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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新丝路(001373)

易方达新丝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7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七 月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5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 准予易方 达 新 丝路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5]917 号)和 2015 年 5 月 19 日《关 于 易 方 达 新 丝 路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机构部函 [2015]1414 号) ,进行募集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 基金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 注册,并 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市 场前 景 和 收 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 者 在 投资 本 基金 前 ,请 认 真 阅 读本 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 基金 合 同等 信 息披 露 文 件 ,全 面 认 识 本 基金 产 品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 和产 品 特性 , 充分 考 虑 自 身的 风 险承 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场, 自 主判 断 基金 的 投资 价 值 , 对认 购 (或 申 购) 基 金 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 等 投 资 行为 作 出 独 立 决策 , 承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 现的 各 类风 险 。投 资 本 基 金可 能 遇到 的 风险 包 括 : 证券 市 场 整 体 环境 引 发的 系 统性 风 险 ; 个别 证 券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量 赎 回或 暴 跌 导 致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投 资 过程 中 产 生 的操 作 风险 ; 因交 收 违 约 和投 资 债券 引 发的 信 用 风 险; 投资于新丝路 主题相 关资 产带来的特有风险 ; 基金 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 绩比 较基准的风险;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包 括 股指 期 货 、 期权 等 金融 衍 生品 、 证 券 公司 短 期公 司 债券 、 中 小 企业 私募债 等 品种 , 可能 给 本基 金 带 来 额外 风 险等 。 本基 金 的 具 体运 作 特点 详 见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本 基金 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 险详 见 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 揭示 ”部分。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基 金, 理论 上 其 预期 风 险 收 益水 平低 于 股 票 型基 金 , 高于 债券 型 基 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 ,本 基金以 1 元初 始面值进行募集,在 市场 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存 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与债 券, 基金 投资人有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人 在 进行 投 资 决 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 同》 。 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 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本 招 募 说 明书 已 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除 非 另有 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有 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5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6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66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74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7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8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9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9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92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9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0 十九、风险揭示 ................................................... 10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4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7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易 方达 新 丝路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等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达 新丝 路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 易 方达 新丝路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 易 方达 新丝路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易方达 新丝 路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易方 达 新 丝路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销售 机构 :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非 直销 销售 机 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7、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规 则》 : 指《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40、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指 定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介 53、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在基 金资 产净值 不变 的 前提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54、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 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长 。 曾 任中 国平 安保 险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 总经理 助 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咨 询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 国债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工 作 ) 、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中国 平安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工 作 ) ;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投资部 资产 配置 处处 长、 投资部 副主 任、 境外 投资 部主任 、 投 资 部 主任、 证券 投资 部主 任。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副 董事 长 、 总 裁 。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 基 金经 理 ,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 基 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监 察部总 经 理、市 场部 总经 理、总 裁 助理、 公司 副总 裁、常 务 副总裁 、董 事。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空 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山 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行 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营 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 总经 理; 长虹 空 调广州 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 董 事 、 副 总裁 。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盈 峰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 硕 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法律顾 问 室科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 贷管 理部 业务 主办 、 资产风 险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兼法律 室副 主任 、 资 产风 险管理 部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商 银行 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 商银 行 广 东省分 行公 司业 务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总 经 理;工 商银 行韶 关分行 行 长、党 委书 记。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财 证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证 券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五矿 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资 本运营 部部 长; 佛山 市国 星光电 股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新晟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 佛山 电器 照明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晟 有色金 属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 朱征夫 先生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曾任广 东经 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金 融房 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 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 工 商行 政管 理 博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 美 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 部经 理;美 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南 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香港 科 技大学 副教 授;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 管 理学 博士 (会计 学) , 独 立董 事。 曾 任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 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 事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长; 立根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 现 任广 州金 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广 州银 行副 董事 长;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广 州金控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州 中盈 ( 三明 )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永期 货 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贷 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 互 联 网金融 部总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常 务副 总裁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中 心业 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裁 ;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 总裁。 曾任 中 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发部 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金管 理部 总 经 理 、 总 裁助 理 、 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 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总 部总经 理 ; 易 方达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易方 达 资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投 资者(RQFII ) 业务负 责人 、证券 交易 负 责人员 (RO )、就 证券 提 供意见 负责 人 员(RO )、 提供资 产管 理 负责人 员(RO )、RQFII/QFII 产 品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委员; 中债 资 信评估 有限 责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范岳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席 产品 官。曾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圳 分行 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记 结算 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际 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北 京中 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2、基 金经 理 樊正伟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分 行职 员;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渠 道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经理、 研究 员、 易方 达积 极 成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易方达 创新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3 月 14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新 常态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 任职) 、易方达 新丝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起 任职) 。 张坤先 生 , 理 学硕 士 。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达 中小 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亚洲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2014 年 4 月 8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新丝 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11 月 7 日 起任职 ) 。 郭杰先 生, 工学 硕士 。 曾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兼行业 研究 员 、 基金 投资 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 易方 达资 源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2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6 日 ) 。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易 方达科 汇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4 年 5 月 10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改革红 利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4 月 23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新 丝路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11 月7 日 起任 职)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包括 :吴 欣荣 先生 、孙松 先生 、冯 波先 生、 宋昆先 生。 吴欣荣 先生 , 工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投资 管理 部 经理 、 基 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 副总经 理 、 研 究部 总经 理 、 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 公 募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权 益投 资总监 、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 理、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价 值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主动 权益 投资 的分 管领 导,兼 权益 投资 总部 总经 理。 孙松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员 、 集中 交易 室 主管 、 集 中 交易室 经理 、 基 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兼 任行 业研 究员、 机构 理财 部总 经理 助理、 机构 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 权 益投 资总 部副总 经理 、 专 户投 资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养 老金与 专户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投资 经理 。 冯波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广东 发展 银行 行员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 研究员 、 市场 拓展 部副 经 理、 市场 部 大 区销 售经 理 、 北 京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 研 究部 副 总经理 、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宋昆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 经理助 理、 公募 基金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易 方达 创新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部 总经理 、 易 方达 科讯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新 兴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新常态 灵活 配 置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 法 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漏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的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立 相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各 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它 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 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及 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司 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3 )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 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9.59% ; 客户 贷款 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增长 10.67% ;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7 万 亿 元, 增长 5.96% 。 净 利润 2,289 亿 元, 增长 0.28% ;营 业收 入 6,052 亿 元, 增 长 6.09% , 其 中,利 息净 收入 增 长 4.65% ,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 增 长 4.62% 。 平 均资产 回报 率 1.30% , 加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17.27% , 成本 收 入 比 26.98% , 资本 充足 率 15.39% , 主要 财务 指标 领先 同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道 协 同 发 展。 营 业 网 点 “三 综 合 ” 建设 取 得 新 进 展, 综 合 性 网点 数 量达 1.45 万个 ,综 合营 销团 队 2.15 万个 ,综 合柜 员占 比 达到 88% 。 启动 深圳 等 8 家分行 物理 渠 道全面 转型 创新 试点 , 智 慧网点 、 旗舰 型 、 综 合型 和轻型 网点 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 子银 行主 渠 道作用 进一 步凸 显, 电子 银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占 比 达 95.58% , 较 上 年提 升 7.55 个 百分点 ; 同 时推 广账 号支 付、 手 机支 付、 跨行 付、 龙 卡云支 付、 快捷 付等 五种 在线支 付方 式 , 成功实 现绝 大多 数主 要快 捷支付 业务 的全 行集 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 8,074 万张 , 消费交 易 额 2.22 万 亿元, 多项核 心 指标继 续保 持同 业领 先。 金融资 产 1,000 万 以上 的 私人银 行客 户数 量增 长 23.08% , 客户 金 融资产 总量 增 长 32.94%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累计承 销 5,316 亿元 , 承销 额市场 领先 。 资产托 管业 务规 模 7.17 万 亿元, 增长 67.36% ;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 只数均 为市 场 第一 。 人 民币 国际 清算 网 络建设 再获 突破 , 继伦 敦 之后 , 再 获任 瑞士 、 智利 人民币 清算 行资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格;上 海自 贸区 、新 疆霍 尔果斯 特殊 经济 区主 要业 务指标 居同 业首 位。 2015 年,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 计 122 项,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环 球金融 》 杂志“ 中国 最佳 银行” 、香 港《财 资》 杂志 “中国 最 佳银行 ”及 香港 《企业 财 资》杂 志“ 中 国最佳 银行 ”等 大奖 。本 集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5 年 “世 界银 行品 牌 1000 强 ”中 ,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美 国 《 福布 斯》 杂 志 2015 年 度全 球企 业 2000 强中 位列 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综 合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 务上海 备份 中心 , 共 有员 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 个 人 银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 长办 公室 , 长 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贷 管理 部 、 信 贷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 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 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 至 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 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 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最 佳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托管银 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 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 托管 业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系 统”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 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 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 如发现 投 资 异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 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 (1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 蕾 (3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4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4) 交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北京 银行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赵 姝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渤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 站: www.cbhb.com.cn (8) 长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 闫石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9) 成都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武侯 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武侯 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萍 联系人 :杨 琪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0)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1) 东 莞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 福建 海峡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晋安区 六一 北 路 15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晋安区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 素华 联系人 :黄 钰雯 电话:0591-83967183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9999 公司网 站:www.fjhxbank.com (13) 富滇 银行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 41 号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戴 秋娟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3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dian-bank.com/ (14) 广东 华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汕 头金 砂路 92 号 嘉信 大厦 1-2 楼部分 和 5 楼 全层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泽荣 联系人 :刘 涛 电话:020-38173038 传真:020-381738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1 公司网 站:www.ghbank.com.cn (15) 广州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 站:www.grcbank.com (16) 哈尔 滨银 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17)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18) 河北 银行 注册地 址: 石 家庄 市平 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 家庄 市平 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联系人 :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 站:www.hebbank.com (19) 恒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东方 汇经大 厦 756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汪 岛 电话:021-20501975 传真:021-20501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5 公司网 站:www.egbank.com.cn (20)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1) 吉林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公司网 站: www.jlbank.com (22)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 站:http://www.jnbank.cc (23)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24) 江西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公司网 站:www.nccbank.com.cn (25) 锦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78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公司网 站:www.jinzhoubank.com (26) 晋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上 官永 清 联系人 :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公司网 站:www.jshbank.com (27) 乐清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乐清 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 金晓 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qbank.com (28) 龙湾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 站:www.lwrcb.com (29) 鹿城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强 联系人 :潘 宜南 电话:0577-88077675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6 公司网 站: http://www.lcrcbank.com/ (30) 洛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31) 南海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宜心 联系人 :吴 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8 公司网 站:www.nanhaibank.com (32) 南洋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岳 毅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21-38566627 传真:021-38566400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公司网 站: 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33) 宁波 银行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34)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 bank.pingan.com (35)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36) 齐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郭 媛媛 电话:0533-2178888-9591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公司网 站:www.qsbank.cc (37) 泉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 www.qzccbank.com (38)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成 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全 国)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 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39)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李 晨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40)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41)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联系电 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 www.sdebank.com (42) 苏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 站:www.suzhoubank.com (43) 天津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 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44)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谭先 国 联系人 : 刘文 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 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45) 潍坊 银行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 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 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陈 菲 电话:0536-8051901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 站:www.wfccb.com (46) 无锡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二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二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任 晓平 联系人 :郑 博巍 电话:0510-85062012 传真:0510-82830557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058 公司网 站:www.wrcb.com.cn (47) 吴江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 1777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 17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玉根 联系人 :傅 巍群 电话:0512-63969960 传真:0512-639690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48) 兴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曾 鸣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9) 云南 红塔 银行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旃 绍平 联系人 :常 奕潍 电话:0877-2060607 客户服 务电 话:0877-96522 公司网 站:http://www.yxccb.com.cn (50)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谢 圆圆 电话:0571 —87117661/ 13777805250 传真:0571 —8711760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 站:http://www.czcb.com.cn/ (51) 浙江 泰隆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 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75 公司网 站:www.zjtlcb.com (52) 郑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联系人 : 焦明 飞 电话:0371-67009917 传真:0371-67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967585 ( 河南) ,4000-967585 (全 国) 公司网 站: http://www.zzbank.cn/ (53)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 F3 大厦 (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54) 中国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55)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廉 赵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56)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 忠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 www.cqrcb.com (57) 珠海 华润 银行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58)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9)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60)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网址:www.bhzq.com (61) 财富 证券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2)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 话:0571 -87925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 浙 江) 、40086-96336 ( 全国 ) 网址:www.ctsec.com (63)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邵 崇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64)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65) 川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28666 公司网 站: www.cczq.com (66)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红 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67)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68)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69)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 话: 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0)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71)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72)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唐 俊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电 话:0769-2211934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73)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74)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75)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76)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77)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汪 嘉楠 联系电 话:010-841831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78)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79)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80) 国融 证券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一号 长 安兴 融 中心 4 号楼 2 层 国 融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董 晶姗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81)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俞 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82)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或 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83)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84)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85)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全国 )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86)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87)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联系电 话:021-20655175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88)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89)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90)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91)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电 话:021-5496720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 54967293 网址: www.cfsc.com.cn (92)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93)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4)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95)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63387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 www.kysec.cn (96)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1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 站:http://www.lxsec.com (97)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5 号院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F40-43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98)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99)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00) 上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王 芬 联系电 话:021-536862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01)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02) 申 万宏 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103) 世 纪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雷 新东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04) 天 风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5000 公司网 站:http://www.tfzq.com/ (105) 万 联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106) 西 部证 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406168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107) 西 南证 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08) 湘 财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8193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09) 新 时代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10) 信 达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11)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12) 银 河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3) 招 商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14) 浙 商证 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联系电 话:021-80108518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115) 中 航证 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联系电 话:010-648183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16) 中 金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8088 网址:www.cicc.com.cn (117) 中 山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18) 中 泰证 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19) 中 天证 券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王 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http://www.stockren.com/ (120) 中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21) 中 信建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22) 中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123)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24) 中 原证 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25) 长 量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26) 创 金启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站:www.5irich.com (127) 大 泰金 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128) 大 智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129) 泛 华普 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公司网 址:www.pyfund.cn (130) 富 济财 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 勇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26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131) 海 银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132) 好 买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33) 和 讯信 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34) 恒 天明 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010-5775607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135) 徽 商期 货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 25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 258 号 法人代 表: 吴国 华 联系人 :蔡 芳、 李斌 电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707 公司网 站:www.hsqh.net (136) 汇 付金 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虹梅 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chinapnr.com (137) 积 木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牛 亚楠 电话:010-5658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公司网 站:www.jimufund.com (138) 济 安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济 安财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济 安财 富官 网)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139) 金 观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3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40) 久 富财 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赵惠 蓉 联系人 : 徐金 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 站: www.jfcta.com (141) 凯 石财 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站:www.lingxianfund.com (142) 利 得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站:a.leadfund.com.cn (143) 联 泰资 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站: www.66zichan.com (144) 陆 金所 资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145) 诺 亚正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146) 钱 景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47) 深 圳新 兰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 http://8.jrj.com.cn (148) 晟 视天 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 www.shengshiview.com (149) 数 米基 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50) 天 天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1) 同 花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52) 鑫 鼎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基金销 售网 站:www.dkhs.com.cn (153) 新 浪仓 石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联系人 :付 文红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54) 一 路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155) 宜 投基 金销 售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 1 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合 办 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23919658 传真:0755-88603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公司网 站:www.yitfund.com (156) 宜 信普 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 王巨 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站:www.yixinfund.com (157) 奕 丰金 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158) 盈 米财 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159) 增 财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60) 展 恒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琳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161) 中 经北 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站:www.bzfunds.com (162) 中 期资 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 www.cifcofund.com (163) 中 信建 投期 货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 名义 层 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 站:www.cfc108.com (164) 中 信期 货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http://www.citicsf.com/ (165) 中 正达 广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166) 中 证金 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站:www.jnlc.com (167) 众 禄金 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 www.zl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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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众 升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联系人 :李 艳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站: http://www.wy-fund.com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国 浩律 师( 广州)事 务所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38 层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 师: 黄贞 、陈 桂华 联系人 :黄贞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昌 华、 熊姝英 联系人 :许 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 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准予 易方 达新丝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5]917 号) 注册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基 金。 基金 的存 续期 为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至 2015 年 5 月 26 日。 募 集对 象 为 符合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5 月27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 更、其 他特 殊情况 或根 据 业务需 要,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开放 日常 赎回 业务 , 于 2015 年 7 月 9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申 购 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基金 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 对该持 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认的 份额 后 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 本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可 对 上述程 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非 直销 销售机 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购 款项 本 金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如遇 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顺 延。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通过 非直 销 销售机构 或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首 次 申 购 的 单笔 最 低 限额 为 人 民币 10 元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投 资 人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首 次申购 的单 笔 最低限额 为 人民 币50,000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是人 民币1,000 元 。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规定的 前提 下, 各销 售机 构对申 购限额 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 (以 上金 额 均 含 申购费 )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基金 份额 单笔赎 回或 转换 不得 少 于 10 份 (如 该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只 基金 余额 不 足 1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 出基金 全部 份 额 )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 资人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 足 10 份时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将 投资人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 的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性 全 部赎回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各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 , 需 同时 遵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 规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 申 购基金 份额 的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 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2、申 购费 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直 销 中 心 申购 的 特 定 投 资群 体 与 除 此之 外 的 其 他 投资 者 实 施 差别 的 申购 费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特 定投资 群体 申购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15% 100 万≤M <200 万 0.12% 200 万≤M <500 万 0.03%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2% 2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 3、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时 间( 天) 赎回费 率


0-6 1.5% 7-29 0.75% 30-89 0.5% 90-179 0.5% 18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有期 少 于 30 天( 不 含)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 费用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 有期 在 30 天以 上 (含 ) 且 少于 90 天 ( 不 含)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 取赎回 费用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有 期在 90 天以 上 (含 ) 且少 于 180 天 (不 含)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用 总额 的 50%计入 基 金财产 ;对 持 续持有 期 180 天以 上( 含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收 取赎回 费用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市 场推 广、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 费方式 , 调整后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 费率 或 变更 的收 费方 式 在 更新的 《 招募 说明 书 》 中 列示 。 上 述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 优 惠活动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申 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涉及 金额 、 份 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 金额 的单 位为 人民币 元,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注 : 对 于 500 万 ( 含 ) 以 上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 申购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 固 定申购 费金 额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三: 某投 资人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40=94,732.86 份


例四: 某投 资人 ( 特定 投资 群体 ) 通过 本管 理人 的直 销 中心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 申购费 率 为 0.15%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15% )=99,850.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850.22=149.78 元


申购份 额=99,850.22/1.040=96,009.83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例五: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份额持 有期 限 为 100 天, 则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0.5% = 50.80 元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109.20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基 金总份 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三位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 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其 办理扣 除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 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 法正 常运 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 、 (6) 、( 7 ) 项情 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续 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7 )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可暂停 接 受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若出现 上 述第 (4)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 基金 转换 1、 基 金转 换 开 始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6 月3 日开始 办理 基金 转换 转出 业务, 于 2015 年7 月9 日 开始办 理 基金转 换转入 业 务, 具体 实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和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同 时开 放 交 易 的工 作 日 为 本 基金 办 理 转 换业 务 的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公告暂 停转 换时 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 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 在实施 前依 照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进 行。转 换的 两 只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 构销售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2 )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进行 申请 。投资 者可 以 发起多 次基 金转 换业务 , 基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转换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3 )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即 基金 的转换 价格 以 转换申 请受 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 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4 ) 基 金转 换后 ,转 入的 基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 起重新 开 始计算 。 (5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 出方的 基金 必 须处于 可赎 回状 态,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6 )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进 先出” 的业 务规则 ,即 份 额注册 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 出,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 如果 转换 申请 当日 , 同 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 ) 具 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转入 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 留位数 依 照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其中转 入本 基金 的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3、 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1 )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基 金 转 换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基 金 转 换的 申 请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前( 含 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4、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 基金 每类 基 金份额 单 笔转出 申请 不得 少 于 1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某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10 份, 则必 须 一次性 赎回 或转 出该类 基 金全部 份额) ;若 某笔 转换 导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 管的该 基金 余 额不 足 10 份时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 份额一 次性 全 部赎回 。 5、 基 金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 回 费用 按照 基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比 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 实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转 换 费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 优 惠活动 。 6、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计算公 式: A= [B ×C ×(1-D) /(1+G )+F ]/E H= B ×C×D J=[B ×C×(1-D)/(1+G)] ×G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 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转 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易方 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 易 方达 龙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易 方达 增金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和 易方 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或者短 期理 财基 金转 出时 对应的 累计 未付 收益 (转 出 基金为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和 易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G 为 对应 的申 购补 差费率 ;H 为转 出基 金赎 回 费;J 为申 购 补差费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说明: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 )转 入基 金时 ,从 申购 费用低 的基 金向申 购费 用 高的基 金转 换时 ,每次 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 费用 (注 :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 实施 差别 申购费 率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以除 通 过直销 中心 申 购的特 定投 资群 体之外 的 其他 投 资者 申购 费为比 较 标准)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 转换金 额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并 见相关 公告 。 (3 )转 出基 金时 ,如 涉及 的转出 基金 有赎回 费用 , 收取该 基金 的赎 回费用 。 收取的 赎 回费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 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4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金转 换业 务,基 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计 算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假 设某 持有 人(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持 有本 基金10,000 份, 持有100 天 , 现欲转 换 为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假 设 转出基 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转 入基 金易 方达 策略 成长二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 则 转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申 购补 差费 率 为0.50% 。转 换份 额计 算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1,000.00 ×0.5%=55 元 申购补差费=(转 换金 额-转 出 基 金 赎回 费 )× 申 购补 差 费 率 ÷(1 + 申购 补 差费 率 )= (11,000.00-55) ×0.5% ÷(1+0.5%)=54.45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54.45=109.4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109.45 =10,890.5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 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 转入 份额 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舍去,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 本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价值 精选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价 值 成 长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科 讯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中小 盘混 合 型 基金、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科 翔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混 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沪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基金、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 ETF 联接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 股票 型基 金、 易方 达医 疗保健 行业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安心 回 报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资源 行业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创业 板 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双 债增 强 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沪 深 300 量化 增强 基金 、 易 方达 天 天理财 货币 市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场基金 、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裕 丰回 报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高 等级信 用债 债 券 型基金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裕惠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月 月利 理 财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双月 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方 达天 天 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 达龙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 方 达 增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 达沪深300 非银 行金融ETF 联接基 金、 易方 达新 经济 混 合型基 金、 易方达 创新 驱动 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易方 达裕 如混 合型基 金 、 易方 达新收 益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改 革红 利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新 常态 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达 新 利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新鑫 混 合型基 金 、 易 方达安 心回 馈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新享 混 合型基 金、 易方达 新益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国防 军工 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达 瑞享 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达 瑞 景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恒久 添利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 达裕 祥回 报债 券型基 金、 易 方 达瑞财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 黄金 ETF 联 接基 金 时 , 转 入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7、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 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8、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 余 额) 与 净转 出申 请 ( 转出 申 请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10% , 为 巨额 赎回 。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 出或 部 分转出 , 并 且对 于基 金转 出 和基金 赎回 , 将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 除另有 公告 外) ; 在转 出申 请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 出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 9、 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换 转出 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转换转 入 申 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7 )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续 接 受 转换 转 出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8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9 ) 继 续接 受 转 换转 出申 请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可 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转换 转出 申请 。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反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之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转换 的收费 方式 、 费率 水平 、 业务规 则及 有 关 限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开始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业 务, 具体 实施 办法 参见相 关 公告。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 各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 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和其 他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 据、地 方政 府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 债、次 级债 、中 期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可 转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 银行存 款、 权证 、股指 期 货、期权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相关 规定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 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股指 期 货 、 期 权 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本基金 投资 于 新 丝路主 题相 关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分 析, 确定组 合中 股票 、 债 券等 资产类 别 的 配置比 例。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主 要考虑 : (1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走 势, 主要 通过 对 GDP 增速 、 工业增 加值 、 物 价水 平、 市 场利率 水平 等宏 观经 济指 标的分 析, 判断 实体 经济 在经济 周期 中 所处的 阶段 ; (2 ) 市 场估 值与流 动性 , 紧密 跟踪 国 内外市 场整 体估 值变 化 , 货币供 应量 增速 变化及 其对 市场 整体 资金 供求的 可能 影响 ; (3 ) 政 策 因素, 密切 关注 宏观 经济 与产业 经济 层 面相关 政策 的政 策导 向及 其变化 对市 场和 相关 产业 的影响 。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1 ) 新丝 路主 题的 界定 本基金 所指 的新 丝路 主题 主要是 指以 “ 陆上 丝绸 之路 经济带 ” 和 “海 上丝 绸之 路 经济带 ” (以下 简称 “ 一带 一路 ” 战略 ) 为 代表 的一 系列 区 域经济 一体 化战 略和 对外 经济战 略 , 旨 在 通过沿 线 各 省各 国进 行包 括基建 、 贸易 、 金融 、 科 技、 文化 等多 方面 的深 入 合作 , 实 现共 同 发展。 本基 金主 要从 区域 受益和 产业 受益 两个 维度 界定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畴, 具体包 括: 1) 从区 域来 看, “一 带一 路” 战略 实施 范围 包括 了 沿海和 内地 众多 省份 和区 域, 包括 西 北六省 、 西 南三 省、 上海 、 福建 、 广 东、 浙江 、 海 南等 五 省及 重庆 等省 份和 区域, 本基 金 将 以上区 域纳 入区 域受 益的 范畴之 内。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2) 从 产业 来看, “一 带一 路” 战 略包 括了 基建 设备 互联互 通、 经贸 合作 、 能 源合作 、 金 融合作 、 人文 交流等 多方 面 的内容 。 与之 相关并 受益 的 产业包 括但 不限 于: 与交 通 基础设 施、 能源基 础设 施 、 通信 设施 等 基础设 施互 联互 通以 及装 备、 产能 输出 等相关 的交 通 运输 、 能 源、 建筑、 建材 、 通 信、 电气 设备、 工程 机械 、 汽 车、 钢铁等 产业 ; 与 推动 新兴 产业合 作相 关 的 信息技 术 、 生 物 、 新 能源 、 新 材料 等产 业 ; 与 贸易 往来 、 资 本输 出等 商贸 合 作内容 相关 的商 业贸易 、物 流等 行业; 与 加快金 融合 作、 人文交 流 相关的 金融 、文 化、旅 游 、教育 等产 业; 区域粮 食整 合等 内容 相关 的农业 、 渔业 、 海洋 科技 等产业 ; 与区 域生 态环 境 保护 、 生 物多 样 性和应 对气 候变 化合 作相 关的环 保等 产业 。 随着经 济发 展、 政策 推进 , 新丝路 主题 涵盖 的内 容可 能是动 态变 化的 , 随 之受 益的区 域 和行 业 也将 发生 变化 ,基 金管理 人将 动态 调整 本基 金新丝 路主 题相 关的 区域 和行业 范围 。 (2 ) 行业 选择 策略 新丝路 主题 相关 的区 域和 产业包 括的 内涵 丰富 , 本 基金将 综合 考虑 以下 因素 , 进行 基 金 资产在 各行 业间 的配 置。 1)政 策变 化 本基金 将动 态跟 踪国 家财 政与税 收政 策、 产业 政策 、 贸易政 策、 对外 开放 政策 等政策 的 变化, 分析 各项 政策 对新 丝路主 题各 相关 行业 的影 响, 配 置受 益于 国家 政策 变化、 盈利 预 期 良好的 行业 。 2)国 际环 境 “一带 一路 ” 政 策是 中国 政府外 交战 略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涉及 沿线 众多 国家 的利益 , 必 然受到 国际 政治 经济 局势 及地缘 政治 因素 的影 响。 本 基金管 理人 也将 在关 注国 际环境 的基 础 上,针 对性 的进 行布 局和 调整。 3)行 业景 气度 及可 持续 性 本基金 将根 据相 关行 业盈 利水平 的横 向与 纵向 比较 , 适时对 各行 业景 气度 周期 与行业 未 来盈利 趋势 进行 研判 ,重 点投资 于行 业景 气度 较高 且具有 可持 续性 的行 业。


3、个 股投 资策 略 (1 ) 公司 基本 面评 价 在新丝 路主 题相 关行 业优 化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 通过对 各行 业内 的公 司受 益于新 丝 路主题 的程 度以 及持 续性 的深入 分析 , 综合 评 估相 关 公司的 增长 前景 、 经 营效 率 、 竞 争优 势、 盈利能 力等 方面 的因 素, 判断受 益公 司的 投资 价值 。 (2 ) 估值 水平 分析 本基金 将根 据上 市公 司的 行业特 性及 公司 本身 的特 点, 选 择合 适的 股票 估值 方法。 可 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 率法(P/E ) 、市净率法(P/B ) 、市盈率-长期成长法 (PEG ) 、 企 业价值/ 销售 收入(EV/SALES) 、 企业 价值/ 息税 折旧 摊销前 利润 法 (EV/EBITDA ) 、 自 由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FCFF ,FCFE ) 或 股利 贴 现 模型 (DDM ) 等 。 通 过估 值 水平 分析 , 基 金 管理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人力争 发掘 出价 值被 低估 或估值 合理 的股 票。 (3 ) 股票 组合 的构 建与 调 整 本基金 在新 丝路 主题 相关 产业和 公司 识别 、 基 本面 评价、 估值 水平 分析 等基 础上进 行 股 票组合 的构 建 。 当 行业 或 公司不 再符 合本 基金 定义 的条件 , 或行 业 、 公 司的 基本面 、 股票 的 估值水 平出 现较 大变 化时 ,本基 金将 对股 票组 合适 时进行 调整 。 4、债 券投 资策 略 (1 ) 在 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 金将主 要通 过类 属配 置与 券种选 择两 个层 次进 行投 资管理 。 在类属 配置 层次 , 本基 金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 率、 供求 变化 等因 素的 综 合分析 , 根据 交 易所市 场与 银行 间市 场类 属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化 配置 和 调整, 确定 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重 。 在券种 选择 上, 本基 金以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合 经济 变化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 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实 施积 极主 动的 债券 投资管 理。 随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深入 发展和 结构 性变 迁, 更多 债 券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债券 投 资盈利 模式 , 本 基 金 将密 切跟踪 市场 动态 变化 , 选 择合适 的介 入机 会, 谋求 高于市 场平 均 水 平的投 资回 报。 (2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方 法对 可选 的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 确 定 投资决 策。 此外 , 本 基金 将 对拟投 资或 已投 资的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进 行流 动性分 析和 监 测, 尽 量选 择流 动性 相对 较好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并 适当控 制债 券投 资组 合整 体的久 期, 保 证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 (3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进行 投资 , 主 要采 取分 散化投 资 策 略, 控制 个债 持有 比例 。 同时 , 紧 密跟 踪 研 究发 债 企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变 化 , 并据此 调整 投资 组合, 控制 投资 风险 。 5、衍 生产 品投 资策 略 (1 ) 股指 期货 、期 权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 期 权合约 进 行交易 , 以 对冲 投资 组合 的系统 性风 险、 有效 管理 现金流 量或 降低 建仓 或调 仓过程 中的 冲 击 成本等 。 (2 )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权证 的投 资原 则为 有 利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控制 下 跌风险 、 实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6、随着 市场 的发 展和 基金 管理运 作的 需要,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投资 目 标的前 提 下,遵 循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相应 调整 或更 新投 资策 略,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 800 指 数收 益率 ×65%+ 一 年期 人民 币定 期存 款 利率( 税后 )×35% 本基金 选定 被市 场广 泛认 同的中 证 800 指 数作 为股 票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一 年期人 民 币 定 期 存 款利 率 系中 国 人民 银 行 公 布并 执 行的 金 融机 构 一 年 期人 民 币整 存 整取 定 期 存 款利 率。此 外, 本基 金还 参考 预期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设置了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权 重。 如果指 数编 制单位 停止 计 算编制 以上 指数或 更改 指 数名称 、或 今后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化、 或有更 适当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用 于本 基 金 的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调整 基金 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 但 应在 取得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 公告 ,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仅作 为衡量 本基 金业 绩的 参照 , 不决 定也 不 必 然反映 本基 金的 投资 策略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 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债 券 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非现 金资 产中 不低 于 80% 的资 产 将投资 于新 丝路 主题 相关 的资产 ; (2 )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 有 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16 )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期 权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下 列 要求 : 本 基金 投资 于期 权 合约的 , 基 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 出 认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 足额 标的证 券; 开仓 卖出 认沽 期权的 , 应 持有 合约 行权 所需的 全额 现 金 或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 可冲 抵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 等价 物; 未 平仓 的期 权合 约面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其 中, 合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 乘以 合约乘 数计 算; (17)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托 管 人 在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管理 人、 托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 独 立董事 通过 。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 为规定 或从 事关 联交易 的 条件和 要 求, 本 基金 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 关 联交易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该变 更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或股 东 权 利,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 核了 本 报告的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3 月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2,083,240,688.34 87.64 其中: 股票 12,083,240,688.34 87.6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92,072,421.40 4.29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其中: 债券 592,072,421.40 4.2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05,483,540.21 6.57 7 其他资 产 206,239,423.31 1.50 8 合计 13,787,036,073.2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0,878,000.00 0.0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946,077,865.06 57.8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16,886,220.88 1.58 E 建筑业 11,166,234.48 0.0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8,436,052.50 0.7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96,536,425.80 2.1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426,214,598.65 17.6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303,630,478.31 2.2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2,239,000.00 0.2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58,198,561.00 1.88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82,977,251.66 3.51 S 综合 -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合计 12,083,240,688.34 87.93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222 科大智 能 24,006,258 687,299,166.54 5.00 2 000568 泸州老 窖 18,238,472 449,578,334.80 3.27 3 000858 五 粮 液 14,814,527 416,436,353.97 3.03 4 300144 宋城演 艺 13,470,241 394,139,251.66 2.87 5 002055 得润电 子 11,329,114 361,625,318.88 2.63 6 002174 游族网 络 2,987,874 350,716,650.12 2.55 7 600074 保千里 20,454,988 329,325,306.80 2.40 8 300383 光环新 网 7,417,474 296,328,086.30 2.16 9 002019 亿帆鑫 富 5,377,625 289,208,672.50 2.10 10 300100 双林股 份 6,969,329 270,340,271.91 1.97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20,804,581.40 0.8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70,386,000.00 3.4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70,386,000.00 3.4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881,840.00 0.0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92,072,421.40 4.31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50416 15 农发 16 3,500,000 350,350,000.00 2.55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2 150413 15 农发 13 1,200,000 120,036,000.00 0.87 3 019506 15 国债 06 690,000 69,020,700.00 0.50 4 019509 15 国债 09 417,640 41,784,882.00 0.30 5 019906 09 国债 06 99,970 9,998,999.40 0.07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727,764.3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9,569,700.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226,006.81 5 应收申 购款 715,952.1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6,239,423.31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300222 科大智 能 687,299,166.54 5.00 重大事 项停 牌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5 月27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17.60% 2.37% -17.52% 1.87% -0.08% 0.50%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不 含权和 含权 固 定收益 品种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 (3 )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选取 每日 收盘 价作为 估值 全价 ; (4 )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和 私募 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期货 合约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有 充分 理由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 视为 估值 错误。 各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 存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非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调整 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 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转换 费 的 费率水 平、 计 算公式 、收 取方 式和使 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中 的 “ (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 与 “ ( 八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价 格 ”和和 “九 、基 金转换 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中 “5 、基金 转换 费 率” 、 “6 、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 计算方 式” 中的 相关 规定 。 2、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 行申 购 、 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和转 换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上 述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背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 优 惠活动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 载媒 介、 报备 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 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 公 告。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若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 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期权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披露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 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十九、风险揭示 (一)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本基 金非 现金 资产 主要 投资于 新丝 路主题 相关 的 资产, 与之 相关 的特有 风 险包括 但 不限于 : (1 )本 基金 非现 金资 产主 要投资 于与 新丝路 主题 相 关的资 产, 因此 本基金 在 获取新 丝 路主题 相关 资产 带来 收益 的同时 ,须 承受 新丝 路主 题 相关 资产 波动 带来 的风 险。 (2 )行 业集 中风 险。 与 新 丝路主 题 相 关的产 业识 别 是一个 动态 的过 程,可 能 存在某 段 时期, 受益 的产 业和 公司 大多出 自少 数几 个行 业, 使得该 期间 本基 金面 临所 投资的 行业 较 为 集中的 风险 。 (3 )政 策风 险。 “一 带一 路”战 略及 相关 政 策的 实 施,可 能会 使相 关产业 和 公司从 中 受益, 但 政 策的 影响 效果 可能需 要用 较长 时间 检验 , 同时 由于 政策 存在 变化 的可能 性, 从 而 导致 最 终效 果存 在不 确定 性,本 基金 投资 的公 司可 能面临 着 政 策风 险 。 (4 )国 际环 境变 化风 险。 “一带 一路 ”政策 是中 国 政府外 交战 略的 重要组 成 部分, 涉 及沿线 众多 国家 的利 益, 必然受 到国 际政 治经 济局 势及地 缘政 治因 素的 影响 。 本基 金主 要 投 资于 新 丝路 主题 相关 的资 产,须 承受 “一 带一 路” 涉及国 家和 地区 国际 环境 变化的 风险 。 2、 本 基金 投资 特定 品种 的 特有风 险 (1 )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股指期 货 、 期权 等 金融 衍 生品, 股指 期货 、期权 等 金融衍 生 品投资 可能 给本 基金 带来 额外风 险, 包括 杠杆 风险 、 期货 或 期权 价格 与基 金投 资品种 价格 的 相关度 降低 带来 的风 险等 ,由此 可能 增加 本基 金净 值的波 动性 。 (2 )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 由于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 券非公 开 发行和 交易 , 且 限制 投资 者数量 上限 , 潜 在流 动性 风险相 对较 大。 若发 行主 体信用 质量 恶 化 或投资 者大 量赎 回需 要变 现资产 时, 受流 动性 所限 , 本基金 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证 券公 司 短期公 司债 券,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不利 影响 或损失 。 (3 )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 于该 类 债券采 取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易 , 并不公 开各 类材 料 (包 括 招募说 明书 、 审计 报告 等 ) , 外 部评 级机 构一 般不 对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评 级, 可能 会降 低市 场对这 类债 券的 认可 度, 从而影 响这 类债 券的 市场 流动 性 。 另 一 方 面,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债券 发行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 动性 较大 , 且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 来 不利影 响或 损失 。 (二)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 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基 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可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3、 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 基 金资产 的实 际收 益率 。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票 据发行 主体 、 存 款银 行 信 用状况 可能 恶化 而可 能产 生的到 期 不 能兑付 的风 险。 5、公司 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 业竞 争 、 市 场前 景、 技 术更新 、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6、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 是基 金管 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 债券 或 其他资 产买进或 卖出; 二是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被 迫在 不适当 的价 格 大 量抛售 股票 、债券 或 其他 资产 。 两者 均可 能使 基金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四)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五)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 2、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服务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 3、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基 金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控 制能力 的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4、因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在 场外 市场进 行交 易 ,场外 市场 交易 现阶段 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5、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 业 务规 则;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 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 ) 调 低全 部或 部分 份额 类别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全部 或部 分份额 类 别 的申 购 费率、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别 的 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许 可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7 )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情 况下,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中国证 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8 )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9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 式; (10 )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算 ; (11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示的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关 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 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调 整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 过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 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和其 他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 据、地 方政 府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 债、次 级债 、中 期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可 转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 银行存 款、 权证 、股指 期 货、期权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相关 规定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95% ,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股 指 期货 、 期权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本基 金投 资 于 新丝路 主题 相关 资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非现 金资 产中 不低 于 80% 的资 产 将投资 于新 丝路 主题 相关 的资产 ; (2 )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 有 的 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16 )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期 权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下 列 要求 ; 本 基金 投资 于期 权 合约的 , 基 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 出 认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 足额 标的证 券; 开仓 卖出 认沽 期权的 , 应 持有 合约 行权 所需的 全额 现 金 或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 可冲 抵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 等价 物; 未 平仓 的期 权合 约面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其 中, 合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 乘以 合约乘 数计 算;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17)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托 管 人 在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3、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管理 人、 托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 独 立董事 通过 。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 为规定 或从 事关 联交易 的 条件和 要 求, 本 基金 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 关 联交易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该变 更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字 或盖 章 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面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同 》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 实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 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和其 他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上市 的股 票 ) 、 债 券 ( 包括 国债 、 央行 票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 债、次 级债 、中 期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可 转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权 证、 股指 期货、 期权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相关 规定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非现金 资产 中不 低于 80% 的资产 将 投资于 新丝 路主 题相 关的 资产; 2、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持有 的 卖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应当 符合 《 基 金合同 》 关于 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3、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期 权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下列 要 求: 本基 金投 资于 期权 合 约 的 , 基 金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 购期权 的, 应持 有足 额标 的证券 ; 开 仓卖 出认 沽期 权的, 应持 有合 约行 权所 需的全 额现 金 或 交易所 规则 认可 的可 冲抵 期权保 证金 的现 金等 价物 ; 未平仓 的期 权合 约面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其中 ,合 约面值 按照 行权 价乘 以合 约乘数 计算 ; 14、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市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5、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6、 本 基金 投资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合 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单 个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可以对 以上 比例 限制 进行 修改。 因流 通受 限证 券价 格波动 、 基 金 规 模变动 、 新 股申 购等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控制 的因 素导 致上述 比例 被动 超标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停止主 动买 入流 通受 限证 券并在 流通 受限 期结 束后 卖出流 通受 限证 券;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 同 就股指 期 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协议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 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 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 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 基 金 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受 限 证 券 限于 可 由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或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订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董 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 本 基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 并 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受 限证 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限 制规 定 ,在合 理期 限内未 能进 行 及时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关 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的 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 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 以防 范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乙 方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因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赔偿基 金托 管 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 基金合 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议 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 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如 有特殊 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 基 金托 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资 产开 户 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从公 开信 息或基 金 管理人 提 供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信 息的 , 应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开 立 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于证 券账 户开 立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 基金 托管人 从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 接扣收 ; 若 因基 金银 行存 款 余额不 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无 法扣 收 , 基金托 管人 顺延 至次 月第 七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 券账户 开立 后连 续六 个月 内, 因 本基 金 银 行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 导致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先 行 支付基 金托 管 人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 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 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 签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 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 约 定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或双 方 同意的 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金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2、 估 值方 法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投 资品 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不含 权和含 权固 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3)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 换债券 ,选 取每 日 收 盘价 作为估 值全 价; 4)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期 货合 约以 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6 )如 有充 分理 由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 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信 息错 误(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 存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 做法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 果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独 立 地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 分 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报 表 后,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 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 人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9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20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料 送交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0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 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记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 网 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 网 点进 行 交 易 的 投资 者 的 要 求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 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 构应根 据在 其销 售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 认 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 阅对 账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利 用 非 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和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投 资 者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五) 资讯 服务 1、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 或 反馈投 资过 程中需 要投 诉 与建议 的情 况 ,可 拨打 如 下电话 :4008818088 (免 长途话 费) 。 投 资者如 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解 本基 金 《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的具 体 内容, 也可 拨 打上述 电话 详询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2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11-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联 讯证 券为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5-12-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福 建海 峡银 行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0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官方 京东 店开 展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的 公告 2015-12-0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利 得基 金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利 得基 金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12-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众 禄金 融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18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办 公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2015-12-1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大 泰金 石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大 泰金 石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2-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指数 熔断 情况 下调 整旗下 部分 基金 开 放时间 的公 告 2015-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银 行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南 洋商 业银 行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平 安银 行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苏 州银 行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 “2016 倾 心回 馈 ”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邮 政储 蓄 2015-12-31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3 银行个 人网 上银 行和 手机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深圳 新兰 德开 通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业务 、 参加 深圳 新兰 德定 期定 额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的公 告 2015-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因 指数 熔断 调整 旗下 部分基 金开 放时 间 的公告 2016-01-0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1-0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1-0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因 指数 熔断 调整 旗下 部分基 金开 放时 间 的公告 2016-01-0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1-0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1-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平 安证 券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01-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1-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1-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经北 证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中 经北 证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1-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证金 牛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中 证金 牛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1-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2016-01-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2-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2-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恒 丰银 行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3-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厦 门瑞 尔特卫 浴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首 次公 开发 行 A 股的公 告 2016-03-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3-0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富 济财 富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富 济财 富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3-08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大同 证券 推出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6-03-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3-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江 苏赛 福天钢 索股 份有 限 公司首 次公 开发 行A 股的 公告 2016-03-2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同 花顺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3-2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 个人电 子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新丝 路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参 与深 圳新 兰德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4-0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好 买基 金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4-0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获 配顺 网科技 (300113)非 公开发 行A 股的 公告 2016-04-0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浙 江泰 隆商 业 银行为 销售 机构 、 参 加浙 江泰隆 商业 银行 申购 与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04-0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获 配宜 通世纪 (300310)非 公开发 行A 股的 公告 2016-04-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正达 广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中 正达 广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4-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4-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4-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锦 州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6-04-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诺 亚正 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4-28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业人 员在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兼 职情况 变更 的公 告 2016-0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0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04-30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5-0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官 方淘 宝店 关闭 服务 的公告 2016-05-0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网 上直 销支 付宝 基金 支付业 务下 线的 公 告 2016-05-0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云 南红 塔银 行 为销售 机构 、参 加云 南红 塔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05-0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5-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南 通四 方冷链 装备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6-05-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民 生银 行直 销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5-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徽 商期 货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徽 商期 货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5-1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5-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盈 米财 富转 换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5-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大 智慧 为销 售 机构、 参加 大智 慧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5-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奕 丰金 融为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6-05-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川 财证 券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川 财证 券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5-27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易方达新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7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易方 达 新丝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2、 《易 方达 新丝 路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3、 《易 方达 新丝 路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