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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转型混合(001667)

南方转型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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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转型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1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 18 第六部 分. 基金募 集 ............................................................................................................. 20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3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24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 33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4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4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49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5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57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5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77 第二十 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86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89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90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文 件 ....................................................................................................... 91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5 年7 月1 日 证监 许可[2015]1505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节 等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是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 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于 不能 公开交 易 , 一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失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 资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 资人 自行负 担。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以 及《 南方 转型 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南 方 转型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 南 方转 型增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转型增 长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南 方转型 增长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南方转 型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 法律 的决定 》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5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 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投等 业务 。 23、 销 售机 构: 指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6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投 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 利润 : 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 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 介


52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 文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1.5 亿 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 许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公 司将 其持 有 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 有限公 司 15% 及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中 国籍。 历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江苏 省分 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南京 市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 华 泰证券 证券 发行 部副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江苏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 华泰 证券 副总 经理 、 总 裁、 董 事长 兼党 委副书 记 。 现 任江 苏省 农村 信用社 联合 社理 事长 、 党委 书记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张涛先 生, 董事 ,中 共党 员,管 理学 博士 ,中 国籍 。1994 年 8 月加 入华 泰证 券,历 任 总裁秘 书 、 投 资银行 一部 业务经 理 、 上 海总部 投资 银行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深 圳总部 兼深 圳 彩 田路营 业部总 经理、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总裁助 理兼 董事会 办公室 主任、 副总 裁、党 委委员 。 现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农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 中国 籍。1994 年 12 月加 入华 泰 证券并 一直 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 任人 事处 职员、 人 事处培 训教 育 科科长 、 投资 银行总 部股 票事务 部副 总经 理、 投 资 银行一 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高 级 经8 理、投 资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发 行部经 理、资 产管 理总部 总经理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总监 、 总裁助 理、副 总裁、 董事 会秘书 等职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员 、 董事会 秘书 ; 华泰 联合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泰金融 控股(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苏 股权 交易 中心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泰瑞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 女士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 获法 学硕 士学位 , 中国 籍。 曾先 后 担任中 国政 法大 学中 国法 制研究 所教 师 、 深圳 市人 大法工 委办 公室 主任科 员 、 深 圳市光 通发 展有限 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司 总法 律顾问 、 深圳 市 对外劳 动服 务有 限公 司党 总支书 记、 董事 长等 职。2004 年 10 月加 入深 圳市 投 资控股 有限 公 司, 历 任法 律事 务部 部长 、 企业 一部 部长 职务 。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深 圳市通 产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 深 圳市 城市 建设 开发 (集 团) 公司董 事、 深圳 市中 小企 业信用 融 资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 中国 籍。 曾在 江西 财 经大学 任教 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副 主任 , 其后在 深圳 蛇口信 德会 计师 事务所 、 深圳 市商贸 投资 控股公 司 、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限 公司 任职 , 历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司 投资部 部长、 投资 发展部 部长、 企业一 部部 长、战 略发展 部部长 ,长 期从事 投融资 、 股权管 理 、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现任 深圳 市投控 产业 园区开 发运 营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深圳 对 外贸易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董 事、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 限公司 监事 、 华润 五丰 肉 类食品 ( 深圳 ) 有限公 司 董 事、 深圳 市建 筑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李自成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中国籍 。 历 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团 总支 副书记 、厦门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办公室 主任、 营业 部经理 、计财 部经理 、公 司总经 理助理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工 会主席 、 党总 支 副书记 。现 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屠春峰 先生 , 董 事, 毕业 于复旦 大学 管理 科学 专业 , 获理 学硕 士学 位, 中国 籍。 曾 任职 于中科 院上 海原 子核 研究 所放射 药物 中心 、 上 海莱 福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机 构, 从 事研 究工 作。1998 年 4 月 加入 兴业 证券研 究 所 ,曾 任研 究所 医药行 业研 究员 、总 经理 助理兼 生物 医 药部经理、 副总监、 总经 理等职务,2009 年 11 月 起任兴业证 券机构客 户部 总经理,2010 年 3 月 起兼 任兴 业证 券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杨小松 先生, 总裁,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注册 会计师, 中国 籍。 历 任德 勤国际 会 计 师行会 计专 业翻 译 , 光 大 银行证 券部 职员 ,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 员 , 证 监会 处 长、 副主 任。 2012 年加 入南 方基 金, 担 任督察 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硕士 , 中 国籍 。 曾 任国家 经委 副处 长、 商业 部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 国际 合作 司处 长、 副 司长 、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进 会商 业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常务 副会 长、 国 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 心主任 、 中 国商 业联 合会 副 会长、 秘书 长、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书 长、9 安徽省 阜阳 市政 府市 长 、 安 徽省统 计局 局长 、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 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 闻发言 人。 现任国 务院 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国 经 济 50 人论 坛 成员, 中国 统计 学会 副会 长。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硕 士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员 会委员 ,中 国籍。 历任东 南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助教 、 讲师、副教授、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 牛津大学 金融创新研究 院院长 、 金 融工 程研 究中 心主任 、 南 京大 学创 业投 资研究 与发 展中 心执 行主 任、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江苏 省省 委决 策咨 询专家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及 公司 治理 委员会 委员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 交 通银行 等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 国金融 学年 会 常 务理事 、 国家 留学基 金会 评审专 家 、 江 苏省资 本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 会 长。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中国 香港 籍。 曾任 职香 港警 务处( 商 业罪案 调查 科) , 香 港证 券 及期货 专员 办事 处 , 及 香 港证券 及期 货 事务监 察委 员会 , 退 休前 为该会 的法 规执 行部 总监 。 其后 曾任 该会 法规 执行 部顾问 及香 港汇 业集团 控股 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行 董事 。现 任香 港金 融管理 局顾 问。 郑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中共党 员, 经 济学 硕士, 中国籍。 毕业 于财 政部 科 研所, 曾 任 职于北 京市 财政 局 、 深 圳蛇 口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 京都 会计师 事务 所等 机构 , 先后 担任干 部、 经理、 副主 任等 工作 。 现 担任致 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董事 合伙 人,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公 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员 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独 立董 事, 法 学硕士 , 中国 籍。 曾 工作 于北京 市万 商天 勤 (深 圳 ) 律师事 务 所、 北 京市 中伦 (深 圳) 律 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信 利 ( 深 圳) 律 师事 务所 , 现 任北 京 市金杜 (深 圳) 律师 事务 所华南 区管 理合伙 人 , 全 联并购 公会 广东分 会会 长 、 广东 省律 师协会 女律 师 工 作委员 会副 主任 、 深 圳市 中小企 业改 制专 家服 务团 专家 、 深 商联 公共服 务联 盟副主 席 、 深 圳 市易尚 展示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2 、监 事会 成员 舒本娥 女士 , 监事 , 中国 籍 。 毕 业于 杭州 电子 工业 学 院会计 专业 , 获学 士学 位 , 中国籍 。 曾任职 于熊 猫电 子集 团公 司, 担 任财 务处 处长 工作 。1998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证 券, 历 任计 划 资金部 副总 经理 、 稽 查监 察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现任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财务 负责 人; 华泰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泰瑞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中国籍 。曾在 浙江 兰溪马 涧米厂 、浙江 兰溪 纺织机 械厂、 深圳市 建筑 机械动 力公司 、 深圳市建 设集 团、深 圳市 建设投资 控股 公司工 作,2004 年 深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司成 立至 今,历 任公司 计划财 务部 副经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部 长,长 期从事 财务 管理、 投融资 、10 股权管 理 、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考 核分 配部 部长 , 深 圳经 济特 区 房地产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安 (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深圳市 国际 招 标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深投物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监事, 中共 党员, 高级会 计师, 大学 本科学 历, 中 国籍。 历任 三明市 财 政 局副科 长,厦 门信息 信达 有限公 司计财 部副经 理, 厦门国 际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部副 总经理 、 自营业 务部 总经 理、 财务 总监兼 财务 部总 经理, 现 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林红 珍女士,监事, 高级工商管 理硕士, 中国籍。曾任厦 门对外供 应总公司会计、 厦门 中友贸易 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外供房 地产 开发公司 财务 部经理 ;1994 年进入 兴业 证券 , 先 后担 任计财 部财 务综合 组负 责人 、 直 属营 业部财 务部 经理 、 财 务会 计部计 划财 务 部 经理、 风险 控制 部总 经理 助理兼 审计 部经 理、 风险 管理部 副总 监、 稽核 审计 部副总 监、 风险 管理部 副总经 理(主 持工 作) 、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财务 部总经 理、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 硕 士研究 生, 工程 师, 中国 籍。 历 任安 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电 脑工程 师 , 华 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电 脑部 经理 助理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副 总监 、 市场服 务部 总监 、电 子商 务部总 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张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中共党 员, 硕 士学 历, 中 国籍。 历 任北 京邮 电大 学 副教授、 华 为技术 有限 公司 处长 、 汉 唐证券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 力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 询 公司副 总经 理 、 首 席顾 问 , 2010 年 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人 力 资源部 总监 。 徐超先 生, 职工 监事 , 工 商管理 硕士 , 中 国籍 。 曾 担任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 技部开 发中 心副经 理 ,2000 年 10 月 加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管 、 总 监助 理 、 副 总监、 执行 总监 ,现 任运 作保障 部总 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 工监 事, 民商法 专业 硕 士 , 中 国籍 。 先后 担任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券 业务 部实习 律师 、 浦 东发 展银 行深圳 分行 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管 、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 加入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监察 稽核 部经 理、高 级经 理、 总监 助理 、副总 监,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执行 总监 。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中 共党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经济师, 中国 籍。 历 任江 苏省投 资 公 司业务 经理 、 江苏国 际招 商公司 部门 经理 、 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江 苏国信高 科技 创业投 资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11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 工 商管理 硕士 , 中 国籍 。 曾 任职于 湖北 省荆 州市 农业 银行、 南方 证券公司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 南方基 金,历任 国债 投资经 理、 专户理财 部副 总监 、 南 方避 险增值 基金 基金经 理 、 总 经理助 理兼 养老金 业务 部总 监,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学士 , 中 国籍。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及 办公厅、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资公 司,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历 任北京 分公 司总经理 、产 品开发 部总 监、 总裁 助理、 首席市 场执 行官 , 现 任南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党委委 员。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籍 。 历 任南 京汽 车制 造厂经 营计 划处科 员 , 华 泰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营 业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 投 资银 行总 部 副总经理 兼债 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曾任督察 长兼 监察稽 核 部 总监,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纪 委委 员。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 财政 部中华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师,南 方证 券有限公 司投 行部及 计划 财务部总 经理 助理,1998 年加入南 方基 金, 历 任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司 监事 、 财 务负 责人 、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 硕士,中国籍。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 副处级 秘书 , 南 方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业务 部总 经理、 沈阳 分公 司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联 合证券(现 为华泰 联合证 券)董 事会 秘书、 合规总 监等职务;2011 年加 入南 方基金,任 职 董事会 秘书 、 纪 委书 记,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董事 会秘 书、 纪委书 记、 南方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海鹏 先生 , 副总 裁, 工 商管理 硕士 , 中国 籍。 曾 任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 级分析师 ,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级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基 金经 理、 全 国社 保及 国际 业务 部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 保业 务部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总 经理 助理 兼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现 任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裁 、首席 投资官 (固 定收益) 、南 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香港) 董事 。 4 、基 金经 理 张旭先生 , 毕 业于 中 央财经 大 学, 获金 融 学硕 士学位 ,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 (CFA ) ,具 有 基金从业 资格 。2008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金 融及 地产行业 研究 员、高 级策 略研究员 、南 方盛元 基金 经理 助理 ; 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 , 任南方 消费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11 月至 今,任 南方 盛元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 月 至今 ,任 南 方产业 活力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首席 投资 官 ( 固定 收益 ) 李海 鹏先 生, 总裁 助理 兼兼首 席投 资官 ( 权益 ) 史 博先 生, 交易部 总监 王珂 女士 , 专 户投资 管理 部总 监 蒋 峰先 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韩 亚庆 先生 ,数 量化 投资部 总监 刘治 平先 生, 研究部 总监 茅炜 ,投 资部 副总监 张原 。 12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 关于 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3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 勤 勉尽责 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人 谋 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投资 管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14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机构设 置 、 风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 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15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1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 人员情 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 382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56 只, QDII 基金 26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 管业 务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17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 2013 年 , 中国 银行 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福 田街 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税 商务 大 厦31-33 层 法定代 表 人: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075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 、代 销机 构 : (1) 销售 机构 :中 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2 ) 本基 金 其 他基 金销 售 机构情 况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福 田街 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税 商务 大 厦31-33 层 法定代 表 人: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 古 和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北京市 盈科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B 座3 层 负责人 :姜 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 真:(0755)36866661 19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 付强





四、审计基金财 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陈熹


20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7 月1 日 证监 许可[2015]1505 号文 注册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 一、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 将通过 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公开 发售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 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经 确认 不得 撤销。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 投资人 任何 损失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各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当日(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 在 T+2 日 到网 点查 询 交易情 况, 在募集 截止 日 后3 个 工作 日内可 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书 。 四、首次募集规模上 限 本基金 可设 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限 , 具体 募集 上限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案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或其 他公 告 。 若本 基金 设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不受 此募 集规模 的限制 。 五、认购费用


21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2% , 且随 认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购买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8% 500 万≤M<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他基 金销 售机构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情 形 下, 对 基金 认购 费用 实行 一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 相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他基 金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或通 知 。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金 登记 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1 、基金 认购采 用“金 额认 购、份额 确认 ”的方 式。 基金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和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 万 元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 该 笔认 购产生 利 息50 元, 对应 认 购 费率 为 1.2% ,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 (98,814.23 +50)/1.00 =98,864.23 份 2 、认购 份额的 计算中 ,涉 及基金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均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 部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涉及 金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22 3 、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量 以基 金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首次 认购 和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均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具体 认购 金额以 各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和持 有限额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募集 期间 的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 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 人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24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25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 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 不成 立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如遇 证券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了业 务流 程, 则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 相应 顺延。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10 元 ,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具 体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为 准 , 投 资 人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本基 金单 笔赎 回申 请不低 于 1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不 受上 述限制 。 各销 售机构 在符 合上述 规定 的前 提下 , 可 根据情 况调 高单 笔最 低赎 回份额 要求 , 具 体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 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 26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 施生 效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 不高 于 1.5%, 且随 申购 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购买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0.9% 500 万≤M<1000 万 0.3%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2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1.5% ,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所 示(其 中1 年指 365 天)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于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基金份 额所 收 取的赎 回费 ,赎 回费 用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持 有期长 于 30 日但 少于3 个 月的基 金份 额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 赎 回费 用 75% 归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持有期 长 于 3 个 月但 小 于6 个月 的基 金 份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 赎 回费 用 50% 归入 基金 财产; 对于持 有期 长 于 6 个 月的 基金份 额所 收 取的赎 回费 ,赎 回费 用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27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7 元, 对应申 购费 率 为1.5% ,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17/1.017 =96,875.29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 赎 回金 额计 算公 式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 : 某投 资 人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 持 有3 个月 赎回10 万份 , 赎 回费 率为0.5% , 假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5%=508.5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508.5 =101,191.5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28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费用 ,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 资 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 , 并 最迟于 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者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 投资组合 内某 个或某 些证 券即将上 市等 原因, 使短 期内继 续 接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因技 术故 障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4、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29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者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原 则, 发生损 害持 有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30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31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 转 托管费 。 十七、定投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投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 定投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投 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八、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 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二十、其他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32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有效 控制 组合 风险 并保 持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通过专 业化 研究 分析 及投 资, 力 争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交 易的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券 、 次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政府支 持债 券 、 地方 政府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可转换 债券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券 或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经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 股指期 货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的 方法 分析 宏观 经济 和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对证 券市场 当 期 的 系 统 性 风险 以 及 可 预见 的 未 来 时 期内 各 大 类 资产 的 预 期 风 险和 预 期 收 益率 进 行 分 析评 估,并 据此制 定本基 金在 股票、 债券、 现金等 资产 之间的 配置比 例、调 整原 则和调 整范围 , 在保持 总体 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的 基础 上 , 力争 投资 组合的 稳定 增值 。 此 外 , 本基金 将持 续地 进行定 期与 不定 期的 资产 配置风 险监 控, 适时 地做 出相应 的调 整。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依托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研究 平台 , 重点 布局 拥抱中 国经 济转 型历 史潮 流的优 势 产业和 企业 , 优 选具 有企 业家胸 怀、 眼光 和执 行力 的公司 , 与 优秀 企业 共同 成长。 股票 投资 采用定 量和 定性 分析 相结 合的策 略。 1 )定 性分 析 34 在定性 分析 方面 ,本 基金 主要挑 选全 部或 部 分 具备 以下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 A 、 经济 新常 态下 受益 于 改革, 分享 改革 红利 的优 质企业 ; B 、 公司 所处 的行 业符 合国 家的战 略发 展方 向, 并且 公司在 行业 中具 有竞 争优 势; C 、 具备 一定 竞争 壁垒 的核 心竞争 力; D 、 公司 具有 良好 的治 理 结构, 有良 好的 激励 机制 ,并且 企业 的信 息披 露公 开透明 ; E 、 公司 具有 良好的 创新 能 力。 2 ) 定量分 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 上市 公司 质量和 增长 潜力 的成 长性 指标 、 财 务指 标和 估值 指标 等进行 定 量分析 ,以 挑选 具有 成长 优势、 财务 优势 和估 值优 势的个 股。 A 、 成长 性指 标: 营业 利 润增长 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和收入 增长 率等 ; B 、 财 务指 标: 毛利 率、 营 业利润 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 净利 率、 经 营活 动净 收 益/ 利润 总 额等; C 、 估值 指标 : 市 盈率 (PE ) 、 市盈 率相 对盈 利增 长 比率 (PEG ) 、 市销 率 (PS ) 和 总市 值。 3 )组 合股 票的 投资 吸引 力 评估分 析 本基金 利用 相对 价值 评估 , 形成 最终 的股 票组 合进 行投资 。 相 对价 值评 估主 要运用 国际 化视野 , 采用 专业的 估值 模型 , 合 理使 用估值 指标 , 将 国内 上市 公司的 有关 估值与 国际 公 司 相应指 标进 行比 较, 选择 其中价 值被 低估 的公 司。 本基金 采用 包括 自由 现金 流贴现 模型 、 股 息贴现 模型 、市 盈率 法、 市净率 法、PEG 、EV/EBITDA 等估 值方 法 。 力争 选 择最具 有投 资 吸引力 的股 票构 建投 资组 合。 4 )投 资组 合构 建与 优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下 追求基 金收 益最 大化 , 同 时监控 组合 中证 券的 估值 水平, 在市 场价 格明 显高 于其内 在合 理价 值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首先 根据宏 观经 济、 资金 面动 向和投 资人 行为 等方 面的 分析判 断未 来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 配置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 次, 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 次,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 进 行个券 选择 ,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在 具体 投资操 作中 , 采 用放大 操作 、骑 乘操 作、 换券操 作等 灵活 多样 的操 作方式 ,获 取超 额的 投资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采 取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易 , 并 限制投 资人 数量 上限 , 整 体流动 性相 对较 差。 同时 , 受到 发债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波动 性较高 、 信用 基本面 稳定 性较差 的影 响 , 整体 的信 用风险 相对 较高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这 两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 的投 资过程 中 , 应 采取更 为谨 慎的投 资策 略 。 本基 金认 为, 投资 该类 债35 券的核 心要 点是 分析 和跟 踪发债 主体 的信 用基 本面 , 并综 合 考 虑信 用基 本面、 债券收 益率 和 流动性 等要 素, 确定 最终 的投资 决策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 考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价 值 挖掘策 略、 杠杆 策略、 获利 保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 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策 略等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5 、股 指期 货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 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 股指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的 。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36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 本 基金 在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时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 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项另 有约 定 外, 因证 券 或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37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收益 率*60%+ 上证国 债收 益率*40% 沪深 300 指 数是中 证指数 公司依据 国际 指数编 制标 准并结合 中国 市场的 实际 情况编 制 的沪深 两市 统一 指数 , 科 学地反 映了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整体 业绩 表现 , 具 有一 定的权 威性 和市 场代表 性 , 业内 也普 遍采 用。因 此 , 沪深 300 指数 是衡量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业 绩的理 想基准 。 上证国 债指 数由 上交 所编 制, 具 有较 长的 编制 和发 布历史 , 以 及较 高的 知名 度和市 场影 响力,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债 券投资 部分 的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情 况下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如果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所参 照的 指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依 据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选取 相似 的或可 替代 的指 数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参 照指 数,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38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 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 和 其它 投资 等 持续以 公允 价值 计量的金融 资产及 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本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交 易所上 市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1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一 证券 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按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原有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上述 资产 或负债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估值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 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42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3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 期 货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4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金 收 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每 份基 金 份 额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 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 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 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同 一类 别 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可 对基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45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登记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 执 行。


46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审计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47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一 致的 原则 , 结 合产 品特 点和 投资 人 的需 求 设置基 金管 理费 率的 结构 和水平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托 管费率 ,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除根 据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以 外 , 提高 上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48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披 露内 容 、 登载 媒介 、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 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50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说明 。 本基金在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和 信用风险 , 并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 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 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5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等 文件中 披 露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况 。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本基 金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52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53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5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 6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率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管 理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 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 大55 数额的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四、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 1 、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股票资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0%-95% , 因 此股 票市场 和 债券市 场的 变化 均会 影响 到基金 业绩 表现 , 基 金净 值表现 因此 可能 受到 影响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发挥 专业 研究 优势 , 加 强对市 场 、 上 市公司 基本 面和固 定收 益类 产品 的深 入研究 , 持续 优 化组合 配置 ,以 控制 特定 风险。 2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 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外部 评级机 构一 般不对 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 评级, 可能 也会 降低 市场 对该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 从 而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场 流动 性 。 同时 由于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 波动性 较大 , 且 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当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3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 和标的 指数 价格之间 的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成 的 风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杠 杆风险 :因股 指期货采 用保 证金交 易而 存在杠杆 ,基 金财产 可能 因此产生 更大 的收益 波动 。 56 (6)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7)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 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和 其他销 售 机构)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对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57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8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办理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59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14) 在遵 守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规定 ,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代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在必 要限 度内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质押 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和定 投等 业务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 调高管 理费 率、 托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8)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60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但 向监 管机构 、司 法机 关、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除 外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61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 人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期 货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等 交易 资金 清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62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但向 监 管机 构、 司法 机关 、 审计 、 法 律等 外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 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和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63 基金投 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 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64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和其 他应 由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在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以 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 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5)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增 加、 减少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及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进 行调整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65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66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 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 止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 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67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 其 他方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 决 的 ,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 书面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 或 其他方 式 , 具 体方 式在 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68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69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金 收 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每 份基 金 份 额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70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 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 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同 一类 别 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可 对基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登记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 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审计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71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9 项费 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交 易的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券 、 次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政府支 持债 券 、 地方 政府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可转换 债券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券 或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经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 股指期 货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72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 本 基金 在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时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7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 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项另 有约 定 外, 因证 券 或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74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75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办理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 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76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77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福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7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交 易的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券 、 次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政府支 持债 券 、 地方 政府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可转换 债券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券 或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经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0-95%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 股指期 货以及 经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 据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应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 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9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 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 本 基金 在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时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或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二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80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示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提 示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提 示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或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本 协议 规定 的 , 应 当及时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 法规 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及时 回复 基金 管理人 。 在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81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 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 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资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82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与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 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交 易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交易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 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83 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84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 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 若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85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86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 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含 姓名 及地 址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 资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转 人工)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 消对账 单服 务。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理 人提 供月度 、季 度、年度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度 手机短 信对 账单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号 、 身 份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 查询密 码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 e 站通 ” , 可享有 基金 交易 查询、 账户 查询 和基 金信 息查询 服务 。





2、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87 文件、 基金 公告 、定期 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e 站 通” 办理 本 基金的 开户 、 认 购/ 申 购、 定投、 赎 回及信 息查 询等 业务 。 有关 基金管理 人 电子 直销 具体 业务规 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相关 公 告 和业 务规 则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 线客 服 ”, 根据 提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题 的关键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工 服 务 投资人 可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通 过“在线客服 ”获得 投资 顾问、服务定 制/ 取消、账户 查询 等 专项 服务 。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下载 专用 客户端 ,如IOS 版和安 卓版 等 ,通 过专 用客户 端 获得基 金净 值查 询、 账户 查询 、 理 财资 讯及相 关客 户服务 。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投 资人 还 可 通过 专 用客 户端 进行 基金 交易。 (二) 投资 人通 过 关 注基 金 管理人 微信 公众 号 ( 可搜 索 “南方 基金 ” 或“ NF4008898899 ” ), 可查阅 基金 净值、 基金 动 态及活 动 、 服 务资 讯 等, 也可通 过 “微 客服” 获得 投资顾 问、 服 务 定制/ 取消 、账户查询等专项服务 。 如绑定个人账户,还可享 有基金交易(仅限基金管 理人 电子直 销投 资人 ) 、 账户 查 询、 基 金交 易查 询等 服务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各 类短/ 彩 信资 讯等。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投 资人 及时得 到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各项 服务 ,请 投资 人 及 时更新 服务 联系信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式 进行服务 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88 直销相关 规 定办 理 : 1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e 站通 ”自 助修 改联 系 信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或 基 金管 理人 微信公 众号 “微 客服 ” 在 线提交 修 改申请 。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 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 短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8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暂无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合 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规 定协 商解 决。


90 第二十二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9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募集注 册 的 文件 2、《 南 方转 型增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 南 方转 型增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92 (本页 仅供 《 南 方转 型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使用 ) 签订地 :











市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