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寿沪深300(000613)

国寿沪深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 寿 安 保 沪深 30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2 号 ) 
 
 
 
 
 
 
 
 
 
基金管理人:国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重要 提示】 
 
国寿安保沪深30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根据2014 年4 月8 日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国寿安保沪深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2014]376 号 ) 注 册 和2014 年4 月24 日《 关 于 国 寿 安 保 沪深30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时 间安排的确认函》(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4]76号) ,进行 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主 要 为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 其 中 持 有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于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 。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是股票型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等等。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 做出
投资决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自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5日生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6个月更新
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6 年6 月4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2016
年3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 33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4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5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5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5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6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2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3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68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5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95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它应披 露事 项 ..................................................... 97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2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03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国 证监会 ”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关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律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国 寿 安 保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 受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 金 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 元 45、标的指数:指沪深 300 指数 4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设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 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文核 准 设 立 。公 司股 东 为中 国人 寿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 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 资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14.9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刘 慧 敏 先 生 , 董 事 长 , 博 士 。 曾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副 总 经 理 , 国 泰君安证券公司总裁兼 副董事长,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总裁;现任中国人寿 保险 (集团)公司副总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中国人 寿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尹 矣 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 曾 任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信 贷 部 乡 镇 企 业 处 、 综 合 处 、 信 贷 二 部 制 度 检 查 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农业银行广东 省分行副行长、行长, 农业银行总行资产处置 部负 责人 (正局级) , 特殊 资产经营部总经理 (正省行级) 等。 现任中国 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裁。 左 季 庆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资 金 运 用 中 心 债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 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国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 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叶 蕾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中 华 全 国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国 际 联 络 部 副 处 长 ; 现 任 澳 大 利 亚 安 保 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彭 雪 峰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曾 任 北 京 市 燕 山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副 主 任 律 师 , 北 京 市 第 四 律 师 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 金 观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教务处处长 、 会 计 学 院 党 总 支 书 记 兼 副 院 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 院教授。 周 黎 安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曾 任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副 教 授 ;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 监事长, 学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人寿保险 ( 集 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 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 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监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股东代表监事、 监审 部总经理。现任中国人 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 委副书记、股东代表监 事、办公室(党委办公 室) 主任。 张 彬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员 、 助 理 经 理 、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马 胜 强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助 理 、 业 务 主 办 ; 现 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 梦 玉 先 生 , 督 察 长 ,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资 金 运 用 中 心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中 国 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 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封雪梅 女 士 , 总 经 理 助 理 ,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高级经理,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总 监;现任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 坚 先 生 , 博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云 南 分 行 副 经 理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一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 级研究员,现任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 国 寿 安 保 智 慧 生 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成 长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李 康 先生,博士 研究生 。 曾任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研 究 员 、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金融工程研究员 ,现任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 本基金的投资 ;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1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 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 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它 资 产 的 运 作 分 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 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组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2 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 司 管 理 层 贯 彻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 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 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 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 必须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 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 公 司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包括民主、透 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 事规 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监控防线 。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和 措 施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风 险 评 估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设 立 目 标 。 只 有 先 确 立 了 目 标 , 管 理 层 才 能 针 对 目 标 确 定 风 险 并 采 取 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 。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 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 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 但它 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 分 析 , 及 时 防 范 和 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授 权 控 制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 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 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 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 定授 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 责。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 控 股 股 东 之 间 的 风 险 隔 离 。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之 间 经 营 业 务 和 经 营 场 地 有 效 隔 离 , 经 营 管 理 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 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 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 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 立。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 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 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 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 息和 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 产 分 离 控 制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要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 分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3 别核算。 业 务 隔 离 控 制 。 基 金 资 产 的 运 作 管 理 与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实 行 独 立 隔 离 运 作 , 在 人 员 配 置 、 岗 位 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 、业务规则与流程、有 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 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 开核 算。 岗 位 隔 离 制 度 。 公 司 推 行 内 部 工 作 的 目 标 管 理 和 制 定 规 范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 各 岗 位 人 员 各 司 其 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 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 、穿插、代理等行为, 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 、各 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 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 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 凭证 的保管与使用相分 离, 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 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 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 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 风险 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 理 隔 离 制 度 。 对 于 不 同 工 作 区 划 分 不 同 的 保 密 级 别 , 基 金 投 资 、 交 易 、 研 究 、 公 司 自 有 资 金管理等相关部门, 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 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 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 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 严格 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 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与沟通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公 司 制 定 管 理 和 业 务 报 告 制 度 。 包 括 定 期 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 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 、每周、每月、每季度 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 行报 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 )内部监督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 司 将 严 格 贯 彻 基 金 管 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严 格 依 法 经 营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确 保 公 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 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察 各 部 门 对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 着 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跟 踪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和 更 新 , 对 业 务 部 门 的 运 作 提 供 监 察 标 准 和 政 策 等 方 面 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重 要 组成 部分,总 行设在 北 京。 经国 务院 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 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 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 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 ,业 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 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 好的 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 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 续发 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 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 争策略,着力打造“伴 你成长”服务品牌,依 托覆 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 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 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 融服 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 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 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 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5 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 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 力建 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 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 处、风险管理处,拥有 先进 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共 334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 规章 和行 内有 关管理 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总 体负责 中 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管 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 务风 险管 理和内 部 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 了风 险管 理处,配备 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负 责 托 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 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 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 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信 息 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6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 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 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 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 金账 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 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进行提示; 3、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 比例超 标、 清算 资金 透 支以及 其他 涉嫌 违规 交 易等行 为, 书面 提示 有 关 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7 第 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 ://e.gsfunds.com.cn ) 2、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联系人:刘峰 电话:010-85108226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8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 人:高天、姚磊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1256968188 传真:051256968259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9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hysec.com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邵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0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陈炽华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1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 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传真:0755-82943636 电话:0755-82943666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http ://www.gf.com.cn (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9 )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3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2)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4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 ://www.zts.com.cn/ (2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联系人:张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2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5 (26)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梁越 联系人 :陈攀 电话 :010-57756019 传真 :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2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65980408-8009 传真:010-65980408-8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 ://www.1234567.com.cn (2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斌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 ://www.fund123.cn/ (2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6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1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 :http ://www.5ifund.com (3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岳倩倩


电话:010-8565057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 :// www.hexun.com (3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阜成门大街 2 号 1 幢 A20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3 )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 张立新 电话:010-58276999 传真:010-58276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0-9972 网址 :www.5ilicai.cn (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35)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8 (3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3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https ://tty.chinapnr.com (3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3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9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4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010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8.jrj.com.cn


(4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42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0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站: www.jimufund.com (43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国投尚科 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李雪 电话:010-58527830 传真:010-5852783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4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海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业务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韩晓彤 电话:010-62020088-7071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1 (46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公司网站 :www.tenyuanfun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 干晓树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2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郭燕 经办会计师: 辜虹 、林美红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3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4 月8 日 《 关 于 核 准 国 寿 安 保 沪 深30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许可[2014] 376 号) 注册 和2014年4月24日《关于国寿安保 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 安排的确认函》 (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76号)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从2014年5月8日起到5月30 日止, 共募集5,130,087,968.40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 购户数为3,933户。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类 型 为 股 票 型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运 作 方 式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存 续 期 限 为 不 定 期。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4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014 年 6 月 5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 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6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成 立 ;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 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 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 申 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申购的,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 费) , 单笔追加不得低于 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网点进行申购的, 每笔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 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本基金不设最低 赎 回份额(销售机构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 份额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7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0%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0% 1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实施优惠 申 购 费 率 。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申购 本基金,享受认购费率 1 折优惠; 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 按原费率执行, 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0.50% ,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1 年 0.50% 1 年 ≤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 相关手续后,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 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8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1.0% , 假设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67 ,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1.0%) =9,900.99 元 申购费用 =10,000-9,900.99=99.01元 申购份额 = 9,900.99 /1.1367 =8,710.29份 即: 投资者投资1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67, 则其可得到8,710.29 份的申购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4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4 = 10,524.00 元 赎回费用 = 10,524 × 0.50% = 52.62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4 .00? 52.62 = 10,471.38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180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4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71.38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9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0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1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 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之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它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详见有关公告。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已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 详 见 基 金 管理人公告。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2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控制基金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 有效跟踪,以为投资者 带来与指数收益相似的 长期回报。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力 争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 跟 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理念 指 数 化 投 资 可 以 以 较 低 的 成 本 获 取 良 好 的 市 场 长 期 回 报 ,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市 场 代 表 性 、 流 动 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分享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 范 围 主 要 为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 此 外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 成份股(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权 证、债券资产(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 换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 持有的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 90% ,投资 于标 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四、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策 略 , 即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 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 (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成份 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 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 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 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 方法 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原 则 上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的 方 法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4 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 成份股票的买卖数量,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 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调整。在特 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 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 对标 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法律法规的限制; (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 ) 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 讼; (5 )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 )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 ) 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相 一致; (3 ) 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高度 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 型 基 金 ,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将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 ,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 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新股 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 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 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 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 踪误 差最小化。 (2 )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 基 金 将 对 标 的 指 数 进 行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的 跟 踪 调 整 , 同 时 也 会 结 合 限 制 性 调 整 措 施 对 基 金 资 产进行适当调整。 (3 )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 日 跟 踪 基 金 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的 偏 离 度 , 定 期 分 析 基 金 的 实 际 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的 累 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 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及 策 略 性 投 资 的 需 要 , 将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等 期 限 在 一 年 期 以 下 的 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5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时 , 本 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运 用 权 证 等 相 关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 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 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 基金 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 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 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 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 的目 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 资。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5%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编制的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 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 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 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 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 产品 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如 果 指 数 发 布 机 构 变 更 或 者 停 止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及 发 布 , 或 者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它 指 数 代 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通 过 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 金的 标的指数 及 投 资 对 象 , 并 同 时 更 换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名 称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涉及 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且 及 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若 标 的 指 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等 )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应 及 时 在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 。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是股票型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依据与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 、 本 基 金 采 用 指 数 化 投 资 , 在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6 (二)投资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基 金 的 日 常 投 资 运 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研 究 、 投 资 决 策 、 组 合 构 建 、 交 易 执 行 、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 组 合 监 控 与 调 整 各 环 节 相 互 协 调 与 有机配合共同构成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 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 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 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 研 究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依 托 公 司 整 体 研 究 平 台 , 整 合 外 部 信 息 以 及 券 商 等 外 部 研 究 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 数跟踪、成分股公司行 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 分析、流动性 分 析 、 误 差 及 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 投 资 决 策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研 究 部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定 期 或 遇 重 大 事 件 时 召 开 投 资 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 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 管理 的日常决策; 3 、 组 合 构 建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和 研 究 报 告 , 构 建 组 合 。 在 追 求 跟 踪 误 差 和 跟 踪 偏 离 度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经 理 可 采 取 适 当 的 方 法 ,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4 、 交 易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交 易 管 理 部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具 体 交 易 执 行 , 交 易 管 理 部 同 时 履 行 一 线监控的职责; 5 、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并 撰 写 相 关 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 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 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分 析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 等。 基金经理据此对投资策略进行总结,根据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6 、 组 合 监 控 与 调 整 : 基 金 经 理 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变 动 , 结 合 成 份 股 基 本 面 情 况 、 流 动 性 状 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 金流情况,以及基金投 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 监控 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的 需 要, 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予以公告。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7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 股不受此限 ;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标的 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8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转换为“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如今后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并管理“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 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 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在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联 接 基 金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等 条 款 , 基金合同内关于申购与 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收益分配、基金 资产估值、基金的会计 与审 计、信息披露等条款均 适用于转换后的基金。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及时公告。届时 公告中将明确本基金转 换为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9 “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等内容。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93,965,094.06 94.06 其中:股票 693,965,094.06 94.0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709,505.00 5.92 8 其他资产 124,892.34 0.02 9 合计 737,799,491.4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576,837.00 0.08 B 采矿业 25,522,906.15 3.46 C 制造业 230,357,827.49 31.2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27,259,206.45 3.70 E 建筑业 25,497,639.68 3.46 F 批发和零售业 15,112,510.00 2.0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377,500.62 3.1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8,518,828.24 5.23 J 金融业 247,158,254.42 33.54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0 K 房地产业 33,087,769.99 4.4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628,284.44 0.9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188,205.00 0.7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59,266.48 0.1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311,980.10 1.54 S 综合 3,408,078.00 0.46 合计 693,965,094.06 94.1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885,100 28,155,031.00 3.82 2 600016 民生银行 2,414,800 21,998,828.00 2.99 3 601166 兴业银行 1,089,800 16,924,594.00 2.30 4 600000 浦发银行 762,100 13,664,453.00 1.85 5 600036 招商银行 842,800 13,560,652.00 1.84 6 601398 工商银行 2,906,624 12,469,416.96 1.69 7 000002 万


科A 657,600 12,369,456.00 1.68 8 600030 中信证券 643,100 11,447,180.00 1.55 9 601328 交通银行 1,924,428 10,719,063.96 1.45 10 600519 贵州茅台 41,081 10,173,298.84 1.38 4、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1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海通证券外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海通证券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公告称,因存 在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 规案的问题,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监管措施。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3,139.7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644.66 5 应收申购款 2,107.8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4,892.3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0002 万科A 12,369,456.00 1.68 公告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2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1 月1日至 2016年3 月31日 -13.58% 2.37% -13.03 % 2.31% -0.55% 0.06% 2015 年1 月1日至 2015 年12 月31日 6.75% 2.37% 5.70% 2.36% 1.05% 0.01% 2014 年6 月5日至 2014 年12 月31日 52.08% 1.13% 61.99% 1.21% -9.91% -0.08% 2014 年6 月5日至 2016年3 月31日 40.29% 2.06% 48.92% 2.06% -8.63% 0.00%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3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2 )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5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本基金转为 ETF 联 接基金后,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 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 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 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 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6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7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8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 份 额 每次收 益分配 比例不 得低于 收 益分配 基准日 每份基金 份额 该 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9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1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的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分 为 许 可 使 用 固 定 费 和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 其 中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由 基 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点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标的指数供应商 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定为 0.02%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按季支付。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指数供应商核对一致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 按照确认的金额 和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将 上 一 季 度 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若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 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指 数 使用许 可 协 议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对 上 述 计 提 方 式 进 行 合 理 变 更并公告。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应 指 数 许 可 协 议 变 更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许可使用基点 费 费 率 和 计 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转换为 “ 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后, 本 基金不再 收 取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 ,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国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3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4 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6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 容应当一致。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7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8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 一般风险有 如下几点: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 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 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 票与债券市场价格 波 动 的 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 种风险因素:政策风险 、 经济周期风险、 利 率 风 险 、 通货膨胀风险和 上市 公司经营风险 等。 2、 信用风险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由 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 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 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 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 的风 险。 4、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 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 确、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 会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6、 操作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7、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由于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因此相比于其他种类的基金,有以下特有风险: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9 1 、 本 基 金 是 股 票 型 指 数 基 金 , 原 则 上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跟 踪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基 金 在 多 数 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 票投资比例,在股票市 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 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 数同 步下跌的风险; 2 、 标 的 指 数 风 险 : 即 编 制 方 法 可 能 导 致 标 的 指 数 的 表 现 与 总 体 市 场 表 现 的 差 异 , 此 外 因 标 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 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 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 本,并 有 可 能 因 此 而 增 加 跟 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3 、 标 的 指 数 波 动 的 风 险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 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 、 跟 踪 偏 离 风 险 : 即 基 金 在 跟 踪 指 数 时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与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0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1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2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 规则; (17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除 调 高 基 金 托 管 费 、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外 的 基 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3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4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 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5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6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 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7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 (6 ) 变更基金类别 (本基金转换为 “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定的除外) , 本基金转换为 “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并相 应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 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 (4 ) 本基金转为 “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并相应变更 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8 (6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9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3 (含 1/3 ) 。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 基金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1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 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可 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 外)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 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2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 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3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 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4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场所查阅。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3 幢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11 、12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成立日期:2013 年10 月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成立 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结汇、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代 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6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 兑和 贴现;自营、代客外汇 买卖;外币兑换;外汇 担保;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企业、个 人财 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 话银行、手机银行、网 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 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行监督。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主要 为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及备 选成份股 。此外 ,为更 好地实现 投资目 标,本 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 权 证、债券资 产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债券、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 持有的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 90%, 投资于 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 不受此限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7 该证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项 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8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进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 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9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 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 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 证券 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 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 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 须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 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 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 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 时间 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 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 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 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对 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 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 告知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 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 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 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 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 人未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0 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 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 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或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前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相 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一)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1 金托管人改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 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 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 开 立 的 基 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2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 本基 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 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使用的,按有关 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 回购主协议。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3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 算 基 准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4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 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 到基 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5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 记 机 构 保 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 列 明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交 易 记 录 。 基 金 管 理 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 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 交成交确认单。基金销 售机 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 过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账 单。 二、资讯服务 1、网站资讯查询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资讯信息定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客服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值、交易确 认、对账单服务等。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 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 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通过电话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6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客 服 电 话 语 音 留 言 、 人 工 电 话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 构的 服务电话对该销售 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7 第二十 二部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好买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5-10 2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4-22 3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同花顺、 新兰德费率优惠 活动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4-07 4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28 5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25 6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22 7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 深圳分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12 8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北京 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04 9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天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2016-03-01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8 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报》及公司网站 10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2-27 11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1-20 12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1-18 13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11-04 14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10-26 15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北京 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基金销 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9-30 16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诺亚 正行、 上海汇付、 富济财富为基金销售 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9-24 17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开展直销中心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9-17 18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中国证券报》 、 《证 2015-09-09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9 数米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19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9-09 20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8-28 2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 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8-26 2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 天天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8-25 23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 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8-25 24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 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8-22 25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数米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8-14 26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相关基金业 务影响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8-13 27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 上海联泰、 新兰德和泰诚财富为基金销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2015-08-13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0 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报》及公司网站 28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8-03 29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7-21 30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7-20 3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 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7-09 3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 直销中心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7-07 33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管理层及基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 事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7-06 34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纸质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7-01 35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6-30 36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2015-06-08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1 报》及公司网站 37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 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5-06-06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2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 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sfunds.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3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国寿安保沪深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国寿安 保沪深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国寿安保 沪深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7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