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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改革红利混合(001951)

金鹰改革红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 改 革 红利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金 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金鹰改革 红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9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155 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作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 、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 说明书 “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 受限于该债券公开交易 和发债主体自身资质, 一般情 况下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 或债券市场流动 性 受限时 , 可能会使得 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增加 ,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 较高预期风险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 金鹰改革 红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2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 3 月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金鹰 改革 红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目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2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6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0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3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6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9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五) 托管 人 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3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 54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54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55 六、 基 金的 募集 ............................................. 55 (一) 基金 的类 型及 存续 期间 ............................................................................................. 55 (二) 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 所 ................................................................................................. 55 (三) 募集 期限 ..................................................................................................................... 56 (四) 募集 对象 ..................................................................................................................... 56 (五)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 56 (六)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 认购费 用、 认购 价格 及计 算公式 ............................................. 56 (七)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 58 (八) 募集 资金 的管 理 ......................................................................................................... 59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60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 60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 60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60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62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 62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 62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63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 63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限制 ............................................................................................. 64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 65 金鹰 改革 红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 66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 68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 68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69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 69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70 (十三 )基 金转 换 ................................................................................................................. 71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 71 (十五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 71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 72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72 (十八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 72 九、 基 金的 投资 ............................................. 73 (一) 投资 目标 ..................................................................................................................... 73 (二) 投资 范围 ..................................................................................................................... 73 (三) 投资 策略 ..................................................................................................................... 73 (四) 投资 限制 ..................................................................................................................... 76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78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79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 80 十、 基 金的 业绩 ............................................. 84 (一) 投资 收益 比较 ............................................................................................................. 84 (二) 净值 增长 率走 势 ......................................................................................................... 85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 85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85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86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86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 86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87 (一) 估值 日 ......................................................................................................................... 87 (二) 估值 对象 ..................................................................................................................... 87 (三) 估值 方法 ..................................................................................................................... 87 (四) 估值 程序 ..................................................................................................................... 89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 89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91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 91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 91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 93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 93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 93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93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 93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 94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 94 金鹰 改革 红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95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95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 95 (三) 不列 入 基 金费 用的 项目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96 (四) 基金 税收 ..................................................................................................................... 96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97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97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 97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98 (一) 披露 依据 ..................................................................................................................... 98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 98 (三) 禁止 情形 ..................................................................................................................... 98 (四) 披露 文本 ..................................................................................................................... 98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 99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 103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103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 ....................................................................................................... 103 十 七、 风 险揭 示 .............................................. 105 (一) 市场 风险 ................................................................................................................... 105 (二) 管理 风险 ................................................................................................................... 105 (三) 流动 性风 险 ............................................................................................................... 106 (四) 股指 期货 投资 风险 ................................................................................................... 106 (五)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风险 ....................................................................................... 106 (六)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07 (七) 其他 风险 ................................................................................................................... 107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108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 108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 108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8 (四) 清算 费用 ................................................................................................................... 109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 109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 109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 109 (八) 其它 情形 ................................................................................................................... 110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11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 111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 117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124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 用有关 费的 提取 支付 方式 比例 ............................................... 125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范 围和限 制 ................................................................................... 127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 130 (七)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 132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134 金鹰 改革 红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的方 式 ................................................................... 134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36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36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136 (三)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144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144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会计 核算 ............................................................................. 148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 153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 153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54 二 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56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资 料寄送 ....................................................................................... 156 (二) 网络 在线 服务 ........................................................................................................... 156 (三) 信息 定制 服务 ........................................................................................................... 156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 157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 157 (六) 投诉 受理 ................................................................................................................... 157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58 (一)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信 息披露 明细 ............................................................................... 158 (二) 重要 事项 提示 ........................................................................................................... 164 二 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65 二 十四 、 备 查文 件 .......................................... 166 (一) 本基 金备 查文 件包 括下列 文件 ............................................................................... 166 (二) 备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投 资者 查阅 方式 ............................................................... 166 金鹰 改革 红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金鹰 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2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 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指 《金 鹰 改革红 利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金鹰 改 革红利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金鹰 改 革红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金 鹰 改革 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 人 民银 行 和/ 或 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3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指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 构 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4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 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5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 事件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河区珠 江新城 珠江 东路 28 号越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总经理:刘岩 设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5 日 联系电话:020-83282855 联系人:潘晓毅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4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美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董事和监事 凌富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学士、 会计师, 历任苏州航空工业部长风机械总 厂财务处会计、 广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部经理, 广西北海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所属城市信用社、 营业部、 信贷部经理助理, 香港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驻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7 国内企业会计主任, 广东省联谊信 诚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广州营业部财务经理、 总部财务中心综合部经理、 广州营业部拟任总经理,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财务部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 财 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 现任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01 号核准, 自 2015 年 1 月起,担 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岩先生, 董事, 金融学 博士, 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 业务部业务主管,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 部总经理等职。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自 2014 年 8 月 7 日至今,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毅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 部经理、 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营业部副总经理, 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 全面工作) 、 合规总监、 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 首 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程宁女士, 董事,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历任广州白云山制药 总厂财务 科科员、 广州白云山宝得药厂财务科副科长, 兼任广州白云山兽药厂财务科科长、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部结算科科长、 结算中心会计出纳科科长、 财 务部副部长、 监事会成员兼监事会秘书、 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财处代 理处长、 处长、 广州医药集团财务部副部长、 财务部部长。 现任广州医药集团副 总经理、 财务总监、 财务部部长,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广药 白云山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江鹏 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江鹏先生自 2000 年 9 月参加工作后 ,先后 在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等担任董事 会秘书职务,现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温婉容女士, 董事, 商科毕业。 曾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 传媒经理、 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 德意志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区域销售总监、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级副 总裁、德盛 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 2011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8 年 7 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 裁。 谭跃先生, 独立董事。 财务 (金融) 学 博士。 曾任株洲基础大学担任助教、 长沙理工大学担任讲师、 暨南大学担任副教授, 现任暨南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等职务。 刘国常 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 学(会 计学)博 士、教 授、博 士生导师, 曾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任教。 现任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 院教授, 兼任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 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 广州市审 计学会副会长等。 谢石松先 生,独 立董事 ,法学博 士、教 授,历 任广州中 山大学 法学院 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 山大学 法学院教 授,国 际法研 究所所长 。兼任 武汉大 学法学院、 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员 ,上海、 广州、 长沙、 深圳、厦 门、珠 海、佛 山、肇庆、 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曾巧女士, 监事, 管理学学士。 曾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 美的集团 审计部审计经理、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现任美的 集 团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监 。 陈家雄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广州 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 姜慧斌先生, 监事, 管理学硕士。 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 技 (深圳) 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生, 总经理, 金融学博士, 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 管,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职。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担任公司总 经理。 李云亮先生, 副总经理, 金融学博士, 先后于重庆理工大学、 中国证监会重 庆监管局任职, 历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等职。 根据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 四 次会议 审议,经中国 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 案,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起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9 曾长兴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0 月在广东 证券公司(原)任研究员,2006 年 10 月至 2010 年 5 月担任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分析师,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10 月担 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 发部总监,2011 年 11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产品研发部总监、 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经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 自 2016 年 5 月 12 日起担 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苏文锋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 系党支部书记, 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 德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 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报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2008 年 9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 、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 复旦大学金融学学士 ,7 年投资研究经验, 历任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师,华 禾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风 险 投资经理,2009 年加 入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旅游、 地产、 中小盘行业研 究员和银华中小盘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1 月加入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总监。现任金鹰中小盘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金鹰产业整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金鹰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王喆先生 :工商 管理学 硕士,17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历 任沈阳 商品交 易所分 析员、宏 源研究 发展中 心高级行 业研究 员、宏 源证券资 产管理 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0 年加入广州证券 ,担任投资管理部助理投资总监、广州证券红棉 1 号投资 主办等职。2014 年 11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 金 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 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民族新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 鹰产业整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金鹰改革红利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4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会成员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0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 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3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李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张俊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1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 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 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2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3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 、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4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以下 禁止性 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 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及 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 、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5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 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 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 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6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 公司经 营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 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7 (1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 规、规 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管 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 性原则 。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 应当以 审慎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 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当 随着有关 法律法 规的调 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4 、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 完备严密的系统。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稽核部对 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并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 )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 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 接 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并负责建立、 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 制措施。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8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9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 人民 银行和中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 主营 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 业务;外 汇存款 ;外汇 贷款;外 汇汇款 ;外币 兑换;国 际结算 ;同业 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20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 展银 行已拥有客户资金 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 理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 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 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金 融工作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 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 副处长、 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 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 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 模为 992.81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134%,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四十只,分别为博时产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21 业债纯债 、安信 动态策 略灵活配 置 、国 寿安保 尊益信用 纯债、 东方红 稳健精选、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 北信 瑞丰宜投宝货币、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 工银目标收益一 年定开债券、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天弘 新价值混合、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 国投瑞银新成长、 金鹰改革红利、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 中 信建投稳信债券、 中海安鑫保本、 易方达裕丰回报、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 华富恒 财分级债券、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金龙行业精选、 国泰金龙 债券、 天治财富增长、 广发小盘成长、 汇添富货币、 长信金利趋势、 嘉实优质企 业、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 金、国联安货币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 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 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 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 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 育员工树立内控优 先、 制度先行、全员化 风险 控制 的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22 岗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 项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 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 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 应急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 健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 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 关政 策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 监督 。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7)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 及托 管协议约定,对基 金合 同生效之后所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风 险 。 3、监督方法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运作中, 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23 (3)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 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 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河区珠 江新城 珠江 东 路 28 号越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总经理:刘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24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 ge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查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话:95588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联系电话:010-6659365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2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作伟 联系电话:021-58781234-1740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王琳 电话:0755-83196223 客服电话:95555 (全 国) 网址:www.cmbchina.com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赵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话:95558 (全 国) 网址:www.bank.ecitic.com (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17 楼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26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吴斌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 http ://www.spdb.com.cn (7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穆欣欣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文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话:95580 (全 国)


网址:www. psbc.com (9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周晓霞 电话:0755-22166212 客服电话:95511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2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陈晖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12)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泰和尚渡南充市 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李俊辉 联系电话:0817-7118079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cgnb.cn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28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 ://www.gtja.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圆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容榕 电话:0755-82130504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29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汪小蕾 电话:021-23219689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30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http ://www.swhysc.com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客服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2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31 联系人: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鑫 电话:021-6863451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http://www.xcsc.com (2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32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话:010-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 (2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 0512-96288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33 网址: www.dwzq.com.cn (2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全 国) 网址:www.dfzq.com.cn (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话: 95525 ( 全国)、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广 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34 (3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 www.962518.com (3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12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35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 0510-82588168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3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韵 电话:021-64718888-2024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3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67181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36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王宁基 电话:0755-82047857 客服电话: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4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0769-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4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37 联系人:李弢 电话:010-8418333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俞驰 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 (全 国) 网址:www.qlzq.com.cn (4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38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4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6)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永健 联系人:曲浩元 电话:0755-82707988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http://www.chinalions.com


(47)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 熠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39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8076 客服电话: 95353 网址: www.tebon.com.cn (4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 ://www.westsecu.com (4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客服电话: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5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 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 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0931-4890619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40 网址:www.hlzqgs.com (5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章力彬 电话:0571-87825100 客服电话:0571-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5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大厦 47、48 、4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 B01 (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41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fsc.com.cn (5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第 4 、第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广 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 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5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42 网址: www.gjzq.com.cn (5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25125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 ://www.ajzq.com (5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59)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http://www.sczq.com.cn/ (60)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43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6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 ://www.tpyzq.com (6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6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44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6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new-rand.cn (6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 021-2083578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 和讯理财客(http://licaike.hexun.com)


(6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45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 )、基金 买卖网(www.jjmmw.com ) (6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天天基金网(www.1234567.com.cn ) (6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46 网址:好买基金网(www.ehowbuy.com ) (7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数米基金网(www.fund123.cn ) (7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长量基金销售网(www.erichfund.com) (7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同花顺基金销售网(www.5ifund.com )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47 (7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7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 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cn/ (75)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59539955 客服电话:95162 或 4008888160


网址:中期金融超市(www.cifcofund.com) (7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 心办 公 楼二期 46 层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48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010-67000988-6097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7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 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79)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4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许骜 联系电话:010-58170911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80)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81)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中关村西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联系电话: 010-57418813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82)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50 联系人:徐娜 联系电话:010-68292940 客服电话:400 600 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83)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李梦秋 电话:010-53361051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 www.ksfortune.com (8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8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51 电话: 021-33323999*8318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站:https ://tty.chinapnr.com/ (8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87)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 楼


法宝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 ://www.zzwealth.cn (88)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52 (8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9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1)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联系电话:021-22267943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9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 海珠区琶洲大道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5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电话:020-89629012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3)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李雪 电话:010-5605082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94)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 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昆鹏 联系人:陈姿儒 电话:0755-840344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9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54 联系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名称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 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 大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 凌富华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 135 号中山大学西门 科技园 601-605 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欧阳兵、何官益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55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众环海华大 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龚静伟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5 年 9 月 21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2155 号文件准 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56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者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A (元) 认购费率 A <50 万 1.20%


50 万≤A <200 万 0.60%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57 200 万≤A <500 万 0.20%


A ≥500 万 1000 元/ 笔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投资者 重复认 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 基 金 认购 采 用 “ 金额 认 购 、 份 额 确认 ” 的方 式 。 基 金 的 认购 金 额包 括 认 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 : 某投资 者在某代销机构网点投资 20 万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 200 元,对应 认购费率为 1.2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 (1+1.20% )=197,628.46 元 认购费用=200,000 -197,628.46 =2,371.54 元 认购份额=(197,628.46 +200)/1.00 =197,828.46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2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97,828.46 份基金份 额。 (2 )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涉 及金额 的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58 (3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 将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 原认购 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售 网 点对 申请 的受理并 不表示 对该申 请的成功 确认, 申请的 成功确 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 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何损失由 投资 者 自行承担。 4 、认购的限额 (1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 投资者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上直 销平台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其他 销售机构 认 购本基金份 额时,首 次 认购最低金 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 (2 )本基金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具体认购金额 以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59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60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61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 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62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63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则,即按照 投资者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 基 金份额 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若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64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登记 机构可 根据《 业务规则 》 ,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上 直销平 台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 其他销 售机构 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 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 可将其 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基金管理 人不对 投资者 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管 理人可 与其 他销售机 构约定 ,对 投 资者 通过 其他销 售机构 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 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不必遵守以 上限制。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65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项目 申购金额A(元) 费率 申购费


A <50 万 1.50% 50 万≤A<200 万 1.00% 200 万≤A<500 万 0.30% A≥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项目 申购金额A(元) ,T 为持有期 费率 赎回费 T<7 日 1.50% 7 日≤T<6 个月 1.00% 6 个月≤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1 个月按 30 天 计算,2 个月按 60 天 计算,以此类推;1 年按 365 天 计算,2 年按 730 天计 算, 以此类推。 投资者 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持有 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66 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者, 应当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 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的 申购金 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 申购金 额,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67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93,830.64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64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 十个个月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 元,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5%=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54=10,746.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十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0,746 元。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68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 者自T+2 日起 (含该日) 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 金 份额。 2、投资 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69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 理人认 为继 续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70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 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 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 《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71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72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73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 前提 下, 通过对股票、 债券 等大类 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 重点关注改革红利相关主题证券,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增值和稳健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含中小 板 、创业 板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 括于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 债、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短 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银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 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 证券 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 经济 、 财政货币政策、 经济景气度 和货币资金供求等多个维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74 度进行综合分析, 主动判断市场时机,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进行 积极 灵活 的资产配置, 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类、 债券类、 现金类等大类资产 上的 投资比例,最大限度 地 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 2 、股票投资策略 (1 )改革红利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 指的“ 改革红 利” ,是 指在国 家、经 济、社会 等多维 度、深 层次的 改革进程中, 伴随和释放的有益于企业成长、 经济发展、 社会进步等各种有利因 素的总称。 在全面深 化改革 的大背 景下,中 国进入 改革的 深水区, 改革领 域不断 深入, 逐步延伸至经济、 政治 、 社会、 科技、 文化 、 生态文明等方面。 在改 革推进的过 程中, 受益于改革的制度红利从而提升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行业和企业, 将长期 受益,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 本基金重点关注因改革而受益的相关行业企业,主要包括: 1 )受益于 国企制 度改 革的证券 。国企 改革有 助于理顺 政府和 市场关 系, 打 破市场垄断 , 激发市场活力, 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本基金重点关注通过 兼并重组、 引入多元股权、 实施股权激励、 资产注入、 整体上市、 市场化管理 (如 事业部制 ) 等方式进行 改革的、 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与控制的 企业 ; 2 )受益于 资源要 素改 革的行业 证券。 综合考 虑社会体 制、经 济效益 、环境 影响及战略定位等因素, 对土地、 原材料、 能 源等资源要素进行改革, 有利于优 化市场对资源的配置, 有利于新能源、 新材料等新资源要素的定价纠偏, 提高和 改善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本基金重点关注农林牧渔、 采掘、 新能源及设备、 节能 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受益行业 ; 3 )受益于 户籍制 度及 生育养老 政策改 革的行 业证券。 对户籍 制度和 生育养 老政策的改革, 有利于统筹城市协调发展, 加速产业城市融合; 有利于缓解人口 快速老龄化压力, 释放由此带来的医疗、 养老、 消费、 教育等社会需求。 本基金 重点关注医药生物、家用电器、教育传媒等受益行业;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75 4 )受益于 国家安 全和 军工改革 的行业 证券。 国家安全 是中国 发展崛 起的坚 强后盾, 国家安全和军工改革有利于强化国家信息安全, 推动军事科技化, 实现 军队现代化。 本基金重点关注国防军工、 通信、 安防设备、 信息安全设备等受益 行业。 同时, 本基金将对受益于改革红利的相关行 业领域进行密切跟踪, 随着改革 的 不断深入 , 改革的范围和 受益行业领域也会相应 扩展。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 更新调整 改革红利相关获益行业领域的范畴 。 (2 )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 行业配 置的基 础上,依 靠定量 与定性 相结合的 方法进 行个股 精选。 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决策程序,权衡风险与收益,组建并动态调整组合。 1 ) 竞争优势。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企业的市场布局、 客户定位、 研发 实力、 优势 资源、核心竞争力等要素评判企业的竞争优势,在此基础上精选个股。 2 ) 治理状况。 本基金管 理人将结合企业的法人结构、 激励机制、 管理 架构、 发展战略、决策效率等层面评估企业的治理状况,在此基础上优选个股。


3 )财务估 值。本 基金 管理人将 兼顾企 业主营 业务收入 、利润 率、净 资产回 报率、 资本成本等财务指标, 以及企业市盈率 (P/E ) 、 市净率(P/B) 、 市盈增长率 (PEG )等估值指标, 在此基础上甄选优质个股。


3 、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 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债 券市场,力图获得良好的收益。 本基金以 经济基本面变化趋势分析为基础 , 结合货币 、 财政宏观政策,以 及 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判断利率和债券市场走 势; 运用久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等多种积极管 理策略, 深入研究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 构建收益稳定、 流动 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 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 深入研究债券发行 人基本面信息, 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财务风险评估; 利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76 用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 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 约损失率并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 综合上述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 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5 、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在充分评估 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 谨慎地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合理利用股指期货、 权证等衍生工具发掘可能的投资机会,稳健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 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 组合 中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于 改革红利 相关主题证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77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的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78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79 4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 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 证券 交易所共同 推出的 沪深 两个市 场第一个 统一指 数;该 指数编制 合理、 透明, 有一定市 场覆盖 率,抗 操纵性强, 并且 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 中证全债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不同发 行主体和期限,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 综合考 虑基金资产 配置与市 场 指数代表性 等因素, 本 基金选用沪 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 债 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今后法 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 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 预期收益、 较高预期风险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80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52,562,355.74 72.00 其中:股票 252,562,355.74 72.0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6,662,599.34 24.70 7 其他各项资产 11,574,672.93 3.30 8 合计 350,799,628.0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81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0,878,958.40 31.78 C 制造业 126,549,162.86 39.8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36,234.48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18,960,000.00 5.9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6,138,000.00 1.9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2,562,355.74 79.5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983 西山煤电 2,799,99 21,083,939.76 6.64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82 2 2 600348 阳泉煤业 2,699,91 6 18,224,433.00 5.74 3 601699 潞安环能 2,408,23 0 17,555,996.70 5.53 4 000933 神火股份 2,799,99 1 16,071,948.34 5.06 5 000959 首钢股份 2,999,92 8 14,099,661.60 4.44 6 600395 盘江股份 1,500,00 0 13,860,000.00 4.37 7 000937 冀中能源 2,499,92 2 13,174,588.94 4.15 8 600976 健民集团 400,000 10,780,000.00 3.40 9 002019 亿帆鑫富 200,000 10,756,000.00 3.39 10 600594 益佰制药 650,000 10,562,500.00 3.3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83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6,011.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705,013.6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1,286.70 5 应收申购款 662,361.0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84 8 其他 - 9 合计 11,574,672.9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1699 潞安环能 17,555,996.70 5.53 重大事项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投资收益比较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12月2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 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12.2-2015.12.31 0.20% 0.05% 2.99% 0.93% -2.79% -0.88% 2016.1.1-2016.3.31 6.19% 1.33% -7.64% 1.46% 13.83% -0.13% 2015.12.2-2016.3.31 6.40% 1.13% -4.88% 1.34% 11.28% -0.21%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85 (二)净值增长率走势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如下图所示: 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12 月2 日至2016 年3 月31 日) 注: (1)本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2日正式生效; (2)截止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 投资比例基本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各项比例。 (3 )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为: 本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86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87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88 (5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 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8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 估值。 9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8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90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91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92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93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9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95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及结算费用 ;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96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97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 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 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双方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98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披露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禁止情形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99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00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终止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01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02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11 、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12、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1 )本 基金投 资每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后两 个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 (2 )基 金应当 在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 书(更新)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03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04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05 十 七、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产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 策等国 家宏观 经济政策发生变化,进而影响证券价格波动, 影响 基金收益。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也 呈现出 周期性 变化,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导致基金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 风险: 当金融 市场利率 水平变 化时, 将会引起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变化,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 人如果 不能或拒 绝支付 到期本 息,或 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 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减少。 5、购买 力风险 :通货 膨胀的发 生将引 发购买 力下降, 基金投 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 资风险 :市场 利率下降 时,基 金将投 资于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所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 之, 当市场 利率上升时,利率风险加大,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对 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06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到基金投 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 回可能会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 响。 (四)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 1、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 是 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 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标的 物风险 。标的 物风险是 股指期 货交易 中由于投 资组合 与股指 期货的 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 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 风险 。 基差风 险 是指股 指期货 合约价 格和指数 价格之 间的价 格差的 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 价差风险。 4、保证 金风险 。保证 金风险 是 指由于 保证金 交易的杠 杆性, 当出现 不利行 情时, 股价指数较小的变动就可能会给投资者权益带来较大损失。 而且股指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和发债主体资质相对较差 , 导致了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 交易不活跃, 及潜在较大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 或 市场流动性 受限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07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 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 水平,为基金资产组合的业绩带来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环境 控制、人 员素质 等方面 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08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09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10 (八)其它情形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 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11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 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12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 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13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14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资金账 户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15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要求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服务而向其提供 的情况除外;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16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 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17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18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收 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在 不提高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相应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6 )对《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提 下,经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管理人 、代销 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8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 )在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19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20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21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 方 式 召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22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 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2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24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25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4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的提取支付方式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26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 及结算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27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 费用的 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1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含中小 板、创 业板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 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 可交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改革红利 相关主题 证券 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 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0-95% ;其中投 资 于改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28 革红利 相关主题 证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 的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29 含质押式回购)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30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5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31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 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32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公告方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33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34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本 基金财产 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 据届时 有效的 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 友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35 4 、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监 管机构二 份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36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 97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0-83936180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37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含中 小板、 创业板 以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 包括国 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 中小企业 私募债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银 行存款 、债券 回购、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股指 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的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改革红利 相关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投资 于改革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38 红利 相关主题 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②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⑤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⑦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⑧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⑨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⑩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39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 公募基 金是否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 《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40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 制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定 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41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 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 金投资 的流通 受限证券 须为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2)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并 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42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于 执行投 资指令 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 并保证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真实、准 确、完 整。有 关资料如 有调整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提 供调整 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④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 于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 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 此外,无 其它监 督责任 。如发现 异常情 况,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 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43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及 其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等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44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本协议规 定安全 保管托 管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与基金 托管人 的其他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45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对 于因基 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 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 金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 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 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 基 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46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5 、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而需 要开立的 其它账 户,可 以根据《 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 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和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47 7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 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 当 约 定 提 前 支 取 条 款 。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管理人在取得有价凭证的后五个工作 日内移交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 据 营业 中 心的 代 保管 库 。 实物 证 券的 购 买和 转 让 ,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 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48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49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 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50 值。


6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 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8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估值差错处理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2 )当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原 因致使 基金份 额 净值计 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 在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51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 、 期货 交 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5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6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53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交基 金托管 人,文 件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 议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 为本协 议之目的 ,在此 不包括 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2、 相关 各方当 事人同 意,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54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加 盖公章 或合同 专用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代理 人签字 (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5)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55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56 二 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金 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 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分为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 如 投资者需要重置寄送方 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 投资运作、 新产品、 国内外 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 投资者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 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 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57 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和公司微信平台 定期为客户 发送所定 制的信 息,内 容包括: 每笔交 易确认 查询、每 月账户 余额与 损益查询、 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 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 新产品信息披露、 基金净 值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 投资者 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 http://www.gefund.com.cn ) 办理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 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 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 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客服电话:020-83936180 传真:020-83282856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 可以拨打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 及时回复” 为 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 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 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 /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58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一)本报告期内基金信息披露明细 披露内容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1 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3 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8 3 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净 值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14 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为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14 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15 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16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18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级 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18 9 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净 值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21 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并开通定投、 转 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22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59 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24 12 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净 值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28 1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 新已过期身份证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29 1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29 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 新已过期身份证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31 1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31 1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31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31 1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6 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 新已过期身份证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8 21 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净 值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11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60 22 关于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转换转入业务和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12 2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并开 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13 2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 新已过期身份证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18 25 关于金鹰基金新增东兴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转换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19 2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包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19 2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申万宏源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19 28 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 加银河证券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 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19 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20 30 关于安信证券新增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 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 转换及参与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26 31 关于安信证券新增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 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 转换及参与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26 3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28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61 3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28 3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转换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28 35 关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钱景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及参与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29 36 关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金元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告 证券时报等 2016-2-2 3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平安证券定投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2-17 38 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2-22 3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证券为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2-23 4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北京恒宇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1 4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转换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3 42 关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费率 优惠、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4 4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8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62 4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渤海证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8 4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顺德农商行开通 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11 4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中航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15 4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中正达广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15 4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及 开通基金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17 4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定投费率优惠 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23 5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并开 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25 5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25 5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费率优惠、 定投及转 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30 5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代理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投及转换 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30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63 5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4-1 5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级 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4-11 5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4-25 5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4-25 5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4-28 59 关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4-29 6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转换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3 6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攀赢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5 6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关闭支付 宝服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5 6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6 6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懒猫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10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64 6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鹰元和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11 6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 新已过期身份证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19 6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25 6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深圳市金斧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6-2 (二)重要事项提示 1、 由于原为公司公司旗下基金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购的原因,从2015 年12月31日起旗下基金事务所 由原来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中 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该事项已获得董事会同意,于2015年12月31日在证监会 指定媒体公告,并按规定向证监会备案。 2、本公司于2016 年3月28日搬迁到新地址办公,变更后办公地址为:广州 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 秀金融大厦30层,相关变更手续已按证监会规定程序 办理,并在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65 二 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金鹰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全文2016 年第 1 号 166 二 十四 、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 证监会 准予金鹰 改革红 利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注册的 文件; 2、 《金鹰 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金鹰 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关于 申请募 集注册 金鹰改革 红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 法律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