125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413306 网址 : http://www.rxzq.com.cn (99) 联 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徐刚 联系 人: 陈思 电话 : 021-33606736 传真 : 021-336067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4 网址 : http://www.lxzq.com.cn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5 (100) 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背 北 电话 : 0451-85863696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http://www.jhzq.com.cn (101) 九 州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城中 区西 大街1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D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曲国 辉 联 系 人: 刘中 华 电话 : 010-63889326 传真 : -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http://www.tyzq.com.cn (102) 中 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613 法定 代表 人: 赵大 建 联系 人: 李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真 : 010-665537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http://www.e5618.com (103) 华 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刘闻 川 电话 : 021-68777222


传真 : 021 -687778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104) 厦 门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傅毅 辉 联系 人: 邹燕 玲 电话 : 0592 -5161816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6 传真 : 0592 -5161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105) 爱 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钱华 联系 人: 戴莉 丽 电话 : 021 -32229888 传真 : 021- 687287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106) 大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24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于宏 民 联系 人: 谢立 军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真 : 0411-396732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69169 网址 : http://www.daton.com.cn (107) 泉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 号 办公 地址 :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子 能 联系 人: 董培 姗 电话 : 0595-22551071 传真 : 0595-225052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312 网址 : www.qzcc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洪小源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7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 杰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募集 与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2 年10 月8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核准博 时 安心 收益 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2]1308 号) 和2012 年10 月18 日 《关于博时 安 心 收益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时间安 排的确 认函 》 ( 基金部 函[2012]936 号)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 定期 开放式, 存续期间 为不 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2 年12 月 06 日正式 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 方案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8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一 、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一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一 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一 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 二 、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为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含 该 日 ) 五 至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期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封 闭 期 结 束 前 公 告 说 明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采 取 开 放 运作 模 式 , 投 资 人 可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 开放 期未赎 回的份额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封闭期 如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或 需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以公告。 三 、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示 例 比 如 ,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于2012 年8 月11 日 生 效 , 则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一 年 , 即2012 年8 月11 日至2013 年8 月10 日 。 假 设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为 十 个 工 作 日 , 由 于2013 年8 月11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为 自2013 年 8 月12日至2013 年8 月23 日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一 年 , 即2013 年8 月24日至2014 年8 月23日。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折算 一 、 折 算 基 准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为 每 个 封 闭 期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二 、 折 算 对 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 三 、 折 算 方 式 折 算 基 准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1.000 元 , 折 算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照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改 变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公 式 如 下 : 本 基 金 的 折 算 比 例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本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净值/1.000 本 基 金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数× 本 基 金 的 折 算 比 例 在 折 算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8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9 位四舍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9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计 算 误 差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账 务 进 行调整。 本 基 金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本 基 金 的 折 算 比 例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四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公 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折 算 基 准 日 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 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本 基 金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期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0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开放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者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交 易 申 请 的 , 其 交 易 申 请 将 被 拒 绝 。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首次单笔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0 元 , 追 加 购 买 最 低 金 额 为100元;通 过 直 销 机 构 首次单笔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 元 , 追 加 购 买 最 低 金额为100元; 2 、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100 份 , 若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和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余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记机构 在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T+2 日 后 ( 包 括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因 投 资 人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 利 后 果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1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日(包括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别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A 类 ;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对 于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 但对 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 类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A 类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互相转换。 七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5 %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收 取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表: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 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 购费率为 零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2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资者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2 、 本 基 金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5% 。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不 低 于 其 总 额 的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中, 对于持有 期限少于30 日的C 类基金 份 额所收取的 赎回费100% 计入基金财 产 。具体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 结构 持有 期间(M ) A 类基金份额 在同一开放 期内申购 后又赎回 的份额 0.10% 认购或在某 一开放期 申购并在 下一开放 期赎回的 份额 0.05% 认购或在某 一开放期 申购, 且在下一 个开放 期未赎回, 而是在下一 个开放期 其后的开 放期赎回 的份额 0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赎回 费率为 0.90% ; 持有期限 不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基 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 费用 来源:博时 基金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1:假定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6 元 , 某 投 资 者 本 次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份 额50 万 元 ,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 为0.60%,该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0/ (1+0.60% ) =497,017.89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7,017.89 =2,982.11 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56 =470,660.88 份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3 即: 投资者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 金A类份额,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6 元,可得到470,660.88份基金份额。 (2 )C 类 基 金 份 额 如果投资者 选 择 申 购C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1.0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95,238.10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1 )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方 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 类 基金份额 , 持有2 个 封闭期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 类 基金份额,持有2 个 封闭期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净值是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2,500 元。 (2 )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方 法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数 ×T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1 个 封 闭 期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4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1 个 封闭期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2,500元。 3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A 类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各类别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各类别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各类别T 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日 各类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各 类 别 基金 份额总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元 ,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告。 4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公告。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撤 销 。 2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记机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记机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5 记手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申 请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十 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或发 生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其他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 况 。 3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 可对赎回款 项进行延 缓支付, 但延缓 支 付最长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6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但 对 于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赎 回 款 项 进 行 延 缓 支 付 , 但 不 得 超 过20个工作 日 。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 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三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个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公告。 十 四 、基金转换 在本基金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间 (2013 年12 月6 日-2013 年12 月13 日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7 销 售 机 构 共 同 推 出 了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 、 转换费用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申 购 费 补 差 和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两 部 分 构 成 , 其 中 : 申 购 费 补 差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的 两 只 基 金 的 费 率 的 差 异 情 况 而 定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2 、 业务规则 (1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在 同 一 登 记 机 构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


(2 )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其 它 基 金 ( 申 购 费 为 零 的 基 金 视 同 为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可 以 转 换 到 前 端 或 后 端 收 费 模 式的其它基金,非 QDII 基金不能和 QDII 基金进行互转 。


(3 ) 基 金 转 换 的 目 标 基 金 份 额 按 新 交 易 计 算 持 有 时 间 。 基 金 转 出 视 为 赎 回 , 转 入 视 为 申 购 。 基 金 转 换 后 可 赎 回 的 时 间 为 T +2 日。


(4 ) 基 金 分 红 时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可 在 权 益 登记日的 T +2 日 提 交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


(5 )基 金 转 换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投 资 者 采 用 “份额转换 ” 的原 则 提 交 申 请 。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是 可 用 份 额 , 并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的原则。


3 、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 因 此 有 关 转 出 基 金 和 转 入 基 金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有 关 规 定 适 用 于 基 金 转 换 。


出 现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或 其 它 在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已 载 明 并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特 殊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4 、 重要提示


(1 )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基 金 详 见 公 告 。 (2 )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于 可 以 销 售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两 只 以 上 ( 含 两 只 ) , 且 登 记 机 构 为 同 一 机 构 的 博 时 旗 下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


(3 ) 转 换 业 务 的 收 费 计 算 公 式 及 举 例 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 的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


(4 ) 本 公 司 管 理 基 金 的 转 换 业 务 的 解 释 权 归 本 公 司 。


十 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8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七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八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解冻。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9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 健、持续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回 购 和 银 行 定 期存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 , 也 不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 内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本 基金投资 于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比例不 高 于基金资 产的30%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投资策略 1 、封闭期投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策 略 本 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 国内 依法 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 券、 次级债券 、 中央银 行票据 、 企业债 券、 公 司债券 、 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 可分离交 易债券的 纯债、 资产 支持证券 和回购等 金融工具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 类证券(但 须符合中国 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直接从 二级市场买 入股票等 权益类资 产和权证, 不 参与一级 市场的新股 申购或增 发新股以 及可分离 交易债券, 也不投资 可转换债 券。 在以上战略 性资产配 置的基础 上, 本 基金 通过自上 而 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 和 定量分析相 补充的方 法, 确定资 产在非信 用类固定 收 益类证券 (国 家债券、 中 央银行票 据等) 和信用类固 定收益类 证券之间 的配置比 例 。 (2 )固定收益类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策 略是买入 与封闭期 相匹配的 债券 , 并持有到期, 或者是持 有回售期 与封闭期相 匹配的债 券, 获得本 金和票 息收入 ; 同 时 , 根据所持债 券信用状 况变化, 进行必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0 要的动态调 整; 此外, 本基金 通 过正回购 , 融资买 入 收益率高于 回购成本 的债券, 获 得杠杆 放大收益。 在谨慎投 资的前提 下,力争 获取高于 业绩 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 对于本基金 投资的固 定收益类 证券, 主 要从 四个 层次 进行独立、 客 观、 综合 的考量,以 筛选出合适 的投资标 的 。 第一, 基于全 部公开信 息对已经 上市或待 上市债券 的 发行主体进 行研究, 内 容主要涉 及 发行人的股 东背景、 行 业地位及 发展趋 势、 担保方 式 及担保资产、 外部增信 质量、 自 由现金 流量动态、 债 务压力、 再融资能 力等, 并 从以上角 度 对发行主体 进行精细 化分析和 归类, 规 避同一信用 等级中外 部评级偏 高以及信 用风险偏 高的 个券, 甄选同一 信用评级 中内生资 质及 外部增信好 的个券, 纳入债券 池 。 第二, 使用基金 管理人 内部的信 用评估体 系对备选 个 券进行评分, 着重考察 发行人的 偿 债能力、现 金管理能 力、盈利 能力三个 核心要素 。 第三,对 市场 同类可比 债券、 信 用收益率 曲线、 市 场 交易活跃度、 机构需求 进行偏好 分 析,对个券 进行流动 性风险、 信用风险 的综合定 价, 判断其合理 估值水平 。 第四, 根据市场 结构与需 求特征, 在前 三个层次 的分 析基础上, 对个 券进行深 入的跟踪 分析, 发掘其中 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 在 控制流动 性风 险的前提下, 对 低估品种 进行择机 配置 和交易。 针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本基金以 持有到期, 获 得本 金和票息收 入为主要 投资策略, 同 时,密切关 注债券的 信用风险 变化,力 争在控制 风险 的前提下, 获得较高 收益。 2 、开放期投资策 略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为保持 较高的组 合流动性, 方 便投 资人安排投 资, 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 投资比例 的前提下 ,将主要 投资于高 流动 性的投资品 种 。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定 期 或 遇 重 大 事 件 时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并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做 方 向 性 指 导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员 、交 易 员 等 各 司 其 责 , 相 互 制 衡 。 具 体 的 投 资 流 程 为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投 资 思 路 和 投 资 原 则 ; 2 、 宏观策 略部基于 自上而 下的研究 为本基金 提供建 议; 研究部 行业研究 员为行业 研究 与分析提供 支持;固 定收益部 数量及信 用分析员 为固 定收益类投 资决策提 供依据 ; 3 、 固 定 收 益 部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例 会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结 合 市 场 和 个 券 的 变 化 , 制 定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4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投 委 会 的 决 定 , 参 考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和 业 绩 评 估 的 反 馈 意 见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5 、 基 金 经 理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指 令 , 交 易 员 执 行 后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1 6 、 监 察 法 律 部 对 投 资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合 规 风 险 监 控 ; 7 、 风 险 管 理 部 通 过 行 使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 测 算 、 分 析 和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根 据 风 险 限 额 管 理 政 策 防 范 超 预 期 风 险 ; 8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调 整 业 绩 评 估 , 定 期 与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收 益和 风险预算。 五 、投资限制 ( 一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销证券;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 ( 二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内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2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3 、本基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3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10%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2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10% ; 9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以上 ( 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 期融资券 的信用评 级不低于A-3 ;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12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13 、 本基金 在封闭期 内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剩 余封 闭运作期 ; 本 基金在开 放期内 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投资日至 下一封 闭期到期日 的 期限;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15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150% 。 每 个 封 闭 期 首 日,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根据当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执行的 利 率 水 平 调 整 。 本基金选择 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税 后 ) ×150%作为业绩比较 基 准 主 要 考 虑 如 下 : 1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强 调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以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税后)×150%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的 “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 与 本 基 金 每 封 闭 满1年开放一次的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3 运 作 方 式 相 匹 配 ,其 权 重“150% ” ,与 本 基 金 通 过 信 用 管 理 ,力 争 获 得 超 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率 , 力 争 获得持续超额收益的投资目标一致 。 综 上 所 述 , 选 择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税后)×150%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 比 较 贴 切 体 现 和 衡 量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周 期 、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投 资 业 绩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本基金管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调 整 或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低 风 险/收益的产品。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与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九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 理公司的 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 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 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372,782,643.80 96.65 其中:债券 372,782,643.80 96.65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4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7,569,705.85 1.96 7 其他各项资 产 5,348,055.56 1.39 8 合计 385,700,405.21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6,135,214.00 10.3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4,428,000.00 29.35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74,428,000.00 29.35 4 企业债券 203,433,429.80 80.23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68,786,000.00 27.13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72,782,643.80 147.02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40205 14 国开05(增 6) 500,000 55,150,000.00 21.75 2 1382083 13 西王MTN2 300,000 29,163,000.00 11.50 3 010107 21 国债⑺ 249,620 26,135,214.00 10.31 4 1480262 14 太仓港债 200,000 21,082,000.00 8.31 5 122276 13 魏桥 01 200,000 20,964,000.00 8.27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5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仓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11.2 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 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589.6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34,891.0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173,574.8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48,055.56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可转 换债券。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A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12.6-2012.12.31 0.10% 0.02% 0.32% 0.01% -0.22% 0.01% 2013.1.1-2013.12.31 1.35% 0.08% 4.50% 0.01% -3.15% 0.07% 2014.1.1-2014.12.31 11.49% 0.15% 4.46% 0.01% 7.03% 0.14% 2015.1.1-2015.3.31 0.09% 0.15% 0.99% 0.01% -0.90% 0.14% 2012.12.6-2015.3.31 13.21% 0.12% 10.26% 0.01% 2.95% 0.11%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6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C 类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12.6-2012.12.31 0.10% 0.02% 0.32% 0.01% -0.22% 0.01% 2013.1.1-2013.12.31 0.94% 0.08% 4.50% 0.01% -3.56% 0.07% 2014.1.1-2014.12.31 11.04% 0.15% 4.46% 0.01% 6.58% 0.14% 2015.1.1-2015.3.31 0.09% 0.16% 0.99% 0.01% -0.90% 0.15% 2012.12.6-2015.3.31 12.30% 0.12% 10.26% 0.01% 2.04% 0.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登记机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管费以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7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证、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 交易所上 市的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不 含 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的含权债券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 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 ; (3 )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非固定 收益类有 价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 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2 ) 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 3 、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 基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6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8 7 、如 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 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 合 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本 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确认与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 以 内( 含 第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机构、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9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财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0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1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本基金 同 一 类 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记机构 可 将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3 、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 次 , 每 次 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 的50% ; 4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3个月或 按 照 当次最低收益分配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 应 分 配 金 额 低 于0.001元,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封 闭 期 限 制 )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6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15 个 工 作 日 ; 7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于 变 更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收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2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在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付。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 一 )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8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9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依法可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 三 )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年 管 理 费 率÷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3 H =E× 年 托 管 费 率÷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C 类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4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划 出 , 由 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束之日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 4 、 除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收 取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表: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 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4 C 类基金份额 申 购费率为 零 1 、 赎回费用 本基金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5% 。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不 低 于 其 总 额 的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中, 对 于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C 类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 费100% 计入基 金财产 。 具体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 结构 持有 期间(M ) A 类基金份额 在同一开放 期内申购 后又赎回 的份额 0.10% 认购或在某 一开放期 申购并在 下一开放 期赎回的 份额 0.05% 认购或在某 一开放期 申购, 且在下一 个开放 期未赎回, 而是在下一 个开放期 其后的开 放期赎回 的份额 0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赎回 费率为 0.90% ; 持有期限 不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基 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 费用 来源:博时 基金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5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日; 3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编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书 面确认。 二、 基 金 的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按规定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媒介披露。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6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信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止日为每6 个 月 的 最 后1日。 ( 二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四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中 将 说 明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7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决议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50% ;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8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理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0.5%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基金变更、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构; 20 、 基金更换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7 、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十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对基金总 体 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基 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 限、 收 益率等信 息, 并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等文 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投 资情况。 (十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 查 阅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本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9 第十八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如 基 金 组 合 久 期 较 长 , 则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即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这 将 对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产 生 影 响 。 (6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为 提 升 整 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及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 其 中 ,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 成 基 金 净 值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回 购 利 率 大 于 债 券 投 资 收益 而 导 致 的 风 险 以 及 由 于 回 购 操 作 导 致 投 资 总 量 放 大 , 致 使 整 个 组 合 风 险 放 大 的 风 险 ; 而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 对 基 金 组 合 的 波 动 性( 标 准 差 )进 行 了 放 大 ,即 基 金 组 合 的 风 险 将 会 加 大 。回 购 比 例 越 高 ,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也 就 越 高 , 对 基 金 净 值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也 就 越 大 。 2 、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公 司 内 部 失 控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 管 理 风 险 包 括 :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 由 于 决 策 失 误 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0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 而 可 能 导 致 的 损 失 ;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公 司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 3 、流动性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5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1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发 债 主 体 特 别 是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的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质 量 变 化 造 成 的 信 用 风 险 ; 另 外 , 如 果 持 有 的 信 用 债 出 现 信 用 违 约 风 险 , 将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较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波 动 。 (2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1 年 的 期 间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转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至 少 至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3 ) 在 每 个 封 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折算成1.000 元 。 由 于 先 折 算 后 开 放 , 投 资 者 可 能 在 开 放 期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未 能 及 时 查 看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 导 致 赎 回 不 净 或 赎 回 失 败 。 (4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基 金 经 理 会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充 分 准 备 并 做 好 流 动 性 管 理 , 但 当 基 金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被 全 部 确 认 时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存 在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对 基金净资产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 (5 ) 在 每 个 开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五 部 分 第 ( 四 ) 条 约 定 的 资 产 规 模 过 小 、 持 有 人 人 数 较 少 或 持 有 情 况 较 为 集 中 等 情 形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将终止。 (6 )本基金的 一部分资 产将可能 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由 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发 行 门槛低, 投资 过程中的 信用风险 也相应增 加。 有可 能出现债券 到期后, 企业 不能按时 清偿 债务, 或者在存 续期内评 级被下调 的风险。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不 能在交易 所上市交 易, 而是 通过上证所 固定收益 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 及深交所 综合 协议交易平 台,或证 券公司进 行转让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1 同时, 交易所 按 照申报 时间先后 顺序对私 募债券转 让 进行确认, 对 导致私募 债券投资 者超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 因此 , 本基 金在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过程中 , 面临 着 流动性 风 险。 6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 , 基 金 可 能 会 面 临 一 些 特 殊 的 风 险 ; (2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声明 1 、 投资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中国建 设 银 行 等基金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都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如 下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内 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1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2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3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 围 或 投资策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4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高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2 (9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须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改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指定媒体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个月内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利义务;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在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在本基金 某一 开放 期 最后一 日日终, 出 现 《基金 合同》 第五部分 第 (四) 条约 定的 终止情形的 ; 5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3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书;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1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15年以上。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4 3 、 在 开 放 期 内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他权利。 每 份 同 类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遵守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他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金财产;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5 9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登记机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11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外部机构; 12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4 、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规定; 1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6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2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27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3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5、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或有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行为,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6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8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7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13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3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4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他义务。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8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 二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 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终止 基 金 合 同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0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立 、 合 并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必 须 做 出 相 应 变 动 的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三)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9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日内召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3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四)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 ) 会 议 形 式 ; (4 ) 议 事 程 序 ; (5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 ) 表 决 方 式 ; (8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0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 、会议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法律法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开 会 。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5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条件 (1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有效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50%以上(含50%,下同) ; 2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1 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3 )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4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50%以上 ; 5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六)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2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30日及时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3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会由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等事项。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七)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决方式、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以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以公告。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3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1 )- (8 ) 项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9)、( 10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4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如 下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内 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1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2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3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 围 或 投资策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4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高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9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改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立 、 合 并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必 须 做 出 相 应 变 动 的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5 种 指定媒体 公 告 。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个月内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在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在本基金 某一 开放 期 最后一 日日终, 出 现 《基金 合同》 第五部分 第 (四) 条约 定的 终止情形的 ; 5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1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6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登记 机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7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洪小源 成立日期:1998 年7 月13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1998]26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资本:2.5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1998]12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 佰亿壹仟 零玖拾柒 万柒仟肆 佰捌拾 陆元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8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回 购 和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金 融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以 及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也 不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 放 期 内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本 基金投资 于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比例不 高 于基金资 产的30%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内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2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3 、本基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30%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10% ; 7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8 、本基金投资的 短期融资 券的信 用评级不 低于A-3 ;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9 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 、 本基金 在封闭期 内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超过 本 基金的 剩余封闭 运作期 ; 本基 金在开放 期内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 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 投 资日至下 一封闭 期到期日 的 期限;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13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0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等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 不 得 预 付 任 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场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1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因不 可 归 责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无 法 取 得 的 除 外 )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发 行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准 文 件 。 (2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有 关 发 行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等 发 行 资 料 。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的 证 券 登 记 及 服 务 协 议 。 (4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数 量 、总 成 本 、账 面 价 值 ,以 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锁 定 期 等 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以 下 事 项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2 ) 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完善情况。 (3 ) 有 关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4 )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有 新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六)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否 符合比例限 制进行事 后 监督, 如 发 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 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因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导致的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 担任 何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2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十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十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的原则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3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 费 用 ) 。 6、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产。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4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5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 2 、估值方法 a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6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b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c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d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e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f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g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3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f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1 、 当基金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 以 内 ( 含 第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7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行赔偿: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赔付。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8 价值时;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五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 六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七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 3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1 )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之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日内完成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2 ) 报 表 的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基 础 数 据 和 编 制 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1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9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效。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10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2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结束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 账 单 。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账单。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 通 ” 系统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 ;也 可直接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 人 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资者使用 工商银 行、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中国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安银行 、 广 发 银 行 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 i 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 理财专户均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 所持有基金 的基金份 额、交易 记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基金账 户 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息,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 在 线 客 服 : 投资者 可 以 点 击 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 “ 在 线 客 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问我答”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基金份额净值 等 服务。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11 五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m.bosera.com ) 、 手 机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wap.bosera.com ) 和博时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六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 、 电话 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免长途 话 费) 可 享 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投资者可以获得 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投 诉 受 理 、 信 息 订 制 、 账 户 诊 断 等服务 。 4 、 电 话 留 言 服 务 :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线 路 繁 忙 时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电 话 留 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 址 及 电 子 信 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他应披 露的 事项 (一) 2015 年 04 月20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博时安心 收益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二) 2015 年 04 月02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深 圳腾元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 其网上 交易申购业 务及定期 定额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三) 2015 年 03 月30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北 京钱景财 富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 网上交易和 手机交易 申购及定 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12 (四) 2015 年 03 月28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博时安心 收益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摘要) 》; (五) 2015 年 03 月27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20150327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苏 州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 和柜面申 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六) 2015 年 03 月26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中 国国际金 融有 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七) 2015 年 03 月20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泉 州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八) 2015 年 03 月06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开通 办理博 时 旗下 部分开放式 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 告》; (九) 2015 年 01 月21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博时安心 收益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 报告》; (十) 2015 年 01 月19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北 京唐鼎耀 华投 资咨询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 网上交易申 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十一) 2015 年01 月12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博时安 心收益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分红公告》 ; (十二) 2014 年12 月2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中经北 证 (北京)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 其网上交 易申购业 务及定期 定额 申购业务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十三) 2014 年12 月16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博时安 心收益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份额 折算结果的 公告》;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所在地 , 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 间 查 阅 ; 投资者在支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13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博时安心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的文件 ( 二 ) 《 博时安心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博时安心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博时安心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法律意见书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7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