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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大中华信用债券(QDII)A人民币(002877)

华夏大中华信用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华夏大 中华 信用 精选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已 经中国 证 监会 2016 年 5 月 26 日证 监许可[2016]1130 号 文准 予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可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当基 金所投 资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之 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交 易过 程中 发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信用 质量 降低导 致价 格下 降等 , 可 能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规 模 及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可 能无 法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进 行较 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影 响。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风 险揭 示 ................................................................................................................................... 7 四、基 金的 投资 ............................................................................................................................. 11 五、基 金管 理人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2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九、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0 十、基 金的 财产 ............................................................................................................................. 42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3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8 十三、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0 十四、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0 十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5 十六、 基金 托管 人 ......................................................................................................................... 56 十七、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58 十八、 相关 服务 机构 ..................................................................................................................... 5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0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0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61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63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63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64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85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 华夏 大中 华信 用精 选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本招 募 说明书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以 及 《 华夏 大 中华信 用 精选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QDII )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夏 大中华 信用 精选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QDII)。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4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合同》 : 指 《 华夏 大中 华信 用精 选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基 金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夏 大中华 信用 精选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 6 、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华夏大 中 华信 用精 选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QDII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夏 大中 华信 用精 选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1 、 销 售机 构: 指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2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 23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4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由该 登记 机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5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27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28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 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三 个月。 2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3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 3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5 、 《业 务规则》 :指 《 华 夏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 36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7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38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39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41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2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43、元 :指 人民 币元 。 44 、美 元: 指美 国法 定货 币及法 定货 币单 位。 45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本基金将 主要 面临以 下风 险,其中 部分 或全部 风险 因素可能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收益率 、 和/ 或实 现投 资目 标的 能力 造成影 响。 1 、全 球投 资的 特殊 风险 (1)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市 场以多 种外 币计 价的 金融 工具 。 外 币相 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变 化 可能会 影响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价 值,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本基金 A 类 份额 采用 人民 币和美 元销 售。 美元 申购 赎回价 格为 按照 相应 基金 份额净 值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 除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计 算的 美元 折算 净值 , 由于存 在汇 率 波动, 可能 导致 以美 元计 算的收 益率 和以 人民 币计 算的收 益率 有所 差异 。 此外, 由于 汇率 取自 汇率 发布机 构, 如果 汇率 发布 机构出 现汇 率发 布时 间延 迟或是 汇率 数据错 误等 情况 ,可 能会 对基金 运作 或者 投资 者的 决策产 生不 利影 响。 (2) 国家/ 地 区市 场风 险 全球投 资受到各个国 家/ 地区宏观 经济运行情况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以 及 交易规 则 、 结 算、 托管 以 及其他 运作 风险 等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 上 述 因素 的波 动和变 化可 能会 使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风险 。 此外 , 全 球投 资的 成本 、 全 球市场 的波 动性 也可 能高 于境内 市场 , 存在一 定的 市场 风险 。 (3) 法律 和政 治风 险 由于各 个国家/ 地区适 用不同法律 法规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 基金的某些投 资行为在部 分 国家/ 地 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正 常执 行, 从而 使得 基金资 产面 临损 失的 可能 性。 基金所 投资的国家/ 地 区因政治局 势变化(如罢 工、暴动、 战争等)或法 令的变动, 可 能导致 市场 的较 大波 动, 从而给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直 接或 间接 的影 响。 此外 , 基 金所 投 资的国 家/ 地 区可 能会 不时 采取某 些管 制措 施, 如资 本 或外汇 管制 、 对 公司 或行 业 的国有 化、 没收资 产以 及征 收高 额税 收等,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以 及基金 资产 带来 不利 影响 。 (4) 会计 制度 风险 由于各 个国家/ 地区对 上市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的 会计处理、 财务报表披露 等会计核算 标 准的规 定存 在一 定差 异, 可能导 致基 金经 理对 公司 盈利能 力 、 投 资价值 的判 断产生 偏差 , 从 而给本 基金 投资 带来 潜在 风险。 (5) 税务 风险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 区在 税务 方面的 法律 法规 存在 一定 差异 ,当 投资 某个 国家/ 地 区市场 时 , 该国家/ 地 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 税务机构缴纳税 金,该行 为会 使基金收 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各个国家/ 地区的税收规定 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 具有 追溯力的 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 国家/ 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 并未 预计的 额外 税项 。 2 、投 资工 具的 相关 风险 (1) 债券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①信用 风险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 或者 债券 回购 交易到 期时 交易 对手方 不能 履行 付款 或结 算义务 等,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②利率 风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 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 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持 有 债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 而如 果市 场利率 下降 , 债券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将 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③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 中、 短期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④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⑤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 政 府财 政政策 、 市场 监管 政策 、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债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债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 最 终 影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 的变化 。 ⑥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所 取得 的收 益率 有可能 低于 通货 膨胀 率 , 从 而导致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资产实 际 购买力 下降 。 (2) 衍生 品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 价格 波动较 为剧 烈, 在市 场面 临突发 事件 时, 可能 会 导致投 资亏 损高 于初 始投 资金额 ,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带来不 利影 响。 衍生 品的 交易可 能不 够活 跃, 在市 场变 化时 , 可 能 因无法 及时 找到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对手 方压 低报 价, 导致基 金资 产的 额外损 失。 此外 ,还 可能 存在交 易对 手违 约的 风险 。 (3) 正回 购/ 逆回 购 在回购 交易 中, 交易 对手 方可能 因财 务状 况或 其他 原因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 的义务 , 从 而对基 金资 产价 值造 成不 利影响 。 (4) 证券 借贷 作为证 券借 出方 ,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 ( 即证 券借 入方 ) 违约 ,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无 法获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 得证券 借贷 收入 甚至 借出 证券无 法归 还的 风险 ,从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 3 、基 金投 资的 一般 风险 (1) 积极 管理 风险 指基金 经理 对基 金的 主动 性操作 导致 的风 险 。 在 实际 操作中 ,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 验等 因素而 影响 其对相 关信 息 、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其精选 出的 投 资 品种的 业绩 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于 其他 品种 。 (2) 流动 性风 险 在市场 或者 个券 流动 性不 足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 调整基 金投 资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所导 致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 此外,本 基金 主要投 资全 球市场, 境外 市 场的 交易 日及交易 时间 与境内 市场 会有不同 , 因此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时间 与境内 基金 不同 , 在 境外 市场休 市 、 暂 停交易 或交 收时 , 基 金还 可 能发生 延迟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赎回 等风 险。 (3)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4) 政策 变更 风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5)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 但 是, 本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力争 本金安全 的基础上 ,发掘 境内外中 资企业信 用债债 券价值洼 地,把握 不同市 场的 轮动上 涨规 律, 追求 持续 、稳定 的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境内 市场 和境外 市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 境 内市 场投 资工具 包 括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含同业 存单)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 次级 债、 地方 政府债 、 企 业债 和公 司债 ( 含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 换债券 (含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 交 换债券 、债 券回 购等 。 境外市场 投资 工具包 括银 行存款、 可转 让存单 、银 行承兑汇 票、 银行票 据、 商业票据 、 回购协 议、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币 市场 工具 ; 政 府债 券、 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国际 金融组 织发 行的 证券 等; 已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优 先股 、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 国存托 凭证 、 房 地产 信托 凭证; 在已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券 监管 机构 登记 注册 的固定 收益 类公 募基 金; 与固定 收益 、 股 权、 信用 、 商品 指数 、 基 金等标 的物 挂钩 的结 构性 投资产 品; 远期 合约、 互换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境 外交易 所上 市 交易的 权证 、期 权、 期货 等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相关 的金融 衍生 产品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本 基金 以大 中华 信用 债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大中华 信用 债指 : “大 中华 地区证 券市 场 ” 和在 其他 证券市 场发 行的 “大 中华 企业 ” 信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 用债。 其中 : “大中 华地 区证 券市 场 ” 是 指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香港 、 台 湾和 中国 内地 证券 市场 等 。 “大中华 企业 ”是指 满足 以下三个 条件 之一的 公司 :1)公 司注册 在大中 华地 区(中 国 内地、 香港 、 台 湾、 澳门) ;2) 公司 中最少 百分 之五 十之营 业额 、 盈 利、 资产 、 或制 造活 动 来自大 中华地 区;3 )控股 公司, 其子公 司的注 册办 公室在 大中华 地区, 且主 要业务 活动亦 在大中 华地 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对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 大 中华信 用债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境内 市 场及境 外市 场 , 其 中本 基 金投资 于境 外 证券市 场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10%--90% 。 此外 ,如法律 规或监管 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依 据相 关规 定履 行适 当程序 后相 应调 整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上限 规定 。 (三) 投资 策略 1 、国 家/ 地区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全球 市场 经济发 展的 判断 , 以 及对 不同国 家和 地区 宏观 经济 、 财政 和货 币政策 、 证券 市场 走势 、 金 融市场 环境 的分 析 , 确 定基 金资产 在不 同国 家和 地区 的配置 比例 。 根据全 球宏 观经 济发 展走 向、 中国 大国 战略部 署 、 经济政 策 、 法 律法规 等可 能影响 证券 市场 的重要 因素 的分 析和 预测 。 2 、债 券类 属 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基 于对 经济 周期 及其变 化趋 势等 特征 的研 究和判 断 , 根 据对 政府 债券 、 信 用债 、 可转债 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 确 定不同 经济 周期 阶段 下的 债券类 属配 置 策略 , 并 根据 经济 周期 阶段 变化及 时进 行调 整 。 从 而有 效把握 经济 不同 发展 阶段 的投资 机会 ,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 3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主 要通 过买 入并 持有信 用风 险可 承担 , 期限 与收益 率相 对合 理的 信用 债券产 品 , 获取票 息收 益。 此外 , 本 基金还 将通 过对 内外 部评 级、 利 差曲 线研 究和 经济 周期的 判断 , 主 动采用 信用 利差 投资 策略 ,获取 利差 收益 。 4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选择 基本 面良 好、 有 着较好 盈利 能力 和成 长前 景且具 有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3 一定安 全边 际的 可转 债进 行重点 投资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获 得稳 定收 益。 同时 , 本 基 金还将 密切 跟踪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状况 , 从财 务压 力、 融资安 排 、 未 来的 投资 计划 等方面 推测 , 并通过 实地 调研 等方 式确 认上市 公司 对转 股价 的修 正和转 股意 愿 。 本 基金 因可 转债转 换等 原 因持有 的股 票需 在其 可交 易之日 起 的 3 个 月内 卖出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 过严 谨的 研究 , 综 合 考虑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安全性 、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等 特征 , 并 与其他 投资 品种 进行 对比 后, 选 择具 有相 对优 势的 类属和 个券 进行 投资。 同时, 由于中 小企 业私募 债整体 风险相 对较 高,本 基金将 采取更 为谨 慎的投 资策略 , 通过期 限和 品种 的分 散投 资降低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 利率 风险和 流动 性 风险。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险 和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 产证券 化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拟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还 和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程 , 辅助采 用定 价模 型, 评估 其内在 价值 。 7 、久 期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利率 水平 的预期 , 在预 期利率 下降 时, 增加 组合 久期 , 以 较 多地获 得债 券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在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减小 组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险 。 8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流 动性 和风险 收益 特征,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适 度参 与国 债期 货投 资。 9 、汇 率避 险策 略 紧密跟 踪汇率动向, 通过对各国/ 地区的宏观经 济形势、货 币政策、市场 环境以及其 他 可能影 响汇 率走 势的 因素 进行深 入分 析, 并结 合相 关外汇 研究 机构 的成 果, 判研主 要汇 率走 势,并 适度 进行 外汇 远期 、期货 、期 权等 汇率 衍生 品投资 ,以 降低 外汇 风险 。 此外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下 , 本基 金将 适度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回购 交 易等投 资, 以增加 收益 。 未来 ,随着全 球证券市 场投资 工具的发 展和丰富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和更 新相关 投资 策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公 告。 (四) 投资 限制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4 1、本 基金 境外 投资 组合 应 遵循以 下限 制: (1)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政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 外)发行 的证 券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不 得购买 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 响发行 该证 券的机构 或其 管理层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 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 其中, 此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合 并计 算同 一机 构境 内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同时 应当一 并计 算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换 。 (3 )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其 中银行 应当是 境 内 中 资 商 业 银行 或 其 在 境外 设 立 的 分 行或 在 最 近 一个 会 计 年 度 达到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可 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银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 款不受 此限 制。 (4)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 中, 非 流 动性资 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6 )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但持有 货币市 场 基金不 受此 限制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含 本基金 )持 有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 得超过 该 境外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8)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9)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生 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所有 参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 不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交 易 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价 值终 止交易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值 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本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已借 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或 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的 50% 。该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 因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易 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不 得计 入基 金、 集合 计划总 资产 。 (12 ) 为 应 付 赎 回 、交 易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 借入 现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5 10% 。 2 、本 基金 境内 投资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6)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债 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 的债 券 总 市 值的 3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6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 (9) 承销 证券 。 (10)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11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12)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13)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4)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50%* 中债综合指 数+50%* 摩根大 通亚 洲信 用债 指数 中国子 指数 (J.P. Morgan Asia Credit Index China)。 中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编 制 , 该 指数旨 在综 合反 映债 券全 市场整 体 价格和 投资 回报 情况 。 指 数涵盖 了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市 场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 , 适 合 作为本 基金 境内 投资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摩根大 通亚 洲信 用债 指数 中国子 指数 由摩 根大 通集 团编制 , 包括 摩根 大通 亚洲 信用债 券 指数系 列中 中国 主体 发行 的美元 信 用 债券 , 成 份券 的选取 充分 考虑 可投 资性 和流动 性,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境外 投资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未来 ,如基金 变更投资 范围, 或市场有 其他更适 合本基 金的基准 时,或原 指数供 应商 变更或 停止 原指 数的 编制 及发布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7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取 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 对 业绩 比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不需召 开持 有 人 大会。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债券 型基金, 其长期 平均风险 和预期收 益率低 于股票基 金、混合 基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较低 风险、 较低 收益 的品 种。 同时, 本基 金为 全球 证券 投资的 基金 , 除 了需要 承担 与境 内证 券投 资基金 类似 的市 场波 动风 险之外 , 本 基金 还面 临汇 率风险 、 国 别风 险等海 外市 场投 资所 面临 的特别 投资 风险 。 五、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 ,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襄 理、 副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副 总裁, 中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8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任 三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国 际金 融 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徐刚先 生: 董事, 博士。 现任中 信证 券 (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司 、 前 海股权 交易 中心 (深 圳) 有限公 司、 青岛 蓝海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 厦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汤晓东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硕士 。曾 任职于 摩根 大通、荷 兰银 行、苏 格兰 皇家银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东 兴证 券、中 兴通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先 生: 独立董 事, 大学本科 ,高 级经济 师。 现已退休 。兼 任东莞 银行 独立董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任 中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 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9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兼 任华 夏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中 国农业 发展银 行总行 信息 电脑部 信息综 合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事、党 办主 任、 养老 金业 务总监 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贸 易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务 部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兼 任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理, 证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基 金营 销部 总经 理、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等。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国 北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总 公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划处 处长 , 中 国兵 器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济 运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经理 。 张伟先 生: 监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兼任 山东 渤海 轮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济青 高速 公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曾任 财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总监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 副 总裁、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0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刘鲁旦 先生 , 美国 波士 顿 学院金 融学 专业 博士 ,CFA 。 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美国 公 司全球 市 场部新 兴市 场研 究员 、美 国 SAC 资本 管理 公司 高级 分析师 、美 国摩 根士 丹利 资产管 理公 司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副总 裁等 。2009 年 5 月 加入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曾 任固 定 收益部 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经 理等 , 现 任华 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固定 收 益总监 ,华 夏海 外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12 月 7 日 起 任职) 、华 夏永 福养老 理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7 月 16 日 起任 职) 、 年金 投资经 理。 3 、本 公司 固收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刘鲁 旦先生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总监 , 基 金经理 、 年 金投资 经理 。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韩会永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 基金经 理 。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 金管 理部 董事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 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1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承销 证券 。 (9)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12)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2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务 处理、 控制 程序组 成,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评 估、控 制活 动、信 息沟通 、 内部监 控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包 括 科学的 公 司 治理 、 有效 的 监督管 理 、 合理 的 组织 结 构和有 力 的 控 制文化 。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 会等专 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 互相 合 作,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业 务部 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标 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风 险因 素 进行分 析。 对于不 可控风 险,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决 定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少 相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3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是 公 司的最 高 投 资决 策 机构 , 负责资 产 配 置和 重 大投 资 决策等 ; 基 金 经理小 组 负 责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进 行组合 构建 ,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金经 理小 组 在基金 合同 和投 资决 策权 限范围 内进 行日 常投 资运 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 投 资 决策 与 执行 相 分离。 投 资 管理 决 策职 能 和交易 执 行 职能 严 格隔 离 ,实行 集 中 交 易制度 ,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组 合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机 会。 ② 投 资 授权 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 资决 策 授权 制 度,防 止 越 权决 策 。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 金经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 指令 负 责交 易 执行。 ③ 警 示 性控 制 。按 照 法规或 公 司 规定 设 置各 类 资产投 资 比 例的 预 警线 , 交易系 统 在 投 资比例 达到 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某 一数 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 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 重 监控 和 反馈 。 交易管 理 部 对投 资 行为 进 行一线 监 控 ;风 险 管理 部 进行事 中 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 保 证 技术 系 统的 安 全稳定 运 行 ,公 司 对硬 件 设备的 安 全 运行 、 数据 传 输与网 络 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善 的制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 司 建 立了 科 学的 招 聘解聘 制 度 、培 训 制度 、 考核制 度 、 薪酬 制 度等 人 事管理 制 度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4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 司 设 立了 监 察部 门 ,负责 公 司 的法 律 事务 和 监 察工 作 。 监察 制 度包 括 违规行 为 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 司 设 立了 反 洗钱 工 作小组 作 为 反洗 钱 工作 的 专门机 构 , 指定 专 门人 员 负责反 洗 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 洗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 全 反洗钱 组织 体系 外, 公司 还制定 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作规 程, 确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信 息 及 时 送交适当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 部监 控 公 司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 的 稽核 部 门, 通 过定期 或 不 定期 检 查, 评 价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 制 制度 。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6 年 5 月 26 日 证监 许可[2016]1130 号 文注 册。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5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基金 的份 额类 别及 销售币 种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前端认 购/ 申 购费 的, 称 为 A 类; 不收 取前 后端 认购/ 申 购费 ,而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 , 称 为 C 类 。 在 相应 份额 类别 内 , 根 据 认购 、 申 购、 赎回计 价币 种的 不同 ,分 为人民 币销 售和 美元 销售 。 本基 金 C 类份 额目 前暂 不开通 美元 销 售,将 来若 开 通 C 类份 额 的美元 销售 ,基 金管 理人 将另行 公告 。 各份额 类别 及销 售币 种分 别设置 代码 和简 称 。 美 元销 售可以 使用 现钞 账户 或现 汇账户 进 行,为 了以 示区 别将 采用 不同的 代码 和简 称。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对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 增 加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或 者停止 现有 基 金 份额类 别的 销售 、 或 者增 加新的 销售 币种 、 或 者调 整现有 基金 销售 币种 设置 、 或 者停 止现 有 币种的 销售 等,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调 整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 本基 金 A 类份 额采 用人 民 币和美 元发 售,C 类份 额 采用人 民币 发售 。 人 民币 发售价 格 为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1.00 元;美 元发 售价 格为 1.00 元除以 募集 期最 后一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最 新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间 价 ,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四 位 。 由于 美元发 售价 格会 受美 元汇 率影响 ,投 资者 需自 行承 担募集 期内 的美 元汇 率波 动风险 。 ( 五)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向 投资 者公 开发 售 。 具 体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名单 见本基 金 发售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具体 情况调 整基 金的 发售 方式 , 并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或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 六)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 2016 年 7 月 25 日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进 行发售 。 如果 在此 期间 未达 到本招 募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6 说明书 第七 条第 (一 ) 款 规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 到达 到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 间 , 并及时 公告 。 ( 七)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 八) 募集 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 监会 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 准的 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 基金 募集规模 进行限 制, 具体 规模 限制 可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中约 定。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资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境 外证券 投资 额度控 制基 金申 购规 模并 暂停基 金的 申购 。 (九) 募集 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发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其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认购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名单 和联系 方式等 , 请参 见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以及 当地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的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调整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并另行 公告 。 ( 十) 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 间: 本基 金自 2016 年 7 月 25 日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 进行 发售 。具 体业务 办 理时间 参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2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在首 次认购本 基金 时,需 按 基 金份额发 售 机 构的规 定, 提出开 立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和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申 请 。 一 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和 使用 一 个基金 账户 ,已 经开 立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者可 免予 申请 。 3 、认购 原则: 认购以 金额 申请。投 资者 认购基 金份 额时,需 按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 交付 认购 款项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份 额, 人民 币认 购每 次认购 金额 不得 低于 1,0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美元 认购 每次 认购 金 额不得 低于 200.00 美 元( 含认购 费) 。 认购 申 请受 理完 成后 ,投 资者不 得撤 销。 以美元 认购 的投 资者 可选 择使用 美元 现汇 账户 或美 元现钞 账户 办理 认购 业务 。 由于美 元 资金的 划款 时间 较长 , 投 资者选 择美 元认 购时 , 其 认购申 请的 提交 日和 认购 申请受 理日 可能 有所不 同。 4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销售 网点受理 认购 申请并 不表 示对该申 请是 否成功 的确 认,而 仅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7 代表销 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成功 应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投资 者应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到 其办 理认 购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确认 情况 和有 效认 购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 不承担 对确 认结 果的 通知 义务, 投资 者本 人应 主动 查询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结果 。 美元认 购的 投资 者需 注意 ,本基 金美 元发 售价 格为 1.00 元 除以 募集 期最 后一 日中国 人 民银行 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元 汇率 中间 价 , 并 以此 计算投 资者 最终 以美 元认 购的基 金份 额 。 由于美 元发 售价 格会 受美 元汇率 影响 ,投 资者 需自 行承担 募集 期内 的美 元汇 率波动 风险 。 5 、认购 款项的 退还: 若投 资者的认 购申 请被全 部或 部分确认 为无 效,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将无效 申请 部分 对应 的认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者 。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 需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 体手 续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约定 ,请 投资 者参 阅本 基金发 售公 告。 (十一 ) 认 购费 用 1 、投 资者 在认 购 A 类基金 份 额时 需交 纳前 端认 购费 ,A 类份 额各 币种 认购费 率 如下 : (1) 人民 币认 购费 率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 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 以下 0.80% 50万元 以上 ( 含50万元 )-200万 元以 下 0.60% 200 万 元以 上 ( 含200 万元 )-500 万元 以 下 0.40% 500万 元以 上 ( 含500 万元 ) 每笔1,000.00 元 (2) 美元 认购 费率 认购 金额 (美元,含 认购费 ) 前端认购费率 10万以 下 0.80% 10万以 上 ( 含10 万 )-40万 以下 0.60% 40万以 上 ( 含40 万元 )-100万以 下 0.40% 100万 以上 (含100万 ) 每笔200.00 美元 2 、投 资者 使用 人民 币认 购 C 类基 金份 额时 ,认 购 费为 0 。 3 、本基 金认购 费由认 购人 承担,认 购费 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4 、投 资者 重复 认购 时, 需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 十二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8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 项在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 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三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A 类 基金份 额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1) 人民 币认 购份 额的 计 算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人民 币 前 端认 购费 率 ) 人民币 前端 认购 费用 =认 购金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人民币 前端 认购 费用 =固 定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人 民币 前 端认 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2) 美元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美元 前端 认购 费 率) 美元前端 认购 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美元 发售 价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美元前端 认购 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美元 前端 认购 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美元 发售 价格 美元发售价格=1.00 元/ 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 间价,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四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资产 。 2 、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C 类 基金份 额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3 、认购 份额的 计算按 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 元人民 币认 购本 基金A 类 份额 , 假 设这1000 元在 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息 为0.4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9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0.8% )=992.06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2.06=7.94 元 认购份 额= (992.06+0.46 )/1.00=992.5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人民币 认购 本基 金 A 类 份 额,加 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可 以 得到 992.52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例二 : 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000.00 美元 ( 美元现 汇或 美 元现钞 , 下同 ) 认 购本 基 金A 类份 额,假设 这1,000,000.00 美 元在募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为54.80 美元, 募集期 最后 一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汇 率中 间价 为6.3002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美元发 售价 格=1.00/6.3002=0.1587美元 认购费 用=200 美元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0-200=999,800.00 元 认购份 额= (999,800.00+54.80)/0.1587=6,300,282.29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0.00 美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 份 额, 加 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 共可以 得 到 6,300,282.29 份 A 类 基 金份额 。 例三: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人 民币 认购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这 1,000.00 元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0.4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数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数= (1,000.00+0.46 )/1.00=1,000.46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加 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可 以得 到 1,000.46 份C 类 基金 份额 。 (十四 )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与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美 元折 算为 人民币 ) 且 基金认 购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定 验资 机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0 构验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以及境 外主 要投 资场 所的 共同交 易 日,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 时除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境 外重要 投 资 市场休 市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整 ,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 业务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本基 金采用 多币种 销售 ,投资者 在申 购时可 自行 选择申购 币种 ,赎回 币种 与其对 应 份额的 认购/ 申购 币种 相同 。 2 、“ 未知价” 原则, 人民币 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美元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受 理申 请当 日的 美元 折算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3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4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5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6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通过直 销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 申购业务 , 人民 币 每次最 低申购金 额为100.00 元 (含申 购费 ) , 美 元每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200.00 美元 ( 含申购 费) ;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的申购 业务 , 每 次最 低申 购金额 为1,0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美元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为200.00 美元 ( 含申 购费 ) 。 具体 业 务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2 2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销售机 构赎回时 ,每次赎 回申请 不得低 于100.00 份基金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0.00 份的,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请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基金 的总规模 及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进 行限制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列 明。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 规定 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申 购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10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 若遇特 殊情 况 , 如基 金投 资主要 市场 暂停 交易 、 交 易清算 规则 发生 较大 变化 等, 赎回 款项 支 付的时 间可 相应 调整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2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3 日后 (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销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以 登记 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业 务规则,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投 资者 在认 购 A 类基金 份 额时 需交 纳前 端申 购费 ,A 类份 额各 币种 申购 费 率 如下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3 (1) 人民 币申 购费 率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 以下 0.80% 50万元 以上 ( 含50万元 )-200万 元以 下 0.60% 200 万 元以 上 ( 含200 万元 )-500 万元 以 下 0.40% 500万 元以 上 ( 含500 万元 ) 每笔1,000.00 元 (2) 美元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A 类 份额 的美 元申 购费率 应参 照人 民币 申购 费率制 定。 美元 申购 将收 取前端 申 购费,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额 (美元,含 申购 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万以 下 0.80% 10万以 上 ( 含10 万 )-40万 以下 0.60% 40 万以 上 ( 含40 万)-100 万以 下 0.40% 100万 以上 (含100万 ) 每笔200.00 美元 如未来 调整 费率 水平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中披 露。 2 、投 资者 申购 C 类基 金份 额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 3 、本基 金 申购 费由申购 人 承担,申购 费 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4 、 本 基金 A 类 、C 类 基金 份额收 取赎 回费 , 赎 回费 由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时 份额 持有不 满 30 天 的, 收 取 0.1% 的赎 回费, 持有 满 30 天以上 (含 30 天) 的 , 赎 回费 为 0 。 其 中 , 所收 取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资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记 结 算费、 销售 手续 费等 各项 费用。 5 、投 资者 重复 申购 时, 需 按单笔 申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申购 费用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4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人民 币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人 民币 前端 申购 费率 ) 人民币 前端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人民币 前端 申购 费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人 民币前 端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② 美元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美元 前 端申 购费 率) 美元前 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 美 元折 算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美元前 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美元 前端 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 美 元折 算 净值 T 日A 类基 金份 额的 美 元折算 净 值=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中国 人 民银 行最新 公 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 计 算结 果 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四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资产 。 (2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3 )基 金份额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一 : 假 定T 日基 金的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30 元 , 若三笔 人民 币申 购金 额分 别为1,000 元、50 万元 和200 万 元, 则 申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5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0.8% 0.6% 0.4%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92.06 497,017.89 1,992,031.87 前端申 购费 (d=a-c ) 7.94 2,982.11 7,968.13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e )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 额(=c/e ) 806.55 404,079.59 1,619,538.11 若人民 币申 购金 额为500 万 元, 则申 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5,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4,999,000.00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d) 1.230 申购份 额(e=c/d ) 4,064,227.64


例二: 假定T 日 基金的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00 元, 人民币 申购 金额为10 万 元 ,则申 购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0.00/1.200=83,333.33 份 例三 : 假 定T 日A 类份 额美 元折算 净值 为0.1671 美元 , 投资者 以美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 份额 5,000.00 美 元, 则申 购获 得 的A 类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 净申购 金额 =5,000.00/ (1 +0.8% )=4,960.32 美元 美元前 端申 购费 用=5,000.00 -4,960.32=39.68 美元 申购份 额=4,960.32/0.1671=29,684.74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 当投 资者 赎回A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① 人民 币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② 美元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6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美元 折算 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2) 当投 资者 赎回C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四 : 假定 某 投资 者 在T日赎回10,000 份人 民 币申购 的A 类 基 金份 额 ,持 有期 限10 天, 该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50 元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1% =1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12.50 =12,487.50 元 例 五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 赎回10,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 持 有80 天, 该日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25 元, 则其 获得 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225=12,250.00 元 例 六: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5,000 份美 元申 购的A 类基金 份额 , 持 有期 限20 天, 该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美元 折算 净 值为0.1971 美元 ,则 其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5,000.00× 0.1971=985.50 美元 赎回费 用=985.50× 0.1%=0.99 美元 净赎回 金额=985.50-0.99=984.51 美元 (3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T+1 日内计 算,并在T+2 日内公告。 各个基金 份额 类别单独 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 计 算公 式为估 值日 该类 别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估值 日发 售在 外的该 类别 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如 遇特 殊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未 来, 若市 场情 况发 生变化 , 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基金净 值计 算和 公告 时间 或频率 并提 前公 告。 3 、T 日的 美元 折算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 T+1 日 内计 算,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在 T+2 日 内公告 。 T 日各 类别 的美 元 折算净 值计 算公 式 为 T 日 相应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除 以中国 人民 银 行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中间 价。 美元 折算 净值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如遇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基 金也 可根据 实际 情 况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7 调整美 元折 算净 值计 算和 公告时 间或 频率 并提 前公 告。 将 来, 若 出现 中国 人民 银行停 止发 布 人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等情况 , 则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对美 元折 算汇 率进行 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 金境 外重 要投 资市 场 休市。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投资的 重要市 场正 常或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准确计 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 7 、基 金资 产规 模接 近或 达 到规模 上限 。 8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9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8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8 5 、基 金境 外重 要投 资市 场 休市。 6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9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最 迟于重新 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 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0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基 金份 额转 让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业务 规则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易 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 具体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发 布 公 告 。 (十八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前提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收取 的费用 )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基 金的证 券、期 货交 易或结算 产生 的费用 (包 括但不限 于经 手费、 印花 税、证 管 费、 过 户费 、 手 续费、 券 商佣金 、 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 证 券账 户相 关费 用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等 ) 。 (8)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 费用 。 (9) 与基 金缴 纳税 收有 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 顾问 费等。 (10) 因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而 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 用。 (11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 用 。 (12) 其他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产生 的费 用。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1 (13)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3)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 其中 ,A 类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 0.5%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从 基金财 产中 划出 ,经 登记 结 算 机构 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 金 销售 机构 。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12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2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认 购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六、 基金的 募集 ”中 “( 十一 )认购 费用 ”以及 “ (十 三)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中的 “ (六 ) 申 购费与 赎回 费 ” 与“ (七 )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中 的 相关规 定。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境内 外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资产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产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3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以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现金 存入 现金 账户 时构 成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的等 额债 务, 除非 法律 法规及 撤销 或清 盘程 序明 文规定 该等 现金 不归 于清 算财产 外。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 金合 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 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 非开 放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4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进行 估值。 4 、对于 境外非 上市债 券, 参照主要 做市 商或其 他权 威价格提 供机 构的报 价进 行估值 ; 若债券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取 得 , 参 照最 近一 个交 易日可 取得 的主 要做 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 格提供 机构 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价 值,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若衍 生品 价格 无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 得, 参照最 近一 个交 易日 可取 得的主 要做 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 的报价 进行 估值 。 8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5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9 、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3)若 基金价 格无法 通过 公开信息 取得 ,参照 最近 一个交易 日可 取得的 主要 做市商 或 其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进 行估 值。 10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易的 证券 估值 方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11 、 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 汇率 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 民币汇率 中间价 为准 。 12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 会 计处理 。 对于非 代扣 代缴 的税 收 , 基 金管理 人 可 聘请 税收 顾问 对相关 投资 市场 的税 收情 况给予 意 见和建 议。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 具体协 调基 金在 海外 税务 的申报 、 缴 纳及 索取税 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 13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4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15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6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的 下一工 作日 内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 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7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重要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估 值日 的下 一工 作日内 计算 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8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1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 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全球 投资涉 及不同 市场 及时区, 由于 时差、 通讯 或其他非 可控 的客观 原因 ,在本 基 金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时间 点前 无法 确认的 交易 ,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影 响,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4 、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 数据 服务机 构提 供的数据 错误 ,或数 据来 源受到 限 制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每季度 末 最 后一个自 然日 某基金 份额 类别对 应 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 供 分配 利润超过 0.01 元 时, 该基 金份额 类别 下一 季度 至少 分配 1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基金份额类别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的 60% ,若《基金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 基 金收 益分 配币 种与 其 对应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币种 相同。 美元 收益 分配 金额 按除权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折算为 相应 的美 元金 额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9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对 A 类、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选择 不 同的分 红方 式, 选择 采取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同一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分红资 金将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红 公告 为准 ) 该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相应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美元认购/ 申购份额的 红利 再投资按所对应的美元折 算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在 触 发分红的 情况 、 收益 分配 数额 等 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分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6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应 由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时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可将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资 日 (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该类 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或 美元 折算 净值 )转 为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 法律 法规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可对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调整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 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0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并可 参考 国际 会计准 则。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1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后 的 2 个 工作日 内 ,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以 人民 币或美 元等 主要 外汇 货币 单独或 同时 计算 并披 露。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后 的 2 个 工作日 内,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3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 (18) 基金 改 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4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 (27)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 (28) 基金 增减 销售 币种 。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将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在 定期 报告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国债 期 货、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权 的投资 情况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5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6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六、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7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 于1998年 ,现有员 工110 余 人,大部分 员工具有 丰富 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6 年3月31 日, 中国 银行已 托管446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其中 境内 基金416只,QDII 基金30 只,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券 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满 足了 不 同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年 起,中 国银行 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开展托 管业 务内部 控制 审阅工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 2015 年, 中 国银 行同 时 获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8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十七、境外资产托管 人 ( 一)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香港 ) 有限公 司 ( 简称 “ 中 银香 港 ”) 注册地 址: 香港 花园 道 1 号中银 大厦 办公地 址: 香港 花园 道 1 号中银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岳毅 成立时 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中银香 港于 1964 年 成立 , 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 正 式重组 为中 国银 行( 香港 )有限 公 司, 是 一家 在香 港注 册的 持牌银 行。 其控 股母 公司 中银香 港 ( 控股 ) 有 限公 司 (简 称 “ 中银 香港 ( 控股 ) ”) 2001 年 2 日在 香港 注册 成立 ,2002 年 7 月 25 日 开始 在香 港 联合交 易所 主 板上市 ,2002 年 12 月 2 日 被纳入 为恒 生指 数成 分股 。 中银 香港 目前 主要 受香 港金管 局、 证 监会以 及联 交所 等机 构的 监管。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 ,中 银香港 (控 股) 有限 公司 的总资 产超 过 23,678 亿 港 元,资 本 总额超 过 1,979 亿港 元 , 总资本 比率 为 17.86% 。中 银香港 的财 务实 力及 双 A 级信用 评级 , 可以媲 美不 少大 型全 球托 管银行 。中 银香 港( 控股 )最新 信用 评级 如下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穆迪投 资服 务 标准普 尔 惠誉国 际评 级 评级展 望 负面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9 展望 负面 稳定 稳定 截至 2015 年 12 日 31 日 止 ,中银 香港 (控 股) 的托 管资产 规模 为 7,766 亿港 元。 ( 二)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1 、安 全保 管基 金的 境外 资 产,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2 、 准 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取 所有应 得 收入。 3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具 体人 民币 及美 元代销 机构 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情 况变化增 加或 者减少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基金 份额发 售 机构 可以根 据情 况增加 或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具 体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名单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办理 人民 币、 美元 认购 业务情 况请 参 见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0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 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30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德 勤大 楼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曾 顺福 联系电 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 : 范 里鸿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 交易 对账单 不定 期发送的 基金 资讯材 料, 如基金新 产品 或新服 务的 相关材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服 务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机构投 资者 (不 包括 已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机 构投 资者 ) 与 本公 司达成 机构 网 上 交 易 的 相关 协 议 , 接受 本 公 司 有 关服 务 条 款 并办 理 相 关 手 续后 , 即 可 登录 本 公 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办理基金 账户开 立、基金 申购、赎 回、转 换、密 码 修改、信 息查 询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2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 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华夏 大 中华信 用精 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QDII )注册 的 批复 。 2、《 华 夏大 中华 信用 精选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基金合同》 。 3、《 华 夏大 中华 信用 精选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托管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六 年 七月 十九 日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4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设 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5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条 件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根据 有关 规定 , 选 择、 更 换或 撤消 境外 投资 顾问、 证券 经纪 代理 商以 及证券 登记 机构, 并对 其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 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6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7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 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批 转中 国人 民银行 《关 于改 革中 国银 行体制 的请 示报告 》 (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 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选择 、更 换负 责境 外 资产 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8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9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保 存基 金管 理人 就 管理本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 汇入 、 兑 换、 收汇 、 付 汇、 资金往 来、 委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 20 年。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0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1 前提下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增 加、减 少、调 整基 金份额类 别设 置或调 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销 售 服务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销售 机构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收 益 分配、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4) 增加 、减 少或 调整 基 金销售 币种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2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等 方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3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 的,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 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上述 第(3 ) 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4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 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5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6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每季度 末最 后一个自 然日 某基金 份额 类别对 应 的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超过 0.01 元 时, 该基 金份额 类别 下一 季度 至少 分配 1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该基金份额类别可供分配利润 的 60% ,若《基金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 基 金收 益分 配币 种与 其 对应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币种 相同。 美元 收益 分配 金额 按除权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折算为 相应 的美 元金 额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对 A 类、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选择 不 同的分 红方 式, 选择 采取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同一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分红资 金将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红 公告 为准 ) 该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相应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美元认购/ 申购份额的 红利 再投资按所对应的美元折 算净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7 值为基 准计 算 ;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在 触 发分红的 情况 、 收益 分配 数额 等 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各 类别 基 金 份额 分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6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应 由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时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可将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资 日 (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该类 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或 美元 折算 净值 )转 为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 法律 法规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可对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调整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 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收 取的 费用 )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8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 基金 的证 券、 期 货交易或结算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 手 续费 、 券 商佣 金、 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 证券账 户相 关费 用及 其他 类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 8 、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 用。 9 、与 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 手续费 、汇 款费 、顾 问费 等。 10 、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而产 生的 各项 合理 费用 。 11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2 、其 他为 基金 的利 益而 产生的 费用 。 13、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3 、销 售服 务费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9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 其中 ,A 类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 0.5%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从 基金财 产中 划出 ,经 登记 结 算 机构 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 金 销售 机构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2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除因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疏 忽、 故 意行 为导 致的 基金 在税收 方面 造成 的损 失外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境内 市场 和境外 市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 境 内市 场投 资工具 包 括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含同业 存单)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 次级 债、 地方 政府债 、 企 业债 和公 司债 ( 含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 换债券 (含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 交 换债券 、债 券回 购等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0 境外市场 投资 工具包 括银 行存款、 可转 让存单 、银 行承兑汇 票、 银行票 据、 商业票据 、 回购协 议、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币 市场 工具 ; 政 府债 券、 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国际 金融组 织发 行的 证券 等; 已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优 先股 、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 国存托 凭证 、 房 地产 信托 凭证; 在已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券 监管 机构 登记 注册 的固定 收益 类公 募基 金; 与固定 收益 、 股 权、 信用 、 商品 指数 、 基 金等标 的物 挂钩 的结 构性 投资产 品; 远期 合约、 互换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境 外交易 所上 市 交易的 权证 、期 权、 期货 等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相关 的金融 衍生 产品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本 基金 以大 中华 信用 债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大中华 信用 债指: “ 大 中华 地区证 券市 场 ” 和在 其他 证 券市场 发行 的 “ 大中 华企 业 ” 信用 债。 其中: “大中 华地 区证 券市 场 ” 是 指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香港 、 台 湾和 中国 内地 证券 市场 等 。 “大中华 企业 ”是指 满足 以下三个 条件 之一的 公司 :1)公 司注册 在大中 华地 区(中 国 内地、 香港 、 台 湾、 澳门) ;2) 公司 中最少 百分 之五 十之营 业额 、 盈 利、 资产 、 或制 造活 动 来自大 中华地 区;3 )控股 公司, 其子公 司的注 册办 公室在 大中华 地区, 且主 要业务 活动亦 在大中 华地 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对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 大 中华信 用债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境内 市 场及境 外市 场 , 其 中本 基 金投资 于境 外 证券市 场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10%--90% 。 此外 , 如 法律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依据相 关规 定履 行适 当程 序后相 应调 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上限 规定 。 二、投 资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1 、本 基金 境外 投资 组合 应 遵循以 下限 制: (1)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政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 外)发行 的证 券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不 得购买 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 响发行 该证 券的机构 或其 管理层 。本 基金管 理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1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 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 其中, 此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合 并计 算同 一机 构境 内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同时 应当一 并计 算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换 。 (3 )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其 中银行 应当是 境 内 中 资 商 业 银行 或 其 在 境外 设 立 的 分 行或 在 最 近 一个 会 计 年 度 达到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可 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银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 款不受 此限 制。 (4)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 中, 非 流 动性资 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6 )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但持有 货币市 场 基金不 受此 限制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含 本基金 )持 有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 得超过 该 境外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8)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9)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生 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所有 参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 不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价 值终 止交易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值 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本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已借 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或 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的 50% 。该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 因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易 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不 得计 入基 金、 集合 计划总 资产 。 (12 ) 为 应 付 赎 回 、交 易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 借入 现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境内 投资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2 (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6)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债 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 的债 券 总 市 值的 3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二)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 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5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3 8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 关的衍 生品 。 9 、承 销证 券。 10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11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12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13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4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日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后 的 2 个 工作日 内 ,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以 人民 币或美 元等 主要 外汇 货币 单独或 同时 计算 并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后 的 2 个 工作日 内,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4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5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按照 其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6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汇汇 款; 外 币兑换 ;国际 结算; 同业 外汇拆 借;外 汇票据 的承 兑和贴 现;外 汇借款 ;外 汇担保 ;结汇 、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自营外 汇买 卖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信 用卡的 发行 和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 贷 款; 国际 贵金属 买卖 ;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营 当地 法律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7 许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 在 港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地 货币 ; 经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保险 兼业 代理 (有 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 。 ( 依法 须经 批 准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 准后方 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下 列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大 中华 信用债 债 券库等 各投 资品 种 的 具体 范围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本 基金 境外 投 资组 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1 )本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不得 购买证 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构或 其管 理层。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 构 10% 以上具 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其 中, 此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并 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市 的总 股本 , 同 时应 当一并 计算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3 )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 银行应 当是境 内 中 资 商 业 银 行或 其 在 境 外设 立 的 分 行 或在 最 近 一 个会 计 年 度 达 到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 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银 行, 但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 不受此 限制 。 4 )本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5 )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其中, 非流 动 性资产 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6 )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但 持有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含本 基金) 持有 任何一只 境外 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 外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8 8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9 )本基 金投资 期货 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0 ) 本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 50% 。该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得 计入 基金 、集 合计 划总资 产。 11 ) 为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 用途 , 借 入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境 内投 资应 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6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债 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 的债 券 总 市 值的 3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9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示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提 示事 项进 行复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提示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本 协议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本 协议 规定 的,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0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 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结算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可将基 金境外 财产安 全保 管和办 理与 基金财产 过户 有关的 手续 等职责 委 托给 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境外第 三方 机构 履行 。 6 、托管 人或其 境外托 管人 按照有 关 市场 的适用 法律 、法规和 市场 惯例, 支付 现金、 办 理证券 登记 等托 管业 务。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和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 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的下 一工 作 日内计 算估 值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1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 期货交 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协 议应 报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