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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养老C(002339)

海富通养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海 富 通 养 老 收 益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海富通养 老收 益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 称“ 本基 金”) 经 2013 年 4 月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3】29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13 年 5 月29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 契约型开放式 。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 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 投资者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 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波 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并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险,包 括:因 整体政 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其 它基金 的业绩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2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6 年 3 月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5 第九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45 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70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 79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第二十三节 其他披露事项 ........................................... 116 第二十四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118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 12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一节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以 及《 海 富通养 老收 益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海 富通养 老收 益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海 富通 养老收 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海 富通 养老收 益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海富 通养老 收益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 发布并施行的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 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业务实施细则》 14 、《操作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7 月27 日发布并施行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 操作指引》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 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会员单位: 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5、 销售机构: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场内: 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8、 场外: 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9、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 业务规 则》 :指 《 海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6、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7、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8、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指从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 控股公司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张 文伟 先生 ,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 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 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颂(Patrick LIU) 先生 , 董事、总经理,英 国籍,工商管理 硕士。 历任英 国伦敦洛希尔父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助理, 路透伦敦资产管理战略企划部全球总 监,路 透香港 亚太 区资 产 管理 及研究 总监 ,香 港景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驻北 京办 事处首席代表,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德意志资产管理大中华 区董事总经理。2015 年 3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 正红 先生, 董事, 国 民经济学硕士,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 析员、 总经理办公室秘书、 主任助理、 战略发 展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海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陶 乐斯 (Ligia Torres ) 女士, 董事, 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 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 于东 方汇理 银行 、渣打 银行 和欧洲 联合 银行,1996 年 加入法 国巴黎 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7 月 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黄 金源(Alex NG Kim Guan) 先生, 董事,马来 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 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 券部经理,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 现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 国汉 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 , 现 任 香 港 岭 南 大 学 校 长 。 巴 约特 (Marc Bayot ) 先 生 , 独立董事,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 先锋投资 (米兰及都柏林) 独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 国平 先生 ,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 院长。 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础前 先生 , 监事长,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魏 海诺 (Bruno Weil ) 先 生,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 后就职 于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限 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起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 ,2015 年 12 月起兼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陈 虹女 士, 监事, 法学 士。 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 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 奚 万荣 先生 , 督察长 ,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士,副总经 理 , 硕士。 历任 加拿 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 7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阎 小庆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助理经济师、 富 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副经理、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 海华东区首席代表、 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9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 财务 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 树方 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 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克蒙 特利尔 大学 研究 助理( 兼职) ,魁 北克 公共退 休金管 理投 资公 司分析 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 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杜晓海先生, 硕 士 。 历 任 Man-Drapeau Research 金 融 工 程 师 ,American Bourses Corporation 中国区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量分析师、高 级定量分析师、 定量及 风险管理负责人、 定量 及风险管理总监 , 量化 投资部总监 , 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 。2016 年 6 月 起任海富通 新内需混合和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基金经理。 谈 云飞 女士 ,硕士。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就职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产品经理、 研究员、 专户投资经 理 、 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6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海富 通现金管理 货币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起兼任海富通季 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经理。 2015 年4 月起兼任海富通新内需混合 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起兼任海富通 双福分级债券、 海富通纯债债券、 海富通双利债券和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基金经 理。 夏 妍妍 女士 , 硕士。 曾任西门子金融服务集团西门子管理培训生, 西 门子财 务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财务分析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固定收益分析师, 现任海富通双利债券、 海富通双福分级债券、 海富通养老收 益混合、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海富通纯债债券的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程岽先生, 任职时间为2013 年5 月至2013 年11 月。 位健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3 月。谢志刚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3 年10 月至2015 年6 月。 赵恒毅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13 年12 月至 2016 年 4 月。 陈甄璞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5 年4 月至 2016 年6 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刘颂, 总经理; 王智慧, 总经理助理; 邵佳民, 总经理助理; 丁俊, 研究部总监; 杜晓海, 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 ; 黄东升, 机 构权益投资部总监 。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 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9)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 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 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内 部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内 部 控 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 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合 规 性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臵、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 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 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 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 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 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 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 核监察 职能 ,通 过检查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资 讯管制 、投 资决 策与执 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 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 银行、 证券 、基 金、信 托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 外工作 、学 习或 培训经 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 一)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 0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4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416 只,QDII 基金 30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 分,秉 承中 国银 行风险 控制理 念, 坚持 “规范 运作、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 施设定 及制 度建 设、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施 强化托 管业 务全 员、全 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 行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会 计 师事务 所开 展托 管业 务 内部 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 主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的 审阅 报告。2015 年 ,中国 银行同 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 约定的,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康旭 电话:021-38650799 传真:021-33830160 2 、场 外 销售 机构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4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网址:www.spdb.com.cn (6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7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8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10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1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12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到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4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邓颜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16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17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双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1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电话:95548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9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20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400-88-95335, 95335 联系人:戴蕾 网址:www.scstock.com (21 )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22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www.qlzq.com.cn (23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24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公司总机:010 -65051166(北京) ;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cn (25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26 )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gws.com (27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28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29 )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0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联系人:陈翔 网址:www.962518.com (31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32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33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34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金喆 网址:www.gjzq.com.cn (35 )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联系人:汪尚斌 网址:http://www.xzsec.com/ (36 )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网址:http://www.s10000.com/ (37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http://www.tpyzq.com/ (38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0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www.fund123.cn (41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42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3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徐汇区龙田 路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4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 licaike.hexun.com (45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翟飞飞 网址: www.myfund.com (46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47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48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yilucaifu.com (49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50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联系人:史丽丽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shill@zcvc.com.cn (51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52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李栋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53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 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54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55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服电话:400-858-0298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56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57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58 )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于婷婷 网址:https://www.jimubox.com (59 )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联系人:朱真卿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60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何雪 网址:https:/www.lu.com (61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62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李晓明 网址:http://www.vworks.com.cn (63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64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利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65 )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3 、场 内 销售 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的、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玲、曹阳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 2013 年 4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299 号文 核准,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募集 ,募集期自 2013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13 年 5 月 23 日止,共募集 850,399,612.8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023 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正 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 一) 申 购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本基 金已于2013 年8 月 2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已在 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有 约 定 的 , 从 其 约 定 ; 场 内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 最 高 金 额 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999,900.00 元,且场内单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场外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 金份额; 通 过 场 内 单 笔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 且 不 能 超 过 99,999,999 份;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网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本基金份额单独设臵基金代 码, 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三位,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 资产,用于基金的 市场 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同时, 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特定 的申购费率。 本公司设定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 社会保障基 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 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对于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适用的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1000 元 200 万≤M<500 万 0.12% 100 万≤M<200 万 0.20% 50 万≤M<100 万 0.24% M<50 万 0.30%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 万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200 万≤M<500 万 0.6% 100 万≤M<200 万 1.0% 50 万≤M<100 万 1.2% M<50 万 1.5%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与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相同,最高不高于 1.5%,且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本公司设定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 社会保障基 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 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对于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适用的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M≥500 万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200 万≤M<500 万 0.12% 100 万≤M<200 万 0.20% 50 万≤M<100 万 0.24% M<50 万 0.30%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 万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200 万≤M<500 万 0.6% 100 万≤M<200 万 1.0% 50 万≤M<100 万 1.2% M<50 万 1.5%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按持有期分档 如下: 持有期(N)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 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 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N) 赎回费率 N<30 日 0.50% N≥30 日 0.00% 对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场内的申购、赎回费率与场外的申购、赎回费率相同。 5 、 在 不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前 提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市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照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6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基金合同的相 关 约 定调 整 费 率 或 收费 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 整 数 位 ,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 投资者 ; 场外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通过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 ,对应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 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 类份额4,367.12 份。 如果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 将得到 4,367 份本基金A 类份额,0.12 份所对 应 的资金0.13 元(4926.11 元-4367 份*1.128 元/份=0.13 元)将返还投资者。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本基金A 类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 本基金A 类 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例 2: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本基金C 类份额20 日后(未满 30 日)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份额净值是 1.0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48=10,480 元


赎回费用=10,480 ×0.5%=52.40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52.40=10,427.6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份额20 日后(未满 30 日) 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份额净值是 1.0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27.6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中。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基 金投 资者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十)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二 )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 暂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基金管理人可对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三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十三 )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开通转换业务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2013 年8 月26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间转换业务。 第九节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 、 冻结 与 质 押 (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二)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四)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坚持灵活的资产配臵, 在严格控制下跌风险的基础上, 积极把握股票 市场的投资机会, 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实现战胜绝对收益基准的目标, 为投资 者提供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含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次级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权 证投资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为 0%—3% , 债 券、银 行存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现 金及其 它资 产合计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5% —100% ,其 中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三) 投资理 念 首先, 灵活的资产配臵和板块及个股精选是获得回报的主要来源。 其次, 收 益管理和严格的止损策略是保证回报的重要手段。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灵活而有纪 律的资产配臵策略、 板块配臵及个股精选策略、 收益管理及止损策略等, 同时利 用股指期货等衍生产品, 动态控制组合风险, 实现超越绝对收益基准的目标 , 为 投资者提供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 。 ( 四)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臵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臵策略以基金的投资目标为中心, 在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同 时将可能的损失最小化。 首先按照投资时钟理论, 根据宏观预期环境判断经济周 期所处的阶段, 作出权益类资产的初步配臵, 并根据投资时钟判断大致的行业配 臵; 其次结合证券市场趋势指标, 判断证券市场指数的大致风险收益比, 从而做 出权益类资产的具体仓位选择。 (1)经济周期分析 在具体分析经济所处的周期时, 本基金主要观察不同指标判断经济所处的状 态, 在此基础之上, 结合 当前的政策因素, 包括 最近半年至一年的央行货币政策、 半年至一年的政府财政政策, 以及经济学家及策略分析师的一致预期数, 综合以 上各个方面分析, 可以判断目前经济所处的阶段, 从而得到权益类、 债券类以及 行业的初步配臵。 (2)权益类资产仓位确定 绝对收益产品的仓位控制和传统相对收益产品有很大的不同。 本基金将通过 判断股票市场上涨的概率, 寻找高胜率的机会, 增加权益类资产的配臵。 本基金 的权益类仓位控制主要取决于三个指标: 预期上涨的幅度、 预 期下跌的幅度、 上 涨的概率。 上涨概率的准确判断对最终仓位的控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此, 本 基金将对于未来上涨概率的判断将主要考虑证券市场的资金面情况, 并结合证券 市场趋势分析, 估值指标, 政策方向, 市场情绪, 从而做出权益类资产的仓位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择。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投资目标出发, 运用海富通个股精选策略, 选择稳定收益的高安全 边际型股票, 作为核心 股票。 同时, 利用均值反 转策略主动管理事件驱动型股票, 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1) 高安 全边际 型股 票主要 是指 股票价 格与 价值之 间的 差异高 过某 一安全 边际的股票或者持有 可获得稳定回报的公司。 主要包括三类: 具有核心优势公司、 垄断型公司以及稳收益型公司。 (2) 事件 驱动型 公司 的选择 将主 要利用 股票 均值反 转策 略,投 资具 有价值 回归潜能的股票。 均值反转策略注重运用股价的均值反转规律, 强调 “先行价值 发现、 提前控 制风 险” ,即在 市场取 得一 致认 识之前 ,超前 发现 和介 入价值 被低 估的行业和个股, 并在市场存在下跌风险时, 通过资产配臵比例的调整, 提前控 制下跌风险。 运用均值反转策略精选事件驱动型股票包括: 非理性大幅下、 复苏 型公司、资产重组、股东增持、定向增发的股票等。 3、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 收益率曲线策 略、 类属配臵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另外,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适当运用 杠杆策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然后买入收益率更高的债券以获得收益。 (1) 久期 管理策 略是 根据对 宏观 经济环 境、 利率水 平预 期等因 素, 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2)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是指在 确定 组合久 期以 后,根 据收 益率曲 线的 形态特 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 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 合理配臵不同期限品 种的配臵比例。 (3) 类属 配臵包 括现 金、不 同类 型固定 收益 品种之 间的 配臵。 在确 定组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 定各子类资产的配臵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4)杠杆策略 杠杆放 大操 作即以 组合 现有债 券为 基础, 利用 回购等 方式 融入低 成本 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从而确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普遍 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将着力分析个 券的实际信用风险, 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 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 所处行 业、 资产负债状况、 盈 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 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进而预测信用 水平的变化趋势, 决定投资策略。 在流动性风险控制, 本基金会将重点放在一级 市场, 并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严格防范流动 性风险。 5、收益管理及止损策略 根据投资目标, 本基金强调收益管理策略, 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和控制下 跌风险,将相对收益转化为实现收益。 本基金运用期间收益率和滚动收益率等严格纪律的收益管理方法, 实现锁定 收益和控制风险的目标。 对于资产配臵, 收益管 理策略主要是根据定量定性分析, 在市场 趋势发 生变 化时 ,及时 调整大 类资 产配 臵,提 高或降 低风 险类 资产比 重; 对于股票投资, 收益管理主要强调策略性地持有股票, 而不片面强调中长线静态 持有。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收益率动态变化的分析预测, 兼顾当时的市场趋势和 个股的市场表现, 通过对股票价 格与价值相对波动和偏离程度的分析来掌握买卖 时机,在股价的波动中适时实现收益或控制损失。 同时, 本基金将设定止损策略, 严格控制下跌风险。 止损策略分为两类, 一 类是产品净值从高位回撤时的止损, 另一类为收益率落后大盘, 市场调整时的止 损。 对于第一类止损设臵两个级别警戒线, 并进行实时系统监控。 当基金资产净 值回撤超过一级警戒线时, 基金管理人逐步减仓; 当基金资产净值回撤超过二级 警戒线时, 基金管理人强行平仓。 对于第二类止损策略, 大盘上涨后, 如果基金 收益率落后大盘超过警戒水平, 一旦市场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及时进行止损保护, 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或确保已实现的收益。 6、股指期货策略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主要用于套期保值。 在预期市场上涨时, 可以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买入股指期货作为股票替代, 增加股票仓位, 同时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在预期 市场下跌时, 可以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对冲股市整体下跌的系统性风险, 对投资组 合的价值进行保护。 ( 五)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本 基金债 券、 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其它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 0~ 95%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臵改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六 ) 投资决 策 1 、决 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 ) 投 资 部 策 略 分 析 师 、 股 票 分 析 师 、 固 定 收 益 分 析 师 、 定 量 分 析 师 各 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 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 责任明确, 在各自 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的 法 律 和 行 业 管 理 法 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 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组合资产 和行业配臵的偏差度指标。 (3 ) 分 析 师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发 展 动 向 和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臵策略及行业配臵意见。 (4 ) 定 期 不 定 期 召 开 基 金 经 理 例 会 , 基 金 经 理 们 在 充 分 听 取 各 分 析 师 意 见 的基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 进行资产和行业配臵的依据。 (5) 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 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 臵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 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臵意见、 股票分析师行业 配臵意 见及固 定收 益分 析师的 债券配 臵意 见, 进行投 资组合 的资 产及 行业配 臵; 之后, 在股票 分析师设定的股票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 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定量分析师负责 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 与控制 。 (8)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 七 )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 上述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网 站 上 发 布 的 三 年 期 金 融 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为坚 持灵活 的资 产配臵 ,在 严格控 制下 跌风险 的基 础上, 积极把握股票市场的投资机会, 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实现战胜绝对收益基准的 目标。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符合本基金 的产品 定位,易于广泛地被投资人理解,因而较为适当。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八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6 月27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6 年 3 月31 日( “报告期末” ) 。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3,346,125.90 2.98 其中:股票 33,346,125.90 2.98 2 固定收益投资 60,699,000.00 5.43 其中:债券 60,699,000.00 5.43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3,750,131.88 2.12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93,728,852.53 88.88 7 其他资产 6,551,328.37 0.59 8 合计 1,118,075,438.68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700,074.00 0.10 B 采矿业 114,020.85 0.02 C 制造业 17,220,734.65 2.5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614,438.00 0.09 E 建筑业 1,108,200.48 0.16 F 批发和零售业 1,049,992.34 0.1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36,787.00 0.09 H 住宿和餐饮业 440,730.00 0.07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920,316.00 0.29 J 金融业 6,251,268.00 0.93 K 房地产业 2,498,625.00 0.3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46,732.00 0.0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81,639.58 0.07 S 综合 62,568.00 0.01 合计 33,346,125.90 4.96 3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059 东方财富 34,400 1,523,920.00 0.23 2 002168 深圳惠程 132,400 1,177,036.00 0.18 3 000858 五 粮 液 39,940 1,122,713.40 0.17 4 600967 北方创业 107,500 1,122,300.00 0.17 5 600000 浦发银行 60,000 1,075,800.00 0.16 6 601688 华泰证券 60,000 1,026,600.00 0.15 7 601336 新华保险 25,000 1,014,250.00 0.15 8 600016 民生银行 109,800 1,000,278.00 0.15 9 601328 交通银行 179,500 999,815.00 0.15 10 000001 平安银行 93,400 993,776.00 0.15 4 、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030,000.00 8.9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0,030,000.00 8.9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669,000.00 0.1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合计 60,699,000.00 9.03 5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50215 15 国开15 600,000 60,030,000.00 8.94 2 113010 江南转债 6,690 669,000.00 0.10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并选择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股 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者空头套期保值。 10 、 报告 期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华泰证券(601688 )于2015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 会安徽证监局 “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公告称,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 审查、 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 书》,并于2015年9 月12日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述 调查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公司经纪业务占有率稳居行业第一位, 核心竞 争力明显。 大资管战略稳步推进, 主动资产能力不断增强。 公司特色并购业务形 成品牌, 未来具备较大空间。 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该证 券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9,227.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902,088.6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11,012.47 5 应收申购款 8,999.9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51,328.3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168 深圳惠程 1,177,036.00 0.18 重大事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比较表 : 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5 月29 日 至 2013 年12月31日 0.10% 0.45% 3.67% 0.02% -3.57% 0.43% 2014 年1 月1 日 至 2014 年12月31日 21.28% 0.74% 6.22% 0.02% 15.06% 0.72%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月31日 11.20% 0.50% 5.37% 0.02% 5.83% 0.48% 2013 年5 月29 日 至 2016年3月31日 35.30% 0.57% 17.38% 0.02% 17.92% 0.55% 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 月8 日 至 2016 年3月31 日 0.67% 0.11% 1.07% 0.02% -0.40% 0.09% (二) 本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 1.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 A (2013 年5 月29 日至2016 年3 月31 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 C (2016 年1 月8 日至2016 年3 月31 日) 注: 按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 截至报告日 本基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已达到 基金合 同第 十二 部分( 二)投 资范 围、 (四) 投资 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财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财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 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 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中 小企 业私募 债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 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该类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各类别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同一基金账户的不同基金交 易账户对本基金各类别份额 设臵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制定不同的收 益分配方案。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1% ,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指 定报刊 ” )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臵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 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 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 发生变 化。 如果 基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避免。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二)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三) 管 理风 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 析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进而 影响基 金的 投资 收益水 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 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 投资者 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 基金管理人 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五)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模 型风 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 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八) 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臵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 类别资产配臵中可能会由于 对宏观预期环境判断经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的 判 断 误 差 , 导致资产配臵 出现误差 ,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 九) 其 他风 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9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 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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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 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50%(含50%);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 非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在会 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日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9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 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 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花园石桥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 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 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 的变化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含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次级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本 基金债 券、 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其它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 0~ 95%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臵改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为 对基 金禁止 从事 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库 , 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 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确 定与 各类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 金如 投资银 行存 款,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 原则 以及 不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 反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臵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基 金 募 集期满 或基 金管理 人宣 布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 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设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3、本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代 表本基 金,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本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 本托 管协议 生效 日之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代表本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 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相应类别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总数后的 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 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三 位内 发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由 于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的任 何基金 净值 数据错 误, 导致该 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 果基 金托管 人的 复核结 果与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存在差 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臵、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适 用法律 与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 阅 对账单。 2 ) 对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分 为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及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的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 持有份额的, 系统内预留联系地址齐全的, 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也 可拨打 基金 公司客 服热 线索取 电子 或纸质 对账 单, 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 的基金份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 基 金转 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 四) 定 期定 额计划


定期定 额计 划包含 定期定 额申购 (或称 定 期定额 投资) 、定期 定 额转换 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转换 或定期定额赎回 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 五)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 金公 司网站 的在 线客服 、留 言板和 客服 信箱, 投资 人可以 实现 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 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帐单寄送方式设 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 ( 六)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 公 司 网 站 进 行 咨 询 、 查 询 。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 七) 投 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销机构和 销售机 构的人员和服务。 ( 八)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或 海 富通 官方 微 信服 务号 (fund_hft) 实现 网上 开 户和 交 易(包 括认购 、申 购、 定期定 额计划 、转 换、 赎回等 ) ,并 获得 申购 费率和 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招商银 行、民 生银 行、 光大银 行、平 安银 行、 兴业银 行、浦 发银 行、 中信银 行 、 上海银行、 华夏银行 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 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 种,并以公告 形式告知投资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节 其他披露事项 ( 一) 基 金登 记机构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基金管理人 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 在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过 户、 基金清 算和交 收、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 投资者 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 核 准 : 新 任 登 记 机 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核 准 后 , 原 任 登 记 机 构 方可退任 。 (3) 公告: 基金登记机构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4 ) 交 接 : 原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应 做 出 处 理 基 金 登 记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 新 任 基 金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 数据; 新任基金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 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 的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登记 机构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因原基金登记机构业务 移交产生的问题 ,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登记 业 务。 3. 基 金登记 机构 概况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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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 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术部 、 业务发展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 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新任基 金管 理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 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选 任基金 管理 人的决 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交 接: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妥 善保 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 金名 称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 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新任基 金托 管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 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决 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 接: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 :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上联 合 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节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者 也可以直接 登 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www.hftfund.com 进 行 查阅 。 上 述备 查的文 件 其内 容 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 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设立的文件 ( 二) 《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 注册登记协议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海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募集 设立 海富 通养 老 收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 八)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