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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盈稳保本混合(002959)

汇添富盈稳保本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 盈稳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基 金 管 理人 :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3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5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6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0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8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4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保本 ............................................................................................................. 4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保本 保障机 制 ............................................................................................. 5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7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7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83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5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7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8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95 第二十 二部 分


违约 责任 ............................................................................................................. 97 第二十 三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98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98 第二十 五部 分


其他 事项 ............................................................................................................. 99 第二十 六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9 附件: 汇添 富盈 稳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 140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指导意 见》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汇添 富 盈稳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 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汇添富盈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汇添 富 盈稳 保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汇添富 盈稳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汇添富盈稳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汇 添富盈稳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 ,并经中国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证监会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颁发的 《关于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修改相关规 定的决定》 修改的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 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在本基 金合同中如无 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担保人, 指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 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本担保人 23、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5、 销售机构: 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保本周期: 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 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 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提前到期 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提前到期日止。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并确定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5、 触发收益率: 指本 基金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 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 在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 日达到 或超 过预设的 触发收 益率, 则基金管 理人将 在基金 份额累计 净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36、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其后各保 本周期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提前到期情形下, 指 满足提前到期 条件之后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非提前 到期 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如无特 别指明,本基金合同中 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7、 保本金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 产净值 38、 保本: 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的 差 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39、 保本赔付差额: 指根据基金合同,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的差额 40、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 为;第 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41、 保证: 指担保人为 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42、 保证合同: 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 约定由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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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的连带保证责任的合同。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汇 添富 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3、 到期操作: 指保本周期到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到期操作期间: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 由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45、 过渡期: 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 (不含该日) 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之 前的一段时间, 具体时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 则中确定 46、 过渡期申购: 指投 资人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7、 份额折算日: 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 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48、 基金份额折算 : 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 (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 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1、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5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 《业务规则》 : 指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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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58、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2、 元:指人民币元 63 、固定收益品种:指 债券(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债 券 、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可 交换 债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 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品种 64、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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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6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70、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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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 盈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来运作,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力争 在保本期内实现基金财产的稳健增值。 转型为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之后, 本基金的 投资目 标为,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 配置,充分挖掘各大类资产投资机会,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规模控制 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 规模的限制。 七、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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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保本周期及触发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 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 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本基金在各保本周期内可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 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 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 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 情形下的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并 进入到 期操作 期间。若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累计净值增长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触发收益率为 18%,此后各保本周期如设 置触发收益 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具体约定及披露。 十、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含第 20 个工作日, 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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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保本保障机制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 证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保证期间 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 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公告。 十二、保本周 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到期时, 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 ,并与 本基金 管理人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 汇添 富盈泰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同时 ,基金 的投资 目标、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募集期内 超过募集目标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得撤 销。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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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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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按 “后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登记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 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变 更为非 保本基 金, 则变 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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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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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财产的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6、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 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情 形的, 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 准。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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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 到期操作期间按暂停赎回 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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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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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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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文 设立日期:2005 年2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17,622,978 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28932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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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 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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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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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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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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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基 金管理 人或保 本义务人 未履行 其保本 清偿责任 ,或担 保人未 履行其 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时, 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 担保人追偿;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 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在 保本周 期到期 后依据 基金合同变更为 “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 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保本 周期到 期后依 据基金合 同变更 为“ 汇 添富盈 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在 保本周期 到期后 依据基 金合同 变更为 “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 汇添 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以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除外;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并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更换 下一保 本周期 的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或 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5 )保 本周期 内,因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出 现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 况,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转 型为非 保本基 金“ 汇添 富盈泰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并 由此变更 基金的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管理费 率、托管费率等;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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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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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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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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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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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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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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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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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期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 告的保本 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各保本周期内可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 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 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 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 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8% 。此后 各保本周期如设置触发收益率, 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具体约定及披 露。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间 的利息 收入之 和) ;其 后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金 额为过 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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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 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约定的基 金管理 人或保 本义务人将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而 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2、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之 后的保 本周期 而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继续持有转型为 “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 份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可 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之后 各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不低 于其保本金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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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7、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到期时, 在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 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到期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 汇添 富盈泰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同时 ,基金 的投资 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 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 第 5 个 工作日)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当期 保本周 期到期 前公告到 期操作 期间的 具体起止时 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 )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持有 的部分 或全部 基金份 额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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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已 开通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其 他开放 式基金份额; 3)在本 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的 情况下 ,将基金 份额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 4)在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的情况 下,继续 持有转 型后的 “ 汇添 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 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 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 )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选 择赎回基 金份额 的,对 于适用 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 在符 合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规定的前提下,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 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 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汇添富 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 的, 在符合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规定的前提下, 无须就此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4 )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本基 金接受 赎回和 转换转出 申请, 不接受 申购和 转换转入申请。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 出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为 了保障 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基 金管理 人可在 保本周 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 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 公告。 (6 )本 基金到 期操作 期间内( 除保本 周期到 期日)不 收取基 金管理 费和基 金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 )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对于 认购、 过渡期 申购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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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继续持有转型为 “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基金份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 )对 于适用 保本条 款的基金 份额, 而相应 基金份额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 对应的资 产净值 总额支 付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并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 同、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 人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 保本周期 之后的 各保本 周期届满 ,由当 期有效 的基金合 同、 《 保证合 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 过渡期 内申购 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称为“过 渡期申 购” 。 在过渡 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提 供的下一 保本周 期担保 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在过渡期内的单个开放日日终, 若当日申购金额与基金资产净值之和等于或 超过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 本额度的,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过渡期。 2)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 期申购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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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投资 人进行 过渡期 申购的, 其持有 相应基 金份额至 过渡期 最后一 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 期申购 费率在 届时的临 时公告 或更新 的基金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过 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 期申购 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 程序等事 宜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 )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到期操作 期间内 默认选 择转入下 一保 本 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2)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默认选择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基 金份额 和过渡 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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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本基 金进入 下一保 本周期后 ,仍使 用原基 金名称和 基金代 码办理 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 自本 基金进 入下一 保本周期 开始,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投资 组合管 理需要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到期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基 金管理 人将以 到期操作 期间结 束日的 基金份额 (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 汇添富盈泰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 的转入金额。 (2 )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则、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 汇添富 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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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 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由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保证期 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 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 有关信息如下: (1 ) 担保人名称: 北京 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在本部分简称为 “ 中 关村担保”) (2 ) 住所: 北京海淀 区中关村南大街 12 号天作国际中心 1 号楼 A 座 30 层 (3 )办公地址: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2 号天作国际中心 1 号楼 A 座 30 层 (4 )法定代表人: 段宏伟 (5 )成立日期:1999 年 12 月 (6 )组织形式: 有限公司 (7 )注册资本:17.03 亿 (8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债券担保、 诉讼 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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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担保,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有资金投资。 (9 )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 2014 年底在保项目 3492 项、 在保余额 237.41 亿元, 在保责任余额 129.63 亿元, 其中, 融资性担保余额 171.82 亿元, 融资在保责任余额 90.90 亿元。 截止 2015 年 3 季度末在保项目 4,346 项,在保余额 288.48 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在 保 2,859 项 187.69 亿元,融资性担保余额放大倍数 7.50 倍。 截止 2015 年 9 月底, 中关村担保的净资产为 25.04 亿元,截止 2015 年 11 月 20 日, 为保本基金提 供的保本总份额合计 19.72 亿, 2014 年底净资产 232,929.74 万元, 符合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或偿付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 资产的 10 倍。 (10 )公司基金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目前注册资本 17.03 亿 元,净资产超过 22 亿 元,具备年 220 亿以上 的担保能力。中关村担保是北京市 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政策性专业担保机构, 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 融政策的重要实施渠道。 扎根中关村示范区、 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十余年来, 公司坚持 “规范、 创新 、 信用、 人文” 方向 , 坚持可持续发展之路, 已成为国内 科技担保行业领军企业。 中关村担保与全部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建立合作关系, 并与信托、 证券 等机构密切协作,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截至 2014 年底,累计为企业提供 19,521 项, 总额 1,158.61 亿元的信用担保, 服务客户中 340 余家企业在国内外资 本市场成 功上市 (含新 三板挂牌 ) ,为 破解中 小微企业 融资难 、帮助 企业做强做 大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关村担保秉承 “培育公信品质、 创造信用财富” 理念, 依法审慎稳 健发展, 积极推进担保行业自律与持续稳定发展, 首批获得 5 年期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 许可证》 。公司 以担保 为核心, 下辖中 海典当 公司与瞪 羚基金 公司为 支撑,不断 强化自身集担保、贷款与投资为一体的综合服务能力。同时整合其他金融资源, 搭建 “政策化导向、 市场化运作” 的信用金融协同服务平台, 成为区域内企业债 权融资金融服务的重要载体。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其基本情况,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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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 的具体 内容详 见本基金 合同附 件: 《 汇添富 盈稳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 三、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的 保证费 用按前 一日 保本 份额所 对应的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1/ 当年日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的保本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 (2 ) 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保证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季季末, 按季 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季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 支付保证费,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合法发票。 (3 )保 证费用 计算期 间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至 担保人 解除保 证责任 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结束 后,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 其后各 保本周 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四、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将上述 情况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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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偿付能力的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 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 产等) ,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尽 快确定新的 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应在接 到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 上述通 知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上述情形。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 下列情 形时,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的 变更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1 )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 金合同 约定在原 有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 )保 本周期 内,因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歇 业、停业 、被吊 销企业 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 况,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 )保 本周期 内,因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发 生合并或 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的情 况下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 保障机制。 2、 除上述第 1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 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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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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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 或更换 的新任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必 须具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更换后 ,原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 人承担 的所有 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章第五条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中提到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更换后,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 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 4、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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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6、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担 保人保 证责任 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 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0、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11 、基金管理人违反其与担保人的其他约定或监管要求进行对外投资的; 12、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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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来运作,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力争 在保本期内实现基金财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股指 期 货 、 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严谨、 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 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利用组合保险技术, 动态调整 稳健资产与风险资 产的投资比例, 以确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 的保 值增值目的。 稳健资产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等品种。 风险资产主 要包括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品种。 1 、CPPI 策略及配置策 略 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 组合安全垫的大小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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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确定并动态调整 稳健 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通过对 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 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 间资产的稳定 增值。本基金对稳健 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 确定基金价值底线和安全垫。 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 值 (即最低保本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保本金 额为投资本金的 100% ) 和合理的折 现率,计 算当期 的最低 保本金额 现值( 即基金 价值底线 ) ,基 金资产 净值超过基 金价值底线的数额即为安全垫; 第二步, 确定风险资产和 稳健资产配置比例。 根据风险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 特性和我司相关模型确定当期风险乘数上限, 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判断和安全垫 厚度等因素设定当期风险乘数, 据此将放大后的安全垫投资于风险资产, 其余金 额则配置于 稳健资产; 第三步, 调整风险乘数及资产配置比例。 在保本周期内, 定期计算风险乘数 上限并对实际风险乘数(风险资产/ 安全垫)进行监控,一旦实际风险乘数超过 当期风险乘数上 限, 则重复前两个步骤的操作, 对风险乘数进而整体资产配置比 例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 本基金主要采用“ 自下而上 ” 的 策略, 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 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 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以获得当期的较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精选组合成份股的过程具体分为二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 企 业竞争 优势评估。 通过深入的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 发现在经营中具有一个或多个方面 的持续竞争优势 (如公司治理优势、 管理层优势、 生产优势、 市场优势、 技术优 势、政策 性优势 等) 、 管理出色 且财务 透明 稳 健的企业 ;第二 层次, 估值精选。 基于定性定量分析、 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采用内在价值、 相对价值、 收 购价值相结合的估值方法, 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股票进行投资及组合管 理。 3、债券投资策略 (1 )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研究 和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和 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 结合对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的研判 , 从而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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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预测 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在此基础上, 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综合分析, 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 “自上而下” 的研究方法, 综合研究主要经济 变量 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场景模拟,进而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 本基金 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与结构, 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 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 拟。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的 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 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 与概率, 即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方向, 陡峭化的程度与凸度变动的趋势进行敏感 性分析, 以此为依据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如预期收益率曲线出现正向平移的概率 较大时, 即市场利率将上升 , 本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损失; 如出现负向平 移的概率较大时, 则提高组合久期; 如收益率曲线过于陡峭时, 则采用骑乘策略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在对收益率曲线凸度判断的基础上, 利用蝶形策略获 取超额收益。 (2 )信用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是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 益的信用利差之和。 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 要受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分 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 将以下两方面分析信用利差的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宏观经济环境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当宏观经济向好时, 信用利差可能由于发 债主体盈利能力改善而收窄; 反之, 信用利差可能扩大。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 的变化情况,加大对信用利差收窄的债券的投资比例。 市场供求关系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信用债券的发行利率、 企业的融资需求等 都将影响债券的供给, 而政策的变化、 其他类属资产的收益率等也将影响投资者 对信用债券的需求, 从而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信用债券市场 容量、 市场形势预期、 流动性等因素, 在具有不同信用利差的品种间 进行动态调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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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整。 2)基于信用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 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 我们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 用评级体 系。内 部信用 评级体系 遵循从 “行业 风险”- “公司 风险” (包括公司 背景、 公司行业地位、 企业盈利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 及企业财 务状况)-“外部支持”( 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及债券担保增信) -“得到评分” 的评级过程。 其中, 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 主要包括四 个方面:盈利 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 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 作为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 能够有 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 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 从而为 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 本基金会对宏观、 行业、 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 化和趋势进行跟踪, 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以便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债券 本身信用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3)个 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 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期限、 流 动性、 市场分割、 息票率、 税赋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收 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 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 重点选 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 较高到期收益率、 较高当期收入、 预期信用质量将 改善,以及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 (3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可转 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把握可 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其次, 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 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 分析, 这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摊薄率、 流动性等, 形成对基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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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础股票的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分析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分 析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管 理、 分散化投资、 合理谨慎地评估、 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 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 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 等情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 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 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在综合考虑债券信 用资质、 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 重点选择资质较好、 收益率较好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小组, 负责股指 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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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 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 定价模型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 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 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 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 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 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 评估 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 基金的收益。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选择上, 本基金将采取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 相结 合的策略 。 “自 上而下 ”投资策 略指在 平均久 期配置策 略与期 限结构 配置策略基 础上 , 本基金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 风险、 流动性风险溢价、 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 , 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 险进行判 断。 “ 自下而 上 ”投资 策略指 运用数 量化或定 性分析 方法对 资产池信用 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7、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 审慎参与融资交易。 本基金 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的分析, 确定投资时机、 标的证券以及投资 比例。 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 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票期权投资前将建立股票期权投资决策小组, 负责股票 期权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 本基金将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 合投资目标、 比例限制、 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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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 期权 品种, 本基金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纳入投资范围 并制定相应投资策 略。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 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 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 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 ; (2 )保 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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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7 )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8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的,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 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9 ) 因未平仓的 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0 ) 开仓卖出认购 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21 ) 未平仓的 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 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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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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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 保本周期原则上为三年, 以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 率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 在投资期限上较为类似, 并且能够使本基金投资 者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税后) 采用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 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 日起使用新的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需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 应在取得 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应及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或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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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转型为“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 置,充分挖掘各大类资产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资 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股指 期 货 、 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其中, 基本面因素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失业率水平、 固定资产投资总量、 发电量等宏观经济统计数据; 政策面因素包括存款准备金率、 存贷款利率、 再贴现率、 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 政府购买总量、 转移支付水 平以及税收政策等财政政策; 市场面因素包括市场参与者情绪、 市场资金供求变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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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化、市场 P/E 与历史平均水平的偏离程度等) ,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 内外经济的发展趋势, 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对 投资组合中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进行战略 配置和动态调整, 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2 )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 本基金主要采用“ 自下而上 ” 的 策略, 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 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 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以获得当期的较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精选组合成份股的过程具体分为二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 企 业竞争 优势评估。 通过深入的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 发现在经营中具有一个或多个方面 的持续竞争优势 (如公 司治理优势、 管理层优势、 生产优势、 市场优势、 技术优 势、政策 性优势 等) 、 管理出色 且财务 透明稳 健的企业 ;第二 层次, 估值精选。 基于定性定量分析、 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采用内在价值、 相对价值、 收 购价值相结合的估值方法, 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股票进行投资及组合管 理。 (3 )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研究 和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和 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 结合对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的研判 , 从而 预测 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在此基础上, 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综合分析, 制定出 具体的利率策略。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 “自上而下” 的研究方法, 综合研究主要经济 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场景模拟,进而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 本基金 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与结构, 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 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 拟。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的 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 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 与概率, 即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方向, 陡峭化的程度与凸度变动的趋势进行敏感 性分析 , 以此为依据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如预期收益率曲线出现正向平移的概率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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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较大时, 即市场利率将上升, 本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损失; 如出现负向平 移的概率较大时, 则提高组合久期; 如收益率曲线过于陡峭时, 则采用骑乘策略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在对收益率曲线凸度判断的基础上, 利用蝶形策略获 取超额收益。 2)信用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是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 益的信用利差之和。 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 要受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分 别采用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信用变化的策略。 ①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将以下两方面分析信用利差的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宏观经济环境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当宏观经济向好时, 信用利差可能由于发 债主体盈利能力改善而收窄; 反之, 信用利差可能扩大。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 的变化情况,加大对信用利差收窄的债券的投资比例。 市场供求关系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信用债券的发行利率、 企业的融资需求等 都将影响债券的供给, 而政策的变化、 其他类属资产的收益率等也将影响投资者 对信用债券的需求, 从而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 本基 金将综合分析信用债券市场 容量、 市场形势预期、 流动性等因素, 在具有不同信用利差的品种间进行动态调 整。 ②基于信用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 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 我们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 用评级体 系。内 部信用 评级体系 遵循从 “行业 风险”- “公司 风险” (包括公司 背景、 公司行业地位、 企业盈利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 及企业财 务状况)-“外部支持”( 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及债券担保增信) -“得到评分” 的评级过程。 其中, 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 主要包括四 个方面: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 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 作为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 能够有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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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 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 从而为 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 本基金会对宏观、 行业、 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 化和趋势进行跟踪, 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以便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债券 本身信用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③个 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 市场的收益率水平, 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期限、 流 动性、 市场分割、 息票率、 税赋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收 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 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 重点选 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 较高到期收益率、 较高当期收入、 预期信用质量将 改善,以及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可转 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 价值, 把握可 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其次, 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 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 分析, 这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摊薄率、 流动性等, 形成对基 础股票的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分析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分 析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管 理、 分散化投资、 合理谨慎地评估、 预测和 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 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 等情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 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 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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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在综合考虑债券信 用资质、 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 重点选择资质较好、 收益率较好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小组, 负责股指 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 定价模型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 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 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 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 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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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 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 评估 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 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 基金的收益。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选择上, 本基金将采取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 相结 合的策略 。 “自 上而下 ”投资策 略指在 平均久 期配置策 略与期 限结构 配置策略基 础上 , 本基金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 风险、 流动性风险溢价、 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 , 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 险进行判 断。 “ 自下而 上 ”投资 策略指 运用数 量化或定 性分析 方法对 资产池信用 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7 )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 审慎参与融资交易。 本基金 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的分析, 确定投资时机、 标的证券以及投资 比例。 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8 )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票期权投资前将建立股票期权投资决策小组, 负责股票 期权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 本基金将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 合投资目标、 比例限制、 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 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 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 期权 品种, 本基金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纳入投资范围 并制定相应投资策 略。 (9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 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 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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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4、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如投 资股指 期货或国 债期货 的,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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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1)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3)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4) 因未平仓的 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5) 开仓卖出认购 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26) 未平仓的 股票 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 合约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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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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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 率*5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 )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合理、透明; (2 )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 )沪深 300 指数是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 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 (4 )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 操纵; (5 )基 于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和 投资比 例限制 ,选用该 业绩比 较基准 能够忠 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上述指数的发 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 市场中出 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或 债权人 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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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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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和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值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值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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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股指期 货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票期 权合约, 一般以 股票期 权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6、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日的结 算价估 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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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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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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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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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保本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 2、 保本周期内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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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除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和过 渡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而 变更为 “ 汇添 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 管理费、 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 “ 汇 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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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 转型为 “汇添富盈 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当投 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 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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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或 销售机构) 代为支付; 本基金转型为 “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后,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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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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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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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 断合同作 为本基 金合同 的附件, 随《基 金合同 》一同 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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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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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 保本周期即将到期, 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 汇添富盈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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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 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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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股票期权信息披露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第 二十 二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第 二十 三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 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第 二十 五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 二十 六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基 金管理 人或保 本义务人 未履行 其保本 清偿责任 ,或担 保人未 履行其 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时, 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 担保人追偿;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 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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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在 保本周 期到期 后依据 基金合同变更为 “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 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保本 周期到 期后依 据基金合 同变更 为“ 汇 添富盈 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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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在 保本周期 到期后 依据基 金合同 变更为 “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 汇添 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以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 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 能力的情况除外;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并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更换 下一保 本周期 的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或 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5 )保 本周期 内,因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出 现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 况,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 )保 本周期 到期 后 本基金转 型为非 保本基 金“ 汇添 富盈泰 灵活配 置混合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并 由此变更 基金的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管理费 率、托管费率等;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 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 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3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期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 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 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各保本周期内可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 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 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 (提前到 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 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8% 。此后 各保本周期如设置触发收益率, 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具体约定及披 露。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间 的利息 收入之 和) ;其 后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金 额为过 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4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 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约定的基 金管理 人或保 本义务人将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而 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2、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之 后的保 本周期 而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继续持有转型为 “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的基金 份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之后 各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不低 于其保本金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 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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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 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到期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 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到期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 汇添 富盈泰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同时 ,基金 的投资 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 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 第 5 个 工作日)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当期 保本周 期到期 前公告到 期操作 期间的 具体起止时 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 )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持有 的部分 或全部 基金份 额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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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已 开通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其 他开放 式基金份额; 3)在本 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的 情况下 ,将基金 份额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 4)在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的情况 下,继续 持有转 型后的 “ 汇添 富盈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 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 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 )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选 择赎回基 金份额 的,对 于适用 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 在符 合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规定的前提下,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 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但需根据其所 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 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汇添富 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的, 在符合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规定的前提下,无须就此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4 )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本基 金接受 赎回和 转换转出 申请, 不接受 申购和 转换转入申请。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 出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为 了保障 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基 金管理 人可在 保本周 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 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 公告。 (6 )本 基金到 期操作 期间内( 除保本 周期到 期日)不 收取基 金管理 费和基 金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 )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对于 认购、 过渡期 申购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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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继续持有转型为 “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基金份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 )对 于适用 保本条 款的基金 份额, 而相应 基金份额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 对应的资 产净值 总额支 付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并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 同、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 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 保本周期 之后的 各保本 周期届满 ,由当 期有效 的基金合 同、 《 保证合 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 过渡期 内申购 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称为“过 渡期申 购” 。 在过渡 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 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提 供的下一 保本周 期担保 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在过渡期内的单个开放日日终, 若当日申购金额与基金资产净值之和等于或 超过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 本额度的,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过渡期。 2)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 期申购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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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3)投 资 人进行 过渡期 申购的, 其持有 相应基 金份额至 过渡期 最后一 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 期申购 费率在 届时的临 时公告 或更新 的基金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过 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 期申购 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 程序等事 宜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 )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到期操作 期间内 默认选 择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2)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默认选择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基 金份额 和过渡 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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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 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本基 金进入 下一保 本周期后 ,仍使 用原基 金名称和 基金代 码办理 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自本 基金进 入下一 保本周期 开始,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投资 组合管 理需要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到期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基 金管理 人将以 到期操作 期间结 束日的 基金份额 (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 汇添富盈泰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 的转入金额。 (2 )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则、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 汇添富 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四、基金 的保本保障机制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1 ) 担保人名称: 北京 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在本部分简称为 “中 关村担保” ) (2 ) 住所: 北京海淀 区中关村南大街 12 号天作国际中心 1 号楼 A 座 30 层 (3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2 号天作国际中心 1 号楼 A 座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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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30 层 (4 )法定代表人:段宏伟 (5 )成立日期:1999 年 12 月 (6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7 )注册资本:17.03 亿 (8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债券担保、 诉讼 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 担保,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有资金投资。 (9 )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 2014 年底在保项目 3492 项、 在保余额 237.41 亿元, 在保责任余额 129.63 亿元, 其中, 融资性担保余额 171.82 亿元, 融资在保责任余额 90.90 亿元。 截止 2015 年 3 季度末在保项目 4,346 项,在保余额 288.48 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在 保 2,859 项 187.69 亿元,融资性担保余额放大倍数 7.50 倍。 截止 2015 年 9 月底, 中关村担保的净资产为 25.04 亿元,截止 2015 年 11 月 20 日, 为保本基金提 供的保本总份额合计 19.72 亿, 2014 年底净资产 232,929.74 万元, 符合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或偿付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 资产的 10 倍。 (10 )公司基金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目前注册资本 17.03 亿 元,净资产超过 22 亿 元,具备年 220 亿以上 的担保能力。中关村担保是北京市 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政策性专业担保机构, 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 融政策的重要实施渠道。 扎根中关村示范区、 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十余年来, 公司坚持 “规范、 创新 、 信用、 人文” 方向 , 坚持可持续发展之路, 已成为国内 科技担保行业领军企业。 中关村担保与全部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建立合作关系, 并与信托、 证券 等机构密切协作,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截至 2014 年底,累计为企业提供 19,521 项, 总额 1,158.61 亿元的信用担保, 服务客户中 340 余家企业在国内外资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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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本市场成 功上市 (含新 三板挂牌 ) ,为 破解中 小微企业 融资难 、帮助 企业做强做 大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关村担保秉承 “培育公信品质、 创造信用财富” 理念, 依法审慎稳 健发展, 积极推进担保行业自律与持续稳定发展, 首批获得 5 年期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 许可证》 。公司 以担保 为核心, 下辖中 海典当 公司与瞪 羚基金 公司为 支撑,不断 强化自身集担保、贷款与投资为一体的综合服务能力。同时整合其他金融资源, 搭建 “政策化导向、 市场化运作” 的信用金融协同服务平台, 成为区域内企业债 权融资金融服务的重要载体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其基本情况,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 的具体 内容详 见本基金 合同附 件: 《 汇添富盈 稳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 (三)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的 保证费 用按前 一日保本 份额所 对应的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1/ 当年日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的保本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 ) 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保证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 按季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合法发票。 (3 )保 证费用 计算期 间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至 担保人 解除保 证责任 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结束 后,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 其后各 保本周 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 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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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四)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将上述 情况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 偿付能力的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 产等) ,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尽 快确定新的 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应在接 到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 上述通 知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上述情形。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 下列情 形时,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的 变更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1 )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 金合同 约定在原 有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之外增加新 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 )保 本周期 内,因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歇 业、停业 、被吊 销企业 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 况,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 )保 本周期 内,因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发 生合并或 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的情 况下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 除上述第 1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 基金管 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 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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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1)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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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 或更换 的新任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必 须具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更换后 ,原担 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承担 的所有 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 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章第五条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中提到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更换后,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 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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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4、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6、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担 保人保 证责任 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0、 在保本周期内发 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11 、基金管理人违反其与担保人的其他约定或监管要求进行对外投资的; 12、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 转型为 “汇添富盈 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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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当投 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 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 代为支付; 本基金转型为 “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后,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保本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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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 2、 保本周期内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 除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和过 渡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而 变更为 “ 汇添 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 管理费、 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 “ 汇 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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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股指 期 货 、 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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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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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17 )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 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8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的,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 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9 ) 因未平仓的 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0 ) 开仓卖出认购 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21 ) 未平仓的 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 中, 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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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转型为“ 汇添富盈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后的投资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股指 期 货 、 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投资限制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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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如投 资股指 期货或国 债期货 的,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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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1)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3)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4) 因未平仓的 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5) 开仓卖出认购 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26) 未平仓的 股票 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 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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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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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值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值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 值日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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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股指期 货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票期 权合约, 一般以 股票期 权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6、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日的结 算价估 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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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九、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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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 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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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 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 、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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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附 件: 汇添 富盈 稳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汇添 富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基 金管 理人 ” ) 住 所地 : 上海 市黄 浦区大 沽路 288 号 6 幢538 室 公 司地 址: 上 海市 富城路 99 号震 旦国际 大楼22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李文 电 话: (021 )28932888


传 真: (021 )28932888


邮编 :200120 担 保人 : 北京 中关 村科技 融资 担保有 限公 司 住 所地 : 北京 海淀 区中关 村南 大街 12 号 天作国 际中 心 1 号楼 A 座30 层 法 定代 表人: 段宏 伟 电 话:010-59705600


传 真:010-59705239


邮 编:100081 鉴 于: 《汇添富盈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约定了基金管 理人 的保本义务 (见 《 基金合同》 第 十二部分) 。 为保护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汇添富盈稳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 “ 《保证合同》 ”) 。 担保人就本 基金的 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的保本金额 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 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 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 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 意。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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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本 《保证合同》 项下内容仅针对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 一 、保 证的范 围和 最高限 额 1、第一 个保本 周期内 ,本基金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 认购总金额不超过3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2、担保 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 即 保证 范围为 :在第一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 付差额)。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保本周期 内 申购 或转换 转入,以 及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 本金额 。 4、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基金 保本周 期届满 的最后一 日。在 非提前 到期的 情况下,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 生效 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如 果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 到或超过保本周期预设的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的第15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 工作日内公 告本基金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为距离满足 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且 不得 晚于非提 前到期 情形下 的保本周 期到期 日) , 并进入到期 操作期间 。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 周期提前到期日, 但不得晚于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其中,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 期的触发收益率为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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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42 二 、保 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保 证的方 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 、除 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6、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担 保人保 证责任 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0、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11 、基金管理人违反其与担保人的其他约定或监管要求进行对外投资的; 12、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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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五、 责 任分担 及 清 偿程序 1、如果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 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及时将保本赔付差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基金财产的相应账户。 2、 如果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第一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 行保证责 任通知 书》( 应当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的本基金保 本 赔付差额 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 及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信息)。 3、担保 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 清偿款项 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 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 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 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 清偿 。清偿款项 的分配 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保本赔 付差额 支付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最迟 应 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5、如果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 购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 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 日起,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 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的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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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 偿权 、 追偿 程序 和还 款方式 1、担保 人 履行 了保证 责任后, 即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人 归还担 保人为 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 清偿 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 清偿的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清偿的 金 额 及 担 保 人 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 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 前述款项应付未付部分 的利息以及担保人因履行保证责任、 追偿产生 的其他合理 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与交通、通讯费 等。 2、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履行 保证责 任之日 起一个月 内,向 担保人 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前述款 项应付未付部分的利息以及担保人因履行保证责任、 追偿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和 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 履行还款义务 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 并 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已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 代偿资金的情况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涉诉或经营情况恶化, 并可能丧失 其偿债能力的情况下,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立即通过法律程序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而不以本条款上述内容作为必经程序。 七 、保 证费的 支付 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 费= 保证费 计 提日前一 日保 本份额 所 对应的基 金资产 净值 ×0.2%÷ 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 按季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度 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 保人支付保证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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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的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 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 、适 用法律 及争 议解决 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 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且 仲裁裁决为 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 仲裁费、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九 、其 他条款 1、本基 金可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投资于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和 股票期 权, 担保人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和股票期权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 并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 《风险监 控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3、 本《 保证合 同》自 基金管理 人、担 保人双 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字 (或盖人名章) 并 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生 效。 4、 本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周期到期 日后, 基金管 理人、担 保人双 方全面 履行了 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5、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 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的,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6、《基 金合同 》的修 改需经担 保人书 面同意 ,根据法 律法规 要求进 行修改 的除外。 7、因担 保人歇 业、停 业、被吊 销企业 法人营 业执照、 宣告破 产等其 他足以 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 甲方合理判断乙方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下的 担保能力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及相关协议, 担保费用 支付 至本协议解除当日。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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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8、本合 同正本 一式伍 份,甲方 及乙方 各执二 份,其余 报送相 关监管 部门备 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