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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弘利A(002218)

南方弘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6 年 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截 止 日 : 2 0 1 6 年 0 6 月 1 1 日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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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1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2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3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4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 5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
§ 6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 7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 8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5
§ 9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 1 0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 1 1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 1 2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
§ 1 3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0
§ 1 4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 1 5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 1 6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 1 7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 1 8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 1 9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 2 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
§ 2 1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2
§ 2 2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 2 3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4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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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5 年 1 1 月 2 4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5 ] 2 6 9 9 号 文 注 册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5 年 1 2 月 1 1 日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市 场 前 景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风 险 揭 示 ” 章 节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6 月 1 1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未 经 审 计 )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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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以 及 《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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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 义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 0 1 5 年 4 月 2 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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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 9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按 照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运 用 来 自 境 外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进 行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的 境 外 法 人
2 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投 等 业 务
2 3 、 销 售 机 构 :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而 引 起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 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 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1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2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3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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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 n 为 自 然 数
3 5 、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自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六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每 个 开 放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月 份 在 后 续 每 六 个 日 历 月
之 后 下 一 月 的 前 5 个 工 作 日 。 在 此 期 间 , 投 资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具 体 规 则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2 日 进 行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到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3 6 、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首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的 首 日 ( 不 含 该
日 ) 之 间 的 期 间 , 之 后 的 封 闭 期 为 每 相 邻 两 个 开 放 期 之 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3 7 、 开 放 日 : 指 开 放 期 内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 8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 9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4 0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1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2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 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4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 5 、 定 投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 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 0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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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 8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4 9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项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 0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 3 、 基 金 份 额 的 类 别 :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5 4 、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费 或 申 购 费 、 但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5 5 、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前 后 端 认 购 费 或 申 购 费 , 而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5 6 、 发 起 式 基 金 : 指 符 合 《 运 作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相 关 条 件 而 募 集 、 运 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承 诺 认 购 一 定 金
额 并 持 有 一 定 期 限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 7 、 发 起 资 金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参 与 认 购 的 资 金 。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 0 0 0 万 元 , 且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低 于 三 年
5 8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 指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且 承 诺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三 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5 9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媒 介
6 0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6 1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本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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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 金 管 理 人
3 .1 基金 管 理人概况
名 称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3 1 - 3 3 层
成 立 时 间 : 1 9 9 8 年 3 月 6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注 册 资 本 : 3 亿 元 人 民 币
电 话 :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8
传 真 :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9
联 系 人 : 鲍 文 革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4 号 文 批 准 , 由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广 西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 2 0 0 0 年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0 ] 7 8 号 文 批 准 进 行 了 增 资 扩 股 , 注 册 资 本 达 到 1 亿 元 人 民 币 。 2 0 0 5 年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5 ] 2 0 1 号 文 批 准 进 行 增 资 扩 股 , 注 册 资 本 达 1 . 5 亿 元 人 民 币 。 2 0 1 0
年 , 经 证 监 许 可 [ 2 0 1 0 ] 1 0 7 3 号 文 核 准 深 圳 市 机 场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将 其 持 有 的 3 0 % 股 权 转 让
给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2 0 1 4 年 公 司 进 行 增 资 扩 股 , 注 册 资 本 金 达 3 亿 元 人 民 币 。 目
前 股 权 结 构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5 % 、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3 0 %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1 5 % 及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0 % 。
3 .2 主要 人 员情况
3 . 2 . 1 董 事 会 成 员
吴 万 善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金 融 管 理 处 科 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南 京 市 分 行 江 宁 支 行 科 员 ; 华 泰 证 券 证 券 发 行
部 副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江 苏 省 证 券 登 记 处 总 经 理 ; 华 泰 证 券 副 总 经 理 、 总 裁 、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江 苏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理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张 涛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管 理 学 博 士 , 中 国 籍 。 1 9 9 4 年 8 月 加 入 华 泰 证 券 , 历 任
总 裁 秘 书 、 投 资 银 行 一 部 业 务 经 理 、 上 海 总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总 部 兼 深 圳 彩
田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裁 助 理 兼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华 泰 长 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姜 健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毕 业 于 南 京 农 业 大 学 经 济 及 管 理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 中 国
籍 。 1 9 9 4 年 1 2 月 加 入 华 泰 证 券 并 一 直 在 华 泰 证 券 工 作 , 历 任 人 事 处 职 员 、 人 事 处 培 训 教 育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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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 长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股 票 事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一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一 部 高 级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发 行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副 总 裁 、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职 务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董 事 会 秘 书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华 泰 金 融 控 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江 苏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 瑞 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证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夏 桂 英 女 士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经 济 师 , 毕 业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律 专 业 , 获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 中 国 籍 。 曾 先 后 担 任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中 国 法 制 研 究 所 教 师 、 深 圳 市 人 大 法 工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科 员 、 深 圳 市 光 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深 圳 市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总 法 律 顾 问 、 深 圳 市
对 外 劳 动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党 总 支 书 记 、 董 事 长 等 职 。 2 0 0 4 年 1 0 月 加 入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法 律 事 务 部 部 长 、 企 业 一 部 部 长 职 务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市 通 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城 市 建 设 开 发 ( 集 团 )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项 建 国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于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财 务 会 计 专
业 , 中 国 籍 。 曾 在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任 教 并 担 任 审 计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其 后 在 深 圳 蛇 口 信 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深 圳 市 商 贸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任 职 , 历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部 长 、 投 资 发 展 部 部 长 、 企 业 一 部 部 长 、 战 略 发 展 部 部 长 , 长 期 从 事 投 融 资 、
股 权 管 理 、 股 东 事 务 等 工 作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控 产 业 园 区 开 发 运 营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深 圳 对
外 贸 易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华 润 五 丰 肉 类 食 品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李 自 成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工 会 主 席 、 党 总 支
副 书 记 。 现 任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屠 春 峰 先 生 , 董 事 , 毕 业 于 复 旦 大 学 管 理 科 学 专 业 , 获 理 学 硕 士 学 位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中 科 院 上 海 原 子 核 研 究 所 放 射 药 物 中 心 、 上 海 莱 福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机 构 ,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 1 9 9 8 年 4 月 加 入 兴 业 证 券 研 究 所 , 曾 任 研 究 所 医 药 行 业 研 究 员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生 物 医
药 部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2 0 0 9 年 1 1 月 起 任 兴 业 证 券 机 构 客 户 部 总 经 理 , 2 0 1 0
年 3 月 起 兼 任 兴 业 证 券 上 海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杨 小 松 先 生 ,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德 勤 国 际 会 计
师 行 会 计 专 业 翻 译 , 光 大 银 行 证 券 部 职 员 , 美 国 N A S D A Q 实 习 职 员 , 证 监 会 处 长 、 副 主 任 。
2 0 1 2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担 任 督 察 长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
姚 景 源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国 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 业 部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国 际 合 作 司 处 长 、 副 司 长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会 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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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政 府 市 长 、 安 徽 省 统 计 局 局 长 、 党 组 书 记 、 国 家 统 计 局 总 经 济 师 兼 新 闻 发 言 人 。
现 任 国 务 院 参 事 室 特 约 研 究 员 , 中 国 经 济 5 0 人 论 坛 成 员 , 中 国 统 计 学 会 副 会 长 。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 教 育
部 全 国 金 融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东 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南 京 大 学 工 程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 现 任 南 京 大 学 - 牛 津 大 学 金 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 长 、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南 京 大 学 创 业 投 资 研 究 与 发 展 中 心 执 行 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江 苏 省 省 委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公 司 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交 通 银 行 等 单 位 的 博 士 后 指 导 导 师 , 中 国 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 理 事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会 评 审 专 家 、 江 苏 省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会 会 长 、 江 苏 省 科 技 创 新 协 会 副 会
长 。
周 锦 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博 士 , 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 学 会 高 级 资 深 会 员 , 中 国 香 港
籍 。 曾 任 职 香 港 警 务 处 ( 商 业 罪 案 调 查 科 )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 事 处 , 及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 退 休 前 为 该 会 的 法 规 执 行 部 总 监 。 其 后 曾 任 该 会 法 规 执 行 部 顾 问 及 香 港 汇
业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顾 问 。
郑 建 彪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毕 业 于 财 政 部 科 研 所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 深 圳 蛇 口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京 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机 构 , 先 后 担 任 干 部 、
经 理 、 副 主 任 等 工 作 。 现 担 任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董 事 合 伙 人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职 务 。
周 蕊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工 作 于 北 京 市 万 商 天 勤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市 中 伦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市 信 利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 现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华 南 区 管 理 合 伙 人 , 全 联 并 购 公 会 广 东 分 会 会 长 、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女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改 制 专 家 服 务 团 专 家 、 深 商 联 公 共 服 务 联 盟 副 主 席 、 深 圳
市 易 尚 展 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3 . 2 . 2 监 事 会 成 员
舒 本 娥 女 士 , 监 事 , 中 国 籍 。 毕 业 于 杭 州 电 子 工 业 学 院 会 计 专 业 , 获 学 士 学 位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熊 猫 电 子 集 团 公 司 , 担 任 财 务 处 处 长 工 作 。 1 9 9 8 年 1 0 月 加 入 华 泰 证 券 , 历 任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稽 查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华 泰 长 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华 泰 瑞 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姜 丽 花 女 士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于 深 圳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会 计 学
专 业 , 中 国 籍 。 曾 在 浙 江 兰 溪 马 涧 米 厂 、 浙 江 兰 溪 纺 织 机 械 厂 、 深 圳 市 建 筑 机 械 动 力 公 司 、
深 圳 市 建 设 集 团 、 深 圳 市 建 设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工 作 , 2 0 0 4 年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 历 任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财 务 预 算 部 副 部 长 , 长 期 从 事 财 务 管 理 、 投 融 资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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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权 管 理 、 股 东 事 务 等 工 作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考 核 分 配 部 部 长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建 安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深 投 物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苏 荣 坚 先 生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三 明 市 财 政
局 副 科 长 , 厦 门 信 息 信 达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副 经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自 营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兼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林 红 珍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厦 门 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 计 、 厦 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厦 门 外 供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1 9 9 4 年 进 入 兴 业
证 券 , 先 后 担 任 计 财 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 责 人 、 直 属 营 业 部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会 计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审 计 部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稽 核 审 计 部 副 总 监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兴 业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苏 民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工 程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 券 营 业 部 电
脑 工 程 师 , 华 夏 证 券 深 圳 分 公 司 电 脑 部 经 理 助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 副 总 监 、
市 场 服 务 部 总 监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监 。
张 德 伦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学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副 教 授 、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处 长 、 汉 唐 证 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海 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 华 信 惠 悦 咨 询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顾 问 , 2 0 1 0 年 1 月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
徐 超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担 任 建 设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科 技 部 开 发 中
心 副 经 理 , 2 0 0 0 年 1 0 月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信 息 技 术 部 主 管 、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执 行 总 监 , 现 任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
林 斯 彬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民 商 法 专 业 硕 士 , 中 国 籍 。 先 后 担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职 员 , 2 0 0 8 年 1 2 月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执 行 总 监 。
3 . 2 . 3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吴 万 善 先 生 , 董 事 长 , 简 历 同 上 。
杨 小 松 先 生 , 总 裁 , 简 历 同 上 。
俞 文 宏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江 苏 省 投 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江
苏 国 信 高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2 0 0 3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郑 文 祥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湖 北 省 荆 州 市 农 业 银 行 、 南 方
证 券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 2 0 0 0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国 债 投 资 经 理 、 专 户 理 财 部 副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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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监 、 南 方 避 险 增 值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朱 运 东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学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财 政 部 地 方 预 算 司 及
办 公 厅 、 中 国 经 济 开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2 0 0 2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产
品 开 发 部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首 席 市 场 执 行 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秦 长 奎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南 京 汽 车 制 造 厂 经 营 计
划 处 科 员 , 华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基 金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债 券 部 总 经 理 。 2 0 0 5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曾 任 督 察 长 兼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纪 委 委 员 。
常 克 川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E M B A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沈 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联 合
证 券 ( 现 为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 董 事 会 秘 书 、 合 规 总 监 等 职 务 ; 2 0 1 1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任 职 董
事 会 秘 书 、 纪 委 书 记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董 事 会 秘 书 、 纪 委 书 记 、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李 海 鹏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美 国 A X A F i n a n c i a l 公 司 投 资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 2 0 0 2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高 级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全 国 社 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 执 行 总 监 、 全 国 社 保 业 务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首 席 投 资 官 ( 固 定 收 益 ) 、 南
方 东 英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董 事 。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盟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师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行 部 及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1 9 9 8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财 务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3 . 2 . 4 基 金 经 理
本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为 : 2 0 1 5 年 1 2 月 至 2 0 1 6 年 1 月 , 刘 文 良 ; 2 0 1 6 年 1 月 至 今 , 刘
文 良 、 陶 铄 。
刘 文 良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2 0 1 2 年 7 月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具 有 2 年 半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经 验 , 半 年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经 验 , 历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转 债 研 究 员 、
宏 观 研 究 员 、 信 用 分 析 师 、 南 方 永 利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 0 1 5 年 8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永 利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1 2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弘 利 、 南 方 安 心 基 金 经 理 。
陶 铄 先 生 , 清 华 大 学 应 用 数 学 专 业 学 士 , 中 国 科 学 院 金 融 工 程 专 业 硕 士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任 职 于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穆 迪 投 资 者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 2 0 1 0 年 9 月 至 2 0 1 4 年 9 月 任 职 于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2 0 1 2 年 2 月 至 2 0 1 4 年 9 月 任 大 成 景 丰 分 级 债 券 型 基 金 的 基 金 经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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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2 0 1 2 年 5 月 至 2 0 1 2 年 1 0 月 任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2 年 9 月 至 2 0 1 4 年 4
月 任 大 成 月 添 利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2 年 1 1 月 至 2 0 1 4 年 4 月 任 大 成 月 月 盈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5 月 至 2 0 1 4 年 9 月 任 大 成 景 安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6 月 至 2 0 1 4 年 9 月 任
大 成 景 兴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月 至 2 0 1 4 年 9 月 任 大 成 信 用 增 利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9 月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产 品 开 发 部 , 从 事 产 品 研 发 工 作 ; 2 0 1 4 年 1 2 月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资 深 研 究 员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助 理 ; 2 0 1 5 年 1 2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启 元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弘 利 、 南 方 聚 利 基 金 经 理 。
3 . 2 . 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总 裁 杨 小 松 先 生 , 副 总 裁 兼 固 定 收 益 首 席 投 资 官 、 南 方 东 英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董 事 李 海 鹏 先 生 , 总 裁 助 理 兼 权 益 首 席 投 资 官 史 博 先 生 , 交 易 管 理 部 总 监 王 珂 女 士 , 专 户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监 蒋 峰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韩 亚 庆 先 生 , 数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刘 治 平 先 生 , 研 究
部 总 监 茅 炜 先 生 ,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张 原 先 生 。
3 . 2 . 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3 .3 基金 管 理人的职责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3 .4 基金 管 理人关于遵 守法律法规 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的 发 生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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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 7 ) 玩 忽 职 守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8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5 基金 管 理人关于禁 止性行为的 承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3 .6 基金 经 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 不 能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3 .7 基金 管 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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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概 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组
成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和 紧 急 应 变 制 度 等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 、
操 作 守 则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
2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运 作 环 节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来 实 行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3 、 主 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1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公 司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了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财 产 登 记
保 管 和 实 物 资 产 盘 点 制 度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等 。
( 2 ) 风 险 管 理 控 制 制 度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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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控 制 的 程 序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措 施 、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监 督 与 评 价 等 部 分 组 成 。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等 程 序
性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 3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督 察 长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 董 事 会 聘 任 , 并 经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 察 长 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权 。 督 察 长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向 全 体 董 事 报 送 工 作 报 告 , 并 在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定 期 会 议 上 报
告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明 确 规 定 了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工 作 流 程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的 情 况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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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 金 托 管 人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 甲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成 立 时 间 : 1 9 9 2 年 8 月 1 8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4 0 4 . 3 4 7 9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2 0 0 2 ] 7 5 号
联 系 人 : 张 建 春
电 话 : 0 1 0 - 6 3 6 3 9 1 8 0
传 真 : 0 1 0 - 6 3 6 3 9 1 3 2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法 定 代 表 人 唐 双 宁 先 生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主 持 工 作 )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沈 阳 市 分 行 常 务 副 行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沈 阳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组 副 书 记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 党 组 成 员 兼 沈 阳 市 分 行 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信 贷 管 理 司
司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货 币 金 银 局 局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行 监 管 一 司 司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党 委 委 员 、 副 主 席 。 现 任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光 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主 席 , 中 国 光 大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主 席 。
行 长 赵 欢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贷 部 业 务 管 理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公 司 业 务 部 综 合 管
理 处 处 长 , 公 司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厦 门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公 司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上 海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现 任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兼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曾 闻 学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办 公 室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现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至 2 0 1 5 年 6 月 3 0 日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托 管 国 投 瑞 银 创 新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投 瑞 银 景 气 行 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投 瑞 银 融 华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资 源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础 行 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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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信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转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策 略 回 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量 化 核 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添 天 利 季 度 开 放 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泰 信 先 行 策 略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安 本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欧 新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国 金 通 用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农 银 汇 理 深 证 1 0 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益 民 核 心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业 商 业 模 式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2 号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金 通 用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益 民 服 务 领 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健 康 民 生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鑫 元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江 信 聚 福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鑫 元 稳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金 通 用 鑫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鑫 元 合 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鑫 元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金 、 东 方 红 睿 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信 息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泓 德 优 选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新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鼎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融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红 塔 红 土 盛 金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鹰 产 业 整 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金 通 用 鑫 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共 4 2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8 8 1 . 8 3
亿 元 。 同 时 , 开 展 了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专 户 理 财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D I I 、 银 行 理 财 、
保 险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等 资 产 的 托 管 及 信 托 公 司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 股 权 基 金 等 产 品
的 保 管 业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确 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关 基
金 托 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岗
位 , 不 留 任 何 死 角 。
( 2 ) 预 防 性 原 则 。 树 立 “ 预 防 为 主 ” 的 管 理 理 念 , 从 风 险 发 生 的 源 头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防 患 于 未 然 , 尽 量 避 免 业 务 操 作 中 各 种 问 题 的 产 生 。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发 现 问 题 ,
及 时 处 理 , 堵 塞 漏 洞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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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机 构 独 立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执 行 机 构 , 业 务 操
作 人 员 和 内 控 人 员 分 开 , 以 保 证 内 控 机 构 的 工 作 不 受 干 扰 。
3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相
关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担 任 , 工 作 重 点 是 对 总 行 各 部 门 、 各 类 业 务 的 风 险 和 内 控 进 行 监 督 、 管 理 和
协 调 , 建 立 横 向 的 内 控 管 理 制 约 体 制 。 各 部 门 负 责 分 管 系 统 内 的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实 施 , 建 立
纵 向 的 内 控 管 理 制 约 体 制 。 投 资 托 管 部 建 立 了 严 密 的 内 控 督 察 体 系 , 设 有 风 险 管 理 处 , 通 过
“ 全 员 全 程 ”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 加 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风 险 管 理 。
4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严 格 遵 照 《 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订 、 完 善 了 四 十 余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实 施 细 则 , 逐 年 重 检 , 将 风 险 控 制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工
作 环 节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托 管 部 以 控 制 和 防 范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 在
重 要 岗 位 ( 基 金 清 算 、 基 金 核 算 、 交 易 监 督 ) 还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监 视 系 统 和
录 音 监 听 系 统 , 以 保 障 基 金 信 息 的 安 全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要 求 , 基 金 托 管 人 主 要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 事 前 监
督 和 事 后 控 制 相 结 合 、 技 术 与 人 工 监 督 相 结 合 等 方 式 方 法 , 对 基 金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每 日 进 行 监 督 ; 同 时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费 用 支 付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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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5 .1 销售 机 构
5 . 1 . 1 直 销 机 构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3 1 - 3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电 话 : 0 7 5 5 - 8 2 7 6 3 9 0 5 、 8 2 7 6 3 9 0 6
传 真 : 0 7 5 5 - 8 2 7 6 3 9 0 0
联 系 人 : 张 锐 珊
5 . 1 . 2 代 销 机 构
1 、 南 方 弘 利 A 销 售 机 构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联 系 人 : 朱 红
电 话 : 0 1 0 - 6 3 6 3 6 1 5 3
传 真 : 0 1 0 - 6 3 6 3 9 7 0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5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2 、 南 方 弘 利 C 销 售 机 构 : 无
5 .2 登记 机 构
名 称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3 1 - 3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电 话 : ( 0 7 5 5 ) 8 2 7 6 3 8 4 9
传 真 : ( 0 7 5 5 ) 8 2 7 6 3 8 6 8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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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古 和 鹏
5 .3 出具 法 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 称 : 北 京 市 盈 科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B 座 3 层
负 责 人 : 姜 敏
电 话 : ( 0 7 5 5 ) 3 6 8 6 6 8 2 0
传 真 : ( 0 7 5 5 ) 3 6 8 6 6 6 6 1
经 办 律 师 : 戴 瑞 冬 、 付 强
5 .4 审计 基 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陈 熹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 陈 熹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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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5 年 1 1 月 2 4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5 ] 2 6 9 9 号 文 注 册 募 集 。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为 不 定 期 。 募 集 期 自 2 0 1 5 年 1 2 月 7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8 日 , 共 募 集 2 , 0 1 0 , 4 9 8 , 7 4 2 . 4 4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户 数 为 7 户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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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使 用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少 于 1 0 0 0
万 元 , 且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方 承 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 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5 年 1 2 月 1 1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且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延 续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3 年 后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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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8 .1 申购 与 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8 .2 申购 与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 基 金 份 额 的 开 放 期 和 封 闭 期
本 基 金 每 六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每 个 开 放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月 份 在 后 续 每 六 个 日 历 月
之 后 下 一 月 的 前 5 个 工 作 日 。 在 此 期 间 , 投 资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首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的 首 日 ( 不 含 该 日 ) 之 间 的 期
间 , 之 后 的 封 闭 期 为 每 相 邻 两 个 开 放 期 之 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具 体 规 则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2 日 进 行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到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2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等 业 务 。 在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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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 等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等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3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在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等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8 .3 申购 与 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8 .4 申购 与 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不 成 立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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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如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8 .5 申购 与 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本 基 金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1 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高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具 体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为 准 , 投 资
人 需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单 笔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 份 , 投 资 人 全 额 赎 回 时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调 高 单 笔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要 求 限 制 , 具 体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为 准 , 投 资 人 需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2 、 本 基 金 不 对 投 资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进 行 限 制 ;
3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8 .6 申购 费 用和赎回费 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
对 于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0 . 8 % ,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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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份 额 申 购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0 . 8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5 %
5 0 0 万 ≤ M < 1 0 0 0 万 0 . 3 %
M ≥ 1 0 0 0 万 每 笔 1 , 0 0 0 元
对 于 申 购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申 购 费 率 为 零 。
投 资 人 重 复 申 购 , 须 按 每 次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
销 售 机 构 可 参 考 上 述 标 准 对 申 购 费 用 实 施 优 惠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2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0 . 5 % , 随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 N ) 赎 回 费 率
N < 1 年 0 . 1 %
1 年 ≤ N < 2 年 0 . 0 5 %
N ≥ 2 年 0
注 : 1 年 指 3 6 5 天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 N ) 赎 回 费 率
N < 3 0 天 0 . 5 %
N ≥ 3 0 天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8 .7 申购 份 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 1 ) 适 用 于 比 例 费 率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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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适 用 于 固 定 费 用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 定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0 . 8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1 6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0 , 0 0 0 / ( 1 + 0 . 8 % ) = 9 9 , 2 0 6 . 3 5 元
申 购 费 用 = 1 0 0 , 0 0 0 - 9 9 , 2 0 6 . 3 5 = 7 9 3 . 6 5 元
申 购 份 额 = 9 9 , 2 0 6 . 3 5 / 1 . 0 1 6 = 9 7 , 6 4 4 . 0 4 份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1 6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 1 0 0 , 0 0 0 / 1 . 0 1 6 = 9 8 , 4 2 5 . 1 9 份
2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在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一 年 内 赎 回 1 0 万 份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1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1 7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费 用 = 1 0 0 , 0 0 0 × 1 . 0 1 7 × 0 . 1 % = 1 0 1 . 7 元
赎 回 金 额 = 1 0 0 , 0 0 0 × 1 . 0 1 7 - 1 0 1 . 7 = 1 0 1 , 5 9 8 . 3 元
例 : 某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3 0 天 内 赎 回 1 0 万 份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1 7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费 用 = 1 0 0 , 0 0 0 × 1 . 0 1 7 × 0 . 5 % = 5 0 8 . 5 元
赎 回 金 额 = 1 0 0 , 0 0 0 × 1 . 0 1 7 - 5 0 8 . 5 = 1 0 1 , 1 9 1 . 5 元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4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申 购 涉 及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申 购 涉 及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按 舍 去 尾 数 的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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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8 .8 申购 与 赎回的登记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8 .9 拒绝 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或 者 无 法 办 理 申 购 业 务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暂 停 申 购 的 时 间 相 应 延 长 。
8 .10 暂 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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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或 者 无 法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
4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发 生 损 害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 停 赎 回 情 形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暂 停 赎 回 的 时 间 相 应 延 长 。
8 .11 巨 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接 受 并 确 认 所 有 的 赎 回 申 请 ,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延 缓 支 付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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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2 暂 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8 .13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8 .14 基 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非 交 易 过 户 ,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8 .15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8 .16 定 投计 划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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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投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投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投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8 .17 基 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手 续 、 冻 结 方 式 按 照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定 来 处 理 。
8 .18 基 金份 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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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基 金 的 投 资
9 .1 投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在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在 获 取 持 有 期 收 益 的 同 时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9 .2 投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大 额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投 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持 有 该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因 上 述 原 因 持 有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等 资 产 , 本 基 金 将 在 其 可 交 易 之 日 起 的 6 个 月 内 卖 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限 制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会 做 相 应 调 整 。
9 .3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以 中 长 期 利 率 趋 势 分 析 为 基 础 , 结 合 经 济 周 期 、 宏 观 政 策 方 向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分 析 ,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时 机 的 选 择 和 久 期 、 类 属 配 置 , 实 施 积 极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 以 获 取 较 高 的
债 券 组 合 投 资 收 益 。
( 1 ) 信 用 债 投 资 策 略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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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将 重 点 投 资 信 用 类 债 券 , 以 提 高 组 合 收 益 能 力 。 信 用 债 券 相 对 央 票 、 国 债 等 利 率
产 品 的 信 用 利 差 是 本 基 金 获 取 较 高 投 资 收 益 的 来 源 , 本 基 金 将 在 南 方 基 金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的 基
础 上 和 内 部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框 架 下 , 积 极 投 资 信 用 债 券 , 获 取 信 用 利 差 带 来 的 高 投 资 收 益 。
债 券 的 信 用 利 差 主 要 受 两 个 方 面 的 影 响 , 一 是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走 势 ; 二 是 债 券 本 身
的 信 用 变 化 。 本 基 金 依 靠 对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行 业 信 用 状 况 、 信 用 债 券 市 场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债 券 供 需 情 况 等 的 分 析 , 判 断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分 行 业 走 势 , 确 定 各 期 限 、 各 类 属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依 靠 内 部 评 级 系 统 分 析 各 信 用 债 券 的 相 对 信 用 水 平 、 违 约 风 险 及 理 论 信
用 利 差 , 选 择 信 用 利 差 被 高 估 、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可 能 下 降 的 信 用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减 持 信 用 利 差
被 低 估 、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可 能 上 升 的 信 用 债 券 。
( 2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变 化 代 表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收 益 率 差 异 变 化 , 相 同 久 期 债 券 组 合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发 生 变 化 时 差 异 较 大 。 通 过 对 同 一 类 属 下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和 期 限 结 构 变 动 进 行 分
析 , 首 先 可 以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配 置 区 域 并 确 定 采 取 子 弹 型 策 略 、 哑 铃 型 策 略 或 梯 形
策 略 ; 其 次 , 通 过 不 同 期 限 间 债 券 当 前 利 差 与 历 史 利 差 的 比 较 , 可 以 进 行 增 陡 、 减 斜 和 凸 度
变 化 的 交 易 。
( 3 ) 杠 杆 放 大 策 略
杠 杆 放 大 操 作 即 以 组 合 现 有 债 券 为 基 础 , 利 用 买 断 式 回 购 、 质 押 式 回 购 等 方 式 融 入 低 成
本 资 金 , 并 购 买 剩 余 年 限 相 对 较 长 并 具 有 较 高 收 益 的 债 券 , 以 期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的 操 作 方 式 。
( 4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关 键 在 于 对 基 础 资 产 质 量 及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分 析 , 本 基 金 将 在 国 内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采 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数 量 化 模 型 相 结 合 , 对 个 券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 后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总 体 投 资 规 模 并 进 行 分 散 投 资 , 以
降 低 流 动 性 风 险 。
( 5 )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时 ,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债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国 债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国 债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国 债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杠 杆 作 用 , 以 达 到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的 目 的 。
( 6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可 转 债 , 主 要 目 标 是 发 挥 可 转 债 “ 进 可 攻 、 退 可 守 ” 的 属 性 , 一 方 面 可 转
债 具 有 债 券 的 价 值 底 线 , 能 够 降 低 基 金 净 值 的 下 行 风 险 ; 另 一 方 面 , 正 股 上 涨 会 显 著 提 升 可
转 债 的 投 资 价 值 , 为 组 合 带 来 超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转 债 , 将 首 先 判 断 权 益 类 市 场 的 投 资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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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会 并 采 用 南 方 基 金 可 转 债 量 化 监 测 体 系 进 行 评 估 , 判 断 可 转 债 市 场 总 体 的 风 险 和 机 会 。 其
次 对 正 股 所 处 行 业 、 成 长 性 、 估 值 情 况 等 进 行 分 析 , 结 合 可 转 债 估 值 指 标 ( 包 括 转 股 溢 价 率 、
纯 债 溢 价 率 、 隐 含 波 动 率 、 到 期 收 益 率 、 D e l t a 系 数 、 转 债 条 款 等 ) , 选 择 基 本 面 和 估 值 均
处 于 有 利 水 平 的 可 转 债 券 进 行 重 点 投 资 。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新 发 可 转 债 的 预 计 中 签 率 、
模 型 定 价 测 算 其 上 市 溢 价 水 平 , 积 极 参 与 可 转 债 新 券 的 申 购 。
今 后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 金 融 工 具 的 丰 富 和 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等 , 基 金 还 将 积 极 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 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以 丰 富 组 合 投 资 策 略 。
9 .4 投资 决 策依据和决 策程序
1 、 决 策 依 据
(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的 前 提 ;
( 2 )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环 境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这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础 ;
( 3 ) 投 资 对 象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配 比 关 系 。 在 充 分 权 衡 投 资 对 象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是 本 基 金 维 护 投 资 人 利 益 的 重 要 保 障 。
2 、 决 策 程 序
( 1 ) 决 定 主 要 投 资 原 则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原 则 , 并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等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
( 2 ) 提 出 投 资 建 议 : 固 定 收 益 部 研 究 员 以 外 部 研 究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来 源 作 为 参 考 ,
对 利 率 市 场 、 信 用 市 场 进 行 研 究 , 提 出 债 券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分 析 观 点 , 在 重 点 关 注 的 投 资 产
品 范 围 内 根 据 自 己 的 研 究 选 出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各 类 债 券 向 基 金 经 理 做 出 投 资 建 议 。 研 究 员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要 求 对 各 类 投 资 品 种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投 资 建 议 。
( 3 )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遵 守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前 提 下 , 根 据 研
究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以 及 自 己 的 分 析 判 断 , 做 出 具 体 的 投 资 决 策 。
( 4 )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对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和 评 估 ,
并 出 具 风 险 监 控 报 告 。
( 5 ) 评 估 和 调 整 决 策 程 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实 际 的 需 要 调 整 决 策 的
程 序 。
9 .5 投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7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 2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 3 )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 0 0 % ;
( 1 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 0 %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 1 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 1 1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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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9 .6 业绩 比 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信 用 债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 投 资 目 标 及 流 动 性 特 征 , 本 基 金 选 取 中 债 信 用 债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债 信 用 债 总 指 数 是 全 面 反 映 信 用 债 的 总 指 标 , 样 本 范 围 包 括 :
信 用 债 , 包 括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金 融 债 ( 不 含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中 期 票 据 等 。
中 债 信 用 债 总 指 数 在 样 券 的 选 择 和 财 富 指 标 的 计 算 上 都 更 具 备 基 金 跟 踪 的 可 投 资 性 , 是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专 门 针 对 债 券 市 场 投 资 性 需 求 开 发 的 指 数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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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9 .7 风险 收 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9 .8 基金 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9 .9 基金 投 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未 经 审 计 ) 。
1 .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 -
其 中 : 股 票 - -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2 , 9 6 4 , 6 9 7 , 2 6 8 . 9 0 9 8 . 9 4
其 中 : 债 券 2 , 9 6 4 , 6 9 7 , 2 6 8 . 9 0 9 8 . 9 4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0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 , 5 1 6 , 4 9 4 . 1 1 0 . 0 8
8 其 他 资 产 2 9 , 3 7 7 , 8 4 2 . 1 6 0 . 9 8
9 合 计 2 , 9 9 6 , 5 9 1 , 6 0 5 . 1 7 1 0 0 . 0 0
1 .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1 . 2 . 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1 . 2 .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
1 .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1 .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1 , 0 3 7 . 8 0 0 . 0 0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8 3 2 , 6 3 0 , 5 5 9 . 3 0 4 1 . 0 7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1 , 8 0 7 , 9 0 4 , 0 0 0 . 0 0 8 9 . 1 7
6 中 期 票 据 2 4 4 , 9 2 4 , 0 0 0 . 0 0 1 2 . 0 8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7 9 , 2 3 7 , 6 7 1 . 8 0 3 . 9 1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2 , 9 6 4 , 6 9 7 , 2 6 8 . 9 0 1 4 6 . 2 2
1 .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2 2 3 9 2 1 5 恒 大 0 2 7 5 0 , 0 0 0 7 7 , 9 1 7 , 5 0 0 . 0 0 3 . 8 4
2 1 3 6 1 7 6 1 6 绿 地 0 1 6 0 0 , 0 0 0 6 0 , 4 8 6 , 0 0 0 . 0 0 2 . 9 8
3 0 1 1 5 9 9 5 1 6 1 5 闽 投 6 0 0 , 0 0 0 6 0 , 2 4 6 , 0 0 0 . 0 0 2 . 9 7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1
S C P 0 0 2
4 1 3 8 2 3 1 2
1 3 中 铁 建
M T N 1
5 0 0 , 0 0 0 5 3 , 9 5 0 , 0 0 0 . 0 0 2 . 6 6
5 1 0 8 0 1 2 6 1 0 昆 交 投 债 5 0 0 , 0 0 0 5 1 , 9 4 5 , 0 0 0 . 0 0 2 . 5 6
1 .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1 .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1 .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1 . 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9 . 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时 ,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债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国 债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国 债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国 债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杠 杆 作 用 , 以 达 到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的 目 的 。
1 . 9 . 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1 . 1 0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1 0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1 . 1 0 .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2
1 . 1 0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6 8 , 7 4 7 . 3 7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8 7 2 , 9 1 4 . 1 2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 8 , 4 3 6 , 1 8 0 . 6 7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 9 , 3 7 7 , 8 4 2 . 1 6
1 . 1 0 .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2 8 0 0 9 歌 尔 转 债 2 8 , 6 7 1 , 6 6 7 . 2 0 1 . 4 1
2 1 1 3 0 0 8 电 气 转 债 1 2 , 9 3 7 , 1 2 1 . 6 0 0 . 6 4
3 1 1 0 0 3 0 格 力 转 债 7 , 0 7 0 , 8 2 4 . 0 0 0 . 3 5
1 . 1 0 .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9 .10 基 金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南 方 弘 利 A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 1 )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 3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 4 ) ( 1 ) - ( 3 ) ( 2 ) - ( 4 )
2 0 1 5 . 1 2 . 1 1 - 2 0 1 5 . 1 2 . 3 1 0 . 2 0 % 0 . 0 7 % 0 . 3 7 % 0 . 0 3 % - 0 . 1 7 % 0 . 0 4 %
2 0 1 6 . 1 . 1 - 2 0 1 6 . 3 . 3 1 0 . 6 0 % 0 . 0 7 % 0 . 1 2 % 0 . 0 5 % 0 . 4 8 % 0 . 0 2 %
自 基 金 成 立 起 至 今 0 . 8 0 % 0 . 0 7 % 0 . 4 8 % 0 . 0 5 % 0 . 3 2 % 0 . 0 2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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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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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托 管 人 另 行 协 商 约 定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可 转 债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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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某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均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某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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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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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 期 货 公 司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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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费 用 收 取 上 不 同 , 其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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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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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基 金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户 及 维 护 费 用 ;
1 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4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4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1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4 %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1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H = E × 0 . 4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金 清 算 账 户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4 - 1 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费 用 调 整
在 遵 守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并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程 序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根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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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 露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的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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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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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说 明 。
本 基 金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工 作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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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其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本 基 金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本 基 金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 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 七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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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1 、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达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增 加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2 7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2 8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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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或 者 以 X B R L 电 子 方 式 复 核 审 查 并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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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债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风 险 分 为 如 下 四 类 , 一 是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 二 是 国 内 债 券 市 场 风 险 ,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等 ; 三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共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流 动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等 ; 四 是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表 述 与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风 险 评 价 可 能 不 一 致 的 风 险 。
一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因 此 , 本 基 金 除 承 担 由 于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造 成 的 利 率 风 险 外 还 要 承 担 如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等 信 用 品 种 的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恶 化 造 成
的 信 用 风 险 。
2 、 本 基 金 持 仓 债 券 的 规 模 大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可 能 因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 信 用 利 差 变 化 等
因 素 造 成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波 动 大 于 普 通 开 放 式 债 券 型 基 金 的 风 险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的 主 要 风 险 如 下 : ( 1 ) 市 场 风 险 : 国 债 价 格
的 波 动 将 可 能 影 响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价 格 波 动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的 波 动 将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国 债 期 货 与 现 货 合 约 以 及 国 债 期 货 不 同 合 约 之 间 价 格 差 的 波 动 可 能 导 致 特 定 策 略 组 合
在 部 分 时 间 点 上 价 值 产 生 不 利 方 向 的 波 动 。 ( 2 ) 流 动 性 风 险 : 国 债 期 货 业 务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持 仓 组 合 变 现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无 法 缴 足 保 证 金 的 资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 持 仓 组 合
变 现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持 仓 品 种 变 现 时 由 于 市 场 流 动 性 严 重 不 足 、 或 头 寸 持 有 集 中 度 过 大 导
致 未 在 合 理 价 位 成 交 而 造 成 变 现 损 失 的 风 险 ; 无 法 缴 足 保 证 金 的 资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指 当 国 债 期
货 业 务 支 付 现 金 的 义 务 大 于 组 合 现 金 头 寸 而 发 生 流 动 性 危 机 的 风 险 。 ( 3 )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指 由 于 发 行 人 或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而 产 生 损 失 的 风 险 。 由 于 国 债 期 货 业 务 持 有 的 合 约 均
为 中 金 所 场 内 交 易 的 标 准 品 种 , 因 此 该 业 务 的 信 用 风 险 较 小 。 ( 4 ) 合 规 性 风 险 : 国
债 期 货 业 务 开 展 过 程 中 , 存 在 可 能 违 反 相 关 监 管 法 规 , 从 而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处 罚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业 务 超 出 监 管 机 关 规 定 范 围 、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超 过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阀 值 等 方 面 的 风 险 。
( 5 ) 国 债 期 货 实 物 交 割 风 险 : 国 债 期 货 到 期 时 采 取 实 物 交 割 方 式 , 因 此 可 能 存 在 因 实 物 交
割 导 致 被 逼 空 的 风 险 4 、 定 期 开 放 机 制 的 风 险
( 1 ) 本 基 金 每 六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申 购 和 赎 回 , 投 资 人 需 在 开 放 期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 在
非 开 放 期 间 将 无 法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进 行 申 购 和 赎 回 。
( 2 ) 本 基 金 每 六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申 购 和 赎 回 , 并 且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起 始 日 和 终 止 日 所 对 应
的 日 历 日 期 可 能 并 不 相 同 , 因 此 , 投 资 人 需 关 注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公 告 , 避 免 因 错 过 开 放 期 而 无
法 申 购 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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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人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所 持 有 投 资 品 种 以 应 付 本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 , 则 可 能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本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或 需 承 担 额 外 的 冲 击
成 本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三 年 后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存 续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若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且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延 续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 存 在 着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存 续 的 风 险 。
二 、 债 券 市 场 风 险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货 币 政 策 和 财 政 政 策 等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波 动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
利 率 波 动 可 能 导 致 债 券 基 金 跌 破 面 值 。 在 利 率 波 动 时 , 债 券 基 金 的 净 值 波 动 一 般 会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3 、 信 用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债 务 人 的 违 约 风 险 , 若 债 务 人 经 营 不 善 , 资 不 抵 债 , 债 权 人 可
能 会 损 失 掉 大 部 分 的 投 资 , 这 主 要 体 现 在 企 业 债 中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5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 单 一 的 久 期 指 标 并 不 能 充 分 反 映 这 一 风 险 的 存 在 。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较 高 的 债 券 正 回 购 比 例 可 能 增 加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利 率 风 险 。
8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作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三 、 开 放 式 基 金 共 有 的 风 险
1 、 管 理 风 险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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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投 资 品 种 会 因 各 种 原 因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使 证 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 入 成 本 或 变 现 成 本 增 加 。 此 外 , 本 基 金 属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所 有 开 放 日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如 果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和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加 剧 流 动 性 风 险 。
为 了 克 服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在 坚 持 分 散 化 投 资 和 精 选 个 券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一 系
列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加 强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跟 踪 、 防 范 和 控 制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保 证 完 全 避 免 此
类 风 险 。
3 、 其 他 风 险
(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 2 ) 因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 3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 4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 5 )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 6 )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四 、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表 述 与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风 险 评 价 可 能 不 一 致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投 资 章 节 有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 等 做 出 的 概 述 性 描 述 , 代 表 了 一 般 市 场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采 用 的 评 价 方 法 也 不 同 , 因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风 险 等 级 评 价 与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 投 资 人 在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完 成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与 产 品 风 险 之 间 的 匹 配 检 验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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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2 亿 元 的 ;
4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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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或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小 组 认 为 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 方 法 ,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可 按 该 方 法 进 行 , 并 及 时 公 告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时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确 定 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 范 围 内 按 各 份 额 类 别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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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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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
( 1 0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和 定 投 等 业 务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 1 7 )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交 易 、 清 算 、 估 值 、 结 算 等 业 务 ;
( 1 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或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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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但 向 监 管
机 构 、 司 法 机 关 及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 业 顾 问 提 供 的 除 外 ;
( 1 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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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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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若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除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之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或 者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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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或 者 增 设 新 的 份 额 类 别 或 减
少 、 调 整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6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基 金 交 易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规 则 ;
( 7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并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开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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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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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行 使 投 票 权 提 供 便 利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 统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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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4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同 等 表 决 权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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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为 准 。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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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式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费 用 收 取 上 不 同 , 其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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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基 金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户 及 维 护 费 用 ;
1 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4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4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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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1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4 % 。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H = E × 0 . 4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金 清 算 账 户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4 - 1 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费 用 调 整
在 遵 守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并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程 序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根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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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限 制
( 一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大 额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投 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持 有 该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因 上 述 原 因 持 有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等 资 产 , 本 基 金 将 在 其 可 交 易 之 日 起 的 6 个 月 内 卖 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限 制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会 做 相 应 调 整 。
( 二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 2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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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 3 )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 0 0 % ;
( 1 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 0 %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 1 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 1 1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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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六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其 他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托 管 人 另 行 协 商 约 定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可 转 债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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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某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均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某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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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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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七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2 亿 元 的 ;
4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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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或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小 组 认 为 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 方 法 ,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可 按 该 方 法 进 行 , 并 及 时 公 告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时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确 定 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 范 围 内 按 各 份 额 类 别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 定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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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1 、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
2 、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3 、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内 的 基
金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4 、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二 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5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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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 3 1 、 3 2 、 3 3 层 整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3 月 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4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3 亿 元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8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成 立 时 间 : 1 9 9 2 年 8 月 1 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国 函 [ 1 9 9 2 ] 7 号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4 0 4 . 3 4 7 9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7 5 号
联 系 人 : 林 迈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3 6 3 6 3 6 3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大 额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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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不 直 接 投 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持 有 该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因 上 述 原 因 持 有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等 资 产 , 本 基 金 将 在 其 可 交 易 之 日 起 的 6 个 月 内 卖 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限 制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会 做 相 应 调 整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 2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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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 0 0 % ;
( 1 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 0 %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 1 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 1 1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 十 二 )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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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 监 督 。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相 关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约 定 时 间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5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签 订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协 议 应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等 内 容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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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锁 定 期 等 信 息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过 程 中 , 必 须 符 合 补 充 协 议 就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比 例 、 存 款 期 限 等 方 面 的 限 制 。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补 充 协 议 中 的 约 定 对 相 关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审 核 。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过 程
中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补 充 协 议 中 的 限 制 性 约 定 进 行 投 资 。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补 充 协 议 中 的 约 定 对 相 关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审 核 。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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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十 一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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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并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追 偿 行 为 应 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提 供 充 分 协 助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名 称 为 :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行 为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西 单 支 行
2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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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协 议 正 本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协 议 副 本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签 订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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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保 管 的 机
构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与 合 同 原 件 核 对 一 致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数 值 。 本 基 金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均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估 值 对 象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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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2 . 估 值 方 法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托 管 人 另 行 协 商 约 定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可 转 债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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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6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 期 货 公 司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某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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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四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五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 六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七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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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2 .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
3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 1 )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 2 ) 报 表 的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托 管 人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持 有 人 名 册 后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进 行 保 管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5 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除 外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除 外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 定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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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托 管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1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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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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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 如 因 系 统 、
第 三 方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导 致 下 述 服 务 无 法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及 发 送 服 务
1 、 交 易 确 认 单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或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2 、 纸 质 对 账 单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且 有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寄 送 对 账
单 , 资 料 ( 含 姓 名 及 地 址 等 ) 不 详 的 除 外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n f f u n d . c o m ) 、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8 9 - 8 8 9 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 e r v i c e @ n f f u n d . c o m 或
s e r v i c e @ s o u t h e r n f u n d . c o m ) 及 在 线 客 服 等 途 径 申 请 / 取 消 对 账 单 服 务 。
3 、 电 子 对 账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月 度 、 季 度 、 年 度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及 月 度 、 季 度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向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发 送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n f f u n d . c o m ) 、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8 9 - 8 8 9 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 e r v i c e @ n f f u n d . c o m 或 s e r v i c e @ s o u t h e r n f u n d . c o m ) 及 在 线 客 服 等 途 径 申 请 / 取 消 对 账 单
服 务 。
二 、 网 上 在 线 服 务
( 一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n f f u n d . c o m ) , 投 资 人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查 询 服 务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账 号 、 身 份 证 号 等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南 方
e 站 通 ” , 可 享 有 基 金 交 易 查 询 、 账 户 查 询 和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
2 、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公 告 、 定 期 报 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等 各 类 最 新 资 料 。
3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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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南 方 e 站 通 ”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和
业 务 规 则 。
4 、 自 助 答 疑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在 线 客 服 ” , 根 据 提 示 操 作 输 入 要 咨 询 问 题 的 关 键 词 ,
便 可 自 助 进 行 相 关 问 题 的 搜 索 及 解 答 。
5 、 网 上 人 工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通 过 “ 在 线 客 服 ” 获 得 投 资 顾 问 、 服 务 定 制 / 取 消 、 账 户
查 询 等 专 项 服 务 。
6 、 专 用 客 户 端 下 载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下 载 专 用 客 户 端 , 如 I O S 版 和 安 卓 版 等 , 通 过 专 用 客 户 端
获 得 基 金 净 值 查 询 、 账 户 查 询 、 理 财 资 讯 及 相 关 客 户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投 资 人 还 可
通 过 专 用 客 户 端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
( 二 ) 投 资 人 通 过 关 注 基 金 管 理 人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 N F 4 0 0 8 8 9 8 8 9 9 ” ) ,
可 查 阅 基 金 净 值 、 基 金 动 态 及 活 动 、 服 务 资 讯 等 , 也 可 通 过 “ 微 客 服 ” 获 得 投 资 顾 问 、 服 务
定 制 / 取 消 、 账 户 查 询 等 专 项 服 务 。 如 绑 定 个 人 账 户 , 还 可 享 有 基 金 交 易 ( 仅 限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投 资 人 ) 、 账 户 查 询 、 基 金 交 易 查 询 等 服 务 。
三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n f f u n d . c o m )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定 期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1 、 电 子 邮 件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各 类 电 邮 资 讯 等 。
2 、 手 机 短 信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 各 类 短 / 彩 信 资 讯 等 。
四 、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服 务
为 便 于 投 资 人 及 时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 请 投 资 人 及 时 更 新 服 务 联 系 信 息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4 种 方 式 进 行 服 务 联 系 信 息 ( 包 括 联 系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固 定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等 ) 的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投 资 人 交 易 联 系 信 息 的 变 更 , 请 遵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1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南 方 e 站 通 ” 自 助 修 改 联 系 信 息 。
2 、 致 电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4 0 0 - 8 8 9 - 8 8 9 9 转 人 工 修 改 。
3 、 发 送 邮 件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邮 箱 s e r v i c e @ n f f u n d . c o m 或 s e r v i c e @ s o u t h e r n f u n d . c o m
提 交 修 改 申 请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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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在 线 客 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微 信 公 众 号 “ 微 客 服 ” 在 线 提 交 修
改 申 请 。
五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投 资 人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4 0 0 - 8 8 9 - 8 8 9 9 ( 国 内 免 长 途 话 费 ) 可 享 有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提 供 7 × 2 4 小 时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账 户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等 自 助 查
询 服 务 。
2 、 人 工 服 务 : 提 供 每 周 七 天 , 每 日 不 少 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投 资 顾 问 、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及 建 议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3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电 话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交 易 撤 单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信 息 查 询 和 投 资 人 该 直 销 账 户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赎 回 、 转 换 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电 话 交 易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和 业 务 规 则 。
六 、 客 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在 线 客 服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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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 题 公 告 日 期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 0 1 6 - 0 4 - 2 0
关 于 淘 宝 基 金 理 财 平 台 和 支 付 宝 基 金 支 付 业 务 下 线 的 公 告 2 0 1 6 - 0 4 - 1 2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临 时 暂 停 电 子 直 销 实 时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6 - 0 2 - 0 4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交 易 赎 回 转 认 / 申 购 业 务 规 则 2 0 1 6 - 0 1 - 2 7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通 过 货 币 基 金 定 投 其 他 基 金 费 率 为 0 的 公 告 2 0 1 6 - 0 1 - 1 5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2 0 1 6 年 1 月 7 日 指 数 熔 断 实 施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2 0 1 6 - 0 1 - 0 7
关 于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基 金 经 理 的 公 告 2 0 1 6 - 0 1 - 0 6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指 数 熔 断 实 施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交 易 所 场 内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2 0 1 6 - 0 1 - 0 5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指 数 熔 断 实 施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2 0 1 6 - 0 1 - 0 4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2 0 1 6 年 1 月 4 日 指 数 熔 断 实 施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2 0 1 6 - 0 1 - 0 4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相 关 业 务 调 整 费 率 优 惠 方 案 的 公 告 2 0 1 5 - 1 2 - 2 9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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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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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 备 查 文 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本 基 金 注 册 的 文 件 ;
2 、 《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法 律 意 见 书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7 、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8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1 6 年 7 月 1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