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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宝A(002957)

财通宝A/B: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 年6 月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13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 申)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 本 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 流动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1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4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45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47 九 、 基 金 的 投资 ................................................. 57 十 、 基 金 的 财产 ................................................. 65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66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71 十 三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73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76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77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 84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87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89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06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 119 二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22 二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23 二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 124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管理办法》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财 通 财 通 宝 货 币 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 基 金 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 基 金 合 同 》 。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财 通 财 通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财 通 财 通 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财 通 财 通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财 通 财 通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 机 构 : 指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4、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财 通 基 金 管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29、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1、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2、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3、T+n 日 :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34、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6、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 4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4、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5、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47、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已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 益 率 : 指 以 最 近 7 日( 含 节 假 日)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率 49、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分 设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 收 取 不 同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并 分 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51、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按 照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 52、B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按 照 0.01%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53、 升 级 :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B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 户保留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54、 降 级 :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满 足 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降 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7、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8、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过 程 59、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60、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刘未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阮 琪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财 政局综合计划处副处长, 处长兼杭州市财政局国债服务部主任, 社会保障处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 处 长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刘 未 先 生 , 董 事 ,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财 通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通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原 财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筹建部负责人, 财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骆 旭 升 先 生 , 董 事 , 技 术 经 济 及 管 理 研 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历 任 杭 州 武 林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杭州轻工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科技处副处长, 现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 杭 州 市 工 业 资 产 经 营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司) 。 吴 梦 根 先 生 , 董 事 ,EMBA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湖 州 市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升 华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浙 江 升 华 拜 克 生 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现任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升华集团德清华源颜料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朱 颖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复 旦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学 历 。 中 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库专家, 上海市徐汇区金 融 办 上 市 专 家 顾 问 , 上 海 立 信 会计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等。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姚 先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浙 江 大 学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学 院 、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常 务 副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委 员 、 仲 裁 员 ,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会理事。 2 、职工监事: 杨 铁 军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法 学 硕 士 。 执 业 律 师 , 历 任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财通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核部副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 刘未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 王家俊先生,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中 山 大 学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东 方 证 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 南方分公司总经理、 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营销总监 ,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4.督察长 黄 惠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历 任 张 家 界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方 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主 任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工会委员会主席。 5 、基金经理 张亦博先生,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风险管理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5 年 从 业 经 验 , 先 后 任 职 于 德 邦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 担 任 研 究 员 ; 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 先后担任债券研究员, 债券投资经理助 理; 2013 年 加 入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 担 任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经 理 。 2015 年8 月 加 入 财 通 基 金, 担 任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财 通 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财 通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未先生,总经理; 王家俊先生,常务副总经理; 吴成勇先生,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总 监 兼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 金梓才,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陆玲玲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张亦博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 的 主 要 内 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优 先 、 风 险 控 制 人 人 有 责 、 一 线 人 员 第 一 责 任 的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 、 决 议 的 执 行 中 , “ 执行 — 复核” 机 制 贯 穿 全 程 。 各 部 门 及 岗 位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工 作 职 责 和 业 务 流 程 , 通 过 重 要 凭 据 传 递 及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实 现 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5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 培 训 、 制 度 教 育 、 执 业 操 守 教 育 和 行 为 准 则 教 育 等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了 解 与 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 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的业务风险、 人员风险、 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 险 。 通 过 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 由风险管理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 )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 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 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 作 层 面 上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形 成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形 成 第 二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并 建 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 同时, 按照分级管理、 规范操作、 有限授权、 业 务 跟 踪 的 原 则 , 制 定 公 司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并 严 格 区 分 业 务 授 权 与 管 理 授 权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6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 )风险管理 风 险 管 理 的 工 作 覆 盖 到 全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环 节 , 以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平 台 , 从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三 个 层 面 进 行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 事 前 风 险 管 理 主 要 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 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 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 制 、 业 务 操 作 规 范 化 、 精 细 化 来 进 行 ; 事 后 风 险 管 理 则 主 要 通 过 风 险 事 件 的 分析与总结来开展。 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 业务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信 息 系 统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的 系 统 评 估 ,对公司层 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 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 及时进行解决。 在投资风 险 环 节 , 针 对 不 同 产 品 所 具 有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量 化 研 究 和 分 析 , 超 过 阀 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 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报告相 关 责 任 人 ; 在 业 务 风 险 环 节 , 协 助 营 销 部 门 和 产 品 研 究 部 门 前 瞻 性 地 对 新 产 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 了 解 , 切 实 解 决 实 际 业 务 中 所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在 操 作 风 险 环 节 , 对 公 司 层 面 的 制 度 、 流 程 、 系 统 和 项 目 等 方 面 , 建 立 并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发 现 和 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 系 统 和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风 险 。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 运营部门。 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 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7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层的责任。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 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 慕 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 法 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 企 业 之 列 。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 伴 你 成 长 ”服务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9 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 务 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200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佳托管银 行 ” 。 200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 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 首 届 “‘ 金 牌 理 财 ’ TO P 1 0 颁奖盛典” 中 成 绩 突 出 , 获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2010 年 再 次 荣 获 《 首 席 财 务 官》杂志颁发的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 内 设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技 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 合 管 理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 名 , 其 中 高 级 会 计 师 、 高 级 经 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 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的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21 只。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完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 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1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官方微信号:ctfund88 2 、代销机构 (1)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2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 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3)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 介 民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4)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 永 林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5)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6)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3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9 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客服电话:96326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7)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8)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9)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华 融 大 厦 A 座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华 融 大 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4 (10)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 www.xcsc.com (11)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长 泰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3)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4)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 www.dfzq.com.cn (15)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公司网址: www.csco.com.cn (16)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 400109991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17)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8)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19)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http://www.nesc.cn/ (20)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7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1)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号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2)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3)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24)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6)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9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27)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8)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 保 利 广 场 E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29)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30)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1)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颜玲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天天基金网址:www.1234567.com.cn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1 (32)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3)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华 严 北 里 2 号 民 建 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13520236631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4)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官网: www.jincheng-fund.com (35)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28 号 富 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2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www.jrj.com.cn/ (36)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传真: (010)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7)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1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传真:010-68292941 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010-68998820-8306 客服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38)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3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法定代表人: 罗 细 安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39)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40)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4 (41)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42)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3)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12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5 (44)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178000 (45)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6)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6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7)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30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8)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于永健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9)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67-6266 (50)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80359611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1)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联系人:赵源 电话:010-59336542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http://www.jnlc.com/


(52)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8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路 海 岸 大 厦 东 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53)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联系人: 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54)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2053 7876 联系人:薛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 范 佳 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 东 三 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公 司 电 话 : (021)22288888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0 公 司 传 真 : (021)22280000 签章会计师:郭杭翔 、 蒋燕华 业务联系人:郭杭翔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1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6年6 月3 日 证监许可[2016]1213 号 文 准 予 注 册 募 集 。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2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 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小 数点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的 利 息)/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例 : 某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10,000 元 , 假 定 认 购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1 元,则 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 +1)/1.00=10,001 份 即:该投资人认购10,000 元本金,可得到10,001 份基金份额。 3 、认购金额限制 代 销 网 点 以 及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首 次 认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首 次 认 购B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5,000,000.00 元 , 每 次 追 加 认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00 元 。 投 资 人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认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50,000.00 元 , 首 次 认 购B 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元,每次追加认购A 类 基金份额、 B 类 基金份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000.0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以上金额含认购 费 ) 。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4 、认购的程序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3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 )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公告。 5 、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6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十)基金份额的分类 1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 设A 类和B 类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并 单 独 公 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不 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 类 进 行 调 整 ,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在 调 整 方 案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并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4 规定更新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 、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互相转换,但符合本基金升降级规则的除外。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 类 基 金 份 额 首次认/ 申购最低金额 1 元 5,000,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 份 1 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 认 ( 申) 购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至 少 在 开 始 调 整之日前2 日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刊 登 公 告 。 3 、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 )若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500 万 份 时 , 本 基 金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持 有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升 级 为B 类 基金份额。








(2)若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500 万 份 时 , 本 基 金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持 有 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 额。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5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期报告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6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7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回 或转换申请。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8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限 额 和 本 基 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内支付 赎 回 款 项 。 如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9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代 销 网 点 以 及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首 次 申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 元 , 首 次 申 购B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5,000,000.00 元 , 每 次 追 加 申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00 元 。 投 资 人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申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50,000.00 元 , 首 次 申 购B 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元,每次追加申购A 类 基金份额、 B 类 基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000.0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 1 份 。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全 部 交 易 账 户 的 份 额 余额少于 1 份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强 制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全 部 赎 回 其 在 该 销 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 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所 有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500 万份 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少于 500 万份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降 级 为 A 类基金份 额。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0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 基 金 通 常 情 况 下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但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低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入基金财产。 2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单 位 1.00 元 。 投 资 人 申 购 所 得 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 , 赎 回 所 得 的 金 额 等 于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1.00 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1.00 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 额 申 购 ” 方 式 , 申 购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 元 , 申 购 份 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 购 金 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 确 定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人在 T 日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1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其 可 得 到 10,000.0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 元 。 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赎回金额= 赎 回 份 额× 1.00 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T 日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5,500.60 份,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1,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回金额=1,000× 1.00 元=1,000.00 元 即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1,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00.00 元。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不 缩 减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 待 其 后 累 计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即 增 加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其 收 益 将 结 清 , 收 益 为 负 值 的 , 则 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2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 为 保 护 持 有 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8 、 本 基 金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购或发生上述第 8 项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 为 保 护 持 有 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3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 生 本 基 金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但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4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 一 ) 为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第 (十) 条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确 定 公 告 增 加 次 数 , 并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公 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5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 支 付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6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7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业存单; 3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 状况及政策,分析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的变动趋势,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 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综合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状 况,力求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 、利率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跟踪分析 GDP 、 利 率 水 平 、 通 货 膨 胀 、 货 币 供 应 、 就 业水平、国际利率水平、汇率等宏观经济指标,考察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对 债券市场的影响,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建立对预期利率走势的基本判断。 2 、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8 之间的配置比例。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调整组合资产 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 是通过调整组合资产在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之间的配比以获得较高的总 回报。 3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 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 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 期 限 段 , 从 而 指 导 相 对 价 值 投 资 , 选 择 出 估 值 较 低 的 债 券 品 种 。


4 、相对价值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 衡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无风 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 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 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5 、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期限等因素的分析,以及对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6 、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在遵 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 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 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 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提 前 做 好 资 金 准 备 。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9 基 础 上 ,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交 易 结 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提 前 偿 还 风 险 和 利 率 风险等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 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3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4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过 240 天;


(2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该 比 例 限 制; (4 )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5%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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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60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本 基 金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出;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0% ;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2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0%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13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1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1 的原因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 )- (14)项 约 定 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本基金, 则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 用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 如 果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或 利 息 税 发 生 调 整 , 则 新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将 从 调 整 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2 的 发 布 , 或 者 市 场 中 出 现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按 照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 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1 、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 券 正 回 购 )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负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债券正回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债 券 、 逆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 现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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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63 (1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限为 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 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 定的通知期计算;


(4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率调整日的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b.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5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6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 子 定 价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与“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 施 。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7 格估值。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本 基 金 的 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7 日( 含 节 假 日)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结 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后 4 位 或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8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5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9 追 偿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0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 条 款 进 行 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1 十 二 、基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 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 投 资 ,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当日所得收益 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则 保 持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 时 , 即 增 加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按 去 尾 原 则 处 理 ,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 配 , 直 到 分完为止; 4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每 日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投资(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已 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待其后累计收益大于零时, 即 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其收益将结清, 收益为负值 的,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2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每 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3 十 三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3%÷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4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25% , 对 于 由 B 类 降 级 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升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作日起享受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第 4 -1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5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6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7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8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公 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9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 日 该 类 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 括 计 算 当 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 中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 括 节 假 日) 未结转份额。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登 载 在 指定媒 介 上 。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1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生变更;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 (27 ) 本 基 金 变 更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28 ) 本 基 金 遇 到 极 端 风 险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股 东 使 用 固 有 资 金 从 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9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7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2 9 、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1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3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4 十 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 潜 在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风 险 来 源 于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市 场 价 格 的 波 动 , 市 场风险主要来源于: 1 、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 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直接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 值。 5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 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险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5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券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估值风险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有 可 能 不 能 充 分 反 映 和 揭 示 利 率 风 险 , 或 经 济 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使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 率波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 一 方 面 , 在 为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而 卖 出 证 券 的 情 况 下 , 证 券 交 易 量 不 足 可 能 使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6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 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 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7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8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9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0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不当得利;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依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 对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1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 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1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2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3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金清算。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4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财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9 )办理与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5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 机 构 。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6 (5 )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提高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7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8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9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0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 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 列 第 ( 七 ) 条 规 定 程 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1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2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3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公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4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5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6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摘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琪 成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84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 慕 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7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业存单; 3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具。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8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1 )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过 240 天;


(2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该 比 例 限 制; (4 )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5%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本 基 金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9 部卖出;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0% ;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2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0%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13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1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 )- (14)项 约 定 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0 限制。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1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职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2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相 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 度。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3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4 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 金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进 行。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5 3 、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6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 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7 日( 含 节 假 日)收益所 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7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任。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8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生 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9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 10 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发送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电 子 开 户 确 认 书和对账单。 2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 日后(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立后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发送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在内的电子对 账 单 。 3 、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频 率 为 经 济 寄 送 , 为有交易且 定 制 账 单 的 客 户 寄 送 该 季 度 的 对 账 单 。 且 不 论 是 否 发 生 交 易 , 每 年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 ( 要 求 不 予 寄 送 的 除 外 ) 。 季 度 对 账 单 于 每 季 结 束 后 20 个工作日 内 送 达 , 记 录 基 金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内 所 有 申 购 、 赎 回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交 易 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0 工作日内,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发送账 户 状 况 电子对账单。 为 保 护 环 境 , 基 金 管 理 人 积 极 推 行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活 动 , 鼓 励 基 金 持 有人订阅“ 更 环 保 、 更 快 捷 、 更 私 密 ” 的 电 子 账 单 代 替 传 统 的 纸 质 账 单 。 基 金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www.ctfund.com 或客户热线电话 400-820-9888 订 阅 电 子 账 单 。 在 时 机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以 电 子 账 单 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仅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 务,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地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 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官 网 或 者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1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 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24 小 时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ctfund.com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2 二十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暂无。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3 二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t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财通财 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4 二十三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准予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 《 财 通 财 通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财 通 财 通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 七 月 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