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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强化收益(519676)

银河强化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7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由银 河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本 期满 转型 而来 )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 理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一 六 年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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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3 月23 日(证监许可 [2011] 438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5 月31 日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前, 需充分 了解本 基金的 产 品特性,并承 担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 险,由 于基金 投资人 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5 月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6 年 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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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目











录 一、序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45 七、基金合同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6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6 十、基金的投资 ................................................. 57 十一、基金财产 ................................................. 7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71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7 十四、基金的费用 ............................................... 78 十五、基金税收 ................................................. 7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十八、风险揭示 .................................................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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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序言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决 策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本 招募 说明书 由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 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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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4.基金 合同 或本基 金合 同:指 《 银 河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银河 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 银 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招募 说明书 是基金 向社 会公 开发售 时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律 文件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每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 更 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 1 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有效 并公 布实施 的法 律、行 政法 规、司 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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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规定的 条件 ,经 中国证 监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场 ,并 取得 国家外汇 管理局 额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基 金管理 机构 、保 险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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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31.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业务 规则 :指《 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管 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巨额 赎回 :本基 金 单个 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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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行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节 约 48.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 且在本 基金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生 的,使 本基 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于 洪水 、地 震及其他 自然灾 害、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法 律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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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处 长、东 京代 表处 代表、研 究局调 研员、 金融 稳定 局体改 处处长 ,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建 行股权管 理部主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 )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 所国内 金融研 究室 助理 研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 场处主任 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 曾任股 权管 理运 营部总 经理、 银河 保险 经纪公 司董事 、战 略发 展部总经 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历任 上海机 电 (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部 副总,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 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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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三届董 事会董 事, 第四 届董事 会 连任 。历 任中 国船舶工 业总公 司综合 计划 司投 资一处 科员, 金飞 民航 经济发 展中心 项目 经理 ,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9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董事会 董事。 历任 中国 石油天 然气集 团公 司劳 动工资局 劳动组 织处副 处长 、社 会保险 中心副 主任 ,苏 丹大尼 罗河石 油作 业公 司人力资 源部高 级主管 ,中 油国 际(苏 丹)劳 动工 资部 部门经 理,中 国石 油天 然气集团 供公司 人事劳 资部 劳动 组织处 处长、 中国 石油 天然气 集团公 司资 本运 营部专职 董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 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2002 年6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一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第二 届、第 三届 、第 四届董事 会连任 。历任 北京 大学 教师, 国家地 震局 副司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部门总经 理,中 国人保 信托 投资 公司副 董事长 ,深 圳阳 光基金 管理公 司董 事长 等职。现 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 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 李立 生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 设部标 准定 额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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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 洪先 生,中 共党 员,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师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华东 分部总 经理、 远东 房地 产公司 总经理 ;银 河 证 券上海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纪 检委员 ;亚 洲证 券(银 河证券 党委 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银 河保 险经 纪公司 总经理 、董 事长 等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 刘立 达先 生, 中 共党员 ,英 国威 尔士 大 学(班 戈) 金融 MBA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 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 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等职。2008 年6 月进 入中国 银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任 公司工 作, 曾任 股权管 理运营 部总 经理 、银河保 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 理陈 勇先生 ,中 共党员 ,大 学本科 学历 。历任 哈尔 滨证券 公司 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间任北 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 董伯 儒先生 ,中 共党员 ,博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中 国东方 信托 投资 公司经 理,中 国银 河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基 金部 高级经 理,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支持保障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鑫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 6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东航金戎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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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有限责任公司,2010 年9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债券研究 员、 固定收益部债券经理, 主要从事债券配置和头寸管理工作。2016 年3 月起 担任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起担任银 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索峰先生:2011 年5 月至2014 年7 月, 孙伟仓先生:2012 年12 月至2016 年3 月,杨鑫先生:2016 年3 月至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 刘立 达先生 ,副 总经理 陈勇 先生, 总经 理助理 兼股 票投资 部总 监钱 睿南先 生,总 经理 助理 兼市场 部总监 兼战 略规 划部总 监吴 磊 先生 ,研 究部总监 刘风华女士, 股票投资 部基金经理张杨先生,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固定收益部负责人韩晶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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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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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其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 按 本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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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 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 券交 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 效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 不泄 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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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 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 其中, 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 各部门内设风 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 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 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 包括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指引、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 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 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 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 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 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 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 负责对 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 审查, 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 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 每月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严 格 区 分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主 要 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 制度和准则, 如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 与此同时,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 根据全面性、 独立性、 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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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 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 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 基础。为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 标准化的聘用、 培训、 考评、 晋升及淘汰制度 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1)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 产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 资策略、 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 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 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 须提交书面报告, 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 (视投资比例 而定) 批准后才能 执行; (3) 警示性控制。 中 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 并在投资组 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 对投资 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在达到接近限制比 例前的某一数值时, 系统自动预警, 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 况; (4) 禁止性控制。 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 制定证券投资 限制表, 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 (如反向交易、 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 的一定比例等) 。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 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 一致性控制。 对 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 交易员输入交易 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 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 行; (6) 多重监控和反馈。 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包括上述警 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 。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 重监控: 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 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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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易。 5、会计控制制度 (1) 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 业 务有章可循; (2)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 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金头寸 管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的 安全 稳定运 行, 公司对 硬件 设备的 安全 运行、 数据 传输 与网络 安全管 理、 软硬 件的维 护、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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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 和垫款总额 10.49 万 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 率 1.30% ,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率 17.27% , 成本 收入比 26.98% , 资本 充足率 15.39% ,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 电子 渠道协 同发 展。营 业网 点“三 综合 ”建设 取得 新进展 ,综 合性 网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 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 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 轻型网 点建设 有序 推进 。电子 银行主 渠道 作用 进一步 凸显, 电子 银行 和自助渠 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 时推广账号支 付、手 机支付 、跨 行付 、龙卡 云支付 、快 捷付 等五种 在线支 付方 式, 成功实现 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 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 元,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 银行客户 数量增长23.08%, 客户 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累 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 ;托 管证 券投资 基金数 量和 新增只 数均 为市场 第一 。人民 币国 际清算网 络建设 再获突 破, 继伦 敦之后 ,再获 任瑞 士、 智利人 民币清 算行 资格 ;上海自 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 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1000 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 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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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杂志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设资 产托管 业务 部,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处 、证 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曾先后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郑州市 分行 、总 行信贷 部、总 行信 贷二 部、行 长办公 室工 作, 并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营 业部、 总行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青岛 分行 、中 国建设 银行总 行零 售业 务部、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建筑 经济 部、信 贷二部 、信 贷部 、信贷 管理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业 务部 ,并 在总行集 团客户 部和中 国建 设银 行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 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项 职责 ,切 实维护 资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务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托 管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托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 金、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基本 养老个 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系 ,是 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 效 的托管 服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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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得了业 内的 高度认 同。 中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被 国际 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 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了监 督稽核 处,配 备了 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在 日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算 服务 环 节中 ,对 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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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二)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例控 制等 情况 进行监 控,如 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向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电 话或 书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服热线: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 、赵冉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A-F 座3 楼(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路 1 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 25 楼2515 室 (邮编:51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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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邮编:150001)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 号新世纪广场 B 座805 室(邮编:210002 ) 电话:025-84671297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130 室 (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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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网址:www.boc.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A 座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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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网址:www.cib.com.cn (1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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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网站: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或 95501 (16)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7)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全国) 96400( 江苏) 网站:www.njcb.com.cn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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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0755)82569143 传真: (025)84579763、( 0755)82492962 联系人:孔晓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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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全 国 ) 网址:www.hazq.com


(2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许方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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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2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2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2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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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明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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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联系人:夏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5)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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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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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1)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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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4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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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7)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49)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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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联系人:徐轶清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5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5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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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12 、13、15、16、18、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5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服务电话:4008881888


(5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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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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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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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 (9)北京万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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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4)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 www.rffund.com (1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91fund.com.cn (1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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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2)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23)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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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2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5)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6)奕丰科技服务(深圳)前海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8)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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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3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 (以下简称 “上证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 式基金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上 证所 会员。 具体 以上 证所最新 公布名单为准。 ( 二) 基金登 记 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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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中坤大厦 15 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 (010)62159696 传真: (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10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蒋 燕 华


电 话 : (021 )22288888


传 真 : (021 )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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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3 月 23 日 证监许可[2011]438 号文核准,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起向全社会 公开募集, 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11 年5 月25 日顺利结束。 经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057,309,406.69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433,083.26 元人民币, 该资金已于 2011 年 5 月30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本基金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变更为 “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6 月 9 日起,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 “银河 强化收 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银 河强 化收 益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即日生效。 七、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5 月 3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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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场 内、 场外两 种方 式进行 。场 外申购 赎回 场所 为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场 外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场内 申购 赎回 场所为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系 统办 理相 关业务 的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 位。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另行 公告 。若 基金管 理 人或其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上 述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名单和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 五章。 投资人 可以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具 体办 法另 行公告 。 场内 申购 、赎 回须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 开放 日,投 资者 提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时间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与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当日 收市 时间( 目前为 下午 3 :00)之 前,其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视为 当日的 交易 申请 ;如果 投资者 提出 的申 购、赎 回申请 时间 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与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当日收 市时间 之后 ,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视 为下一开 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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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 作日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 份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申购确 认日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申 购确认日 在后的基金份额 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依 法对 上述原 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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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 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 基金 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人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场外交易时, 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 易时 , 投资 者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 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 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若 某投 资者托 管的 基金 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 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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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4、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场外采用相同 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 者可以 多次申 购本 基金 ,申 购 费率按 每笔 申 购 申请单 独计算 。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表如下: 申购 金额(M) 申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0.80% 50 万元( 含)-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并应在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80 日 0.50% 180 日≤N


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 回费, 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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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 购时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时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保留 到整数 位, 剩余部 分按 每份基 金份 额申 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 购本基金, 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0%)=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5=37,973.72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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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额, 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 额、净 赎回 金额 的计算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1.015=10,150 元 赎回费用=10,15 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50-0=10,1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5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 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销 计 划,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 式(如 网上交 易、电 话 交易等)等 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期 间,按 相关 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 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 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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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划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发生下列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并 以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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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场外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对于 场内赎 回部 分, 当日未获 受理的 赎回申 请将 自动 视为取 消赎回 ,而 不会 延至以 后的开 放日 做延 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 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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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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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 十二)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份 额转 托管的 交易 制度,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在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的 转托管 。办 理转 托管业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需先 在转入 方办理 基金 账户 的注册 手续, 然后 在转 出方办 理基金 份额 转出 手续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单 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 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应 依照 销售 机构( 网点) 规定 办理 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的 会员单 位( 席位 )时, 应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在上证 所系统 内进行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的,按 照《 上海 证券交 易所全 面指 定交 易制度试 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 十三)基金 的冻 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按 照我国 法律 法规 、监管 规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关的 要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在国家 有权机 关作 出决 定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的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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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九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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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十、基 金的投资 变 更后 的“ 银 河强 化收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在控 制风 险,保 持资 产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下,追求一定的 当期收入和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及交易 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 换债 、短期 融资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和债券 回购 等固 定收益 证券 品种,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等权益类证券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的合计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可转换 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包括参与一级市场股票申 购、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持有可转 换公司债转股后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的,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在固定收益投资方面,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利率变化趋 势、债 券市场 资金 供求 等因素 分析研 判债 券市 场利率 走势, 并对 各固 定收益品 种收益 率、流 动性 、信 用风险 、久期 和利 率敏 感性进 行综合 分析 ,在 严格控制 风险的 前提下 ,构 建及 调 整固 定收益 投资 组合 。在权 益类投 资方 面, 本基金将 通过积极的新股申购和个股精选来增强基金资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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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从宏 观、 中观、 微观 等多个 角度 考虑宏 观经 济面、 政策 面、 市场面 、资金 面和 企业 面等多 种因素 综合 分析 评判证 券市场 的特 点及 其演化趋 势,分 析股票 、债 券等 资产的 预期收 益与 风险 的匹配 关系, 在此 基础 上,在投 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 生 产 者价 格 指数(PPI) , 货 币 供应 量(M0 ,M1 ,M2) 的 增 长率 等 指 标 ,本 基 金 将 以全球化的视野, 结合 全球经济周期和国内经济周期, 综合考虑宏观 经济指标。 本基金 考虑 的政策 面因 素包括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的 变化 趋势 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 市场平均 P/E 、 P/B 等指 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 、市场情绪等。 2、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配置上 将采取久期偏离、 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 投资策略. 1)久期偏离策略 久期偏离是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 地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带 来的收 益, 在预 期利率 上升时 ,减 小组 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形 成对未 来市 场利 率变动 方向的 预期 ,主 动地调 整债券 投资 组合 的久期, 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 经济增长、 就业、 固定资产投 资、市 场销售 、工 业生 产、居 民收入 等反 映宏 观经济 运行态 势的 重要 指标,银 行信贷 、货币 供应 和公 开市场 操作等 反映 货币 政策执 行情况 的重 要指 标,以及 居民消 费物价 指数 和工 业品出 厂价格 指数 等反 映通货 膨胀变 化情 况的 重要指标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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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2)收益率曲线 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 化 的 预 期 , 相 应 地 选 择 子 弹 型 、 哑 铃 型 或 梯 形 的 短- 中- 长 期 债 券 品 种 的 组 合 期限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 收益率利差的 扩大和 收窄的 预期 ,主 动地增 加预期 利差 将收 窄的债 券类属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降低预 期利差 将扩 大的 债券类 属品种 的投 资比 例,获 取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差 变化 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债券品种 选择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 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 益率数 据,运 用利 率模 型对单 个债券 进行 估值 分析, 并结合 债券 的信 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 率、 税赋 、提前 偿还和 赎回 等因 素,选 择具有 良好 投资 价值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还将深入分析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发 展状况 、市场 地位 、财 务状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平 等因素 ,并 结合 内部信用 评价模型进一步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 投资的 企业 债券 需经国 内评估 机构 进行 信用评 估, 要 求其 信用 评级为投 资级以 上。如 果债 券获 得主管 机构的 豁免 评级 ,本基 金根据 对债 券发 行人的信 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3)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 采 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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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的债券 ,也即 收益 率水 平处于 相对高 位的 债券 ,随着 债券剩 余期 限缩 短,债券 的收益 率水平 将会 较投 资期初 有所下 降, 通过 债券的 收益率 的下 滑, 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 只要回购资金 成本低于债券收益 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 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 谨慎地 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管理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 险、分 享股票 价格 上涨 收益的 特点。 本基 金在 对可转 换公司 债券 条款 和发行债 券公司 基本面 进行 深入 分析研 究的基 础上 ,利 用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定价 模型进行 估值分 析,投 资具 有较 高安全 边际( 债券 剩余 本息之 和与该 可转 换公 司债券价 格的差 )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为保持债券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本基金可转换公司 债券投资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5)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 估计资产违约 风险和 提前偿 付风 险, 并根据 资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构 安排, 模拟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本金 偿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程 ,利 用合 理的收 益率曲 线对 资产 支持证券 进行估 值。本 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时, 还将 充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的 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 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 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 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 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根据股票市场 整体定 价水平 ,估 计新 股上市 交易的 合理 价格 ,同时 参考一 级市 场资 金供求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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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系,制 定相应 的新 股申 购策略 。本基 金对 于通 过参与 新股认 购所 获得 的股票, 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增强基金资产收益 。 本基金股票投 资 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 方式,精选蓝筹类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所指的蓝筹股是指市值比较大、成交活跃、业绩优良、管理规范、 财务稳 健、在 行业 内占 有重要 支配地 位的 公司 股票。 在确定 了备 选股 票的蓝筹 特性的 基础上 ,本 基金 分别从 “成长 ”和 “价 值”两 个方面 对备 选的 股票进行 选择,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蓝筹股作为重点投资对象。 本基金使用的成长股评价指标, 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当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营业利润增长率、过往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本基金应 用上述指标,选择成长特征鲜明的股票作为深入研 究的对象,重点考察上市公 司在中短期经营业绩增长的持续性。主要投资估值处于合理水平或被低估的优 质成长股作为投资对象。 本基金使用的价值股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净率、预期股息收益率、 市销率、预期市盈率等指标。从本基金应用上述指标选择价值特征鲜明的股票 作为深入研究的对象。然后,本基金通过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调研、财务报表 分析、国内外同业比较等方法,从中选择基本面较好的优质价值股票作为投资 对象。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 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 标的证 券的 估值 分析结 果,选 择具 有良 好流动 性和较 高投 资价 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 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 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 并通过购 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 本基金根据权证 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 合理配置权证与 标的证 券的投 资比例 ,构 建权 证与标 的证券 的避 险组 合,控 制投资 组合 的下 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积极发现 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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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 四)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资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导 向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环 境 和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等。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 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 货币政策和证券市场情 况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对市场 风险实 施监控 。市 场部 根据每 日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数据 ,提供 分析 报告 ,供基金 经理参考。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的研究 分析, 制定 基金 的投资 策略, 在其 权限 范围内 进行基 金的 日常 投资组合 管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 易室发 出交易 指令 。中 央交易 室依据 投资 指令 具体执 行买卖 操作 ,并 将指令的 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汇 报基金 投资 执行情 况。 监察部 对基 金投 资进行 日常监 督。 绩效 与风险 评估小 组定 期对 基金投 资进行 绩效 评估 和风险分 析,并 通过监 察部 呈报 给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及督察 长办 公室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基 金经 理及 相关人 员。在 监察 部和 绩效与 风险评 估小 组提 供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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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评估和 风险分 析报 告的 基础上 ,基金 经理 定期 对证券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投资阶段 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85%+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10%+ 银行活期存 款税后收益率*5% 。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 国债发 行量加 权而 成, 具有广 泛的市 场代 表性 。上证 国债指 数很 好地 反映了 我 国债券市场的整体状况,具有较高的权威和市场代表性。 沪深 300 指数是在上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 成的成份股指数。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 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 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业绩基 准的 变更 须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和中短 期债券 基金 ,低 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七) 投资限 制 1 、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资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同 时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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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3) 本基金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类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6)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债 券或资 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13)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将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制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性规 定, 本基金 将不 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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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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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截 止 2016 年 3 月31 日) 本投资 组合 报告已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0,071,010.00 95.06 其中: 债券


100,071,010.00 95.0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040,074.39 2.89 8 其他资 产


2,159,804.40 2.05 9 合计





105,270,888.79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境 内股 票。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股 票。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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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1 国家债 券 19,048,500.00 25.3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1,826,000.00 29.0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1,826,000.00 29.08 4 企业债 券 59,112,510.00 78.7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84,000.00 0.1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071,010.00 133.35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2 国开1302 200,000 21,826,000.00 29.08 2 010213 02 国债 ⒀ 150,000 15,046,500.00 20.05 3 124374 13 塔 国资 60,980 6,435,219.40 8.58 4 124862 14 台 基投 50,000 5,367,500.00 7.15 5 124349 13 福 东海 50,010 5,365,572.90 7.15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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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1.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0.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048.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50,528.99 5 应收申 购款 3,227.2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59,804.40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1.10.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 十一 )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证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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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5-31 至 2011-12-31 1.50% 0.09% 2.84% 0.01% -1.34% 0.08% 2012-1-1 至 2012-12-31 4.43% 0.12% 4.70% 0.01% -0.27% 0.11% 2013-1-1 至 2013-12-31 7.36% 0.30% 4.47% 0.01% 2.89% 0.29% 2014-1-1 至 2014-6-8 -1.23% 0.35% 1.87% 0.01% -3.10% 0.34% 2014-6-9 至 2014-12-31 20.82% 0.53% 8.17% 0.18% 12.65% 0.35% 2015-1-1 至 2015-12-31 11.12% 0.62% 4.01% 0.28% 7.11% 0.34% 2016-1-1 至 2016-3-31 1.59% 0.13% -0.18% 0.24% 1.77% -0.11% 2014-6-9 至 2016-3-31 36.39% 0.55% 12.31% 0.25% 24.08% 0.30% 注:2014 年6月9日起,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银河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转型前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 后 收益率。转型后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8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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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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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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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 于或低 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他 投 资 等 资产 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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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当事 人(“受 损方”)的直 接损 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 见、不 能 避 免、 不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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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责 任;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受 损 方”) ,则差 错责任 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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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如 出现 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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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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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十 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如基金 转型 为银河 强化 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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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以 及该日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付方 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程 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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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保本周 期 到 期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的 “ 银河 强化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份 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同 上,此 项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除管理 费和 托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 公告 。 十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 金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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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 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 其他规 定事 项 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就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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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 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2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担 保合同 及保 函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 、担保合同及保 函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3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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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基金管 理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 、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述 市场交 易日 (或 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6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 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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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8 、临 时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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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11、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 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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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披露 信息 外,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容应 当一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季 度报 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 风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险 包括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 管 理风 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使基 金财 产面临 潜在 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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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险。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市场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因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和产业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经济政 策发 生变化 ,导 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受 到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的影响 ,也呈 现周 期性 变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市 场的 价格变 动, 同时也 将影 响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虽然 本 基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资 减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该种 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因债券 收益 率曲线 非平 行移动 ,导 致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存在。如果基金债券组合在期限配置上不当,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7)再投资风险 因市场 利率 下降, 导致 债券组 合的 利息收 入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下降 ,将 影响 基金投资收益。 8)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品种时 ,证 券化的 信托 财产中 债务 人提前 还款 会造 成信托 财产的 现金 流量 失衡, 从而与 设计 的现 金流量 规划不 同, 影响 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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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收 益。 除受债 务人自 身的 财 务 状况影 响外,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其他融 资成本 的变 化等 因素都 将影响 债务 人提 前还款 。由于 影响 因素 多且不确 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为 现金的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还包 括由 于本 基金出 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致 使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现金 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宏 观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有误、 获取的 信息 不完 全等因 素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操作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 缺陷或 者人 为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4、合规性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其他风险 战争、 自 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金 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 商违 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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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 是,基 金并 不是 代销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银 河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外;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 《 基金合 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银河 强化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策 略执行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 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保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1)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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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 收费方式 或调低 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保本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银河强化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银河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保本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银河强化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银河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执行;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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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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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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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2、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的 规则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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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9)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0)选择、 更换代销机 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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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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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 资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4)除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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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10)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及其 合法 授权代 表 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 二) 召开事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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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银 河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 《 基金合 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银河 强化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策 略执行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保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2)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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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6)保本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银河强化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银河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保本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银河强化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银河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执 行;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 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自 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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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 集人 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 投票 的授权 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 式,并 在会 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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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对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身份 证明 及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或/ 和基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 人在 监督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和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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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5)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 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发 出后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开 日至 少 30 天前提 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不 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 定。如 将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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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意 事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多 数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如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程 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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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一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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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 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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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2)变更基金类别 ,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银 河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外;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 《 基金合 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银河 强化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策 略执行 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 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保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1)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保本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银河强化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银河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保本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银河强化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银河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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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金 ”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执行;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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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 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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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 上。 本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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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与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 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保 本期 内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国债 、AAA 的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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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本 基金不 投资 于 资 产支持证 券 ,不投资于地方政府债券 。 本基金 的投 资对象 主要 分为两 类: 保本资 产和 风险资 产。 现阶段 ,保 本资 产主要是债券, 包括国债、 高信用等级的 AAA 级企业债、 AAA 级金 融债、 AAA 级公司 债、央 行票 据等 ;风险 资产主 要是 股票 和可转 换债券 等。 此外 ,基金管 理人还 将在本 基金 合同 和证券 法律法 规的 约束 范围内 积极参 与包 括新 股申购、 新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有可能带来较高收益的风险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优化的投资 组合保 险策略机制 (优 化的 CPPI 策略) 对债券 和股票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 权证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合并计算为风险资产。 股票 等 风险资 产( 含权 证和可 转债)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0% -30% , 其中 权证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自本基金成立起的六个月内, 或自新的 保本周 期的集 中申 购期 末起的 六个月 内, 股票 等风险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上限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5%-10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5%。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的信用等级须 为 AAA 级。 以后如 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法进行投资管理。 变 更后 的“银 河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及交 易的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 短期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 证券品种,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等 权益类 证券 品种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的合计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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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包括参与一级市场股票申购、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持有可转 换公司债转股后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的,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保 本期内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 证 和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合 并 计 算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 ,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5%-100% ; 自本基 金成 立 起的 六个 月内, 或自 新的保 本周 期的集 中申 购期末 起的 六个 月内,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3)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5% ; (4) 现金 以及到 期日 不超过 1 年 的政府 债 券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5)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的信用等级须为 AAA 级; (6) 持有的债券剩余 期限不超过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 (债券的到期 日早于 保本周期的到期日) ; (7)本基金不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8)本基金不投资地方政府债券; (9)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1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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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产净值的 0.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2) 本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15) 本基 金持有 的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变 更后 的“银 河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1)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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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债券或资产 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1)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 金持有 的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性规 定, 本基金 将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 、与 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发 行的证 券名单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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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如 基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易 发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基 金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联交 易,基 金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行 事后 结算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管理人 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新 名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 算。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责 任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然 后再 向相 关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制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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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行监 督。 1)本基 金 投 资的受 限证 券须为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 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责 登记和 存管 ,并 可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 应保证 登记 存管在 本基 金名下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落实 和协 调, 并确保 基金托 管人 能够 正常查 询。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造成基 金托 管 人 无法安 全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 管理 人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应制 订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风 险处 置预 案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因投 资受限 证券需 要解 决的 基金投资 比例限 制失调 、基 金流 动性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常 情况的 处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 合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承担 所有损 失。 对本 基金因投 资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 致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于 投资 前三个 工作 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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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基金托 管人提 交有 关书 面资料 ,并保 证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的 有 关 资料 真实、准 确、完 整。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④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名 称、数 量、总 成本 、账 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受 限证 券比例 如违 反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①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在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关 制度 、流动 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③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示等 方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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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 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核 查。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 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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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基 金募集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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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 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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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 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立、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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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他投 资等 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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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 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 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d、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f、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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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按 基金 管理 人 的建议 执行 ,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 托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提 出疑义 或要 求基 金管理 人书面 说明 ,基 金份额净 值出错 且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损失的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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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计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进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做法 ,双 方当 事人应 本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 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 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迟 估值; 如出 现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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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 地设置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 核对不 符时,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进行调 整, 直至 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 编 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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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 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七)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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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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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 立 并 倡 导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服 务 理 念 以 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至上 ” 的企 业价 值观, 致力于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供 完善 的理 财服务解 决方案 和 卓越 的 服 务体 验实践 。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完善 服务过 程,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创 造价值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专 业 和 优质的 理财服 务体 验。 基金管理 人 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需求、 业务发 展和 技术 变迁, 不断完 善服 务内 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共 性 需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利 用 两 个 公 共 接 触 点 : 网址 和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来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个性 化需求 与隐性 需求 , 基 金管理 人 采用 服务 定制 的方式 以及通 过专 业的 理财顾问 团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持 续 完 善 服 务 。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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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求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电 子 文 件 或 纸 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将现金 收益 转换基 金份 额申购 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管理 人 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 账 户查 询的 缺省密 码为基 金持 有人 开户证 件号码 的后 六位 (若开 户证件 号码 的后 六位包含 特殊字 符或中 文,该 位 字符以 “0” 替换) 。为 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账户的安 全和隐 私权不 受侵 犯,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其 知晓基 金账号 后, 及时 拨打基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 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电 话 和 网 站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 (400-820-0860) 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 到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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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 网上在 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鼠 来宝” 网上 基金 平台可以 进行 自助开户、基金 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和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客 服电 话进 行 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 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席 、书 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代 销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上刊 登公告如下: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2.10) 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2.15)


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2.22) 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24) 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 惠的公告(2015.12.25)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2.29) 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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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 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2.29)


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销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2.31)


10、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参加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2.31) 11 、 银河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在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开通定投并参加"2016 倾心回馈" 基金定投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5.12.31) 12、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在 指数熔 断实 施期间 调整 旗下部 分基 金开 放时间的公告(2015.12.31) 13、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开 通 定 投 并 参 加 开 放 式 公 募 基 金 组 合 申 购 、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1.4) 14、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发 生指数 熔断 调整旗 下部 分基金 开放 时间 的公告(2016.1.5) 15、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场内 基金 在指数 熔断 期间暂 停申 购赎 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2016.1.6) 16、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奕 丰科 技服务 (深 圳) 前海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1.8) 1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熔断期间调整旗下部 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2016.1.8) 18、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 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9) 19、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12) 20、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2016.1.12) 21、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14) 22、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2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15) 23、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中 证金 牛(北 京) 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1.18) 24、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19) 25、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4 季报(2016.1.22 ) 26、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2016.1.23) 27、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29) 28、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2.2) 29、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2.6) 30、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2.16) 3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任职的公告(2016.2.19) 32、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估值 调整的 提示 性公 告(2016.2.23) 33、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估值 调整的 提示 性公 告(2016.2.23) 34、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3.10) 35、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银 河强化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基 金经理的公告(2016.3.11 ) 36、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3.11) 37、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泛 华普 益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3.18 ) 38、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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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 39、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3.29) 40、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4.1 )


41、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继续参 加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4.1) 42、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转换业务的公告(2016.4.11 ) 43、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 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4.13) 44、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 季报(2016.4.21 ) 45、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浙 江金 观诚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4.22 ) 46、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网 上交易 系统 关闭支 付宝 基金支 付业 务的 公告(2016.5.5) 4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淘宝店关闭基金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6.5.5 ) 48、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 告(2016.5.14) 4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民生银行直销银行" 基金通" 平台" 申购手续 费率 1 折起" 活动的公 告(2016.5.16) 50、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5.17) 51、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5.18) 52、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网 上交易 开通 基金赎 回极 速回倍 利宝 业务 的公告(201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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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五、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银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银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执照 (八) 《担保合同》 (九)《 银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或下 载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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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