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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活期通货币A(003042)

交银活期通货币: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 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 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 并按照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赎 回或转让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 5 )在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遵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和登记 机构的相关 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 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调低 除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 管费之外 的其他应由 本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低基金 的销售服务 费率或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 4 )因相 应的法律法 规、登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 )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且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在符 合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 同规定、 并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8 )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9)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3 、基金 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有 权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 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经核 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到 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
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本基金 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基 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 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 况下,首先 由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 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 )如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如果 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 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 配、按日支 付 ” 。 本基 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 况,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 金根据每日 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 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进行 收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投
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 方式。若当 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 、当日 申购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 个工作日 起,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 金每 日例 行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 如遇
节假日可顺延 ) ,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 基金财产管 理、运用有 关费用的提 取、支付方式 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 E ×0. 3%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第 3 个 工 作 日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0. 05%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第 3 个 工 作 日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支 付 给 基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 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 25%
年 费率 计 提, 本基 金 E 类 基金 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按 前一 日 E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值的 0. 01% 年费率计提。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某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
指令,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 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性和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
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
市场运行、 资金流动格局、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 合理安排
组合期限结构, 积极选择投资工具, 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
具体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性的变化, 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
策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
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3 、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 跟踪、 调整, 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 锁
定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 稳定收
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 收
益性和流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 通过基金资产安排 (包括
现金库 存、资产变 现、剩余期 限管理或以 其他措施 ) ,在保 持基金资产 高流动性
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套利策略: 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 动态调整
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 如, 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
间市场回购利率时, 可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 ; 另外, 还包括一级市场
发行定价和二级市场流通成交价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跨品种套利策略: 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 流动性补偿和收
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 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 以提高基金资产
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8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
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将 其 纳 入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将 在 届 时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的 框 架
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 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在充分考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以定 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 的浮动利 率债券,已 进入最后一 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 A +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 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每 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240 天;
( 2)本基 金投资于现 金、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 3)本基 金投资于现 金、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 4) 本基 金投 资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逆 回 购、 银行 定 期存 款 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5)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 6 )本基 金投资于同 一机构发行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7)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 8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 用 评 级 , 且 信 用评 级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定 的 A A A 级 或 相 当 于 A A A
级的信用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 1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的 信 用 等 级 应 主 要 参 照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
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 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当变现所持有的资产时, 变现价格与摊余
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 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日本基金收
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具体而言, 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 变现当日收益
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 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 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
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 投资者应知晓并接受该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对由于采用该
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
2 、为了 避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 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 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 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
调整到 0. 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 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 或者 固有 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将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 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过 0. 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
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有 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 日结转 份额的 , 7 日年 化收益 率是以 最近 7 日( 含节 假日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 确到 0. 001%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或其 他特殊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分别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的未结转份额(若有) 。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2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 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 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 金合同变更 、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 财产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 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 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