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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货币A(000576)

中邮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 货币 市场基 金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 第 2 号 )
基金 管理人: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零 一 六年七 月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2 月 1 9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4 】 2 1 5 号 文 核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可 能 包 括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收 益 品 种 。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5 月 2 8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目 录
一、前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六、基金的份额分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七、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八、基金备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
十、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错 误 ! 未 定 义 书 签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七、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91
一 、 前 言
《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暂 行
规 定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5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做 出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2
二 、 释 义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2 月 1 7 日 颁 布 、 同 年 3 月 1 5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9 1 号 令 公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3
1 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8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1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0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2 1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2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3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4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5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 7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2 8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2 9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0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1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 2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 3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4
3 4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 5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 6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 7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 8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3 9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0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 1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 2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4 3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 4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 5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4 6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4 7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4 8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 笔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扣 除 , 属 于 基 金 的 营 运 费 用
4 9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分 设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5
金 份 额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 收 取 不 同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并 分 别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5 0 、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按 照 0 . 2 5 %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5 1 、 B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按 照 0 . 0 1 %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5 2 、 升 级 :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5 3 、 降 级 :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满 足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降
级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5 4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 5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 6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7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 8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 9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6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时 间 : 2 0 0 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中 街 乙 1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6 0 号 首 钢 国 际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涛
注 册 资 本 : 3 亿 元 人 民 币
股 权 结 构 :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 7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2 9 %
三 井 住 友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4 %
总 计 1 0 0 %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0 - 1 6 1 8
公 司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2 2 9 5 1 6 0
联 系 人 : 李 晓 蕾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吴 涛 先 生 , 公 司 董 事 长 , 大 学 本 科 , 曾 任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储 备 司 干 部 、 中 国 新 技 术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深 圳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俞 昌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曾 任 北 京 化 工 集 团 财 务 审 计 处 副 处 长 、 北
京 航 宇 经 济 发 展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首 都 创 业 集 团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2 0 1 0 年 至 2 0 1 5 年 9 月 , 任 首 创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马 敏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会 计 师 。 曾 任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商 财7
处 干 部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商 财 处 副 主 任 科 员 、 广 西 财 政 厅 商 财 处 主 任 科 员 、 财 政 部 商
贸 司 内 贸 二 处 主 任 科 员 、 财 政 部 经 贸 司 粮 食 处 主 任 科 员 、 财 政 部 经 建 司 粮 食 处 副 处 长 、 财 政
部 经 建 司 粮 食 处 处 长 、 财 政 部 经 建 司 交 通 处 处 长 、 财 政 部 经 建 司 粮 食 处 处 长 、 财 政 部 经 建 司
粮 食 处 调 研 员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部 干 部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毕 劲 松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管 理 司 主 任 科 员 ; 国 泰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城 市 合 作 银 行 阜 裕 支 行 行 长 ; 国 泰 证 券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中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筹 备 工 作 组 长 ; 中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裁 ; 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金 昌 雪 先 生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煤 炭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 期 间 曾 赴 日 本 东 丽 大
学 任 教 、 赴 日 本 埼 玉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进 修 ) ; 日 本 住 友 银 行 北 京 代 表 处 职 员 、 代 表 ; 日 本 三 井
住 友 银 行 北 京 代 表 处 副 代 表 见 北 京 分 行 筹 备 组 副 组 长 ; 2 0 0 8 年 3 月 至 今 , 任 三 井 住 友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
周 克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制 度 科 科 长 ;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总
行 开 发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总 行 阜 成 门 支 行 行 长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首 誉 光 控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王 忠 林 先 生 , 董 事 , 曾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办 公 厅 任 职 ; 在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任
职 , 历 任 法 律 部 稽 查 处 负 责 人 ; 稽 查 局 信 访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办 公 厅 信 访 办 主 任 ; 2 0 0 9 年 3
月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退 休 。
刘 桓 先 生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曾 就 职 于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服 务 公 司 ; 1 9 7 8 年 至 1 9 8 2 年 , 就
读 于 中 央 财 经 金 融 学 院 ; 1 9 8 2 年 7 月 至 今 , 就 职 于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 现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税 务
学 院 副 院 长 。 期 间 于 2 0 0 4 年 4 月 至 2 0 0 5 年 6 月 , 在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挂 职 锻 炼 , 任 职 局 长
助 理 。
戴 昌 久 先 生 , 董 事 , 法 学 硕 士 。 曾 在 财 政 部 条 法 司 工 作 ( 1 9 9 3 年 美 国 波 士 顿 大 学 访 问
学 者 ) ; 曾 任 职 于 中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9 6 年 2 月 至 今 , 任 北 京 市 昌 久 律 师 事 务 所 ( 主 任 / 支
部 书 记 ) 。 期 间 任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五 届 、 六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预 算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主 任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税 务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财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 曾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 香 港 ) 裕 田 中 国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深 圳 天 源 迪 科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8
2. 监 事 会 成 员
赵 永 祥 先 生 , 监 事 长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河 北 省 邮 电 管 理 局 计
财 处 干 部 、 河 北 省 邮 电 管 理 局 经 营 财 务 处 干 部 、 石 家 庄 市 邮 政 局 副 局 长 、 借 调 国 家 邮 政 局 计
财 部 任 副 处 长 、 石 家 庄 市 邮 政 局 党 委 副 书 记 及 副 局 长 ( 主 持 工 作 ) 、 石 家 庄 市 邮 政 局 局 长 及
党 委 书 记 、 河 北 省 邮 政 局 助 理 巡 视 员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及 河 北 省 邮 政 公 司
助 理 巡 视 员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审 计 局 局 长 。
周 桂 岩 先 生 , 监 事 , 法 学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信 息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部 经 理 助 理 兼 北 京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北 京 凯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航 空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证 券 部 总 经 理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兼 合 规 部 经 理 , 首
创 京 都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有 二 十 多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张 钧 涛 先 生 , 监 事 , 大 学 学 历 。 曾 任 西 南 证 券 北 京 营 业 部 客 户 经 理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北 京
知 春 路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销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销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总 监 。
刘 桓 先 生 , 监 事 , 大 学 学 历 。 曾 任 真 维 斯 国 际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行 政 人 事 部 主 任 ;
北 京 国 声 文 化 艺 术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时 代 泛 洋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北 京 尚 世 先 锋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部 部 门 总 经 理 助 理 , 营 销 部 副
总 经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副 总 监 。
潘 丽 女 士 , 监 事 , 大 学 学 历 。 先 后 就 职 于 英 国 3 移 动 通 讯 公 司 、 武 汉 城 投 房 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雀 巢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3.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吴 涛 先 生 , 公 司 董 事 长 , 大 学 本 科 , 曾 任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储 备 司 干 部 、 中 国 新 技 术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深 圳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周 克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2 0 年 金 融 、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总 行 开 发 部 副 总
经 理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首 誉 光 控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张 静 女 士 , 金 融 学 硕 士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中 国 旅 行 社 总 社 集 团 证 券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职 员 ;
中 国 国 际 技 术 智 力 合 作 集 团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经 理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9
李 小 丽 女 士 , 大 学 本 科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邮 电 部 邮 政 运 输 局 财 务 处 会 计 师 ; 国 家 邮 政 局
邮 政 储 汇 局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前 身 ) 资 金 调 度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部 资 深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郭 建 华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研 发 中 心 总 经 理 助 理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海 口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卢 章 玥 女 士 :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现 担 任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现 金 驿 站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余 红 女 士 : 曾 担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行 国 际 部 中 小 企 业 业 务 经
营 中 心 副 主 管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离 任 基 金 经 理 :
韩 硕 先 生 , 管 理 学 硕 士 , 曾 担 任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公 司 银 行 部 客
户 经 理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管 总 部 渠 道 总 管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投 资
经 理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本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
委 员 会 主 席 :
周 克 先 生 , 见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介 绍 。
委 员 :
邓 立 新 先 生 : 大 学 专 科 , 曾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珠 市 口 办 事 处 交 换 员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白 塔 寺 证 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兼 团 支 部 书 记 、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三 里 河 营 业
部 交 易 部 经 理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部 职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研 究 部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副 总 监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兼 邓 立 新 投 资 工 作 室 总 负 责 人 、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创 新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风 格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低1 0
碳 经 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张 萌 女 士 : 商 学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国 际 业 务 部 主 管 、 日 本 瑞 穗 银
行 悉 尼 分 行 资 金 部 助 理 、 澳 大 利 亚 康 联 首 域 全 球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全 球 固 定 收 益 与 信 用 投 资 部 基
金 交 易 经 理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负 责 人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副 总 监 兼 中 邮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双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稳 健 添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纯 债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增 力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刘 涛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中 国 民 族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核 心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中 邮 核 心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新 思 路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任 泽 松 先 生 :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员 、 北 京 源 乐 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中 邮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泽 松 投 资
工 作 室 总 负 责 人 、 中 邮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双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核 心 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尊 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增 力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陈 梁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市 场 专 员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信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邮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核 心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稳 健 添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乐 享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黄 礴 先 生 :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1 1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新 兴
产 业 研 究 组 组 长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俞 科 进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安 徽 省 池 州 市 殷 汇 中 学 教 师 、 中 国 人 保 寿 险 有 限 公 司 职
员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分 析 师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员 、 中 邮 核 心 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量 化 投 资 部 员 工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邮 上 证 3 8 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许 进 财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许 进 财 投 资 工 作 室 总 负 责 人 兼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趋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聂 璐 女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首 誉 光 控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刘 田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兼 行 业 研 究 员 。
张 腾 先 生 : 工 学 硕 士 , 曾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低 碳 经 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曹 思 女 士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核 心
科 技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周 楠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大 唐 微 电 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师 、 大 唐 电 信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工 程 师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中 邮 核 心 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杨 欢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1 2
任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兼 中 邮 趋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吴 昊 先 生 :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中 邮 双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兼 中 邮 稳 健 添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乐 享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李 晓 博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9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0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1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 2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3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4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 5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1 3
管 人 追 偿 ;
1 6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1 7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1 9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 0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1 4
序 ;
(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 1 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履 行 诚 信 义 务 的 承 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以 取 信 于 市 场 、 取 信 于 社 会 为 宗 旨 , 按 照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监 管 规 定 , 不 断 更 新 投 资 理 念 ,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
5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为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化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 、 严
密 、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1 、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1 ) 确 保 合 法 合 规 经 营 ;
( 2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 3 ) 提 高 经 营 效 率 ;
( 4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的 原 则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涵 盖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个 岗 位 , 并 渗 透 到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包 括
各 项 业 务 的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环 节 。1 5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确 保 相 对 独 立 并 承 担 各 自 的 风 险 控 制 职 责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须 分 离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监 督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 在 制 度 安 排 、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计 、 部 门 和 岗 位 设 置 上 形 成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从 而 建 立 起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消 除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 强 化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业 务
的 监 督 检 查 功 能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公 司 将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 并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部 门 及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成 本 , 提 高 经 营 效 益 , 保 证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 6 ) 适 时 性 原 则
风 险 管 理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 7 ) 内 控 优 先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所 有 员 工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自 觉 形 成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执 行 内
控 制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例 外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公 司 业 务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并 稳 固 的 基 础 之 上 。
( 8 ) 防 火 墙 原 则
公 司 在 敏 感 岗 位 如 : 基 金 投 资 、 交 易 执 行 、 基 金 清 算 岗 位 之 间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之
间 、 会 计 与 出 纳 之 间 等 等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设 置 严 格 的 防 火 墙 进 行 隔 离 , 以 控 制 风 险 。
3 、 内 部 控 制 的 制 度 体 系
公 司 制 定 了 合 理 、 完 备 、 有 效 并 易 于 执 行 的 制 度 体 系 。 公 司 制 度 体 系 由 不 同 层 面 的 制 度
构 成 。 按 照 其 效 力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层 面 : 第 一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章 程 ; 第 二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它 是 公 司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 第 三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制 定 的 各 种 制 度 及 实 施 细 则 等 。 它 们 的 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 废 止 遵 循 相 应 的 程 序 , 每 一 层 面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其 以 上 层 面 的 内 容 相 违 背 。 监 察 稽 核 部
定 期 对 公 司 制 度 、 内 部 控 制 方 式 、 方 法 和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持 续 的 检 验 , 并 出 具 专 项 报 告 。1 6
4 、 内 控 监 控 防 线
为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特 点 ,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分 明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 1 )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各 业 务 均 制 定 详 尽 的 操 作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上 岗 前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声 明 已 知 悉 并 承 诺 遵
守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各 自 职 责 ;
( 2 )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的 责 任 ;
( 3 ) 建 立 以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 反 馈 。
5 、 关 于 授 权 、 研 究 、 投 资 、 交 易 等 方 面 的 控 制 点
( 1 ) 授 权 制 度
公 司 的 授 权 制 度 贯 穿 于 整 个 公 司 活 动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健 全 公 司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各 项 经 济 经 营 业
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 遵 从 管 理 层 制 定 的 操 作 规 程 , 经 办 人 员 的 每 一 项 工 作 必 须 是 在 业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
( 2 ) 公 司 研 究 业 务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不 受 任 何 部 门 及 个 人 的 不 正 当 影 响 ; 建 立 严 密 的 研 究 工 作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建 立 投 资 产 品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投 资 产 品
的 特 征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 选 库 。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 保 持 畅
通 的 交 流 渠 道 ; 建 立 研 究 报 告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 不 断 提 高 研 究 水 平 。
( 3 )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基 金 投 资 应 确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理 念 , 根 据 决 策 的 风 险 防 范 原 则 和 效 率 性 原 则 制 定 合 理 的 决
策 程 序 ; 在 进 行 投 资 时 应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 并 应 建 立 与 所 授 权 限 相 应 的 约 束 制 度 和 考
核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的 投 资 禁 止 和 投 资 限 制 制 度 ,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将 重 点 投 资 限 制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 对 于 投 资 结 果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1 7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 4 ) 交 易 业 务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室 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指 令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室 完 成 ; 建 立 了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了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集 中 交 易 室 对 交 易 指 令 进 行 审 核 , 建 立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各 基 金 利 益 的 公 平 ; 交 易 记 录 应 完 善 , 并 及 时 进 行 反 馈 、 核 对 和
存 档 保 管 ; 同 时 建 立 了 科 学 的 投 资 交 易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
( 5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业 务 的 要 求 建 立 会 计 制 度 , 并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重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 对 于 不 同 基 金 、 不 同 客 户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通 过 复 核 制 度 、 凭 证 制 度 、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估 值 程 序 等 会 计 措 施 真 实 、 完 整 、 及 时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并 正 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业 务 核 算 。 同 时 还 建 立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制 度 , 确 保 档 案 真 实 完 整 。
( 6 ) 信 息 披 露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 设 立 了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并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收 集 、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工 作 , 以 此 加 强
对 信 息 的 审 查 核 对 , 使 所 公 布 的 信 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同 时 加 强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办 法 。
( 7 ) 监 察 稽 核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对 督 察 长 的 报 告 进 行 审 议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公 司 明
确 了 监 察 稽 核 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了 充 足 的 人 员 , 严 格 制 订 了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 纪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有 效 运 行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 追 究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声 明 书
( 1 )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1 8
( 2 ) 本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成 立 时 间 : 2 0 0 7 年 3 月 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 【 2 0 0 6 】 4 8 4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6 8 6 . 0 4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证 监 许 可 【 2 0 0 9 】 6 7 3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并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成 立 于 2 0 0 7 年 3 月 6 日 ) 于 2 0 1 2 年 1 月 2 1 日 依 法 整 体 变 更 为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法 承 继 原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机 构 、 业 务 和 人 员 , 依 法 承 担 和 履 行 原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有 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 以 及 相 应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和 法 律 责 任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坚 持 服 务 “ 三 农 ” 、 服 务 中 小 企 业 、 服 务 城 乡 居 民 的 大 型 零 售
商 业 银 行 定 位 , 发 挥 邮 政 网 络 优 势 , 强 化 内 部 控 制 , 合 规 稳 健 经 营 , 为 广 大 城 乡 居 民 及 企 业
提 供 优 质 金 融 服 务 , 实 现 股 东 价 值 最 大 化 , 支 持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设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资 产 托 管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运
营 管 理 处 等 处 室 。 现 有 员 工 2 0 人 , 全 部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及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8 0 %
员 工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基 金 从 业 经 历 , 具 备 丰 富 的 托 管 服 务 经 验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2 0 0 9 年 7 月 2 3 日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2 0
理 委 员 会 联 合 批 准 ,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是 我 国 第 1 6 家 托 管 银 行 。 2 0 1 2 年 7 月 1 9
日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经 中 国 保 险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获 得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资 格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坚 持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以 服 务 为 基 础 的 经 营 理 念 , 依 托 专 业 的 托 管 团 队 、 灵 活 的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规 范 的 托 管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的 内 控 体 系 、 运 作 高 效 的 业 务 处 理 模 式 , 为 广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众 多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 全 面 的 托 管 服 务 , 并 获 得 了 合 作
伙 伴 一 致 好 评 。
截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托 管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4 5 只 , 包 括 中 欧 行
业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原 中 欧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 1 6 6 0 0 6 ) 、
长 信 纯 债 壹 号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原 长 信 中 短 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5 1 9 9 8 5 ) 、 东 方 保 本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4 0 0 0 1 3 ) 、 万 家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1 6 1 9 0 8 ) 、 长 信
利 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1 6 3 0 0 3 ) 、 天 弘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1 6 4 2 0 8 ) 、
鹏 华 丰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1 6 0 6 1 8 ) 、 东 方 增 长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4 0 0 0 1 5 ) 、 长 安 宏 观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7 4 0 0 0 1 ) 、 金 鹰 持 久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1 6 2 1 0 5 ) 、 中 欧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1 6 6 0 1 2 ) 、 农 银 汇 理 消
费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6 6 0 0 1 2 ) 、 浦 银 安 盛 中 证 锐 联 基 本 面 4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5 1 9 1 1 7 ) 、 天 弘 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4 2 0 0 0 6 ) 、 汇 丰 晋 信 恒 生 A 股 行 业 龙 头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5 4 0 0 1 2 ) 、 华 安 安 心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4 0 0 3 6 ) 、 东 方 强 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4 0 0 0 1 6 ) 、 中 欧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1 6 6 0 1 6 ) 、 东 方 安 心 收 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4 0 0 0 2 0 ) 、 银 河 岁 岁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5 1 9 6 6 2 ) 、 中 欧
纯 债 添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1 6 6 0 2 1 ) 、 银 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5 1 9 6 5 6 ) 、
天 弘 通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0 5 7 3 ) 、 中 加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0 5 5 2 ) 、 南 方 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0 5 6 3 ) 、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0 0 0 5 7 6 ) 、 易 方
达 财 富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0 0 0 6 4 7 ) 、 天 弘 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0 7 7 4 ) 、 中 邮 核
心 科 技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0 9 6 6 ) 、 中 信 建 投 凤 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0 0 1 0 0 6 ) 、
景 顺 长 城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1 1 9 4 ) 、 南 方 利 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1 1 8 3 ) 、 易 方 达 新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1 2 1 6 ) 、 易 方 达 改 革 红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1 0 7 6 ) 、 天 弘 新 活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1 2 5 0 ) 、 易 方 达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1 2 4 9 ) 、 易 方 达 新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1 2 8 5 ) 、 天 弘 互 联 网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1 2 1 0 ) 、 天 弘 惠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1 4 4 7 ) 、 易 方 达 新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 1
( 0 0 1 3 1 4 ) 、 方 正 富 邦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1 4 3 1 ) 、 易 方 达 瑞 景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1 4 3 3 ) 、 南 方 利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1 5 7 0 ) 、 广 发 安 富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2 1 0 7 ) 、 天 弘 裕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0 0 2 3 8 8 ) 。 至 今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已 形 成 涵 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本 外 币 ) 、 私 募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保 险 资
金 、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等 多 种 资 产 类 型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托 管 规 模 达 2 9 , 4 2 3 . 0 7 亿 元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室 , 配 备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员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 三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 监 督 方 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时 予 以 风 险 提 示 , 要 求 其 限 期 纠 正 , 同 时 报 告 中 国 证2 2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2 、 监 督 流 程
(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 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 监 督 。
( 3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要 求 限 期 纠 正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2 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1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中 街 乙 1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6 0 号 首 钢 国 际 大 厦 1 0 层
联 系 人 : 隋 奕
电 话 : 0 1 0 - 8 2 2 9 0 8 4 0
传 真 : 0 1 0 - 8 2 2 9 4 1 3 8
网 址 : w w w . p o s t f u n d . c o m . c n
( 2 ) 中 邮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平 台 — — 中 邮 基 金 服 务 号 : z y j j f w h
2 . 代 销 机 构
( 1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联 系 人 : 王 硕
传 真 : ( 0 1 0 ) 6 8 8 5 8 1 1 7
客 服 电 话 : 9 5 5 8 0
网 址 : w w w . p s b c . c o m
( 2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联 系 人 : 刘 一 宁
电 话 : 0 1 0 - 8 5 1 0 8 2 2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2 4
网 址 : w w w . 95599. c n
( 3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宋 扬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4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东 方 文 化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联 系 人 : 丰 靖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5 5 8 8 8 8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8
网 址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 5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冰 竹
联 系 人 : 赵 姝
电 话 : 0 1 0 - 6 6 2 2 3 5 8 4
传 真 : 0 1 0 - 6 6 2 2 6 0 4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 6 ) 晋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1 号 丽 华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1 号 丽 华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阎 俊 生2 5
客 服 电 话 : 9 5 1 0 5 5 8 8
网 址 : w w w . j s h b a n k . c o m
( 7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李 洋
联 系 电 话 : 6 6 5 6 8 0 4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8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第 A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顾 凌
电 话 : 0 1 0 - 8 4 6 8 3 8 9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e c i t i c . c o m
( 9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1 0 8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1 0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原 申 银 万 国 )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钱 达 琛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2 6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 1 1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1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 1 2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4 0 1 1 号 港 中 旅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联 系 电 话 : : 0 7 5 5 - 8 2 4 9 2 1 9 3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7
网 址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 1 3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2 0 0 8 号 中 国 凤 凰 大 厦 1 栋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连 志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7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 1 4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1 8 、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郭 相 兴2 7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6 5 5 1 7 5
业 务 传 真 : 0 2 1 - 2 0 6 5 5 1 9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3 2 6 ( 福 建 ) 4 0 0 - 8 8 - 9 6 3 2 6 ( 全 国 )
网 址 :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 1 5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5 、 4 0 0 8 - 8 8 8 - 1 1 1
网 址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 1 6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 鸣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0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 1 7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标 力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2
网 址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 1 8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2 8
联 系 人 : 洪 诚
电 话 : 0 7 5 5 - 2 3 9 5 3 9 1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2 1 7 4 2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 1 9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齐 鲁 证 券 )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8
网 址 : w w w . z t s . c o m . c n /
( 2 0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联 系 人 : 刘 阳
电 话 :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客 服 电 话 :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4 0 0 - 6 6 6 6 -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 2 1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刘 晨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5
网 址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2 2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2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s d . c o m
( 2 3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德 军
联 系 人 : 孙 恺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3 5 6 1 1 4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9 8 - 9 8 9 8
网 址 : w w w . x s d z q . c n
( 2 4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原 宏 源 证 券 )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2 0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2 0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建 平
联 系 人 : 李 巍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5 8 5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0 0 0 - 5 6 2
网 址 :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 2 5 ) 浙 商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6 -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承 根
联 系 人 : 吴 颖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7 9 0 2 0 8 0
客 服 电 话 : ( 0 5 7 1 ) 9 6 7 7 7 7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2 6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 6 8 号3 0
办 公 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建 辉
联 系 人 : 袁 丽 萍
客 服 电 话 : 0 5 1 0 - 8 2 5 8 8 1 6 8 4 0 0 - 8 8 8 - 5 2 8 8
网 址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 2 7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昧 军
联 系 人 : 袁 媛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网 址 : 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 2 8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 9 1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航
联 系 人 : 史 江 蕊
电 话 : 0 1 0 - 6 4 8 1 8 3 0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6 6 - 5 6 7
网 址 :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 2 9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尹 伶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1 5 2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天 相 投 顾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天 相 基 金 网 网 址 : 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 3 0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 1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 1 5 号3 1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涛
联 系 人 : 刘 宇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2 0 0 6 2 0
网 址 : w w w . s c z q . c o m . c n
( 3 1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 贾 鹏
电 话 : 0 2 8 - 8 6 6 9 0 0 5 7 、 0 2 8 - 8 6 6 9 0 0 5 8
客 服 电 话 : 9 5 3 1 0
网 址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 3 2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 良 、 奚 博 宇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9 或 4 0 0 8 8 8 8 9 9 9
网 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 3 3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平 安 金 融 大 厦 2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联 系 人 : 周 一 涵
全 国 免 费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9 5 5 1 1 - 8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 0 2 1 - 5 8 9 9 1 8 9 6
全 国 统 一 总 机 : 9 5 5 1 1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 3 4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3 2
注 册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周 俊
电 话 : 0 4 5 1 - 8 5 8 6 3 7 2 6
传 真 : 0 4 5 1 - 8 2 3 3 7 2 7 9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 6 6 6 - 2 2 8 8
网 址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 3 5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0 4 、 1 8 -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 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2 、 4 0 0 6 0 0 8 0 0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 3 6 ) 网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原 诚 浩 证 券 )
注 册 地 址 :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热 闹 路 4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晓
联 系 人 : 贾 丽 媛
电 话 : 0 2 4 - 2 2 9 5 5 4 4 9
网 址 : w w w . c h s t oc k. c om
( 3 7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唐 家 墩 路 3 2 号 国 资 大 厦 B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翟 璟
电 话 : 0 2 7 - 8 7 6 1 8 8 8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0 0 - 5 0 0 0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f z q . c o m3 3
( 3 8 )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3 0 楼
办 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3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运 勇
联 系 人 : 张 巧 玲
联 系 电 话 : 0 7 6 9 - 2 2 1 1 2 0 6 2
客 服 电 话 : 0 7 6 9 - 9 6 1 1 3 0
网 址 :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 3 9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电 话 : 0 2 1 - 2 0 3 3 3 3 3 3
传 真 : 0 2 1 - 5 0 4 9 8 8 2 5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1 ; 4 0 0 - 8 8 8 - 8 5 8 8
网 址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 4 0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 8 号 中 国 人 保 寿 险 大 厦 1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联 系 人 : 李 慧 灵
电 话 : 0 1 0 - 8 5 5 5 6 1 0 0
传 真 : 0 1 0 - 8 5 5 5 6 1 5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9 8 - 9 9 9 9
网 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 4 1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魏 庆 华3 4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5 5 5 3 1 6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9 9 3
网 址 : w w w . d x z q . n e t . c n
( 4 2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惠 州 市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联 系 人 : 张 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4
网 址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 4 3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联 系 人 : 甘 霖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1 8 、 4 0 0 8 0 9 6 5 1 8
网 址 : w w w . h a z q . c o m
( 4 4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 公 区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马 林
电 话 : 0 1 0 - 5 9 6 0 1 3 6 6 - 7 0 2 4
传 真 : 0 1 0 - 6 2 0 2 0 3 5 5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d. c om
( 4 5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3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4 6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 4 7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4 8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 9 6 号 2 6 号 楼 2 楼 4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张 茹
电 话 : 0 2 1 - 2 0 6 1 3 6 0 0
传 真 : 0 2 1 - 6 8 5 9 6 9 1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ho w b uy . c o m
( 4 9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1 号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同 顺 街 1 8 号 同 花 顺 大 楼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刘 晓 倩3 6
联 系 电 话 : 1 3 1 1 6 7 6 5 3 7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7 7 3 - 7 7 2
网 址 : w w w . 5i f u nd. c o m
( 5 0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网 址 : w w w . 1234567. c om . c n
( 5 1 )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原 万 银 财 富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3 2 0 1 内 3 2 0 1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 层 0 4 -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李 艳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4 9 7 3 6 1
传 真 : 0 1 0 - 6 4 7 8 8 1 0 5
万 银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5 9 - 8 8 8 8
万 银 财 富 网 址 : w w w . w y - f u n d . c o m
( 5 2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 2 号 c 栋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李 娟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8 0 3 5 9 1 1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d. c om
( 5 3 )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3 7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人 : 杜 娟
联 系 电 话 : ( 8 6 1 0 ) 6 7 0 0 0 9 8 8 - 6 0 7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0 1 - 8 8 1 1
网 址 : w w w . z e n gc a i w a ng. c o m
( 5 4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苗 明
电 话 : 0 2 1 - 2 0 6 9 1 9 2 3
传 真 : 0 2 1 — 5 8 7 8 7 6 9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9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5 5 )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原 中 期 时 代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剑 林
联 系 人 : 侯 英 建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6 0 9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 c o m
( 5 6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2 8 号 富 卓 大 厦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懿
联 系 人 : 张 燕
电 话 : 0 1 0 - 8 3 3 6 3 0 9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公 司 网 站 : h t t p : / / 8 . j r j . c o m . c n /
( 5 7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3 8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厦 C 座 7 0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厦 C 座 7 0 2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雪 秀
联 系 人 : 宋 志 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0 1 - 1 5 6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y i l u c a i f u . c o m
( 5 8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联 系 人 : 魏 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9 3 - 6 8 8 5
网 址 : w w w . qi a nj i ng . c om
( 5 9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郭 君 瑞
电 话 : 0 1 0 - 5 7 3 9 8 0 5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1
网 址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 6 0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 8 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 1 8 、 1 9 、 3 6 、 3 8 、 3 9 、 4 1 、 4 2 、 4 3 、 4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客 服 电 话 : ( 0 2 0 ) 9 5 5 7 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 网 点
网 址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 6 1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五 层 5 1 2 2 室3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 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越
联 系 人 : 陈 攀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7 7 5 6 0 1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8 6 - 8 8 6 8 - 5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 6 2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6 3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 5 4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江 宁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联 系 人 : 柳 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1
网 址 :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 6 4 )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层 、 2 层 、 9 层 、 1 1 层 、 1 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麦 子 店 西 路 3 号 新 恒 基 国 际 大 厦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兵
联 系 人 : 许 黎 婧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8 4 8
客 服 电 话 : 9 5 1 6 2 、 4 0 0 - 8 8 8 8 - 1 6 0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 n e t
( 6 5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 8 层 和 深 圳 市 华 侨 城 深 南4 0
大 道 9 0 1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扬 录
联 系 人 : 刘 军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3 4 6 5 9
传 真 : 0 7 5 5 - 8 2 9 6 0 5 8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 0 2 2 - 0 1 1
网 址 : w w w . z s z q . c o m
( 6 6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楼 斯 佳
电 话 : 0 2 1 - 5 0 1 2 2 2 2 2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0 - 9 8 9 8
网 址 : w w w . c n hbs t oc k. c om
( 6 7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S O H O 现 代 城 C 座 1 8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伟 桦
联 系 人 : 程 刚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2 8 5 5 7 1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0 9 9 - 2 0 0
网 址 :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
( 6 8 )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白 纸 坊 东 街 2 号 经 济 日 报 社 A 座 综 合 楼 7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蓉
联 系 人 : 李 婷 婷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5 4 8 2 8 转 8 0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8 8 0 6 7 5 2 54 1
网 址 : w w w . 5 i r i c h . c o m
( 6 9 ) 宏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人 民 南 路 二 段 1 8 号 川 信 大 厦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玉 明
联 系 人 : 杨 磊
电 话 : 0 2 8 - 8 6 1 9 9 6 6 5
传 真 : 0 2 8 - 8 6 1 9 9 0 7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3 6 6 - 3 6 6
网 址 : w w w . h x z q . c n
( 7 0 )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 一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四 号 文 化 创 新 工 场 一 层 1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福 星
联 系 人 : 徐 娜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8 2 9 2 9 4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0 0 - 0 0 3 0
网 址 : w w w . b zf u n d s. co m
( 7 1 )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1 5 层 办 公 楼 一 座 1 5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恒 基 中 心 一 座 2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振
电 话 : 6 5 1 8 1 0 2 8
传 真 : 6 5 1 7 4 7 8 2
联 系 人 : 周 汶
客 服 电 话 : 400-057-8855
网 址 : w w w . k i n g s t a r t i m e s . c o m
( 7 2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伟4 2
联 系 人 : 曹 怡 晨
电 话 : 0 2 1 - 5 0 5 8 3 5 3 3
传 真 : 0 2 1 - 5 0 5 8 3 6 3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6 7 6 2 6 6
网 址 : h t t p: / / a . l e a df und. c o m . c n /
( 7 3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虹 梅 路 1 8 0 1 号 凯 科 国 际 大 厦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佶
电 话 : 0 2 1 - 3 3 3 2 3 9 9 9
传 真 : 0 2 1 - 3 3 3 2 3 8 3 7
联 系 人 : 陈 云 卉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1 9
网 址 : www.chinapnr.com
( 7 4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鲍 东 华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5 9 5 2
传 真 : 0 2 1 - 2 2 0 6 6 6 5 3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
( 7 5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黄 敏 嫦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9 9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4 3
网 址 : w w w . y i ng m i . c 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履 行 公 告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中 街 乙 1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6 0 号 首 钢 国 际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涛
联 系 人 : 李 焱
电 话 : 0 1 0 - 8 2 2 9 5 1 6 0
传 真 : 0 1 0 - 8 2 2 9 2 4 2 2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北 京 市 瑞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莲 花 池 东 路 甲 5 号 院 1 号 楼 2 单 元 1 5 层 1 5 0 7 室
负 责 人 : 李 飒
联 系 人 : 李 飒
电 话 : 0 1 0 - 6 2 1 1 6 2 9 8
传 真 : 0 1 0 - 6 2 2 1 6 2 9 8
经 办 律 师 : 刘 敬 华 李 飒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2 2 号 赛 特 广 场 五 层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徐 华
联 系 人 : 卫 俏 嫔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6 6 5 2 3 2
传 真 电 话 : 0 1 0 - 8 5 6 6 5 3 2 0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卫 俏 嫔 李 惠 琦4 4
六 、 基 金 的 份 额 分 类
( 一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者 认 ( 申 ) 购 的 金 额 等 级 ,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因 此 形 成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将 设 A 类 和 B 类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并 单 独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为 0 0 0 5 7 6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为 0 0 0 5 8 0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限 制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 申 )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但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因 申 购 、 赎 回 而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升 级 或 者 降 级 的 除 外 。
本 基 金 A 类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金 额 限 制 如 表 1 :
表 1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的 数 量 限 制 表
A 类 B 类
首 次 认 ( 申 ) 购 最 低 金 额 1 . 0 0 元 5 0 0 万 元
追 加 认 ( 申 ) 购 最 低 金 额 1 . 0 0 元 1 0 万 元
单 一 账 户 内 保 留 的 最 低 份 额 1 份 5 0 0 万 份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0 . 2 5 % 0 . 0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 认 ( 申 ) 购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至 少 在 开 始 调 整 之 日 前 2 日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自 动 升 降 级
投 资 者 在 其 单 一 账 户 上 保 留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5 0 0 万 份 ( 含 ) 时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上 持 有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在 其 单 一 账 户 中 保 留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余 额 为 5 0 0 万 份 ( 含 ) , 否 则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上 持 有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降 级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4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升 降 级 的 数
量 限 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开 始 调 整 之 日 前 2 日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4 6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为 不 定 期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2 月 1 9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4 】 2 1 5 号 文 核 准 。
( 一 ) 基 金 基 本 情 况
1 、 基 金 类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3 、 基 金 存 续 期
不 定 期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 发 售 方 式 、 发 售 对 象
1 、 发 售 时 间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2 、 发 售 方 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3 、 发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 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面 值 和 认 购 价 格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 . 0 0 元 , 本 基 金 认 购 价 格 为 1 . 0 0 元 / 份 。
( 四 ) 认 购 安 排
1 、 认 购 时 间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 并 披 露 。
2 、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4 7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者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3 、 认 购 数 量 限 制
( 1 ) 投 资 人 认 购 前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 2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 3 )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点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 0 0 0 元 ,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 0 0 0 元 ;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 0 0 万 元 ,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万 元 。
( 4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没 有 限 制 。
5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用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 1 )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 2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当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1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3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 ( 1 0 , 0 0 0 + 3 ) / 1 . 0 0 = 1 0 , 0 0 3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可 得 到 1 0 , 0 0 3 份 基 金 份 额 ( 含 利 息 折 份
额 部 分 ) 。
6 . 认 购 确 认
销 售 网 点 受 理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是 否 成 功 的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
( 五 ) 募 集 资 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4 8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八 、 基 金 备 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 0 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 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3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将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1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后 3 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4 9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可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5 0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即 为 有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指 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赎 回 款 项 于 T + 1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从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划 出 , 销 售 机 构 在 T + 2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划 往 投 资 者 账
户 , 具 体 可 到 各 销 售 机 构 咨 询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如 因 申 请 未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额
1 、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追 加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点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 0 0 0 元 , 追 加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 0 0 0 元 ;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 0 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万 元 。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5 0 0 万 份 ( 含 ) 以 上 , 追 加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后 自 动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 追 加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不 受 B 类 基 金 份 额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限5 1
制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 1 份 。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全 部 交 易 账 户 的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 份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强 制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全 部 赎 回 其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全 部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如 因 分
红 再 投 资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原 因 导 致 的 账 户 余 额 少 于 1 份 之
情 况 , 不 受 此 限 , 但 再 次 赎 回 时 必 须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限 制 , 具 体 规 定 见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和 赎 回 费
1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价 格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均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与 赎 回 费 用 。
3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1 . 0 0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1 . 0 0 元 确 定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2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T 日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申 购 份 额 = 1 0 , 0 0 0 / 1 . 0 0 = 1 0 , 0 0 0 份
4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1 ) 部 分 赎 回
投 资 者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如 其 账 户 中 的 累 计 未 付 收 益 为 正 或 该 笔 赎 回 完 成 后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每 份 1 . 0 0 元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价 值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该 日 的 未 付 收 益 负 值 时 , 赎
回 金 额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1 . 0 05 2
赎 回 金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1 . 0 0 元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3 : 某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A 类 份 额 1 0 万 份 , 累 计 收 益 为 1 0 0 元 , T 日 该 投 资
者 赎 回 5 万 份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5 0 , 0 0 0 × 1 . 0 0 = 5 0 , 0 0 0 . 0 0 ( 元 )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5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5 万 元 ,
投 资 者 账 户 内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5 万 份 , 剩 余 累 计 收 益 为 1 0 0 元 。
例 4 :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A 类 份 额 1 0 0 , 0 0 0 份 , 累 计 收 益 为 - 1 0 0 元 , T 日 该 投
资 者 赎 回 5 万 份 , 此 时 , 该 投 资 者 部 分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后 剩 余 5 万 份 ,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T 日 的 累 计 收 益 - 1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5 0 , 0 0 0 × 1 . 0 0 = 5 0 , 0 0 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5 万 份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5 万 元 , 投 资 者
账 户 内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5 万 份 , 剩 余 累 计 收 益 为 - 1 0 0 元 。 投 资 者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如 其 该 笔 赎 回 完 成 后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每 份 1 . 0 0 元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价 值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账 户
中 累 计 至 该 日 的 未 付 收 益 负 值 时 , 则 将 自 动 按 部 分 赎 回 份 额 占 投 资 者 账 户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结 转
当 前 未 付 收 益 , 赎 回 金 额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1 . 0 0 + 赎 回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累 计 未 付 收 益
其 中 , 赎 回 份 额 对 应 的 累 计 收 益 = (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 账 户 基 金 总 份 额 ) ×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赎 回 金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1 . 0 0 元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5 :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1 0 万 份 , 累 计 收 益 为 - 1 , 0 0 0 元 , T 日 该 投 资 者 赎
回 9 9 , 9 0 0 份 , 此 时 , 该 投 资 者 部 分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后 剩 余 1 0 0 份 , 按 照 1 . 0 0
元 人 民 币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价 值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该 日 的 累 计 收 益 - 1 , 0 0 0 元 , 则 :
赎 回 份 额 对 应 的 累 计 收 益 = - 1 , 0 0 0 × ( 9 9 , 9 0 0 / 1 0 0 , 0 0 0 ) = - 9 9 9 元
赎 回 金 额 = 9 9 , 9 0 0 × 1 . 0 0 - 9 9 9 = 9 8 , 9 0 1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9 9 , 9 0 0 份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9 8 , 9 0 1 元 。 投
资 者 账 户 内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1 0 0 份 , 剩 余 累 计 收 益 为 - 1 元 。
( 2 ) 全 部 赎 回
投 资 者 全 部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账 户 中 的 累 计 未 付 收 益 一
并 结 算 并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 付 给 投 资 者 , 赎 回 金 额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5 3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1 . 0 0 + 该 份 额 对 应 的 累 计 未 付 收 益
赎 回 金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1 . 0 0 元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6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5 万 份 ,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为 5 0 0 元 , T 日 该 投 资 者
全 部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5 0 , 0 0 0 × 1 . 0 0 + 5 0 0 = 5 0 , 5 0 0 . 0 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5 万 份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5 0 , 5 0 0 元 。
( 七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2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单 位 1 . 0 0 元 。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的 份 额 等 于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1 . 0 0 元 , 赎 回 所 得 的 金 额 等 于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1 . 0 0 元 。
3 、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1 . 0 0 元 。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 1 ) 、 ( 2 ) 、 ( 3 ) 、 ( 5 ) 、 ( 6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5 4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5 5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确 定 公 告 增 加 次 数 , 并 根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公 告 。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5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十 六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5 7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 保 持 低 风 险 与 高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追 求 稳 定 的 当 期 收 益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1 、 现 金 ;
2 、 通 知 存 款 ;
3 、 短 期 融 资 券 ;
4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期 票 据 ;
5 、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同 业 存 单 ;
6 、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质 押 及 买 断 式 债 券 回 购 ;
7 、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以 下 简 称 “ 央 行 票 据 ” ) ;
8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它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将 充 分 运 用 收 益 率 策 略 与 估 值 策 略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对 各 类 可 投 资 资 产 进
行 合 理 的 配 置 和 选 择 。 投 资 策 略 首 先 审 慎 考 虑 各 类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在
风 险 与 收 益 的 配 比 中 , 力 求 将 各 类 风 险 降 到 最 低 , 并 在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为
投 资 者 获 取 稳 定 的 收 益 。
1 、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体 现 在 : 1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状 况 等 因 素 对 短 期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综 合 判 断 ; 2 ) 根 据 前 述 判 断 形 成 的 利 率 预 期 动 态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 2 ) 利 率 预 期 分 析
市 场 利 率 因 应 景 气 循 环 、 季 节 因 素 或 货 币 政 策 变 动 而 产 生 波 动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根 据 对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的 预 测 , 分 析 市 场 投 资 环 境 的 变 化 趋 势 , 重 点 关 注 利 率 趋 势 变 化 ; 其 次 , 在5 8
判 断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时 , 我 们 将 重 点 考 虑 货 币 供 给 的 预 期 效 应 、 通 货 膨 胀 与 费 雪 效 应 以 及 资 金
流 量 变 化 等 , 全 面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与 财 政 政 策 、 债 券 市 场 政 策 趋 势 、 物 价 水 平 变 化
趋 势 等 因 素 , 对 利 率 走 势 形 成 合 理 预 期 , 从 而 做 出 各 类 资 产 配 置 的 决 策 。
( 2 ) 动 态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结 合 利 率 预 期 分 析 , 合 理 运 用 量 化 模 型 , 动 态 确 定 并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以
规 避 较 长 期 限 债 券 的 利 率 风 险 。 当 市 场 利 率 看 涨 时 , 适 度 缩 短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即 减
持 剩 余 期 限 较 长 投 资 品 种 增 持 剩 余 期 限 较 短 品 种 , 降 低 组 合 整 体 净 值 损 失 风 险 ; 当 市 场 看 跌
时 , 则 相 对 延 长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增 持 较 长 剩 余 期 限 的 投 资 品 种 ,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
2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类 属 配 置 指 组 合 在 各 类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如 央 行 票 据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以
及 现 金 等 投 资 品 种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作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实
现 两 个 目 标 : 一 是 通 过 类 属 配 置 满 足 基 金 流 动 性 需 求 , 二 是 通 过 类 属 配 置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 从
流 动 性 的 角 度 来 说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对 市 场 资 金 面 、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金 额 的 变 化 进 行 动 态 分 析 ,
以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目 标 。 在 此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高 流 动 性 资 产 和 相 对 流 动 性 较 低 资
产 之 间 寻 找 平 衡 , 以 满 足 组 合 的 日 常 流 动 性 需 求 ; 从 收 益 性 角 度 来 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分
析 各 类 属 的 相 对 收 益 、 利 差 变 化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来 确 定 类 属 配 置 比 例 , 寻 找
具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投 资 品 种 , 增 持 相 对 低 估 、 价 格 将 上 升 的 , 能 给 组 合 带 来 相 对 较 高 回 报 的 类
属 ; 减 持 相 对 高 估 、 价 格 将 下 降 的 , 给 组 合 带 来 相 对 较 低 回 报 的 类 属 , 借 以 取 得 较 高 的 总 回
报 。
3 、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在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安 全 性 角 度 出 发 , 优 先 选 择 央 票 、 短 期 国 债 等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债 券 品 种 以 回 避 信 用 违 约 风 险 。 对 于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的 等 级 较 高 ( 符 合 法 规 规 定 的 级 别 )
的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类 债 券 , 本 基 金 也 可 以 进 行 配 置 。 除 考 虑 安 全 性 因 素 外 , 在 具
体 的 券 种 选 择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找 出 收 益 率 出 现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 并 客 观 分 析 收 益 率 出 现 偏 离 的 原 因 。 若 出 现 因 市 场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 水
平 , 则 该 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 基 金 将 对 此 类 低 估 品 种 进 行 重 点 关 注 。 此 外 , 鉴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以 判 断 出 定 价 偏 高 或 偏 低 的 期 限 段 , 从 而 指 导 相 对 价 值 投 资 , 这 也 可 以 帮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投 资 于 定 价 低 估 的 短 期 债 券 品 种 。
4 、 现 金 流 管 理 策 略
由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要 保 持 高 流 动 性 的 特 性 , 本 基 金 会 紧 密 关 注 申 购 / 赎 回 现 金 流 情 况 、5 9
季 节 性 资 金 流 动 、 日 历 效 应 等 , 建 立 组 合 流 动 性 预 警 指 标 , 实 现 对 基 金 资 产 的 结 构 化 管 理 ,
并 结 合 持 续 性 投 资 的 方 法 , 将 回 购 / 债 券 到 期 日 进 行 均 衡 等 量 配 置 , 以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整 体
变 现 能 力 。
5 、 套 利 策 略
由 于 市 场 环 境 差 异 、 交 易 市 场 分 割 、 市 场 参 与 者 差 异 , 以 及 资 金 供 求 失 衡 导 致 的 中 短
期 利 率 异 常 差 异 , 使 得 债 券 现 券 市 场 上 存 在 着 套 利 机 会 。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货 币 市 场 变 动 趋 势 、
各 市 场 和 品 种 之 间 的 风 险 收 益 差 异 , 把 握 无 风 险 套 利 机 会 , 包 括 银 行 间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出 现 的
跨 市 场 套 利 机 会 、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 可 行 性 的 基 础 上 的 跨 期 限 套 利 等 。 无 风 险 套 利 主 要 包 括 银
行 间 市 场 、 交 易 所 市 场 的 跨 市 场 套 利 和 同 一 交 易 市 场 中 不 同 品 种 的 跨 品 种 套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证 基 金 的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适 当 参 与 市 场 的 套 利 , 捕 捉 和 把 握 无 风 险 套 利 机
会 , 进 行 跨 市 场 、 跨 品 种 操 作 , 以 期 获 得 安 全 的 超 额 收 益 。
随 着 国 内 货 币 市 场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 以 及 今 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出 现 时 , 本 基 金 将 予 以 深 入 分 析 并 加 以 审 慎 评 估 , 在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前 提 下 适 时 调 整
本 基 金 投 资 对 象 。
四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 。
本 基 金 定 位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 注 重 基 金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和 安 全 性 , 因 此 采 用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 ,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 如
果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或 利 息 税 发 生 调 整 , 则 新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将 从 调 整 当 日 起 开 始 生 效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或 停 止 该 基 准 利 率 的 发 布 , 或 者 市
场 中 出 现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五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均 低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及 股 票 型 基 金 。
六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都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6 0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 4 )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须 为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或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五 ;
( 5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导 致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 0 %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 6 ) 本 基 金 通 过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入 的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 9 7 天 ;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 9 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 1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以 下 标 准 :
1 )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 1 级 或 相 当 于 A - 1 级 的 短 期 信 用 级 别 ;
2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3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A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A A 级 或 相 当 于 A A A 级 的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
B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6 1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2 0 个 交 易 日 内 予 以 全 部 减 持 ;
( 1 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A A 级 或 相 当 于 A A A 级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本 基 金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4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除 上 述 5 、 1 2 、 1 3 项 外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1 ) 股 票 ;
(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 3 )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3 9 7 天 的 债 券 ;
( 4 )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 5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6 )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6 2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七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1 、 计 算 公 式
本 基 金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中 期 票 据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逆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 现 式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投 资 成 本 和 内 在 应 收 利 息 。
2 、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的 确 定 方 法
( 1 )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为 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2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4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5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期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期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6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6 3
( 7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8 )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短 期 融 资 券 到 期 日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计 算 。
( 9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期 为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4 , 9 5 0 , 6 9 0 , 8 2 0 . 8 8 8 6 . 5 9
其 中 : 债 券 4 , 9 5 0 , 6 9 0 , 8 2 0 . 8 8 8 6 . 5 9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7 2 4 , 6 5 4 , 4 2 8 . 5 4 1 2 . 6 8
4 其 他 资 产 4 1 , 8 4 8 , 9 6 3 . 3 4 0 . 7 3
5 合 计 5 , 7 1 7 , 1 9 4 , 2 1 2 . 7 6 1 0 0 . 0 0
2 、报告期 债券回购融 资情况
序 号 项 目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7 . 0 2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5 9 9 , 9 9 9 , 2 6 0 . 0 0 1 1 . 7 5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
3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的 说 明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均 未 超 过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4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天 数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6 8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8 6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4 6
5 、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1 8 0 天 情 况 说 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都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本 报 告6 4
期 内 , 本 基 金 未 发 生 超 标 情 况 。
6 、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分 布 比 例
序 号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3 0 天 以 内 2 2 . 2 1 1 1 . 7 5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2 3 0 天 ( 含 ) - 6 0 天 2 7 . 5 5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3 6 0 天 ( 含 ) - 9 0 天 3 9 . 9 9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4 9 0 天 ( 含 ) - 1 8 0 天 1 6 . 5 5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5 1 8 0 天 ( 含 ) - 3 9 7 天 ( 含 ) 4 . 8 0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合 计 1 1 1 . 1 0 1 1 . 7 5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5 8 0 , 6 9 7 , 0 9 0 . 6 5 1 1 . 3 7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5 8 0 , 6 9 7 , 0 9 0 . 6 5 1 1 . 3 7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1 , 3 3 5 , 0 8 5 , 0 2 4 . 0 0 2 6 . 1 4
6 中 期 票 据 - -
7 同 业 存 单 3 , 0 3 4 , 9 0 8 , 7 0 6 . 2 3 5 9 . 4 1
8 其 他 - -
9 合 计 4 , 9 5 0 , 6 9 0 , 8 2 0 . 8 8 9 6 . 9 1
1 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摊 余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1 6 1 8 0 1 6
1 6 华 夏
C D 0 1 6
5 , 0 0 0 , 0 0 0 4 9 7 , 5 9 9 , 0 3 0 . 5 1 9 . 7 4
2 1 1 1 6 1 2 0 3 4 1 6 北 京 银 5 , 0 0 0 , 0 0 0 4 9 7 , 5 9 8 , 7 5 2 . 9 5 9 . 7 46 5
行 C D 0 3 4
3 1 1 1 6 1 7 0 3 0
1 6 光 大
C D 0 3 0
3 , 0 0 0 , 0 0 0 2 9 8 , 5 5 9 , 1 8 9 . 3 3 5 . 8 4
4 1 1 1 6 1 3 0 1 2
1 6 浙 商
C D 0 1 2
2 , 5 0 0 , 0 0 0 2 4 9 , 0 8 1 , 6 6 8 . 4 2 4 . 8 8
5 1 1 1 6 0 7 0 3 0
1 6 招 商
C D 0 3 0
2 , 0 0 0 , 0 0 0 1 9 9 , 2 6 2 , 8 9 5 . 0 3 3 . 9 0
5 1 1 1 6 2 0 0 0 1
1 6 广 发 银
行 C D 0 0 1
2 , 0 0 0 , 0 0 0 1 9 9 , 2 6 2 , 8 9 5 . 0 3 3 . 9 0
6 1 4 0 4 3 2 1 4 农 发 3 2 1 , 5 0 0 , 0 0 0 1 5 0 , 3 2 8 , 4 2 3 . 0 3 2 . 9 4
7 1 1 1 6 1 1 0 6 7
1 6 平 安
C D 0 6 7
1 , 5 0 0 , 0 0 0 1 4 9 , 2 9 1 , 1 5 6 . 2 7 2 . 9 2
8 1 1 0 4 0 7 1 1 农 发 0 7 1 , 0 0 0 , 0 0 0 1 0 0 , 0 4 8 , 6 6 5 . 2 5 1 . 9 6
9 0 1 1 5 9 9 8 0 0
1 5 山 钢
S C P 0 0 7
1 , 0 0 0 , 0 0 0 1 0 0 , 0 0 3 , 3 5 5 . 9 6 1 . 9 6
1 0 1 1 1 6 9 1 1 5 8
1 6 宁 波 银
行 C D 0 2 8
1 , 0 0 0 , 0 0 0 9 9 , 9 8 4 , 4 0 9 . 6 6 1 . 9 6
9 、 “ 影 子 定 价 ”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项 目 偏 离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 . 2 5 ( 含 ) - 0 . 5 % 间 的 次
数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 . 1 0 4 1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0 . 0 4 4 7 %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 . 0 7 0 6 %
1 0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报 告 期 末 , 本 基 金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1 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1 . 1 基 金 计 价 方 法 说 明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者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1 1 . 2 若 本 报 告 期 内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持 有 剩 余 期 限 小 于 3 9 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应 声 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是 否 存 在 该 类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净 值 的
2 0 % 的 情 况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未 持 有 剩 余 期 限 小 于 3 9 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6 6
1 1 . 3 声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
1 2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利 息 4 1 , 4 8 1 , 3 0 2 . 3 4
4 应 收 申 购 款 3 6 7 , 6 6 1 . 0 0
5 其 他 应 收 款 -
6 待 摊 费 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4 1 , 8 4 8 , 9 6 3 . 3 4
13 、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
单 位 : 份
项 目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A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B
报 告 期 期 初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2 9 9 , 8 1 8 , 6 3 5 . 0 0 7 , 7 3 9 , 5 3 4 , 7 6 2 . 4 3
报 告 期 期 间 基 金 总 申 购 份 额 6 5 , 6 0 8 , 2 2 0 . 7 0 3 , 7 1 7 , 2 1 2 , 2 8 9 . 8 1
报 告 期 期 间 基 金 总 赎 回 份 额 2 5 8 , 2 3 7 , 8 6 9 . 3 7 6 , 4 5 5 , 6 0 4 , 4 2 0 . 9 1
报 告 期 期 末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1 0 7 , 1 8 8 , 9 8 6 . 3 3 5 , 0 0 1 , 1 4 2 , 6 3 1 . 3 3
14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向 投 资 者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1 4 年 5 月 2 8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 截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中 邮货币市场基金 A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 去 三
个 月
0 . 6 3 7 3 % 0 . 0 0 1 2 % 0 . 0 8 8 5 % 0 . 0 0 0 0 % 0 . 5 4 8 8 % 0 . 0 0 1 2 %6 7
中 邮货币市场基金 B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 去 三
个 月
0 . 6 9 8 0 % 0 . 0 0 1 2 % 0 . 0 8 8 5 % 0 . 0 0 0 0 % 0 . 6 0 9 5 % 0 . 0 0 1 2 %6 8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6 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0 . 5 %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考 成 交 价 、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 ,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7 0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是 按 月 结 转 份 额 的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0 . 0 0 1 % ,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或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7 1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7 2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公 布 。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7 3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月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月 集 中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 人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按 去 尾 原 则 处 理 。 因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
配 , 直 到 分 完 为 止 ;
4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 人 不 记 收 益 ;
5 .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每 月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人 在 每 月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正 值 , 则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从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款 中 扣 除 。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不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7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7 4
( 五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7 5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3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3 3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1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7 6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 . 2 5 % , 对 于 由 B 类 降 级 为 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 . 0 1 % , 对 于 由 A 类 升 级 为 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升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相 同 , 具 体 如 下 :
H = E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支 付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 9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的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7 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7 8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7 9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4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公 告
(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 0 0 0 0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按 月 结 转 份 额 的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以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按 每 日 复 利 折 算 出 的 年 收 益 率 。 计 算 公 式 为 :
其 中 , R i 为 最 近 第 i 个 自 然 日 ( 包 括 计 算 当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采 用 四 舍
% =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1 0 0 ] 1 0 0 0 0 / ) 3 6 5 ) 7 / [ ( ( ( % ) 7
7
1
? ?
?
? i
i
R8 0
五 入 保 留 至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 其 中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包 括 截 至 上 一 工 作 日 ( 包
括 节 假 日 ) 未 结 转 份 额 。
(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6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8 1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2 ) 本 基 金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7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8 2
8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9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8 3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其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 一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风 险
1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 1 ) 政 策 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 风 险 。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 3 )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因 此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2 、 信 用 风 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3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 单 一 的 久 期 指 标 并 不 能 充 分 反 映 这 一 风 险 的 存 在 。
4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5 、 流 动 性 风 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8 4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6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对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存 在 影 响 。
7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 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
8 、 合 规 性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9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基 金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 并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
同 时 为 应 对 赎 回 进 行 资 产 变 现 时 , 可 能 会 由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交 易 量 不 足 而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1 1 、 其 他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 二 ) 声 明
1 、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人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和 指 定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都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8 5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获 得 补 偿 的
权 利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8 6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8 7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 1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8 8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8 9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9 0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9 1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9 2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 二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决 定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或 提 前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设 立 的 日 常 机 构 召 集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 三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不 影 响 现 有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9 3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 四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的 , 由 该 日 常 机 构 召 集 ; 该 日 常 机 构 未 召 集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开 的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 常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五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9 4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9 5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七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9 6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八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九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9 7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十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十 一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5 0 %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 形 式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 生 效
和 公 告 等 适 用 本 合 同 中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规 定 。9 8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原 则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月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月 集 中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 人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按 去 尾 原 则 处 理 。 因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
配 , 直 到 分 完 为 止 ;
4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 人 不 记 收 益 ;
5 .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每 月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其 当 日 净 收 益 为 正 值 , 则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从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款 中 扣 除 。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不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7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9 9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五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八 部 分 。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3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3 3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1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1 0 0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 . 2 5 % , 对 于 由 B 类 降 级 为 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 . 0 1 % , 对 于 由 A 类 升 级 为 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升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相 同 , 具 体 如 下 :
H = E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支 付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 9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的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1 0 1
五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 保 持 低 风 险 与 高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追 求 稳 定 的 当 期 收 益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1 、 现 金 ;
2 、 通 知 存 款 ;
3 、 短 期 融 资 券 ;
4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期 票 据 ;
5 、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同 业 存 单 ;
6 、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质 押 及 买 断 式 债 券 回 购 ;
7 、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以 下 简 称 “ 央 行 票 据 ” ) ;
8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它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将 充 分 运 用 收 益 率 策 略 与 估 值 策 略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对 各 类 可 投 资 资 产
进 行 合 理 的 配 置 和 选 择 。 投 资 策 略 首 先 审 慎 考 虑 各 类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在 风 险 与 收 益 的 配 比 中 , 力 求 将 各 类 风 险 降 到 最 低 , 并 在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为 投 资 者 获 取 稳 定 的 收 益 。
1 、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体 现 在 : 1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状 况 等 因 素 对 短 期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综 合 判 断 ; 2 ) 根 据 前 述 判 断 形 成 的 利 率 预 期 动 态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 1 ) 利 率 预 期 分 析
市 场 利 率 因 应 景 气 循 环 、 季 节 因 素 或 货 币 政 策 变 动 而 产 生 波 动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根 据 对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的 预 测 , 分 析 市 场 投 资 环 境 的 变 化 趋 势 , 重 点 关 注 利 率 趋 势 变 化 ; 其 次 , 在
判 断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时 , 我 们 将 重 点 考 虑 货 币 供 给 的 预 期 效 应 、 通 货 膨 胀 与 费 雪 效 应 以 及 资 金
流 量 变 化 等 , 全 面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与 财 政 政 策 、 债 券 市 场 政 策 趋 势 、 物 价 水 平 变 化
趋 势 等 因 素 , 对 利 率 走 势 形 成 合 理 预 期 , 从 而 做 出 各 类 资 产 配 置 的 决 策 。1 0 2
( 2 ) 动 态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结 合 利 率 预 期 分 析 , 合 理 运 用 量 化 模 型 , 动 态 确 定 并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以
规 避 较 长 期 限 债 券 的 利 率 风 险 。 当 市 场 利 率 看 涨 时 , 适 度 缩 短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即 减
持 剩 余 期 限 较 长 投 资 品 种 增 持 剩 余 期 限 较 短 品 种 , 降 低 组 合 整 体 净 值 损 失 风 险 ; 当 市 场 看 跌
时 , 则 相 对 延 长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增 持 较 长 剩 余 期 限 的 投 资 品 种 ,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
2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类 属 配 置 指 组 合 在 各 类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如 央 行 票 据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以
及 现 金 等 投 资 品 种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作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实
现 两 个 目 标 : 一 是 通 过 类 属 配 置 满 足 基 金 流 动 性 需 求 , 二 是 通 过 类 属 配 置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 从
流 动 性 的 角 度 来 说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对 市 场 资 金 面 、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金 额 的 变 化 进 行 动 态 分 析 ,
以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目 标 。 在 此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高 流 动 性 资 产 和 相 对 流 动 性 较 低 资
产 之 间 寻 找 平 衡 , 以 满 足 组 合 的 日 常 流 动 性 需 求 ; 从 收 益 性 角 度 来 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分
析 各 类 属 的 相 对 收 益 、 利 差 变 化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来 确 定 类 属 配 置 比 例 , 寻 找
具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投 资 品 种 , 增 持 相 对 低 估 、 价 格 将 上 升 的 , 能 给 组 合 带 来 相 对 较 高 回 报 的 类
属 ; 减 持 相 对 高 估 、 价 格 将 下 降 的 , 给 组 合 带 来 相 对 较 低 回 报 的 类 属 , 借 以 取 得 较 高 的 总 回
报 。
3 、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在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安 全 性 角 度 出 发 , 优 先 选 择 央 票 、 短 期 国 债 等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债 券 品 种 以 回 避 信 用 违 约 风 险 。 对 于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的 等 级 较 高 ( 符 合 法 规 规 定 的 级 别 )
的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类 债 券 , 本 基 金 也 可 以 进 行 配 置 。 除 考 虑 安 全 性 因 素 外 , 在 具
体 的 券 种 选 择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找 出 收 益 率 出 现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 并 客 观 分 析 收 益 率 出 现 偏 离 的 原 因 。 若 出 现 因 市 场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 水
平 , 则 该 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 基 金 将 对 此 类 低 估 品 种 进 行 重 点 关 注 。 此 外 , 鉴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以 判 断 出 定 价 偏 高 或 偏 低 的 期 限 段 , 从 而 指 导 相 对 价 值 投 资 , 这 也 可 以 帮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投 资 于 定 价 低 估 的 短 期 债 券 品 种 。
4 、 现 金 流 管 理 策 略
由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要 保 持 高 流 动 性 的 特 性 , 本 基 金 会 紧 密 关 注 申 购 / 赎 回 现 金 流 情 况 、
季 节 性 资 金 流 动 、 日 历 效 应 等 , 建 立 组 合 流 动 性 预 警 指 标 , 实 现 对 基 金 资 产 的 结 构 化 管 理 ,
并 结 合 持 续 性 投 资 的 方 法 , 将 回 购 / 债 券 到 期 日 进 行 均 衡 等 量 配 置 , 以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整 体
变 现 能 力 。1 0 3
5 、 套 利 策 略
由 于 市 场 环 境 差 异 、 交 易 市 场 分 割 、 市 场 参 与 者 差 异 , 以 及 资 金 供 求 失 衡 导 致 的 中 短
期 利 率 异 常 差 异 , 使 得 债 券 现 券 市 场 上 存 在 着 套 利 机 会 。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货 币 市 场 变 动 趋 势 、
各 市 场 和 品 种 之 间 的 风 险 收 益 差 异 , 把 握 无 风 险 套 利 机 会 , 包 括 银 行 间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出 现 的
跨 市 场 套 利 机 会 、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 可 行 性 的 基 础 上 的 跨 期 限 套 利 等 。 无 风 险 套 利 主 要 包 括 银
行 间 市 场 、 交 易 所 市 场 的 跨 市 场 套 利 和 同 一 交 易 市 场 中 不 同 品 种 的 跨 品 种 套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证 基 金 的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适 当 参 与 市 场 的 套 利 , 捕 捉 和 把 握 无 风 险 套 利 机
会 , 进 行 跨 市 场 、 跨 品 种 操 作 , 以 期 获 得 安 全 的 超 额 收 益 。
随 着 国 内 货 币 市 场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 以 及 今 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出 现 时 , 本 基 金 将 予 以 深 入 分 析 并 加 以 审 慎 评 估 , 在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前 提 下 适 时 调 整
本 基 金 投 资 对 象 。
( 四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都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 4 )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须 为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或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五 ;
( 5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导 致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 0 %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 6 ) 本 基 金 通 过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入 的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 9 7 天 ;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 9 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中 国 证1 0 4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 1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以 下 标 准 :
1 )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 1 级 或 相 当 于 A - 1 级 的 短 期 信 用 级 别 ;
2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3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A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A A 级 或 相 当 于 A A A 级 的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
B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2 0 个 交 易 日 内 予 以 全 部 减 持 ;
( 1 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A A 级 或 相 当 于 A A A 级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本 基 金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4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除 上 述 5 、 1 2 、 1 3 项 外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1 ) 股 票 ;1 0 5
(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 3 )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3 9 7 天 的 债 券 ;
( 4 )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 5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6 )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六 、 基 金 估 值 和 公 告 方 式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1 0 6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0 . 5 %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考 成 交 价 、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 ,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是 按 月 转 份 额 的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0 . 0 0 1 % ,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 五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公 布 。1 0 7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1 0 8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八 、 争 议 的 处 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1 0 9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中 街 乙 1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6 0 号 首 钢 国 际 大 厦 1 0 层
邮 政 编 码 : 1 0 0 0 8 2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涛
成 立 日 期 : 2 0 0 6 年 5 月 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6 ] 2 3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3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3 号 A 座
邮 政 编 码 : 1 0 0 8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成 立 时 间 : 2 0 0 7 年 3 月 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 【 2 0 0 6 】 4 8 4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许 可 【 2 0 0 9 】 6 7 3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金 : 4 5 0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1 1 0
( 二 )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1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
2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投 资 运 作 、 净 值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信 息 披 露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3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经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协 议 。
4 . 解 释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本 协 议 的 所 有 术 语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应 术 语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 1 ) 现 金 ;
( 2 ) 通 知 存 款 ;
( 3 ) 短 期 融 资 券 ;
( 4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期 票 据 ;
( 5 )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同 业 存 单 ;
( 6 )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质 押 及 买 断 式 债 券 回 购 ;
( 7 )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以 下 简 称 “ 央 行 票 据 ” ) ;1 1 1
( 8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它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当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变 更 时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严 格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都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 4 )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须 为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或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五 ;
( 5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导 致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 0 %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 6 ) 本 基 金 通 过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入 的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 9 7 天 ;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 9 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1 1 2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 1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以 下 标 准 :
1 )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 1 级 或 相 当 于 A - 1 级 的 短 期 信 用 级 别 ;
2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3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A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A A 级 或 相 当 于 A A A 级 的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
B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2 0 个 交 易 日 内 予 以 全 部 减 持 ;
( 1 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A A 级 或 相 当 于 A A A 级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本 基 金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4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除 上 述 5 、 1 2 、 1 3 项 外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各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调 整 完 毕 , 以 符1 1 3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1 ) 股 票 ;
(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 3 )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3 9 7 天 的 债 券 ;
( 4 )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 5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6 )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组 合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以 后 如 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基 金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比 例 将 遵 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基 金 托 管 人 严 格
依 照 监 督 程 序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 例 限 制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1 1 4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了 监 督 职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话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面 临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1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话 确 认 ,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1 1 5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和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不 撤 销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但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不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 真 实 、 准 确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1 1 6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不 执 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 监 督 。
(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 3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
合 理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投 资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需 经 董 事 会 授 权 , 其 中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还 应 批 准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一 旦 因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该 风 险 , 具 体 规 定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 事 会 批 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的 决 议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应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资 格 证
明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 承 销 商 、 发 行 期 限 、 流 通 受 限 期 限 ,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划 付 账 号 、 划 付 款 项 、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的 前 两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存 在 疑 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并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如 投 资 运 作 行 为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改 正 或 补 救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了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8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1 1 7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示 或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内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1 0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1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且 如 遇 到 问 题 应 及 时 反 馈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是 否 对 非 公 开
信 息 保 密 等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1 1 8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如 果 基 金 财 产 ( 包 括 实 物 证 券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损 坏 、
灭 失 的 , 应 由 该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并 有 义 务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 1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之 日 前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基 金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1 1 9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提 供 充 分 协 助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4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4 、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系 统 中 开 立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5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1 2 0
案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协 议 副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6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应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1 2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6 月 3 0 日 和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 九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1 2 2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1 2 3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 市 场 状 况 及 自 身 服 务 能 力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
务 项 目 。
( 一 ) 红 利 再 投 资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若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现 金 红 利 将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且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 二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可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具 体 实 施 方 法 以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布 的 业 务 规 则 为 准 。
( 三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 为 客 户 提 供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通 过 网 络 通 讯 技 术 , 为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的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 四 ) 客 户 分 级 服 务
根 据 客 户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 划 分 出 六 个 级 别 , 根 据 不 同 级 别 客 户 需 求 给 予 更 全 面 、 更 优 质 、
更 个 性 化 的 服 务 。
( 五 )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自 动 与 人 工 两 种 查 询 方 式 及 时 了 解 公 司 信 息 、 产 品 信 息 、 投 资 资 讯 等 。
自 动 查 询 : 我 公 司 开 通 2 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网 上 查 询 服 务 。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通 过 自 动 语 音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 也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账 户 查 询 系 统 及 时 了 解 账 户 信 息 和 交 易 信
息 。
人 工 查 询 : 客 户 可 以 在 工 作 时 间 通 过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直 接 与 客 服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或 交
流 , 也 可 以 通 过 语 音 电 话 留 言 、 网 站 留 言 、 客 服 邮 箱 的 方 式 和 我 公 司 取 得 联 系 , 公 司 客 服 人
员 会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和 您 联 络 , 竭 诚 为 您 服 务 。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 最 新 活 动 公 告 、 基 金 产 品 介 绍 、 公 司 介 绍 等 公 司 信 息 ; 基 金 净 值 查 询 、
基 金 份 额 查 询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 基 金 分 红 查 询 及 基 金 历 史 交 易 记 录 等 账 户 及 交 易 信 息 等 。
( 六 )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我 公 司 会 根 据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 通 过 信 函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电 话 等 方 式 主 动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各 项 通 知 服 务 , 包 括 公 司 信 息 、 产 品 信 息 、 交 易 信 息 、 投 研 资 料 及 重 要 信 息 提 示1 2 4
等 。
( 七 ) 对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我 公 司 会 根 据 相 关 规 则 , 定 期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对 账 单 邮 寄 服 务 。
( 八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服 务 品 质 , 我 公 司 推 出 服 务 定 制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
公 司 网 站 等 途 径 , 按 照 我 公 司 服 务 定 制 规 则 和 定 制 范 围 , 定 制 各 种 资 讯 , 公 司 会 通 过 E M A I L 、
短 信 、 信 函 等 多 渠 道 发 送 相 关 资 讯 与 资 料 。
( 九 ) 投 诉 建 议 受 理
如 果 客 户 对 我 公 司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 感 到 不 满 或 有 其 它 需 求 , 可 拨 打 投 诉 电 话 或 通 过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邮 箱 、 网 站 留 言 等 各 种 方 式 随 时 向 我 公 司 提 出 , 我 公 司 将 及 时 处 理 客 户 投 诉 和 建
议 。
( 十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方 式
1 、 客 户 服 务 部 电 话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0 - 1 6 1 8
客 户 投 诉 电 话 : ( 0 1 0 ) 5 8 5 1 1 6 1 8
2 、 网 址 : w w w . p o s t f u n d . c o m . c n
3 、 客 服 信 箱 : i n f o @ p o s t f u n d . c o m . c n1 2 5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公 告 ( 自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日 至 本 次 更 新 内 容 截 止 日 ) :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2 0 1 4 - 0 5 - 1 2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 0 1 4 - 0 5 - 1 2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2 0 1 4 - 0 5 - 1 2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2 0 1 4 - 0 5 - 1 2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0 1 4 - 0 5 - 1 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4 - 0 5 - 2 0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2 0 1 4 - 0 5 - 2 9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4 年 第 1 号 ) 2 0 1 4 - 0 6 - 2 1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公 告 2 0 1 4 - 0 6 - 2 3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4 年 第 2 号 ) 2 0 1 4 - 0 7 - 2 1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4 年 第 3 号 ) 2 0 1 4 - 0 8 - 2 0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4 年 第 4 号 ) 2 0 1 3 - 0 9 - 2 0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4 年 第 5 号 ) 2 0 1 4 - 1 0 - 1 8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4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2 0 1 4 - 1 0 - 2 5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4 - 1 0 - 3 1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4 年 第 6 号 ) 2 0 1 4 - 1 1 - 1 9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4 - 1 1 - 2 7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4 - 1 1 - 2 7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4 年 第 7 号 ) 2 0 1 4 - 1 2 - 1 9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4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2 0 1 5 - 0 1 - 2 0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第 1 号 ) 2 0 1 5 - 0 1 - 2 4
关 于 春 节 假 期 前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5 - 0 2 - 1 3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5 年 第 2 号 ) 2 0 1 5 - 0 2 - 1 7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数 米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0 3 - 0 4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5 年 第 3 号 ) 2 0 1 5 - 0 3 - 2 0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2 0 1 5 - 0 3 - 2 8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4 年 年 度 报 告 2 0 1 5 - 0 3 - 2 8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5 年 第 4 号 ) 2 0 1 5 - 0 4 - 1 8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 0 1 5 - 0 4 - 2 2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5 年 第 5 号 ) 2 0 1 5 - 0 5 - 2 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农 业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2 0 1 5 - 0 5 - 2 91 2 6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2 0 1 5 - 0 6 - 1 6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5 年 第 6 号 ) 2 0 1 5 - 0 6 - 1 9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2 0 1 5 年 6 月 3 0 日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2 0 1 5 - 0 7 - 0 1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第 2 号 ) 2 0 1 5 - 0 7 - 1 6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2 0 1 5 - 0 7 - 2 0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5 年 第 8 号 ) 2 0 1 5 - 0 8 - 2 0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5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2 0 1 5 - 0 8 - 2 6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5 年 第 9 号 ) 2 0 1 5 - 0 9 - 2 1
关 于 十 一 假 期 前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5 - 0 9 - 2 8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5 年 第 1 0 号 ) 2 0 1 5 - 1 0 - 2 0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2 0 1 5 - 1 0 - 2 4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2 0 1 5 - 1 0 - 2 7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5 年 第 1 1 号 ) 2 0 1 5 - 1 1 - 2 0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5 - 1 2 - 0 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宏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1 5 - 1 2 - 1 6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5 年 第 1 2 号 ) 2 0 1 5 - 1 2 - 2 1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0 1 6 - 0 1 - 1 2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0 1 6 - 0 1 - 2 0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2 0 1 6 - 0 1 - 2 2
中 邮 现 金 驿 站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2 0 1 6 - 0 1 - 2 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6 - 0 2 - 1 7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2 0 1 6 - 0 2 - 1 9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6 年 第 3 号 ) 2 0 1 6 - 0 3 - 2 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6 - 0 3 - 2 4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5 年 年 度 报 告 2 0 1 6 - 0 3 - 2 6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定 投 及 定 投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 0 4 - 0 7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及 定 投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 0 4 - 1 3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及 定 投
2 0 1 6 - 0 4 - 1 4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及 定 投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 0 4 - 1 4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6 年 第 4 号 ) 2 0 1 6 - 0 4 - 2 0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6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 0 1 6 - 0 4 - 2 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星 展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 0 5 - 0 4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星 展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2 0 1 6 - 0 5 - 0 41 2 7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定 投 及 定 投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 0 5 - 0 7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6 - 0 5 - 1 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及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 0 5 - 1 9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2 0 1 6 年 第 5 号 ) 2 0 1 6 - 0 5 - 2 01 2 8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住 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其 所 提 供 的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1 2 9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设 立 的 文 件 ;
( 二 ) 《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三 )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 四 ) 《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 五 ) 《 法 律 意 见 书 》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和 公 司 章 程 ;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查 阅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0 1 6 年 7 月 1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