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诺安增利债券A(320008)

诺安增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 第 1 期 
 
 
 
 
 
 
 
基 金 管理 人 :诺 安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 重 要提 示 (一) 诺安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09 年 4 月 13 日证监许可 【2009】308 号核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5 月 27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 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须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 利率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通货 膨胀风险、政策风险、再投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 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 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 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 在市场波动 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 资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 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2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 言 .........................................................................................................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 3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9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分级 ......................................................................................... 65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66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77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8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9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 9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9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9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10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104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109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1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 11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摘 要 ........................................................................... 129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47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49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52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52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3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及 《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涵 盖 诺安增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 念、 投资 策 略、 风险 以 及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的 程序 及 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 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 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增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 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4 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 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 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合同》 指《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 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诺安增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发售公告 指《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5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6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 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7 巨额赎回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 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 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1.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3.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4.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5. 办公地址:同住所 6. 电话:0755-83026688 7. 传真:0755-83026677 8. 联系人:王嘉 9.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10.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9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情 况 截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四十九只开放式基金: 诺安平 衡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 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价值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主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新兴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 油 气 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 (LOF ) 、 诺 安 全 球 收 益不 动 产 证券投 资 基 金 、 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 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 场基金、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诺安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利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益鑫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0 三 、 主 要人 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 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 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中国新纪元有限 公司副总裁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 徐卫晖先生, 副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会部 副总经理,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中化国际 (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 投 资发展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赵忆波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南方航空公司 规划发展部项目经理, 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翰伦投资咨询公司 (马丁可利基金) 投资经理, 纽银西 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齐斌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国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中国中化 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 现担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清章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天津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 天津广播电视台 宣传管理部副主任。 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摩士达钟表进出口有限 公司董事长。 奥成文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通用技 术 (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 产经营 部副经 理, 中国 对外经 济贸易 信托有 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副总 经 理,诺 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 中国农业银 行市场开发部副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 司长,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 内蒙古银监局、 山西银监局局长, 中 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 中 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工商银行新加 坡分行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 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赵玲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1 全国妇女联合会宣传部负责人,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 国家外汇管 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 收支司巡视员。 2. 监事会成员 李 京 先 生 , 监 事 , 企 业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中 化 集 团 总 裁 办 公 室 部 门 经 理 , 中 化 集 团 香 港 立 丰 实 业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中 化 汇 富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化 欧 洲 资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世 盈 ( 厦 门 )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赵 星 明 先 生 , 监 事 , 金 融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分 行 证 券 管 理 处 副 处 长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理 事 会 秘 书 长 , 君 安 证 券 香 港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 戴宏明先生, 监事。 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 ,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部门主管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中心总监 兼首席交易师(总助级) 。 梅律吾先生, 监事, 硕士。 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 ,现任指数组负 责人。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任公司督察 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学博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 工程研究员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诺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总监、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CFA 。 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 究所研 究员 , 西北 证券公 司资 产管理 部研 究员。2003 年 10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 一部总监、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陈勇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2 事、 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 , 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 10 月 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研究部总监, 现任公司督察长 、 合规 与风险控制部总监 。 曹园先生, 副总经理, 本科。 曾任职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从事于 TA 交易中心交易员、销售部北方区副总经理、北京公司副总经理 的工作。2010 年 5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华北营销中心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 现任基金经理 裴禹翔先生, 硕士, 曾先后任职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商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经理。2015 年12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基金经理助理,从事债券投资工作。2016 年 2 月起任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诺 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起任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钟志伟先生,曾于 2009 年 6 月至 2009 年 9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卓若伟先生,曾于 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12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曾于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4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波先生,曾于 2014 年 4 月至 2016 年 2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分 股 票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投 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 委员包括: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 一部总监、基金经理;夏俊杰先生,投资三部总监、 基金经理; 周心鹏先生, 投资二部执行总监、 基金经理; 王创练先生 , 首席策略 师(总助级)兼研究部总监 。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主 席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奥 成 文 先 生 担 任 , 委 员包括: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 一部总监、 基金经理; 谢志华先生 , 基金经 理、 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 王创练先生, 首席策略师 (总助级) 兼研究部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3 总监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 业务规 则》 , 决定和 调整 除调 高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4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 构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5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依法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6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 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 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体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控制 是公司为有效防范 和 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 资 产运 作风险, 保证公司规范经营、 稳健运作,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7 准 确 、 完 整 , 及时 维 护公 司 的 良 好 声 誉及 股 东合 法 利 益 , 在 充分 考 虑内 外 部 环 境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通 过构 建 科 学 的 组 织机 制 、运 用 有 效 的 管 理方 法 、实 施 严 格 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在 于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理高效、 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 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 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 公司风险管理的总 体目标为 :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 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 控制严密、 科学合理、 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及 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 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 不断提升公司 国际化经营水准和 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首要性原则: 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 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 审慎性原则: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独立性原则: 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 风险控制办公会、 督察长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8 和合规与风险控制部 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 效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同时, 随时对各 项制度 进行 适时 的更新 、补充 和调 整,使 其适 应基金 业的 发展趋 势和 最新法 律法规的要求; 7) 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业务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 达到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对因业 务需 要知悉 内幕 信息的 人员 ,应制 定严 格的批 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 、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 )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 及 职能部门: a . 董事会 下设 合规 审查 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负 责 对公司 经营 管理 和基金 投资管 理中 的合 法、 合 规性进 行全 面、 重点 的 检查分 析评 价, 对公司 经营和 基金 投资 管理 中 的风险 进行 合规 检查 和 风险控 制评 估。 并出具 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 b.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和督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 . 公司设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制度和 政策, 对公司 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 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 合规 与风 险控 制 部 ,直 接对 总经 理负 责 ,同时 协助 督察 长开展 工作。 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9 工作程 序进 行独 立的 再 监督工 作, 对公 司经 营 的法律 法规 风险 进行管 理和监 察, 与公 司各 部 门保持 相对 独立 的关 系 。同时 ,负 责根 据公司 各类业 务的 特点 和需 求 ,制定 各个 风险 领域 ( 投资、 运作 、信 用等) 的风险 管理 和绩 效评 估 方法, 并监 督其 执行 ; 定期向 管理 层提 交风险 评估报告。 2)为 最大 限度 地实 现 风险管 理的 目标 ,公 司 以上述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为 依托,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 .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 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 b.第二层面为总经理、 督察长、风险控制办公会 及合规与风险控制部 ; c .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 立 了 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 识别、 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 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 司 针 对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事 前 风 险 、 事 中 风 险 和 事 后 风 险 建 立 了 一 整 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 资 前 的 风 险 控 制 主 要 是 通 过 严 谨 、 细 致 的 研 究 工 作 , 定 性 与 定 量 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 研究员通过 资金市场分析, 结合宏观经济分析, 预 测利率走势, 确定组合久期 。 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 如: 风险 指标体系 (包括 久期、 凸性、 组合 VaR 等) 、 流动性指标体系等, 挑选价 值相对被低估的 债券,运用数量化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通 过 两 个 手 段 来 实 现 , 一 是 在 交 易 系 统 中 设 置 风 险 控制条目, 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 指令将不 能被执行, 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 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 况报告, 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 个券仓位、 集中度、 流动性多方面的状 况。 事 后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业 绩 评 价 和 业 绩 归 因 , 主 要 是 把 业 绩 逐 层 分 解 为 资产策略配置效应、 组合配置效应和个券选择效应 , 同时为优化投资策略 提供参考。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20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经营 目标, 公 司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 1) 使公司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 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 声誉; 4)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 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 查错防弊,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 行; 6) 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 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 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内部 控制的 检查 、评 价部门 独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执行 部门 ,公司 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21 1) 环境控制: 指与内部 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 务、 员工的影响力, 环 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公司致力于从治理 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 业务控制: 包括投资 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 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 、 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 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 .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 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和 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 括: 公司的 研究 工作 应保 持 独立、 客观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作 以及 公司业 务的全 局发 展提 供全 方 位的支 持; 建立 科学 的 研究工 作管 理流 程和投 资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建 立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告 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主要包括: 严格遵 守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规定 及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实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 ,重 要投 资 要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 和 风险分 析支 持, 并保留 决策记 录; 建立 投资 风 险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建 立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体 系; 督察 长和 合 规与风 险控 制部 对投 资 决策和 投资 执行 的过程 进行合 规性 监督 检查 ; 相关业 务人 员应 遵循 良 好的职 业道 德规 范,严 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主要包括: 实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 资决策 和交 易执 行实 行 严格 的 人员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建立 交易 执行 的 权限控 制体 系和 交易 操 作规则 ;建 立完 善的交 易监测 、预 警和 反馈 系 统;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 对待;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 记录制 度, 及时 核对并 存档保 管每 日投 资组 合 列表等 文件 ;制 定相 应 的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规 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 披露控 制: 公 司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完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22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按 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公 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 息 技术 系 统控 制: 公 司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 性、 可操作性原则, 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 件及软件的设计、 开发均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 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 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 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 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 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 系统控 制: 公 司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企业财 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 律 、 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 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 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采 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建立凭证制度, 确保 正确记载经济业务, 明确 经济责任;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建 立复核制度; 采取合理的计价 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 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 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 察 稽核 控 制: 公司 设 立督 察 长, 督察 长直 接 对董 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 会 聘任,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设立 合规与风险控制部, 对公司经营 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 合规与风险控制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23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 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 对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 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24 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55 只。自 2003 年 以来, 本行连 续十 一年获 得香 港《亚 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 香港《 财资》 、美 国《环 球金融 》 、内 地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 管人的 职责 的内 容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25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年八次 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 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26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的 各项 经营 管 理活 动 都必 须有 相应 的 规范 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经 营活 动必 须 在发 生 时能 准确 及时 地 记录 ;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 原则 。 各项 业 务经 营活 动必 须 防范 风 险, 审慎 经营 , 保证 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 原则 。 内控 制 度应 根据 国家 政 策、 法 律及 经营 管理 的 需要 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 原则 。 设立 专 门履 行托 管人 职 责的 管 理部 门; 直接 操 作人 员和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27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 隔离 制 度。 资 产托 管业 务与 传 统业 务 实行 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 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 部 门 高级 管 理层 作 为工 行托 管业 务 政策 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 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 过制 定计 划 、编 制 预算 等方 法开 展 各种 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 产 托管 部通 过稽 核 监察 、 风险 评估 等方 式 加强 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 们 通过 业务 操作 区 相对 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 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 备与 响 应。 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 专门 的 灾难 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28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 内 部设 置 专职 稽核 监察 部 门,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 察 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 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 完善 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需 要从 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 全规 章 制度 。 资产 托管 部十 分 重视 内 控制 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 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 协议、 上述监 督内容 的 约定和 其他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29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直 销 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在深圳、 北京、 上海、 广州、 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 办理开户 、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30 联系人:刘倩云 (2)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大厦 8-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王惠如 (4)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黄怡珊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广场 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6) 个人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的 网上 直销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节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 金代 销机构 (排名 不分 先后) :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31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热线: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32 (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钱庚旺 电话:021-63586189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33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秦莉 电话:010-65546655-108 传真:010-65542373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34 (12)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om (1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贺坚 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96400 (江苏) 、40088-96400 (全国) 网址: www.njcb.com.cn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098、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6 至23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周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1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18)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91 传真:0379-65920155 客户服务电话: (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9)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36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2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022-58316666 客服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1)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烟台市芝罘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2)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358、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3)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话:96636 (省内) 、4000096636( 境内) 网址:www.whccb.com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37 (24)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2 层、5 层-9 层、16 层-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98(全国) 、96198 (北京) 网址:www.bjrcb.com (25)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郑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客户服务电话:967585 网址:www.zzbank.cn (26) 华侨永亨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乃骥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0 2888 网址:www.ocbc.com.cn (27)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28)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38 网址:www.jnbank.com.cn (2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 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c (30)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31)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32)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能 联系人:王卫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299(全国)或 96299 (广西专线)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33)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办公地址:中国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39 法定代表人:蔡国 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3-8888


网址:www.egbank.com.cn (34)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28-666 网址: www.cdrcb.com (35)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客服电话:96008 公司网址:www.zjrcbank.com (3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4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8)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3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4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41 网址:www.hysec.com (4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4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42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8621) 2216 9999 传真:(8621) 6215 178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6)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43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8) 南京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联系人:胥春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4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950 联系人:李金龙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0)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44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021-38784525 网址:www.xcsc.com (51)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5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pingan.com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45 (5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王伟力 客服服务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6)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田德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7)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崇 电话:0755-83516222 联系人:匡婷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www.cgws.com (5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9)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11、12、13、15、16 、18、 19、20 、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86-0755-82026809 传真:86-0755-82026590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63) 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吴颖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48 (64) 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65)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 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6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5、17、18 、24、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6 层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49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热线:95513 网址:www.lhzq.com (6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10、18、19、35 、 36、38、39-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69)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0) 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9426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50 联系人:张建平 客户服务热线: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7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4)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 厦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51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7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76) 国融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原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张利军、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7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52 (7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原广发华福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 、400-88-96326 (全国) 网址:www.hfzq.com.cn (79) 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80) 大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联系人:汪晖 电话:0411-39673301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1)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53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8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83)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武斌 联系电话:0755-83718808 传真:0755-83711597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8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座 22-25 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座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8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54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电话:010-66555202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86)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8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8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89)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55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0)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9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zq.com (9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第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99918 (全国) ; 021-32109999 (上海) ; 029-68918888 (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93)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热线:95318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56 网址:www.hazq.com (9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客户服务热线: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95)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9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9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人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9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57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9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0)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8086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 -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0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58 (102) 深圳众禄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0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5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06)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 中心主楼 407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07 室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0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08)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0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60 (110)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11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112)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 3 层 3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19 9869 网址: www.tdyhfund.com (113)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客户服务电话:010-68998820 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010-68998820-8306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61 网址:www.bzfunds.com (11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址:fund.bundtrade.com (11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16)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联系电话:0571-883377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11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62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联系电话:010-8509757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20)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cn (12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63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021-63333319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2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林松


联系人: 袁艳艳


客服电话:400-698-0777


公司网站:www.dkhs.com (12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51jijinhui.com (12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12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64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12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 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王卫东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陈周 联系电话:010 -65890699


经办律师:黄伟民、 陈周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65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余志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 、吴迪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5 月27 日生效。 为了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提 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 , 本基金于 2009 年 9 月 1 日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分级后本 基金 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B 级基金份额。 其中 在投资者申购 时收取 申购 费用的, 称为A 级基金份额 , 其基金代码为 320008,基金简称为 “诺安增利 债券A” ; 不收取 申购费用 ,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B 级基金份额 ,其基金代码为 320009,基金简称为“诺安增利债券 B” 。 除费率 和信 息披露 外,A 级、B 级 两类基 金份 额享受 同样 的权利 和义 务。A 级、B 级基金份额共同受《基金合同》的约束,享有相 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 凡 《基金合同 》 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基金或基金份额等事项的提及, 除明确说明 的,包括A 级、B 级两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分级 公告-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诺安 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的公告 》-已于 2009 年 8 月 28 日在 《中国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66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进 行 ,具 体信 息详 见本招 募说明 书第 五部 分“相 关服务 机构 ” 。 投资者 也可 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 为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 :30—下午 3:00。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5 月 27 日生效, 于2009 年6 月25 日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 3、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但 此 项 调 整 不 应 对 投 资 者 利 益 造 成 实 质 影 响 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投 资者应 当在 开放 日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投资 者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的相应价格。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限制 1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机构 、网 上交易 系统 ( 网 上交易 系统 目 前仅 对个 人投资 者开 通) 申购本基金, 每个基金账户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 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此最 低申购金额限 制。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67 3 、各 代销机 构对 上述 最低申 购限额 、交 易级 差、最 低赎回 份额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的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日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申请 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 二) 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 请,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 投资者应主动查询申 请的确认结果。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款项 支付 的方式 与时 间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赎回款项将在 T +2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 通 过各基金代销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费用 ( 一) 申购费 用 A 级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68 B 级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率如下: 具体项目 申购金额 费率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申购费 (金额M) M<50 万 0.8% 0 50 万≤M<250 万 0.5% 25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 二) 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 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 其余部分可用于 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A 级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 , B 级 基金份额 不 收取 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具体项目 申购金额 费率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赎回费 (持有年限Y) 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六、 申 购和 赎回金 额的 数额和 价格 ( 一) 申购份 额及 余额、 赎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 、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 的费用 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 二) 申购份 额 A 级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级基金份额净值 B 级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其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69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B 级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级基金 份额, 则对应费率为 0.8 % , 若当日的 A 级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0 / (1+0.8 %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 = 100,000 –99,206.35 =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200 =82671.96 份 例二: 某投资者 通过销售机构网点 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级基金 份额, 收取固定的申购费 1000 元, 若当日的 A 级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00 / 1=5,000,000 元 申购费用 = 1,000 元 申购份额 = (5,000,000-1,000)/1.2000 =4,165,833.33 份 例三:某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级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为 0 % ,若当日的 B 级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 /1.200 =83,333.33 份 ( 三) 赎回金 额 A 级 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 赎回 当日 A 级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 B 级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 B 级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刚满 1 年赎回 10 万份, 其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 A 级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70 赎回总额=1.2000×100,000= 120,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0×0.05 % = 60 元 赎回金额=120,000 –60 =119,940 元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金 B 级份 额 10 万份,赎回费率 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B 级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2000×100,000= 120,000 元 ( 四) 基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公式 本基金的 A 级基金份额 和 B 级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三位,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 拒 绝或 暂停接 受申 购的情 况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计 算;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况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71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场 所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 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3)款 的情 形时, 对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在至少一 家指定的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72 (2)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 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73 十 一、 基金的 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 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 可 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不需 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1)、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A 级基金份 额代码:320002,B 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19) 、诺安 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3) 、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4)、 诺安价 值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320005) 、诺 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06 ) 、 诺安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7 ) 、 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10) 、 诺安中小盘精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11 ) 、 诺 安主 题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代 码:320012 ) 、诺 安上 证新兴 产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代码: 320014 )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15) 、 诺安多 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代 码 :320016) 、 诺安 新动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18) 、 诺安 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代码:320020)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21 ) 、 诺安研 究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320022) 、诺 安鸿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0066 ) 之间的转换业务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A 级基金份额代码:000559,E 级基金份额代码:000560) 、诺安优势行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538 ;C 类基金代码 :002053)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0714 ; C 类基 金代码:002052) 、 诺 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0971) 、 诺安 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A 级基金份额代码:000771 ) 、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208)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代码: 001351 ) 、 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1411;C 类基金代码:002051) 、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001528 ) 、 诺 安 利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002137 ) 、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2145) 、 诺安益鑫保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74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2292) 、诺安 安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代码:002291 )之间的转换业务;其中,本基金的 A 级基 金份额与 B 级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直接进行转换。 (一)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 其中赎回费 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 金持有人承担。 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将收取申 购费补差,即“ 申购费 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 的 适用申购费率- 转出基 金的适用申 购 费 率 ”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等 于 或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不收取 申购费补差。 (二)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 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 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 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例结 转的账 户当 前累 计未付 收益( 仅限 转出 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 金) 。具体 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 增利债券A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 代销机构购买了5 万份诺安 优化收益债券, 至T 日其 持有 期 未满31 个自然日,希望 在T 日全部转换为诺 增利债券A。 T 日,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的净值为1.1000, 赎回费率为0.50%, 适用申购费 率为 0;诺安增利债券 A 的净值为 1.2000 ,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0.80%。则计算如下: 0.8%>0,收取申购费补差 ,申购费补差费率 =0.80%-0=0.80% 根据公式: 转入诺安增利债券A 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 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 ×T 日 诺安 优 化收益 债券 的净 值 ×(1-诺安 优 化收 益债券 的赎回 费率 ) ÷ (1+ 申 购费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75 补差费率) ÷ T 日诺安 增利债券A 的净值=50000 ×1.1000× (1-0.50%) ÷ (1 +0.8%)÷1.2000=45242.23 份 例2:诺安增利债券 A 5 万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 代销机构购买了5 万份诺安 增利债券A, 至T 日其 持有期 未 满一年,希望在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T 日,诺安增利债券 A 的净值为 1.2000,赎回费率为 0.10%,T 日 该代销机 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0.80%。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 0, 低于 0.80%, 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即 申购费补差费率为0) ;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 1.0000。 根据公式: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 =转出诺安增利债券A 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 增利 债券A 的净值× (1- 诺安增利债券A 的赎回费率) ÷ (1+申购费补差费率) ÷ T 日诺安货币的净值 =50000×1.20× (1-0.10% ) ÷ (1+0) ÷1=59940.00 份 (三) 、基 金转换 只能 在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换的 两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销 售人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的基金 。 基金管理 人 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转换费率的设定等做出调整, 但最 迟应在调整生效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 二、 转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十 三、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扣款的金额及业务规则遵 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具体内容投资者可查阅相关销售机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 十 四、 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76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中, “继 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司法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五、 基金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 六、 其他 1、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 即 本 基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77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 影响投 资者 实质 利益的 前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告。 第 八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在 核 心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上 进 行 增 强 型 配 置 , 力 图 在 获 得 稳 定 收 益的同时增加长期资本增值的能力, 使基金资产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得到最大化 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可分为两类, 核心类资产和增强类资产。 其中, 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核心类资产, 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短 期融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央行票据、 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而 增强 类资产 主要为 股票 (包 括新股 申购) 、权 证等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 债券 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非债 券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合 计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本基 金所 持 有现金 和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 资理 念 本 基 金 追 求 在 风 险 可 控 条 件 下 的 投 资 回 报 。 核 心 资 产 为 较 低 风 险 高 流 动 性 的固定收益类证券; 在核心资产之上, 本基金会适当配置与核心资产相关性较小,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78 并且可 以带来 超额 收益 的增强 类资产 。通 过“ 核心- 增强” 的资 产配 置模式 ,建 立一个可产生有竞争力业绩回报的低风险端的投资组合。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 投 资 策 略 分 为 核 心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和 增 强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两 大 部 分。 1、 核心 类资产 配置 策略


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债、央行票据、 回购、 资产支持 证券等较低风险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资产为本基金的核心资产, 此部分 资产力图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获取市场平均收益, 而非追逐承受风险溢价下 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由总体资产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 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具体个券选 择策略、 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可转债投资策 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七部分组成。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资金市场工具供求关系、资金市场发展状况、 情景分析、申购/ 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 金流动变化等因素的综 合分析,决 定债券类资产、银行同业存款等工具的配置比例。 在进行债券类、 银行同业存款等资产的总体策略配置时, 本基金将定期通过 对以上宏观、 微观因素的综合分析, 决定债券、 银行存款等工具的配置比例; 并 动态跟踪影响资产策略配置的各种因素的变化, 并定期对资产策略配置比例进行 调整。 (2)类属资产配 置策略 资产组合配置是本基金投资策略中最为关键的环节, 将决定基金风险收益的 基本特征。 本基金投资的核心债券类资产细分为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央行 票据、 回购、 银行存款 等资产, 银行存款则主要包括银行 同业存款。 目前我国债券现券、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已经形成了全国性统一的银 行间及交易所市场, 无论在市场规模、 收益性还是从安全性上都已比较成熟, 完 全可以满足基金运作的需要。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79 1)流动性的保证和实现 本基金将对基金流动性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 包括: 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分 析、 季节性因素分析、 客户大额赎回 管理等, 以确定大致的流动性需求, 从而确 定资产配置中银行同业存款的比例,即以银行同业存款提供绝大部分流动性需 求。 2)组合收益的实现 在保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国债、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 企 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 央行票据、 回购、 银 行存款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 的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各类债券资产在期限结构上的配置是我们所选择的收益率曲线策略在资产 配置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其做法是,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 的非平行移动选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梯型组合。 (4)具体个券选择策 略 本基金对债券现券和央行票据基本采取买入持有策略; 现金资产以银行同业 存款的方式持有,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投资于其他经过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工具,如商业票据等。 涉及到具体个券的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信用风险分析和技术分析对 具体个券优化选择,从而实现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收益。 (5)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债券回购主要的投资策略是在对各回购品种及其收益率精确计算的基础上, 结合短期利率走势预期, 合理搭配回购品种的期限结构, 既充分获取回购品种的 最大收益又及时捕捉利率变动带来的获利机会 。 在债券回购的投资中, 我们将考虑债券回购的每日交易, 选择当日报价最优 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按照对收益率曲线的走势判断, 调配债券回购的品种, 把握 资金进入回购市场的时机。 在短期债券回购中由于存在周末效益, 每一回购品种具体的资金占用时间不 同, 这导致各期限的回购利率有很大差别。 我们将充分把握债券回购利率具有时 间波动性的特定,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放大投资收益。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80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回购债券的信用等级的变化等因素 会造成短期内 回购市 场失衡; 新股、 新债发 行以及周末 效应等因素会使 债券回购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 时的失衡 ,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 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 研究其中的规律, 据此调整 回购品种的组合配置, 改进操作方法, 积极利用市场 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6)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把握可转 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可转债债性方面的价值分析可以从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到期收益率入手。 底价溢价率越高, 债券特性越弱; 底价溢价率越低, 则债券特性越强 。 可转债的 到期收益越高, 可转债的债性越强; 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低, 可转债的股性越 强。 在实际投资中, 可 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小于 10 %或到期收益率大于 2%的可转 债可视为债性较强。 可转债股性方面的价值分析可以从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 Delta 系 数入手。 平价溢价率越高, 股 性特征越弱; 溢 价率越低, 则股性特征越弱。 可转 债的 Delta 系数越接近 1,股性越强;Delta 系 数越远离 1,股性越弱。在实际投 资中,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于 5 或 Delta 值 大于 0.6 可视为股性较强。 本基金还将以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因素作为分析视角, 全方位考察该债券股 性、 债性、 摊薄率、 流 动性等因素, 并结合该可转债基础股票的基本面分析,最 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 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 力争 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2、 增强 类资产 配置 策略 股票( 包括 新股申 购) 、权证 等非 固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为 本基金 的增 强类资 产, 此部分资产在承担合理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基准的最大化增值。 增强 类资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81 产配置策略由股票投资策略和权证投资策略组成。 (1)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精选个股, 审慎投资, 从 而提高整个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具备良好成长性和价值性的股票, 并择机参与 新股的一级市场申购: 本基金在进行股票投资时, 将会根据宏观经济状况、 市场 流动性变化、 估值水平以及政策面因素等进行投资时机的判断, 并根据 EPS、主 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资产负债率等经营指标和 PE 、PB 、DCF 等估 值指标, 以及 行业地位、 行业景气度、 管理层团队等定性因素, 重点投资于具备良好流动 性以 及可投资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会根据新股申购规则变化以及市场时机变动, 择机 参与新股的一级市场申购。 (2)权证投资策略 在权证投资方面, 本基金主要 运用价值发现和 价差策略。 作为辅助性投资工 具, 本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 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公司将在今后发布的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 、投 资决策 (一)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82 资的前提; 2、 宏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 观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 市场走 势。 这是 本基 金投 资决策的基础; 3、 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 4、 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5、 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6、 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以及综合价值的评估;


(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支持: 研究人员、 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机 构的研究报告,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投资策略报告 等决策支持。 2、投资原则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报告, 决定基金投 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研究支持: 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为基金经理提供各 类分析报告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制定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 根据研究 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风险控制与评估: 风险控制办公会定期召开会议, 听取投资管理部、 基金 经理、 风险控制 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 见。 6、组合的调整: 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 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八、 投 资限制 (一)投资禁止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83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 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84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的 , 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十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一)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58,129,557.54 12.58 其中: 股票


158,129,557.54 12.5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985,505,562.30 78.41 其中: 债券


985,505,562.30 78.4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0,000,195.00 3.98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85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9,189,637.01 3.12 8 其他资 产


24,085,675.30 1.92 9 合计





1,256,910,627.15





100.00 (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3,753,350.56 10.68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44,376,206.98 4.1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8,129,557.54 14.85 ( 三) 报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065 海兰信 1,835,595 57,472,479.45 5.40 2 002253 川大智 胜 612,080 33,878,628.00 3.18 3 300220 金运激 光 633,035 22,301,823.05 2.09 4 300282 汇冠股 份 562,679 19,299,889.70 1.81 5 300348 长亮科 技 178,591 10,497,578.98 0.99 6 002080 中材科 技 500,000 9,510,000.00 0.89 7 002339 积成电 子 278,900 5,048,090.00 0.47 8 300205 天喻信 息 8,082 121,068.36 0.01 ( 四) 报告期 末按 券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86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22,010,541.60 11.4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4,425,000.00 13.5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4,425,000.00 13.56 4 企业债 券 59,751,962.20 5.6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1,171,000.00 28.29 6 中期票 据 339,941,000.00 31.93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8,206,058.50 1.7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85,505,562.30 92.56 ( 五) 报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218 15 国开 18 500,000 51,895,000.00 4.87 2 101560047 15 牧 工商MTN001 500,000 51,115,000.00 4.80 3 041553053 15 广新 CO002 500,000 50,275,000.00 4.72 4 011699430 16 苏 交通SCP005 500,000 49,945,000.00 4.69 5 160405 16 农发 05 500,000 49,870,000.00 4.68 ( 六)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 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期货。 2 、本 基金投 资国债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 国债期货。 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87 ( 十)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本 基金 本报告 期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除金 运激光 和中 材科技 外,本 报告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的 情形, 也没有 出现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015 年 11 月 5 日,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 梁伟于 2015 年11 月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证监会” ) 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证监会认定梁伟超比例减持未及时 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公司股份。梁伟在 3 月 17 日的减持交 易过程中, 与其一 致行动 人合 并减 持公司 股份达 到总 股本 的 5%时 ,没有 在履 行 报告和 披露 义务前停止卖出公司股份。梁伟完成 3 月 17 日减持交易后,与其一致行动人合 并减持公司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 8.83%。 证监会责令梁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 以1320 万元罚款。 截至本报告期末, 金运激光 (300220) 为本基金前十大重仓股。 从投资角度 来看 ,据我们了解由于 2015 年上半年大小 非集中减持情况多,其群体性行为在 中国7 月股灾期间被证监会大都追认为是违规减持, 并对几十家公司都出局了类 似的处罚意见。 我们认为, 金运激光公司所受处罚并非个案, 而是证监会股灾后 出台众多维稳措施中诸多案例中之一, 属于被追认的政策性违规, 且除此违规之 外, 该公司并没有其他违规之处。 对公司的影响是迫使该公司取消了定增, 而转 向了其他重组。金运激光公司目前已经停牌,且已经收到了证监会处罚决议书, 对其市场的负面影响已经消除。 因此本基金才继续持有金运激光。 本基金对该股 票的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制度。 (2)2015 年 5 月 12 日,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中材科技风 电叶片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中 材叶 片” )收到 了北京 市延 庆县 环境保 护局 《行政 处罚事 先告 知书 》,主 要是因 为涂 装车 间叶片 打磨切 割高 负压 真空除 尘设 备管路终端损坏,导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造成污染物直排。





截至本报告期末, 中材科技 (002080) 为本基金前十大重仓股。 从投资的角 度看, 我们认为该公司估值较低; 而且根据公司公告, 中材叶片已经完成相关设 备的改造、 维修工作。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不影响公司的长期竞争力。 因此本基 金才继续 持有中材科技。本基金对该股票的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88 2、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中, 没有投 资于 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2,507.1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000,000.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041,225.79 5 应收申 购款 971,942.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085,675.3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8009 歌尔转 债 7,262,323.20 0.68 2 132001 14 宝钢 EB 3,083,581.60 0.29 3 113008 电气转 债 1,188,200.00 0.11 4 110031 航信转 债 856,944.00 0.08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220 金运激 光 22,301,823.05 2.09 重大资 产重 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 报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比较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89 ( 一) 诺安 增利债 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5.27 ~2009.12.31 1.50% 0.22% -0.22% 0.05% 1.72% 0.17% 2010.1.1 ~2010.12.31 6.25% 0.27% 2.00% 0.07% 4.25% 0.20% 2011.1.1 ~2011.12.31 -1.79% 0.12% 3.79% 0.06% -5.58% 0.06% 2012.1.1 ~2012.12.31 3.74% 0.13% 4.03% 0.04% -0.29% 0.09% 2013.1.1 ~2013.12.31 2.31% 0.24% 1.78% 0.05% 0.53% 0.19% 2014.1.1~2014.12.31 25.54% 0.39% 9.41% 0.16% 16.13% 0.23% 2015.1.1 ~2015.12.31 17.93% 1.08% 6.08% 0.07% 11.85% 1.01% 2016.1.1 ~2016.3.31 -2.17% 0.47% 1.16% 0.05% -3.33% 0.42% 2009.5.27 ~2016.3.31 62.80% 0.48% 31.32% 0.08% 31.48% 0.40% ( 二) 诺安 增利债 券 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9.1 ~2009.12.31 1.30% 0.22% 0.23% 0.05% 1.07% 0.17% 2010.1.1 ~2010.12.31 5.76% 0.27% 2.00% 0.07% 3.76% 0.20% 2011.1.1 ~2011.12.31 -2.37% 0.11% 3.79% 0.06% -6.16% 0.05% 2012.1.1 ~2012.12.31 3.20% 0.12% 4.03% 0.04% -0.83% 0.08% 2013.1.1 ~2013.12.31 1.69% 0.24% 1.78% 0.05% -0.09% 0.19% 2014.1.1~2014.12.31 24.86% 0.39% 9.41% 0.16% 15.45% 0.23% 2015.1.1 ~2015.12.31 17.38% 1.08% 6.08% 0.07% 11.30% 1.01% 2016.1.1 ~2016.3.31 -2.33% 0.47% 1.16% 0.05% -3.49% 0.42% 2009.9.1 ~2016.3.31 57.14% 0.48% 31.95% 0.08% 25.19% 0.40% 注: 自2015 年10 月 12 日 起,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由原 来的 “ 中信 标普 全 债指数 ” 变更为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 一) 诺安 增利债 券 A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90 ( 二) 、 诺安 增利债 券 B 注: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6 个月,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配 置比 例符 合合 同约 定。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91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92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第十一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 章以书 面形 式加 密传真 至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93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 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94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95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 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96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 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资 有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97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利润。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为十 二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 并且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应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 基金注册登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98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与 基金运 作有 关的费 用 ( 一)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B 级基金份 额 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99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 B 级基金份 额 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 0.45 % ÷ 当年天数 H 为B 级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B 级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 B 级基金份额的销 售与基金 持有人服务。


4、其他费用


上述(一)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00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 、与 基金销 售有 关的费 用 1 、申购费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B 级基金份额无 申购费,具体 如下表所示:


具体项目 申购金额 费率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申购费 (金额M) M<50 万 0.8% 0 50 万≤M<250 万 0.5% 25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级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 购金额 / 申购当日 B 级基金份 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A 级基金 份额, 则对应费率为 0.8 %,若 当日的 A 级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0 / (1+0.8 % )=99,206.35 元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01 申购费用 = 100,000 –99,206.35 =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200 =82671.96 份 例二: 某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 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 A 级基金, 收取固定 的申购费 1000 元, 若 当日的 A 级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00 / 1=5,000,000 元 申购费用 = 1,000 元 申购份额 = (5,000,000-1,000)/1.2000 =4,165,833.33 份 例三: 某投资者 通过销售机构网点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级份额 , 申购 费率为 0 % , 若当日的 B 级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 /1.200 =83333,33 份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 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 A 级基金 份额 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 ,B 级基 金份额 无赎回费,具体 如下表所示: 具体项目 申购金额 费率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赎回费 (持有年限Y) 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的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T 日 A 级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 的 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 T 日 B 级基金份额净 值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 A 级基金份额刚满 1 年赎回 10 万份, 其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 A 级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 ,则其可得到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02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2000×100,000= 120,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0×0.05 % = 60 元 赎回金额=120,000 –60 =119,940 元 例六: 某投资者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金 B 级基金 份额 10 万份, 赎回费率 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B 级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2000×100,000= 120,000 元 3 、转换费 (1 )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 其中赎回费 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将收取申 购费补差,即“ 申购费 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 的 适用申购费率- 转出基 金的适用申 购 费 率 ”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等 于 或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不收取 申购费补差。 (2)、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 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 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 基金份额按 比例结 转的账 户当 前累 计未付 收益( 仅限 转出 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 金) 。具体 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投 资者通 过网 上交 易方式 办理基 金申 购或 转换, 适用网 上交 易费 率,详 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的具体规定。 5、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和收 费方 式 。 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03 2 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调整后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三 、基 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04 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05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06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07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08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09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 示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风 险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但 略 高 于 货 币 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自身的 特点, 整个基金的风险处于较低的水平。 但本基金 仍面临着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 政策风险、 再投 资风险、 操作风险、 法 律风险等各 种风险。 一、 投 资风 险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利率与债券价格的负相关关系, 具体为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债券的价格会下跌, 这 样, 如果利率水平急剧上升, 债券投资者要承担一定的资 本损失。 因此利率上升是债券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到期期限、 票面利率、 嵌入 期权的存在都是决定利率风险大小的因素。 (二)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即 当利率下降时,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 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等级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而导致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某些流动性 不 佳 的 证 券 使 投 资 者 在 买 卖 证 券 时 较 难 获 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 资金市场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 但 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也会出现部分品种交投不 活跃、 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 可能会导致基金净值出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10 现波动。 (五)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反映了由于物价水平的上升导致固定收益证券的实际收益率 低于名义收益率的情况, 甚至在极端情况下, 实际收益率为负 (通货膨胀率高于 名义收益率) 。 (六)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中央政府的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的变动导致资金市场波 动所 引发的风险。 (七)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中股票价格波动风险主要指本基金在股票二级市场上购买的股票存 在价格波动的风险,此风险主要由股票市场风险和个股非系统性风险组成。 二、 操 作风 险 (一)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因交易执行流程不畅、 指令传输错误、 交易策略和交易方法选 择错误、主观疏漏差错、系统故障、交易记录错误等带来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二)清算风险 指基金由于清算交收、 会计核算等业务出现差错, 从而给投资人、 基金或基 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估值风险 估值风险是指由于估值方法、 技术使用不当或市场公允价格不 能反映投资品 种的真实价值,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完全或准确反映基金资产的变现价值, 从 而使基金持有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的风险。 三、 法 律风 险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合法、合规性风险 (二)信息披露风险 (三)合同风险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11 第十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围或 策 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应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1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13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14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 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 业务规 则》 , 决定和 调整 除调 高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如认为 基金代 销机 构违 反《基 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15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16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17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18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19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3)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20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 议召 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21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 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22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利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2、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23 (2)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并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五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 定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2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对 于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25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号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26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目标 或 投 资 范 围 ( 法 律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应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28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29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第十九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30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 行大厦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陈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31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可分为两类, 核心类资产和增强类资产。 其中, 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核心类资产, 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短 期融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央行票据、 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类 金 融工具 ;而 增强 类资产 主要为 股票 (包 括新股 申购) 、权 证等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债券 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非债 券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合 计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本基 金所 持 有现金 和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32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本 基金 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d、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g、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本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一只 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流通 受限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 一只 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33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的 , 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34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35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 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36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规 、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37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请 求 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38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39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40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41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42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43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 从配 股除 权日起 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偿。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44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 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45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 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46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修改 和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47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 公 开信 息披露 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对 账服 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 查 询服 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 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 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 账户唯一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 户服务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 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 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 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48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 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 如果 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 调整。 四、 基 金投 资的服 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 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以及中国工商银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北 京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 中国 光 大 银 行 、 温 州 银 行 、 南 京 银 行 、 杭 州 银 行 、 江 苏 银 行 、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 洛 阳 银 行 、 齐 商 银 行 、 渤 海 银 行 、 烟 台 银 行 、 哈 尔 滨 银 行 、 郑 州 银 行 、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 苏 州 银 行 、 桂 林 银 行 、 恒 丰 银 行 、 江 苏 紫 金 农商行 、 中国 银 河 证 券 、 东 北 证 券 、 中泰 证 券 、 华 宝 证 券 、 国 融 证 券 、 华龙 证券、 国 信 证 券 、 华 福 证 券 、 华 融 证 券 、 江 海 证 券 、 方 正 证 券 、 申 万 宏 源证 券、 中原证券、 华泰联合证券、 国海证券、 信达证券、 华泰证券、 长江证券 、 光大证券、 中信证券 、 第一创业证券、 爱建证券、 长城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南京证券、 天相投资、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中信证券( 山东)、 渤 海 证 券 、 国 盛 证 券 、 首 创 证 券 、 大 同 证 券 、 平 安 证 券 、 深 圳 新 兰 德 、 长 量 基 金 、 天 天 基 金 、 增 财 基 金 、 数 米 基 金 、 众 禄 基 金 、 好 买 基 金 、 和 讯 信 息 、 同 花 顺 基 金 、 腾 元 基 金 、 展 恒 基 金 、 一 路 财 富 、 钱 景 财 富 、 晟 视 天 下 、 宜 信 普泽、 中经北证、 汇付金融 、 利得基金、 浙江金观城、 诺亚正行、 嘉实财富 、 泰 诚 财 富 、 凯 石 财 富 、 厦门 鑫 鼎 盛 、 汇 成 基 金 、 盈 米 财 富 、 联 泰 资 产 、 中证 金牛等 代 销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具 体 开 放 时 间 和 规 则 请 咨 询 各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 也 可 以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人客 户 服 务 电 话 进 行 咨 询 、 或 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相关 相关公告。 五、 投 诉管 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 投诉, 营销服务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4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编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停牌股票海兰信估值调整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11 月 28 日 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加长量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12 月 1 日 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12 月 2 日 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凯 石财富基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12 月 10 日 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泰 诚 财 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 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12 月 14 日 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加利得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12 月 16 日 7 诺安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停牌股票金运激光估值调整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12 月 16 日 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高 级 管 理人员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5 年 12 月 19 日 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江 苏 紫 金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的 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12 月 28 日 1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银 行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12 月 30 日 1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苏 州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12 月 30 日 1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2016 倾心回馈” 基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2015 年 12 月 30 日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50 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1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机 制对旗下公募基金业务规则影响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国 信 证 券 开 展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在指数熔断期间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 年 1 月 4 日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5 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及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 年 1 月 5 日 1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场 内 基 金 在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1 月 6 日 1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金 观 诚 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1 月 6 日 1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在指数熔断期间调整开放时间的 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 年 1 月 7 日 20 诺 安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2015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 年 1 月 11 日 21 诺 安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2 期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1 月 11 日 2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加平安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1 月 20 日 23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2016 年1 月 21 日 2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加渤海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1 月 22 日 2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停牌股票中材科技估值调整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1 月 27 日 2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2 月 20 日 2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在平安证券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2 月 25 日 2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加恒丰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2 月 29 日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51 2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在中国民生银行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3 月 21 日 30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 年 3 月 30 日 31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 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2016 年 3 月 30 日 3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在大同证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4 月 1 日 3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4 月 1 日 3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加浦发银行关于 “财智组合” 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4 月 7 日 3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4 月 12 日 36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2016 年4 月 20 日 3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4 月 28 日 3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停牌股票汇冠股份估值调整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5 月 4 日 3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机构并开展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5 月 10 日 40 诺安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5 月 10 日 4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通 过 钱 景 财 富 定 投 申 购 起 点 金 额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5 月 10 日 4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民 生 银 行 直 销 银 行 基 金 通 系 统 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5 月 16 日 4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证 金 《证券时报》 、 2016 年 5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152 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 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月 24 日 4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在首创证券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5 月 27 日 第二十二 部分


招募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 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 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