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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活期通货币A(003042)

交银活期通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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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重要提 示
1、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 场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的募集已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 2016】 1570 号文予
以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 金的管理人为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使用 全称或其简
称 “本公 司” ) , 托管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中
信建投” ) ,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 本基金设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 金开 放 A 类基 金份 额和 E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及 赎回 等业务 ,投
资 人 可自 行 选 择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类 别。 其 中 本基 金 E 类 基 金 份额 仅 限 在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且首次认购、 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不得低于 5, 000, 000 元。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5、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 销机构和除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其他销售
机构(以下或 称 “其他销售 机构 ” )认购本 基金。其中 ,投资者可 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办理开 户、 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及 E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及
赎 回等 业务 。 投 资者 通过 其 他销 售 机 构 仅 可 办 理开 户、 本 基金 A 类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 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项下“ (三)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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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并及时公告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
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6 、基金 募集期:本 基金自 2016 年 7 月 21 日起至 2016 年 7 月 22 日止通 过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 咨询 ) 。本基金的 募集期限不超 过 3 个月,自 基金份额开始 发售之日起
计算。 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7、本基 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以下合称 “投资人” 或
“投资者” ) 。
8、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 、投资 人认购本基金 时,需首先开 立本公司的基 金账户。除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的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
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保证
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 , 不存在任何法律上、 合约上
或其他障碍。 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 , 需按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提出开
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若投资者已经开立本公司的基
金账户, 则无须再另行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 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
即可。 请投资者注意 , 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 可能
导致开户失败。 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 一次完成, 但认购申请的
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0 、认 购限 额: 投 资 者 认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的 : 直 销机 构接 受 首次 认
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000 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000 元;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有 认购 或 申 购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受 首
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 整。 其 他销 售 机 构接 受认 购申 请的 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0. 01 元 ,如 果 其 他销 售 机
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0. 01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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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仅 可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 柜 台认 购 本 基 金 E 类 基 金 份 额 : 直 销 柜 台
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 000, 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000 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1 1 、 销售 网点 (指 直 销机 构和 / 或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 对申 请的 受理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
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提供电
子 或 纸 质 对 账 单 , 需 要 订 阅 或 取 消 的 客 户 可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400- 700- 5000 , 021- 61055000 )联系。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
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 读刊登在 2016 年 7 月 18 日《中国 证券报 》 、
2016 年 7 月 19 日 《上海证券报》 和 2016 年 7 月 20 日 《 证券时报》 上的 《 交银
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 w w . f und001. c om ,w w w . b oc om s c hr ode r . c om ) 。投资 人亦可通过本 公司网站下
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
询。
15 、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人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 700- 5000 (免长途话费)或(021)61055000 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6、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工作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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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
场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 基金每日的收
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
殊要求,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 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正 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 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 5% 以内 。故 投资 者可能 面临 暂停 申购 的风险 。当 负偏 离
度绝 对值 连续 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 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用 公允 价值 估值方 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故投资者可能面临上述估值调整或暂停赎回及基金
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
金 份额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1% 以 上的 , 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能 面 临被 征 收 1% 的 强
制赎回费用的风险,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此外,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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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面临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行 或 存 款 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 次募集基本 情况
1、基金 名称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 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3、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 存续期限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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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
5、基金 份额发售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00 元。
6、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设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
关章 节。 本基 金在募 集期 开放 A 类基 金份 额和 E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投资 人可
自 行 选择 认 购 的基 金 份 额类 别 。 其 中 本基 金 E 类基 金 份额 仅 限 在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柜台办理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 且首次认购、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得低
于 5, 000 , 000 元。 除非基 金管理人在未 来另行公告 开通相关业务 ,本基金不 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7 、基金 代码及基金 简称
(1)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3042;基金简称:交银活期通货币 A
(2)E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3043;基金简称:交银活期通货币 E
8、发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仅包括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台 办理 开户、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及 E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业
务。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项下“(三)销售机构”中“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章节。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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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间投资者通过上述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仅可办理开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10、募集 时间安排与 基金合同生 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 年 7 月 21 日起至 2016 年 7 月 22 日止, 期间面向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见各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公 告或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咨询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行时间,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同时也可根
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行。
本基金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结
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并在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募集期届满, 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
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在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 后 30 日内返还 基金投资人已
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 1 、认购 期利息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截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
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 份额的认购 费用、 认购价 格 及认购 份额的计算 公式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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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 00 元/ 份。
(2)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 假定某 投资者投 资 10, 000 元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认购 金额在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4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 000/ 1. 00+ 4/ 1. 00= 10, 004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10, 000 元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加上 募集期间 利息后一
共可以得到 10, 00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二、募集 方式及相关 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期发售。
2 、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 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 000 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000 元; 已在直销机构有
认 购 或 申 购 过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记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低 金
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
售机 构接 受认 购申 请的 最 低金 额 为 单笔 0. 01 元 ,如 果 其 他销 售 机 构业 务规 则规
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0. 01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 资 者 仅 可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 柜 台认 购 本 基 金 E 类 基 金 份 额 : 直 销 柜 台
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 000, 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000 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 人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认 购申请一经登 记机构受理
不得撤销。
4、 本基金销售渠道为本基金直销机构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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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 人 投资者的开户 与认购程序
( 一) 直销柜 台
如果个 人投资者首 次认购金额 在 100, 000 元(含 100, 000 元)以 上,可以选
择到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认购。
( 1 ) 业 务 办理 时 间 : 基 金 募集 期 每 日 的 9: 00- 16: 00 (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日不受理) 。
(2)个人 投资者办理开 户和认购申请 需本人亲自到 直销网点并提 供下列资
料:
1)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4) 同名的银行卡/ 存折的复印件 ( 银行卡复印件需要正反面签字 , 反面签名
栏需有签字) ;
5)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两份;
6)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两份(如需开通) ;
7)填妥的《开放式基金电话交易协议书》两份(如需开通) ;
8)如非 本人亲自办理 ,则还须提供 代理人身份证 件原件及复印 件(签名)
和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9)以上表格复印有效,但需客户本人亲笔签名。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 投资者开户后 ,在办理认购 手续前,应将 足额资金通过 银行系统汇
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并确保交易日下午 16: 00 之前到账: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150012847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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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40042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0007558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04421
2 )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 应在 “汇款人 ”栏 中填 写其在交银施 罗德直销系统 开户时登记的
名称;
② 投资者 汇款时,可提 示银行柜台人 员务必准确完 整地传递汇款 信息,包
括在用途栏内注明“用于认购交银活期通货币” ;
③ 为了确 保投资者资金 及时准确的入 账,建议投资 者将加盖银行 业务受理
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交银施罗德直销中心。传真号码: ( 021 ) 61055054 。
( 二) 各销售 银行
各销售银行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四、机 构投 资者的 开户与认购 程序
( 一) 直销柜 台
如果机 构投资者认 购金额在 100, 000 元(含 100, 000 元)以 上,可以选 择到
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
1 、 业 务 办理 时 间 : 基 金 募集 期 每 日 的 9: 00- 16: 00 (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不受理) 。
2、一般 机构投 资者办理开户 和认购申请时 ,应由指定经 办人赴直销网 点 或
寄送、传真并提供下列资料: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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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加盖 单位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副本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 他 组 织 请 提 供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加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复 印
件(均需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
4)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
5 )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加盖公章的交银施罗德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7)业务 经办人有效身 份证件复印件 和法定代表人 有效身份证复 印件(正反
面) ;
8 )印鉴 卡一式两份( 一份机构留存 ,一份本直销 中心留存,需 正反两面盖
章) ;
9)指定 银行账户的银 行《开户许可 证》或《开立 银行账户申请 表》复印件
(或指定 银行出具的开 户证明 ) , 需清楚 显示开户银行 、账户名、账 号并加盖公
章; 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 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
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10)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 1 )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两份并加盖公章 (如需开通) 。
注: “ 指定银行账户 ” 是指: 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
户作为投资者赎回、 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账户。
其他年金账户、 信托账户等开户所需材料, 具体请见 《直销业务办理指南》 。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 投资者开户后 ,在办理认购 手续前,应将 足额资金通过 银行系统
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并确保资金于交易日下午 16: 0 0 之前已经划出: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150012847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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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40042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0007558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04421
(2)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 者应在 “ 汇款 人 ” 栏中 填写其 在交银 施罗 德直销 系统开 户时登 记的名
称;
② 投资者 汇款时,可提 示银行柜台人 员务必准确完 整地传递汇 款信息,包
括在用途栏注明“ 认购交银活期通货币” ;
③ 为了确 保投资者资金 及时准确的入 账,建议投资 者将加盖银 行业务受理
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交银施罗德直销中心。传真号码: ( 021 ) 61055054 。
(二) 各销售银行
各销售银行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五、清 算与交割
1 、本基 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 只能存入专用 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
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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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退 款
1、个人 及机构投资者 认购失败(指 投资人的认购 申请未得到登 记机构的确
认) 时, 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划出。
2、在募 集期结束后, 如果本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 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 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 用,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
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七、基 金的验资与 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 期届满后,根 据登记机构确 认的认购数据 ,基金管理人 将本基金的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和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所 产 生 利 息扣 除 认 购 费 用 后 一 并 划 入 本基 金
存款账户。 由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本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基金存款
证明后, 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
告。
2、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若 基金 募集 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 达到上述基金 备案条件,应 当自基金募集 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 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
金合同生效。
3、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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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 金 合同生效 前的费用处 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 包括信息披露费、 律
师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本 次 募集当事 人或中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联系人:何万金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5] 112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2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壹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 85159352
传真:( 010) 85130975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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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仅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22 楼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5000 (免长途话费) , ( 021)61055000
网址: w w w . f und001. c om , w w w . b o c om s c hr ode r . c om
投 资 者 可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 柜 台 办 理开 户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及 E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 w w . b a n kc o m m . c o m
投资者通过上述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仅可办理开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四) 登记机构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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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电话: (021)61055721
传真: (021)61055064
联系人:朱鸣
(五)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 会计师事务 所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