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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新经济(001276)

建信新经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七 月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5年4月17 日证监许可[2015]653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 市场 前 景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明 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 基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 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 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 资人 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 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5月25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3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 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96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7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2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 建 信 新 经 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 资 决 策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依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建信新经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新经 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建信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 实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国 证 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 同 年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 》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 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 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n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 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 高管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自 2011 年 3 月 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 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 副总经 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 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部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 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 高级 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 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 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 奖、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 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 任公司 总裁,兼建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 EMBA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 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 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 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 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 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英国 保诚 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 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 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 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 拿大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 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 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 置地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 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 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 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 任中国华电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 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 咨询 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 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 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 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 司总裁 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主 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高级 工商管 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 划处 职员;中国建设银行新 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 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 副处 长、处长、行长助理、 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 理。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 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 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 划财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华电财务公司)计 划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 理系,获得学士学位;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 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 ,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 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 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 任科 员、项目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 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1997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学士学位; 2003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筹资 处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级副 经理;2005年9 月加入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 作) 、 总监、 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副总 裁。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 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 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 室高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 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 理部副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部 总 监 和 公 司 首 席 战 略官 。 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 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 获学士学 位;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 国建设 银行总行,先后在营业 部、金融机构部、机构 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 证券 业务,曾任科员、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机 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 职 。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彭云峰先生,硕士。曾 任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 财经分析师、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兼宏观研究员,2006 年 5 月起就职于鹏华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债券研究 员、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债券基金经理等职,2010 年 5 月 31 日至 2011 年 6 月 14 日任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彭云峰于 2011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2011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3 年 5 月 3 日任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2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5 月 29 日至 2016 年 6 月 7 日任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25 日至 2016 年 6 月 7 日任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 5 日至 2016 年 6 月 7 日任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至 2016 年 6 月 7 日任建信新经济灵 活配置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许杰先生, 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硕士, 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 曾 任青岛市纺织品进出口 公司部门 经 理 、 美 国 迪斯 尼 公 司 金 融 分 析 员 ,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等职,2006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任泰达宏 利风险预 算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2 月 8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任泰达 宏利首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选企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 9 月 26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任泰达宏 利集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加入我公司,2012 年 3 月 21 日起 任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8 月 14 日起 任建信 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0 日起任建信潜力 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3 日起任建信睿 盈灵活 配置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任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 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 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 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 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 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 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 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 法》和《商业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 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 在中 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 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 国有 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 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 银行 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 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并 保持 了 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 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 成为 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 银行成 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 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 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民 生 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规范行为, 敬业守法;讲究质量, 提高效益,健康发展” 的经 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 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 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 “大 集中”科技平台、 “两 率”考核机制、 “三卡 ”工程、独立评审制度 、八大 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 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 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 低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 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 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 业银 行形象。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 动”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 生银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届中国优 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 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 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 被评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 《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 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 中, 民生银行 获得 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 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 “2009 年最佳零售 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 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 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 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 和专 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评委 会奖 ——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 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 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 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 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 共同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 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 银安全奖”后,民生银 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 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 构对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 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 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 金融银行”奖项。这也 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 “中国 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 获得“中国最佳银行- 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 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中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 21 世纪传 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亚洲最佳 投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 银 行荣获“中国企业上市 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 会责 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 最佳民生金融奖 ” 、 “ 年度公益慈善优 秀项 目奖” 。 2014 年 荣 获 《 亚 洲 企 业 管 治 》 “ 第 四 届 最 佳 投 资 者 关 系 公 司 ” 大 奖 和 “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 2014 年被英国 《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 联合授予 “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 服务” 称号。 2014 年还 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 获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 奖, 获评《经济 观察》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 等。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 奖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 》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 物黄金投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 卓 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 银行”和“年度卓越直 销银 行”两项大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投资银行总行,意 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 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 金融 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 。历 任 中 国 投 资 银 行 总 行业 务 经 理 , 意 大 利 联 合信 贷 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 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 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 银行 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 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 业务 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 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 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 客户提供高品 质 托 管 服务 的 原 则 , 高 起 点 地 建立 系 统 、 完 善 制 度 、 组织 人 员。 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3 人, 平均年龄 36 岁,100% 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 实”的经营理念,依托 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 先进 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 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 确、及时、高效的专业 托管 服务。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86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1960.97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出“托付民生·安享财 富”托管业务品牌,塑 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 、效 益优异、流程先进、践 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 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 认可 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 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 自 2010 年至今, 中 国民生 银行荣获《金融理财》 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 托管银行” 、 “最佳创新 托管 银行” 和 “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 奖, 荣获 《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最 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 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 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 的合 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 产托 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 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 导、监督。资产托管部 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 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 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 路与计划,组织、指导 、协调、监督各业务中 心风 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 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 险 控制 措 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风险控 制必须 覆盖资 产托管 部 的所有 中心和 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 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 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 原则: 资产托 管部设 立独立 的风险 监 督中心 ,该中 心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 约原则 :各中 心在内 部组织 结构的 设 计上要 形成一 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 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 立完备 的风险 管 理指标 体系, 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5) 防 火墙 原则: 托管部 自身财 务与基 金财务 严 格分开 ;托管 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 度建 设:建 立了明 确的岗 位职责 、科学 的 业务流 程、详 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 结构: 前后台分离, 不同部门、 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 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 对独 立的业 务操作 空间: 业务操 作区相 对 独立, 实施门 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5) 人 员管 理:进 行 定期 的业务 与职业 道德培 训 ,使员 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 的 《应急预案》 , 并组 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 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 持风 险管理 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要 的理念 。 托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新 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 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新 情况 不 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 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 生命 线。 (2) 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完善的 风险管 理体系 需 要从上 至下每 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 会全面、有效。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 到具 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 立分 工明确 、相互 牵制的 风险控 制组织 结 构。托 管部通 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 向 多 中 心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成 不 同 中 心 、 不 同 岗 位相 互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制衡的组织结构。 (4) 以 制度 建设作 为风险 管理的 核心。 中国民 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资产 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 制制 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 涵括 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 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 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 还会 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 风险控制的关键。 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 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 风险监督中心,依照 有关 法 律 规 章 , 每 两 个 月对 业 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 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 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 稽核 检查。 (6) 将 先进 的技术 手段运 用于风 险控制 中。在 风 险管理 中,技 术控制风 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 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 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 务系 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 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 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 业务 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 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 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 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 等 业 务 ,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询 。 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1) 中泰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 路358号大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2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2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 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4)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5)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26) 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27)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28)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3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3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4)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38)北京微动 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3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41)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 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4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 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4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4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45)上海常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 -52682888


传真:010 -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 、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5]653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 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 额: 认购以金 额申请。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公 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 单笔 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 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投资人 可以 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人的 账 户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份 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止到 2015 年 5 月 22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30,935,600.11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255,068.95 元。本次基金募集 有效认购户数为 27,00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 算, 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共计 1,031,190,669.06 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 所有。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第 七部 分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且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回价格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或本基金合同载 明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 额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 为10 元人民币,单笔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 元人 民 币;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 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 人民 币 , 定 投 最 低 金 额 为10 元 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 生效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投资人 可 以多 次 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 按 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 定申购费率,以 每 笔 申购 申 请单独计算费用 。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 基金财 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 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 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人 的 申 购 金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赎回适用费率为0.5%,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 =11422.60 元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 位,小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 与赎回 的 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 分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始 办 理 申 购或 赎 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同新经济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并且通 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 合理配置,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 金资 产的长期增值,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地方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债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其中,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不 低 于 80% 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同新经济相关的股票和债券。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等因素对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 的影响以及核心股票资 产的估值水平,综合分 析证券市场的走势,主 动判 断市场时机,通过稳健 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 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等各 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同时提高收益。 2、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1)新经济相关产业的识别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中国经济在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增长之后, 开始 进入经济增速适当放缓、 经济增长质量逐步提高 的新常态。一般认为, 新经济相关产业主要指 由原 有产业转型、新的经济 发展方式出现或制度变 革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效 率提 高并且经济得以持续增 长的相关产业。本基金 所投资的新经济相关产 业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类型: 1)科技进步和创新相关产业 在 2006 年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 2020 年 ) 》 中 明 确 指 出, 生 物 技 术 、 信 息 技 术、 新 材 料 技 术 、 先 进 制造 技 术、先进能源技术、海 洋技术、激光技术、航 空航天技术是引领未来 经济 发展的前 沿 技 术 。 科 技进 步 和 创 新 是 推 动 新 经济 发 展 的 核 心 推 动 力 之一 。 以信息技术为例,随着 移动互联网在金融领域 的深入应用,第三方支 付、 P2P 、 电商金融、 宝宝 类产品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不断兴起, 未来发展趋 势良好。 2)经济结构转型相关产业 中国经济发展成就显著,但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仍然存在,突出表 现在需求结构失衡、 供 给结构不协调、 要素利用效率较低、 环境损害较大、 空间布局不够合理等方 面。从需求结构看,主 要是内需与外需、投资 与消 费失衡。从产业结构看 ,主要是三次产业发展 不协调、农业基础薄弱 、工 业大而不强、服务业发 展滞后,部分 行 业 产 能过 剩 。 从 要 素 投 入 结 构看 , 主要是资源消耗偏高, 环境压力加大,资源环 境的约束日益突出。未 来经 济结构转型将包括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两个方面。 在传统产业升级方面,传统产业升级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 要途径。传统产业的升 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 面: 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 业的装备,提高技术装 备水平和产品科技含量 和附 加值;应用信息技术, 改造传统和落后的企业 管理模式,使传统产业 的企 业管理跨入现代化管理 轨道;对新经济相关产 业进行投资,或提供人 财物 的支持等。 在新兴产业发展方面, 中国以 “扩内需 , 调结 构” 为宗旨的经济转型, 将不断增加国内市场需 求,消费内容、消费结 构将不断丰富和升级; 三次 产业将得以协调发展, 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 务业的发展将更加迅速 ;投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入产出比将不断提高, 清洁能源得以广泛利用 ,环保产业将迅速发展 ,未 来经济发展将更多地依靠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各类创新活动。 3)社会结构变革相关产业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变迁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社会结构变革为经 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 活力。当前中国社会结 构变革主要表现在城镇 化加 速和人口结构变化这两方面。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推进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 民问 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 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 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 产业 升级的重要抓手,城镇 化是推动国家或地区现 代化的重要力量;随着 我国 人口结构的改变、人口 老龄化速度加快、劳动 年龄人口占比下降等, 传统 的人口红利优势正逐步 减退,将对我国未来经 济增长和结构变化产生 较大 的影响,人口老龄化加 速将促进我国养老保障 、医疗保障、养老服务 等产 业的发展。 4)国家政策导向相关产业 经济的发展始终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深化改 革将对经济和资本市场 产生深远影响,改革红 利的释放有望带来良好 的投 资回报。多个领域的改 革,包 括 国 企 制 度 改 革、 户 籍 和 土 地 制 度 改 革以 及 资源要素价格改革等将有力地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改变,满足本基金投 资的行业范围将发生变 化。本基金将通过对经 济发展、社会结构、宏 观政 策、产业政策和科学技 术的跟踪研究,适时调 整新经济相关产业所覆 盖的 行业范围。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新经济相关产业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产业中子行业在不 同时期受益于新经济的 程度,从行业生命周期 、行业景气度、行业竞 争格 局多个角度综合评估各个行业的投资价值。 1)受益于新经济的程度 本基金将对各行业受益于新经济的程度进行研究,从各行业发展阶段 与新经济相关产业的关联程度, 可以分为高度 相关、 中度相关、 低度 相关; 从行业受益的时间长短 ,可以分为短期受益、 长期受益;从行业受益 于新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经济的形式与性质,可以分为直接受益和间接受益。 2)行业景气度分析 行业的景气度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自身基本面等 多因素的共同影响,本 基金将分析经济周期的 不同阶段对各行业的影 响, 并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 策、消费者需求变化、 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等因 素, 判断各个行业的景气度。 3)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本基金将分析各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对于行业的各种因素进行 研究, 考虑的因素包括 行业规模、 利润率水平、 技术进步和技术成熟程度、 开工率、从业人员收入水平等。 4)行业竞争格局 本基金将对各行业的竞争格局进行分析,对于行业的各种因素进行研 究,考虑的因素包括行 业的产品研发能力、行 业进入壁垒、竞争厂家 的数 量及相对规模、购买者的数量及相对规模等。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通过广泛选择投资标的, 多维度认可标的价值, 重点研究具有竞争力比 较优势、未来成长空间 大、 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上市 公司,同时结合定量分 析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 进行 多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1)定性选取具备竞争力优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定性分析的因素 包括:a 、 公 司 所 处 的 产 业 链 地 位 ;b 、 公 司 创 新能力;c 、 公司的品 牌形象和市场美誉度;d、 公司的治理结构;e 、 公司 财务状况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按上述步骤定性筛选出来的股票,进一步进行定量分析。本 基金采取的指标包括: 市值排名、 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B/P)、 每股盈利/ 每股市价(E/P ) 、年现金流/ 市值(C/P ) 、销售收入/ 市值(S/P)、 过去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过去 2 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等。 (3)股票价值评 估 针对股票所属产业特点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在综合考虑股票历史的 、国内的、国际相对的 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 企业 进行相对价值评估。 4、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 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 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 积极 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 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 梯形策略,在长期、中 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 置, 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 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 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 估的类属债券,减持价 值被 相对高估的类属债券, 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 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 展, 基金将加强对公司债、 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 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 通过 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5、折价与套利策略 (1)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 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 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 对应 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 涨潜力的可转债进行投 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 型等 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2)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类特殊的可转债品种,与普通可转债的差异主要 在于分离交易可转债在 上市后债券部分跟权证 部分实行分离交易。在 分离 交易可转债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纯债 部分的信用状况、流动 性以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及与利率产品的利差等 情况,以及 分 析 可 分 离转 债 纯 债 部分跟 股 市 之间 的 相关性,在此基础上合 理评估可分离转债纯债 部分的投资价值并作出 相应 的投资决策,力求在保 持流动性的基础上为组 合增强收益。此外,本 基金 将通过调整纯债和认股 权证或标的股票之间的 比例,来组合成不同风 险收 益特征的类可转换债券产品,并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3)定向增发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各个行业的研究,以及对相关个股基本面的 分析,深入研究定向增 发项目的行业景气因素 、业绩增厚因素和估值 提升 因素,结合定向增发一 二级市场价差的大小, 理性做出投资决策。在 股票 上市或锁定期 结 束 后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股 票 内在 投 资 价 值 的 判 断 , 结合 具 体的市场环境,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4)大宗交易策略 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 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 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 易。本基金将挖掘大宗 交易 机会,通过对股票市场 和各个行业的研究,并 考察股票基本面因素、 折价 情况、交易数量、二级 市场流动性、交易对手 方等多种因素,合理进 行投 资决策。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 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 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 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 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 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 、交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 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 规对 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 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现 金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本基金将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同新经济相关的股 票和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此期间,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投 资 按 照 取 消 或 调 整 后的 规 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65%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35% ×中债总 财 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范围主要包括 A 股、 债券类资产、 货币市场投资品种以及 现金等金融工具。各类 资产长期平均投资比例 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5% ;债券及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35%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从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场 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为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中债总财富(总值)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 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 债券 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 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 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债 总财 富(总值)指数为掌握 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波动 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 债券 投资回报率水平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 准 进 行 相应 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 的投 资品种。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 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 管理基金的投 资 决 策 程序 、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 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 险控 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跟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 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 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 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 情况 及时反馈。 2、投资流 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 研究成果,走访拟投资 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 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了解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 业发展状况,挖掘有投 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 司, 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 型。研究部撰写宏观策 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 和拟 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讨论宏观经济、行 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 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 策的 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 比 例范 围 , 审 批 总 体 投 资 方案 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及时通知基 金 经 理 或相 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4)投资 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4 月18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期间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 务 资料未经审计。 1、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56,211,921.27 45.28 其中: 股票


356,211,921.27 45.2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480,176.00 0.19 其中: 债券


1,480,176.00 0.1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 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20,000,000.00 27.9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7,889,389.94 26.43 8 其他资 产


1,052,210.03 0.13 9 合计





786,633,697.24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7,536,040.00 4.28 B 采矿 业 - - C 制造业 287,291,854.52 44.65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9,740,015.07 1.5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1,644,011.68 4.9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56,211,921.27 55.36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 以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 证监 会行 业 分类标 准为 依据 。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沪港 通 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沪 港通股 票。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300068 南都电 源 2,199,526 38,777,643.38 6.03 2 002426 胜利精 密 1,532,477 34,128,262.79 5.30 3 600485 信威集 团 1,497,510 32,031,738.90 4.98 4 300498 温氏股 份 535,200 27,536,040.00 4.28 5 002466 天齐锂 业 151,700 25,455,260.00 3.96 6 002573 清新环 境 1,398,621 25,287,067.68 3.93 7 300408 三环集 团 721,151 24,713,844.77 3.84 8 600498 烽火通 信 967,500 24,342,300.00 3.78 9 300043 互动娱 乐 1,588,805 20,686,241.10 3.21 10 002099 海翔药 业 1,826,683 18,778,301.24 2.92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480,176.00 0.2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80,176.00 0.23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0031 航信转 债 11,400 1,480,176.00 0.23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56,727.52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9,268.91 5 应收申 购款 26,213.6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52,210.0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31 航信转 债 1,480,176.00 0.23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485 信威集 团 32,031,738.90 4.98 重大事 项 2 002573 清新环 境 25,287,067.68 3.93 重大事 项 3 300043 互动娱 乐 20,686,241.10 3.21 重大事 项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2015 年12 月31 日 -9.40% 2.89% -15.75% 1.83% 6.35% 1.06% 2016年1月1 日- 2016年3 月31 日 -18.54% 2.76% -8.44% 1.58% -10.10% 1.1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2016 年3 月31 日 -26.20% 2.85% -22.86% 1.76% -3.34% 1.09%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采用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 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 价值。 2、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当投资品种不存在 活跃市场, 采用市场参与 者普遍认同, 或被以往 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 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 估值价格数据。 5 、 如 有 充 足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6、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 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露 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 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 相关 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 法 及 时 赎回 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 本 的 一 种简 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 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 债券的融资成本和 收 益率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基金调整资产配置时,基金经理的判断可能 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 一定偏离,在市场上涨 的时候股票配置比例过 低或 在市场下跌时股票配置 比例过高,从而带来对 基金收益不利影响的风 险。 同时,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主要投资于同新经济 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 基金 具有对该类股票的特定风险。 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特有的风险 如下: (1) 杠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 基金财产可 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 基差风险: 基差的存在主要归因于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与标的股 票指数价格的不同。影 响股指期货理论价格的 因素有三个:标的股票 指数 价格、无风险收益率和 股票指数的股息率。在 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 波动 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3) 展期风险 : 股指期货和现货指数的价格存在差异, 不同月份的股 指期货价格也存在差异。 如果下一个月的合约 价格低于交割月合约的价格, 由于空单展期需要买回 交割月合约平仓、卖出 近月或者远月合约开仓 ,在 此过程中不仅可能由于 买高卖低而出现基差损 失,同时还需要承担买 卖 期 货合约时所产生的交易 成本。整个交易过程中 可能产生的基差损失和 交易 成本统称为展期风险。 (4) 现金管理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 保证金账户实行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 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 导致 期货保证金不足,如果 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 强制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损失。 (5) 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 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 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 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因此 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 对手方风险: 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 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 会尽 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 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 能杜 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 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 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 营行 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 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 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 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 因导 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 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 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 连带 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8) 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的 变 化、中金所交易规则的 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 等原因, 基 金 资 产 持 有的 未 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 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 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 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第十 八 部分


《 基 金 合同 》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 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第十 九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第 二十 部分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 9:00~11:30,下午 13: 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地预留了地址及邮编的投资人,本公司将于投资人开户 确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 供电子邮件、 短 信 和 纸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 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 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 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 投资 人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查询密码修 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 及查 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地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 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人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 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5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长 量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5-25 2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5-25 3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4-15 4 关 于 新 增 中 信 期 货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2-05 5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12-14 6 关于旗下基金产品参加 “京东全场 基金 0 折购”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12-02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查阅 上述 公告。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 按 上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其 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 致。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注册建 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2、《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建信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 照 法 律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 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 取消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五)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 出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六)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 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 同的方式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结汇、售汇业 务;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保 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地方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债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将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同新经济相关的股票和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限 进 行监督: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现金、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同新经济相关的股票和债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 不包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16)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 3 个 月以上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持有所 有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 3 个月以上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持有所有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 确规定的锁定期在 3 个月以内(含 3 个月)的流通受 限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此期间,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三条第二款 的基金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 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 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 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 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 否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在充分履行监 督和复核义务后,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 及损失。若 未 履 约 的 交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前 仍 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责任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相 关 交 易对 手 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 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 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 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 及存 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以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 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 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 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 的基金投资中 期 票 据相关 制 度( 以 下 简 称 “ 《 制度 》 ”) , 以 规 范 对中 期票 据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基金管理人《制 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 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 规及《基金合同》中关 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 限限 制;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2)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 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基金管理 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 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 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 例要求,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 项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 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若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怠于履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监督与核查义务,由此 给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 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则 基金 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 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 利。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 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 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 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 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 金、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开立,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商 议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立 。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若只有 一份正本,则该正本由 基金 管理人保存。对于无法 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 定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 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 托管 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 对此结果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A.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B. 估值方法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采用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 证券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 价值。 2、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可参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等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当投资品种不存在 活跃市场,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或被以往 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 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 估值价格数据。 5 、 如 有 充 足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6、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C.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 核责任。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 义 或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明 ,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申购或赎 回金 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 管人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 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 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 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 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 管协 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 托管 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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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一六 年七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