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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制造股票(000866)

华宝制造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高 端制 造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摘要 ( 更新 ) 
2016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4 年 10 月 24 日证监 许可 【2014 】1118 号文 注 册 , 进 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华 宝兴 业高端 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 简称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者 保证 。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 产品特 性 , 并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其他 风险 。 本 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资 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的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都较高 的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 件,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 否和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 能力相 适应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投资 于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 6 月 10 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数 据未 经审 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2 一、 《基金合同》生效日 期 本基金 自 2014 年 11 月 13 日 到 2014 年 12 月 5 日 向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时 发售 , 《 基 金 合同》 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生效 。 二、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持有49% 的 股份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董 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博 士、高 级经 济师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投 资部 经理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 南方 证券 公司 研究所 总经 理级 副所 长、 华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总 裁、 董事 长 , 华 宝投 资 有限公 司董 事 、 总 经理 。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中 国太 平 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 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 董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总 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 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国 财政 部、法 国兴 业银 行、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从事监 察、 风险 管理 和专 户平台 等业 务, 现任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Alexandre Werno 先 生,董 事, 硕士 。曾 在法 兴集团 从事 内审 监察 及国 际业务 战略 风险 管理 工 3 作; 曾任 法国 兴业 银行 全 球市场 执行 董事 、 中国 业 务发展 负责 人 。2013 年5 月加入 华 宝 兴业 基金 管 理公司 任总 经理 高级 顾问 。现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胡光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硕 士。 曾任 美国 俄亥 俄州 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 飞利浦 电子 中国 集 团法律 顾问 、上 海市 邦信 阳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现 任上海 胡光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首 席合 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曾 任宁 夏广 播电 视 大学讲 师 , 中 国社 会科 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 理 研究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 济学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 北亚区 食品 农业 研究 主管 , 新 希望 集团 常务 副总 裁, 比利 时富 通银 行中 国 区 CEO 兼上 海分 行行 长 , 山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 现 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曾 任毕 马威 会计 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普 华永 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 伙 人,苏 黎世 金融 服务 集团 中 国区董 事长 。现 任华 彬国 际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事 会成 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 士, 监事 ,硕 士。 曾任普 华永 道总 监, 杰米 尼咨询 金融 机构 业务 副总裁 , 索尔 文国 际副 总 裁, 法兴 集团 人力 资源 高 级执行 副总 裁兼 执行 委员 会委员 。 现任 法兴 集团 中国区 负责 人, 集团 管理 委员会 委员 。





欧 江洪 先生, 监事, 本科。 曾 任宝 钢集 团财 务 部主办、 宝钢 集团 成本 管 理处主 管 、 宝 钢集 团办 公室 (董事 会办公室 )主管/高级 秘书、宝 钢集团办公 厅秘书室 主任。现 任华宝投 资有限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





贺 桂先 先生 ,监 事, 毕业于 江西 财经 大学 。曾 任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任志强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南 方证 券有 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 南 方证 券 研 究 所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华 宝 信 托 投 资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华宝 证券 经纪 有限 公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 2007 年 8 月 加入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投资总 监。 向辉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曾在 武汉 长江 金融 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 在 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部任 职 。2002 年 加 入华宝 兴业 基金 公司 参与 公司的 筹 建 工作 , 先后 担 任公司 清算 登记 部总 经 4 理、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 监,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刘 月华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 曾在 冶金 工业 部 、 国家冶 金工 业局 、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等 单位 工作 。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4、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刘自强 先生 ,复 旦大 学经 济学硕 士。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7 月, 在天 同证 券 任研究 员,2003 年7 月至 2003 年11 月 , 在中原 证券 任行 业研 究部 副经理 ,2003 年 11 月至 2006 年3 月 , 在上 海融 昌资产 管理 公司 先后 任研 究员 、 研 究总 监 。2006 年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先后 任高 级分析 师 、 研 究部 总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助 理职 务 ,2008 年3 月至 今任 华宝 兴业动 力组 合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1 月 兼任华 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4 月起 任投 资 副总监 ,2014 年 6 月 至 今 任华宝 兴业 高端 制造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5 月起兼任华宝 兴业 国策 导向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 权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 副总 监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 业高 端制 造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华 宝兴 业国 策导 向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闫旭女 士 , 助 理投 资总 监 、 国 内投 资部 总经 理、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范红兵 先生 , 助理 投资 总 监、 华宝 兴业 医药 生物 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宝 兴业 行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 助理 投资 总 监、 华宝 兴业 宝康 消费 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宝兴 业品 质生 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5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 金 法》 、 《证 券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等 法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违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作过程中面 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市场风 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 风险、合 规性风 险、 信誉 风险 和事 件风险 (如 灾难 )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 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6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 标,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 立清 晰的责 任线 路和 报告 渠道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 开发适 用的 技术 支持 系统 等内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检查 存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 (4) 度 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 有定 性的 度量手 段, 也有 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 性的 度量 是把风险水 平划分为若干 级别,每一 种风险按其发 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 程度分别进入 相 应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 是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 量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公 司所定 标准 范围 以内 的风险,控 制相对宽松一 点,但仍加 以定期监控, 以防其超过 预定标准;而 对较为严重的 风 险, 则制定适当 的控制措施; 对于一些后 果可能极其严 重的风险, 则除了严格控 制以外,还准 备 了相应 的应 急处 理措 施。 (6) 监 视 与 检查 。 对 已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 管理 绩效, 在必 要时 结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 变。 (7) 报 告与 咨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使公 司股东 、 公 司董 事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及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 效地 了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 况, 并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 位 , 并 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有效性 原则。通过设置 科学清晰 的操作流程,结 合程序控 制,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保证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和 岗位 , 各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对 独立 性 ; 公 司固 有 财产 、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 产 、 其 他资 产分 离运 作, 独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则。内部部 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须权责 分明、相 互制约,并通过 切实可行 的相互制 衡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防火墙 原则。公司基金 管理、交 易、清算登记、 信息技术 、研究、市场开 发等相关 部门,应 当在 物理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 需要必须知悉 内幕信息的 人员,应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 序 和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应 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 积 极性 , 尽量 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 7 保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法合 规性原则。公司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 规章制度和各项 规定,并 在此基础 上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 制订。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 制度必须 涵盖公司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并普遍适 用于公司 每一位员 工,不 留有 制度 上的 空白 或漏洞 。 审慎性 原则。公司内部 控制的核 心是风险控制,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订要以 审慎经营 、防范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内部 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法 律法 规、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 或 完善。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制要求不相 容职务分 离、建立完善的 岗位责任 制和规范的岗位 管理措施 、建立完 整的信 息资 料保 全系 统、 建立授 权控 制制 度、 建立 有效的 风险 防范 系统 和快 速反应 机制 。 内部风 险控制的内容包 括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市 场管理业 务控制、信息披 露控制、 信息技术 系统控 制、 会计 系统 控制 、档案 管 理 控制 、建 立保 密制度 以及 内部 稽核 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长,督察长 由公司总 经理提名,董事 会聘任, 并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 意。督察 长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督察 长应当定期或 者不定期向 全体董事报送 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 董事会下设 的相关专 门 委员 会定期会议 上报告基金及 公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发现 基 金及 公司运作中 存在问题时, 应当及时告 知公司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 负责人,提出 处理意见和整 改 建议 ,并监督整 改措施的制定 和落实;公 司总经理对存 在问题不整 改或者整改未 达到要求的, 督 察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 出机 构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 稽核部和风险 管理部依据 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在 所赋予的权限 内,按照所 规定的程 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进行 公正 客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监察稽 核部和风险管理 部负责调 查评价公司内控 制度的健 全性、合理性; 负责调查 、评价公 司有 关部门执行 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的情况 ;评价各项内 控制度执行 的有效性,对 内控制度的缺 失 提出 补充建议; 进行日常风险 监控工作; 协助评价基金 财产风险状 况; 负责包括 基金经理离任 审 查在内 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8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三、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 部设在 北京 。 本行 于2005 年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亿 元, 较上 年 增长 9.59% ; 客户 贷款 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元 , 增 长10.67% ; 客 户存款 总 额 13.67 万 亿元 , 增长5.96% 。 净利 润2,289 亿 元, 增 长 0.28% ; 营业收 入6,052 亿元, 增 长 6.09% , 其 中, 利 息净 收 入增 长4.65% , 手 续 费 及佣 金净收 入增 长 4.62% 。 平均资 产回 报 率1.30% , 加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17.27% , 成 本收 入比26.98% , 资 本充 足率 15.39% , 主要财 务指 标领 先同 业。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营业 网点 “ 三综 合” 建 设取得 新进 展, 综合 性网 点数量 达 1.45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 队2.15 万 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 到 88% 。 启 动深 圳 等 8 家 分行 物 理渠道 全面 转型 创新 试点, 智 慧网 点、 旗 舰型 、 综合型 和轻 型网 点建 设 有序推 进。 电 子银 行主 渠 道作用 进一 步凸 显 , 电 子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量 占比 达 95.58% ,较 上年提 升 7.55 个 百分 点; 同时推 广账 号支付、 手机支 付 、 跨 行付 、 龙 卡 云支付 、 快捷 付等 五种 在 线支付 方式 , 成功 实现 绝 大多数 主要 快捷 支付 业 9 务的全 行集 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 信 用 卡累计 发卡 量8,074 万张 , 消 费交 易额2.22 万亿 元 , 多 项核 心指 标 继续保 持同 业领 先 。 金 融 资产 1,000 万以 上的 私人 银行客 户数 量增 长23.08% , 客 户金 融资 产总 量增 长 32.94% 。非 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累计 承 销 5,316 亿 元, 承销 额市 场领 先 。资产 托管 业务 规模 7.17 万亿 元, 增 长 67.36% ;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数 量 和新增 只数 均为 市场 第一 。人民 币国 际清 算网 络建设 再获 突破, 继伦 敦 之后, 再 获任 瑞士、 智利 人民币 清算 行资 格; 上 海 自贸区 、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经 济区 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业 首位 。 2015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 计122 项, 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环 球 金融》 杂志 “中 国 最佳银行 ” 、香 港《财资》 杂志“中 国最佳银 行”及 香港《企 业财资》 杂志“中 国最佳银 行” 等 大奖 。 本 集团 在英 国 《 银 行家 》 杂 志 2015 年 “世 界 银行品 牌 1000 强” 中, 以 一级资 本总 额位 列全 球第二 ;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 2015 年 度全 球企 业2000 强 中位 列第 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设资 产托管业 务部,下设综合 处、基金 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 场处、理 财信托 股权 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 核 算处、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监督 稽核 处 等10 个职 能处 室, 在上 海 设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心 , 共有 员工220 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 建设银行 郑州市分行、总 行信贷部 、总行信 贷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 银行业 务部 、 总行 审计 部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期 从 事信贷 业务 、 个人 银行 业 务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青岛分行、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零 售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业 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建筑经济 部、信贷 二部、信 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 经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并 在总行 集团 客户 部和 中国 建设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担 任领导 职务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 务 部副总经 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 托管业务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10 作为国 内首批开办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商业 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 客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 严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切实 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为 资产 委 托人提 供高 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 规模不 断扩 大, 托 管业 务 品种不 断增 加, 已 形成 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社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 基本 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 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 业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 银行之 一。 截 至 2016 年一 季度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584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平 ,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 自 2009 年至 今连 续六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托管业 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 规章和本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行设有风险 与内控管 理委员会,负责 全行风险 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 托管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作 职权 和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务部具备系 统、完善 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 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 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理 严 格 实行复 核、 审核 、 检 查制 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 格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 施音 像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 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 用自行开 发 的“托管 业务综合 系统—— 基金监 督子系统 ” ,严格 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11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时通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 ,如发现 投资异 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风 险提 示 , 与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 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 合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 面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4. 通过 技术或非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直销 e 网金 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等 业务 ,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12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3 (6)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7)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 :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14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1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 明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3)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1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崔 少华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奚 博宇


1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1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东 吴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 人: 庞晓芸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1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330 亿元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18)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16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38637436 公司网 址 : http://www. stock.pingan.com (1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591-38162212 联系人 :黄 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2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17 (2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23)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5)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 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18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 电话 :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 陈 剑虹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7)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陈 曦、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28)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9)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19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少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魏 庆华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20 网址:www.nesc.cn (34)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邮政编 码:200122 注册资 本:16.9 亿 元人 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35)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18 、400-80-96518(全国 ) (3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37)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21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39)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0)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22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 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王 君 (4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4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邮政编 码: 518028 注册资 本:2000 万 元人 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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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层


法人代 表: 汪静 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同上 )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2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五、 基金简介


基金 名称 :华 宝兴 业 高 端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类型 : 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六、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把握制 造业 升级 过程 中的 投资机 会 , 在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求长 期 、 稳 定的资 本增 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 板、创业 板和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资 产支持证 券、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7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高 端制 造业 主题相 关股 票 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余 资产 投 资于现 金、 货币 市场 工具 、 债券 资产 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种 , 其中 , 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三)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 通过 宏观 策 略研究 , 综合 考虑 宏观 经 济、 国家 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 策、 以及 市场 流动 性等 方 面因素 , 对相 关资 产类 别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 进行动 态跟 踪, 决定 大类 资产配 置比 例。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通 过对高 端制 造业 主题 相关 行业的 精选 以 及对行 业内 相关 股票 的深 入分析 , 挖掘 该类 型企 业 的投资 价值 , 分享 制造 业 升级过 程中 所带 来 的投资 机会 。 (1) 高端 制造 业的 界定 高端制 造业 处于 制造 业价 值链高 端和 产业 链核 心环 节, 是决 定着 整个 产业 链 综合竞 争力 的 战略性 新兴 产业 , 是推 动 工业转 型升 级的 引擎 。 大 力培育 和发 展高 端制 造业 , 是 提升 我国 产业 核心竞 争力 的必 然要 求 , 是抢占 未来 经济 和科 技发 展制高 点的 战略 选择 , 对 于加快 转变 经济 发 展方式 、实 现由 制造 业大 国向强 国转 变具 有重 要战 略意义 。 具体来 说, 本基 金所 指的 高端制 造业 主要 包括 以下 三个方 面:


以 生 产 具 有 较 高 附 加 值 和 高 技 术 含 量 的 重 大 先 进 工 业 设 施 设 备 机 械 为 主 的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产业; 能够推 动传 统制 造业 向价 值链高 端延 伸 , 且 拥有 先 进技术 、 具有 核心 竞争 力 的传统 制造 业 中的龙 头企 业;


其余发 展战 略符 合制 造业 转型升 级的 政策 方向 , 具 备高技 术含 量 、 高 附加 值 的制造 业相 关 子行业 。 随着未 来经 济增 长方 式的 转变 、 产 业结 构的 升级 , 从事或 受益 于上 述投 资主 题的 外 延也 将 逐渐扩 大, 本基 金将 视实 际情况 调整 上述 高端 制造 业主题 的界 定。 (2) 行业 配置 高端制 造业 主题 相关 的各 个行业 由于 所处 的商 业周 期不同, 面临 的上 下游 市 场环境 也各 不 28 相同 , 其 相关 行业 表现 也 并非完 全同 步 。 本 基金 将 综合考 虑经 济周 期 、 国 家 政策 、 社 会经 济结 构、行 业特 性以 及市 场短 期事件 等方 面因 素, 在不 同行业 之间 进行 资产 配置 。 (3)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将对 高端 制造 业主 题相关 上市 公司 分别 进行 系统地 分析, 运用 定量 与 定性相 结合 的 方法, 综合 分析 其投 资价 值和成 长能 力, 确定 投资 标的股 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 3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 将 投 资于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和资产 支持 证 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保证 基 金资产 流动 性 , 有 效利 用 基金资 产 , 提 高基 金资 产 的投资 收益 。 本基 金将密 切关 注国 内外 宏观 经济走 势与 我国 财政 、 货 币政策 动向 , 预测 未来 利 率变动 走势 , 自上 而下地 确定 投资 组合 久期 ,并结 合信 用分 析等 自下 而上的 个券 选择 方法 构建 债券投 资组 合。 4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可基 于谨 慎原 则 运用权 证等 相关 金融 衍生 工具对 基金 投 资组合 进行 管理 , 提高 投 资效率 , 管理 基金 投资 组 合风险 水平 , 以更 好地 实 现本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 (四) 投资 管理 1 、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主要 依据 下列 因素 决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 具体 证券的 买卖 : (1)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环 境 及其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2)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3) 高端 制造 业主 题上 市 公司的 发展 状况 和实 地调 研结果 ; (4)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及 未来走 势 ; (5)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2 、投资 决策 流程 (1) 投资 决策 机制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由基 金经 理 根据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授 权具 体承 担基 金管理 工作 。 投资 总监 负 责监督 管理 基金 日常 投资 活动 。 公 司投 资决 策机制 为分 级授 权机 制, 即: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定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组 合配置 提案 和重 点投 资;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以定期 或不 定期 ( 会议 频 率每月 不少 于 一次) 会议 的形 式讨 论和 决定基 金投 资的 重大 问题 。


29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研究部 、 投 资管 理部 定期 或不定 期 ( 会议 频率 双周 一次或 更多 ) 召 开投 资- 研究联 席会 议, 研究 、 交 流投 资信 息, 探 讨、 解决 投资 业务 的有 关 问题 。 双 周投 资- 研究 联 席会议 就研 究部 提 交的全 市场 模拟 组合 与配 置、 宏观 及行 业策 略, 以 及研究 员提 交的 各行 业模 拟组合 、 三级 股票 池、 重点 投资 品种 等进 行 充分讨 论 。 基 金经 理根 据 联席会 议的 成果 及自 身判 断确定 投资 组合 配 置提案 。 第三级 ,基 金经 理。 在各 自的权 限内 执行 和优 化组 合配置 方案 。 (2) 投资 流程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通 过走 访政 府 决策部 门和 研 究 部门,研 究经济 形势、经 济政策(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区 域政策 、产业政 策等) 、重大 技 术服务 创新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报 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考 察上 市公 司的核 心业 务竞 争力 、 经 营能力 和公 司治 理结 构等 , 预 测上 市公 司未 来 2 -3 年的 经营 情 况,选 择重点 上 市公 司进 行调研 ,撰 写行 业和 子行 业研究 报告 及上 市 公司调 研报 告, 对个 股买 卖提出 具体 建议 。 3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提 出投 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建议 , 同时 结合 股 票排序 和 研 究员 的 报 告, 形成投 资计 划提 交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并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策 , 具体实 施投 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的投 资组 合方 案后 , 基金经 理向 交易 部下 达 具体的 投资 指 令,交 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行 指令 。 4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 风格检 验 、 风 险评 估、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 由 绩效 评估人员 利 用相 关工 具评 估。 5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副 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 和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制 定 , 并 检查执 行情 况。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30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申银万国制造业指数收益率×80%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20% 。 申银万 国制 造业 指数 对制 造行业 股票 具有 较强 的代 表性,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股 票部分 的业 绩 比较基 准。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 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 照 国 债发 行 量 加 权 而成 。 它 推出 的目 的是 反映 我们债 券市 场整 体变 动状 况, 是我 们债 券市 场价 格变 动的 “指 示器 ”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后变更 业绩 比 较基准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股票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 资基金 中的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都较 高 的品种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其中 ,投 资于 高端制 造业主 题相 关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 31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本 基金持 有其他 证券 投资基 金(不 含货币 市场 基金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7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 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险 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 险;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32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 格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和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 九) 经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有 关规则 及事 项 , 本 基金 可以 依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参与 融资 、 融 券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97,007,147.98 93.37 其中: 股票


797,007,147.98 93.3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4,344,700.07 6.37 8 其他资 产


2,213,974.81 0.26


33 9 合计





853,565,822.86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 矿业 - - C 制造业 712,290,057.63 83.98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36,234.48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0,506,000.00 3.60 J 金融业 29,664,500.00 3.50 K 房地产 业 6,400,000.00 0.7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8,110,355.87 2.14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97,007,147.98 93.96 (2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799 星宇股 份 900,000 32,094,000.00 3.78 2 600366 宁波韵 升 1,500,000 29,640,000.00 3.49 3 002206 海利得 1,900,000 28,747,000.00 3.39 4 002662 京威股 份 1,900,000 28,329,000.00 3.34 5 002056 横店东 磁 1,099,923 26,189,166.63 3.09 6 603308 应流股 份 1,050,000 25,872,000.00 3.05 7 002126 银轮股 份 1,700,000 25,279,000.00 2.98 8 300389 艾比森 675,126 25,168,697.28 2.97 9 300165 天瑞仪 器 1,250,000 23,125,000.00 2.73


34 10 002532 新界泵 业 1,750,000 22,347,500.00 2.63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发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 查,也 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无证 券投 资决 策程 序需特 别说 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40,105.25


3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887.67 5 应收申 购款 1,859,981.8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13,974.8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七、 基金的业绩 本 基金 业绩 数据 为截 止 2016 年3 月 31 日( “报 告期 末”)的 数据 , 本 报告 中所 列数据 未经 审计 。 (一)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2/10-2014/12/31 -0.30% 0.14% -0.25% 1.54% -0.05% -1.40% 2015/01/01-2015/12/31 44.53% 2.91% 47.72% 2.32% -3.19% 0.59% 2016/01/01-2016/03/31 -18.18% 3.61% -14.86% 2.65% -3.32% 0.96% 2014/12/10-2016/03/31 17.90% 2.98% 25.45% 2.35% -7.55% 0.63%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1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36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至 2015 年 6 月 10 日,本 基金 已达 到合 同规 定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售 机 构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分 相关 内容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 始 公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 始 公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37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 资者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者 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 即为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者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38 通过其 他销 售机 构和 直 销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额 为1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购 费 ) 。 通过 直销柜 台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为 每 笔 1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已 有 认购 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 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 各 销售 机 构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 以 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 准。 其他销 售机 构的 投资 者欲 转入直 销柜 台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单 笔赎 回份 额 不得低 于100 份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不 足100 份 的,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 投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等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 投 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 申购费 率按 每笔 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表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 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费等 各项 费用。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表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39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 于 7 日, 小 于 30 日 0.75% 大于等 于 30 日 ,小 于 1 年 0.50% 大于等 于 1 年, 小 于 2 年 0.25% 大于等 于2 年 0 注:此 处一 年 按 365 日计算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对 于收取 的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30 日的 投 资者 的赎 回费 , 基金管 理人 将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于 收取 的持续 持有 期长 于等 于 30 日但少 于 3 个 月的 投资 者 的赎回 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低于 其总 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 于收 取 的持续 持有 期长 于等 于 3 个月但 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者 的赎 回费 , 基金 管理 人将不 低于 其总 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长 于 6 个月 的投 资者 , 应当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注:此 处 1 个月 按 30 日计算 3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 销计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40 结果均 按舍 去尾 数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申 购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的计 算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 承担。 例:假 定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86 元 ,某 投资 者 当日投 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对 应的 本次 前端 申 购费 率 为 1.5% ,该 投资者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86 =90720.23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 假 定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86 元 , 可得 到 90720.23 份基金 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 额 单 位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两 年 三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150=115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 ×0%=0 元 赎回金 额=11500-0=11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 为两年 三个 月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1,500.00 元。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 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41 2、投 资者 T 日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的 登记 手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登 记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 最迟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销 售系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 投 资者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继续 接受 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42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 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 的基 金 总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 期赎回 。 (1 )全 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者 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下 ,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算赎 回 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 当在指 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 43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 间超 过 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自 行确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暂 停公告 的次 数 , 并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1 个估 值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 三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 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 制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 记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 者 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九、 基金的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44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 及 时联 系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取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 及 时联 系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45 (3) 上 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中 (3) 到 (8)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部分的说明 根 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华宝 兴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对 《华 宝兴 业 高端 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作如 下更新 : 1、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更新了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信息。 2、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更新了 基金 托管 人的 相关 信息。 3、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更新 了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及会计 师事 务所 的相 关信 息 。 4、 “九 、 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转换 ” 更新 了本 基金 办理 转换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及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转 换的 相关 信息 。 5、


“十 、基 金的 投资 ” 更新了截至2016 年3 月31 日的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6、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更新 了截 至 2016 年 3 月31 日的 基金 业绩 数据 。 7、


“二 十 二 、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更 新了 本基金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的 信息 。


8、


“二 十 三 、其 他应 披 露事项 ”对 本报 告期 内的 相关公 告作 了信 息披 露。 上述内 容仅 为摘 要, 须与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后面 所载之 详细 资料 一并 阅读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7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