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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A(001196)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 东方 鼎新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7
月1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网站发布了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 , 并于2016 年7 月15 日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了《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 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现发布
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开 会议 基本情 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 《东方 鼎新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东方鼎 新 ” 或 “本基金” ) 的 基金管理人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管理人” )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 决定以通 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7 月 19 日起,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 17 :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11 层1113 室 收件人:王顺心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东方 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2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1、 《关 于调整 东方鼎新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费 率并修 改基金 合同的议案》 (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关于调整东方 鼎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详见附件 五)。 2、 《关于调整东方 鼎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详 见附件 二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关于调整 东方鼎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 回费率的说明》(详见附件六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即 2016 年 7 月 18 日下午交易时间 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 东方鼎新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 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 本次 会议表 决票见 附件 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从相 关报纸 上剪裁 、复印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本人身份 证件 (包 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 (居民第二 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 (2 )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或基 金管理 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 下同)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 本机构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 提供该授权 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 复印件 (居民 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 ,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3 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签 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3 )以 上各项 中的公 章、批文 、开户 证明及 登记证书 等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6 年7月19 日起, 至2016 年8月15日17:00以前 ( 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 )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 证机关的办公地址 ,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东方 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4、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28-5888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 、授 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 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 还可以授权 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东方 鼎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 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含新申购投资者, 下同) 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 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为准。 4





2、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 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 (http://www.orient-fund.com) 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 书样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 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 四的样本) , 并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 复印件 (居民 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 身份证件) 复印件 (居 民 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 ; 如代 理人为机构 , 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 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 四的样本) , 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 (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 (居 民 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 ;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 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5 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 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 (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 面复印件 ) ;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 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 (3 )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 可通过邮寄 、 专人 送达 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4、授权效力确 定规则





(1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 权为准。 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 以 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 )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 )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 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 )如委托人既进行 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5 日 16: 00 。 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 授权时间以 收到时间为准。 六 、计 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 票方式为: 由本基金管 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6 工作日内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并形成决议 。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3 )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3) 送达时间按如 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 、决 议生效 条件 1、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 2、本次 议案 需 经参加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及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7 3、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表 决通过 的事项 ,将由本 基金管 理人自 决议通 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效。 八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基金法》 的规定, 以及《 东方鼎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 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本 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时, 除 非 授 权 文 件 另 有 载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授 权 期间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出的各类 授权依 然有效,但如果 授权方 式发生 变化或者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重 新 作 出 授 权, 则 以 最 新 方 式 或 最 新 授 权 为 准, 详 细 说 明 见 届 时 发 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 九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 、重 要提示 1、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表 决票时 ,充分 考虑邮寄 在途时 间,提 前寄出 表决票。 2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查 阅, 投资 者如有 任何疑 问, 可致 电本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





附件一: 《 关于调 整东方 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 基金合同的议案 》





附件二: 《关于调整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8





附件 三:《 东方鼎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附件 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 五:《 关于调 整东方 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 基金合同的说明 》 附件六: 《关于调整 东方 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 说明》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7 月16 日 9 附件一 《 关于 调整东 方鼎 新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费率 并修 改基金 合同 的 议 案》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以及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提议调整 东方鼎新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 管理费 率 ,由原 来的 1.00%/ 年降 低至 0.70%/ 年 ,并 对 《东方鼎 新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相关 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调整安排可参见附件五 《关于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 并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 理本基金降低 基金管理费的相关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 附件二 《 关于 调整东 方鼎 新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赎 回费率 的议 案》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以及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本基金 管理人提议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 具体调整安排可参见附件六 《关于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 附件 三 《 东方 鼎新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票》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 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 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 (代理人) 证件号码 (身 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表决 审议事项(一) 同意


反对 弃权 《 关 于 调 整 东 方 鼎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审议事项(二) 同意


反对 弃权 《 关 于 调 整 东 方 鼎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12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 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 表决意见。表 决意见未选、多选、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 签字/ 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 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 多填 、 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 的,将被默认为 代 表 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的 本 基 金 所 有 份额。 13 附件 四 授 权委 托书 兹授权__________ 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 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6 年8 月15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 代理人 ) (签 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 代理人 ) 身份证 件号或营业执照 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授权委 托书 填写 注意 事项: 1、授 权委 托书 可剪 报、 复 印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 填写完 整并 签字 盖章 后均 为有效 ; 2、委 托人 为机 构的 应当 于 名称后 加盖 公章 ,个 人则 为本人 签字 ; 3、同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拥 有多个 此类基 金账户 且需 要按照 不同账 户持有 基金 份额分 别行使 表决权 的, 应 当填 写基 金 账户号 , 其他 情况 可不 必 填写。 此处空 白、 多 填、 错填、 无 法识 别 等情况 的, 以上 授权 将被 视为是 持有 人就 其持 有的 本基金 全部 份额 向代 理人 所做授 权; 4、如 本次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 登记日 ,投 资者 未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则 其授 权无效 。 14 附件 五 《 关于 调整东 方鼎 新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费率 并修 改基金 合同 的 说 明》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成立于2015 年4月21 日,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满足投资人需求, 本基金管 理人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费率,并相应的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





调整方案说明如下:





一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1、原基金管理费:年费率1.00% 2、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0.70% 二 、修 改《基 金合 同》 页码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52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15 核后于次月前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84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16 附件 六 《 关于 调整 东 方鼎 新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赎 回费率 的说 明》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成立,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 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 提议调整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 并根据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 规定》相应调整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 调整 方案说明如下: 一 、方 案要点 1、 对本基金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进行调整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原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T<7 日 1.50% 100% 7 日≤T<30 日 0.75% 100% 30 日≤T<180 日 0.50% 75% 180 日≤T<365 日 0.25% 50% 365 日≤T<730 日 0.05% 25% T≥730 日 0.00% 0% (2 )本基金A 类份额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T<7 日 1.50% 100% 7 日≤T<30 日 0.75% 100% 30 日≤T<180 日 0.50% 75% T≥180 日 0% ——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保持原赎回费率不变。 3、本基金管理人将 在今后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更新相关内容。 17 二 、调 整赎回 费率 的可行 性 1、法律方面 由于 结合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比例的调整, 本基金赎回费率的降低, 有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收益造成实质影响。 根据 《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 经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不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依然为本公司, 本公司具有较 为丰富的运行经验, 业务流 程和保障机制完善。 因此, 本基金调 低赎回费率及调整赎回费用归入比例 不存在技术运作层面的 障碍。 3、投资运作方面 本公司已对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与论证, 通过严格 的风险控制以及流动性管理措施,确保本基金投资的平稳运作。 三 、调 整赎回 费率 的主要 风险 及预备 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提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 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了沟通, 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 , 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 并 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预留出足够的时间, 以做 重新召集 或推 迟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 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18 2、运作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调整赎回费率的目的是在符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 定》 的前提下, 调整 本基金赎回费水平, 降低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 。 基于本基 金赎回费的调整方案,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可能会因此减少。 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操作来增加投资收益, 且在本基金调 整赎回费的方案中, 调整前后最高赎回费档位变化为: 调整前, 当持有时长高于 180 日(含)但低于 365 日时,收取 0.25%的赎回费,且将收取赎回费的 50%计 入基金资产; 调整后, 该费用为 0。 即: 在调整赎回费用后, 计入基金资产的赎 回费 最高 减少 0.125% ,对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影响 不显著 ,故 本调整 方 案给基金净 值带来波动的风险较小 。 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公司严格的 风险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管理好投资组合的久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 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降低, 更有利于吸引新增资金, 提高本基金投资运作的规 模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