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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泰保本A(000142)

融通通泰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融 通 通 泰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日








期:二 ○ 一 六年 七月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重要提示 融通通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7 日 证监 许可[2013]219 号文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2013 年5 月30 日正式 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的 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益 做 出 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保 本 周期 为三 年, 投资 者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 自担 风险。 保证 人 为 本 基 金 的保 本 提 供 不可 撤 销 的 连 带责 任 保 证 或者 由 保 本 义 务人 为 本 基 金承 担 保 本 偿付 责任。 投资 者投 资于 保本 基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如发 生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不 适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 投 资者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亦存 在着 无法收 回本 金的 可能 性。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保 证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投资者 购 买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 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除特别 说明 外,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5 月 3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截 止 日为2016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3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3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2 九、基 金的 保本 ............................................................. 43 十、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45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50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61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65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65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9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九、 风险 揭示 ............................................................. 78 二十、 保本 期到 期............................................................ 8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6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8 二十三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2 二十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28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9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1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132 附件: 融通 通泰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132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 一、绪言 《 融通 通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 明书”)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以及 《融 通通泰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融 通 通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保证 人、担 保人: 指与 基金管理 人签 订保证 合同 ,为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保本 金额 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务 提供 连带 责任 保证 的机构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由 中国 投 融资担 保有 限公 司 ( 原名 : 中国 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 作为 保证 人, 为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提供 连带 责任 保证 5 、保本 义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签订 风险 买断合 同, 为本基金 的某 保本周 期( 第一个 保 本周期 除外 )承 担保 本偿 付责任 的机 构








6 、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 金合同》 :指《 融通通 泰保 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2 7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订之 《 融 通通泰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8 、招募 说明书 :指《 融通 通泰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 管理人 对 其定期 作出 的更 新 9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融通 通泰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10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1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 运作 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5 、 《 指导 意见》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 颁布、 同一 日实 施的 《关 于保本 基 金的指 导意 见》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6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1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3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4 、 销 售机 构: 指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融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保本 周期 :指本 基金 的保本期 限。 本基金 原则 上每 3 年为一 个保本 周期 ,本基 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的 期 间,如 该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则 顺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基 金合同 》中 若无特 别所指 ,保本 周期即 为当 期保 本周 期 34 、 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为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其后 保本周 期起 始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为 准 35、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保 本周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 基金 合同 》 中若无 特别 所指 即为 当期 保本周 期届 满日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4 36 、 持 有到 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 一直 持有其 所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结 束 后 选 择或 默 认 选 择 转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的 基 金 份额 至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到 期日 的行为 37 、 到 期操 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赎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将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份额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 继续 持有 变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8 、 到 期操 作期 间: 指 本基 金保 本 周期 到期 时及 到期 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到 期操作 的 期间。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的 5 个工 作日 ( 含第 5 个 工作 日) , 共计 6 个工作 日; 本基金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开放 赎回 和转换 转出业 务,不 开放 申购和 转换转 入业务 39 、 过 渡期 : 到 期操 作期 间截止 日次 日 ( 含该 日) 起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前一工 作日 (含该 日) 的时 间为 过渡 期,最 长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在过 渡期 内只 可进行 过渡 期 申购( 份额 折算 日除 外) , 不开放 赎回 、转 换转 出业 务 40 、 过 渡期 申购: 投资 者在 过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或者 转换入 本 基金的 行为 称为 “过 渡期 申购” 41 、 折算 日: 本基 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起始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 过渡期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 《 基金 合同 》 中若无 特别 所指 ,折 算日 即为当 期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的前一 工作 日 42 、 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折 算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进 行 过 渡 期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和 保 本 周期 结 束 后 选择 或 默 认 选 择转 入 下 一 个保 本 周 期 的基 金份额 ) 在 其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 元, 基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调 整 43 、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及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44 、 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过渡 期内进 行申 购 或 转 换 入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在 份额 折 算 日 所代 表 的 资 产 净值 及 过 渡 期申 购 费 用 或转 换费用 之和 45 、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上 一保 本周 期届满 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 其基 金份额 在折 算 日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46 、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5 47 、 过 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金 额 48 、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本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金额


49 、 保本 金额 : 认 购保 本 金额 、 过 渡期 申购保 本金 额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50 、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 根据 基金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的 可赎回 金额 , 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 或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乘 积 51 、 保本 : 在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 (含第 二十 个工作 日 ) 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 上其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期 保本 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其 过 渡 期申 购保 本金 额、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由当期 有效 的 《基 金合 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额 支付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当期 有效的 《保 证合 同》 的担 保人对 此按 照相 关约 定提 供担保 52 、 保证 : 保 证人 为本 基 金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保 本周 期由保 证人 为本 基金 保本 提供的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 保证 范围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在保 本 到 期 日 的可 赎 回 金 额加 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 保 证期限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起 六 个 月 53 、 保 本赔 付差 额: 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本 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5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5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5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 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6 59 、 《业 务规则》 :指 《融 通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


6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1 、发 售: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2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63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64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现金 ;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三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 九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 的金融 工具 65 、 保证 合同 : 基 金管 理 人和保 证人 签订 的 《 融通 通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保 证合 同》 66 、 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本基金 具有 符合 《指 导意 见》 的 保本 保障机 制,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67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续 形式 :保 本周 期 届 满时,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否 则, 本基 金转型 为非 保本 的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名 称相应 变更为 “融 通增强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如果 本基 金不符 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 求,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终 止 68 、 保本 周期 到期操 作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操作 期间 , 选 择赎 回本基 金基 金份额 、 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 、 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或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融 通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9 、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 在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操作期 间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7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7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7 7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73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74 、元 :指 人民 币元 7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76、销售 服务 费:指 从基 金资产中 计提 的,用于 本基 金市场推 广、 销售以 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77、 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根 据 认购 、 申 购费 用、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本 基金 自 2015 年3 月 5 日起 实施 份额分 类, 在投 资者 申购 时收取 申购 费 用的份 额( 即原 收费 份额 ) ,称为 A 类份 额;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并 按照 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的份 额, 称为 C 类份 额。 各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设 置代 码,分 别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 7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7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8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8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82、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83、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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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2 号) 8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层


电话: (0755)26947517


联系人 : 赖 亮亮 目前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 为:新时代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60% 、 日 兴 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 部高级 经 理 、 业 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 民 进会 员, 注 册会 计师, 现 任 吉林 大学 经济 学院教 授。 历任电 力部 第一 工程 局一 处主管 会计 ,吉 林大 学教 师、讲 师、 教授 。2011 年 1 月 至今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金 融学博 士后 、执 业律 师, 现任南 开大 学金 融发 展研 究院教 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研 究员 、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南 开大 学金 融发展 研究 院教 授。2011 年1 月 至今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 法 学博士 , 现 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法学 院副 院长 、 博士 研究 生导师 、中 国证 券法 学研 究会和 中国 保险 法学 研究 会副会 长。2012 年 1 月 至 今,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董事马 金声 先生 , 高 级经 济师, 现任 新时 代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名誉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 人 民银行 办公 厅副 主任 、 主 任, 金 银管 理司 司长 , 中 国农业 发展 银行 副行 长,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兼副 董事长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2007 年 1 月 至今 ,任 公司董 事。 董事黄 庆华 先生 , 工科 学士 , 现 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 历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新 时代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经 纪事业 部综 合 管理处 主管 。2015 年2 月 至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 David Semaya (薛 迈 雅)先生 ,教育 学硕士 , 现任日兴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 司执行 董 事长, 三井 住友 信托 银行 有限公 司顾 问。 历任 日本 美林副 总, 纽约 美林 总监 , 美林 投资 管理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9 有限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 代 表董事 和副 总 、 代 表董 事 和主席 ,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 者日本 信托 银行 有限公 司总 裁及 首席 执行 官,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者( 英国)首 席执 行官 , 巴 克莱 集 团、 财富 管理 (英国) 董事 及总 经理 。2015 年6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Allen Yan ( 颜锡 廉)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 任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 经理兼 融通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富 达投资 公司 (美 国波 士顿 ) 分析 员 、 富达 投资公 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日兴 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长。2015 年6 月 至今 , 任公司 董事 。 董事孟 朝霞 女士 , 经 济学 硕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新 华人寿 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企 业年 金管 理中心 总经 理、 泰康 养老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5 年2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2 、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历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助 理、 安永 会计 师事务 所高 级审 计员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监 。2015 年 8 月起 至 今 ,任 公司 监事 。 3 、公 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简 历同 上。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 ,经 济学 硕 士 。 历 任 新 华 人寿 保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年 金管 理 中 心 总经理、 泰康 养老保 险股 份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富 国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2014 年 9 月至 今 , 任公 司总 经理 。 常务副 总经 理Allen Yan ( 颜锡廉 ) 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富达 投资 公司 (美国 波 士顿) 分析 员 、 富达 投资 公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日 兴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长 。2011 年 3 月 至今 , 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刘 晓 玲 女 士 , 金 融 学 学 士 。 历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零 售 业 务 部 渠 道 总 监 ,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零 售 业 务 部负 责 人 , 泰康 资 产 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 司公 募 事 业 部市 场总监 。2015 年9 月起 至 今,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 ,法学 硕士 。 历 任 国 务 院法 制 办公 室( 原 国 务 院 法 制局) 财金 司 公 务 员,曾 在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和基 金监 管部 工作 ,曾 是中国 证监 会公 职律 师。2011 年 3 月至 今 ,任 公司 督察 长。 4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余志勇先生,武汉大 学金 融学硕士、工商管理 学学 士,15 年 证 券 投 资从 业 经历, 具有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0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 现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策 划 部 副 总 监 。 历 任 湖 北 省 农 业 厅 研 究 员、闽 发证 券公 司研 究员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发 展中 心研 究员 。2007 年 4 月 加入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行业组 长,2015 年 2 月 25 日起 至今 任 “融通 通泽 灵活 配置 混合 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3 月17 日起 至今 任“融 通通 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6 月15 日起 至今 任“ 融通 通鑫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 至今任 “融 通新 机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2016 年5 月13 日起 至今 任 “融通 增裕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经理。 王超先生,金融工程 硕士 ,经济学、数学 双 学士 ,9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 历, 具有基金 从业资 格,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监 。历 任深 圳发 展银 行 ( 现更 名为 平 安银行 )债 券自 营交 易盘 投资与 理财 投资 管理 经理 。2012 年 8 月加 入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2013 年 12 月 27 日起 至今任 “融 通标 普中 国可 转债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通 债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2014 年11 月7 日起 至今 任 “融通 通源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经 理,2015 年 3 月 14 日起 至今 任“ 融通 四季 添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融 通 岁岁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2015 年6 月23 日起 至今 任 “融通 通瑞 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5 月 5 起 起至今任 “融 通增鑫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5 月 11 日起 至今 任“ 融 通增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5 月13 日 起至 今任 “融通 增裕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融 通通 泰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自 2013 年5 月30 日起至2015 年3 月 16 日, 由韩 海平先 生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自2015 年3 月17 日 起至2015 年6 月23 日, 由韩 海 平先生 和余 志勇 先生 共同 担任本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6 月24 日起至2016 年5 月 12 日, 由余 志勇先 生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5 月13 日 起至 今,由 余志 勇先 生和 王超 先生共 同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员:投资总监 商小 虎先生,研究策划部 总 经理 、基金 经 理 邹 曦 先 生 ,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刘 格 菘 先 生 , 基 金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谭 奕 舟 先 生,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马 洪元先 生。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1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 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 回款 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2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履 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保 本义 务; 2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对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3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 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4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项 基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 信息 技 术 管 理制 度 、 资 料 档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 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 、 《 企业 财 务通则 》 等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了基 金会 计制 度、公 司财 务会 计 制 度 、 会 计工 作 操 作 流程 和 会 计 岗 位职 责 , 并 针对 各 个 风 险 控制 点 建 立 严密 的 会 计 系统 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5 风险控制 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定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控制 的 机 构 设置 、 风 险 控 制的 程 序 、 风险 类 型 的 界 定、 风 险 控 制的 主 要 措 施、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分 离 制 度 、防 火 墙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反 馈 制 度 、 保密 制 度 、 员工 行 为 准 则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 责组 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工作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 名, 经董事会 聘任, 并经 全体 独立 董事 同意。 除应当回避的 情 况 外, 督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任何 会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案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情 况 独 立 地履 行 检 查 、 评价 、 报 告 、建 议 职 能 。 督察 长 应 当 定期 或 不 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 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监 察稽核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监 察稽核管理办法、内 部监 察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 这些制度 的 建 立 , 检 查公 司 各 业 务部 门 和 人 员 遵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和 公 司 内 控制 度 的 情 况,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6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6 年3月 末 ,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198 人 , 平 均年 龄30 岁,95%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 宗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 金、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时 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 至 2016 年 3 月 ,中 国工 商 银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 金 555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 续十 一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英 国 《 全球 托管 人》 、 香 港 《 财资》 、 美 国 《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 49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 奖;是 获得 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好 评。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5 年 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九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 际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 到国际先 进水 平。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规化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7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 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8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 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 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 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 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9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情 况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务 深圳 小组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张 里程 电话: (0755 )26948050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 免长 途通 话费 用 ) 、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务 北京 小组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魏 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务 上海 小组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国 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楼 6 楼 601 -602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高 松 联系电 话: (021 )38424984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直 销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殷 洁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20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856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7909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路 甲 23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欢


电话:(010)68298560


客服电 话:95599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4)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5)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 限责任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热 线:95580 公司网 站:www.psbc.com (6)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 (022 )58316666


(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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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2 号) 2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 相 电话:010-66045777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 谭磊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www.txsec.com (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 (0755 )33227950


(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高 莉莉 、刘 若云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站:1234567.com.cn (1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11)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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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2 号) 22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1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13)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李 智磊 联系电 话:0592-3122679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热 线:0592-3122716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14)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fund.bundtrade.com (15)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南 中 路 1099 号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 (0755 )25859591 传真: (0755 )25879453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23 客服热 线:40066-99999 (16)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17)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 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 蒙古 包头 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


话: 010-6481603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 (18)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南 大 街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电话:4008138888 (1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20)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2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24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1818-8001 (22)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 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 曹怡 晨 客服热 线:400-067-6266


公司网 站: http://a.leadfund.com.cn/


(23)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24)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客服热 线: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25)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26)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25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热 线:020-89629066 (27)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 叶健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28)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客服电 话:95162 (2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传真: (021 )38676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3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 (021 )33389888 联系人 :曹 晔 客服热 线: 95523 或4008895523 (3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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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2 号) 26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32)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邓 颖贇 电话:0351-8686796 客服电 话:95573 (3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鹿 馨方 联系电 话: (010 )63080994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34) 新时 代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 表: 田德 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 (010 )83561146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35)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 范超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4008096518 (36)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戈文 联系电 话: (010 )84183150 电话:4008188118 (37)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27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 座 D 座 光大 银行 办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 (0471 )4974437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38)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联系人 :俞 驰 电话: (0791 )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39)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40)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41)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6035


联系人 :秦 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42)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28 电话: (0755 )25831754 联系人 :毛 诗莉 客服热 线:4008881888 (4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511 联系人 :黄 蝉君 客服热 线:95565 、400-8888-111 (4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 安 电话: (010 )66568292 传真: (010 )66568536 联系人 :邓 颜 客服热 线:400-8888-888 (4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热 线: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46)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82791065 联系人 :韩 钰 客服热 线:4009908826 (47)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29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 :许 曼华 客服电 话:95538 (48)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联系人 : 张煜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4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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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51)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人代 表: 杨宝 林 联系人 : 赵艳 青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 话:95548 (5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30 客服电 话:95536 (53)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煜 联系人:尚瑾 电话: 010-58170925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二、登记机构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国信 证券 大 厦1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国信 证券 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闵 齐双 联系人 : 尹小 胜 经办律 师: 闵 齐双


刘少华


尹 小胜


崔 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 ( 总机)


(0755)33033020 (直线 ) 1530272859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邮 编:200021 )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汪 棣、 刘莉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31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王灵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7 日 证监 许 可[2013] 219 号文 批准 募 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 方式 和 存续期间 基金类 别: 保本 混合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三 、基金募集的基本 信息 1、 募集期限 本基金 自2013 年 5 月8 日至 2013 年5 月28 日 通过 销售机 构公 开 发 售。 2、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3、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 金销 售网点公开发售,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增 加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管理 人公 布的 其他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 缴款 认购的方式。若资金 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 管理人将 认购无 效的 款项 退回 。 基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确认 不得撤 销。 当日 (T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 投 资者 通常 可在T+2 日 到网 点查 询交 易 情况, 在 募集截 止日 后2 个工 作日 内 可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4、募集目标 本基金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 40 亿元 人民 币 (不 包括 募集期 利息 ) 。 募 集期 内超 过募集 目 标时采 取比 例配 售的 方式 进行确 认, 具体 办法 参见 《发售 公告 》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本基 金份额 规模 上限 为 40 亿 份 基金份 额( 不 包 括募 集期 利息转 份额 ) 。 5、 基金的面值 每基金 份额 的面值 为 人民 币1.000 元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按 面值 发售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32 本基金 募集 期满 共募 集 528,653,648.94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4,921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5 月 30 日 正式 生效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限制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 换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具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 本基 金C 类 份额 暂不 开通 本公司 网上 直销 及代 销机 构的销 售。 二、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已于2013 年7 月1 日起 开放 赎 回业务 ;已 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起 开放日 常申 购、 基金 转换 业务。 根据 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保 本周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33 期内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基金份 额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 但认 购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赎 回或 转换 出的份 额适 用于 保本 条款 ,具体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十、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相关内 容。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的 申购业 务 (包 括转换 转入 ) 见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开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在确 定申购 开始 时 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开放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 购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或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后进 先出 ”的 原 则, 即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理 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基 金份 额 后赎回 ,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以 确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但若本 基金 依 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变更 为非保 本的“ 融通 增强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 进先出 ” 的 原则 , 即 对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赎 回,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 基 金转换价 格以 受理申 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 的转出 及转 入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采 用份 额转 换的 方式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 3 、基 金转 换无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限制 ; 4 、基金 转换转 出的基 金在 申请日有 权益 ,确认 日开 始无权益 ;基 金转换 转入 的基金 在 申请日 无权 益, 确认 日开 始记权 益; 5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时间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6 、 在 发生 基金 转换 时,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 转入 基金 必须为 允许 申购状 态 ; 7 、在发 生限制 申购或 巨额 赎回的情 况下 ,所涉 及到 的基金转 换按 比例确 认。 如果发 生 连续巨 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不顺延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34 8 、由于 费率结 构差异 较大 ,因此, 本基 金的转 换只 允许在缴 纳前 端认购 (申 购)费 用 的基金 份额 之间 进行 。 不 能将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缴 纳后 端认 购 ( 申购 ) 费 用的 基金 份 额,或 将缴 纳后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9 、基 金转 换收 取适 当的 基 金转换 费和 补差 费; 10 、转 换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11 、 补 差费 : 转 出基 金 的 申购费 率 ( 或认 购费 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时 , 补 差费 为0;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或 认 购费率 )时 ,按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的差 额收 取补差 费 ; 12 、 基 金补 差费 的收 取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 认) 购费 率为 基础 计算, 累计 不超过 最高 认购 (申 购) 费率与 最低 认购 (申 购) 费率的 差额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1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转 换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 后进 先出 ”的原 则 , 即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转换 处理 时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先 的 基金份 额后 转换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先 转换 ,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转 换费率 ; 但若 本 基金依 据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变 更为 非保 本的 “融通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转换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按 “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 即 对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转换处 理时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 额先转 换,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转 换,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转换 费率 ; 15、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程序 1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或转换 的申 请。 2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款 项支付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或 转换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无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 作为 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内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35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 成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 销售 机构 对于申 请的 受 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该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 或转换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六、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数额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和 直销机 构网 上直 销申 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单 笔最 低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为 10 元 ,投 资者追 加申 购时 最低 申购 限额及 投资 金额 级差 详见 各代销 机构 网 点公告; 通过 直销机 构直 销网点申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 含申购费 )为 10 万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额 (含 申购 费) 为 10 万元。 本基 金的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3 年 5 月30 日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到期 日为2016 年5 月 30 日。 本基 金在2016 年 5 月 30 日 (含 该日) 前, 单笔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的金 额须 高 于500 万 元( 含500 万 元) 。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不设 最低 赎回 份额 限制; 3 、本 基金 不设 A 类份 额的 最低转 换份 额限制 。 本公 司暂不 开通 C 类 份额 与本 公司旗 下 其他基 金的 相互 转换 业务 ,也不 开通 本基 金A 类份 额和 C 类份 额之 间的 相互 转换业 务; 4 、本 基金 不设 最低 持有 份 额限制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调整 前的 2 个工 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6 、申购 或转换 入份额 及余 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的 申购或转 换入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 认的申 购或 转换 入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并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7 、赎回 或转换 出金额 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的赎 回或 转换出金 额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 或转换 出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2%,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 A 类份额 对 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养 老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非 养老 金 客 户 实施差 别的 申购 费率 。 上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 1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 )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36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公 司将 在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柜台认 购A 类份 额的 养老 金 客户的 申购 费为 每笔100 元。 2 )非 养老 金客 户申 购A类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 ≤M <1000 万 0.4% M≥100 0 万 每笔1000 元 A 类份 额的 申 购 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登 记结算 等 各项 费用 。C 类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融通 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购 费率不 高于 基金 申购 金额 的 5% ,具 体费 率以 届时 公 告为准 。 2 、 本基 金保本 周期 内的 赎回费率 不高 于 2.0%,随 申请份额 持有 时间增 加而 递减( 其 中1 年 为365 天 ,2 年为730 天 ,以 此类 推) 。具 体 如下表 所示 : A 类份 额 的 赎回 费率 随赎 回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的增 加而递 减 , 同 时区 分普 通 客户赎回 和 通过直 销柜 台赎回 的 养老 金客户 。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 包括 : 1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将 发布临 时 公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对其 进行 更新 ,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普通客 户指 除通过 直 销柜 台 赎回 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他 客户 。 普通客 户赎回 A 类份额 的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1 年 2.0% 1 年≤N <2 年 1.6% 2 年≤N <3 年 1.2%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37 N≥3 年 0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赎回 费率 为原赎 回费 率 的25% ,即 特定赎 回 费100% 计 入基 金 财产。 C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30 天 1.5% N>30 天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其中 A 类份 额的 赎回 费不低 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对 于根据 持 有C 类 份额 的期 限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 基金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 ,转为变更后的“融 通增 强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 体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3 、转换 费率 (1) 基金 转换 费用 包括 转 换费和 补差 费; (2) 转换 费: 按转 出基 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3)补 差费: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费 率) 高于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认 购 费率) 时, 补差 费为0 ;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或认 购费率 ) 低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或 认购费 率) 时, 按申 购费 率(或 认购 费率 )的 差额 收取补 差费 ; (4)基 金补差 费的收 取以 该基金份 额曾 经有过 的最 高申(认 )购 费率为 基础 计算, 累 计不超 过最 高认 购( 申购 )费率 与最 低认 购( 申购 )费率 的差 额 ; (5)基 金转换 费用由 转换 申请人承 担, 其中转 出基 金赎回费 的 25% 归转 出基 金的基 金 财产, 基金 转换 费用 的其 余费用 作为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 目前参与本基金的转 换业 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的费 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 新招 募说明书 或公告 的约 定。 4 、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费 率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相 关约定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5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低于 柜台交 易 方式的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 活动 。 在 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基金 投 资者适 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 八、申购份额、赎回 金额 与转换份数 的计算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38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1 )当A 类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 适用比 例费 率时 ,申 购份 数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A 类份 额净 值 2 )当A 类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 为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A 类份 额净 值 例:某投 资者 (非养 老金 客户)投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A 类份 额 , 假设 对 应费率 为 1.2%,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8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98,814.23/1.180= 83,740.87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 款 100,000 元, , 获得83,740.87 份本 基金 的A 类份 额。 某 养老 金客 户通 过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100,000 元, 对 应申 购 费率 为 100 元,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200 元, 则其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0 =99,900 元 申购份 额=99,900/1.200 =83,250 份 即养老 金客 户缴 纳申 购 款100,000 元 ,获 得83,250 份本基 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 。 (3)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本 基 金 C 类 份额 的, 其申 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C 类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C 类份 额5,000,000 元,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则其获 得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5,000,000/1.200 =4,166,666.67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 款 5,000,000 元, 获得4,166,666.67 份 本基 金C 类份 额。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 ( 普通 客户 ) 赎回 本基 金A 类份 额 10 万份, 赎回 费率 为2.0% , 假设赎 回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39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30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1.308=130,800 元 赎回费 用=130,800 ×2.0% =2,616 元 净赎回 金额 =130,800 -2,616 =128,184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100,000 份 ,获 得赎 回款 128,184 元。 某养老 金客 户 赎 回本 基金A 类份额10 万 份, 赎回 费 率为2.0%,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1.30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308=130,800 元 赎回费 用=130,800 ×0.5% =654 元 净赎回 金额 =130,800 -654 =130,146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基金 A 类 份额 100,000 份 ,获 得赎 回款 130,146 元。 假 定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00 元 , 投 资 者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5,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对应赎 回费 率 为 1.5%,则: 赎回总 金额 =5,000,000 ×1.200 元=6,000,000 元 赎回费 用=6,000,000 ×1.5% =9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 =6,000,000 -90,000 =5,91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C 类 份额5,000,000 份, 获得 赎回 款 5,910,000 元。 3 、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份 额 计 算方 法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转 换金 额- 转 换费)/(1 +补 差费 率)] ×补差 费率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补 差费 )/ 转入 基 金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1) 转入 情况 的计 算 例:投 资者 转换1 万 份基 金X 至 本基 金A 类份 额, 则其可 得到 转换 入的 本基 金A 类 份额 基金份 额为 : 基金X 转出 份 额10,000 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V ) 1.200 元; 本基 金A 类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NAV ) 1.000 元; 假设基 金X 转换 至本 基 金A 类份 额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费率 0.3% ,补 差费 率为 0.2% ; 转换金 额=10,000 ×1.20 =12,000 元; 转换费 =12,000 ×0.3% =36 元; 补差费 =[ (12,000 -36 )/(1+0.2% )] ×0.2%=23.88 元; 转入份 数= (12,000 -36 -23.88 )/1=11,940.12 份。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40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基 金 X 至本 基金 A 类 份额 , 获得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 为 11,940.12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2) 转出 情况 的计 算 例:投 资者 转 换 1 万 份本 基金 A 类份 额至 基金 X, 则其可 得到 的转 换入 的基 金 X 份额 为: 本基 金A 类 份额 转出 份 额10,000 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V ) 1.20 元; 本基 金A 类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NAV ) 1.000 元; 假设本 基 金A 类 份额 转换 至基 金 X 的 转换 费 率 2% , 补差费 率 为0.2% ; 转换金 额=10,000 ×1=10,000 元; 转换费 =10,000 ×2% =200 元; 补差费 =[ (10,000 -200 )/(1 +0.2% )]×0.2%=19.56 元; 转入基 金X 的份 数= (10,000 -200 -19.56 )/1.20 =8,150.37 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至基 金X ,获得 基金 X 份额 为 8,150.37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5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用后,净申购 金额 除以当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有 效 份额 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果 均 按 四 舍 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 费用,赎 回金额单 位为 元。上 述计 算结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九、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 购 或 转换 入 基金 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 回 或 转换 出 基金 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的 注 册登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但不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41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在本基金 的保 本期内 ,一 般不接受 申购 申请( 包括 转换转入 ) 。特 殊情况 经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保证 人协 商并报 监管部 门备案 后可 接受申 购申请 (包括 转换 转入) 。 若开 放 申购期 出现 如下 情形 之一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或拒绝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为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期 到期 前 30 日 内视 情 况暂停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务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42 十二、拒绝或暂停转 换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 基金 暂停 赎回 , 或 转入基 金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转换 申请; 当转 入基 金拒 绝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四、其他暂停申购 、赎 回与转换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或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公 告。 十五、暂停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 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 购、赎回与转换的公 告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43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 申 购、 赎 回与转 换 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的时 间,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 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本 基金 A 类 份额 在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 暂不 开通 转托 管功 能。 十八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九、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自 愿要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具 体办理 方法 参 照《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44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 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个工 作日 , 下 同)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 上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 额加 上 其 在 当期 保 本 周 期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过渡 期申 购的 保本 金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根 据当期 有效 的 《 基金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约 定将 该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 或在 当期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赎 回或转 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情形 的, 相应基 金份 额不 适用本 条款 。 认购保本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的 投资 金额, 即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过渡期内 申购 保本金 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过渡期 申购 或转换入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 投资金 额 ,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过 渡期 内进 行申 购或 转换入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份额 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或转 换费 用之和 。 从上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 的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上一 保 本周期 届满 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 其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 对于本保 本基 金的份 额持 有人多次 认购/ 申购、 赎回 的情况, 以“ 后进先 出” 的原则 确 定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 的保本周期每 三年为一个 周期。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 周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至 三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进 入下 一 保 本周期 ,该 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讫 日期 及保 本保 证安 排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 情形 1 、对 于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而 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2 、对于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后的 保本 周期而 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本 基金 过渡期 内 申购或 转换 入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本 基金 上一 个保 本周 期结束 后选 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进 行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指折算 后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45 3 、对于 前两条 所述持 有到 期的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无论选 择赎 回、转 换到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是 转型为 “融 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都同 样适 用保 本条 款 。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 的情 形 1 、 在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分 红 款项 之 和 计 算 的总 金 额 不 低于 其 认 购 保本 金额 ; 对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之外的 保本 周期 , 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过渡 期 内 申购、 转换 入、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 上其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过渡 期申 购、 转换 入的 保本金 额、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 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转 换入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 、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 且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 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 或 因不 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本 节所述基金保 本的保证责 任仅适用于第 一个保本周 期。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 期 后各保 本周 期涉 及的 基金 保本的 保障 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担 保人 、 或 保本 义务人 届时 签订 的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决定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公 告。 二、 基 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签署 《 融通 通泰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视 为同 意 《保证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由担 保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保本 义务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保证 的范 围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于其 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分 。担 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金 本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日起 六个 月 。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内, 担保 人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超 过按 《 基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份 额所 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额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46 三、保 本周期内,担 保人出现足 以影响其担保 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 三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三 个工作 日内 应 将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 包 括但 不限于 加强 对担 保人 担保 能力的 持续 监 督、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及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等; 在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保 能力 的情 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就更换 担保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基金 转型 等事项 进行审 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接到 担保人 通知之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四、保 本周期内,更 换担保人应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但保 本周期内, 因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 法 人 营业执 照 、 宣 告破产 或其 他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保 责任 能力 的情 况, 或者因 担保 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担保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除 外。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人 承担 。 在 新的 担保 人接任 之前 , 原 担保 人应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增加 担保 人的 , 原 担 保人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新增加 担保 人和 原担 保人 共同承 担连 带保 证责任 。 五、如 果符合条件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 其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 金 额 , 且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面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 应当载 明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保 本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担 保人支 付的 代偿 金额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户 信息) 。 担保 人将在 收到基 金管理 人发出 的《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后 的五个 工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载明 的代 偿金 额划 入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 户中,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20 个 工作 日 (含 第20 个工 作日) 内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担 保人 将代 偿金 额全 额划入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的指定 账户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保 证责 任 , 担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清 偿。 代偿 款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六、除 本部分第四款 所指的“更 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 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 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人 承担 ” 以及 下列 除外 责任情 形外 , 担保 人不 得免 除保证 责 任 : 1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加 上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不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但在基 金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前 ( 不包 括到 期日 ) 赎 回 或转换 出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47 的基金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 、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 且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 、 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 或 因不 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 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 、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修 改 《 基金 合同 》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七、保 本周期届满时 ,担保人或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认可的其他机 构继续与本 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 ,同 时本基 金满足 法律法 规和 本合同 规定的 基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 基金 将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间内 的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证或风 险买 断保 本保 障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另 行签订 保证 合 同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否则 ,本基 金变更 为非保 本的 债券型 基金, 基金名 称相 应变 更 为“融 通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担保 人不 再为 该 基金承 担保 证责 任。 八、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1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担 保人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但保 本周 期内 , 因保 证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或其 他已 丧失继 续履 行 担 保责任 能力 的情 况, 或者 因担保 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保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除外。 2 、 某 一保 本周 期期结 束后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 更 换后的 担 保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供 的担 保不 得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基 金合 同 》 项 下享 有的 保本条 款, 此项 变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3 、更 换担 保人 的程 序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 1 )提 名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 担保人应当符 合保本基金 担 保人的 资质 条件 , 且 同意 为本基 金的 保本 提供 担保 , 并且 担保 人的 更换 必须 符合基 金份 额持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48 有人的 利益 。 2 )决 议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章节中约定 的程序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 被提 名的新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在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担保 人已 丧失履 行担 保 责任能 力或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知道 该等情 况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更换 担保 人) 。 更换担 保人的决议需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表决通 过。 3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 担 保义 务的 承继 : 基金 管理人 应自 更换 担保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之 日起 5 个工 作 日内与 新担 保人 签署 《保 证合同 》 。 自 新 《 保证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将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的担 保 人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 继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5 )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自新《保 证合同》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6 ) 交 接。 原担 保人 职责 终 止的 , 原 担保 人应 妥善 保 管保本 周期 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办理 保证 业务 资料 的交 接手续 ,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人 应及 时 接收。 (2)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更 换 担保人 当期保 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有权更换下 一保本周期 的担保人,由 更换后的担 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机制 , 此项 担保 人更 换事 项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涉及新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有 关资 质 情况、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等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备。 九、担 保人 情况 (一) 担保 人基 本情 况 为确保 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 周期由中国 投 融资担 保有 限公 司( 原名 :中国 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 人。 名称: 中国 投融 资担 保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 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写 字楼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写字 楼 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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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2 号) 49 法定代 表人 :黄 炎勋 成立日 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4,500,000,000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融资性担 保业务:贷 款担保、票据 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 担 保、 信 用证 担保 及其 他融 资性担 保业 务。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债 券担 保、 诉 讼保 全担 保、 投 标担 保、 预付 款担 保、 工 程履 约担 保、 尾付 款如约 偿付 担保 等履 约担 保业务 , 与 担保 业务有 关的 融资 咨询 、 财 务顾问 等中 介服 务, 以自 有资金 投资 。 投 资及 投资 相关的 策划 、 咨 询;资 产受 托管 理; 经济 信息咨 询; 人员 培训 ;新 技术、 新产 品的 开发 、生 产和产 品销 售 ; 仓储服 务; 组织、 主办 会议 及交流 活动 。 上 述范 围涉 及 国家专 项规 定管 理的 按有 关规定 办理 。 中国投 融资 担保 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投保” ) 的 前身为 中国 经济 技术 投资 担保有 限 公司, 是经 国务 院批 准特 例试办 , 于 1993 年 12 月4 日在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局注册 成立 的国 内首家 以信 用担 保为 主要 业务的 全国 性专 业担 保机 构。 中投 保由 财政 部和 原国 家经贸 委共 同 发起组 建, 初始 注册 资本 金 5 亿元,2000 年 中投 保 注册资 本增 至 6.65 亿元 。2006 年, 经 国务院 批准 , 中投 保整 体 并入国 家开 发投 资公 司 , 注册资 本增 至 30 亿元。2010 年9 月2 日, 中投保 通过 引进 知名 投资 者的方 式, 从国 有法 人独 资的一 人有 限公 司, 变更 为中外 合资 的有 限责任公 司, 并通过 向投 资人 增发 注册 资本, 将中 投保的注 册资 本金增 至 35.21 亿 元,后 经资本 公积 金转 增, 于 2012 年8 月6 日将 注册 资本 金增 至 45 亿元 人民 币。 股 东持股 情况 如 下: 股东名 称 持股比 例(%) 国家开 发投 资公 司 47.20 建银国 际金 鼎投 资( 天津) 有限公 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 资有 限公 司 4.23 国投创 新( 北京) 投资 基金 有限公 司 1.73 合 计 100 2013 年 ,公 司分 别获 得中 诚信国 际信 用评 级有 限责 任公司 、联 合资 信评 估有 限公司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50 大公国 际资 信评 估有 限公 司给予 的金 融担 保机 构长 期主体 信用 等 级AA+ 。 9 、联 系人 姓名: 刘志 帅 电话:010-88822708 (二) 担保 人对 外承 担保 证责任 的情 况 中国投 保担 保有 限公 司从 事的信 用及 担保 业务 主要 有: 1 、中 小企 业融 资担 保业 务 ; 2 、 物 流金 融及 信用 解决 方 案, 产品 已涵 盖汽 车、 钢 材、 化肥 、 进 口医 疗设 备 等相关 领 域; 3 、 金 融产 品增 级及 担保 业 务, 承 保的 产品 主要 有保 本基金 、 准 市政 债、 年金、 企业债 、 集合信 托、 集合 公司 债等 ; 4 、 建设 工程 担保 , 主 要包 括投标 保证 、 履约 保证 、 业主支 付保 证 、 付 款保 证 、 维 修保 证、供 货保 证、 完工 保证 等; 5 、政 府采 购招 投标 担保 及 世界银 行节 能融 资担 保; 6 、财 产保 全担 保, 已在 全 国 26 个省 市建 立了 代理 机构; 7 、 房地 产 (含 工业地 产 、 商业地 产 ) 结 构型 融资 、 过桥融 资及 收购 、 交易 履 约保证 等 业务。 2014 年4 月末 , 中 投保 对 外担保 的在 保余 额 为 1086.92 亿 元。 截 至2014 年5 月, 中投 保为 23 只 保本 基金 提供 担 保,实 际基 金担 保责 任金 额合 计 177.46 亿元 人民 币 。 十、保 证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和担保人 为本基金第 一个保证周期 的保本保障 签署《融通通 泰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保证合 同》 ( 以下简 称“保 证合同 ” ) 。 担保人 就本基 金的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内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所 承 担 保本 义 务 的 履行 提 供 不 可撤 销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承 担以 本 《 保证合 同》 为准 。 如 无特 殊说明 , 保 本周 期均指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 保 证合同 中涉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主要 内容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附 件。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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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2 号) 51 通过运 用组合保险策 略,在为符 合保本条件的 投资金额提 供保 本保障的 基础上,追 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可分为 风险资产和保 本资产两类 , 其中风 险资 产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的 其它权 益类 资产; 保本资 产包括 债券 (包 含国 债、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债券、 债券回 购等) 、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 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投资 的其 它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另外, 本 基金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将根 据 纯 债到 期收益 率、 转股 溢价率 等指 标来 确定 其属 于风险 资产 或保 本资 产, 并 运用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进行 投资。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由保本策 略决定,并对 比例范围有 如 下限制 : 股票 、 权证 等风 险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40%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及其 它 资产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60% , 其 中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 及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时间不变 性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和 基于 期权 的组合 保险 策略 (OBPI ,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相 结合的 投资 策略 ,通 过量 化技术 动态 调整 资产 配置 比例, 以达 到保 证本 金安 全的基 本 目 标 。 本基金 的主 要保 本策 略 为TIPP 策略 , 该 策略 设置 了 一条价 值底 线 , 该 底线 随 着投资 组 合收益 的增 加而 调整 ,而 OBPI 技术 主要 运用 于可 转 换债 券 的投 资, 它是 建立 在 TIPP 技术 基础之 上的 必要 补充 。 1 、TIPP 投 资策 略与 资产 配置 本基 金以 时间不变 性投资组合 保险策略 (TIPP )为核心 ,并结合对市 场时机的把 握, 确定和 调整 基金 资产 在风 险资产 和保 本资 产间 的投 资比例 , 用低 风险 资产 的投 资收益 作为 可 以损失 的风 险资 本, 去投 资股票 等风 险资 产 以 搏取 更高的 收益 , 且 当在 风险 资产获 取一 定收 益后不 断提 高低 风险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以锁 定部 分收 益。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52 本基金 利 用TIPP 进 行资 产 配置的 主要 步骤 如下 : 首先, 确定保本资产 的最低配置 比例。根据保 本周期末投 资组合最低目 标价值和合 理 的贴现 率, 计算 期 初 应持 有的保 本资 产的 最低 配置 比例, 即设 定基 金期 初价 值底线 ; 其次, 确定风险资产 的最高配置 比例。根据组 合中风险资 产的风险特性 ,决定安全 垫 (即基 金净 资产 超过 基金 价值底 线的 数额 ) 的 放大 倍数, 然后 根据 安全 垫和 放大倍 数乘 数计 算期初 可持 有的 风险 资产 的最高 配置 比例 ; 最后, 当基金净值上 涨超过一定 幅度并保持一 定时间后, 基金将择机提 高价值底线 , 以及时 锁定 部分 收益 。 相比传 统 的 CPPI 保 本策 略,TIPP 保本 策略由 于在 基金净 值上 升过 程中 提高 了价值 底 线,从 而锁 定了 已实 现收 益,因 此整 体风 险要 小 于CPPI 策略 。 例如基 金的 初始 资产 为 100 万, 如果 用 90 万 投资 债券等 保本 资产 (也 称作 “价值 底 线” ) , 可以 获得 10 万元 的到期 收益 , 那 么就 可以 用剩余 10 万元(也 称作 “ 安全垫 ”) 投资 股票等 风险 资产 , 即 使完 全亏损 , 基 金整 体也 不会 亏损。 实际 应用 中, 以股 票为主 的风 险资 产亏损 100% 的 可能 性极低 ,因此, 可以 将相当 于安 全垫特定 倍数 (也称 作 “ 放大倍数 ”) 的资金 规模 投资 于风 险资 产。 CPPI 在 决定 投资 风险 资产 与 保本 资产 的比 例配 置 时 ,通常 的计 算原 则是 ,将 投资总 额 扣除 价 值底 线的 额度 后, 再乘以 某一 放大 倍数 , 例 如 在上 面的 例子 中, 假设 确定的 放大 倍数 是 2 ,那 么扣 除 90 万 的价 值底线 额度 后, 风险 性资 产配置 即是 (100 万-90 万)*2=20 万, 保本 资 产配 置则 是 100 万-20 万=80 万 ,并在 未来 一 段时间 其放 大倍 数保 持固 定,因 此, 才 得名为 恒定 比例 保本 策略 。 而 TIPP 策略 在两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的设 定与CPPI 不同 ,TIPP 的保 障额 度 会 随风 险资产 价值上 涨而 上调 。例 如在 上例中 ,若 一段 时间 后期 初投资 的 20 万 风险 资产 增 长到 了 25 万,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对两 类资 产配置 比例 进行 重新 调整 , 例如将 风险 资产 增 值 的5 万元中20%( 即 5 万*20%=1 万)投 资到 保本 资产当 中, 从而 达到 锁定 部分收 益的 目的 ,若 后续 风险资 产行情 继续向 上, TIPP 策略 也将 继续把 风险 资产 的获 利部 分投资 于保 本资 产。 因此 , TIPP 相比 CPPI 策略而 言, 可以 防止 后续 行情不 佳时 侵蚀 前期 获利 ,是 更 为保 守的 投资 组合 保险策 略。 2 、OBPI 投 资策 略与 资产 配置 OBPI 策略 主要 根据 期权 的 收益特 性进 行构 建 , 其 主 要投资 思路 为在 投资 期初 同时购 买 收益资 产 (如 : 股票 ) 和 相应的 看跌 期权, 当股 票 价格下 跌时, 可执 行看 跌 期权, 以 规避 股 票价格 的下 跌, 当股 票价 格上涨 时, 则放 弃使 用看 跌期权 , 以 享受 正股 价格 上行的 收益 。 本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53 基金主要 通过 不同类 型的 组合配置 实现 OBPI


投资 策略,例 如构 建债券 组合 和看涨期 权的 组合, 即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投资; 或在 投资 看跌 权证 时,买 入权 证对 应的 股票 类资产 。 3 、保 本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严格的风险 控制和确保 基金资产流动 性的前提下 ,在系统性分 析研究的基 础 上, 适 时合理 地利 用现 有 的央票 、 中期 票据、 国债 、 企业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投资 工具, 配 合套利 策略 的积 极运 用, 追求低 风险 下的 稳健 收益 。 本基金 结合 保本 周期 运作 要求 , 采 用目 标久 期匹 配 原则 , 即 根据 对宏 观环 境 中的市 场、 气氛和 未来 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断 , 深入 分析 收益 率曲 线与资 金供 求状 况 , 通 过适 时选用 子弹 、 杠铃 、 梯 形等 策略确 定 并 控制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在中 长期 目标久 期管 理的前 提下 , 也 将根据 利率 预期 变化 情况 适当调 整当 前久 期: 如果 预测利 率将 上升 , 可 以适 当降低 组合 的目 标久期 ;如 果预 测利 率将 下降, 则可 以适 当增 加组 合的目 标久 期。 此外, 本基金还将采 用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调整 在不同债券 投资品种之间 的配置比例 ; 采用个 券选 择策 略在 正确 拟合收 益率 曲线 的基 础上 , 及时 发现 偏离 市场 收益 率的债 券, 选择 投资于 定价 低估 的债 券品 种;并 通过 回购 套利 以及 跨市场 、跨 品种 套利 等策 略提高 收益 。 4 、风 险资 产投 资策 略 在 风险 资产投资限额 内,基金管 理人将发挥主 动选股能力 ,控制 股票资 产下行风险 , 分享股 票市 场成 长收 益。 股票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将 充分发 挥“ 自下 而上 ”的 主动选 股能 力 ,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状况 、 行 业成长 空间 、 行 业集 中度 、 公司 内生 性增 长动 力的 判断, 结合 财务 与估值 分析 , 深入挖 掘盈 利预期 稳步 上升 、 成 长性 发生根 本变 化且 价值 低估 的上市 公司 , 构 建股票 投资 组合 , 同 时通 过选择 流动 性高 、 风 险低 、 具 备中 期上 涨潜力 的股 票进行 分散 化 组 合投资 , 动态 优化股 票投 资组合 , 控制 流动性 风险 和集中 性风 险 , 保证 股票 组合的 稳定 性 和 收益性 。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情 况 , 适度参 与新 股申 购 (含 增 发新股 ) , 以增 加收 益。 本 基金组 合 的新股 申购 (含 增发 新股 ) 策略 主要 是从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 估 值水 平、 市场 环境三 方面 选择 新股申 购的 参与 标的 、 参与 规模和 新股 的卖 出时 机 。 通 过深入 分析 新股 上市 公司 的基本 情况 , 结合新 股发 行当 时的 市场 环境, 根据 可比 公司 股票 的基本 面因 素和 价格 水平 , 预测 新股 在二 级市场 的合 理定 价及 其发 行价格 , 指导 新股询 价 , 在有效 识别 和防 范风 险的 前提下 , 力争 获 取较高 的低 风险 收益 。 在法律 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 于谨慎原则运 用其他相关 金融工具对投 资组合进行 管 理。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54 四、到 期操 作期 间和 过渡 期内的 投资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和过 渡期 内, 除 暂时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产 外, 基金 管 理 人应 使基金 财产 保持为 现金 、 银行存 款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基 金财 产, 如在 到期 操 作期间 内具备 变现条 件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安 排变现)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收 该期 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五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4 )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55 该期证 券 的1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 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 本基金 选择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原 因如 下:


本基金 是保 本型 基金 , 保 本周期 为三 年 , 保本 但不 保证收 益率 。 以三年 期银 行定期 存 款 税后收 益率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能 够使 本基 金保本 受益 人理 性判 断本 基金的 风险 收 益特征 ,合 理地 衡量 比较 本基金 保本 保证 的有 效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 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但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56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低 风险 品种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变 更后 “融 通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范 围、 理念 、策略 (一) 投资目 标 在适度 承担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配置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通 过适 量投 资权 益类 资产力 争获 取增 强回 报。 (二) 投资理 念 在严谨 的研 究分 析与 严格 控制投 资风 险的 基础 上, 遵循价 值投 资的 理念 ,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三) 投资范 围 该 债券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 市的债券 (包括 可转 换债 券及 可分 离转债 、 国债 、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公司债 、 企 业债、 短 期融 资 券、政 府机构 债、政 策性 金融机 构金融 债、商 业银 行金融 债、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股 票、 权 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也可 在二级 市场 上投 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证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该债券基金对固定收 益类 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股 票、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的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产的 20% ,基金 保留 不低于基 金资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57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四) 投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略 该债券 基金 依据 宏观 经济 数据和 金融 运行 数据 、 货 币政策 、 财政 政策 、 以 及 债券市 场和 股票市 场风 险收 益特 征 , 分 析判断 市场 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和 股票 市场 走势 。 并根 据宏观 经济 、 基准利 率水 平、 股票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 预测 债券 、 可转 债、 新股 申购 等大 类资产 下一 阶段 的预期 收益 率水 平, 结合 各类别 资 产 的波 动性 以及 流动性 状况 分析 ,进 行大 类资产 配置 。 2、利 率策 略 本基金 将考 察市 场利 率的 动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 对引 起利率 变化 的相 关因 素进 行跟踪 和 分析, 进而 对债 券组 合的 久期和 持仓 结构 制定 相应 的调整 方案 , 以 降低 利率 变动对 组合 带来 的影响 。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固定收 益团 队将 定期 对利 率期限 结构 进行 预判 , 并 制定相 应的 久期 目标, 当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期 。以 达到 利用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和债 券组 合久 期的调 整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率目 的。 3 、信 用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不 同信 用等 级债券 与同 期限 国债 之间 收益率 利差 的历 史数 据比 较, 并结合 不同信 用等 级间 债券 在不 同市场 时期 利差 变化 及收 益率曲 线变 化 , 调整 债 券类 属品种 的投 资 比例,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积极 、 有 效的 利用基 金管 理人 比较 完善 的信用 债券 评级 体系 , 研 究和跟 踪发 行主体 所属 行业 发展 周期 、 业务 状况 、 公 司治 理结 构、 财 务状 况等 因素 , 综 合评估 发行 主体 信用风 险, 确定 信用 产品 的信用 风险 利差 ,有 效管 理组合 的整 体信 用风 险。 4、类 属配 置与 个券 选择 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券种 特点 及市 场特征 ,将 市场 划分 为企 业债、 银行 间国 债、 银行 间金融 债 、 可转换 债券 、 央 行票 据、 交易所 国债 等子 市场 。 综 合考虑 市场 的流 动性 和容 量、 市 场的 信用 状况、 各市 场的 风险 收益 水平、 税收 选择 等因 素, 对几个 市场 之间 的相 对风 险、 收 益 ( 等价 税后收 益) 进行 综合 分析 后确定 各类 别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本基金 从债 券息 率、 收益 率曲线 偏离 度、 绝对 和相 对价值 分析 、 信 用分 析、 公司研 究 等 角度精 选有 投资 价值 的投 资品种 。 本基 金力 求通 过绝 对和相 对定 价模 型对 市场 上所有 债券 品 种进行 投资 价值 评估 ,从 中选择 具有 较高 息率 且暂 时被市 场低 估或 估值 合理 的投资 品种 。 5 、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具 有 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 享股票 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 本 基金 在对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条款 和发行 债券 公司 基本 面进 行深入 分析 研 究的基 础上 , 利 用可 转换 公司债 券定 价模 型进 行估 值分析 。 本 基金 还会 充分 借鉴基 金管 理人 股票分 析团队 及外部 研究 机构的 研究成 果,对 可转债 的基础 股票的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形成对 基础股 票的 价值 评估 ,最 终选择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58 6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资产支 持类 证券 的定 价受 市场利 率、 流动 性、 发行 条款、 标的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 将在利 率基 本面 分析 、 市 场流动 性分 析和 信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辅以与 国债 、 企业债 等债 券品种 的相 对价 值比 较, 审慎投 资资 产 支 持证券 类资 产。 7 、股 票投 资策 略 该债券 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人 的研 究优 势, 将严 谨、 规 范化 的选 股方 法与 积极主 动的 投资风 格相 结合 , 在 分析 和判断 宏观 经济 运行 和行 业景气 变化 、 以 及上 市公 司成长 潜力 的基 础上, 通过 优选 具有 良好 成长性 、 质 量优 良、 定价 相对合 理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以谋 求超 额收 益。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债综 合全 价指 数 (六) 投资决 策依 据和 投资 程序 为了保 证整 个投 资组 合计 划的顺 利贯 彻与 实施 , 该债 券基金 遵循 以下 投资 决策 依据以 及 具体的 决策 程序 :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证券市 场运 行环 境和 走势 ,以及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 (3)投 资对象 的预期 收益 和预期风 险的 匹配关 系, 该债券基 金将 在承担 适度 风险的 范 围内, 选择 收益 风险 配比 最佳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该债券 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理 模式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期 就 投资管 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讨 论。 基金 经理、 分析 员、 交 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 中责任 明确 、 密切合 作,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地 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管 理程 序如 下: (1)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59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 以 供决 策参考 。 (七)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 该债 券基 金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该债 券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该 债券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7)该 债券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8) 该债 券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9)该 债券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1)该 债券 基金应 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该债 券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 过该 债券 基金的 总资 产,该 债券 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该 债券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 (14 ) 该 债券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与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60 基 金 托 管 人 在该 债 券 基 金托 管 协 议 中 明确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比 例 , 根据 比 例 进 行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15)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该 债券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该债 券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则 该债 券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 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该债券 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低于一 般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61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该债券 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资 、融 券。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 2016 年6 月28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24,590.30 0.04 其中: 股票


424,590.30 0.0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74,384,192.90 28.61 其中: 债券


274,384,192.90 28.6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76,262,087.64 70.50 7 其他资 产


8,106,663.26 0.85 8 合计





959,177,534.10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 业 - - C 制造业 424,590.30 0.05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62 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4,590.30 0.05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791 坚朗五金 3,973 149,345.07 0.02 2 002792 通宇通 讯 3,081 135,440.76 0.01 3 603861 白云电 器 4,056 96,735.60 0.01 4 603798 康普顿 1,590 22,784.70 0.00 5 603028 赛福天 3,309 20,284.17 0.00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10,796,192.90 22.9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63,588,000.00 6.9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4,384,192.90 29.92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019506 15 国债 06 1,106,430 110,676,192.90 12.07 2 019515 15 国债 15 1,000,000 100,120,000.00 10.92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63 3 124408 13 宛 城投 200,000 21,434,000.00 2.34 4 124384 13 雅 发投 200,000 21,110,000.00 2.30 5 124398 13 株 城发 200,000 21,044,000.00 2.30 6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报告 期内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2,658.03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9,689.5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844,216.91 5 应收申 购款 98.8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06,663.26 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公 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3798 康普顿 22,784.70 0.00 新股锁 定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无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融通通 泰保 本混 合 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5 月 30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 起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0.10% 0.08% 2.52% 0.01% -2.42% 0.07% 2014 年度 16.68% 0.20% 4.22% 0.01% 12.46% 0.19% 2015 年上 半年 2.91% 0.26% 1.86% 0.01% 1.05% 0.25% 2015 年度 6.42% 0.21% 3.37% 0.01% 3.05% 0.20% 融通通 泰保 本混 合 C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上 半年 3.54% 0.07% 1.16% 0.01% 2.38% 0.06% 2015 年度 6.57% 0.19% 2.68% 0.01% 3.89% 0.18%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65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66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67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A 类和 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68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估 值错 误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估值 错误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估值 错误 方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 列入基 金费 用,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6)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偿 ,并 且依 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估值错 误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 费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69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 情形 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 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70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10%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 转 型后 : 基金 转型 为 “融 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后 :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可 以选 择不 同的 收益 分配方 式;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只能 选择 一种 收益分 配方 式,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准;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1、 在保 本周 期内 , 本 基金 红利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2、 基金 转型 为 “ 融通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的 银 行转账 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付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71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权益登 记日 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其中, 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的 保证 费用 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72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份 额不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C 类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6% 。 本基金 销 售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基 金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中 对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 况作 专项说 明。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 C 类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的 0.6%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产中 划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代 收, 注册登 记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同 规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构 等。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过渡期 内本 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本 基金 份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融通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7% 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 的年 费 率计提 。C 类 基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同上。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73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74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与转 换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75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76 者年度 报告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 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77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保本 方式 变更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78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 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 济 形势 、 证 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 响 基金 收 益 水 平, 造 成 管 理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赎 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如 果 出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则使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本 基 金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1 、 本基 金采 用TIPP 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在 理论 上可 以实现 保本 的目 的, 但其 中的一 个重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79 要假定 是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与债券 的仓 位比 例能 够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作 出适 时的 、 连 续的 调 整,而 在现 实投 资过 程中 可能由 于流 动性 或市 场急 速下跌 这两 方面 的原 因影 响到 TIPP 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的 保本 功能 ,由此 产生 的风 险为 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的 风险 。 2 、 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 30 个 工作 日 内视情 况 暂停本 基金 的日 常赎 回和 转换出 业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该 期间 将无 法变 现或 转换为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3 、本基 金在过 渡期将 暂停 赎回和基 金转 换转出 业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到 期,但 未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 将 无法 在过渡 期内 变现 或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4 、保 证风 险


本基金 在引 入保 证人 机制 下也会 因下 列情 况的 发生 而导致 保本 期到 期日 不能 偿付本 金 , 由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这些 情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 本期内 本基 金更 换管 理人 , 而 保证 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或 发生不 可抗 力事 件, 导致 本基金 亏损 或保 证人 无法 履行保 证责 任 ; 或在保 本期 内保 证人 因经 营风险 丧失 保证 能力 或保 本期到 期日 保证 人的 资产 状况 、 财 务状 况 以及偿 付能 力发 生不 利变 化而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等 。 5、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风 险 不适用 保本条款的情形:如发生 《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 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 者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亦存 在无法 收回 本金 的可 能性 。 6、到 期操 作期 间未 知价 风 险 保本期 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 前公告并提示投资者进行 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可在届 时公 告的 到期 操作 期间按 照公 告规 定方 式进 行到期 操作 。 当保 本期 到期 日 ( 不含 该日 ) 之后至 赎回或 转换的 实际 操作日 (含该 日) , 基金资 产净值 可能受 证券市 场波 动,产 生未知 价风险 。 五、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80 二十、保本期到期 一、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 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本 基金 具有符 合 《 指导 意见 》 的 保本保 障机 制, 同时 本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和 本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要 求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 下 一保 本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以 本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能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转 型为 非保本 的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名称相 应变 更为 “融 通增 强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同时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以及 基金费 率等 相关内 容也将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作 相应 修改 。 上 述变 更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公 告, 并在 更新 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本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终止 。 二、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规则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 操 作 。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30 个 工作 日内 视情况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 换出业 务并 提前 公告 。


(一)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 5 个工 作日 (含 第 5 个工作 日) , 共6 个 工作 日。 在到 期操 作期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1 、赎 回基 金份 额;


2 、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3 、若本 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件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根 据届 时基金 管 理人的 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4 、若本 基金未 能符合 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继 续持 有转型 后的 “融通 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持 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上 述四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也 可以 部分选 择赎 回、 转换 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


(三) 无论 持有 人采 取何 种方式 作出 到期 选择 , 均 无需就 其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转 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到 期 期间 的 赎 回 和转 换 支 付 赎回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81 费用和 转换 费用 (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 下同 )等交 易费 用 。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或 转为 “融 通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的其 他费 用,适 用其 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用、 费率 体系 。 (四) 到期 操作 采取 “未 知价” 原则 , 即 在到 期操 作期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或 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赎回 金 额或 转 出金额 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对于 当期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次 日起 (含 该日) 至实 际操 作日 (含 该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风 险应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五)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 本 基金接 受赎 回、 转换 转出 申请, 不接 受申 购和 转换 转入申 请 。 (六 ) 在 到期 操作期 间 , 除暂时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 产外 , 基 金管 理人应 使基 金财产 保持 为现金 、 银行 存款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 基金财 产 , 如在到 期操 作期 间内具 备变现 条件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安排变 现)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收该 期 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除外 )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 (七)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 到期 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条 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在 到期期 间内 作出 到期 选择 且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选择 了继 续持 有变 更后的 “融 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


(八) 比例 确认 :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 若该 日为 非交易 日 , 则采用 最近 一个交 易日 的单 位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 算,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份 额 所 代 表的 资 金 净 值 总额 超 过 保 证人 提 供 的 下 一个 保 本 周 期保 证 额 度 或保 本义务 人提 供的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保本 额度 的 ,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对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下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比例确 认 , 并 及时公 告确 认比例 的计 算结 果; 同时 , 本 基金 将不 开 放过渡 期申 购。 三、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一)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就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 到期 赎回或 转换 的到 期期 间以 及为下 一保 本 周期开 放申 购的 期限 等相 关事宜 进行 公告 。


(二)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基 金将 变更 为 “ 融通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临时 公告 或 “融 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82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三)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基金 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公 告。 四、到 期操 作期 间


(一)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 5 个工 作日 (含 第 5 个工作 日) 。


(二)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 本基金 将暂 停日 常申 购和 转换入 业务 。


(三 ) 在 到期 操作期 间 , 除暂时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 产外 , 基 金管 理人应 使基 金财产 保持 为现金 、 银行 存款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 基金财 产 , 如在到 期操 作期 间内具 备变现 条件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安排变 现)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收该期 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除外 )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操 作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 公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 告规定 的方 式到 期操 作。 五、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一 ) 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无 论选择 赎回 、 转 换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 还是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或 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融 通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其认 购、 或过渡 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 (二 ) 若 认购 、 或 过渡 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选择在 持有 到期后 赎回 基金 份额 、 转 换到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或 者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或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 融通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而相应 的基 金份 额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其 持有 期 间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低 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 或过 渡 期 申购的 保本 金额 、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金 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 含第 二十 个工作 日, 下同 )将 该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的下一 日至 其实 际操 作日 (含 该日 ) 的 净值 波动 风 险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六、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一) 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履 行保 本差 额的支 付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83 额 、 需 担 保 人支 付 的 代 偿款 项 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开 立 的 账 户信 息)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保 人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通 知后 五个 工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户 中。 (二 ) 在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全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 务、 由担 保人 代偿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查收 资金 是否 到账。 如未 按时 到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 资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三)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细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七、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处理规 则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保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为 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担保 ,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 险 买断合 同,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一) 过渡 期和 过渡 期申 购的前 提条 件 1 、过 渡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日 起 (含 该日 )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 ( 含该日 ) 的 时间为 过渡 期,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具体 日期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 到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 本 基 金在过 渡期 内只 可进 行过 渡期申 购, 不开 放赎 回、 转 换转出 业务 ; 2 、过 渡期 申购 的前 提条 件 投资者在 过渡 期内申 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称为“过 渡期 申购” 。 在过 渡期内 , 投资者 转换 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视同 为过 渡期 申购 。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 若该 日为 非交易 日 , 则采用 最近 一个交 易日 的单 位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 算,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个 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之 净值 小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募 集规 模上限 , 则基 金 管理人 将开 放过 渡期 申购 。 (二) 过渡 期申 购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 人或者保 本义 务人提 供的 下一保本 周期 担保额 度或 保本偿 付 额度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法。 2 、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 过渡期 申购 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3 、投资 者进行 过渡期 申购 的,其持 有相 应基金 份额 至过渡期 最后 一日( 含该 日)期 间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84 的净值 波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4 、过 渡期 申购 费率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费 率在 届时 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5 、过渡 期申购 的日期 、时 间、场所 、方 式、程 序、 比例确认 等事 宜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并提前 公告 。 6 、过渡 期内, 本基金 将暂 停办理日 常赎 回、转 换出 业务。在 过渡 期最后 一个 工作日 将 进行份 额折 算, 本基 金在 该日暂 停办 理过 渡期 申购 、转换 入业 务。 7 、过渡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应使基金 财产 保持为 现金 、银行存 款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期间 收益 计入 基金资 产; 8 、基 金管 理人 在过 渡期 内 对本基 金进 行每 日估 值并 公告。 9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收 该期 间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 C 类 基 金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 (三) 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资产的 形成 1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如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其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 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对于投 资者 认购 或者 在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转入 金额 等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并 得到 基 金管理 人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在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一 工作日 (即 份额 折算 日) 所 对应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 2 、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于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转 入金 额等 于得 到本 基金管 理 人确认 的基 金份 额在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 折算 日) 所对 应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申 购金额 在申 购期 间的 利息 收入计 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四)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得到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 (包 括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并得 到确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85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保 本 周 期结 束 后 选 择 或默 认 选 择 转入 下 一 个 保 本周 期 并 得 到确 认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变 的前 提下 , 变 更登 记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数额 按折 算比 例相应 调整 。 份额折 算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从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起始 日开始 重新 计算 持有 期 , 在 下一保 本 周期到 期操 作期 间开 始前 赎回或 转换 出基 金份 额, 将按相 关规 定收 取赎 回费 或转换 费用 。 (五) 开始 下一 保本 周期 运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 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 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并 得到确 认的 份额 以及 过渡 期 申购 并得 到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经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适用下 一保 本 周期的 保本 条款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基 金份 额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的 , 如果 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 日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相应 基金份 额在 该保 本周 期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 低 出的 部 分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补足 该差 额, 并由 担保人 或者 保本 义务人 提供 保本 保证 。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保本 额为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的费 用之 和;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保本额 为折 算日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 赎 回、 定期 定 额投资 、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 暂停 期限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不 开放 日常 申购等 业务 的除 外) 。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相应 基金份 额 不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款 。 (六) 转为 变更 后的 “融 通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本基金变 更为 “融通 增强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如果保 本周期 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保 本金 额 ,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本 赔付 差 额,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2 、变更 后的“ 融通增 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购的具 体操 作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 提前公 告。 3 、 保 本周 期届满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 “ 融通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对 于投资 者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86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在特 殊情 况下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人 协商 并报监 管部 门备 案后 接受 的申购 (包 括转 换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 过 渡期 申购 份额,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为 转型 后的 “融 通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份额的 , 转 入金额 等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为 “融 通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在 “融 通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前一 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七)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本 基金将继 续存 续。基 金管 理人应 依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就本 基金 继续存 续及 为下 一保 本周 期开放 申购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告 。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本基金将 变更 为“融 通增 强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将在临 时公告 或《 融通增 强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 3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八)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保 本赔 付责 任的 承担 , 请参见 本部 分“ 六、 保本 周期到 期的 赔付 ”的 约定 。 2 、保 本赔 付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87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8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 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89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90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建 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按照 本合 同约 定履 行保本 义务 ;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91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 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92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93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 一 ) 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在保本周 期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规 定 范围内 变 更为 “融通 增强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并按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融通增 强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管 理费率 和托 管费 率计 提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 以及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变 更基金 类别, 但在 保本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 变更为 “融 通增强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除外;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但在保 本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 更为 “ 融通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 按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 融通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 投资 目标 、 范 围或 策略 执行 的以 及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94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保本 周期 内, 新增 或更换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但 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歇 业 、 停业 、 被 吊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照 、 宣告 破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情 况除 外; (13) 保本 周期 内出 现确 信担保 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丧失担 保能 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形 ; (14)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5)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保 本到期 后,在 《基 金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更 为“融通 增强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融通 增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执行 ; (3)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 理人增加 新的 保证人 ;保 本周期内 ,因 保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 法人营 业执 照 、 宣告 破产 或其他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 保责任 能力 的情 况, 或 者因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承继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义 务的 情况 下, 更换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或 某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后 ,更 换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或保 本保 障机 制;


(4)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5)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95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96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 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97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98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99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10%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 转 型后 : 基金 转型 为 “融 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后 :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可 以选 择不 同的 收益 分配方 式;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只能 选择 一种 收益分 配方 式,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准;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00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01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其中, 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的 保证 费用 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份 额不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C 类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6% 。 本基金 销 售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基 金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中 对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 况作 专项说 明。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 C 类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的 0.6%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产中 划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代 收, 注册登 记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同 规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构 等。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过渡期 内本 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本 基金 份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融通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 额 , 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7% 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 的年 费 率计提 。C 类 基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同上。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02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可分为 风险资产和保 本资产两类 , 其中风 险资 产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的 其它权 益类 资产; 保本资 产包括 债券 (包 含国 债、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债券、 债券回 购等) 、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 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投资 的其 它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另外, 本 基金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将根 据纯 债到 期收益 率、 转股 溢价率 等指 标来 确定 其属 于风险 资产 或保 本资 产, 并 运用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进行 投资。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由保本策 略决定,并对 比例范围有 如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03 下限制 : 股票 、 权证 等风 险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40%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及其 它 资产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60% , 其 中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 及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4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04 该期证 券 的10% ; 1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六、基金资产估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 三 ) 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05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06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A类和C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A类和C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07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估 值错 误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估值 错误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 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估值 错误 方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 列入基 金费 用,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6)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估值错 误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 费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08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09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 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 )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 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10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12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8 号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26948075 传真: (0755 )26935011 联系人 :杜嘉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13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可分为 风险 资产 和保 本资 产两类 , 其 中风险 资 产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权 证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权益 类资 产;保 本资 产 包括债 券 ( 包含 国债 、 央 行票据 、 中 期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债 券、 债券 回购 等) 、 银行存 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 投资的 其它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另 外, 本基 金投 资可 转换债 券将 根据 纯债 到期 收益率 、 转 股溢 价率等 指标 来确 定其 属于 风险资 产或 保本 资产,并 运 用相应 的投 资策 略进 行投 资。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在依 据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变 更为 “融 通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 本 基金将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国 债、 央行票 据、金 融债、 企业债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公司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分离 型可转 换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货币市 场工具 、 银行 存款 、 权 证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须 符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14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变更为 “融 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主 要投资 于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 企业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公司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分离 型可转 换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变更为 “融 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可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新 股 , 也可在 二级 市场 上投 资股 票、权 证等 权益 类证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和过 渡期 内, 除 暂时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产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使基金 财产 保持为 现金 、银 行存 款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在保本周期内 ,投资组合 比例范围有如 下限制:股 票、权证等风 险资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40%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其它 资产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60%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的 现 金 以 及投 资 于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比 例 合 计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若保本 周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本 基金 依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变 更为 “ 融通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 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 应依 据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进行 相应 修改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 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15 b、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 c、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d、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 5% ; e、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f、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g、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h、一只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二 ;一只 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 证 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十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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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2 号) 116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 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及 其更 新 ,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于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 认已 知名单 的变 更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 列示 的 关联方进 行法律法 规禁止 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17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对 银行 间 市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减 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时 须提 前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确 认收 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更 新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发生 此种情 形时 ,托 管人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 与交 易 对 手 重新 确 定 交 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 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审核 核心 存款 银 行是 否在 名单内 列明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18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于首 次执行 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 至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应及时上报 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 产 净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19 值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 在限 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 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 金合同 》而 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损 失。 对于 依据交易 程序尚未成交的 且基金托 管人在交易前能 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必须于估 值完成后方可获 知的监控 指标或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资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 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 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 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无 故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20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 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 因基金认 (申)购、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 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 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 期内销售 机构按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将认 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 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 并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21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 理 退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设资产 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 行 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 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资产 托管专户的 管理应符合 《 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 办法》 、 《现金管 理暂行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管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 定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22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 管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 保管库;其中实 物 证 券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 管 人 实 际有 效 控 制下的 实 物 证 券 在基 金 托 管人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式 将合 同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A 类或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A 类或 C 类 基金 份额 总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基金 管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23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 律法 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 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③交 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 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 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 股、转增 股、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 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 技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24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首 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 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 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 一方当事 人提供的信息错 误,另一 方当事人在采取 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 发 现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 以 及 由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基 金的 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等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的计算 结果不一 致时,相 关各方 应 本 着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为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25 准对外 公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 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 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 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对 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经对 账发 现相 关各方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 因 并纠正 ,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 财务报表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 度报表的编制, 应 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 内完 成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发 现相关各 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 人提供 的 报 告 上 加盖 业 务 印鉴或 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门 公 章的复核 意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26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托管人在 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 出 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管方 式可 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期 限 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备 份,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 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 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 各方当事 人同意,因本协 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一切 争议,除经友好 协 商 可以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 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继续忠实 、 勤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27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28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四、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持有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400-883-8088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 下服 务:


A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电 话 自助 语音 服 务,可 进行 账户 查询 、基 金净值 、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B 、 人 工坐 席服务 : 提 供工 作日人 工坐 席服 务 (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该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账 户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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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2 号) 129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账 单、 手机 短信 账单 、 客服 热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等 。 其 中,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仅限 给已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邮 寄。 三、网 站自 助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rtfund.com ) 为 持有 人提 供基 金 账户及 交易 情况 查询 、 资 料 修改、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 定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场 评述 等资讯 服务 。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务 (客 户服 务邮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 上交 易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rtfund.com 可 以办 理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撤 单、 基金定 投、 分红方 式修 改、 账户资 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积 分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五、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服 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 理 人客服 热线 、 网 站、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出 建 议。 对 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当日 答复 , 当 日未能 答复 的, 我们 也会 在当日 将处 理进 展情况 及时 告知 持有 人。 六、联 系方 式 1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83-8088 ( 国内 免长 途电话 费) 、0755-26948088 2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互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 、 邮寄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华侨 城汉 唐大 厦 13 楼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邮编 :518053)。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 事项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关于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新 增代 销融 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5-12-04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30 关于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新增 代销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并开 通定 期 定额投 资、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5-12-23 关于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代销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5-12-28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参加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5-12-28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机制 对旗 下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影响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5-12-31 融通通 泰保 本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C 类 份额恢 复直 销渠 道申 购 和 限制大 额申 购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1-04 融通通 泰保 本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C 类 份额暂 停直 销渠 道申 购业 务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1-06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面向养 老金 客户 实施 特定 申购费 率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1-20 关于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新增 销售 融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及开通 基金 “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2-17 关 于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参加恒 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2-29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3-07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3-09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新增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 参加其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3-24 融通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新 增代 销机 构并 参 加其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3-24 关于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 中国工 商银 行个 人电 子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3-31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新增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4-08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4-20 关于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新增 销售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基 金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6-04-22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对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 心赎回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的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 赎回费 率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5-09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31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新增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 加其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5-13 关于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5-13 融通通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增 聘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5-13 关于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新增 代销 融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并开 通定 期定 额 投资、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5-23 关于融 通通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到期 及转 入第 二个 保本周 期相 关规 则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和管 理人 网站 2016-05-23 关于修 改融 通通 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和管 理人 网站 2016-05-23 融通通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6 年 修订 ) 管理人 网站 2016-05-23 融通通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6 年 修订 ) 管理人 网站 2016-05-23 关于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在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开 通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及 参加 基金 申购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5-24 关于融 通通 泰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到期 及转 入第 二个 保本周 期的 第一 次提 示 性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 2016-05-30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 5 月 3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6 年 3 月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根 据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 和 《 招募 说明 书》 的 相关约 定, 本 基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自2013 年5 月30 日至2016 年5 月30 日止。 重庆 进出 口信用 担保 有 限公司 同意 为本 基金 的第 二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不 可撤 销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并与 本 基金管 理人 签 订了《 融通通 泰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保证 合同》 ,本基 金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将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继 续存续 并进 入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根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基金 合同 变更程 序, 结合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到 期并 转入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的实 际情 况, 本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对 《基 金合 同》 的部 分内 容进行 了修 订与 更新。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到 期及 转入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相关 规则 、 基 金合 同修订 的主 要内 容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自2016 年 7 月7 日 起, 本基 金进 入第 二个保 本周 期, 基金合 同修 订的 内容 自第 二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起生 效。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32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融 通通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融 通通 泰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融 通通 泰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融 通通 泰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它文 件。 附件:融通通泰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基金管 理人 ”) 住所地 :广 东省 深圳 市南 山区华 侨城 汉唐 大 厦 13,14 层 公司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华侨 城汉 唐大 厦 13,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电话:0755-26948666 传 真:0755-26935005


邮编:518053 担保人 :中 国投 资担 保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 担保 人 ”) 住所地 :北 京市 海淀 区西 三环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厦 写字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 :010-68437040











邮编 :100048 鉴于: 《融通通泰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约定 了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33 基金管 理人的 保本义 务( 见《基 金合同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保本 的保证 ” ) 。 为保护 基金投 资者合 法权 益,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关 于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担 保 人 在平等 自愿 、 诚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础 上 , 特 订 立 《融 通通泰 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以 下简称 “本 合同 ”或 “ 《 保 证合同 》 ”)。 担 保 人 就 本 基金 的 第 一 个保 本 周 期 内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额所 承担 保本 义务 的履 行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 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承担 以本 《保 证合同 》为 准。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 《基 金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 定, 本 《保 证合 同》 所 使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同 》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 高限 额 1 、本基 金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提供 的保 本金额 (即 认购保 本 金额) 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2 、担保 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 围为 :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 积 ( 即 “ 可赎 回金额 ” ) 加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分 红 金额 之 和 计 算的 总金额低于 认 购 保 本 金额 的 差 额 部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 购或 转换入, 以及 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或 转 换出的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 且 担保 人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4 、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 基金保本 周期 (如无 特别 指明,保 本周 期即为 本基 金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 届 满的 最后 一 日。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为 3 年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至 3 个 公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34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不 低 于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 程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于 此同 意授权基 金管 理人作 为其 代理人代 为行 使向担 保人 索偿的 权 利并办 理相关 的手续(包括 但不限 于向担 保人发 送《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及 代收相 关款项 等)。如 果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相应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全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 人 发出 书面 《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 书》( 应当载 明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的本 基金保 本 赔付 差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信息) 。 2 、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 代 偿款 项 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 代 偿款 项 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担保 人 将上 述 代偿 金额 全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担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35 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一 进行 代偿 。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20 个 工作 日(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4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与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 基金 合同 》 及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作 日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第 二十 四部 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约定 , 直 接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 保人 请求 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事宜 , 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向 担保 人 追偿的 ,仅 得在 保证 期间 内提出 。 六 、追偿权、追偿程 序和 还款方式 1 、担保 人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 包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所 载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 偿 款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额 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项 重叠 部 分不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包括 但不限 于担 保人 为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 调查 取证 费、 通 讯费、 诉讼费 、 保 全费、 评估 费 、 拍卖 费、 公 证 费、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的 处置 费等 。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内,向 担保 人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 在 还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 还款 方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 交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 行还 款义务 的, 担保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 即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 用,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 的损失 。 七、担保费的支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式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管 理费 之后 的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支付担 保费 。 担保 人于 收到 款项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合法 发票 。 3 、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2‰ ×1/ 当年 日 历天数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36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 入 期间 。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协 商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均可 向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提起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 且 仲裁 裁 决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九、其他条款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2 、本《 保证合 同》自 基金 管理人、 担保 人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字(或 盖 人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 、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基金 管理 人、 担 保 人 双方全 面履 行了 本合 同规 定的义 务, 本合同 终止 。 4 、担保 人承诺 继续对 本基 金下一个 保本 周期提 供保 本保障的 ,基 金管理 人、 担保人 另 行签署 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