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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嘉薪宝A(000686)

建信嘉薪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7月)查看PDF公告

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Ο 一 六 年 七 月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重 要 提 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38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6月 17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 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 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收 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 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包括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
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积 极管 理风 险,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本基 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和 债券 基
金。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并 充分 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 金融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6月29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录
一、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十、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十七、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一 、 绪 言
《建 信 嘉薪 宝 货币 市场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建信 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二 、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建信嘉 薪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 该 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建信嘉 薪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 明书:指《 建信嘉 薪宝货币市场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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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 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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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 则 》 :指《 建信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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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摊余成本法 :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7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 、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54、基金份额分类:指根据销售服务费费率和申购金额限制等事项的不同,
将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分为 不 同 的类 别 , A 类 基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金 份 额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置 代 码 并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化 收
益率
55、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 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 、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 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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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经中 国 证 监 会证 监 基 金 字 [ 2005] 158 号 文 批准 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 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行使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6 名监事组成 , 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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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董事 会成员
许 会斌先生 , 董事长。 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 任中 国建 设 银行 河 南 省 分行 行 长; 自 1994 年 5 月 至 2006 年 5 月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
任, 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 曾
荣 获中 国建 设银 行突 出 贡献 奖、 河南 省 五一 劳动 奖章 等奖 项 。 1983 年 辽宁 财经
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 志 晨先 生,董 事。现 任建 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兼建 信资本 管
理公司 董事长。 1985 年获东 北财经大学经 济学学士学位 , 2006 年获得 长江商学
院 E M B A 。 历 任中 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筹 资 部 证券 处 副 处 长, 中 国 建设 银 行 总行 筹
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 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
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
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 维义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 M B A 工商管
理学硕士。 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 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 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宏利金融 全球副总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 时奋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 1981 年
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 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加拿大丰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 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
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 红军先生 ,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1998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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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 获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
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革处处长 、 政策与法律
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大 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 1988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研究 生部 。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资金 部总 经理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新华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先 生,独 立董事 ,曾 任大新 人寿保 险有 限公司 首席行 政员 ,中银 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
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
等。1989 年获 P a c i f i c S out h e r n U ni ve r s i t 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生 ,独立 董事, 法学 博士。 现任对 外经 济贸易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
员会副主任。
2、监事 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 监事会主席。 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人员
工商管理专业,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职员; 中国建
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 信贷处、 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长、 处长、 行长助理、
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 业务部副总经理 。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
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总 裁
等 职务 。 1990 年 获新 加坡 国立 大学 法 学学 士学 位, 拥 有新 加坡 、英 格兰 和 威尔
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 监事,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 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
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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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 计划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
经 理兼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 理。 1996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大 学 经济 信息 管理 系 ,获 得
学 士学 位; 2001 年 毕业 于北 京师 范大 学 经济 系, 获得 管 理学 硕士 学位 。历 任 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 高级经理助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 年 毕业 于北 京工 业大 学 计算 机应 用专 业 ,获 得学 士学 位。 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 中国建设 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 、 项目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 信息技术部
副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 A C C A ) 资深会员。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系, 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 港中文大学 ,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毕马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高 级 经理 。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3 、公司 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1997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 获学士学位; 2003 年
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筹资处科员、
主任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 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市场 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 、总监、 公司首
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 获学士学位; 1999 年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
科员; 团 委主任科员 ;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投资管
理 部副 总监 、专 户投 资 部总 监和 公司 首 席战 略官 。 2013 年 8 月 至今 ,任 我公 司
控股子 公司建信资本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总 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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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 长
吴 曙明 先生 , 督察 长。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南 工业 大学 管 理系 ,获 学 士学 位;
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 在湖 南省 物资 贸易 总 公司 工作 ; 1999 年 7 月 加入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 行, 先
后在营业部、 金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曾任科员、 副
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机构 业务 部高 级 副经 理等 职。 2006 年 3 月 加入 建信 基金
管 理公 司, 担任 董事 会 秘书 兼综 合管 理 部总 监。 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 建信 基金
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 金基金经理
于 倩倩 女士 , 硕士 。 2008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人 寿保 险公 司 ,任 固定 收 益研 究
专员; 2009 年 9 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公司 (原金元比联基金管理公司 ) , 任
债 券研 究 员; 201 1 年 6 月 加入 我 公司 ,历 任 债券 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 理, 2013
年 8 月 5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1 日起任建信双周安
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陈 建良 先生 , 双学 士, 固 定 收 益投 资 部总 经理 助 理。 2005 年 7 月 加入 中国
建 设银 行厦 门分 行, 任 客户 经理 ; 2007 年 6 月 调入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 行金 融市 场
部 ,任 债券 交易 员; 2013 年 9 月 加入 我公 司投 资管 理 部, 历任 基金 经 理助 理、
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 益投 资部 总 监助 理, 2013 年 12 月 10 日 起任 建信 货币 市 场基
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1 日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 ; 2014 年 6 月 17 日 起 任 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4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 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亲 属关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金 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并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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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 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代理 人、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 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 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独立 性原则。公司 设立独立的督 察长与监察稽 核部门,并使 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 制约原则。公 司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权责分 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 性原则。公司 的内部风险控 制工作必须从 实际出发,主 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 墙原则。公司 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计 算机技术系统 等相关部
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 性原则。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 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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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 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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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 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 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 司承诺将根据 市场环境的变 化及公司的发 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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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7. 87 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 1987] 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 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电话:4006800000
传真: 010- 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b a nk. e c i t i c . c o 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
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信银行作为国内资
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快速成长, 已经成为具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6
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13 年 7 月, 中信银行在英国 《银行家》
世界 10 00 家银行 排名中,一级 资本排名第 47 位,总 资产排名第 57 位,位 居中
国商业 银行前列 。 2013 年 1 1 月,中 信银行在 《 21 世纪经 济报道 》 “中国上 市企
业 T O P 10 ”评选中,获得“中国十大上市企业最佳治理公司”称号。
2、主要人员情况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 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 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 信银行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 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5 年 12 月底,中信 银行已托管 68 只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及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产品 、信 托产品 、企 业年金 、股 权基金 、 Q D I I 等其 他托 管资产 ,托
管总规模突破 4. 6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目标。强 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在 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 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 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 行建立了风险 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 客观、 公正的稽核监
察。
3 、内部 控制制度。中 信银行严格按 照《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7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 控制措施。建 立了各项规章 制度、操作流 程、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
等, 从制度上 、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的 基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和 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在限期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或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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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 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本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c bf u nd . c n。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 66228888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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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 010 - 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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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4] 338 号文注册。
( 二 ) 基 金 类 型
货币市场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 00 元。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关 公
告。
( 七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4 年 6 月 13 日至 2014 年 6 月 13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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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 八 ) 募 集 对 象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 募 集 场 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 售 机 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 认 购 安 排
1 、认购 时间:本基金 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 则:认购以金 额申请。投资 者认购基金份 额时,需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每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 0. 01 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 、认购 申请的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 认购申请并不 表示对该申请 是否成功的
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成功应以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
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基
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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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认购 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 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确认为 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具 体 手 续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十 一 ) 认 购 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 十 二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包 括 认 购 金 额 和 认 购 金 额 在 基 金 募 集 期内 产 生 的 利
息,其中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基 金份 额面 值 为 1. 00 元 。认 购份 额 计算 结果 按 照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数
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三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
( 十 四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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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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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 民 币 且基 金认 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 募集失败,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 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监管报告 和信息披露程 序后,
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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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合同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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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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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确 定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 00 元 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 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1 日 ( 包 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 +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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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0. 01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 构赎回时 ,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 01 份基金
份额。
3、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 基金的总规模 进行限制,并 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中列明。
4、基金可 根据具体情况 ,对基金的净 赎回及累计赎 回设定上限, 或对单一
账户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并及时披露。
5、基金 管理人可以 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特定 市场条
件 下 暂 停 或 者 拒绝 接 受 一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资 金 申购 , 具 体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告 为
准。
6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 上述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
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1. 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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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 1. 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1. 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 1. 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6、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特定 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当影 子定价法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 5% 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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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 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未 分配净收益小 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 、当影 子定价法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 5% 时,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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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 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 暂停 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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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 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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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 七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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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将采取个券选择策略、 利率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 、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政策形势、 信用状况、 利率走势 、 资金供求变
化等的综合判断, 并结合各类资 产的流动性特征、 风险收益、 估值水平特征, 决
定基金资产在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 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 流动性分析、 信用风险分
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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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率策略
通 过全 面研 究 G D P 、 物价 、 就 业 以及 国际 收 支等 主要 经 济变 量, 分 析宏 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 信息不对称、 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
市场失衡; 新股、 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
衡。 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 。 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 研究其
中的规律, 据此调整组合配置, 改 进操作方法, 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四 ) 投 资 限 制
1 、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 )信用等级在 A A +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 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 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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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 机构发行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 5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 6 )本基 金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的银行 存款( 不包括本基金 投资于有存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可 以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30% ; 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现金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8)现金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 上的 逆 回购 、银 行 定期 存款 等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A A 级或相当于 A A A 级的信用 级别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 1 1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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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 本 基 金 不 受 上述 规 定 的 限
制。
4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 资 产 ×剩余 期限 -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负 债
× 剩 余期 限 + 债 券正 回 购 × 剩 余期 限 ) / ( 投资 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 资 产 - 投 资于 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 资 产 ×剩余 存续 期限 -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8
( 3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 )回购 (包括正回购 和逆回购)的 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行 定期存款、同 业存单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数 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 )中央 银行票据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中央银 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合 中债券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前) 。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有 更 加 适合 的 业 绩 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9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
( 七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2 5 8 , 1 9 8 , 1 5 9 . 1 6 4 5 . 7 9
其 中 : 债 券 2 5 8 , 1 9 8 , 1 5 9 . 1 6 4 5 . 7 9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2 0 , 0 0 0 , 1 5 0 . 0 0 3 . 5 5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 7 6 , 2 5 8 , 6 8 9 . 0 9 4 8 . 9 9
4 其 他 资 产 9 , 4 2 2 , 7 0 4 . 2 0 1 . 6 7
5 合 计 5 6 3 , 8 7 9 , 7 0 2 . 4 5 1 0 0 . 0 0
2 、报告期 债券回购融 资情况
序 号 项 目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0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9 . 2 3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7 3 , 7 9 9 , 5 6 9 . 3 0 1 5 . 0 8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
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2 0 % 的说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未 超 过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3 、基金投资组 合 平均剩余期 限
(1 )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 期限基本 情 况
项 目 天 数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9 7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1 1 2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6 0
报告期 内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 超过 1 8 0 天情况 说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未 超 过 1 2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未 超 过 2 4 0 天 。
(2 )报告期 末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 期 限分布比例
序 号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3 0 天 以 内 2 7 . 8 4 1 5 . 0 8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2 3 0 天 ( 含 ) - 6 0 天 2 4 . 5 0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2 . 0 3 -
3 6 0 天 ( 含 ) - 9 0 天 1 4 . 2 8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4 9 0 天 ( 含 ) - 1 8 0 天 2 6 . 4 4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5 1 8 0 天 ( 含 ) - 3 9 7 天 ( 含 ) 2 0 . 2 2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 -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1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合 计 1 1 3 . 2 8 1 5 . 0 8
4 、报告期 末债券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5 9 , 9 6 9 , 1 9 5 . 8 2 1 2 . 2 5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5 9 , 9 6 9 , 1 9 5 . 8 2 1 2 . 2 5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5 9 , 9 6 8 , 8 8 4 . 8 4 1 2 . 2 5
6 中 期 票 据 - -
7 同 业 存 单 1 3 8 , 2 6 0 , 0 7 8 . 5 0 2 8 . 2 5
8 其 他 - -
9 合 计 2 5 8 , 1 9 8 , 1 5 9 . 1 6 5 2 . 7 5
1 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9 , 9 4 8 , 9 8 7 . 9 1 2 . 0 3
(2 ) 报告期 末按摊余成 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5 0 2 1 1 1 5 国 开 1 1 3 0 0 , 0 0 0 3 0 , 0 2 0 , 2 0 7 . 9 1 6 . 1 3
2 0 1 1 6 9 9 4 8 9 1 6 紫 金 矿 业
S C P 0 0 2
3 0 0 , 0 0 0 2 9 , 9 8 0 , 7 4 9 . 6 0 6 . 1 3
3 1 1 1 6 9 1 9 6 6 1 6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C D 0 3 6
3 0 0 , 0 0 0 2 9 , 5 7 4 , 7 3 3 . 9 4 6 . 0 4
4 1 1 1 6 9 2 1 2 1 1 6 杭 州 银 行
C D 0 5 7
3 0 0 , 0 0 0 2 9 , 5 5 7 , 8 7 1 . 1 9 6 . 0 4
5 1 5 0 3 0 7 1 5 进 出 0 7 2 0 0 , 0 0 0 2 0 , 0 0 0 , 0 0 0 . 0 0 4 . 0 9
6 1 1 1 5 0 9 1 9 1 1 5 浦 发
C D 1 9 1
2 0 0 , 0 0 0 1 9 , 9 4 9 , 4 3 6 . 6 5 4 . 0 8
7 1 1 1 5 9 2 9 0 2 1 5 杭 州 银 行
C D 1 0 0
2 0 0 , 0 0 0 1 9 , 8 7 8 , 7 4 8 . 0 1 4 . 0 6
8 1 1 1 6 9 2 1 2 0 1 6 杭 州 银 行 2 0 0 , 0 0 0 1 9 , 8 5 7 , 9 9 2 . 1 9 4 . 0 6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2
C D 0 5 6
9 1 1 1 6 9 1 6 8 0 1 6 杭 州 银 行
C D 0 4 6
2 0 0 , 0 0 0 1 9 , 4 4 1 , 2 9 6 . 5 2 3 . 9 7
1 0 0 4 1 5 5 9 0 5 7 1 5 明 珠 集 团
C P 0 0 1
1 0 0 , 0 0 0 9 , 9 9 7 , 3 4 5 . 7 7 2 . 0 4
5 、“ 影子定 价 ” 与“ 摊余成 本法 ”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
项 目 偏 离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 . 2 5 ( 含 ) - 0 . 5 % 间 的
次 数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 . 1 4 3 9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0 . 0 6 7 4 %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 . 0 9 2 1 %
6 、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 1 ) 本 基 金 计 价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分 红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维 持 在 1 . 0 0 0 0 元 。
( 2 )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存 在 持 有 剩 余 期 限 小 于 3 9 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的 情 况 。
( 3 )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本 报 告 期 没 有 特 别 需 要 说 明 的 证 券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 4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利 息 4 , 1 6 4 , 1 1 8 . 0 6
4 应 收 申 购 款 5 , 2 5 8 , 5 8 6 . 1 4
5 其 他 应 收 款 -
6 待 摊 费 用 -
7 其 他 -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3
8 合 计 9 , 4 2 2 , 7 0 4 . 2 0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4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份 额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4 年 6 月 1 7 日
—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2 . 2 8 8 7 % 0 . 0 0 1 5 % 0 . 7 3 2 3 % 0 . 0 0 0 0 % 1 . 5 5 6 4 % 0 . 0 0 1 5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4 . 1 4 4 5 % 0 . 0 1 0 4 % 1 . 3 5 0 0 % 0 . 0 0 0 0 % 2 . 7 9 4 5 % 0 . 0 1 0 4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0 . 6 7 8 1 % 0 . 0 0 3 0 % 0 . 3 3 6 6 % 0 . 0 0 0 0 % 0 . 3 4 1 5 % 0 . 0 0 3 0 %
2 0 1 4 年 6 月 1 7 日
—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7 . 2 5 0 4 % 0 . 0 0 8 0 % 2 . 4 1 8 9 % 0 . 0 0 0 0 % 4 . 8 3 1 5 % 0 . 0 0 8 0 %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5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6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 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 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 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 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 固有 资金 弥补潜 在资 产损 失,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 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连 续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 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用 公允 价值 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 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格 估
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7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 益是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 的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 日结转份 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是以最 近 7 日 ( 含节 假日 ) 收益 所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 确到 0. 001%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含第 4 位) 或七日年 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 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8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
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 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 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明 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9
( 3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 估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 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0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1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 每日进行收益 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 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日
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四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十 六 部 分 。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3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的 费 率 、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0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0. 3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05 %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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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E × 0. 05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 年 销售 服 务费 率 为 0. 25% ,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 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 01% 。 两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相同 , 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5
行。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6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 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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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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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 0 0 0 0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 R i 为最近第 i 个公历日( i = 1, 2 ……7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9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采用 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 7 日 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 理人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 日)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 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0
2 、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 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 的情形; 当 “影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1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
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 5% 的情形;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管 理 机 构 备
案,并予以公告。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日年化收益
率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2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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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短期金融工具,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
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 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 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对本基金产品而言, 主要是指信用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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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而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难以
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
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 四 )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括以
下几种:
1、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 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 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 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
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 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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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特 有 风 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合同终止。
( 六 ) 其 他 风 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害等有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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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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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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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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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 “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 ” 的经营宗旨, 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
系。 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 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
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 81- 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10- 66228000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 务中心提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时的 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 9 : 00 ~ 17 :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
务。
3 、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 于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地 址 及 邮 编 的 投 资 者 , 本 公 司 将 于 投 资者 开 户 确 认
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 、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基
金 净 收 益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 。 我 公 司 在 每 月 度 结 束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2 、短信对账单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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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一 种 电 子 化
的账单形式。 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基金净收益
等。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日 内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手机号 码并成功定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 、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基金净收益、 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 等。我公司在 每季度或年度 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 内向预留了准 确邮寄
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 w w . c c b f u nd. c n )
1 、信息 查询:客户可 通过网站查询 基金净值、产 品信息、建信 资讯、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 查询:投资者 可通过网上 “ 账户查 询 ” 服务查 询账户信息,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 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 同时投资者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 、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 问题:汇集了 客户经常咨询 的一些热点问 题,帮助客户 更好的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 留言: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 务,可将投资 者的疑问、建 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 者准确完整的 预留了手机号 码(小灵通用 户除外 ) ,可获 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 。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六)密码解锁 / 重置服务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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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
信息,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 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
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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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
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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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 、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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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 基 金 合 同 》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对基 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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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 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份额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7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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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 [ 1987] 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7. 87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 2004] 125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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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 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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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18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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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出席 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 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承 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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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 本 基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增 加、减
少、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3)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登记机 构、代销
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4)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当影 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 5%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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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
( 8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有权 自 行召 集 , 并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4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5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 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 2 (含 1/ 2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述 规 定 比 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 1/ 3 以上( 含 1/ 3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 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 2 (含 1/ 2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述 规 定 比 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 1/ 3 以上( 含 1/ 3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参加,方可召开。
( 4 ) 上述第 (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6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1/ 2 以上 (含 1/ 2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7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 的 1/ 2 以上 (含 1/ 2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 提 前 终止《基 金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8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 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 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 每日 分配、 按日支 付 ”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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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 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将当 日收益全部分 配,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 每日进行收益 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 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日
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 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有 基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 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0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0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0. 3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05 %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 05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 年 销售 服 务费 率 为 0. 25% ,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 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 01% 。 两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相同 , 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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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 金财产的投 资范围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2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 A +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以定 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 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 机构发行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5)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 金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的银行 存款( 不包括本基金 投资于有存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可 以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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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现金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8)现金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 上的 逆 回购 、银 行 定期 存款 等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A A 级或相当于 A A A 级的信用 级别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 1 1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禁止行为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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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 本 基 金 不 受 上述 规 定 的 限
制。
4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 资 产 ×剩余 期限 -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负 债
× 剩 余期 限 + 债 券正 回 购 × 剩 余期 限 ) / ( 投资 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 资 产 - 投 资于 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 资 产 ×剩余 存续 期限 -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回购 (包括正回购 和逆回购)的 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 定期存款、同 业存单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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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存 款 , 剩 余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数 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 )中央 银行票据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中央银 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合 中债券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合同》 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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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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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违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
接损失。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下 , 《基金合 同》能够继续 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非违 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八、争议 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 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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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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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 托 管 协 议 》 内 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注册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 [ 1987] 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7. 87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 2004] 1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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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
的投资 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不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 不
得超过 240 天。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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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机 构 发行 的债 券 、非 金融 企 业债 务融 资 工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以上情 形外,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 额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 5 ) 本基 金在 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的 债 券回 购最 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6 ) 本基 金投 资 于有 固定 期 限的 银行 存 款( 不包 括 本基 金投 资 于有 存
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投资 于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投资 于不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金 融债 券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8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 五个 交 易日 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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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低于国内
信 用 评 级机 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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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 本 基 金 不 受 上述 规 定 的 限
制。
(4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 督 。
( 1 )基金 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 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2 )基金 托管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 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和回 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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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 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 2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就 本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督 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务 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的 监 督 应 依 据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6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 监 督。
( 1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在投资中 期票据前,基 金管理人须根 据法律、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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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 来有关监管部 门发布的法律 法规对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 托管人有权监 督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时 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 核查。
(三 )基 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及其他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 人合理的 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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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 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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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财产的保 管
(一) 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 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4)基金 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资产。
(二) 基金合同生 效时募集资 产 的验证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业 机 构 或 在
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资产 托
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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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1)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基金 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
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应符 合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交 收账户、资 金 交收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 债券托管账 户的开立和 管 理
(1)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 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 其他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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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银 行存款定期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 司、银行间清 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 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 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的正 本的,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 核 算
(一)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复 核的时间 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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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二) 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 1 ) 本基 金估 值 采用 “ 摊 余成 本法 ”, 即 计 价 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 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
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2 ) 为了 避免 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与 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 内 。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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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 3 ) 如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三)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差错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更 正 估 值错 误 发 生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承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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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人 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值 错 误 责任 方 应 对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确 保 估 值
错 误已 得 到 更正 。 当 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已 由 基金 托 管 人复 核 确 认
后 公告 的 , 由此 造 成 的投 资 者 或基 金 的 损失 , 应 根据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赔偿 金 , 就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 管 理 费率 和 托 管费 率 的 比例 各 自 承担 相 应 的责 任 。 由于 一 方 当
事 人提 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 一 方 当事 人 在 采取 了 必 要合 理 的 措施 后 仍 不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进 而 导致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错 误 造成 投 资 者或 基 金 的损 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后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顺 延 错 误而 引 起 的投 资 者 或基 金 的 损失 , 由 提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 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 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明 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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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 ,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场所 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 基金账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 基金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 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每 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
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基金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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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报 告的复核;在 收到报告之日 起 3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的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 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 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 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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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3)基金 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 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财 产 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八、争 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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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建 信 嘉 薪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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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签章页。
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20 16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