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裕通纯债:关于修改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修改 博时裕通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 ,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 决定对博 时 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 “ 《托管协议》 ” ) 予以修改。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在 “七、 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 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中将 “( 3 )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 额交收” 的原则, 每日 (T 日: 资金交收日, 下同)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T-2 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 T-3 日基金转换转 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 与应付资金 (T-3 日赎回申请对应 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 T-3 日基金 转换转出申 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 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 存 在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收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 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 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修改为: “ (3 ) 基金申 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 日 下午 15 : 00 前在基金管理 人总 清算账户和 资产托 管专 户之间交收 。如存 在托 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如申购净额未能 如期到账,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 4 ) 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 令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2 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 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修改为: “ (4 ) 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 金清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上述修订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