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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中证500联接(001241)

国寿中证500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 寿 安 保 中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联 接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国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重要 提示】 
 
国寿安保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根据
2015 年3 月30 日中 国 证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 中 国 证监 会 ” ) 《关 于 准予 国 寿安 保 中
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及联 接基 金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5]485 号) 注
册和2015 年4 月27 日《 关 于国寿 安保 中证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募 集
时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机构部 函[2015]1132 号) ,进 行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份额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等。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本基金为 目标ETF 的 联接基金,通 过投资目 标ETF 紧密跟踪 中证500 指数 的表现,其风
险收益 特征 与标 的指 数所 表征的 市场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相似 , 与 目标ETF 在投资 方法 、 交
易方式 等方 面存 在着 联系 和区别 , 与 目标ETF 业 绩 表现可 能出 现差 异 。 同时 , 本基 金属 于股
票型基 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风 险水 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与 货币 市场基 金 , 属 于
高预期 风险 、高 预期 收益 的开放 式基 金。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
市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 券。 由于 不能 公开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 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负 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本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2015 年5 月29日生 效。基金 招 募说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 日起,每6
个月更 新一 次, 并于 每6 个 月结束 之日 后的45 日内 公 告,更 新内 容截 至每6 个 月 的最后1日。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6 年5 月28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6 年3 月31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7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9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 30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1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 3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 绩 ................................................................................................................. 47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4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4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5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6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7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 6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67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80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0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 91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95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文件 ............................................................................................................. 96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国寿 安保 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 本招 募 说明书 ” ) 依 照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以及 《国寿 安保 中证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或 “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国 寿 安保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寿 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国 寿安保 中证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 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寿安保 中证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指 《 国寿安 保中证5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国寿安 保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 过,2012 年12 月28日 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 二 届 全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会第 十 四 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的决 定》 修 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 信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同 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19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 者: 指按 照 《基 金管理 公 司 、 证券 公 司人 民币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 试点办 法》 (包 括其 不时修 订)及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或 投资 者 :指个 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人 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的合 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目标ETF : 指 国寿 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的国寿 安保 中证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简 称中 证500ETF ) 23 、ETF 联接 基金 、 联接 基金 : 指 将其 绝大 部分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目 标ETF , 紧密跟 踪标 的指数 表现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 金 24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5 、 销售 机构 :指 国 寿安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6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国寿 安 保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或接 受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8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 33、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日) 37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 则》 : 指 《 国 寿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基 金销 售机 构、投 资者 及其 他有 关各 方共同 遵守 40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3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 、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10% 47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8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54、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概 况 (一) 基金 管 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 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 院盈 泰商 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慧敏 设立日 期 :2013 年10 月29 日 注册资 本:5.8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9-258-258 联系人 :耿 馨雅 国寿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以下 简称 “公司” )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3]1308 号 文 核 准 设 立 。 公司 股 东 为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司 , 持 有 股 份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 安保资 本投 资有 限公 司) , 持有股 份14.97%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刘慧敏 先生 , 董 事长, 博士 。 曾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室 副主任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副总经 理, 国泰君 安证 券公 司总 裁兼 副董事 长 , 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总 裁; 现任 中国 人 寿保险 (集 团) 公司 副总 裁、 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裁 、 中 国人 寿富 兰克林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尹矣先 生, 董事 , 博 士。 曾任农 业银 行总 行信 贷部 乡镇企 业处 、 综 合处 、 信 贷二部 制度 检查处 处长 , 办 公室 副主 任、 主 任, 农业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副行 长、 行长 , 农 业银行 总行 资产 处置部 负责人 (正局 级) , 特殊资 产经营 部总经 理( 正省行 级)等 。现任 中国 人寿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副总 裁。 左季庆 先生 , 董 事, 硕士。 曾任中 国人 寿资 金运 用中 心债券 投资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中国 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总经 理, 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并担 任中 国交 易商协 会债 券专 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 现 任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国 寿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叶蕾女 士, 董事 , 硕 士。 曾 任中华 全国 工商 业联 合会 国际联 络部 副处 长; 现任 澳大利 亚 安保集 团北 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国 人寿 养老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国寿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 彭雪峰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北京 市燕 山区 律师事 务所 副主 任律 师, 北京市 第四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现 任北 京大成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律师。 杨金观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教务处 处长 、 会 计学 院党 总支书 记兼 副院长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 学会计 学院 教授 。 周黎安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副 教授 ; 现 任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应 用经 济系 主任 、教授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杨建海 先生 , 监 事长 , 本 科。 曾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办公 室综 合处 副处 长, 中国人 寿保 险( 集 团) 公司 办公 室总 务处处 长, 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副主 任、 监 审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纪委 副书记 、 股 东代 表监 事、 监审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纪委 副书 记、 股东 代表监 事、 办公 室( 党委 办公室 ) 主 任 。 张彬女 士, 监 事, 硕 士。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助理 经理、 经理、 高 级 经理及 部门 负责 人; 现任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马胜强 先生 , 监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助 理、 业务主 办。 现任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助 理。 3 、高 级管 理人员 刘慧敏 先生 ,董 事长 ,博 士。简 历同 上。 左季庆 先生 ,总 经理 ,硕 士。简 历同 上。 申梦玉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资金 运用 中心 基金 投资 部副总 监 ,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交易 管理 部高 级经 理 , 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风险管 理及 合 规部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现任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封雪梅 女士 , 总 经理 助理 , 硕士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理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高 级经 理, 信达 澳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机构 业务 总监 ; 现任 国寿 安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 康,博 士,5 年证 券基金从 业经验 。2009 年10月至2012 年12 月 ,中国 国际金融 有限 公司量 化投 资研 究员 。 2012 年12 月至2013 年11 月, 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金融 工程研 究员 。 2013 年11 月至 今,国寿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 部指数基金 经理,现任国 寿安保沪 深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 基 金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左季庆 先生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董瑞倩 女士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经 理。 段辰菊 女士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 张琦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黄力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吴坚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的价 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 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债 务和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遵 守 基金合 同 ,按 照招 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及限制 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 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 违法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 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或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 未公开 信息 、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8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露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 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 易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公 司内 部控 制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行 、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1 (3 ) 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 其 它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原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3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主 要 内容 (1 )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治 理结构 、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公司管 理层 贯彻 内控 优先 和风 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 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内 控文 化氛 围, 确保 全体员 工及 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环 节 。 公司 全体 职工必 须忠 于职 守勤 勉尽 责, 严格 遵守 国 家法规 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 公司完 善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职能 , 严 禁不 正当关 联交 易、 利益 输 送和内 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法 权益 。 公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 各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操 作相 互 独立。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 明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系 统。 内部组 织结 构监 控防 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 严密有 效的 三道监 控防 线。 人力资 源政 策和 措施 。 公 司建立 有效 的人 力资 源管 理制度 ,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 司人员 具备 与岗 位要 求相 适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 任能力 。 (2 ) 风险 评估 风险评 估的 前提 条件 是设 立目标 。 只 有先 确立 了目 标, 管 理层 才能 针对 目标 确定风 险并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2 采取必 要的 行动 来管 理风 险。 设 立目 标是 管理 过程 中重要 的一 部分 。 尽 管其 并非内 部控 制要 素,但 它是 内部 控制 得以 实 施的 先决 条件 。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分 析, 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3 ) 控制 活动 授权控 制。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健 全公 司授权 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公 司各业 务部 门 、 分支 机构 和公司 员工 应 当 在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职 责。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消 授权 。 与控股 股东 之间 的风 险隔 离。 公 司与 控股 股东 之间 经营业 务和 经营 场地 有效 隔离, 经营 管理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公司与 控股 股东 之间 的财 务管理 严格 隔离 , 保 证账 簿分设 , 会计 核 算独立 。 公司 与控股 股东 之间的 投资 运作 和信 息传 递严格 隔离 , 不得提 供有 关投资 、 研究 等 非公开 信息 和资 料, 防范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禁 止任 何形式 的利 益输 送。 资产分 离控 制 。 基 金资 产与 公司资 产 、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他 委托 资产 要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别核 算。 业务隔 离控 制。 基金 资产 的运作 管理 与公 司自 有资 金实行 独立 隔离 运作 ,在 人员配 置 、 岗位职 责及 其内 部管 理制 度、业 务规 则与 流程 、有 关银行 存款 账号 、证 券账 号等分 开设 置 , 并分开 核算 。 岗位隔 离制 度。 公司 推行 内部工 作的 目标 管理 和制 定 规范 的岗 位责 任制 , 各 岗位人 员各 司其职 、 严 格遵 守操 作程 序和工 作标 准, 限制 越权 、 穿插 、 代 理等 行为, 以 便于各 部门 明确 分工、 各岗 位相 互监 督; 包括货 币、 有价 证券 的保 管与账 务相 分离 , 重 要空 白凭证 的保 管与 使用相 分离 , 投资决 策与 具体交 易操 作相 分离 , 前 台交易 与后 台结 算相 分离 , 损 失的 确认 与 核销相 分离 ,风 险评 定人 员与业 务办 理岗 位相 分离 等。 物理隔 离制 度。 对于 不同 工作区 划分 不同 的保 密级 别, 基 金投 资、 交易、 研 究、 公 司自 有资金 管理 等相 关部 门, 在空间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强 调中 央交 易室 和综 合管理 部门 的一 级保密 性 , 实 行严格 的门 禁制度 , 并相 应 建立 安全 保障设 施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内 幕信 息 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保 密守 则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危机处 理机 制。 公司 制订 了切实 有效 的 紧 急情 况处 理制度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 程 序 。 (4 ) 信息 与沟 通 维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系 统 。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 包 括 定期报 告制 度和 临时 报告 制度。 定期 报告 按照 每日 、 每周 、 每 月、 每 季度 等 不同的 时间 、 频 次进行 报告 。临 时报 告是 指一旦 出现 报告 事由 后的 及时报 告。 (5 ) 内部 监督 公司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监察 稽核 部, 对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3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持 续 的监 督,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6 ) 法律 法规 指引 公司将 严格 贯彻 基金 管理 相关的 法律 法规 , 严 格依 法经营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负 责确 保公司 运作 和各 项业 务符 合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 外提 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 前, 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 行合 法合规审 核。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监察各 部门 对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章 制度 、 基金 合同 的执 行情况 , 着重于 因违 反法 律法 规等 而产生 的风 险。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跟踪 法律 法规的 变化 和更 新 , 对 业务 部门的 运作 提供 监察 标准 和政策 等 方面的 咨询 及指 引, 提供 监察方 面的 培训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 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 ‘ 金牌 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 成绩 突出, 获“ 最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5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 2016 年3 月31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共334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 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6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7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 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 院盈 泰商 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慧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 :孙 瑶 (2 )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https://e.gsfunds.com.cn ) 2 、代 销机 构 (1)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 中心东 座F9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hysec.com/ (3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8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 商旅 大厦18-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5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网址:www.htsec.com (6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9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 )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 疆 乌 鲁 木 齐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南 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hysec.com/


(9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邵 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亮马桥 路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 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2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国 海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联系人 :陈 炽华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4 )中 泰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1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15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6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7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华 侨城 深南大 道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http ://www.zszq.com (18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2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9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深 圳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20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 二期 )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1 )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宏达 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越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22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3 联系人 :丁 珊珊 电话:010-65980408-8009 传真:010-65980408-8000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3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 恒 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斌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4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 (021 )20665951 传真: (021 )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5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路18 号同花 顺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6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岳 倩倩 电话:010-85650578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27 )一 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街2 号1 幢A20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 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8 )北 京中 天嘉 华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园区 西井 路3 号3号楼7457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路5 号 曙光 大厦C 座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 张立 新 电话:010-58276999 传真:010-58276998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5ilicai.cn (29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5 (30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1 )诺 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海市 杨浦 区昆 明路508 号 北美 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 www.noah-fund.com (32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路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厦7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 https://tty.chinapnr.com (33 )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 www.jinqianwo.cn (34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号楼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 4000-466-788 公司网 站:www. 66zichan.com (35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 富卓 大 厦A 座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010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8.jrj.com.cn (36 )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薛 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站:www.taichengcaifu.com (37 )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陈 铭洲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7 电话:010-56580666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电 话:010-56409010 公司网 站: www.jimufund.com (38 )北 京懒 猫金 融信 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路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区1111 号 国投 尚科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 雪 电话:010-58527830 传真:010-585278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39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海区 琶洲大 道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业务传 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 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街28 号 院盈 泰商 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慧敏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9-258-258 传真: 010-50850966 联系人 : 干 晓树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8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孙 睿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法人代 表: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郭 燕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辜 虹、 郭燕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2015 年3 月30 日 《关 于准 予国 寿安保 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及 联接 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5]485 号 ) 注册 和2015 年4 月27日 《 关于 国 寿 安保 中证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募集时 间安 排的确认 函》 ( 机构 部 函[2015]1132 号) 募集。 本 基 金 募集 期从2015 年5 月4 日至2015 年5 月15 日止, 共 募 集412,943,746.75 份 国 寿安 保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6777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类 型为 联接 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0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5 年5 月29日 生效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1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2015 年7 月3 日 起 开放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格 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按 照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若申购 资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2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 投资 人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 认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T +7 日(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遇证 券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故 障或 其 它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顺 延至 前 述影 响 因素消 除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依 法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必 须在 调整实 施日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购 、 赎回 申请及 申购 、赎 回 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投 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和 直销网 上交 易系 统 首 次申 购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1000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首 次 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 额均 为50000元, 每 笔追加 申购 的 最 低金额为1000 元。 基金销 售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以基 金销售机 构的规 定为准。 本基金对 投 资者账 户的 保留 余额 不设 限制 , 单 笔最 低赎 回份 额 为100 份 ,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保留 份额 低 于100 份时 ,可 将其 全部 赎 回,基 金销 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以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2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1 、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表:本基金 申购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80%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3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来 源: 国寿 安保 基 金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 赎回费率 Y <两年 0.50% 两年≤Y < 三年 0.25% Y ≥三年 0% 注释:1 年指 365 天


来源: 国寿 安保 基金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多 次申 购的 , 需 按单 一交 易账 户当 日累计 申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计算 申 购费用 。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25%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上 公告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 调整 基金申 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1 :假定T 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某投资 人本次申购本基金50 万元,对应的 本 次申购 费率 为1.20% , 该 投资人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0÷(1+1.20% )=494,071.15 元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4 申购费 用=500,000-494,071.15 =5,928.85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5/1.0560 =467,870.41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5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60 元, 可得 到 467,870.41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用 、 赎 回金额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2 : 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30 万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 间为一 年两 个月 ,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0.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106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过程 为: 赎回总 金额 =300,000 ×1.1060 =331,800.00 元 赎回费 用=331,800 ×0.5% =1,659.00 元 赎回金 额=331,800 -1,659 =330,141.0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30 万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060 元 ,持 有期所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5%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330,141.00 元。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目 标 ETF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值 ; 7 、 目标 ETF 暂停 申购 、 暂 停上市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暂停 本 基金申 购的 情形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2 、3 、5 、6 、7 、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5 人的申 购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目标 ETF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值 ; 6 、 目标 ETF 暂停 赎回 、 暂 停上市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暂停 本 基金赎 回的 情形 ; 7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6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2 个开 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8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通 过 主 要 投 资 于 中 证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即 中 证 500 指 数的 表现 ,追 求跟 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 化。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以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 此外 , 为 更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 分非 成份股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发 行的 股票 ) 、 衍生 工具 ( 权证 等) 、 债 券资产 (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 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 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资券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证券 公司短 期交易 债券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现金 资产 、 货 币市 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 金投资于目标ETF 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 ,持有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权证 及其他金融 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ETF , 方 便特 定 的 客户 群通 过 本基金 投资 目标ETF 。 本 基金不 参 与目标ETF 的投 资管 理。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为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将以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90% 的 资产投 资于 目标ETF 。 其余 资 产可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 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非 成份 股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衍 生工 具 (权 证等) 、 债 券资 产、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款 、 现 金资产 、 货币 市场工 具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其目 的是为 了使本 基金在 保障日 常申 购赎回 的前提 下,更 好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本 基金 力争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之 间的 日均 跟踪偏 离 度不超 过0.3% , 年 跟踪 误 差不超 过4% 。 如 因指数 编 制规则 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踪 偏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 跟 踪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2 、基 金投 资策 略 (1 )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9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将主要 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基 准权 重构 建股 票组 合, 并 在建 仓期内 将股 票组 合换 购成 目标ETF , 使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2 ) 投资 组合 的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投资 目标ETF 的三 种方式 如下 : 1 )特 殊申 购: 目标ETF 成 立后, 以现 金或 股票 组合 方式进 行申 购; 2 )申 购和 赎回 :目 标ETF 开放申 购赎 回后 ,以 股票 组合进 行申 购赎 回; 3 )二级市场 方式:目标ETF 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 份额的交易。本 基 金投资 于目 标ETF 的 方式 以申购 和赎 回为 主, 但在 目标ETF 二 级市 场流 动性 较好的 情况 下, 为了更 好地 实现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减小 与标 的指 数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也 可以 通过 二级市 场交 易买 卖目 标ETF 。 当目标ETF 申购、 赎回 或交 易模式 进行 了变 更或 调整 , 本基金 也将 作相 应的 变更 或调整 ,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3 、股 票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以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投资 为主 ,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投 资 方法进 行日 常管 理, 并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但在 因特 殊情 况 ( 如流 动性 不足等 ) 导 致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行 适当 的替 代 。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组合 将着 重考虑 基金 的流 动性 管理 及策略 性投 资的 需要 , 选取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进行 配置。 债券 投资 者的 目的 是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 有效利 用基 金资 产,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收益。 5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资 策略 主要 基于 信用 品种投 资略 , 在此 基础 上重 点分析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信用 风险 及流动 性风 险 。 首先 , 确 定经济 周期 所处 阶段 , 研 究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在 经济 周期和 政策 变动 中所 受的 影响 , 以 确定 行业 总体 信用 风险的 变动 情 况, 并 投资 具有 积极 因素 的行业 , 规 避具 有潜 在风 险的行 业; 其次 , 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发行 人的经 营管 理、 发展 前景 、 公司 治理 、 财 务状 况及 偿债能 力综 合分 析; 最后 , 结合 私募 债的 票面利 率 、 剩 余期限 、 担 保情况 及发 行规 模等 因素 , 综 合评 价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信 用风 险和 流动性 风险 ,选 择风 险与 收 益相 匹配 的品 种进 行配 置。 6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投资策 略 基于期 限匹 配、 控制 风险 及杠杆 操作 的需 求, 本基 金将综 合研 究及 跟踪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等方 面的 因素 , 适 当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 在 期限 匹 配的前 提下 ,选 择风 险与 收益匹 配的 品种 优化 配置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0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 资于目标ETF 的资 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 (已申 购 但尚未确 认的目 标ETF 份 额可 计入 在内)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其 市 值不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1 年 ,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5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 本基 金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 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10% ; 本基 金持 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8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9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单只证 券 公司 短期 公 司债 券,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1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2 )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1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除目 标ETF 外的 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 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为 : 中证500 指 数收 益率× 95%+ 银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 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或停止中证500 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500 指数由 其 他指数 替代 、 或由 于指 数 编制方 法的 重大 变更 等事 项导致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中证500 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 证券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按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本 基金 的 标的指 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金 名称 。 若变更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 较基准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和 投 资策略 无实质 性影响 (包 括但不 限于指 数编 制 单位 变更、 指数更 名等事 项) , 则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时 公告 。 若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标 的指数 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就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2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投资 的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联接 基金 , 跟 踪中 证500 指 数, 其风险 收 益特征 与标 的指 数所 表征 的市场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相似 。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及预期 风 险水 平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与货 币市 场 基金 ,属 于高 预期 风险、 高预期 收 益的 开放 式基金 。 七、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和 转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务 。 待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务 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 本基金 既有 投 资策略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并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参与 融资融 券业 务以 及通 过证 券金融 公司 办 理转融 通业 务 , 以提 高投 资效率 及进 行风 险管 理。 届时基 金参 与融 资融 券、 转融通 等业 务 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具体 参与 比例限 制、 费用 收支 、 信 息披露 、 估 值方 法及 其他 相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八、目 标ETF 的 变更 目标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本基 金将 由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联接 基金 变更 为直接 投资 该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若届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有 以该指 数作 为标 的指 数的 指数基 金, 则本 基金将 本着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履 行适 当的 程序后 选取 其他 合适 的指 数作为 标的 指 数。 相应 地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中 将去 掉关 于目 标ETF 的 表述 部分 , 或 将变 更标 的指数 , 届时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1 、目 标ETF 交 易方 式变更 ; 2 、目 标ETF 终 止上 市; 3 、目 标ETF 基 金合 同终止 。 若目标ETF 变更 标 的 指数 , 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本基 金将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相 应变更 标 的指数 且继 续投 资于 该目 标ETF 。 九、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6 年3 月31 日, 报 告期间 为2016 年1 月1日至3 月31 日。 本报告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938,990.26 1.91 其中: 股票 3,938,990.26 1.91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3 2 基金投 资 189,429,021.62 91.66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270,385.55 6.42 8 其他资 产 35,351.09 0.02 9 合计 206,673,748.52





100.00 基金投 资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寿安保中 证 500ETF 股票型 交 易 型 开 放式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189,429,021.62 91.79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08,933.00 0.05 C 制造业 2,981,522.38 1.4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6,834.45 0.02 E 建筑业 12,040.88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41,776.22 0.1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3,446.14 0.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74,454.28 0.18 J 金融业 14,599.00 0.01 K 房地产 业 8,938.61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399.60 0.00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04.00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3,336.00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037.50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6,361.00 0.05 S 综合 1,807.20 0.00 合计 3,938,990.26 1.91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000748 长城信 息 46,200 1,088,010.00 0.53 2 002018 华信国 际 35,500 880,400.00 0.43 3 002219 恒康医 疗 42,750 636,975.00 0.31 4 002174 游族网 络 3,100 363,878.00 0.18 5 600759 洲际油 气 17,230 135,255.50 0.07 6 600259 广晟有 色 2,300 97,336.00 0.05 7 600880 博瑞传 播 8,400 93,744.00 0.05 8 600219 南山铝 业 10,400 72,176.00 0.03 9 600429 三元股 份 8,400 60,900.00 0.03 10 600651 飞乐音 响 3,900 56,277.00 0.03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5 10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除 恒康医疗外 没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恒康医 疗 于2016 年4 月1 日公告 称,2016 年 2 月 1 日, 公 司及 公司 控股 股东 、 实际 控 制人阙文 彬先 生分别 收到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调查通 知书》 (沪证 专调 查字 2016123 号、沪 证专 调查 字 2016124 号) 。 因公 司信 息披 露涉 嫌违反 证券 法律 法规 ,阙 文彬先 生涉 嫌 违反证 券法 律法 规,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的有 关规 定,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决定对 公司 及阙 文彬 先生 进行立 案稽 查。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3 其他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25,945.8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03.95 5 应收申 购款 6,501.2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351.09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018 华信国 际 880,400.00 0.43 公告重 大事 项 2 002219 恒康医 疗 636,975.00 0.31 公告重 大事 项 3 600759 洲际油 气 135,255.50 0.07 公告重 大事 项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6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7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期间 净 值 增 长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1/1-2016/3/31 -17.49% 2.95% -18.20% 3.08% 0.71% -0.13% 2015/5/29-2015/12/31 -30.87% 3.01% -21.49% 3.13% -9.38% -0.12% 2015/5/29-2016/3/31 -42.96% 2.99% -35.77% 3.11% -7.19% -0.12%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 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目标ETF 基金份 额、 股票 、债 券、 权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持有 的目 标ETF 份 额以其 当日 份额 净值 估值 , 当日 无份 额净 值的, 以最 近工作 日 的份额 净值 估值 ,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的估 值方 法如下 :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除本 部分 第 (3) 条 另有规 定的 有价 证券 外, 交易所 上市 的其 他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的 固定 收 益品种 (不 含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和 私 募债) 按估 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可 交换债 券按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 (4)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确定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5)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确定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0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和 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估 值。 如使 用的估 值技 术难 以确 定和 计量其 公允 价值 的, 按成 本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 以内 (含 第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1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2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所 投资 的目 标ETF 发生 暂停估 值或 暂停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 予以 公布 。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或证 券 交易所 、 登记 结算 公司 等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 次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 分配利 润的10% ;若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4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基金 投资 者可 选 择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 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ETF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后的净 额( 金额 为负 时以 零计)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ETF 部 分基 金资 产净值 后的 净 额( 金 额为负 时以 零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投 资 于 目 标ETF 部 分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计 提 基 金 管 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ETF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后的净 额( 金额 为负 时以 零计) 的0.1% 的 年费率 计 提。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ETF 部 分基 金资 产净值 后的 净 额( 金 额为负 时以 零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投 资 于 目 标ETF 部 分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计 提 基 金 托 管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5 费。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3 -9 项费 用 ”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7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各项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 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8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年结束 之 日起90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上 半年结 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季度 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 或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9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 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0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 26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 目标ETF 或 标的 指数 变更 28、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29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 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投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 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 券明 细。 (十二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的 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临 时公 告和定 期报 告中 及时 披露 投资短 期债 券的 情况 。 (十三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1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规定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2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依靠 投资 获得 收益 , 基金 投资 人仍 有可 能承 担一定 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具 体的 风险 及相 应管理 措施 包括 :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的 变化 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导 致市 场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 、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3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市 场 、 技术 、竞 争、 管理 、财 务 等都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 场平 均利 率水 平变 化 导致债 券价 格变 化的 风险 。 2 、债 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 同类属 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致 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格 变 化的风 险。 3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 由 于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 券价格 下跌 的风 险。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发 债主 体信用 质量 恶化时 , 受市 场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无法 卖出 所持有 的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 (二) 指数 化投 资风 险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标 的 为 被 动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中证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本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会 随标的 指数 的波 动而 波动 。 (三) 跟踪 偏离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1 、基 金有 投资 成本 、各 种 费用及 税收 , 而指 数编 制 不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这 将 导致基 金 收益率 落后 于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产生 负的 跟踪 偏离 度。 2 、指 数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 因素将 导致 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的 指 数收益 率, 产生 正的 跟踪 偏离度 。 3 、当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 构成 ,或 成份 股公 司发 生 配股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该 成份股 在 指数中 的权 重发 生变 化, 或标的 指数 变更 编制 方法 时, 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可 能暂 时扩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3 大与标 的指 数的 构成 差异 ,而且 会产 生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 扩 大 。 4 、 投 资者申 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在遇 到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停 牌、 摘牌或 流动 性较 差等 情形 时, 基 金可 能无 法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或承 担冲 击成 本, 导 致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扩大 。 5 、在 基金 进行 指数 化投 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能力 ,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 水平 、技 术手段 、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等 , 都会 对基金 收益 产生影 响 , 从 而 影响 基金 跟踪偏 离度 和 跟 踪误差 。 6 、其 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 及其他 工具 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本 较 高;因 指数 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错 误等 产生 的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 (四) 投资 标的 过分 集中 的风险 本基金 对目标ETF 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0% , 投 资标 的单 一且 过分集 中 有可能 会给 本基 金带 来风 险。 (五) 巨额 申购 赎回 所隐 含的风 险 本基金 对目标ETF 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0% 。 在 巨额 申购 发生 时, 可 能会 出 现 在 短 期 内 对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投 资 比 例 或 者 对 目标ETF 份 额 的 投 资 比 例 被 迫 处 于 较 低 水平的 状况 , 从而导 致跟 踪误差 的大 幅增 加; 在巨 额赎回 发生 时 , 可能 会出 现在短 期内 被 迫 卖出大 量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或者 被迫 卖出 大量 的目标ETF 份额 , 这种 流动 性买 卖压力 也可 能 导致跟 踪误 差的 大幅 增加 。 (六) 流动 性风 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或 目标ETF 的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无法迅 速 、 低成本 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影 响。 基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对基 金赎 回,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风 险。 (七)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 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 如越 权违 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 等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故 障或 者差 错而影 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 登 记结算 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交 易所 等。 (八) 政策 变更 风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 法规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为 调整 投资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4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 (九)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5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 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6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 换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8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时,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9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 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0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者 所需 账户 , 按 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1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集 或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 席 本基金或目 标ETF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 本 基金或目 标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10 )提 供基 金管 理 人和 监 管 机构 依法 要 求提 供的信 息 ,以 及不 时 的更 新和补 充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1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ETF 的 联接基 金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 有的 本基金 份 额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目标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 其 持有 的享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 额 数和 表决 票数 为: 在 目标ETF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本基 金持 有目 标ETF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本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比 例 。 计 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2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目 标ETF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表 决权 , 但可 接受 本基 金 的 特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目 标ETF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决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ETF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须 先遵 照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召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由本 基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ETF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 或销 售服 务费 率 的 除外 )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但 根 据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跟 踪同一 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的除 外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或 根据基 金 合同约 定变 更为 跟踪 同一 标的指 数的 指数 基金 的 除 外)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或 其他 应由 本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并 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3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调 低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4 )由于目 标ETF 基金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 市或目标ETF 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 金 投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5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7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规 定 、并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8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规 定 、并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整 本基 金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9 )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10 )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以外 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4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5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50%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 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 份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 作日 内连续 公 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表 决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50% ,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分 之一 )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表 决意 见 ;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在会 议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6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7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8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 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9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路806 号3 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 院盈 泰商 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刘 慧敏 成立日 期:2013 年10 月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8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1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以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 此外 , 为 更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 分非 成份股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发 行的 股票 ) 、 衍生 工具 ( 权证 等) 、 债 券资产 (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 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 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证券 公司短 期公司 债券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现金 资产 、 货 币市 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 金投资于目标ETF 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 ,持有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权证 及其他金融 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0% (已 申购 但尚未 确 认的目 标 ETF 份 额可 计入 在内)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回 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4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2 的 2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 信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 符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7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8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9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1 、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 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3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 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 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10 个 工作 日内 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10个 工作 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4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 、在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 金托 管人 在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如 认为 因市 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并 确 保证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 据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5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 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6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以 本 基金 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设 本 基 金的 资 金账 户 ,并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立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7 基金托 管人 与 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账 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 有关 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和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公 司 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同时 代 表 基 金签 订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债 券 回 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 年。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8 五、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 的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 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6 月 30 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 年6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妥 善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 限为15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9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0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 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客 服电 话服 务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 语音 服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公 告 信息、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账户 余额 、历 史交 易申 请与确 认等 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9 :0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外 )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58-258 客户服 务传 真:010-50850777 二、资 讯服 务 1 、网 站资 讯查 询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各 类 信息, 包括 账户 信息 、基 金法律 文件 、基 金管 理人 最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gsfunds.com.cn 2 、资 讯信 息定 制: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客 服电 话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 可 定制的 信 息主要 有: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交易 确认 、 对 账单 服务 等。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务 需要 , 调 整定制 信息 的条 件、 方式 和内容 。 三、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客 服电 话语 音留 言、 人 工电 话、 书信 、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销 售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销 售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四、资 料寄 送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 向通 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 申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寄送相关 资料。 五、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 务 热线。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第二十 二部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好买 基金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6-05-10 2 国寿安 保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2016 年第1 季度 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6-04-22 3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同花 顺、 新兰 德费率 优惠 活 动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6-04-07 4 国寿安 保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2015 年年度 报告 (摘要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6-03-28 5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金新增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6-03-25 6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新增 珠海 盈 米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并参 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6-03-22 7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金持有 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值 方法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6-03-22 8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设立 深 圳分公 司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6-03-12 9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新增 北京 懒 猫金融 信息 服务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6-03-04 10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金新增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恒天 明 泽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6-03-01 11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 下基金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6-02-27 12 国寿安 保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2015 年第4 季度 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6-01-20 13 国寿安 保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2016-01-13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2 (摘要 ) 报》及 公司 网站 14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金持有 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值 方法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6-01-08 15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金开展 直销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11-04 16 国寿安 保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2015 年第3 季度 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10-26 17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新增 北京 乐 融多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基金 销售 机 构并开 通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9-30 18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新增 诺亚 正 行、上 海汇 付、 富济 财富 为基金 销售 机 构并开 通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9-24 19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金开展 直销 中心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9-17 20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 金 持有 的长 期停牌 股票 调整 估值 方法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9-16 21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数 米基金 申购 金额 下限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9-09 22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 下开放 式基 金申 购金 额下 限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9-09 23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天 天基金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 务 并参加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8-25 24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基金 参与 数米 基金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8-14 25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新增 上 海联泰 、新 兰德 和泰 诚财 富为基 金销 售 机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及 参加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8-13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3 26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吸收 合并 中信证 券( 浙 江)有 限责 任公 司涉 及相 关基金 业务 影 响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8-13 27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国 寿安保 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参 加中 国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7-10 28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 金 持有 的长 期停牌 股票 调整 估值 方法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7-09 29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 金 持有 的长 期停牌 股票 调整 估值 方法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7-08 30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国 寿安保 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开 展直 销中心 赎回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7-07 31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展 直 销中心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7-07 32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 、 管 理层 及基 金经理 投资 旗下 基金 相关 事 宜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7-06 33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纸 质对账 单服 务形 式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7-01 34 国寿安 保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 回、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6-30 35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办公 地址 变 更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6-08 36 国寿安 保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5-30 37 20150525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 公司 董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及 其 他 从业 人员 在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5-25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4 38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国 寿安保 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及 其联 接基 金新 增销售 机构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5-12 39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国 寿安保 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新 增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5-06 40 国寿安 保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4-30 41 国寿安 保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4-30 42 国寿安 保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合同 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及 公司 网站 2015-04-30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5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www.gsfunds.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 明书。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国 寿安保 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二) 《国 寿安 保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国 寿安 保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 关 于申 请募 集注册 国寿安 保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之 法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