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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亚洲领导混合(460010)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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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泰 柏瑞 亚 洲领 导 企业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华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 一 六年 七 月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华泰柏 瑞 亚 洲领 导企 业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本基 金” ) 根 据 2010 年 10 月 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 华泰柏瑞亚 洲领导企业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0 】1357 号 ) 的 核准 , 进 行募 集。 本基 金 的 基金合 同 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名称 自 2015 年 8 月 6 日 起, 由“ 华泰 柏瑞 亚洲领 导企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更名为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 导企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简 称为 “华 泰柏 瑞 亚洲 领导 企 业混合 ”, 基金 代码 保持 不变 。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更名 等的 详细 内容 见我 公司 2015 年 8 月 6 日 刊登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的 《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名并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 华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管 理人” 或“ 本公 司” ) 保证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亚洲 地区 主要 证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 为 境外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 承担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 经 济、 社会 、 利 率、 汇 率 等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 金 投资 者 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 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等 。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 建议投资 者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选 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6 年 6 月 1 日,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截 止 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财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托管人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的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和基 金业绩 中的 数据 进行 了复 核。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绪 言 .......................................................................................................................................... 3 二 、释义 .......................................................................................................................................... 4 三、风 险揭 示................................................................................................................................... 8 四、基 金的 投资............................................................................................................................. 12 五、基 金的 业绩............................................................................................................................. 26 六、基 金管 理人............................................................................................................................. 28 七、境 外投 资顾 问 ......................................................................................................................... 36 八、基 金的 募集............................................................................................................................. 37 九、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2 十一、 基金 的费 用和 税收 ............................................................................................................. 51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3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7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2 十八、 基金 托管 人 ......................................................................................................................... 64 十九、 境外 托管 人 ......................................................................................................................... 66 二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 69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7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7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6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8 二十 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8 二十 六 、备 查文 件 ....................................................................................................................... 129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试行 办法 》 ) 、 《关 于 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 以下 简 称 《通 知》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华 泰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编写 。 基 金管理人 承 诺本 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本基 金合 同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募 集,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华泰柏瑞亚 洲 领 导 企业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及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华 泰柏 瑞 亚 洲领 导企 业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华泰柏瑞亚 洲 领 导 企业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 协 议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发售公 告: 指《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 业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售公告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 中国证 监会 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 中国证 监会 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 布、 同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 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 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 签订的合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 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 为 华泰柏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或 接 受 华泰柏瑞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三个 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 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投资指 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 产进行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 受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 基 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括 T 日)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外汇兑 换损 益 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申购款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不 能预见、 不能避 免、不能 克服的客 观情况 ,且在本 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 日后发 生的,使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合同 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法》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及重大 政策调整 、台风、 洪水、 地震、流 行病及其 他自然 灾害,战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争、骚乱 、火灾、 政府征 用、戒严 、没收、 恐怖主 义行为、 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交 易场所非 正常暂 停或停 止 交易等 事件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 、风 险揭示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基 本 可 分为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及合法 合规 风险等 几大 类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本着 科学 、 严谨 的 原则 , 对 基金 风险 的识 别 、 评 估和 控制 等 全过程 进行 严格 管理 。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 由 于各 种 市 场因素 ( 如股 票价 格 、 利 率、 汇率 、 商品 价格 等) 变化 而 造成 的投资 组合 价值 波动 , 给 基金资 产带 来潜 在的 风险 。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 亚洲 不 同区域 的证 券市 场, 不同 市场 中的 风险 暴 露具有 复杂 的关 联关 系 , 需要通 过一 定的 手段 对相 关的风 险暴 露进 行归并 和整 理。 1、海 外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境外 证 券市 场, 各国 或地 区处 于产 业 景气循 环周 期 的 不同 阶段 , 将 对基 金 的投资 绩效 产生 影响 ; 同 时, 境 外 证券 市场 因特有的 社会 政治 环境 、 法律 法 规、 市场 状况 和 经济发 展趋 势,对 特定 的 负面 事 件的 反 应 存在 诸多 差异 ; 另 外 , 部 分 投 资市 场 , 如香 港,其 证券交 易市 场对 每日 证券 交易价 格并 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规 定 , 因 此 , 这 些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的 每日涨 跌幅 空间 相对 较大 。 上述因 素可 能会 带来 市场 的急剧 波动 , 从而 引起 投资 风险的 增 加 。 2、新 兴市 场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涉及 海外 新兴 市场的 证券 投资 , 鉴于 各 新兴市 场特 有的 监管 制度 (包 括市 场 准入制 度 、 外 汇管 制等 ) 和市场 行为 的特 有的 不稳 定状态 , 可能 对本 基金 参 与新兴 市场 的投 资收益 产生 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3、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部分 将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的 购 买力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而 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这 就是 购买 力风险 。 4、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利 率的 变动 对金融 资产 价格 带来 的影 响。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 直接导 致 股票及 债券 的市场 价 格和 收益率 发生 变动 , 同 时也 影 响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以及 上市 公 司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 这些 因素 的 变 化将 直接 影响证 券价 格和 本基 金的 收益。 5、汇 率风 险 由于不 同国 家的 证券 采用 不同的 货币 进行 标价 , 汇率 的变动 将直 接或 间接 地影响 以人 民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币表示 的 基 金资 产的 价格 或价值 ,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 从 而 产 生 汇率风 险 。 汇率 风险是 本基 金面 临的 重要 风险之 一 。 6、大 宗商 品风 险 虽然本 基金 不直 接投 资于 钢材 、 石 油、 煤炭 、 有 色金 属等大 宗商 品 , 但 这些 商 品价格 的 变化可 能对 相关 上市 公司 经营业 绩带 来负 面影 响, 从 而对本 基金 参与 相关 证券 投资的 收益 带 来间接 的影 响 。 7、非 系统 风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单 个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 包 括企 业的 信用风 险 、 经 营风 险 、 财 务 风险等 。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到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 业竞争 能力 、 技术更 新 、 研 究开 发、 人 员素质 等 , 都 会导 致公 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 所投资 的股 票和 债券的 发行 人经 营不 善 , 导致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 股 息、 红利 减少 , 或 者存 在 所投资 的企 业债 券发行 人无 法按 时偿 付本 息,从 而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二)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务人 或交 易对手 未能 履行 金融 工具 的义务 或信 用质 量发 生变 化, 影 响 金 融工具 的价 值, 从而 给债 权人或 金融 工具 持有 人带 来损失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由两部分 组成 : 1、违约风 险,即交 易一方 不愿或无 力支付约 定款项 而致使交 易另一方 遭受损 失的可 能 性, 在违 约的 情况 下, 根 据合约 签定 时的 保护 性条 款的安 排 , 一 部分 债权 会 得到受 偿 , 这 一 比率成 为挽 回率 。 2、信用差 别风险, 是指由 于信用品 质的变化 引起信 用价差的 变化而导 致的损 失,具 体 由信用 价差 跳动 风险 和信 用价差 波动 风险 组成 。 3、国家信 用风险。 国家风 险或称主 权风险, 是指由 于投资标 的国家或 地区违 约或进 行 政府管 制的 风险 。 在基金 面临 的众 多信 用风 险中交 易对 手风 险是 重要 的风险 之一 。 交 易对 手风 险 是指预 期 在交易 期间 , 交易 对手 违 反合约 或不 能履 行合 约约 定的义 务 , 包 括支 付应 付 款项 、 支 付应 付 有价证 券、 提供 金融 服务 等义务 ,或 因交 易对 手的 其他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损失 的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 导 致不 能以 适 当价格 及时 进行 证券 交易 的风险 , 或 基金无 法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要 求所 引起 的违 约风 险。 本基 金 是 契约 型开 放 式基金 , 基金 规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模将随 着基 金 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而不 断 变化 。 基 金 投 资者 的连 续 大量赎 回可 能 使基金 资产 难以 按照 预先 期望的 价格 变现 , 而导 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流动 性不 足; 或者 投资 组 合持有 的证 券由 于外 部环 境影响 或基 本面 发生 重大 变化而 导致 流动 性降 低, 造 成基金 资产 变 现的损 失 ,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与 国内 的基 金产 品不 同, 本基 金在 赎回 时要 经过 抛售股 票 、 兑换外 币 、 跨 境转 账 等 环 节, 在这 些环 节中 均存 在 着一定 的风 险 , 而 这些 风 险都大 大地 增加 了产品 的流 动性 风险 。 (四)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由 于内 部控 制制度 不健 全或 失效 等原 因导致 的风 险。 操作 风险 又 可以包 括 以下几 种 具 体风 险: 1、交 易风 险 由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 流程 设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 行流 程不畅 通, 交易 指令 的执 行 产生偏 差 或错误 ; 或者 由于 故意 或 重大过 失未 能及 时准 确执 行交易 指令 , 事后 也未 能 及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部 门; 或者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 导致基 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 2、系 统故 障风 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 通 信网 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基 金日 常 的 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3、金 融模 型风 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 资决策或风险管理 依 赖 的金 融 模 型 错 误 或 参 数 不 准确 而 引 发 的风险 。 4、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 基金的投 资交易 中, 因交易 的对手方 无法履 行对一位 或多位的 交易对 手的支付 义务而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5、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 计核算风 险主要 是指由于 会计核算 及会计 管理上违 规操作形 成的风 险或错误, 通 常是 指基 金管理人 在计算、 整理、 制证、填 单、登账 、编表 、保管及 其相关业 务处理 中, 由于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从而 对基 金 收益造 成影 响的 风险 。 6、税 务风 险 税务风 险指 在基 金投 资中 与股息 收入 和资 本利 得相 关的税 法发 生变 化 , 令股 票 的吸引 力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减弱或 者股 票的 回报 减少 的风险 。 (五)合法 合规风险 合法合 规风 险是 指因 公司 及员工 违反 法律 法规 、 行 业准则 、 职业 操 守 和职 业 道德而 可能 引起法 律制 裁、 重大 财务 损失或 者声 誉损 失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如下 具体 风险 : 1、法 律风 险 法律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从 而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带来损 失 的风险 。 2、道 德风 险 道德风 险是 指员 工违 背职 业道德 、 法规 和公 司制 度 , 通 过内 幕信 息、 利用 工 作程序 中的 漏洞或 其他 不法 手段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所带 来的 风险 。 (六)其它风险 1、金 融衍 生品 风险 金融衍 生品 的价 值是 从一 些基础 资产 价格 、 参考 利 率或指 数中 派生 出来 的 , 其保证 金交 易制度 产生 了杠 杆作 用 。 一方面 , 由于 交易 成本 非 常低 , 杠 杆作 用可 使金 融 衍生品 成为 一种 对冲风 险和 投机 的有 效工 具; 另一 方面 , 杠 杆作 用 使得潜 在的 风险 和收 益同 时放大 , 在基 础 资产的 价格 剧烈 变动 时 , 由于杠 杆作 用和 投资 者的 非理性 预期 , 金融 衍生 品 往往给 投资 组合 带来难 以估 算和 控制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不 对金 融衍 生品 作主动 配置 ,只 会适 当地 用来对 冲风 险。 2、政 府管 制风 险 在境外 证券 投资 过程 中, 投 资地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政府 部门还 可能 针对 本基 金实 施投资 运 作、 交易 结算 以 及 资金 汇 出入等 方面 的限 制 , 或 者 采取资 产冻 结或 扣押 等行 政措施 , 从而 造 成相应 的财 产受 损、 交易 延误等 相关 风险 。 3、其 它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四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采取主 动精 选亚 洲地 区具 有行业 领导 地位 和国 际竞 争优势 的企 业, 通过 区域 化 分散投 资 , 有效降 低投 资组 合系 统性 风险, 追求 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健增 值。 (二) 投资 理念 亚洲地区 已经成为 推动全 球经济复 苏的主要 动力, 其经济增 速也远高 于世界 其他地区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深入 研究 该区域 内的 经济 发展 趋势 以及政 策导 向, 采取 主动 精 选证券 和适 度 资产配 置 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发掘 具有 行业 领导 地 位和国 际竞 争优 势的 企业 , 实 施全 程风 险 管理, 在保 持资 产良 好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 权益 类品 种 , 包 括普 通股 、 优 先股 、 全 球及美 国 存托凭 证 、 股 票型 基金 等 ; 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包括 政府债 券 、 公 司债 券 、 可 转换债 券及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国际 金融 组织发 行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银行 存款 、 回 购协 议 、 短期政 府债 券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等货 币市 场工具 ; 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 的境外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金融衍 生产 品 ; 以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6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及中 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 于 40% ,其中 ,现金及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金 不低 于 80% 的权益类资产 将投资于亚洲领导企业。 亚洲领导企业是指在 亚洲 地 区证券市场 进行交易或 至少 50% 的主营业务 收入 来自于亚洲地 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 市 的企业 , 同时 具有 较高 的 市场占 有率 和盈 利能 力 、 卓越的 研发 和生 产能 力 、 先进的 市场 营销 手段和 网络 、 核心 的品 牌 优势和 资源 储备 、 科学 的 公司治 理 、 创 新的 商业 模 式、 良好 的企 业 管理团 队等 要素 的, 能够 为股东 带来 超额 收益 的上 市公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 品种 或证券 市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四) 投资 策略 国别与地区资产配置 策略 : 本基金 投资 研究 团队 将跟 踪全球 经济 的发 展趋 势, 重 点研究 亚洲 地区 内的 宏观 经济变 量 , 采用自 上而 下的 分析 方法 , 以 及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模 型相结 合的 手段 , 确定 基 金资产 在各 国家 / 地区 之间的配置 。综合 分析亚 洲地区内的宏 观经济指标 、公司盈利发 展 趋势、资 金流向 、 价格变 动 、 社 会政 治风 险 、 产业 结 构性 风险 等要 素 , 采 用专 有定 量模 型作 为 参考工 具 , 以 确 定各国 股市 的相 对吸 引力 。 通 过将 市场 预期 的 净 资 产收益 率 、 市 净 率 及长 期 债券收 益 率 等多 种金融 市场 变量 输入 该模 型, 来 确定 各个 市场 的价 值中枢 ,作 为估 值标准 。 股票投资策略: 在确 定国家/ 地 区资产配 置的基 础上,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自 下而上精 选估值合理、具 有持 续成长 能力 的领 导企 业。 具体投 资流 程如 下图 所示 : 1、可 投资 股票 库的 确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 亚 洲地 区 证 券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或其 主 要 业 务 经 营 在 亚 洲 地区 而 在 亚 洲以外 交易 所上 市 且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可投资 股票 库 个股选 择 动态股 票分 类 量化筛 选 基本面 分析 股票投 资评 级 监控及 修正 投资组 合构 建 根据发展阶段对股票进行分类 量化筛选缩小股票库 各类股票特定的研究标准 相对吸引程度及短期表现触发点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动 态股 票分 类 根据企 业成 长阶 段特 性 , 将股票 库的 所有 股票 分为 以下四 个类 别 : 突 出成 长 、 高 速稳 定 增长 、 高 速周 期增 长及 成 熟公司 。 该分 类系 统分 析 的变量 包括 每股 收益 历史 增长率 、 每股 收 益 3 年 预测 增长 率及 每股 收益相 关系 数 。 该 分类 系 统将会 定期 修正 , 然后 进 行确认 或 做 出改 进。该 分类 系统 有助 于确 定适当 的分 析方 法及 估值 标准体 系。


成长类别 主要特征 A 突出成 长 新商业 模式 ;创 新科 技、 创新材 料。 B 高速稳定 成长 极强的 定价 能力 , 销 售盈 利稳定 快速 增长 ; 极 强的 成本控 制能 力,能 稳定 快速 占有 市场 。 C 高速周期 成长 行业具 有周 期波 动的 特征 , 具有 长期 良好 增长 趋势 , 能通 过产 能扩张 ,不 断扩 大市 场份 额,在 周期 性波 动中 实现 业绩 增 长 。 D 成熟阶 段 传统行 业, 技术 或市 场已 趋于平 稳和 成熟 。 3、股 票的 筛选 及评 级 通过合 理估 值 、 基 本面 趋 势 等标 准对 上述 各类 企业 进行基 本面 分析 和量 化筛 选。 在合 理 估值环 节 , 将 采用 相对 估 值指标 (PE 、 PB 、 PS 、 EV/EBITDA 等 ) 以 及绝 对估 值模型 (DCF 、 DDM 等 )进 行全 面比 较 , 发掘那 些处 于合 理估 值区 间的优 质公 司 。 在 判断上 市公司 基本 面 趋势 时 , 本基 金将 采用 各 类别特 定的 估值 标准 对公 司未来 的成 长性 进行 界定 。 例 如, 对于 一 家 处于 高速 周期 增长 的公 司, 将重 点关 注 其 发展 前 景是否 正在 改善 , 并且 就 产品周 期 、 竞 争 地位及 潜在 增长 趋势 进行 综合评 价。 基本 面趋 势分 析 将有助 于本 基金 识别 那些 具有持 续成 长 能力的 行业 领导 企业 。 在对上述 因 素进 行综 合 分 析的基 础上 , 给予 上市 公 司 1 级 ( 强烈 买入 ) 至 5 级 ( 强烈 卖 出) 的 投资 评级 。1 级和 2 级股 票为 增持 ,3 级至 5 级股票 为中性 、 减持 或 全 部卖出 。 4、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及优 化 基于股 票的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特性 ,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 优化 。 在 既定 风险 水平 下 追求收 益最 大化 , 或 者在 既定 的预 期 收益目 标下 追求 投资 组合 风险最 小 化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 本 基 金还将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不 断调整 与优 化。 为 了 避 免“ 自 下 而 上” 的 选 股 方 法 可 能 造 成 行 业 集 中 度 过 高 而 引 起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风 险 和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非系统 性风 险 , 本 基金 将 在对各 地宏 观经 济和 产业 政策 、 行 业的 基本 面趋 势 、 整 体估 值水 平 等 因素 进行 深入 研究 的基 础上 , 综 合分 析各 行业 投 资价值 , 评估 不同 行业 在 组合中 的估 值水 平、成 长性 以及 风险 状 况 ,对股 票组 合进 行适 当的 行业分 布调 整。 5、投 资组 合监 控 本基金将 持续监控 投资组 合 内各个 股票 的估 值水平 变化、盈 利 能力及 基本面 趋势 变化 , 根据这 些变 化对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的投 资 将 以优化 投资 组合 风险 收益 特征 , 降 低 组合 风 险为 主要 目的 。 本基金 不采 用积 极的 衍生 品投资 策略 , 衍生 工具 的 投资不 以资 本利 得为 目的 , 主 要用 以 规避组 合资 产的 风险 (如 外汇风 险、 利率 风险 等) 以及提高 投 资组 合管 理的 效率。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MSCI 亚太 综合 指数 (不 含 日本) (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Index)。 该 指数是 由摩 根 士丹 利 资本 国 际 公 司(MSCI) 按 照 自由 流 通 市 值调 整 方法 编 制的 跟 踪 亚 太地区 股票 市场 的投 资指 数,指 数覆 盖了 包含 亚太 地 区 13 个国 家和 地 区市 场上 市的大 中型 股 票, 能够 全面 、 准 确地 反 映亚太 区股 票市 场 的 价格 走势 , 是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 投资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指 数。 日本 将不 作为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市场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 、 或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本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 此基准 进行 调整 。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变 更须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基金 管理人 应在调整 前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并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截至 2010 年 6 月底 ,该 指 数的构 成和 权重 如下 表所 示:


国家或 地区 权重% 1 澳大利 亚 24.87 2 韩国 14.20 3 香港* 13.86 4 中国** 13.83 5 台湾 11.26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6 印度 8.67 7 新加坡 5.03 8 马来西 亚 3.06 9 印度尼 西亚 2.53 10 泰国 1.58 11 菲律宾 0.50 12 新西兰 0.32 13 澳门 0.19 * : 香港主要指 在香 港上 市 的本地 企业 股 ;** : 中国 主要指 在香 港上 市 的 H 股 、 红 筹 股 和美国 上市 的中 国企 业 股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区 域性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预期 投 资 风险收 益水 平高 于混合 型 基金和债 券型基 金 。 由 于投 资国 家 与地区 市场 的分 散 , 长 期 而言风险 应 低于 投资 单一 市场的 混合 型 基 金。


(七) 投资 决策 依据 及流 程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等的 有关 规定 ; (2)投资 研究 团队 对于 全 球,特别 是 亚洲地区 宏观 经济走势 、宏观经 济政策 取向、 行 业增长 速度 等经 济数 据的 量化分 析的 报告 和建 议; (3) 投资 研究 团队 对于 上市公 司 基 本面 的分 析 报 告和建 议; (4) 投资 风险 管理 人员 对于投 资组 合风 险评 估的 报告和 建议 。 2、投 资决 策流 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审定 基金经 理的 整体 投资 策略 和原则 ; 审 定基 金经 理季 度 资产配 置 和调整 计划 ;审 定基 金季 度投资 检讨 报告 ;决 定基 金禁止 的投 资事 项等 。 基金经 理设 定 投 资策 略, 构建优 化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分 析 和 管理 。 基金 经理助理/ 研究 员: 通过内 部调研和 参考外部研究报 告, 对全 球 以及亚洲地区 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 、 各 国证 券 市场运 行环 境和 走势 , 以 及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宏 观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经济、 行业 以及 个股 的投 资分析 报告 , 提 交基 金经 理, 为 投资 策略 提供 依据 。 具体投 资程 序 如 下: (1)研究 部、 海外 投资部 和集中交 易室通过 自身研 究及借助 外部研究 机构形 成有关 上 市公司 分析 、 行业 分析 、 宏观分 析 、 市 场分 析以 及 数据模 拟的 各类 报告 ,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管 理提供 决策 依据 。 (2)投资 决策委员 会依据 上 述报告 对基金的 投资方 向、资产 配置比例 等提出 指导性 意 见。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议, 参考上 述报告, 并结合自 身对境外 证券 市 场和上 市公 司的 分析 判断 ,形成 基金 投资 计划 。 (4)集中 交易室依 据基金 经理的指 令,制定 交易策 略,统一 执行证券 投资组 合计划 , 进行具 体品 种的 交易 。 (5) 风险 管理 部 对 投资 组 合计划 的执 行过 程进 行监 控。 (6)基金 管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 据环境变 化和实 际需要 对 上述投 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八)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但 存放 于托 管行 的存款 除 外;


2、本基金 持有同一 机构( 政府、国 际金融组 织除外 )发行的 证券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净 值的 10% ;


3、本基金 持有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地区 以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 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4、 本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 用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 同 一境内 机构 投资者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有 同一 机 构 10% 以上 具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 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 时应 当一 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5、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 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资 产;


6、同一境 内机构投 资者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任何一 只境外基 金,不得 超过该 境外基 金 总份额 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境 外基金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 的 10% ,持 有 货币市场基 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8、本 基金 投资 的股票 占 基 金资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 60%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金及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 于 40% ,其 中,现金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9、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


10、 本基 金投资期 货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投 资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期权 费、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本基 金投资金 融衍生 品任一交 易对手方 的市值 计价敞口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2、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其他 规定。


(九)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购 买不 动产 ; 2、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4、购 买实 物商 品 ; 5、除应付 赎回、交 易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 金。该临 时用途借 入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6、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 8、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 9、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10、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11、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境 外托 管 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3、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 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14、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5、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6、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1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致 使现 行法 律法 规的 投 资禁止 行 为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本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30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二 ) 代 理投 票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 理人 , 代 表基 金持有 人参 加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既是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也 是代表 基金 持有 人行 使股 东权利 、 充 分保 护 投 资者 利 益的重 要手 段 。 基金管 理人 将本 着维 护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勤 勉尽 责的代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投 票权 。 代理投 票流 程: 1、公 司收 到股 东大 会通 知 后, 经 基金 经理 、相 关研 究员讨 论决 定, 形成 表 决意 见 后, 由海外 投资 部总 监以 法律 法规许可 的 方式 行使 投票 权。 2、投 票意 见应 归档 ,并 根 据有关 规定 保存 。 3、 在 履行 代理 投票 职责 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实际操 作需 要 , 委 托基 金 托管人 或 其他专 业机 构提 供代 理投 票的建 议 、 协 助完 成代 理 投票的 程序 等 , 基 金管 理 人应对 代理 机构 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保留投 票记 录, 并承 担相 应责任 。 专 业机 构提 供的 服务内容 包括 : 协调确 保所 有代 理投 票有 关的材 料及 时处 理; 提供 详 尽的提 案分 析和 基于 公司 标准的 投票 建 议;接 受委 托, 行使 代理 投票权 。 4、参 加股 东大 会的 人员, 需 要 就会 议内 容、 表决 事项, 撰写 会议 纪要, 供投 资决策 参 考 。 (十三 )证 券交 易 1、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 (1) 经纪 商的 财务 实力 方 面,净 资产 、总 市值 、 信 用评级 等指 标处 于行 业 前列 地 位 。 (2) 经纪 商的 组织 框架 和 业务组 成方 面 , 能 体现 出 战略规 划和 定位 , 能积 极 推动多 边 业务合 作, 最大 限度 的调 动整体 资源 ,为 基金 投资 赢取机 会。 (3) 经纪 商的 研究 支持 服 务方面 , 能针 对 本 基金 业 务需要 , 提供 较全 面服 务 , 包 括举 办推介 会、 拜访 公司 、提 供研究 报告 、及 时沟 通市 场情况 、协 助交 易评 价等 。 (4) 经纪 商的 交易 执行 能 力方面 , 能够 公平 对待 所 有的帐 户 , 实 现最 佳价 格 成交 , 可 靠、诚 信、 及时 成交 ,具 备充分 流动 性, 交易 差错 少 等。 (5) 经纪 商的 后台 便利 性 、 可 靠性 方面 , 交 易和 清 算支持 多种 方案 , 软件 再 开发的 能 力 强, 系统 稳定 安全 等。 (6)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根据证 券市 场参 与者 分布 格局, 对表 现突 出的 经纪 商进行 综合 评估 ,从 中选 取最适 合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基金投 资业 务 , 最 有保 障 的合作 对象 。 认同 业内 的 权威评 级机 构或 媒体 做出 的评级 结果 , 特 别重视 交易 所在 地的 经纪 商各项 实力 排名 。 高度专 业素 质和 诚信 度是 经纪商 必须 遵行 的重 要准 则, 若 经纪 商不 遵循 最佳 成 交原则 , 发生的 交易 行为 有利 于其 他客户 而不 是我 公司 ; 或 向任何 第三 方泄 露我 公司 操作情 况 , 公 司 有权主 动解 除与 其的 一切 合作, 严重 者追 究法 律责 任。 2、经 纪商 评估 以及 交易 量 的分配 本基金 管理 人 以 季度 为单 位对经 纪商 通过 评分 的方 式进行 考核 ,由 基金 经理 、研究 员 和交易 员分 别打 分, 根据 经纪商 给投 资带 来的 增值 确定经纪 商 的排 名。 评估的 内容 包括 上一 季度 经纪交 易执 行情 况、 提供 研究报 告数 量、 研究 报告 质量和 及 时性 、 受 邀讲 解次 数及 效 果、 主动 推介 次数 及效 果 等。 考核 结果 将作 为 当 期 交易量 分配 的依 据,交 易量 大小 和评 分高 低成正 比。 集中交 易室 在优 先考 虑排 名靠前 的经 纪商 进行 交易 时,还 应根 据市 场的 实际 情况、 结 合投资 指令 的数 量和 券商 的流动 性 , 本 着寻 求最 佳 交易执 行 , 力 求交 易成 本 最小化 的原 则将 指令分 发给 最合 适的 经纪 商。 3、软 佣金 的管 理 本基金 管理 人 在 从事 投资 管理业 务时 ,需 要委 托经 纪商执 行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事宜, 同 时可能 接受 经纪 商提 供的 服务, 通常 包括 交易 执行 、数据 统计 、市 场研 究、 经济环境 分析 、 行业与 公司 情况 分析 ,以 及资产 和市 场配 置的 相关 建议等 。此 类服 务通 称为 软佣金 。 软佣金 协议 由 本 基金 管理 人 与经 纪商 共同 签订 , 这 些经纪 商承 诺与 本基 金管 理人建立 长期稳 定的 合作 关系 并提 供优质 服务 。 本基 金管 理 人 可与 经纪 商签 署相 关协 议, 经纪 商们 同 意使用 一部 分收 取的 交易 佣金来 支付 本基 金 某 些从 第三方 处得 到的 投资 相关 服务费 用。 为避免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相冲 突 ,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受 软佣 金安 排时 需满足 如 下条件 : (1) 本基 金管 理人 须具 备 相关 的软 佣金 管理 制度 ; (2) 支付 给经 纪商 的佣 金费率 不得 高于 市场 费率 平均水 平; 或有 充分 理由 证明经纪 商所提 供的 经纪 服务 与研 究服务 的价 值 能 够解 释并 包容高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的 佣金费 率; (3) 软佣 金不 得与 投 资 者的利 益冲 突; (4) 软佣 金仅 能用 于被 明确描 述的 服务 ; (5) 须确 保软 佣金 协议 有助于 提高 投资 管理 相关 服务水 平, 并且 软佣 金的 使用须 以 符合最 佳交 易执 行和 投资 者利益 原则 为前 提;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6) 软佣 金协 议须 符合 中国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十四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2016年3月31日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464,552.69 65.81 其中: 普通 股 18,216,452.30 64.93 优先股 - - 存托凭 证 248,100.39 0.88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1,372,443.70 4.89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6,260,509.36 22.32 8 其他资 产 1,957,764.49 6.98 9 合计 28,055,270.24 100.00 2、 报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地 区)证 券市 场的 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香港交 易所 13,659,496.44 57.06 台湾交 易所 3,465,208.15 14.48 韩国交 易所 1,091,747.71 4.56 美国交 易所 248,100.39 1.04 合计 18,464,552.69 77.14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3、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 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0


能源 702,196.44 2.93 15


原 材料 1,437,629.80 6.01 20


工业 1,000,899.90 4.18 25


非 日常 生活 消费 品 4,607,329.39 19.25 30


日 常消 费品 2,040,887.57 8.53 35


医 疗保 健 2,809,452.35 11.74 40


金融 865,263.47 3.61 45


信 息技 术 5,000,893.77 20.89 合计 18,464,552.69 77.14 注: 本公 司采 用的 行业 分 类标准 为全 球行 业分 类标 准 GICS 。 4、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 英文) 公司名 称( 中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TENCENT HOLDING S LTD 腾讯控 股 700 HK 香港交 易所 香港 11,200 1,478,252.16 6.18 2 HENGAN INTL GROUP CO LTD 恒安国 际 1044 HK 香港交 易所 香港 21,500 1,205,671.09 5.04 3 LARGAN PRECISIO N CO LTD 大立光 电股份 有限公 司 3008 TT 台湾亚 交易所 台湾 2,000 1,001,933.37 4.19 4 CAR INC 神州租 车 699 HK 香港交 易所 香港 132,000 1,000,899.90 4.18 5 WYNN MACAU LTD 永利澳 门 1128 HK 香港交 易所 香港 97,600 975,902.40 4.08 6 CHINA MEDICAL 康哲药 业 867 HK 香港交 易所 香港 105,000 941,405.85 3.93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SYSTEM HOLDING 7 ANTA SPORTS PRODUCT S LTD 安踏体 育 2020 HK 香港交 易所 香港 66,000 939,306.06 3.92 8 GLOBALW AFERS CO LTD 环球晶 圆 6488 TT 台湾亚 交易所 台湾 56,000 855,679.21 3.57 9 TUNG THIH ELECTRO NIC CO LTD 同致电 子 3552 TT 台湾亚 交易所 台湾 7,000 744,924.41 3.11 10 CNOOC LTD 中国海 洋石油 883 HK 香港交 易所 香港 92,000 702,196.44 2.93 5、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级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 融衍 生品 。 9、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1 SPDR GOLD SHARES - - - 729,527.04 3.05 2 ISHARES S&P BSE SENSEX INDIA - - - 376,529.01 1.57 3 KRANESHARES CSI CHINA INTERN - - - 266,387.65 1.11 10、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1)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也没有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30,388.75 4 应收利 息 173.6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1,927,202.14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57,764.49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基金 持有 中国 高精 密(591HK )504,000 股,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比例 为 2.02% 。中 国高 精密(591HK )自 2012 年 8 月 22 日 开始 停牌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五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 在业 绩披 露中 将采 用全球 投资 表现 标准 (GIPS ) 1、在 业绩 表述 中采 用统 一 的货币 ; 2、按 照GIPS 的相 关规 定和 标准进 行计 算; 3、 如果GIPS 的 标准 与国 内 现行要 求不 符时, 同时 公 布不同 标准 下的 计算 结果 , 并说明 其差异 ; 4、对 外披 露时 ,需 要注 明 业绩计 算标 准是 符合GIPS 要求的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基 金的 业绩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1、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0 年底 0.50% 0.17% 5.24% 0.68% -4.74% -0.51% 2011 年 -25.27% 1.15% -17.98% 1.49% -7.29% -0.34% 2012 年 8.66% 0.74% 18.65% 0.94% -9.99% -0.20% 2013 年 4.04% 0.92% 0.46% 0.85% 3.58% 0.07% 2014 年 0.82% 0.73% -0.20% 0.62% 1.02% 0.11% 2015 年 -7.59% 1.48% -11.97% 1.09% 4.38% 0.39% 过去三 个月 -5.94% 1.18% 1.41% 1.33% -7.35% -0.15%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25.60% 1.04% -8.33% 1.05% -17.27% -0.01% 2、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情况 期间 每10份 基金 份额 分红 数 备注 成立至 今 - - 合计 - - 3、 图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动的比 较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注: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 截 至报 告日本 基金 的 各项投 资比 例已 达到 基金 合同第 十四 条 (三 ) 投资 范 围中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中规 定的 各 项比例 ,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60%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 金及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其 中, 现金 及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不 低 于 80% 的权 益类 资产将 投资 于 亚洲领 导企 业。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六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上 海证 大五 道口 广场1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成立日 期:2004 年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49%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柏瑞投 资有限 责 任公司 )49% 、 苏州 新区 高新技 术产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2%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齐亮先 生 : 董 事长 , 硕士 , 1994-1998年 任国 务院 发展 研究中 心情 报中 心处 长 、 副局长 , 1998-2001年 任中 央财 经领 导小组 办公 室副 局长 ,2001 年至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杨智雅 女士 : 董事 , 硕 士, 曾就职 于升 强工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之 杰国 际商 业 顾问有 限 公司 , 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 邦证 券 投资顾 问股 份有 限公 司管 理部经 理 , 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 证券 投资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管 理部 经理 、 资 深 经理、 协理 , 2001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 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顾 问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董 事 长暨总 经理 , 2010 年 2 月 至今任 柏瑞 证券 投资 顾问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暨总 经理 、 总 经 理 。 吴祖芳 先生 : 董事 , 硕 士,1992年 起至 今历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部门 负责 人、 子 公 司负责 人、 总裁 助理 、业 务总监 、总 经济 师、 副总 裁。 Rajeev Mittal 先生:董 事, 学士,1992 年加 入美 国国 际集团 ,2009 —2011 年 担 任柏瑞 投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资 ( 欧洲 分公 司 ) 总 经理 , 新 兴市 场投 资主 管 , 全 球固定 收益 研究 团队 主管 和行政 总裁 ( 欧 洲分公 司) ,2011 年至 今担 任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 公司 业务行 政总 裁 (亚 洲 , 日 本除外 ) 、 总 经 理、新 兴市 场投 资总 管, 全球固 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 管 。 韩勇先 生 : 董 事, 博士 , 曾 任职于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和 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 2007 年7月至2011 年9 月任 华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2011 年10 月加 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朱小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1983 至 今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商学 院教 授。 陈念良 先生 ,独 立董 事,1977 年 至今 任香 港陈 应达 律师事 务所 首席 合伙 人。 薛加玉 先生,独立董 事,博士,1988-1997 年任 江苏巨龙 水泥集团有限 公司团委书 记、 财务处 长、 副总 经济 师,1997-1999 年 任长 城证 券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1999-2000 年任亚 洲控 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2000-2001 年 任北 京华 创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执 行 总裁,2001 年 至今 任上 海 德汇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总裁 。 杨科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2001 年 至今 任北 京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今 任该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 2、监 事会 成员 严玉珍 女士 : 监事 长 , 学 士,1987 年1 月至1988 年9 月任罗 兵咸 永道 ( 前容 永 道会计 ) 高 级稽核 员 ,1988年12 月至1990 年4 月任 香港 电讯 ( 前 大东电 报 ) 管 理会 计,1990 年5月至1996 年11 月任 宝达 证券 (施 罗 德集团 )副 财务 总监 ,1996 年12 月至2007 年9月 任施 罗德投 资管 理 (香港 ) 有限 公司 财务 董 事, 2007 年9 月至2008 年6 月任交 银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高 级总 经理顾 问,2008 年7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施罗 德投 资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首 席营 运官,2012 年9月 至今 任柏 瑞投 资亚 洲 有限公 司首 席财 务官 。 王桂芳 女士 :监 事, 硕士 ,1996-2003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西 藏南 路营 业部总 经 理,2003-2006年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总部 总经理 ,2006 年 至今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上海 城市 中心 营业 部总经 理。 柳军先 生: 监事 , 硕 士,2000-2001年 任上 海汽 车集 团财务 有限 公司 财务 ,2001-2004年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基 金核 算员 ,2004 年7 月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历 任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上证 红利ETF 基金经理 助理 。2009 年6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 原友邦 华泰 ) 上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基金 经理 。2010 年10 月起 担任 指数 投资 部副 总 监 。2011 年1 月起兼 任 华 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ETF 基金、华 泰柏 瑞 上证中 小盘ETF 联接基金 基金经 理 。2012 年5月 起兼 任华 泰柏 瑞沪 深300ETF 基金、华 泰柏 瑞沪 深300ETF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2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指数 投资 部总监 。2015 年5月 起任 华 泰柏瑞 中证500ETF 及华泰 柏瑞中 证 500ETF 联接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童辉先 生: 监事 , 硕 士。1997-1998年 任上 海众 恒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1998-2004 年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经 理,2004 年4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信 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监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 生 : 总 经理 , 博 士,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2007 年7 月至2011 年9月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2011 年10 月加 入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王溯舸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0 年任 深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 理,2001-2004年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受托 资产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 陈晖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1993-1999 年任 江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1999-2004年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 总部 总经 理。 房伟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1997-2001年 任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登 记结 算公 司交 收系统 开 发经理 ,2001-2004年 任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登记及 结算 部门 总监 。2004-2008 年5月 任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田汉卿 女士 : 副 总经 理。 曾在美 国巴 克莱 全球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BGI )担 任投资 经 理, 2012 年8月 加入 华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8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 化增强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3 年10月 起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2014 年12 月起 任 华泰柏 瑞量 化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3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 先 行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和华 泰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6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 智 慧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和 华泰 柏瑞量 化绝 对 收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6 年5月 起任 华 泰柏瑞 量化 对 冲稳健 收益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本科 与研 究生 毕 业于清 华大 学, MBA 毕 业于 美国 加州 大学 伯克利 分校 哈斯 商学 院。 高山先 生: 副 总经 理, 博 士。2001.5-2013.7 任职 于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投资部, 任 处长;2013.7 起 加入 华泰 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本 科毕业 于山 东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 士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博士 毕业 于财 政部 财政科 学研 究所 研究 生部 。 董元星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2006.9-2008.12 任巴 克莱资 本( 纽约 )债 券交 易员, 2009.3-2012.8 任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2012 年8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司,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 2013 年10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稳 健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4 年2月 起任 总经 理助 理 。2015 年1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 学士, 纽约 大 学STERN 商学 院金 融学 博 士。 程安至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9-2001.1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 市分 行信 贷经理 , 2001.2-2012.4 任 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销售 总监。2012 年5 月加 入华 泰 柏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任 总经 理助 理 。 2015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本科 毕业 于华 东 师范大 学国 际金 融专业 , 硕士 毕业 于上 海 财经大 学国 民经 济学 专业 , EMBA 毕业 于上 海交 通 大学中 欧国 际工 商学院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明仁 先生 , 美 国西 雅图 华盛顿 大学 财务 金融 专业 管理学 硕士 ,具 有 16 年 以 上境外 证 券投资 管理 经验 。2004-2006 年 ,任 台湾 建弘 投资 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建 弘泛 太平洋 基金 基 金经理 ;2006-2008 年, 任 英国保 诚投 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 保诚印 度基 金基 金经理 。2008 年加入 本公 司 , 现 任海 外 投资部 副总 监 。2010 年 12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1 月 起 任海外 投资 部总 监。 历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文杰 先生 ,2010 年12月2 日至2012 年7月11 日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席: 总经 理韩勇 先 生; 成员 : 副 总经 理王 溯舸 先 生; 副总 经理 田汉 卿女 士 ; 副 总经 理高 山先 生; 副 总经理 董元 星先生 ; 投 资部 总监 方伦 煜先生 ;投 资部 总监 吕慧 建先生 。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指 定的 其他 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遵 守 基金合 同,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及 限制全 权 处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行 为,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下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 产 或者 他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用基 金资 产承 销证 券; (6) 用基 金资 产向 他人 贷款 或提供 担保 ; (7) 用基 金资 产从 事承 担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8) 用基 金资 产买 卖其 他基 金份额, 但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9) 以基 金资 产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10) 以基 金资 产买 卖与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用基 金资 产从 事内 幕 交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12)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权 益;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4) 在包 括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进行 虚假 信息 披露;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基 金运作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 进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 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9)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扰 乱市 场 秩序; (10) 贬损 同行,以 抬 高 自己 ;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 务发展 ; (13) 有悖 社会 公德,损 害证 券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法律 法规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 代理 人、 代 表人、 受雇 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 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必须覆 盖公 司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并渗 透到 各项 业 务过程 , 涵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 护内 控制度 的 有效执 行;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在 精 简的基 础上 设立 能够 充分 满足经 营运 作需 要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 位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 立 。 内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执 行部 门;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消除 内部控 制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中的盲 点; 5)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 资产 、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基金 投 资研究 、 决策 、 执 行 、 清 算、 评估 等部门 和岗 位 , 应 当在 物 理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 以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的 ; 6)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控 制环 境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管理 与审 计委员 会, 全面 负责 公司 的风险 管理 、风 险控 制和 财 务 监控 , 审查公 司的 内控 制度 , 并 对重大 关联 交易 进行 审计 ; 董 事会 下设 薪酬 、 考 核 与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对董 事、 总经 理、 督察 长、 财务 总监 和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候选 人进 行资 格审查 以确 保 其具有 中国 证监 会所 要求 的任职 资格 , 制定 董事 、 监事 、 总 经理 、 督 察长 、 财务总 监 、 其 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酬/ 报酬 计划 或方 案。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 设 立了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 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 有效性 和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风 险评 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估 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将 评估 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控 制活 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 职责分 离 、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 业绩 评价 、 严 格 授权 、 资 产 分离、 危机 处理 等政 策、 程序或 措施 。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部 控 制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 司 内部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 通制度 ,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任 , 使相 互监 督制 衡 的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的 第二 道防 线 。 充 分 发挥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部 对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 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 面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4)信 息与 沟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 传播渠 道 和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渠 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内 部监 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和 法律 监察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监察 部 ,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监督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 2)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 露真实 、准 确; 3)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七 、境 外投资 顾问 本基金 不聘 请 境 外投 资顾 问, 华 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将对 全部 资产 进行 自 行 管理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八 、基 金的募 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本基金 经2010年10月8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 许可 【2010】【1357 】 号文核 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1.00 元 人民 币 。 (六) 募集 方式 本基金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 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 销 网点,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及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公告)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自2010年11 月1日至2010年11 月26日公 开发售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 段内未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法 定条 件、 或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 场情况 需要 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时间 , 本 基金可继 续销售, 但募集 期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超 过3个月 。同时也 可根据认 购 和 市场情 况提 前结 束发 售。 ( 八) 募集 对象 : 符合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 九) 基金 的最 高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和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核 准的 额度(美元 额度需折算为人 民币) 设定基金募集上限 , 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 时采取比例 配售的 方 式进行 确认 ,具 体办 法参 见《发 售公 告》 。 (十) 认购 安排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1、认 购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 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销售 网点(包 括直销 中心和代 销网点) 受理申 请并不表 示对该申 请是否 成功的 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 实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 申 请 是否有 效应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为 准。投 资者 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份 额。 (3) 基金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理 不得 撤消 。 (4)若投 资者的认 购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基 金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者已 支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认 购的 限额 (1)在募 集期内, 投资者 可多次认 购,对单 一投资 者在认购 期间累计 认购份 额不设 上 限。 (2)认 购最低 限额:在 基金 募集期内 ,除发 售公告另 有规定, 代销机构 和基金 管理人 的网上 交易 系统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为1000 元 人民 币, 单 笔认 购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人民币 ;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心 每个基金 账户首 次最低认 购金额为5万元人 民币,已 在 直 销中心 有认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 投资 者 不 受首 次认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认购 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 定 为准 。 4、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认 购金额 的1.2%。 认购金 额( 元) 认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50 万 1.2% 50万≤ 认购 金额< 100 万 1.0% 100 万 ≤认 购金 额< 200 万 0.8% 200 万 ≤认 购金 额< 500 万 0.5% 认购金 额≥500 万 1000元/ 笔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 须按 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 当 需要 采取 比 例配售 方式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对有效 认购 金额 进行 部分 确认时 , 投 资者 认购 费率 按 照认购 申请 确认 金额 所对 应的费 率计 算 。 采取比 例配 售方 式对 有效 认购金 额进 行部 分确 认时 , 将导致 有效 认购 金额 低于 申请认 购金 额 , 可能会 出现 认购 费用 的适 用费率 高于 申请 认购 金额 对应费 率的 情况 ,敬 请 投 资者 注 意。 认购费 将用 于支 付募 集期 间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 、 注 册 登记费 、 销售 费及 市场 推广 等支出 , 不计入 基金 资产 。 5、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 即在 认 购基金 时缴 纳认 购费 。 投 资者 的 认购 金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额 。 有 效认 购资 金在 基 金募集 期间 所产 生的 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 , 归 投资 者 所 有, 投资 者 的 总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净认购 金额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 某 投资 者投资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 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 资金 获得 的利 息为1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 +1.2%)=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7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10 )/1.00 =9,891.4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91.42 份 基金 份额 。 (九) 募集 资金 及利 息的 处理 1、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 金存入本 基金公司 清算账 户,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 前,任 何 人不得 挪做 他用 。 2、有效认 购资金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折成 基金份 额,归投 资者所有 。利息 折算成 基 金份额 ,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 利息 的计 算和 折 算的基 金份 额的 具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 (十) 募集 结果 本基金 募集 工作 已于2010 年11 月26 日顺 利结 束 。 经 普 华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公 司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验资,本次募 集的有效 净 认购金额为290,510,740.98 元人民币,折 合基金份 额290,510,740.98 份;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 资 确认日 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计54,587.82 元人 民币 , 折 合基 金份 额 54,587.82 份 。 本次 募集 所有 资金已 于2010 年11 月30 日 全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中 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 华泰 柏瑞亚 洲领 导企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2,515 户 ,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发售面 值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本次 募 集资 金及其 产生的 利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共计290,565,328.80 份 ,已分 别计 入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基金 账户 , 归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 , 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 运 用 固 有 资 金 于2010 年11 月4 日 通 过 代 销 渠 道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5,001,200.00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 转的份额 ) ,占本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为1.72% ;本基金 管理 人 的 基 金 从 业人 员 认 购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总 额 为1,397,992.42 份( 含 募 集期 利 息结 转 的 份 额) , 占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为0.48% 。 按照 有关 法律 规定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的 信息 披露费 、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华 泰柏 瑞 亚洲领 导企 业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 华泰 柏瑞亚 洲领 导 企业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的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募集 符合 有关 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 人已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并于2010 年12月2日 获确认 ,基金 合同自该 日起 正式生 效。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九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 少于2 亿元 人民 币;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于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具 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起 十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十日 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 提 交验资 报告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且基 金合 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在基金 合同生效 前,基 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应 当存入专 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结 束 前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4、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 正式 生效。 (四) 基金 募 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 基 金备 案 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后 三十日内 返还投资 者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并 加计银 行同期 存 款利息 。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五 千万 元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二 十个 工作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五 千万 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 明原 因 及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 他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以 及 香 港商 业银 行、 外汇 市场 及证 券交 易 市场进 行交 易与清 算支 付同 时开 放的 每个工 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可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的 申购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后 不超过3个 月开始 办理。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由基金 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本基金的 赎回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后 不超过3个 月开始 办理。具 体开放时 间由基 金管理 人 另行公 告。 在确定申 购开始时 间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由 基金管 理人于开 始申 购或 赎回开始 前3个工 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金 的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进 行计 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 销,在当 日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 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否 则所 提 交的申 购申 请无效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 T+2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应 在 T+3 日( 包括 该 日)后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否 则 , 因 投 资者未 及时 进行 该查 询而 造成的 后果 由 其自行 承担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 赎回款 项 ,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 金投 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 日起 不超过10 个 工 作 日 的时 间内 划 往 投 资 者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本 基金 合同 有 关 规定 处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代销机构 和基金 管理人 的网上交易 系统每 个账户 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人民 币;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每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5万 元人 民币 ; 已在 直销中 心 有认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 额为1000元人 民币。 3、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500 份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 但某笔赎 回导致单 个交易 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 额少于500 份时, 余额部分 基金份 额必须一 同赎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回 。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 整对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3个 工作 日 之 前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调 整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 高不超 过申购金 额的5%, 申购费 率按照申 购金额递 减,即 申购金 额 越大,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越低。 申购金 额( 元)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 50 万 1.6% 50 万≤ 申 购金 额 <100 万 1.2% 100 万≤ 申购 金额 <200 万 1.0% 200 万≤ 申购 金额 <500 万 0.6% 申购金 额 ≥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 如 果 投 资者 多次 申 购,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申 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用由申 购人 承担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本基金赎 回费率最 高不超 过赎回金 额的5%, 赎回费 率按照持 有时间递 减,即 相关基 金 份额持 有时 间越 长,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 一年 0.5% 一年≤ 持有 期< 两 年 0.25% 持有期 ≥ 两年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其 中不 低于25% 的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分 用 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前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经 代销 机 构同意 后 , 针 对投 资者 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投 资 者适当 调整 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率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采用前 端收 费模 式 (即 申 购基金 时缴 纳申 购费 ) , 投 资者的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6%)=49,212.60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12.60 =787.40 元 申购份 额=49,212.60/1.05 =46869.14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其 可 得到 46869.14 份基 金份 额 。 2、投资者 在赎回本 基金时 缴纳赎回 费, 投资 者 的 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 额扣除 相应的 费 用的金 额,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 间为 三 年,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1 万 份基金份 额, 持有 期限为 三年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是1.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12,500 元。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与披露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 登记 在册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开 放日后两 个工作日 内公告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遇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 之 前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2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 理注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 者自T +3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2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 理相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 资 产净 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 分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 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者外,延 迟至下一 开放日 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日的 价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 邮 寄、传真 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3个工作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 时在 至少 一 种 指定媒 体 予 以公 告。 (4)暂停 接受和 延缓支付 :本基金 连续2个或2个开 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但 延 缓期限 不得 超过20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本基 金主要投 资市场 的交易所 交易时间 临时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本基 金的 资产 规模 达 到中国 证监 会、 外管 局核 准的境 外证 券投 资额 度;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6)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的情 形 ; (7)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 资者账 户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 应当 依法 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 办理。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1)本基 金主要投 资市场 的交易所 交易时间 临时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2) 发生 连续 巨额 赎回 ,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额支付 , 应 当按 单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期 间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按规定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管理 人将于 重新开放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3个工 作 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连 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 金转 换 1、基金转 换是在投 资者按 本公司规 定条件将 其所持 有的本公 司管理的 一只基 金份额 转 换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另 一只 基金份 额的 业务 。 需 要办 理 基金转 换的 投资 者须 到原 销售机 构办 理 手续。 本基 金开 通转 换业 务时, 本公 司将 另行 公告 具体情 况。 2、基 金转 换申 请 以下内 容尚 未涵 盖电 子方 式的基 金转 换, 电子 方式 的 基金转 换选 择参 照本 公司 或代销 机 构各相 关规 则。 个人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 原 件及复 印件 ; (2) 填妥 的经 本人 签字 确 认的申 请表 。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机构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 授权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 证件文 件原 件及 复印 件; (2) 填妥 的加 盖预 留印 鉴 章的申 请表 。 3、基 金转 换的 规则 (1)基金 转换只能 在同一 销售机构 办理,且 该销售 机构须同 时代理转 出基金 及转入 基 金的销 售; (2)基金 转换以基 金份额 为单位进 行申请, 转换费 计算采用 单笔计算 法。投 资者在 T 日多次 转换 的, 单笔 计算 转换费 ,不 按照 转换 的总 份额计 算其 转换 费用 ; (3) “定 向转 换” 原则 , 即 投资者 必须 指明 基金 转换 的方向 , 明确 指出 转出 基 金和转 入 基金的 名称 ; (4) 基金 转换 采取 “ 未知 价法” , 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 以转换 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转入 基金的 份额 资产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5)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持有人 对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期自转 入之 日算 起; (6)当某 笔转换业 务导致 投资者基 金账户内 余额小 于转出基 金的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 书中“ 最低 持有 份额 ”的 相关条 款规 定时 ,剩 余部 分的基 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7)单个 开放日基 金净赎 回份额及 净转换转 出申请 份额之和 超出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 额的10 %时 , 为巨 额赎 回 。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 转出视 同基 金赎 回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 于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8)投资 者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 转出基金 必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 入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9)转换 业务遵循 “先进 先出”的 业务规则 ,即首 先转换持 有时间最 长的基 金份额 。 如当日 ,同 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转换 的处 理原 则。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1、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 包 括 继 承 、 捐 赠、 司法 强 制 执行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可 的其 他行 为 。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资 者。 其中 : “继承 ”是 指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其 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国 家 有权机 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2、办理非 交易过户 业务必 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并 向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申请 办理 。 3、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自申 请受理日 起二个 月内办理 ;申请人 按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金 申购与赎 回等业 务的销售 机构(网 点)时 ,应办 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可分 一 步或两 步完 成 , 具 体按 各 销售机 构要 求办 理。 对于 有效 的基 金转 托 管申请 , 基金 份额 将在 转 托管业 务确 认成 功后 转入 其指定 的销 售机 构(网 点) 。 5、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 冻。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律转 为基 金份 额并冻 结。 6、如相关 法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 金业务 ,基金 管 理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十一 、 基金的 费用 和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人收 取的 费用 ) ; 3、因基金 的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印 花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费用 ; 9、与 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 手续费 、汇 款费 、顾 问费 等;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基 金 管 理费按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1.8% 年费 率 计 提 。 在通 常 情 况下, 基 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8%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1.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计 提,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次 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 内将上 月基金 管 理费的 计算 结果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10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5% 年 费率计 提 。境 外托 管人 的 托管费 从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0.3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3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 提,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应 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 作日内 将上月 基 金托管 费的 计算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日起10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3、 本 条第 ( 一) 款第3至第10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 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 照国 家法 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在境 内开 立 人民币 和外 币资 金账 户 , 在境外 开立 外币资 金账 户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境 外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 托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境外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而 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财产 。 4、基金托 管人或境 外托管 人按照规 定或境外 市场惯 例开设基 金财产的 所有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 户。 5、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自 身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7、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 三、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 并为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当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市 场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首次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按 成本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值 估值 。 2、债 券的 估值 方法 (1)对于 上市流通 的债券 ,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 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证 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2)对于 非上市债 券,参 照主要做 市商或其 他权威 价格提供 机构的报 价进行 估值, 其 中成熟 市场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最 近买 价估 值; 新兴 市 场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 买价和 卖价 的 均值估 值。 3、衍 生工 具: (1)按估 值日当日 其所在 市场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 价估值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2)未上 市衍生品 按成本 价估值, 如成本价 不能反 映公允价 值,则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基 金 (1)上市 流通的基 金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价估 值;估值 日其所 在交易 所 休市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5、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4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估值计 算中 涉及 人民 币对 主要外 汇的 汇率 , 采 用当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布 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 涉及 其他货 币对 人民 币的 汇率 ,采用 美元 作为 中间 货币 进行换 算。 7、国 家法 律法 规对 此有 新 的规定 的, 按其 新的 规定 进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末 、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 时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可 抗力或其 它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 金财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将 计算 的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精 确到0.001 人 民币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金 财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三 位内(含 第三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当 计 价 错误 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四 ) 估 值方 法中 的第5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交 易机构 或 独立价 格服务商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以 及由于 其 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金收 益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自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3、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至多 分配4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该 次可 分配 收益的10%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满3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 配; 4、基金红 利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即 可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至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个 工作 日; 5、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单位 。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境 外托管人 相独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 构对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经基金 托管人同 意,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在2 日内披 露。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3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6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日 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赎 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T+2 日(T 日为开放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及其 他 指 定媒 体 , 披 露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产 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后2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和网 站上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60 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日 内,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更 换境 外托 管人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代销机 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有关基 金交 易管 理 、 佣 金 返还安 排 、 代 理投 票政 策 、 流 程 、 记 录等 文件 , 应 当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的住 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七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的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事项的 。 2、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 或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资产 中获得补 偿 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 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20 年 以上。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八 、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 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 券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 信 托计 划 、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 业务体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分析 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 0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44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416 只, QDII 基金 30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5 年, 中国 银行 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九 、 境外托 管人 一、中 银香 港概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香港) 有 限公司]


住所:[ 香港 花园 道 1 号中 银大厦]


办公地 址:[ 香港 花园 道 1 号中银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岳 毅总 裁]


成立时 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黄 晚仪 副总 经理 托管业 务主 管]


联系电 话:[852-3982-3753]


中国银 行(香港) 有 限公 司 (“ 中银 香港” ) 早于 1964 年 成立, 并 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 式 重组为 中国 银行( 香港) 有限 公司, 是一 家在 香港 注册 的持牌 银行 。其 控股 公司- 中银香 港( 控 股) 有限 公司 (“ 中 银香 港( 控股)” )- 则于 2001 年 2 日 在香港 注册 成立 ,并 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始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主板上 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 入为 恒生 指数 成分 股。 中 银香 港 目前主 要受 香港 金管 局、 证监会 以及 联交 所等 机构 的监管 。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月 底 , 中银香 港(控股) 有 限公 司的 总资产 超 过 23,678 亿港 元 , 资 本总 额超 过 1,979 亿 港元, 总 资 本比率 为 17.86% 。 中银 香 港的财 务实 力及 双 A 级 信 用评级 , 可以 媲美不 少大 型全 球托 管银 行。中 银香 港(控股) 最 新信 评如下(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穆迪投 资 服务 标准普 尔 惠誉国 际 评级 评级展 望 负面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负面 稳定 稳定 中银香 港作 为香 港第 二大 银行集 团, 亦为 三家 本地 发钞银 行之 一, 拥有 最庞 大分行 网 络 与广阔 的客 户基 础。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托管服 务是 中银 香港 企业 银行业 务的 核心 产品 之一 , 目前为 超过 六十 万企 业及 工商客 户 提供一 站式 的证 券托 管服 务。 对 于服 务国 内企 业及 机 构性客 户( 包 括各 类 QDII 及其理 财产 品 等) ,亦 素有 经验 ,于 行业 处于领 先地 位, 包括 于 2006 年 被委 任为 国内 首只 银 行类 QDII 产 品之境 外托 管行 ,及 于 2007 年 被委 任为 国内 首只 券 商类 QDII 集成计划之 境外 托管行 等, 其业务 专长 及全 方位 的配 备, 令 中银 香港 成为 目前 本 地唯一 的中 资全 面性 专业 全球托 管银 行, 亦是唯 一 荣 获「 亚洲 投资 人杂志 」颁 发奖 项的 中资 托管行(2012 年服 务 提 供者 奖项 「 最佳 跨 境托管 亚洲 银行 奖」) , 並在 2013 年荣 获 《银 行家 》( The Banker ) 选为 「 香 港区最 佳银 行 奖」以 及财 资杂 志(The Asset) 颁发资 产服 务奖 项之 「 最佳 QFII 托管银行 奖」 。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中银 香港( 控股) 的托 管资 产规模 达 7,766 亿港 元。 (二) 托管 部门 人员 配备 、安全 保管 资产 条件 的说 明 1、 主 要人 员情 况 托管业 务是 中银 香港 的核 心产品 之一 , 由 管理 委员 会 成员兼 副总 裁林 景臻 先生 直接领 导 。 针对国 内机 构客 户而 设的 专职托 管业 务团 队现 时有 二十名 骨干 成员 ,职 级均 为经 理或 以上 , 分别主 理结 算 、 公 司行 动 、 账 务(Billing) 、 对 账(Reconciliation) 、 客户 服务 、 产 品开发 、 营销 及网管 理等 方面 。 骨 干人 员 均来自 各大 跨国 银行 , 平 均 具备15 年 以上 的专 业托 管 工作经 验( 包 括本地 托管 及全 球托 管) , 并操流 利普 通话 ,可 说是 香港最 资深 的托 管团 队。 除配备 专职 的客 户关 系经 理, 中 银香 港更 特设 为内 地 及本地 客户 服务 的专 业托 管业务 团 队,以 提供 同时 区、 同语 言的高 素质 服务 。 除上述 托管 服务 外, 若客 户需要 估值 、 会 计、 投资 监督等 增值 性服 务, 则由 中银香 港 的 附属公 司中 银国 际英 国保 诚信托 有限 公司 (“ 中 银保 诚” ) 提 供。 作 为 「强 制性 公积金 计划 管 理局」 认可 的信 托公 司, 中银保 诚多 年来 均提 供国 际水平 的估 值、 会计 、投 资监 督等 服务 , 其专职 基金 会计 与投 资监 督人员 达 50 多 名, 人员 平 均具 备 10 年以 上相 关经 验 。 中银香 港的 管理 层对 上述 服务极 为重 视, 有关 方面 的人员 配置 及系 统提 升正不 断 加强 。 另外, 其它 中/ 后 台部 门亦 全力配 合及 支持 托管 服务 的提供 ,力 求以 最高 水平 服务各 机构 性 客户。 2、安 全保 管资 产条 件 在安全 保管 资产 方面 , 为 了清楚 区分 托管 客户 与银 行拥有 的资 产, 中银 香港 目前已 以 托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管人身 份在 本港 及海 外存 管或结 算机 构开 设了 独立 的账户 以持 有及 处理 客户 的股票 、 债 券 等 资产交 收。 除获得 客户 特别 指令 或法 例要求 外, 所有 实物 证券 均 透过当 地市 场之 次托 管人 以该次 托 管人或 当地 存管 机构 之名 义登记 过户 ,并 存放 于次 托管人 或存 管机 构内 ,以 确保 客户 权益 。 至于在 异地 市场 进行 证券 交割所 需之 跨国 汇款 ,除 非市场/ 存托 机构/ 次 托管 行 等另有 要求 , 否则中 银香 港会 尽可 能在 交收日 汇入 所需 款项 ,以 减少现 金停 留于 相关 异地 市场的 风险 。 先进的 系统 是安 全保 管资 产的重 要条 件。 中银香 港所 采用 的托 管系 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 或简称 CSS , 是 中银香 港 聘用一 支科 技专 家、 并结 合银行 内部 的专 才, 针对 机 构性 客户 的托 管需 求在 原有的 零售 托 管 系统上 重新 组建 而成 的。 CSS 整 个系 统构 建在 开放 平 台上, 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 行。 系统 需使用 两台 服务 器, 主要 用作数 据存 取及 支持 应用 系统软 件, 另各 自附 有备 用服 务器 配合 。 此外, 一 台窗 口服 务器 已 安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 模块, 负 责 与 AIX 服务 器 沟通。 新系统 除了 采用 尖端 科技 开发, 并融 合机 构性 客户 的需求 与及 零售 层面 的系 统优势 , 不 单符 合 SWIFT-15022 之要 求, 兼容 file transfer 等 不 同的数 据传 输 , 亦 拥有 庞 大的容 量( 原 有 的零售 托管 系统 就曾 多次 证实其 在市 场买 卖高 峰期 均运作 如常 , 反 观部 分主 要 银行的 系统 则 瘫痪超 过 1.5 小时) 。 至于基 金估 值、 会计 核算以 及投资 监督 服务 , 则采 用自 行研发 的 FAMEX 系统 进 行处理 , 系统可 相容 多种 货币 、 多 种成本 定价 法及 多种 会计 核算法 , 以 满足 不同 机构 客户及 各类 基 金 的需要 。 系 统优 势包 括: 多 种货币 ; 多 种分 类; 实 时 更新; 支持 庞大 数据 量; 简易操 作, 方便 用户。 系统 所支 持的 核算 方法包 括: 权 重平 均(Weighted Average) ; 后入 先出(LIFO) ; 先入先 出(FIFO) ;其它方法 可经 与客户 商讨 后实 施。 系统 所支 持 的估 值方 法有: 以 市场价 格标 明 (Marking to Market) ; 成本 法;成 本或 市场 价的 较低 者;入 价与 出价(Bid and offer) ;分期 偿 还(Amortization) ;含息 或 除息(Clean/dirty) ;及其它 根据证 券类 别的 例外 估值 等。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二十 、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电话: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87659234 传真:0571-87659188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址:www.czbank.com 7) 嘉兴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99678 客服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址:www.bojx.com 8)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 (0451 )86779018 传真: (0451 )86779018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10)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 (022 )28451922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11) 财达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胡 士光 电话: (0311 )66006403 传真: (0311 )66006249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公司网 址:www.s10000.com 12)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19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1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传真: (021 )68751151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14)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15)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 (0755 )23838751 传真: (0755 )23838750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6)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圆 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唐 俊 电话: (0769 )22119348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服电 话:95328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17)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 1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0)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服电 话: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2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棋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4)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01802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25)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 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电话: (0591 )83893286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6)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华 融大 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 (010 )58315221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2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云 电话: (0755 )82569143 传真: (0755 )82492962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28)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 (021 )64316642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29)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交易 广场群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30)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31)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0351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3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3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34)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武昌 区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35)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电话: (020 )38286026 传真: (020 )3786500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3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客服电 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38)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 梦莹 电话: (021 )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服电 话: (0571 )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3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0)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1)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 (021 )58763575 传真: (021 )68875123 客服电 话: (021 )58796226-373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4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服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4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44)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4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 (010 )60838888 传真: (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46)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电话: (0371 )69099882 传真: (0371 )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47)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全国) 96518 ( 安徽 )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4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49)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 连)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联系人 :薛 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50)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陈 莹莹 电话:010-68998820 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或 010-68292745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51)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52)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http://www.dtsbc.com.cn


53)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54)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81887060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www.kysec.cn 55)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96588 公司网 址:www.hsbank.com.cn 56)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 京)有 限公 司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公司网 址:www.qiandaojr.com 57)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fundzone.cn 58)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 广浩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59)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刘 潇 电话: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6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6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二 号 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玉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63)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址:www.myfp.com 6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65)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王 朝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http://www.fund123.cn 66)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6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68)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侯 芳芳 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 址:www.wy-fund.com 69)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夏 电话:010-65807829 公司网 址:www.cifco.net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70)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刘梦 轩 电话:(010)-52858244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71)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江 电话: (021 )20219988*31781 公司网 址: www.gw.com.cn 客服电 话:021-20219999 7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 )58325395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73)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培 姗 电话:0595-22551071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公司网 址: 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74)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 1307 室 办公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迎 雪 公司网 址: www.rffund.com 客服电 话:021-61600500 75)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齐廷 君 电话:010-66154828-835 公司网 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76) 北京 恒久 浩信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7 号 汉威 大 厦 B1210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电话:010-65617753 公司网 址:www.hao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6-525-676 77)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朱翔 宇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电话:021-33323999-8147 78)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2 层( 陆家嘴 软件 园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鹏 公司网 址: http://m.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79)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海 娟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80)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 67000988-6003 公司网 址:www.zcvc.com.cn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8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杨 浦区昆 明 路 508 号 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5882830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82)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陈 思乐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83)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牛 亚楠 公司网 址:www.jim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84)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85)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山 南 路 1 号 南京 中心 66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联系电 话:021-22267987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86)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87)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裴 小龙 公司网 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88)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 话:010-82350618 89)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 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马 力佳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15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90)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91) 北京 电盈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张 旭 公司网 址:www.dianyi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17 层 电话: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陈 培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联系电 话:021-24126000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传真:021-2412615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傅轶 联系人 :傅轶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大 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单 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单峰 招募说明书 5-97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 人的代 理人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7)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遵 守基金管 理人及其 代理销 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 及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 取认 购 费 、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 选择 、更 换基 金境 外投资 顾问 ,委 托境 外投 资顾问 协助 投资 管理 等业 务;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 它 权利 。 4、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帐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 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半年 报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20 )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托管人 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的投 资顾 问及 其他 第三 方机构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2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5、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选择 、更 换境 外托 管 人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在法 律法规许 可的范 围内,可 以用基金 合同项 下基金对 基金托管 人所负 的任何 已 经到期 的付 款义 务抵 销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项下 对基金 所负 的已 经到 期的 付款义 务, 而 不 论各项 义务 的付 款地 和币 种;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6、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执 行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指令 , 及 时办 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境 外托 管人 在履 行 职责过 程中 , 因本 身过 错 、 疏 忽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 财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责 任;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 人 追偿 ; (20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1 )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以受 托人 名义或 其指 定的 代理 人名 义登记 资 产; (22)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 作日内,向 中国证 监会和 外管局报告 基金管 理人境 外投资情 况,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23 ) 基 金托 管人 应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 的有关 结汇 、 售汇 、 收 汇、 付汇和 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 (24 ) 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 的资金 汇出 、 汇入 、 兑换 、 收 汇 、 付 汇、资 金往 来、 委托 及成 交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的时 间应 当不 少 于 20 年; (25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 审慎 监管原 则 规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成 。 2、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3)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 并; (9)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以上”含本数, 下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代理 投票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授权范 围、授 权的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采 用通讯表 决方式 , 则载明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等 内容 。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 但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和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核 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公告会 议通知后 ,在 两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其 它代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件,则 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 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宣读提 案 , 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 并形成 大会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 第 2 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3)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符 合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 决 意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人授 权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 点;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会议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在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人的 情形下 ,如果在 计票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生 效与 公告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按照《基 金法》有 关规定 表决通过 的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11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3、收 益分 配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基金 收益分配 采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 益 分配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3) 在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 条件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年 至多 分配 4 次 ,每 次基金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该 次可 分配收 益 的 10 %。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 月, 收益 可不分 配; (4)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截至 日)的 时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5)基金 收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6、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益 分配时发 生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 将该基 金份 额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实施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金 份额 。 (四)与基金财产管 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 付方式与比例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托 管人 收取 的费 用) ;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包 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进行 外汇 兑换 交 易的费 用; (9) 与基 金缴 纳税 收有 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 顾问 费等;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8%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8%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将 上月基 金管 理费的 计算 结果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费率 计提 。 境外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从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3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将上 月基 金托管 费的 计算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3 ) 本 条第 1 款 第 (3) 至第 (10 )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 第 1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 金费用 。 4、基 金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 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5、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 照国 家法 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范 围和投资限制 1、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 权益 类品 种 , 包 括普 通股 、 优 先股 、 全 球及美 国 存托凭 证 、 混 合型 基金 等 ; 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包括 政府债 券 、 公 司债 券 、 可 转换债 券及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国际 金融 组织发 行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银行 存款 、 回 购协 议 、 短期政 府债 券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等货 币市 场工具 ; 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 的境外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金融衍 生产 品 ; 以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6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及中 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 于 40% ,其中 ,现金及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金 不低 于 80% 的 权益类资产 将投资于亚洲领导企业。 亚洲领导企业是指在 亚洲 地 区证券市场 进行交易或 至少 50% 的主营业务 收入 来自于亚洲地 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 市 的企业 , 同时 具有 较高 的 市场占 有率 和盈 利能 力 、 卓越的 研发 和生 产能 力 、 先进的 市场 营销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手段和 网络 、 核心 的品 牌 优势和 资源 储备 、 科学 的 公司治 理 、 创 新的 商业 模 式、 良好 的企 业 管理团 队等 要素 的, 能够 为股东 带来 超额 收益 的上 市公司 。 2、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20% , 但存 放于 托管 行的存 款 除外; (2)本基 金持有同 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 组织除 外)发行 的证券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 净值 的 10% ; (3)本基 金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或地 区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 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 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本基 金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响发 行该证 券的机构 或其管理 层。同 一境内 机 构投资 者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 上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 时应 当一 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 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资 产; (6)同一 境内机构 投资者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任何 一只境外 基金,不 得超过 该境外 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净值 的 10% , 持有 货币 市场基 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8) 本基 金投 资 的 股票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 金 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 高于 40% , 其中,现金及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9)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 付的初 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 权支付 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 投资柜 台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金 融衍 生 品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2)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其 他规定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应 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13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14)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5)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或不 同投 资组 合 ; (16)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致 使现 行法 律法 规的 投 资禁止 行 为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本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 1、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 并为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2、估 值日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3、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 4、估 值方 法 (1)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 通股票按 估值日 当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市场 的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首次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按 成本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值 估值 。 (2) 债券 的估 值方 法 1)对于上 市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易 所市场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其所 在证券 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证券 交 易所市 场未 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含 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利 息后 得 到的净 价估 值。 2)对于非 上市债券 ,参照 主要做市 商或其他 权威价 格提供机 构的报价 进行估 值,其 中 成熟市 场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的最近 买价 估值 ; 新 兴市 场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的最 近买 价和卖 价的 均 值估值 。 (3) 衍生 工具 : 1)按估值 日当日其 所在市 场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 估值。 2)未上市 衍生品按 成本价 估值,如 成本价不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则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4) 基金 1)上市流 通的基金 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其所在 交易所 休 市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2)其 他基 金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4)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财 产 进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按本项 第 (1 )- (4)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估值 中的 汇率 选取 原 则: 估值计 算中 涉及 人民 币对 主要外 汇的 汇率 , 采 用当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布 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 涉及 其他货 币对 人民 币的 汇率 ,采用 美元 作为 中间 货币 进行换 算。 (7) 国家 法律 法规 对此 有 新的规 定的 ,按 其新 的规 定进行 估值 。 5、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末 、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 时进行 。 6、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主 要证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或 其它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境外托管 人 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财 产价 值时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它情形 。 7、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将 计算 的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人 民币 元 , 小 数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8、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1)当基 金财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三位内( 含第三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估 值的准 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 理。 9、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4 估值方 法中 的第 (5 )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交易机构 或独立 价格服务 商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有 关会计制 度变化 以及由 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的约 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 过事项 的。 (2)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如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本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资产 中获得补 偿 的 权利。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合同终止 ,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20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同产 生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 面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 发生 之日 起 60 日内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1、本基金 合同正本 一式六 份,除上 报有关监 管机构 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各持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2、基金合 同可印制 成册,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住 所,供投 资者查 阅,基 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成立日 期: 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 】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中实际可 以监控事 项的约 定,建 立 相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投资 的股票 库等各 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 资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对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督 。为对基 金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均 有责 任保 证该名 单的 真实 、 准确 和 完整性 , 并及 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4)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回购交 易及监 督所需的 其他投资 品种的 交易对 手 库, 交易 对手 库由 信用 等 级符合 《 通知 》 要 求的 交 易对手 组成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 手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 券借 贷、 回购 交 易时 , 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 易对手 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 管人对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 行 监督; (5)基金 如投资银 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6)对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中 实际可以 监控事 项约定的 基金投资 的其他 方面进 行 监督。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业 务监 督 、 核查 。 3、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的违规 行为,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在违 规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如基 金管 理 人未予 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4、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5、基金托 管人对投 资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的投 资运作 于估值日 结束且相 关数据 齐备后 , 进行交 易后 的投 资监 控和 报告。 6、基金托 管人的投 资监督 报告的准 确性和完 整性受 限于基金 管理人及 其他中 介机构 提 供的数 据和 信息 , 基金 托 管人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不作 任何 担保 、 暗 示或 表 示,并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失 不负 任何 责任 。 7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于 其投 资策 略及 决定) 及其投 资回 报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 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所有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金 托管人可 将基金 财产安全 保管和办 理与基 金财产过 户有关的 手续等 职责委 托 给 第三 方机 构履 行 。 (6) 现金 账户 中的 现金 由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以银 行身 份持 有。 (7)托管 人或其境 外托管 人按照有 关市场的 适用法 律、法规 和市场惯 例,支 付现金 、 办理证 券登 记等 托管 业务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间 的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开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 资完成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并指 定的 基金 托管 银行账 户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 资金与 验资 确 认金额 相一 致。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的生效 条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托管 账户。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 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托管 账户进 行。 (3)本基 金托管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或 地区 监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 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所 投资市场 的交易所 或登记 结算机构 或境外资 产托管 人处, 按 照该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业 务规 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基金管 理人 以及 各自 委托 代理人 均不 得出 借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 券账 户相关证 明文件 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4)除非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存在过 失、疏 忽、欺诈 或故意不 当行为 ,基金 托 管人将 不保 证其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券 的所 有权 、 合法 性 或真实 性 (包 括 是否以 良好 形式 转让 ) 。 (5)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5、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 或地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由 基 金托管 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责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投资 市场所在 国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等有 关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办 理。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定 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其及境 外 托管人 确有 必要 或依 据交 易习惯 需要 委托 其他 机构 持有的 , 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及 境外托 管人 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证 不承 担责 任。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代 表基 金 签署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一 般应 保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 原件。重大合同由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规定 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1、基 金资 产定 价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负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约 定的 定价 原则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定价 。 在进 行资 产定 价 时, 基金 托管 人 、 境 外托 管人有 权本 着诚 意原 则 , 依赖经 纪人 、 定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价服务 机构 或其 他机 构的 定价信 息 , 但 在不 存在 过 错的前 提下 , 基金 托管 人 、 境 外托 管人 对 上述机 构提 供的 信息 的准 确性和 完整 性不 作任 何担 保, 并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 准确性 和完 整 性所引 起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财 产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2、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个开放 日对 基金进行 估值,估 值原则 应符合基 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每 一工作 日上 午 12 :00 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 述传真 后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 在当日 18 :00 之前 盖章 或 签字后 以传 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传 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定期对 外公 布 。 基 金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 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 产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5)当基 金资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三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 基金 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如果 基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存 在 偏差并 且偏差 在合理 的 范围 内,基金 份额净值 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为准, 基金 管 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也 应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净 值计 算结 果计 提。 (7)由于 基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 值数据 错误,导 致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当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8)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及其 他中介 机构 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9)如果 基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分别独立 地设置 、登记和 保管基金 的全套 账册,对 双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行 核对 , 互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 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于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予以 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5 日 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送 交基 金 托管人复 核,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70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将 编制 完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两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1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妥善 保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 密义 务 。 除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任 何信 息以 任何 方式 向任何 第三 方 披露,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信息限 制在 为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之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内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程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 形式 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 财产进行 清算。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以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资料 寄送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3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和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 或 通过 电话 、 网 上 服务手 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不 向投 资 者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邮政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 送以下 资 料: 1、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者 寄 送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 在 基 金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 以 书 面 或电 子文 件 形 式寄 送 ; 存续期 内 , 每 个月 结束 后 的 15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 形 式寄送 。 2、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账单 与年 度对 账单 : 季度对 账单 在每 一、 二、 三 季度 结束 后的 15 个工 作 日内向 当季 有交 易的 基金 持有人 以 书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 交易发 生 , 客 户服 务部 不 邮寄该 季度 的对 账单; 年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 后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对 年 度 有基金 交易 或最 后一 个交 易日仍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持 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 交易对账 单不定 期寄送的 基金资讯 材料, 如基金新 产品或新 服务的 相关材料 、 基金经 理报 告、 客户 服务 问答等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时 , 默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投资 者可 以选 择修 改 为红利 再投 资的方 式 。 即 : 将 当期 分 配所得 的红 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 , 再 投资 红利 按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任 何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 代 销 机 构 及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交 易 系统 为 投资者提 供 定 期 定 额投 资 的 服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务, 即 投 资者 可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 方式申 购基 金单 位 。 定 期 定额投 资不 受最 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实 施情况 和业 务规 则详 情请 见本公 司 及 代销 机构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四) 资讯 服务 在 从 销售 机构 获 取准 确的基 金 持有 人账 户 信息 (邮政 地 址、 邮政 编 码、 手机、EMAIL 等)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供以 下服 务: 1、手 机短 信服务 基金持 有人 可订 制短 信服 务, 如基 金分 红提 示、 最 新公告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同 时将不 定期 短信通 知基 金持 有人 有关 公司及 基金 的各 项最 新动 态。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资者 可致 电客 户 服务中 心或 上网 修改 自己 的相关 资料 获得 此项 服务 。 2、电 子邮 件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址 , 可 自动 获得 电子 邮 件公共 信 息服务 , 内容 包括 基金 资 讯信息 、 基金 分红 提示 信 息、 定期 基金 报告 和临时公告及 各种 基金 理财刊 物 等 。 未 预留 相关 资 料的 投 资者 可致 电电 话呼 叫中心 人工 坐席 或上 网修 改自己 的相 关 资料 获 得此 项服 务。 (五) 服务 方式 1、呼 叫中 心 电话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客户 可 通过电 话收 听最 新公 告信 息、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可 自助查 询基 金账 户余 额信 息等 。 同 时, 电 话呼叫 中心 提供 每 周 5 个 工作日 、每 个工 作 日 8 小 时的人 工服 务。 呼叫 中心电话 :400 -888 -0001 (免 长途费 ) , 或 021-38784638 ,按“0”可转人 工坐 席 。 传真:021-50103016 2、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者 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 讯服 务以 及 与基金 管理 人一 对一 的 相 互交流 平 台。登录 网站后,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输入账号 及密码 查询个人 账户资料 ,包括 基金持有 情况 、 基金交 易明 细 、 基 金分 红 实施情 况等 ; 并享 受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各 种理 财资 讯服务 ; 投资 者 还可以 查询 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并一 对一 的向 基金 管理人 提交 投诉 和建 议。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 目 、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 呼叫中 心人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工坐席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 投 资者 还 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自 2015 年 12 月 2 日至 2016 年 6 月 1 日) , 下列公 告 刊登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和 基金 管理人 公司 网站 : 公告内容 披露时间 华泰柏 瑞亚 洲领 导企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6-04-20 华泰柏 瑞基 金继 续参 加中 国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3-31 华泰柏 瑞亚 洲领 导企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年度报 告 2016-03-29 华泰柏 瑞亚 洲领 导企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年报摘 要 2016-03-29 华泰柏 瑞亚 洲领 导企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2016-01-21 华泰柏 瑞亚 洲领 导企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摘要 )2016 年 1 号 2016-01-13 华泰柏 瑞亚 洲领 导企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正文 )2016 年 1 号 2016-01-13 关于参 加浙 商银 行网 上银 行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12-30 关于参 加农 业银 行定 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2-30 关于参 加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上银行 、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12-23 华泰柏 瑞亚 洲领 导企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香港市 场节 假 日暂停 申购 赎回 的公 告 2015-12-18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华 泰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华 泰柏 瑞 亚 洲领 导 企业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华 泰柏 瑞 亚 洲领 导 企业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以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项 文件存放 于基金托 管人的 办公场所 。基金投 资者在 营业时间 可免费查 阅,在 支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六年 七月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