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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添利A(001175)

山西证券:关于“14山证01”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股 票简称: 山西证券








股 票代码: 002500








编号 : 临2016-044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关于“14 山证01”投资 者回售 实施办 法的 第三 次 提示性 公告 特 别 提 示 :


1 、 根 据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 行 2014 年 公司债 券 (第 一 期)募集 说明书》 、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014 年 公司 债券( 第 一 期) 上市 公告书》 , 山 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014 年 公司 债券 (以 下 简称 “ 本期 债券 ” ) 存续期前 2 年 的票 面利率为 5.60% 固 定不变; 在 本 期债券的 第 2 年末 ,发行人 有权决定 是否上调 后 1 年的 票面利 率 。 公 司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当 前 市 场 环 境 , 选 择 不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即本期 债券存续 期后 1 年 的票面利 率仍维持 5.60% 不 变。


2 、本 期债 券的投资 者有权选 择在 第 2 个 计息年 度付息日 将其持 有 的本期债 券全部或 部分按面 值回售给 发行人, 或 者选择 继续持有 本 期 债券。


3 、回 售价 格:100.00 元/张。


投 资者参与 回售等同 于以人民 币 100 元/ 张 (不 含利息) 卖出持 有的 “14 山证01 ” 。 投资 者参 与回售 “14 山证 01” 可能 会带来损 失, 请 投资者注 意风险。


4 、回 售登 记期:2016 年 7 月 7 日、2016 年 7 月 8 日及 2016 年 7 月 11 日 。 5 、回 售资 金到账日 :2016 年 8 月 4 日。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为 保证投资 者回售选 择权有关 工作的顺 利进行, 现 将有关 事项 公 告 如下:


一 、 债 券 基 本 情 况


1 、债 券名 称: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14 年 公司债券 。


2 、债 券简 称及代码 :14 山证 01 ( 债券 代码:112218)。


3 、发 行规 模:本次 发行的公 司债券本 金总额为 10 亿元 人民币。


4 、票 面金 额及发行 价格:本 期债券面 值 100 元 ,按面值 平价发 行。


5 、债 券品 种和期限 :本次发 行的公司 债券期限 为 3 年, 第 2 年 末 附发行人 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 权及投资 者回售选 择权。


6 、 债 券年 利率: 本 期债券票 面利 率 5.60% , 在 债券存续 期限 前 2 年 保持不变。 在本期 债券的第 2 年末, 如 发行人 行使上调 票面利率 选 择 权, 未被 回售部分 债券在存 续期限后 1 年的票 面利率为 5.60%加上 上 调基点, 在 债券存 续期限后 1 年固定 不变; 如 发行人未 行使上调 票 面 利率选择 权, 则未 被回售部 分债券在 存续期限 后 1 年票 面利率仍 维 持 原有票面 利率 5.60% 不 变。


7 、 计 息 和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采 取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 不 计 复 利 。 本 期债 券按年付 息、 到期 一次还本 。 利 息每 年支付一 次, 最后 一 期 利息随本 金一起支 付。


8 、起 息日 :本期债 券的起息 日为 2014 年 8 月 4 日 。


9 、付 息日 :2015 年-2017 年 每年的 8 月 4 日为 上一计息 年度的 付 息日。如 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 息日,则 顺延至其 后的 第 1 个 工作日 , 顺 延期间兑 付款项不 另计利息 。


10、兑付日 :本期债 券的兑付 日为 2017 年 8 月 4 日(如 遇法 定 节 假日或休 息日,则 顺延至其 后的 第 1 个 工作日 ) ; 如投 资者行使 回 售 选择权, 则其回售 部分债券 的兑付日为 2016 年 8 月 4 日(如遇 法 定 节假日或 休息日, 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 。


11、 发行人 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 权: 在存 续期的第 2 年末, 发行 人 有 权决定是 否上调票 面利率, 上 调幅度 为 1 至100 个基点 ( 含本 数 ) 。 发 行人将于 本期债券 的第 2 个 付息日前 的第 20 个工 作日 刊登关于 是 否 上调本期 债券票面 利率以及 上调幅度 的公告。


12 、 投资者 回售选择 权: 发行 人发出关 于是否上 调本期债 券票 面 利 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 告后, 投 资者有权 选择在本 期债券第 2 个计息 年 度 付息日将 其持有的 本期债券 全部或部 分按面值 回售给发 行人。 本 期 债 券第 2 个 计息年度 付息日即 为回售支 付日, 公 司将按照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和债券 登记机构 相关业务 规则完成 回售支付 工作。


13 、 回售申 报: 自发 行人发出 关于是否 上调本期 债券票面 利率 及 上 调幅度的 公告之日 起的 3 个 交易日内, 债券持 有人可通 过 指定的 方 式 进行回售 申报。 债 券持有人 的回售申 报经确认 后不能撤 销, 相应 的 公 司债券份 额将被冻 结交易; 回 售申报 期不进行 申报的, 则 视为放 弃 回 售选择权, 继续持 有本期债 券并接受 上述关于 是否上调 本期债券 票 面 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 决定。


14、 债券担 保: 由国 信集团为 本次债券 提供无条 件的、 不 可撤 销 的 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担保范 围包括本 次债券本 金及利息 、违约 金 、 损 害赔偿金 、实现债 权的费用 及其他应 支付的费 用。


15、上市时 间及地点 :本期债 券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起 在深 圳 证 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 系统和综 合协议交 易平台挂 牌交易。


16、 债券信 用等级: 经鹏元资 信评估有 限公司经 综合评定 , 发 行 人 的主体信 用等级为 AA+ ,本 期债券的 信用等级 为 AA+ 。


二 、 本 期 债 券 回 售 实 施 办 法


1 、回 售登 记期:2016 年 7 月 7 日、2016 年 7 月 8 日及 2016 年 7 月 11 日。


2 、 回 售价 格: 面值 100 元人 民币。 以 1,000 元 为一个回 售单位, 回 售金额必 须是 1,000 元的整 数倍。


3 、 回 售 登 记 办 法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将 持 有 的 债 券 全 部 或 部 分 回 售 给 发行人, 在 回售登 记期内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进行回售 申 报 , 当 日可 以撤单, 每日 收市 后回售申 报一经确 认, 不能 撤销 , 相 应 的 债券 将被 冻结交易, 直至本 次回售实 施完毕后 相应债券 被注销 。 如 果 当日未能 申报成功, 或有未 进行回售 申报的债 券余额, 可 于次日 继 续 进行回售 申报(限 申报登记 期内 ) 。


4 、 选 择 回 售 的 投 资 者 须 于 回 售 登 记 期 内 进 行 登 记 , 逾 期 未 办 理 回 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 投资者放 弃回售, 同意继续 持有本期 债券。


5 、 回售部 分债券兑 付日 :2016 年 8 月 4 日 。 发 行人委托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 登记回售 的投资人 办理兑 付 。 三 、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付 款 情 况


1 、回 售资 金到账日 :2016 年 8 月 4 日。


2 、回 售部 分债券享有 2015 年 8 月 4 日至 2016 年 8 月 3 日 期间 利 息,票面 年利率为 5.60% 。


3 、 付 款 方 式 : 发 行 人 将 依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公司的 登记结果 对本期债 券回售部 分支付本 金及利息, 该回售 资 金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清 算 系 统 进 入 投 资 者开户的 证券公司 的登记公 司备付金 账户中, 再 由该证 券公司在 回 售 资金到账 日划付至 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 司的资金 账户中。


四 、 回 售 登 记 期 间 的 交 易


本 期债券在 回售登记 期内将继 续交易。 回 售部分 债券在回 售登 记 截 止日收市 后将被冻 结。


五 、 关 于 本 次 回 售 所 付 利 息 缴 纳 所 得 税 的 说 明


1 、个 人缴 纳公司债 券利息所 得税的说 明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 得税法》 及 其他相 关税收法 规和 文 件 的规定, 本期债券 个人 (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持有者应 缴纳公司 债 券 个人利息 收入所得 税, 税率 为利息额 的 20% 。 根据 《国 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 [2003]612 号) 规定, 本期债 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 付息网点 在 向 债券持有 人支付利 息时负责 代扣代缴 ,就地入 库。


2 、非 居民 企业缴纳 公司债券 利息所得 税的说明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 《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源 泉 扣 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国 税 发[2009]3 号 ) 等 规 定 , 本 期债券非 居民企业 (包 括 QFII 、RQFII ) 债券 持有者取 得的本期 债 券 利息应缴 纳 10% 企 业所得税 ,由本公 司负责代 扣代缴。


3 、其 他债 券持有者 缴纳公司 债券利息 所得税的 说明


其 他债券持 有者的债 券利息所 得税需自 行缴纳。


六 、 本 期 债 券 回 售 的 相 关 机 构


1 、发 行人








称: 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限公 司


办 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联 系 人: 王怡里、 梁颖新 联 系电话:0351-8686668








真:0351-8686667


2 、保 荐人 (主承 销 商)








称: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 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海 证券大厦 北塔 2203 室 联 系 人: 艾华、廖 玲


联 系电话:021-68801573








真:021-68801551 特 此公告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