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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瑞益债券(519135)

海富通瑞益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海富通 瑞 益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海富通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录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3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4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2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13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15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18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20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 25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26 十 一、 基金费 用 .................................................................................................... 27 十 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 28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 29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30 十 五、 禁止行 为 .................................................................................................... 32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33 十 七、 违约责 任 .................................................................................................... 35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 37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37 二 十、 其他事 项 .................................................................................................... 37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 38 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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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鉴 于 海富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限责 任公司 ,拟 募集 海富通 瑞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海 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拟担 任 海富 通 瑞 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拟 担任 海富 通 瑞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为明确 海富 通 瑞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海 富通 瑞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中定 义的相 应术语 具有 相同 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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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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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海 富通 瑞 益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对象 是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品种,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可交换 债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中 期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级短 期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券 、次级 债、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国债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其中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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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 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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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 基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7)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所 要求 的内容 、格 式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 基金 参与国 债期 货时, 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3 项之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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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期 间,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 上 述限制 规定 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投 资组合 限制 并相 应修改其 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或按 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以上 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 可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按 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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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 (4)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代表本基金向 相 关 责 任 人 追偿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 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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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 法》、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管 理、 利率 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行 证 券数 量、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总 成 本 、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 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述 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基金 管 理 人提 供的 有 关书面 信 息 进行 审核 , 基金托 管 人 认 为上 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 金投 资 出现 风险 的,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 除或 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 书面 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 基 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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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 料 的 权利 。 否则,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 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 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 应遵守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经 董事会 批准的 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相 关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比 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 资出现风险的 ,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 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 则 ,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8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 的原 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 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 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将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相 应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及 决 策 流 程 提 供 给 基 金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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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 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认、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 现数据 印制在 宣传 推 介 材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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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2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视情 况暂 缓或 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是否开 立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及 债券托 管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户 ,是 否及 时、准 确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是否 按照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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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3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定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账 日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 基 金管 理人 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备付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关证 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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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4 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 用交通 银行企 业网 上银 行(简 称“交 通银 行网 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 行账户 结算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实施细 则》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 备案通 过后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公 司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及资金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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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5 的清算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请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由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或复印 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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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6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开始 生效, 若该 日期 早于基 金托管 人确 认日 期的,授 权 通知 自基金 托管 人确 认时生 效。 在 此后 三个 工作日 内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授权通 知的正 本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正 本与之 前发 送的 授权通 知内容 不一 致的 ,以之前 发送的授权通知内容为准。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 被 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 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 15:00 之后发送付款 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 足的,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保证在 当日完 成划 付。 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为 不执行 该指 令而 造成损 失的责 任。 如基 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 基金托 管人电 话确 认。 基金管 理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或 账户资 金不 足, 未能留出 足够的 执行时 间, 致使 指令未 能及时 执行 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导致的损 失。基 金管理 人应 将银 行间市 场成交 单加 盖预 留印鉴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对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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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7 于被 授 权人发 出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力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授权 通知” 规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的 有效后 ,方 可执 行指令 。 指令 执行 完毕 后,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仅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授权 文件对指 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 权 视情况暂缓执行或者 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约 定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 场外 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的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或改 变被 授权人 的权 限,必 须提 前至少 三个 工作 日,使 用传真 或双 方认 可的其 他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加盖 公章 的被 授权人变 更通知 ,注明 启用 日期 ,同时 电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自其 上 面注明 的启用 日期 起开 始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 授权通 知的内 容的 修改 自启用日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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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8 期起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在此后 三个工 作日 内将 被授权 人变更 通知 的正 本送交基 金托管 人。 正 本与 之前 发送的 变更通 知内 容不 一致的 ,以之 前发 送的 变更通知 内容为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 券 、期 货 经 营机构 的标 准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期 货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纪合同。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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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账 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 到 账情况并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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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 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 额交收” 的原则, 每日 (T 日: 资金交收日, 下同 )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T-2 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 T-2 日基金转换转 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 ) 与应付资 金 (T-3 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 T-2 日 基金转换转 出申请 对应金 额扣 除归 基金资 产的费 用之 和 ) 的差额 来确定 托管 账户 净应收额 或净应 付额, 以此 确定 资金交 收额。 如存 在托 管账户 净应收 额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T 日 16: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 往基金托管账户 。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 到账,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成 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 如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将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 赎回金 额未能 如期 划拨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责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 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分发 现金 红利的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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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1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关于证券 投资基 金执行<企业 会 计准则>估值 业务及 份 额净值 计价有 关事项 的 通知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以 约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后, 将复 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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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2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国债期 货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格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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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3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 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 (一)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 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 1-6、8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 错,基 金托管 人复核 通过 且造 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投 资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 第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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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4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四)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七)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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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5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 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 《基金合同》 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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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6 响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和支 付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据 相关 规定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下 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分 配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的 指定账 户, 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分 配。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须载 明基金收 益的范 围、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配 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 、基 金信 息披 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 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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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7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七)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 费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5%。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5%。 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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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8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三) 由于本基金为开 放式基金, 规模随时可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 )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 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 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 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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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9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四) 除上 述约定 时间 外,如 果确 因业务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守 保密义 务。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 会计报告、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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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0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任基 金管理人。在新 任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 名的 基金 管理 人形成 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 表决 通过 ,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须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托管 人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 时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 交手 续, 新 任 基金管 理 人或 者临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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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1 请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财 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计 结 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 本 基金 应按其 要求 替 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中 与 原基 金管 理 人 有关的 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 任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 业务前 ,原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需 采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安 全,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成 损失 ,并 有义务 协助新 任基 金管 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任基 金托管人。在新 任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 名的 基金 托管 人形成 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 表决 通过 ,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 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 基金 托 管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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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2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 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 移交 手续 , 新 任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临时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及 时接收 。 新任 基金 托 管 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财 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计 结 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 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前,原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需采 取审 慎措 施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不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失 ,并有 义务 协助 新 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在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基 金管理 人和新 任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更换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 《基金法》 第 二十 一条 、第三 十九 条 禁 止的行为。 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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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3 (二)除 非法 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 托管协议 当事 人 不得用 基金财产 从事《基金法》 第 七十四 条 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 (三)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 程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 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 在资金 头寸 充足 且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 令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 下,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或拒 绝执行。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 人指令 或《基 金合同 》 另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 人 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 不得 为 同一机 构, 不得相互出资或者 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行政上、 财务上 互相独立,其高 级基金 管理人员 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 相 互兼职。 (九) 《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 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 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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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4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 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 构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 要 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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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5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 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规 定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 为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责 任, 对损 失的赔 偿,仅 限于 直接 损失,一 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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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6 当事人免责: (1) 基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 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 证券公 司等其 他机 构负 责清算 交收的 基金 资产 及其收 益,由 于该 机构 欺诈、疏 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协 议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行本 协议的 任何不 可抗 力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中国人 民银 行结 算系统 故障、 计算 机系 统故障、 网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故 障、 计 算机 病毒 攻击及 其他非 基金 托管 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违反托 管协议 ,给 另一 方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四) 违约行 为虽 已发 生,但 本托管 协议 能够 继续履 行的, 在最 大限 度地保护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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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7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 上海 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一) 基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 管协议草 案,应 经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字,协议 当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管 协议 以报 中国证监 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生 效。基 金托 管协 议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 6 份,除上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 1 份外,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 十、 其他 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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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8 二 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海富通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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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9 ( 本页 为《 海 富通 瑞益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签署 页, 本页无 正文)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