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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宝A(002852)

财富宝A/E: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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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财富宝 交 易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二○一六 年 七月 十三 日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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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重 要声 明与提 示 ............................................. 3 
二、 基 金概 览 ................................................... 3 
三、 基 金的 募集与 上市 交易 ....................................... 4 
四、 持 有人 户数、 持有 人结构 及前 十名持 有人 ....................... 7 
五、 基 金主 要当事 人简 介 ......................................... 8 
六、 基 金合 同摘要 .............................................. 18 
七、 基 金财 务状况 .............................................. 18 
八、 基 金投 资组合 .............................................. 19 
九、 重 大事 件揭示 .............................................. 20 
十、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 ............................................ 21 
十 一、 基 金托 管人承 诺 ............................................ 22 
十 二、 基 金上 市推荐 人意 见 ........................................ 22 
十 三、 备 查文 件目录 .............................................. 22 
附 件: 基金合 同摘 要 ............................................... 24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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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招商 财富 宝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以 下简 称 “ 本公 告” ) 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则 第1 号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和 《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的规 定 编 制, 招商 财富宝 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管理人 招商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管 理人 ” ) 的 董事 会 及董事 保证 本公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保证 本公 告中基 金财 务会 计资 料等 内容的 真实 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 诺其 中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证 监会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对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事 项的 意见 , 均不 表 明对本 基金
的任何 保证 。 凡本 公告 未 涉及的 有关 内容 , 请投 资 者 阅读 刊登 在 《上 海证 券 报 》 和 《中 国证
券报 》 等 报刊 及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网 站 (www.cmfchina.com ) 上的 《 招商 财富宝 交易 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二、 基金概览 
1、 基金名 称: 招商 财富 宝 交 易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 份额类 别: 本基 金 设 两类 基金份 额,A类 为场 外基 金 份额,E类 为场 内基 金份 额 。 
3、基 金 二 级市 场交 易简称: 财富 宝E 
4、二 级市 场 交 易代 码: 511850 
5、基 金场内 申 购、 赎回 简 称: 财 富宝E 
6、场内 申购 、 赎回 代码 :511851 
7、 截 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 日即2016年7月11 日 基金 份 额总额 :A 类 :194,470,603.08 份 ;
E类 :10,173,050.00 份 
8、截 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 日即2016年7月11 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A 类1.00 元 ;E类100 元 
9、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E 类基金 份额 ) :10,173,050.00 份 
10、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11、上 市交 易日 期:2016 年7月18 日 
12、基 金管 理人 :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3、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4、上 市推 荐人 : 华泰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15、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以下简 称 “一 级交 易商 ” ) :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平安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光大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长城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 
 
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信 达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融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第 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三、 基金的 募集 与上市交 易 
(一) 本基金 上 市前 基金 募集情况 
1、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
证监许 可【2016 】1071 号 。 
2、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4、发 售日 期 :2016 年 6 月 13 日到 2016 年 6 月 22 日 ,通 过场 外认 购和 场 内认购 两种
方式公 开发 售 。 其 中, 场 外认购 的发 售日 期 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发售 日期 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 网上 现金 认购 的发售 日期 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 
5、发售 价 格: 人民 币 1.00 元 。 
6、发 售期 限: 网下 现金 认购 8 个 工作 日, 网上 现金 认购3 个工 作日 。 
7、发售 方 式:A 类为 场外 基金份 额, 通过 场外 认购 方式发 售;E 类为 场内 基 金份额 ,
通过场 内认 购方 式发 售。 其中, 场内 认购 包括 网上 现金认 购和 网下 现金 认购 两种方 式。 
8、发售 机构 : 
场外认 购: 
(1) 直销 机构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 代销 机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场内认 购: 
(1) 发售 主协 调人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直 销 机构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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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发 售 代理机 构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证 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 申 万宏 源 西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 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信 达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华宝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中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原齐 鲁证券) 、东吴证 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国 中投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浙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鑫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兴 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排名 不分 先后) 。 
(4) 网上 现金 认购 的发 售 代理机 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 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
公司: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财达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财富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财通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长城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诚 浩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大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大 同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高盛 高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国 开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国 联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国 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国 泰君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恒泰 长财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恒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宏信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申万 宏 源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 红 塔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华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华 福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龙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融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江海 证券 有 限公司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联讯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民 生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南京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 日 信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 瑞 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山 西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首创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太平 洋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天 风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天 源证 券 有限公 司 、 万 和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万联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五矿 证券有 限公 司、 西部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西藏同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新时 代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银泰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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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银河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 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信 证券 (浙 江 )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 银国 际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 邮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中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排名 不分 先后 )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6]1071 号 文批 准,自 2016 年 6 月 13 日 起公开 募
集, 截至2016 年6 月 22 日 , 基金 募集 工作 已顺 利 结束 。 经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验资 , 本 次募 集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1,211,775,603.08 份 ,其 中本 金认购 的份 额
为 1,211,729,222.07 份, 利息结 转的 份额 为 46,381.01 份; 网上 现金 认购 和 通过发 售代 理
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 购的 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 结算 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 入基 金托管专户前
产生的 利息 共 计 246,878.15 元 ,归 入基 金财 产 。 募 集资金 已 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划 入本 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开 立的 基金托 管专 户。 



本 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5,024 户 。 按 照每 份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1.00 元 人民币 计算 , 募集期 募集 金额 及利 息结 转的基 金份 额共 计1,211,775,603.08 份, 已全 部计 入投资 者账 户, 归投资 者所 有。 其中 募集 期间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固有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0.00 份 , 占基金 总份 额 0.00% 。 本次基 金募集期 间 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 费、律 师费和会 计师费等 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不 另从 基金 资产 支付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及 《 招商财富宝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 招商 财 富 宝 交 易 型货 币 市 场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 募集符 合有 关条 件 , 本 基 金管理 人已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于2016 年6 月 30 日获书 面确 认 , 基 金合 同 自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正 式管理 本基 金。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根据 《 招 商财 富宝 交易 型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 和 《 招商 财富 宝 交 易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当日, 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为本 基金E 类 基金 份额 办理 份额 折算 , 并由登 记机 构进 行E 类基 金 份额的 变更 登记 。 E 类基 金 份额折 算后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数额 将发 生调 整, 但 调整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的净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发 生变 化。 基金 份 额折算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响 。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6年6 月30日生效 。本基 金的份 额折算日为 基金合 同生效 当日。本 次 募 集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金 额 为1,017,305,000.00 元 , 折 算 前E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1,017,305,000.00 份 , 折 算前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0 元。 根据 基金 合同 中约 定 的基金 份额 折算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7 方法 , 本 基金 折算 后的E类 基金份 额 总 额为10,173,050.00 份 ,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00 元。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折算比 例, 对E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折 算 , 并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于2016 年6 月30 日进 行了 变更 登记。 (四) 基金 上市 交易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上证 自律 监管决 定书 【2016】182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6 年7月18 日 3、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4、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 财富 宝E 5、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 511850 投资者 在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6、基 金申 购、 赎回 简称 : 财富宝E 7、申 购、 赎回 代码 :511851 本基金管理 人自2016年7 月18日开始办 理本基 金的申 购、赎回业 务。 投 资者应 当在本基 金指定 的一 级交 易商 (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 办理 本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一级 交易商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本基 金E 类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和赎 回。 目前本基 金E类基金 份额 的 一级交易 商包括 :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国 泰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万 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 申万 宏 源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东吴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龙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恒泰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第 一创 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海 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长 江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排 名不 分先 后。 本公 司将适 时增 加或 调整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 并及 时公 告。 8、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E 类基金 份额 ) :10,173,050.00 份 9、未上市 交易份 额的流通 规定: 本 基金E类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后,所有 的E类基 金份 额 均可进 行交 易 , 不 存在 未 上市交 易的 为E 类基 金份 额 。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为 场 外份额 , 不上 市交易 。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场内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 ,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为4,775 户 , 平 均每 户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为2,130.48 份。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 (二) 场内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2016 年 7 月 11 日,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持有 人结 构如下 :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场内 基 金份额 为2,608,240.00 份 , 占 基金 场内 总份 额的25.64%;个 人投资 者持 有的 场内 基金 份额 为 7,564,810.00 份 , 占基金 场内 总份 额 的74.36%。 (三) 前十 名场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情 况 截至2016 年 7 月 11 日, 前十名 场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情况 如下 表。 序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持有份 额( 份) 占基金 场内 总份 额的比 例(%) 1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999,990.00 9.83% 2 陈绮强 339,200.00 3.33% 3 何兆梁 200,000.00 1.97% 4 山东泰 鹏环 保材 料股 份有 限公司 150,050.00 1.47% 5 唐建华 101,320.00 1.00% 6 肥城金 隆纺 织有 限公 司 100,050.00 0.98% 7 唐文妹 100,000.00 0.98% 8 西藏博 恩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博 恩 B 私募 证券 投资 基金 100,000.00 0.98% 9 杨宁恩 100,000.00 0.98% 10 王曼卿 100,000.00 0.98% 合计 2,290,610.00 22.52%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公 司概 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总经理 :金 旭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营业执 照统 一社 会信 用代 码:9144030071093625X4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2、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 管理人 股东 名称 占注册 资本 比例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3、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 作需要 设置 董事 会办 公室 、 投 资管 理 一部 、 投 资管 理二 部、 投资 管理三 部 、 投 资管 理四 部、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 投资 支 持与创 新部 、 全球量 化投 资部 、 国际 业 务部 、 交 易部 、 研 究部 、 产品研 发一 部 、 产 品研 发 二部 、 渠 道管 理 总部 、 渠 道管 理一 部、 渠 道管理 二部 、 战略 客户 部 、 机 构理 财部 、 市 场推 广 部 、 互联 网金融 发展部 、 信息 技术 部 、 基 金 核算部 、 基金 事务 部 、 法 律 合规部 、 风险 管理 部 、 总 经 理办公 室、 人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等 28 个职能 部门 ,并 设有 北京 分公司 等分 支机 构。 4、人 员情 况 截至2016 年 3 月 31 日 , 公司共 有员 工277 人 , 其 中 242 人通 过中 国证 券业 协会组 织的 证券从 业资 格考 试,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5、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及咨 询 电话: 潘西里 ,0755-83073119 。 6、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 截至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管 理68 只 基金 。 7、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介 向霈,女, 工商管 理硕士 ;2006 年加入招 商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先后 任职于 市场部、 股票投资 部、交易 部,2011 年起任 固定收益 投资部 研究员, 曾任招商 现金增 值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理 财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招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及 招商保 证金 快线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现任招 商招 钱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商招 利 1 个 月 期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商招 盈 18 个月 定开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以及 招商 财富 宝交 易型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许强, 男, 学士 ;2008 年 9 月 加入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 师事务 所, 从事 审 计 工作 ;2010 年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9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曾 任基 金核 算部 基金会 计,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研究 员, 现 任 招商理 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保 证金 快 线货币 、 招商 招金 宝货 币 、 招 商招 恒纯 债 市场基 金以 及招 商财 富宝 交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939) ,于2007 年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18.35 万亿 元, 较上年 增长9.59% ; 客户 贷款 和垫 款总 额10.49 万亿元 , 增 长10.67% ; 客户 存款总 额13.67 万亿 元, 增 长5.96% 。 净 利润2,289 亿 元 , 增长0.28% ; 营业收入6,052 亿 元,增 长6.09% , 其中,利 息净收 入 增长4.65% ,手续 费及佣 金 净收入增 长 4.62% 。 平 均资 产回 报率1.30% ,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 率17.27% , 成 本收 入比26.98% , 资本 充 足率15.39% ,主 要财 务指 标领先 同业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营业网 点 “三综 合 ” 建 设取 得新进 展 , 综合 性网 点数量达1.45 万个 , 综 合营 销团 队2.15 万个 , 综 合柜 员占 比达 到88% 。 启动 深圳 等8家 分行 物 理渠道 全面 转 型创新 试点 , 智慧 网点 、 旗舰型 、 综合 型和 轻型 网 点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子 银 行主渠 道作 用进 一步凸 显 , 电 子银 行和 自 助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 占比 达95.58% , 较 上年 提升7.55 个百 分点 ; 同 时推广 账号 支付 、 手机 支 付、 跨行 付 、 龙 卡云 支付 、 快 捷付 等五 种在 线支 付 方式 , 成 功实 现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绝大多 数主 要快 捷支 付业 务的全 行集 中处 理。 转型业务快 速增长 。信用 卡累计发卡 量8,074 万张 , 消费交易额2.22万 亿元, 多项核心 指标继续保 持同业 领先。 金融资产1,000万 以上的 私 人银行客户 数量增 长23.08% ,客户金 融 资产总量增 长32.94% 。 非 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累 计承销5,316 亿元 ,承销 额 市场领先。 资 产托管 业务 规模7.17 万亿 元, 增长67.36% ; 托管 证券 投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 只数 均为市 场第 一 。 人民币 国际 清算 网络 建设 再获突 破 , 继 伦敦 之后 , 再获任 瑞士 、 智利 人民 币 清算行 资格 ; 上 海自贸 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经 济区 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业 首位 。 2015年, 本集团 先后获得 国内外各类 荣誉总 计122 项 ,并独家荣 获美国 《环球 金融》 杂 志“中国 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中 国最佳 银行”及 香港《企 业财资 》杂志“ 中 国 最佳银 行 ” 等 大奖 。 本 集 团在英 国 《银 行家 》 杂 志2015 年 “世 界银 行品 牌1000 强” 中, 以一 级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2015 年 度全 球企 业2000 强 中 位列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 监 督稽核处 等10个职 能处室 ,在上海 设有投资 托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心, 共有员 工220余人 。 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部 连续 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贷 管理 部、 信 贷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 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2016 年一 季度 末 ,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 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三) 上市 推荐 人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联系 人: 庞晓 芸 联系 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 电话 :95597 公司 网站 :http://www.htsc.com.cn (四) 一级 交易 商 1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电话:4008888108 联 系 人 : 权 唐 客 服 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 、 代 销 机 构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客 服 电 话 :95521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网址:www.gtja.com 3 、 代 销 机 构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 系 人 : 曹 晔 客 服 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 、 代 销 机 构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建 平 电 话 : (010)88085858 联 系 人 : 李 巍 客 服 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 、 代 销 机 构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36 号 荣 超 大 厦 16-2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电 话 : (0755 )22621866 联 系 人 : 吴 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6 、 代 销 机 构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电 话 : (021)22169999 联 系 人 : 刘 晨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 、 代 销 机 构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8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16、1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联 系 电 话 : (0755 )83516289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联 系 人 : 刘 阳 客 服 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8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电 话 : (0532 )85022326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客 服 电 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9 、 代 销 机 构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人 代 表 人 :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0 、 代 销 机 构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电 话 : (021)38565785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客 服 电 话 :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1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电话:010-60838696


联 系 人 : 顾 凌


客 服 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2 、 代 销 机 构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电 话 : (010)63081000 联 系 人 : 唐 静 客 服 电 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3 、 代 销 机 构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电话:010-85556100 联 系 人 : 李 慧 灵 客 服 电 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4 、 代 销 机 构: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联 系 人 : 吴 阳 客 服 电 话 :95538 网 址 : :www.zts.com.cn 15 、 代 销 机 构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电话:021-20333333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客 服 电 话 :400-888-8588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6 、 代 销 机 构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电话:0512-65581136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客 服 电 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7 、 代 销 机 构 :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38 号 财 富 大 厦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电话:0931-4890208 联 系 人 : 邓 鹏 怡 客 服 电 话 :0931-95368


公 司 网 站 地 址 :www.hlzqgs.com 18 、 代 销 机 构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庞 介 民 联 系 人 : 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客 服 电 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9 、 代 销 机 构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 贾 鹏 客 服 电 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0 、 代 销 机 构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联 系 人 : 黄 静 客 服 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21 、 代 销 机 构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电话:023-63786141 联 系 人 : 张 煜 客 服 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2 、 代 销 机 构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汝 军


联 系 人 : 田 芳 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 服 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3 、 代 销 机 构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 大 厦 2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吴 军 电话:0755-23838751 网址:www.fcsc.cn 客 服 电 话 :4008881888 24 、 代 销 机 构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 鸣 客 服 电 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25 、 代 销 机 构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泽 柱 电 话 : (027)65799999 联 系 人 : 奚 博 宇


客 服 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电 话 : (010)66568450 联 系 人 : 宋 明 客 服 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27 、 代 销 机 构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勇 力 电话:010-66555316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客 服 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28 、 代 销 机 构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徐 锦 福 电话:010-57398062 客 服 电 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五) 验资 机构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 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程 海良


王亚 亚 联系人: 蔡 正轩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次基金 募集期间 所发生 的信息披 露费、会 计师费 、律师费 以及其他 费用,不 从基金 资 产中支 付。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 金2016 年7 月11 日 资产负 债表 如下 : 资





产 期末余额 年 初 余 额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 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1,211,773,843.08


短期借 款 -


结算备 付金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存出保 证金 -


衍生金 融负 债 -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其中: 股票 投资 -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


债券投 资 -


应付赎 回款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120,261.99


基金投 资 -


应付托 管费 36,443.03


衍生金 融资 产 -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91,107.57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应付交 易费 用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应付税 费 -


应收利 息 1,513,031.09


应付利 息 -


应收股 利 -


应付利 润 -


应收申 购款 -


其他负 债 12,972.96


其他资 产 -


负债合计 260,785.5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 金 1,213,026,088.62








未分配 利润 -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13,026,088.62

















资产合计: 1,213,286,874.17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 计: 1,213,286,874.17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 到2016 年7 月11 日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如下 : 资产类 别 市 值 (元 ) 占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股票 - - 2 基金 - - 3 债券 - - 4


其中 :央 票 - - 5











国债 - - 6











政 策性 金融 债 - - 7











金 融债 (商 业银 行次级 债、 商 业银 行普 通债 券、 证 券公司 短期融 资券 、其 他金 融债 券) - -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8











企 业债 - - 9











企 业短 期融 资券 - - 10











可 转债 - - 11 权证 - - 1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13 货币市 场工 具( 票据 、CD ) - - 14 现金( 银行 存款 及清 算备 付金) 1,773,843.08 0.15 15 银行定 期存 款 ( 定期 存款 、 通知存 款、大 额存 单) 1,210,000,000.00 99.73 16 其他资 产 ( 交易 保证 金、 应 收利息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其 他应 收款、 应 收申购 款、 买入 返售 证券 等) 1,513,031.09 0.12 17


其中 :买 入返 售证 券 - - 18 资产合 计 1,213,286,874.17 100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 自合 同生 效至 上市 交易期 间未 发生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较大 影响 的重 大事件 。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招商财富 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 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 责做出承 诺: (一)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以 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 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招 商财 富宝 交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承诺 : (一)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及 其他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以 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二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组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 金申 购赎 回 对价的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 用的 支 付、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过程 中的组 合证 券交 割、 现金 替代和 现金 差额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 、 基金的 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 将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将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将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将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 上市 推荐 人为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上 市 推 荐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出具如 下 意见: 1、本基金 上市符 合《基金 法》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规 定的相 关 条件; 2、基金上 市文件真 实、准 确、完整 ,符合相 关规定 要求,文 件内所载 的资料 均经过 核 实。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准 予本 基金注 册 的 文件 ; (二) 《 招 商财 富宝 交易 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招 商财 富宝 交易 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 招 商财 富宝 交 易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风险提 示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 者投 资 于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敬请 投资 者注意 投资 风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六年 七月 十三 日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或对 价;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 相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 份或每 百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或 对价;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或 对价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由 于 A 类 基金 份 额的初 始面 值 为 1 元,E 类基金 份额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折算 后的 面值 为 100 元 , 因 此在 本 部分中 , 在计 算包 括但 不 限于提议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参加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提 案和 表决等 事项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和 基金 总份 额时 ,每 1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等同于 1 份 E 类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 若未 来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成立 日常机 构 ,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一) 召开 事由 1、除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或基金 合同另有 规定外 ,当出 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 (5)调整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调整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 外 ; (13)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对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调低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增加 、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 份 额类别 设置 及对 基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 进行调 整;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7)基金 管理人、 登记机 构、基金 销售机构 ,在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范 围内, 在不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产生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8)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表 决 意见 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 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到 会者在权 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或大 会 通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通 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到 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 决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 理人经通 知 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表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本 人直接出 具 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非 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在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 决的 ,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 纸质 、 网 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方 式 , 具 体方 式在 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的除 外)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 除外) 、 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且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均出 席大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若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表 决 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每日分 配收益: 本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情况 ,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 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 人记 正收益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等 于零 时, 当日 投资 人 不记收 益; 4、本基金 场外份额 根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为基准 ,为投 资 人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 每月集 中支 付收 益 , 结 转 为相应 的基 金份 额;此 外, 本基 金的 收益 支付方 式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双 方协 商一 致后 可以按 日支 付 。 不论何 种支 付方 式 , 当 日 收益均 参与 下一 日的 收益 分配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实 际获 得的 投资收 益 。 投 资人 当日 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3 位按去 尾原 则处 理(因去 尾形成的 余额进 行再次分 配,直到 分完为 止) ;投资 人可通 过全部赎 回基金份 额 获 得 现金 收益 ;若 投资 人在 收益支 付时 ,若 净收 益大 于零, 则增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基 金份 额 ; 若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 则 保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不变 ; 若基 金净 收益 小 于零时 , 缩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 5、本基金 场内份额 根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况, 以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为基准 ,为投 资 人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计入 投资 人收 益账 户 , 投资人 收益 账户 里的 累计 未付收 益和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 参加 当日的收益分配。投 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位,小 数点 后 第3 位 按去 尾原则 处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直 到分完 为止 ) ; 6、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交 易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交易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7、当日买 入的基金 份额自 买入当日 起享有基 金的收 益分配权 益;当日 卖出的 基金份 额 自卖出 当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8、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工 作日 的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或 每百 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于 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 的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或每 百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以及 节 假日后 首个 工 作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或 每百 份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配 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 见本基 金合 同“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章 节。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 易 费用 ; 8、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户 维护 费用 ; 11、货 币经 纪服 务费 (如 有) ; 12、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3%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A 类和 E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均 为0.25% 。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9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体 如下 :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 据 , 自 动在 月初5 个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2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按 照基 金 发展情 况 , 并 根据 法律 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调 低基金 销售服务 费 率 等费率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0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现金 ,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 的 银行 存款 、 债券回 购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同 业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 可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基金 的, 在不 改变 基金 投资 目 标、 不改 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 且 法律法 规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条 件下 , 本 基金 可 投资其 他货 币市 场基 金 ,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具体 投资 比例 限 制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限制 ?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不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情 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投资 于同一机 构发行 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作为 原始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1 (4)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5 个交 易日 累 计赎 回 30% 以上 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投资 于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存 款、同业 存单,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投资于不 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行 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0)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 (11 ) 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12 ) 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13 ) 到 期日 在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8)、 (11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2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上 述限制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情 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方 式 (一)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二)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 本法 ” , 即 计 价估 值对 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 面利率 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 续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平均 摊销 , 每 日计 提 损益 。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3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公告 1、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E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2、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基 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 工作日 的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工作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 第 2 个 自然 日, 公告 节假 日 期间的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节 假日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工 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4 收益率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3、基金管 理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或 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或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 市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的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或每百 份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 、 律 师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各 自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5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 内 容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