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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稳(530016)

建信恒稳: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1 6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七 月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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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1 年 10 月 8 日 证 监 许 可 [2011]1596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年11月2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 合同 》 ,了解 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 征,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 截 止日为 2016年5 月21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
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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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二、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十、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十七、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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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5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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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建信 恒稳价值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本招募 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建信恒稳 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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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
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
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建信恒稳价值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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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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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的日期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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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
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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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
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网网站
不 可抗 力 本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
客观事件。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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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005] 158 号 文 批 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 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
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6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 主要负责检查 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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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事 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 2015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自 201 1 年 3月至 2015年 3月任 中国建 设银 行批发 业务总 监; 自 2006年 5月至 201 1
年 3月任中 国建设银 行河南省 分行行长 ;自 1994年5月至 2006年 5月历任 中国建
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
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曾荣
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 、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 1983年辽宁财经学
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 董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 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年获得长江商学
院E M B A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
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
总经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
支行行长、 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 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 M B A 工商管
理学硕士。 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 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
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
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 时 奋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信 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 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加拿大丰业
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 香港置地集团库务
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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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 , 获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电力财务
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主
持工作 ) 、中国 华电集团 公司改制重 组办公室 副处长、 体制改革处 处长、政 策
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 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 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资 金部 总经 理,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新 华 资产 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 中银保
诚退休 金信托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 英国保 诚保险有 限公司首席 行政员 , 美国国
际保 险集团 亚太区 资深 副总裁 , 美国 友邦保 险 ( 加拿 大 ) 有限 公司总 裁兼首 席行
政员等。 1989 年获 P a c i f i c S out h e r n U n i ve r s i t 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 先生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现任 对外 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 副秘书长、 中国国际金融法专
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事 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 监事会主席。 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人
员工商管理专业,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职员; 中
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 、 信贷处、 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长、 处长、 行
长助理、 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5 年 10 月起任
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
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裁等 职务。方 女士 1990 年获新 加坡国立 大学法学 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 监事,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 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 。 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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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
理。
吴灵玲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总 经理 兼 综合 管 理部 总经 理 。 1996 年 毕业 于 中国 人 民大 学经 济 信息 管 理系 ,
获 得学 士 学位 ; 2001 年 毕业 于 北京 师 范大 学经 济 系, 获 得管 理 学硕 士 学位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 , 高级经理助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 年 毕业 于 北京 工 业大 学计 算 机应 用 专业 , 获得 学 士学 位。 曾 任中 国 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 项目经理。
2005 年 9 月 加入 建 信基 金 管理 公司 , 历任 基 金运 营 部总 监 助理 、副 总 监; 信
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 , 英 国特 许公 认 会计 师 公会 ( A C C A ) 资深 会员 。 1997 年 毕业 于中 国 人民 大
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 201 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
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
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3、公司 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 1997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 2003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筹资处科
员、 主任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 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 总监、 公
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副总裁。
曲 寅军 先 生 ,副 总 裁。 1996 年 毕业 于 中 国人 民 大学 , 获 学士 学 位; 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
主任科员; 团委主任科员;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
理 。 2005 年 9 月 起就 职 于建 信 基金 管理 公 司, 历 任董 事 会秘 书 兼综 合管 理 部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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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监、 投 资管 理 部副 总监 、 专户 投 资部 总 监和 公 司首 席战 略 官。 2013 年 8 月
至 今 , 任 我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建 信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并 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 长
吴曙明先生, 督察长。 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 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 学研究所 ,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 在湖 南 省物 资 贸易 总 公 司 工作 ; 1999 年 7 月 加入 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行 ,
先后在营业部、 金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曾任科员、
副 主任 科 员、 主 任科 员、 机 构业 务 部高 级 副经 理 等职 。 2006 年 3 月 加入 建 信
基 金管 理 公司 , 担任 董事 会 秘书 兼 综合 管 理部 总 监。 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 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 金基金经理
许杰先生, 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 F A ) , 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曾任
青 岛 市 纺 织 品 进 出 口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美 国 迪 斯 尼 公 司 金 融 分 析 员 , 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历任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等 职, 2006 年 12 月 23 日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任泰 达 宏 利风 险 预算 混 合 基金
基 金经 理 , 2010 年 2 月 8 日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任泰 达 宏利 首 选 企业 股 票基
金基金经理, 2008 年 9 月 26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0 月加 入我公司 , 2012 年 3 月 21 日起 任建信恒 稳价值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2 年 8 月 14 日起任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0 日起任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3 日 起任 建 信睿 盈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任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李涛先生: 2011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2 年 5 月 18 日。
许杰先生: 2012 年 3 月 21 日至今。
6、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 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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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 人员之间均 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法》及相 关法律法 规,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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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及其代理 人、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覆盖 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设立 独立的督 察长与监 察稽核部 门,并使 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3)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部 门和岗位 的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有效 性原则。 公司的内 部风险控 制工作必 须从实际 出发,主 要通过
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 5)防火 墙原则。 公司的投 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 技术系统 等相关
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 6 )适时 性原则。 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的制 定,应具 有前瞻性 ,并且
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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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 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 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 另外, 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 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
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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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 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本公 司确知建 立、实施 和维持内 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 司董事会 及管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本公 司承诺将 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 化及公司 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制
制度。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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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 15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 3479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 李宁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 w w . c e b ba nk. c om
( 二 )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 ,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 货币金银局局
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 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等职务。 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
任,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
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 长张 金 良先 生 , 曾 任中 国 银行 财 会部 会计 制 度处 副 处长 、 处长 、 副总
经理 兼任 I T 蓝图 实施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 中国银 行北京 市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 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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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闻学先生, 曾任中国 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 ,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
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 三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摩 根士丹 利华鑫 资源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L O F ) 、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
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
市场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
基金、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双佳
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本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欧 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L O F ) 、国 金通
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货币
市场基金、 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金、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信息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多策
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心享灵活配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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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弘利定期开
放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 鑫元 兴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博 时 安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 夏恒利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共 56 只证券 投资基金 ,托
管基金资产规模 1, 012. 49 亿元 。 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
财、 企业年金基金、 Q D I I 、 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
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 四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
托 管 人 有 关 基 金 托 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 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必 须渗 透 到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各个 操 作环 节 ,
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 2) 预防 性 原则 。 树立 “ 预 防为 主 ” 的 管理 理 念, 从 风险 发生 的 源头 加
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 建立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 独立 性 原则 。 基金 托管 业 务内 部 控制 机 构独 立 于基 金托 管 业务 执 行
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
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
险和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
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基金托管
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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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严 格 遵 照 《 基 金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 等十
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
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
基金核算、 监督稽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
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等的要求 ,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
金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
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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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 66228800
( 2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 赎回、 定期投资
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 w w . c c bf u nd . c n 。
(2 ) 代 销 机 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 w w w . c c b . c om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 w w . c e b ba nk. c om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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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 w w . i c bc . c o m . c 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b a nk. e c i t i c . c o 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w w w . b a n kc o m m . c o m
(6)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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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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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6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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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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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 8888-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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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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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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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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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7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 82288968
网址:w w w . c c 168. c om . c 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001 , (021)962503
网址:w w w . h t s e c . c o 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 999
公司网址: w w w . 9 5579. c om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108
公司网址:w w w . c s c 108. c o m
(18)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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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 0431- 96688 、 0431- 85096733
网址:w w w . n e s c . c n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8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 w w . b h z q. c o 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 95575
网址:w w w . g f . c om . c n
( 2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 0591- 9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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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 800- 8899
网址:w w w . c i nda s c . c o m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w w w . x y z q. c o m . c n
(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 4008866338
网址:s t oc k. pi nga n. c om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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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 田 路与 福 中 路交 界 处 荣超 商 务中 心 A 栋 第
18 层 - 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 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04 、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w w w . c h i na - i nvs . c n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2222 号安 联大厦 34 层、28 层 A 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 82825555
网址:w w w . a x z q. c o m . c n
(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8- 777
网址:w w w . g y z q. c o m . c n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 8888
网址: w w w . c h i na s t oc k. c o m . c n
( 3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 15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 0532- 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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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
(3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 000- 562
网址:w w w . h y s e c . c o m
(3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 962518
网址: w w w . 9 62518. c om
(33)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 4403340
网址:w w w . c f z q. c o m
(34)东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 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 w w . l o n go n e . c om . c n
( 3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 w w . s y w g. c om
(36)九州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 33331 1 88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1
网址:w w w . t y z q. c o m . c n
(3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 88836999
网址:w w w . g z s . c om . c n
(38)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 3577930
网址: h t t p: / / w w w . h o n gt a s t oc k. c om /
(3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 w w . g uos e n. c om . c n
( 4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h t t p : /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w e b s i t e I I / h t m l / i n d e x . h t m l
( 4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 400 9908 826
网址:h t t p: /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4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市 罗 湖 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 J 单
元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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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4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 w w . f und123 . c n
(4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 700- 9665
网址:w w w . e h o w buy . c om
( 4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 w w . 1 234567. c om . c n
(4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 4009200022
网址:w w w . L i c a i k e . c o m
(4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 877- 3772
网址: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 48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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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 w w w . s h e n g s h i v i e w . c o m
(4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5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 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19
网址:w w w . c h i n a p n r . c o m
( 51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 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9- 6665
网址: w w w . b uy f o r y o u. c om . c n
(5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1- 5399
网址: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5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 - 821- 9031
网址: w w w . l uf u nds . c o m /
( 54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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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 068- 1 1 76
网址: w w w . j i m u f und. c o m /
(5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 83999913
网址: w w w . j i n q i a n w o . c n /
(5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 89629066
网址:h t t p : /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
( 57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 A N Y I K K U A N
客户服务热线: 400- 684- 0500
网址:h t t ps : / / w w w . i f a s t ps . c om . c n
网址:h t t p: / / w w w . y i ngm i . c 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 66228888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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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 010 - 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6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经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10 月 8 日证监许可[ 2011] 159 6 号
文核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00 元。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 七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8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
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
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7
( 八 ) 募 集 对 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 募 集 场 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
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 认 购 安 排
1 、认购 时间:本 基金向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 者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 的手续: 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及销
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 原则和认 购限额: 认购以金 额申请。 投资者认 购基金份 额时,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按累计金额计算。
代销 网点每个 基金账户 每次认购 金额不得 低于 1000 元人 民币,代 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
人民币,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单 笔追加认 购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当日 的认购申 请在销售 机构规
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生效。
( 十 一 ) 认 购 费 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8
M < 100 万 元 1. 2%
100 万元≤ M < 5 00 万元 0. 8%
M ≥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 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十 二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
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 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
账户,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十 三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 并 披
露。
2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 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9
( 十 四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 ,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 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 1. 2% )= 9881. 42 元
认购费用= 10000- 9881. 42= 118. 58 元
认购份额 = ( 9881. 42+ 5 ) / 1. 00= 9886. 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 42 份基金份额。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 十 六 ) 募 集 结 果 、 募 集 期 利 息 和 股 票 的 处 理 方 式
截至 2011 年 11 月 22 日, 基金募集 工作已经 顺利结束 。经普 华永道中 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868, 246, 359. 3 9
元, 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69, 421. 62 元。 本次募 集有效 认购户 数为 1 1, 608 户, 按照每 份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人 民 币 1. 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868, 315, 781. 01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0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 、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在基 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募集期 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
2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 对基金 合同生效 事宜 予
以公告。
3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 认购款项 只能存入 专门账 户 ,任何
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
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1 、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 费用,在 基金募集 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 款项,并 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 1 年 1 1 月 22 日生效。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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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销 售机 构名 单和联 系方 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 者可 办理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 金开 放日 ,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时 间应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当日 收市 时间 之前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为
当日 的价 格; 如果 投资人 提出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时 间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当 日收市 时间 之后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为下 一
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 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2年1月 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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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先进先出原则, 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时 ,认 购、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认购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者在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受 理 的 申 请 , 正 常 情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在T +7日 ( 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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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代
销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本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柜台 每个 基金账 户首 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均为 10元人 民币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网
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最低申购金额、 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网 点保 留的基 金份 额
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
效 前 2 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 六 ) 申 购 费 率 与 赎 回 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基 金对 申购 设置 级差 费率 ,申 购费 率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最
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 5% :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 5%
1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1. 0%
M ≥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 年 0. 5%
1 年≤ 持有期< 2 年 0. 25%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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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 2 年 0%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人承 担 , 赎 回费 中 25% 归 入 基金 资 产 , 其余 部 分 作 为
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 1年指365天)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 ,投 资者 的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 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 5% )= 49261. 08 元
申购费用= 50000- 49261. 08= 738. 92 元
申购份额= 49261. 08/ 1. 05= 46915. 31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 05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 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本基 金时 缴纳 赎回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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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用
赎回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净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 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 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 148 =1 1480 元
赎回费用=1 1480 ×0. 5 % =57. 40 元
净赎回金额=1 1480 -57. 40 =1 1422. 6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 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 1422. 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单位为 人民 币元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三位 ,小 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T + 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投 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 + 1 日为 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投资者自T +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 、投 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 + 1 日为 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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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发生 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 份额的比 例 ,确 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者外 ,延 迟至下 一开 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网 点
刊登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同 时以 邮寄 、传 真 或《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绝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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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备
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按 每个 赎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管 理人 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 3 )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 基金 的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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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二 ) 其 他 暂 停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的 ,可 以经 届时 有效的 合法 程
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 十 三 ) 基 金 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已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转 换费 率等 具体 事项可 以由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者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十 五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
金份 额按 照一 定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
行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 承、 捐赠 、司 法强制 执行 和经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他销 售机 构不 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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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严 格控 制下 行风 险的 基础 上, 通过 动态 的资 产配 置平 衡当 期收 益与
长期资本增值,争取为投资人实现长期 稳健的回报。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债 券、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股指期货、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权证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80%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0% , 其中 保留 的现 金以 及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比 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将及 时做 出
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 三 ) 投 资 理 念
以利 息收 益强 化获 利基 础, 以资 本收 益拓 展获利 空间 :主 要投 资于 相
似条 件下 到期 收益 率较高 的优 良债 券品 种 以及 价值 型股 票, 通过 构建 债券
与股票的动态均衡组合 , 同时适时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 期保值,追求稳定的
债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 四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前)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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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本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五 ) 投 资 策 略
本基 金以 追求 稳健 收益 、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 —— 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为投 资目 标。 因此 ,本基 金投 资以 获取 正的投 资收 益为 首要 目标, 在基 金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 严格控 制投 资风 险是 实现投 资目 标的 关键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投资收益。
1、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 金定 位为 追求 稳健 收益 的产 品, 因此 在基 金运 作的 初期 (基 金合
同生效后 6 个月内) ,本基金 将大部分的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获 取相 对稳 定的 利息收 益 ;然 后, 在资本 市场 形势 有利 时, 逐步加 大对
价值 型股 票的 投资 比例, 以提 高基 金收 益,并 在适 当的 时机 实现股 票的 投
资收 益。 相反 ,在 市场存 在较 大的 下跌 风险时 ,本 基金 可以 降低 股票 、股
指期货等资产的投资。
具体 来说 ,本 基金 将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范围 内, 参考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C on s t a n t - P r opor t i o n P or t f o l i o I n s ur a nc e , C P P I ) 进 行
大类资产配置,实现追求稳健 收益的投资目标。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 不仅 能在 基金 运作 中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
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本基金分享股市整体性上涨带来的收益。
C P P I 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
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 修正安全垫的可放大倍数 (风险乘数) , 以确保投
资组 合在 一段 时间 以后的 价值 不低 于事 先设定 的某 一目 标价 值,从 而达 到
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参考的 C P P I 策略投资步骤可分为三步:
第一 步, 根据 投资 组合 期末 最低 目标 价值 和合理 的折 现率 设定 当前 应
持有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 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第二步, 计算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 (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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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步, 将相 当于 安全 垫特 定倍 数( 放大 倍数) 的资 金规 模投 资于 股
票、 股指 期货 等 风险 资产 以创 造高 于最低 目标 价值 的收 益,其 余资 产投 资
于安全资产。
在 放 大 倍 数 的 管 理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定 量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C P P I
数理 机制 、无 风险 利率和 市场 波动 趋势 定期 制定 和调 整 基金 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2、股票投 资组合策略
股票 投资 采用 行业 配置 与个 股精 选相 结合 的投资 策略 ,并 通过 灵活 的
仓位控制等手段来降低股票组合的系统风险。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 金认 为, 经济 周期 的运 行是 一个 动态 过程, 在经 济周 期的 不同 阶
段, 不同 行业 板块 的发展 态势 有所 不同 ,发展 速度 、盈 利水 平等都 会有 所
差异 ,从 而呈 现出 不同的 行业 景气 程度 ,并在 证券 市场 上表 现出行 业轮 动
的特征。
因此 ,本 基金 通过 对经 济发 展不 同周 期运 行特点 的分 析, 选择 受益 于
该运 行特 征或 者受 其负面 影响 最小 、景 气度上 升或 者恢 复、 成长性 好并 且
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1 定性分析
根据 投资 时钟 理论 ,在 经济 周期 的复 苏、 繁荣、 衰退 、萧 条等 四个 阶
段中 ,不 同行 业表 现出来 的经 营状 况和 盈利能 力有 很大 差别 。这种 行业 对
于宏观经济波动的敏感度差异演绎了经济周期下的产业轮动。
阶段 1:复苏
这一 阶段 开始 时是 前一 周期 的最 低点 ,此 时经济 增长 已经 开始 上升 ,
通货 膨胀 率还 在下 滑,但 是已 经接 近底 部。此 时, 往往 降息 政策的 实施 已
经接 近尾 声, 利率 接近底 部, 扩张 型财 政政策 还在 继续 。需 求已经 略微 恢
复,并且成本达到底部,该阶段对利率和成本非常敏感的行业成长最快。
此阶段表现最好的行业通常有 : 房地产、 交运设备、 采掘、 餐饮旅游 、
有色等。
阶段 2:繁荣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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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 阶段 ,经 济增 长和 通货 膨胀 率均 处于 上升通 道, 由于 经济 增长 领
先于 通货 膨胀 ,这 往往意 味着 经济 已经 恢复至 潜在 增长 率水 平。此 时, 由
于通 货膨 胀还 没有 造成很 大的 威胁 ,因 此利率 比较 平稳 ,政 府往往 采取 适
中的财政政策。
在这 个阶 段, 由于 需求 平稳 上升 且通 货膨 胀率平 稳上 升, 所有 行业 往
往都有较好的表现, 其中中游行业表现出更多的投资机会。 综合比较来看,
这个 阶段 表现 最好 的行业 通常 有: 农业 、家电 、采 掘、 有色 、机械 、商 业
贸易、综合等。
阶段 3:衰退
这一 阶段 中, 经济 增长 虽然 仍处 于高 位, 但是已 经开 始下 滑。 与此 同
时, 通货膨胀率还在上升过程中, 通货膨胀率过高的危险开始显现。 此时,
由于通货膨胀率很高且经济增长良好,经济往往进入快速加息通道。
在这 个阶 段, 由于 需求 下行 ,而 利率 和成 本还在 提高 ,往 往没 有行 业
有非 常优 异的 表现 。相对 而言 ,这 个阶 段表现 最好 的行 业通 常有: 公用 事
业、交通运输、医药生物、食品饮料等。
阶段 4:萧条
在这 个阶 段中 ,经 济增 长和 通货 膨胀 率都 下滑, 由于 经济 增长 通常 领
先于 通货 膨胀 ,因 此,通 货膨 胀率 的下 滑往往 意味 着经 济增 长已下 降到 中
后期。此时,降息也往往已经开始,扩张型财政政策开始实施。
该阶 段对 利率 敏感 的行 业具 备复 苏的 条件 ,直接 受益 于财 政政 策的 行
业最 先受 益, 对货 币供应 敏感 的行 业价 格会开 始反 弹。 综合 来看, 这个 阶
段表 现最 好的 行业 通常有 :房 地产 、交 运设备 、家 电、 电子 元器件 、有 色
等。
总体 来说 ,本 基金 将根 据不 同的 经济 周期 重点投 资行 业景 气周 期处 于
拐点或者行业景气度处于上升阶段的相关行业。
2 定量分析
在 定 性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依 据 行 业 的 相 对 估 值 水 平 ( 行 业 估 值 /
市场估值) 、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 行业利润增长率/ 市场利润增长率) 、行业
P E G ( 行业估值 / 行业利润增长率 ) 等指标对行业投资价值进行定量评估。
通过 对上 述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结果 的综 合评 估,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确定 各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3
行业 的配 置水 平, 并据此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的行 业配 置进 行调 整。如 果发 生
重大事件, 基金管理人亦可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对行业配置进行及时调整。
( 2 )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 金的 核心 理念 是价 值投 资, 即投 资于 市场价 格低 于其 内在 价值 的
股票 。价 值型 股票 通常是 指收 益稳 定、 价值被 低估 、安 全性 较高的 股票 ,
其市 盈率 、 市净 率 通常 较低 。根 据特 征不同 ,价 值型 股票 可以进 一步 被细
分为“ 低估值类” “ 蓝筹类” “ 稳 健收益类 ” “ 防御类” 等等。 结合今后中国经济发
展和 A 股市场运行的 特点,本基金主要投资的价 值型股票为以下两类:低
估值类股票和红利类股票。
A 、低估值类股票
即该 股票 的市 盈率 、市 净率 、市 现率 等相 对估值 水平 较低 ,或 者由 于
某种 原因 使市 场在 一定时 期内 对其 形成 较为一 致的 低估 值判 断,但 在可 预
见的 将来 公司 具有 潜力促 使市 场对 其重 新定位 估值 ,从 而给 投资者 带来 资
本增值机会。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和定性两种方式对该类股票进行筛选。
定性方面的基本判断标准主要有:
? 处于成熟行业,发展平稳,被市场所忽略的公司;
? 依托于经济发展模式转型 , 受惠于国家产业政策扶持或区域性发展
机会的公司;
? 由于技术革新、 新产品研发成功等原因在提高毛利率方面有较大优
势,从而对基本面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 由于商业模式的改变在未来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 但目前其优势尚未
显现或将逐步显现的公司;
? 存在兼并、 收购或重组的可能, 且该兼并、 收购或重组对公司的未
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的公司;
? 其 他 由 于 本 身 的 特 殊 性 而 使 公 司 基 本 面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且 有 潜 在 较
大发展空间的公司;
? 其他基本面虽然没有变化 , 但由于某类特殊事件的发生而具有了潜
在较大发展空间的公司。
定量方面的基本判断标准主要有:
由于 不同 行业 所适 用的 相对 估值 判断 方法 不同, 本基 金将 针对 各公 司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4
所属行业特点合理运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基本判断标准:
? 最近一年的 P / E 值 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
? 最近一年的 P / B 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 最近一年的 P / C F 值 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
本基 金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式 ,根 据上市 公司 所属 不同 行业 或
者发展的不同特征筛选出符合本基金重点投资标准的 “ 低估值类股票” 。
B 、红利类股票
即有 较稳 定分 红能 力的 股票 ,股 利收 益水 平相对 高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
并期望能保持稳定增长(并非快速增长 ) ,或至少保持不变。
基本判断标准为:
? 过去 3 年中至少进行过 2 次分红;
? 最近一期股息率在上市公司中排名位居前二分之一;
? 实际或预期现金股息率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 预期现金股息率将采用
以下步骤确定:
a 、 对备选股票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对其盈利质量进行评估,在
其财务状况健康的前提下对利润分配等历史信息进行归纳,了解该公
司的利润分配倾向和历史现金分红比例,并以此作为预测公司未来分
红的基础;
b、 对备选股票未来盈利水平、投资扩张计划、现金流变化以及管
理层分红意愿等多项内容进行分析,预测公司未来的每股收益和现金
分红,确定其预期现金股息收益率;
c 、对于那些没有或 较少分红的股票本基金也会进一步分析其盈利
模式和增长潜力以及分红意愿的改变。对于那些稳定增长并且可能进
行高分红的股票进行股息率预测,并纳入备选库。
符合 上述 特征 之一 或多 项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即为 符合 本基 金重 点投 资
标准的 “ 红利类股票 ” 。
本基 金的 备选 股票 主要 是由 按照 以上 步骤 从各 行业 中所 选择 出的 股票
所组成。
( 3 )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 ( I P O ) 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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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股票 市场 整体 定价水 平, 估计 新股 上市交 易的 合理 价格 ,同时 参考 一
级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从 而制 定相 应的 新股申 购策 略。 本基 金对于 通过 参
与新 股认 购所 获得 的股票 ,将 根据 其市 场价格 相对 于其 合理 内在价 值的 高
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3、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 金在 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 、货 币政 策的 基础上 ,采 用久 期管 理和 信
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 1 ) 债券组合投资策略
在债 券组 合的 具体 构造 和调 整上 ,本 基金 综合运 用久 期调 整、 收益 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信 用利差 和信 用风 险管 理、回 购套 利等 组合 管理手 段进 行
日常管理。
1 久期调整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 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 , 进而
确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2 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 中、 短期债券的搭
配。 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 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资产间的配置策略。
本基 金将 结合 不同 信用等 级债 券在 不同 市场时 期的 利差 变化 及收益 率曲 线
变化调整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 基 金 还 将 综合 评 估 不 同 行 业 以 及 单个 企 业 的 公 司 债 或 短 期 融资 券 在
不同 经济 周期 收益 率及违 约率 变化 情况 ,以决 定不 同行 业公 司债或 短期 融
资券的投资比例。
4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
如运 用跨 市场 套利 、回购 与现 券的 套利 、不同 回购 期限 之间 的套利 进行 相
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2) 个券选择策略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6
在个 券选 择上 ,本 基金 综合 运用 利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估 值、 信用 风
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 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
的债券;
3 在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高债息的债券;
4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 运用收益率曲
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5 公司基本面良好 ,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和投
资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6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 , 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
好的资产支持证券。
4 、股指期 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所投资股票头寸的流动性、 风险程度等因素的评估 , 确
定是否需要进行套期保值。
本基金进行股指期货投资的目的是对股票组合进行套期保值, 即减小现
货资 产的 价格 波动 风险, 从而 使套 期保 值组合 的风 险最 小。 本基金 将采 取
以下步骤开展组合资产的套期保值。
(1) 确定套期保值目标现货组合、期限以及交易方向
套期保值的目标现货组合是指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股票资产, 这部分资
产可以是基金持有或者将要持有的所有股票资产 , 也可以是部分股票资产。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国 内外宏 观经 济运 行趋 势、财 政以 及货 币政 策、市 场资 金
供需状况、 股票市场估值水平、 固定收益类资产收益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
结合 对股 票头 寸的 流动性 、风 险程 度等 因素的 测评 ,以 确定 需要进 行套 期
保值的股票组合和套期保值期限。
根据 期货 合约 的交 易方 向不 同, 套期 保值 分为两 类: 买入 套期 保值 、
卖出 套期 保值 。买入 套期 保值 (又 称 多头 套期 保值 )是 在期 货市 场买 入期
货合 约, 用期 货市 场多头 对冲 现货 市场 上行风 险, 主要 用于 降低基 金建 仓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7
期股 票价 格大 幅上 涨的风 险; 卖出 套期 保值 (又 称空 头套 期保 值)是 在期
货市 场中 卖出 期货 合约, 用期 货市 场空 头对冲 现货 市场 的下 行风险 ,以 规
避基 金运 作期 间股 票价格 下跌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根 据实 际需 要确定 交易 方
向。
( 2 ) 选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
在期货合约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遵循品种相同或相近以及月份相同或相
近的 原则 。如 果市 场上 存在 以不 同指数 为标 的的 股票 指数期 货, 则将 选择
与目 标现 货组 合相 关性较 强的 指数 为标 的的股 票指 数期 货进 行套期 保值 。
本基金将综合权衡所承担的基差风险 、 合约的流动性以及展期成本等因素,
确定最有利的合约或者合约组合进行开仓。
( 3 ) 根据最优套期保值比例确定期货头寸
本基金将通过最优套期保值比例来确定期货头寸, 以目标资产组合与期
货标的指数之间的β 系数作为最优套期保值比例。
(4) 初始套期保值组合的构建及调整
计 算 得 到 最 优的 套 期 保 值 比 例 后 , 本基 金 将 其 转 换 为 具 体 的 期货 合 约
数, 计算 得到 合约 数量后 ,本 基金 根据 选择股 指期 货合 约开 仓种类 构建 套
期保值组合。
( 5 ) 合约的展期
当标的指数期货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近月合约时, 本基金将利用各类近
期合 约的 择机 转换 策略从 而获 取最 大的 套保收 益, 原则 上本 基金将 以价 差
的波动程度作为合约转换的主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将根据价差的变化在各类近期合约的转换过程中完
成合 约的 展期 ,但 当价差 稳定 时, 本基 金将持 有现 有的 合约 组合到 期, 交
割结 算完 成后 重新 计算最 优套 期保 值比 例、选 择开 仓合 约种 类,从 而重 新
构造股指期货合约组合对现货投资组合继续进行套期保值。
( 6 ) 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基于现货组合市值、股票组合β 值的变动情况,动态确定套期
保值过程中的最优套期保值比例,并适时对组合中的期货头寸进行调整。
因此本基金将根据目标资产β 值的稳定性和调整成本, 设定一定的阀值,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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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套 期保 值比 例变 化率超 过该 阀值 时, 调整期 货合 约数 ,以 达到较 好的 套
期保值效果。
5、资产支 持证券等品 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 B 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 B S )
等在 内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定 价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包括 市场 利率、 发行 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 偿还 率等。 本基 金将 深入 分析上 述基 本
面因 素, 并辅 助采 用数量 化定 价模 型, 评估其 内在 价值 ,以 合理价 格买 入
并持有。
6、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 金的 权证 投资 以权 证的 市场 价值 分析 为基础 ,配 以权 证定 价模 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以 主动 式的 科学 投资管 理为 手段 ,充 分考虑 权证 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性 特征 ,通 过资产 配置 、品 种与 类属选 择,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 六 )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及 流 程
1 、投资 管理体制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包 括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 管理 部门 、研 究部 、
交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 根据基金合同、
法律 法规 以及 公司 有关规 章制 度, 确定 公司所 管理 基金 的投 资决策 程序 、
权限 设置 和投 资原 则;确 定基 金的 总体 投资方 案; 负责 基金 资产的 风险 控
制, 审批 重大 投资 事项; 监督 并考 核基 金经理 。投 资管 理部 门及基 金经 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策, 构建 投资 组合、 并负 责组 织实 施、追 踪和 调
整, 以实 现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研究 部提 供相关 的投 资策 略建 议和证 券选 择
建议 ,并 负责 构建 和维护 股票 池。 交易 部根据 基金 经理 的交 易指令 ,进 行
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 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
(1 )研究 分析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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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
走访 拟投 资公 司或 其他机 构, 进行 深入 细致的 调查 研究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
济政 策及 行业 发展 状况, 挖掘 有投 资价 值的拟 投资 上市 公司 ,同时 ,建 立
相关 研究 模型 。研 究部撰 写宏 观策 略报 告、行 业策 略报 告和 拟投资 上市 公
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究 部和 投资 管理 部门 定期 或不 定期 举行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 讨论 宏
观经 济、 行业 、拟 投资上 市公 司及 相关 问题, 作为 投资 决策 的重要 依据 之
一。
(2 )投资决 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 基金 的投 资原 则以及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范围 ,审 批总 体投资 方案 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投资结构、 持仓比例
范围 等总 体投 资方 案,并 结合 研究 人员 提供的 投资 建议 、自 己的研 究与 分
析判 断、 以及 基金 申购赎 回情 况和 市场 整体情 况, 构建 并优 化投资 组合 。
对于 超出 权限 范围 的投资 ,按 照公 司权 限审批 流程 ,提 交主 管投资 领导 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交易执 行
交易 部接 受基 金经 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交 易部接 到指 令后 ,首 先应 对
指令 予以 审核 ,然 后再具 体执 行。 基金 经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不明确 、不 规
范或 者不 合规 的, 交易部 可以 暂不 执行 指令, 并即 时通 知基 金经理 或相 关
人员。
交易 部应 根据 市场 情况 随时 向基 金经 理通 报交易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及 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顾
绩效 评估 小组 定期 对基 金绩 效进 行评 估。 基金经 理定 期向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回顾 前期 投资 运作情 况, 并提 出下 期的操 作思 路, 作为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决策的参考。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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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 金是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相似 条件 下到 期收 益率 较
高的 优良 债券 品种 及价值 型股 票, 风险 高于债 券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低
于股票基金,属于中等风险 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 八 ) 投 资 限 制
1、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 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 1 )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权证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30%-80%;
( 2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1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内 交 易 ( 不 包括 平 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
(8)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
(1 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 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 [ 2006] 93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3) 本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B B B 以 上( 含 B B B )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
票的总量;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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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比例 的, 不在 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 7 , 5 7 8 , 4 0 1 . 0 1 3 9 . 4 9
其中:股票 1 7 , 5 7 8 , 4 0 1 . 0 1 3 9 . 4 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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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 4 , 0 0 0 , 0 0 0 . 0 0 3 1 . 4 5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 2 , 8 7 4 , 0 3 8 . 3 1 2 8 . 9 2
7 其他各项资产 5 9 , 3 6 5 . 0 5 0 . 1 3
8 合计 4 4 , 5 1 1 , 8 0 4 . 3 7 1 0 0 . 0 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 (%)
A 农、林 、牧、渔业 1 , 4 6 6 , 3 2 5 . 0 0 4 . 2 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 4 , 1 5 0 , 0 1 1 . 5 2 4 0 . 5 2
D
电力、 热力 、 燃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3 5 2 , 3 4 5 . 7 7 1 . 0 1
F 批发和 零售业 - -
G 交通运 输 、 仓储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件和 信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 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 公共设施管
理业
1 , 6 0 9 , 7 1 8 . 7 2 4 . 6 1
O
居民服 务 、 修理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 7 , 5 7 8 , 4 0 1 . 0 1 5 0 . 3 4
注 : 以 上 行 业 分 类 以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为 依 据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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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 )
1
3 0 0 0 6 8 南 都 电 源 1 1 8 , 3 2 6 2 , 0 8 6 , 0 8 7 . 3 8 5 . 9 7
2
0 0 2 4 2 6 胜 利 精 密 8 1 , 6 1 0 1 , 8 1 7 , 4 5 4 . 7 0 5 . 2 0
3
6 0 0 4 8 5 信 威 集 团 7 8 , 8 4 0 1 , 6 8 6 , 3 8 7 . 6 0 4 . 8 3
4
3 0 0 4 9 8 温 氏 股 份 2 8 , 5 0 0 1 , 4 6 6 , 3 2 5 . 0 0 4 . 2 0
5
0 0 2 4 6 6 天 齐 锂 业 8 , 2 0 0 1 , 3 7 5 , 9 6 0 . 0 0 3 . 9 4
6
3 0 0 4 0 8 三 环 集 团 3 8 , 8 5 6 1 , 3 3 1 , 5 9 5 . 1 2 3 . 8 1
7
0 0 2 5 7 3 清 新 环 境 6 0 , 4 3 4 1 , 0 9 2 , 6 4 6 . 7 2 3 . 1 3
8
6 0 0 4 9 8 烽 火 通 信 4 2 , 7 0 0 1 , 0 7 4 , 3 3 2 . 0 0 3 . 0 8
9
3 0 0 0 4 3 互 动 娱 乐 7 9 , 5 0 8 1 , 0 3 5 , 1 9 4 . 1 6 2 . 9 6
10
0 0 2 0 9 9 海 翔 药 业 9 9 , 4 0 0 1 , 0 2 1 , 8 3 2 . 0 0 2 . 9 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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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 3 )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 额(元 )
1
存出保证金 5 1 , 5 6 6 . 9 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 , 2 1 5 . 1 1
5
应收申购款 3 , 5 8 3 . 0 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 9 , 3 6 5 . 0 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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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6 0 0 4 8 5 信 威 集 团 1 , 6 8 6 , 3 8 7 . 6 0 4 . 8 3 重 大 事 项
2 0 0 2 5 7 3 清 新 环 境 1 , 0 9 2 , 6 4 6 . 7 2 3 . 1 3 重 大 事 项
3 3 0 0 0 4 3 互 动 娱 乐 1 , 0 3 5 , 1 9 4 . 1 6 2 . 9 6 重 大 并 购 事 项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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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 0 1 1 年 1 1 月 2 2 日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0 . 2 0 % 0 . 0 3 % 0 . 5 6 % 0 . 0 1 % - 0 . 3 6 % 0 . 0 2 %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4 . 7 9 % 0 . 7 5 % 4 . 7 9 % 0 . 0 1 % 0 . 0 0 % 0 . 7 4 %
2 0 1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1 6 . 7 7 % 1 . 1 0 % 4 . 4 0 % 0 . 0 1 % 1 2 . 3 7 % 1 . 0 9 %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4 3 . 8 2 % 1 . 0 3 % 4 . 3 7 % 0 . 0 1 % 3 9 . 4 5 % 1 . 0 2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2 0 . 2 7 % 2 . 3 2 % 3 . 4 7 % 0 . 0 1 % 1 6 . 8 0 % 2 . 3 1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1 5 . 8 3 % 2 . 5 0 % 0 . 7 0 % 0 . 0 1 % - 1 6 . 5 3 % 2 . 4 9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7 8 . 5 2 % 1 . 4 9 % 1 9 . 6 4 % 0 . 0 1 % 5 8 . 8 8 % 1 . 4 8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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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基 金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和 托管 专户 用于 基金 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开立 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代 销机 构和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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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
产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消;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非因 基金 资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资 产强 制
执行。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0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资 产的 价值 ,依 据经 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值 结
果以 电子 或者 加盖 公章的 书面 形式 发送 至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
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估 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公 章或 者以 电子 签名确 认的 方
式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
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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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 日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 以成本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由于购
买可 分离 债券 获得 的权证 按中 国证 券业 协会公 布的 公允 价值 估值, 对应 的
可分离债券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2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或结算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
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 值的 确认和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的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理 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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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 见、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
承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但差 错责 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由此产 生的 费
用及成本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由 此产 生的 费用及 成本 由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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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除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 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5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6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项下, 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该 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权益登记日 前 2 日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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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以 将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转为基金份额。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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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基金 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 费用的费率 、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 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 25% ÷当年天数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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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
率,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本条第 1 款第 ( 3 ) 至第 ( 8 )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 基 金 销 售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本基 金认 购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
招募 说明 书 “六、 基金 的募 集 ” 中的 相关 规定 。本 基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方 式、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中的 相关 规定 。不 同基金 间转 换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 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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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税 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义 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执行。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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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表 进行 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需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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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规定 将基金 信息 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 一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1、招募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 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并就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将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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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2 )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
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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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动超过 30% ;
(1 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重 行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 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减少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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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应 当
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
本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 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地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 人也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阅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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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基金 风险 即基 金收 益的 不确 定性 ,所 有可 能影响 基金 业绩 的因 素都 属
于风 险的 来源 ,而 风险管 理本 质上 就是 在一定 约束 条件 下对 预期收 益和 预
期风 险的 平衡 。科 学严谨 的风 险管 理对 基金投 资管 理绩 效至 关重要 ,与 投
资者 利益 休戚 相关 ,因此 对风 险的 识别 、评估 和控 制应 贯穿 基金投 资的 全
过程。
本基 金将 通过 专业 的风 险管 理与 业绩 评估 系统, 通过 量化 的归 因分 析
和严格的风险预算进行动态风险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优化配比。
本基 金所 涉及 的风 险按 来源 主要 分为 系统 性风险 、非 系统 性风 险、 基
金管理风险和本基金特定风险。
1、 系统性 风险
系统 性风 险是 指因 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股 票债 券价 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政策 风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利率 风险 ,
购买力风险等因素。
(1 ) 政策风 险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济 政策 和法 律法 规的 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而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收 益而 产
生的风险。
(2 ) 经济周 期风险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经 济运 行周 期性的 变化 会对 基金 所投 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直接 导致 股票 市场 及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产生 变动 ,同 时也 影响到 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状 况, 以及 拟投 资上市 公司 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 购买力 风险
基金 收益 的一 部分 将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的 购买 力可 能因 为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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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率风 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 ) 其他风 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2、 非系统 性风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是指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风 险, 包括企 业的 信用 风险 、经 营
风险 、财 务风 险及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 险等。 拟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
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能力 、
技术 更新 、研 究开 发、人 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上 市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如 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将导 致其股 票价 格下 跌或 股息、 红利 减
少,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基 金可 以通过 多样 化投 资来 分散这 种非 系
统性风险。
3、 基金管 理风险
基金 管理 风险 指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风险 ,主 要
包括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主 观因 素的 限制而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
走势 的判 断, 或者 由于基 金数 量模 型设 计不当 或实 施差 错导 致基金 收益 水
平偏 离业 绩基 准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经 理的 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2) 交易风 险
由于 交易 权限 或业 务流 程设 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行 流程 不畅 通, 交易 指
令的 执行 产生 偏差 或错误 ,或 者由 于故 意或重 大过 失未 能及 时准确 执行 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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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流动性 风险
在市 场或 者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无 法迅 速、 低
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的 特殊 要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一 定的 现金 比例 以应 付
赎回 要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金 过多 所
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4 ) 运营风 险
由于 运营 系统 、网 络系 统、 计算 机或 交易 软件等 发生 技术 故障 或瘫 痪
等情 况而 无法 正常 完成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注 册登 记、 清算 交收等 指令 而
产生 的操 作风 险, 或者由 于操 作过 程效 率低下 或人 为疏 忽和 错误而 产生 的
操作风险。
(5 ) 道德风 险
是指 员工 违背 职业 道德 、法 规和 公司 制度 ,通过 内幕 信息 、利 用工 作
程序中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4 、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本基 金作 为追 求 稳健 回报 的混 合型 基金 , 追求 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正
的投 资回 报。 但是 , 通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 差计 算 ) 为 基金 总资 产的 30% - 80 % ,因 此具 有对
股票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包 括无 法实 现正 的绝对 回报 的风 险和 套期保 值过
程中的风险。
(1)无法 实现正的绝 对回报的风 险
在大 类资产 配置层面 ,本基 金采用 恒定比例 组合保 险( C P P I )策 略将
资产 配置 于安 全资 产(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与 风险 资产 (股票 、股 指
期货合约等) 。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在理论上可以实现绝对回报的目的 。
该策 略的 重要 前提 之一是 投资 组合 中安 全资产 与风 险资 产的 仓位比 例能 够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作出 适时 、连 续调 整。但 在实 际投 资中 ,可能 由于 流
动性 影响 或者 市场 环境急 剧变 化的 影响 导致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策略 不能 有
效发 挥其 获取 绝对 回报的 功能 ,并 产生 相应的 无法 实现 正的 绝对回 报的 风
险。
(2)套期 保值中的风 险
本基金在套期保值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基差风 险
基差 的存 在主 要归 因于 股指 期货 的理 论价 格与标 的股 票指 数价 格的 不
同。 影响 股指 期货 理论价 格的 因素 有三 个:标 的股 票指 数价 格、无 风险 收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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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 和股 票指 数的 股息率 。在 股指 期货 交易中 因基 差波 动的 不确定 性而 导
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流动性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可 分为 两种 :一 种可 称作 流动 量风险 ;另 一种 可称 为资 金
量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期 货 合 约 无 法 及 时 以 合 理 价 格 建 立 或 了 结 头 寸 的 风
险, 这种 风险 通常 在市场 出现 某种 极端 行情时 容易 发生 。通 常以市 场的 广
度和 深度 来衡 量股 指期货 市场 的流 动性 。市场 的广 度是 指市 场参与 者的 类
型复 杂程 度。 如果 买卖双 方在 既定 价格 水平下 均要 受到 成交 量的限 制, 那
么市 场就 是狭 窄的 。深度 是指 市场 对大 额交易 需求 的承 接能 力,如 果追 加
数量 很小 的需 求, 可以使 价格 大幅 度上 涨,那 么市 场就 缺乏 深度; 如果 数
量很 大的 追加 需求 对价格 没有 太大 的影 响,那 么市 场就 是有 深度的 。较 高
流动性的市场,稳定性也比较高,市场价格更加合理。
资金 量风 险即 是当 投资 者的 资金 无法 满足 保证金 要求 时, 其持 有的 头
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 不完全 套期保值策 略风险
不完 全套 期保 值是 指不 完全 对冲 现货 资产 的风险 头寸 ,而 是适 当地 调
整现 货资 产的 风险 暴露程 度而 产生 的风 险。在 这种 策略 下, 期货合 约市 值
通常 会超 过或 低于 现货市 值。 当期 货价 格走势 与投 资者 预期 相反时 ,亏 损
会成倍放大,从而导致不完全套期保值策略风险。
4) 模型风 险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中需 要计 算套 期保 值比 率,套 期保 值比 率计 算方 法
依据不同的理论有许多计算模型 , 各种模型有不同的假设前提和取样差异。
本基 金将 利用 模型 计算的 结果 采用 动态 保值策 略, 如果 市场 的变化 有别 于
模型的假设,套期保值效果可能不够理想并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
5) 展期风 险
股指 期货 和现 货指 数的 价格 存在 差异 ,不 同月份 的股 指期 货价 格也 存
在差 异。 如果 下一 个月的 合约 价格 低于 交割月 合约 的价 格, 由于空 单展 期
需要 买回 交割 月合 约平仓 、卖 出近 月或 者远月 合约 开仓 ,在 此过程 中不 仅
可能 由于 买高 卖低 而出现 价差 损失 ,同 时还需 要承 担买 卖期 货合约 时所 产
生的 交易 成本 。整 个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产 生的价 差损 失和 交易 成本统 称为 展
期风险。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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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
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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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三 ) 清 算 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 基 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六 ) 基 金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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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1、基金 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75 号
3、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金 合同》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合 同》 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 与义务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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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业
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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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
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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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 承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 与义务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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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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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4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7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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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与义 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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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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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 召集人及召 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召 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应至 少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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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 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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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如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须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须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为 有效 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 容与程序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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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议 召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通 知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
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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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 7 项规定 程序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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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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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
决结果。
8、 生效与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
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 金的 估值 对象 为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等资产和负债。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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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 以成本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由于购买
可分 离债 券获 得的 权证按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公布 的公 允价 值估 值,对 应的 可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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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债券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或结算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结算价估值。
2) 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
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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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自 该决 议生 效之 日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站公告。
2、 《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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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 财产的清算
(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 财产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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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 财产清算的 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 财产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五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 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仲 裁裁 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六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合 同 的 方 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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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 范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郭雅莉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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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提供信 用证 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债 券、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股指期货、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权证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80%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0% , 其中 保留 的现 金以 及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比 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将及 时做 出
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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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30%-80%;
B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D 、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 包括 平 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 约的 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E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 5% ;
H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I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J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 [ 2006] 93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K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 级为 B B B 以 上( 含 B B 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L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
的总量;
M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
上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
N 、基金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证 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上的
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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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 基金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内 (含
三个月)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P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比例 的, 不在 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出 现可 预 见资 产 规 模大 幅 变动 的 情况 下 , 至少 提 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函 说明基金 可能变动 规模和公 司应对措 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
的证券;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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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 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及 其更 新,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管 真实 、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认 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
律法 规禁 止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助 基金 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 交
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交易 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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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
进行 交易 ,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人 仍执 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发生 此种情 形时 ,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交 易时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
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
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的 风险 。本 基金 应优先 选择 托
管银 行为 存款 银行 ,除托 管银 行外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 《关 于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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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资料 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确认 收
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国 证监 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值 占资 产
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达成 一致 ,应及 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请
求解 决。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应承 担
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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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赔偿 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 人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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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 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基 金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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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定 ,将 认购 资金 划入 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建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基
金认 购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基 金募 集期 满,募 集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基金 托管 人在 集中 托管模 式下 ,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
账户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支 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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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匹 配及 资
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
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
库; 其中 实物 证券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属 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管 人以 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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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 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份 额后的数 值。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办法》 及其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份额资 产净
值并 以电子或 者加盖业 务印章的 书面形式 发送至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无 误后在基 金管理人 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 果上加盖 业务
印章 或者以电 子签名确 认的方式 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人,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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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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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 以成本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由于购买
可分 离债 券获 得的 权证按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公布 的公 允价 值估 值,对 应的 可
分离债券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A、 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或结算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结算价估值。
B、 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
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 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 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基 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由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计算基金 净值错误 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 失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进行 赔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获得不 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6
由于 一方当事 人提供的 信息错 误,另一 方当事人 在采取 了必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 误,进而 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 损失,以 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 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相关 各方 应本 着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对 ,如 果最 后仍无 法达 成
一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 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赔 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应 按照 相关 各方 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互 相监 督,以 保证 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
方法为准。
经对 账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分 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一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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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对 报表 加盖公 章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认 可的 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
盖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
托管 人 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 册 后与 基金 管理 人 分别 进行 保管 。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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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 人因 编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相 关
资料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不 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管协 议的变更 、 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2、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
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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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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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秉 承 “持有 人利 益重 于泰 山 ” 的经 营宗 旨, 不断 完善 客户
服务 体系 。公 司承 诺为客 户提 供以 下服 务,并 将随 着业 务发 展和客 户需 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1- 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10- 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供 每周 一至 每周 五, 上午 9 :00 ~17 :00 的人 工电 话
咨询服务。
3 、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 者可 通过 客户 留言 服务 将其 疑问 、建 议及联 系方 式告 知公 司客 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电 子邮箱 、传 真、 信件 等方 式
订制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司 在准 确获 得投 资者邮 寄地 址、 手机 号码及 电子 邮
箱的 前提 下, 将为 已订制 账单 服务 的投 资者提 供电 子邮 件、 短信和 纸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 对账 单是 通过 电子 邮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交 易对 账的 一种 电
子化 的账 单形 式。 电子对 账单 的内 容包 括但不 限于 :期 末基 金余额 、期 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向每 位预 留了 有效电 子邮 箱并 成功 订制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持有 人发 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 对账 单是 通过 手机 短信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份 额对 账的 一种 电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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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化 的账 单形 式。 短信对 账单 的内 容包 括但不 限于 :期 末基 金余额 、期 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 对账 单是 通过 平信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份 额对 账的 一种 账单 形
式。 纸质 对账 单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 于: 期末基 金余 额、 期末 份额市 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 留了 准确 邮寄 地址并 成功 订制 纸质 对账单 服务 的持 有人 寄送纸 质对 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 w w . c c b f u nd. c 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 容包 括份 额查 询、交 易查 询、 分红 查询、 分红 方式 查询 等;同 时投 资
者还 可通 过 “账户 查询 修改 ” 、 “ 查询 密码 修改 ” 自助 修改 基本 信息及 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
手机 短信 服务 ,包 括产品 信息 、基 金分 红提示 、公 司最 新公 告等。 未预 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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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 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 产品 信息 、公 司最新 公告 等。 未预 留电子 邮箱 地址 的投 资者可 拨打 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 六 ) 微 信 、 易 信 服 务
我 公 司 通 过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等 即 时 通 讯 服 务 平 台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理 财
资 讯 及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在 微 信 、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 信 基 金 ”
或 者 “ c c b f u n d ” 添 加 关 注 。
投 资 者 通 过 公 司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可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分 红
信 息 、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 号 与 基 金 账 号 绑 定 后 可 查 询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明 细 等 信 息 。
(七)密码解锁 / 重置服务
为保 证投 资者 账户 信息 安全 ,当 拨打 客服 电话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查询 个
人账 户信 息, 输入 查询密 码错 误累 计达 6 次账 户即 被锁 定。 此时可 致电 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网 站客 户留 言、 客服 中心 自动语 音留 言、 客服 中心 人
工坐 席、 书信 、传 真等多 种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建议 或投 诉,客 服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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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自 2015 年 1 1 月 22 日至 2016 年 5 月 21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 w w . c c b f u n d . c n 。
序
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式 法定披 露日期
1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 0 1 6 - 0 4 - 1 5
2
关 于 新 增 中 信 期 货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 0 1 6 - 0 2 - 0 5
3
关 于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电 子 渠 道 基 金 定 投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 或
公司网站
2 0 1 5 - 1 2 - 3 1
4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银 行 “ 2016 倾 心 回 馈 ” 基 金
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 0 1 5 - 1 2 - 2 6
5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 0 1 5 - 1 2 - 1 4
6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产 品 参 加 “ 京 东 全 场
基金 0 折购” 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 0 1 5 - 1 2 - 0 2
投资 者可 通过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 w w w . c c b f u nd. c n 查阅上述公告。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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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册 登
记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本 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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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3 6
本页 无正 文, 为《 建信 恒稳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签
章页。
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二〇一 六年七月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