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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泓利货币A(002184)

泓德泓利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7月)查看PDF公告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交 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泓德泓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提示 
泓德泓 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监 会 2015 年 11 月 19 日证监 许
可[2015]2650 号文 注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
险,本 基金 的 特 定风 险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险 收益 品种 , 其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均 低于 债券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及股 票型 基金 。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 资人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复 核了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一、 绪言................................................................................................................................... 3 
二、 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分类 ..................................................................................................................... 33 
七、 基金的募集 ..................................................................................................................... 35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 37 
十、 基金的投资 ..................................................................................................................... 46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56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八、 风险揭示 ..................................................................................................................... 7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92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 107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9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 式 ............................................................................... 110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11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一、 绪言 《泓德泓利货币市 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货币 市场 基金管理暂 行 规定》 、 《关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等相 关问 题的 通知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编报规 则 第 5 号 〈货 币市 场基 金信 息披 露特别 规定 〉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以 及 《 泓德 泓 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泓德 泓 利货 币市场 基 金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或“基金” ) 的投 资目标 、 策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 人投 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二、 释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泓 德泓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2 、 基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3 、 基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4 、 基金合 同: 指 《 泓德 泓利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泓德 泓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说 明书 :指 《泓 德泓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泓德泓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 司 法 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4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 人:指受 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 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16 、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 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 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 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 或其 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包 括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 规 规定,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 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 得 国家外汇管理 局额度批 准 的中国境外基 金管理机 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19 、 投资人: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 管 理 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 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机构:指 泓德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 售 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 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 议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记业务:指 基金登记 、 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 算 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 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机构:指 办理登记 业 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 机 构为泓德 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泓 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指 登记机构 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 持 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 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 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 理认 购、申购、赎 回、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 等 业务而引起基 金份额变 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 日:指基 金 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 日:指基 金 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 份 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 束 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2 、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3 、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35 、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泓 德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业务规则》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开 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 方 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7 、 认购:指在基 金募集期 内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赎回: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 、 基金转换: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 金 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 的条 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 的 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 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指 投 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 提 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 销 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 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3 、 巨额赎 回 : 指 本基 金单 个 开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 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 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44 、 元: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收益:指 基金投资 所 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 价 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 实 现的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6 、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 象 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照 票 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 虑 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47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48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49 、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 用 于持续销售和 服务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 费 用从 基金财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50 、 基金份 额分 类 : 指 本基 金 分设两 类基 金份 额 :A 类 基金份 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 。 两 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 基 金代码,收取 不同的销 售 服务费并分别 公布每万 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51 、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照 0.25%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52 、 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照 0.01%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53 、 升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 基金账 户保 留 的 A 类基 金 份额达 到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低 份额要 求时 , 基金 的登 记 机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 金账户 保留 的 A 类基金 份 额全 部升级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54 、 降级 : 指 当投 资人 在单 个 基金账 户保 留 的 B 类基 金 份额不 能满 足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 基金 的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 基 金份 额全部 降级 为 A 类基金 份 额 55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 拥 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 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6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7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58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 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59 、 指定媒介:指 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 露 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60 、 不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 本 为 12,000.00 万 元 ,公司 股权 结构 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王德晓 3,120.00 货币 26.000% 2 阳 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00 货币 25.000% 3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 金(有 限合 伙) 2,000.00 货币 16.667% 4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665.00 货币 13.875% 5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665.00 货币 13.875% 6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550.00 货币 4.583% 合计 12,000.00 --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胡康宁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现任 北京 美尔 目医 院 行政 院 长 。 曾 任易 程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广电 事业 部总 经理 、 亿 品科技 有限 公司 运营 副总 裁、 搜 房资 讯有 限公 司执 行副总 裁、 西 班 牙 MQM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 商务经 理。 王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经理 , 硕士 。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 副 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华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张文雯 女士 : 董事 , 大学 本科 。 现 任阳 光保 险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办公 室协理 。 曾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财务 管理 处负 责人、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部 助 理经理 。 陈学锋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现 任北 京东 方金 鹰 信息 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 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 士。 现任 中国 政法 大学 证 券与期 货法 律研 究所 所长 , 研 究员 。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公 司任法 律事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企 业融 资总 部首 席律 师、 中 国社 会 科 学院法 学所 副研 究员 。 宋 国良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博 士。 现任 对外 经济 贸易 大 学金融 学院 副教 授、 金 融产 品与 投资 研究 中心主 任。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波 士顿 投资 银行 中国 业务副 总裁 、 中 国律师 事务 中心 国际 融资 部主任 。 秦毅先 生 : 监 事 , 博 士 。 现任 研究 部总 监助 理 。 曾 任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 究部研 究员 、泓 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 员。 李晓春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邬传雁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现任 泓德 泓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泓德远 见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 德泓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泓 德裕 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 德泓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曾 任幸福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中心总 经理 、 阳 光保 险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 资产管 理中 心投 资负 责人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金运 用部 总经 理助 理。 温永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市场部 总监 , 博士 。 曾任 深圳市 大富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 裁 兼董事 会秘 书、 阳光 保险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心 宏观 经济 研究 处处 长、 安 信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所宏 观经 济分析 师。 2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邬传雁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现任 泓德 泓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泓德远 见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 德泓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泓 德裕 泰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 德泓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曾 任幸福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中心总 经理 、 阳 光保 险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 资产管 理中 心投 资负 责人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金运 用部 总经 理助 理。 李倩女 士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现任 泓德 裕泰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泓 德泓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曾任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金 融市 场部、 资产 管理 部理 财组 合投资 经理 , 中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债券 交易 员。 3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公 募) 主任 : 王 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 事 长兼副 总裁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理 、华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 成 员 :邬 传 雁先 生: 副 总经 理 ,硕 士 。 现 任泓 德 泓富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理 、 泓 德远 见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泓 德泓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泓 德裕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泓 德泓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 经理 , 曾任 幸福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管 理中 心总 经理 、 阳 光保险 集团 股 份 有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 资负责 人、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金运 用部 总经理 助理 。 王克玉 先生:事 业一 部 负责 人 ,硕 士 。 现 任泓 德 优选 成 长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曾 任元 大京 华证 券上 海代表 处研 究员 、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分析 师、 国都证 券有 限 公 司分析 师、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及 权益 投资部 副总 监。 王明德 先生 : 总经 理助 理 、 研 究部 总监 、 特定 客户 资产投 资部 总监 , 硕士 。 曾任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所所 长、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所所 长、 北京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 公 司证券 部研 究员 。 郭堃先 生: 基金经 理, 硕 士。 现 任泓 德战略 转型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 曾任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 列席人 员 : 李 晓春 先生 , 督察长 , 硕士 。 曾 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 总 经理、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理 。 4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 集资 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 基金财 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前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范围 内, 在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6)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7) 销售基 金份 额; (8) 依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10)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1)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12)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3)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4)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5)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6)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7)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8)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集 期间 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销 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 基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1) 将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公 司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 非法 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 以提 高自 己; (10)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1)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2)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3)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禁止 的行为 。 4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的 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和 受托 资产 ( 包括 基金 资产 、 特 定 客户资 产及 其他 受托 资产 ) 投 资运作 符合 行业 最佳 操守 ; (3)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营 管理 效率 和效 益, 确保经 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受 托 资产的 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持 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4) 确保受 托资 产、 公司 财务 和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 准确、 完整 ; (5) 维护公 司良 好的 市场 形象 和社会 形象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2 、 制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涵 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机 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保持 相 对独立 , 公司 受托 资产 、 自有资 产、其 它资 产的 运作 分离 ; (4) 相互制 约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 内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控 制制 度体 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财 务制度 、 档 案 管 理制度 、 业绩 考核 制度 、 公平交 易制 度 、 关 联交 易 制度 、 异 常交 易监 控与 报 告制度 、 风险 准 备金制 度 、 内 幕交 易管 理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三 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 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 流 程进 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 它 们的 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 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 完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控 制组 织架 构 1) 董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 审议公 司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总体原 则 、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 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3)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 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完 善; 检查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 以及 对违规 行为 的调 查; 组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 确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负责 公司的 法律 事务 、合 规咨 询、合 规培 训 、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首 要责 任。 公司 各职 能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是自 身工 作中潜 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 部门 的业务 管理 规定 、 操 作流 程及内 部控 制 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各部 门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险控 制 职 能 。 4 、 内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行 各 自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遵 从 管理 层 制定 的 操 作 规程 , 经办 人 员的 每 一 项 工作 必 须在 业 务授 权 范 围 内进 行。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采 取 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公 司授 权 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权 应及 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 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业 务的 要 求 建 立 会计 制 度 , 并根 据 风 险 控 制点 建 立 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度 、 合 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 真 实、 完整 、 及 时 地记载 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会 计核 算 和业务 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档 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真 实完 整。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制 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 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规 控制书 的声 明 (1)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 基 金管理 人 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2) 上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1 、 基本情 况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5 号 联系电 话 :95559 联系人 :汤 嵩彥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发 钞行之 一。 1987 年重新 组建 后的 交行 正式对 外营 业,成 为中 国 第一家 全国 性的国 有股 份 制商业 银行 , 总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5 年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发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 告,交 通银 行 一级资 本位 列 第 17 位 , 较上年 上 升 2 位 ;根 据 2015 年 美国 《财 富》 杂志 发 布的世 界 500 强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 营业收 入位 列 第 190 位, 较上年 上 升 27 位。


截至报 告期 末, 交通 银行 资产总 额为 人民 币 74,044,17 亿 元。 报告 期内 ,交 通 银行实 现 净利润( 归属 于母 公司 股东) 人民 币 190.66 亿元 。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 产托管 业务中心(下文简 称“ 托管 中心” ) 。现 有员工具有 多 年基金、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 以 及 经济师 、 会计 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2 、 主要人 员情 况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 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 交通 银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 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 任 交通 银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交通 银行 副 董事 长、 执行董 事、 行长。 牛先 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 央财 经大 学金融 系, 获学士 学位 ,1997 年 毕业 于哈尔 滨工 业大学 管理 学 院技术 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 受国 务院 颁发的 政府 特 殊津贴 。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 2013 年 11 月起 任 交通银 行 副 董事 长 、 执 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起 任 交通银 行 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 国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中央 汇金 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 交通 银行 执行 董 事、副 行长 ;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交通 银行 副行 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交 通银 行 董事、 行长 助理 ;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 行行长 助理 ; 1994 年至 2001 年 历任 交 通银行 乌鲁 木齐 分行 副行 长、 行 长, 南宁 分行 行长 , 广州 分行 行长 。 彭 先生 1986 年 于中 国 人民银 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士 学位 。 袁庆伟 女士 ,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 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中 心 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 本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本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 任本 行乌 鲁木 齐分 行财务 会计 部 副科长 、科 长、 处长 助理 、副处 长, 会计 结算 部高 级经理 。袁 女 士 1992 年 毕 业于中 国石 油 大学计 算机 科学 系, 获得 学士学 位,2005 年 于新 疆 财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 3 、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159 只 。 此 外, 交通 银 行还托 管 了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 证 券公 司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 银行 理财 产品 、 信 托计 划 、 私募投 资 基金、保 险资金 、全国社 保基金、 养老保 障管理基 金、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证券 投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 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 资 产和 QDLP 资 金等 产品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 内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资产托 管 部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 各项 规章的 贯彻 执行 , 通过 对 各种风 险的 梳理 、 评估 、 监控 , 有 效地 实 现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 内部控 制原 则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1) 合法性 原则 : 资 产托 管业 务 中心制 定的 各项 制度 符合 国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求 ,并 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全面性 原则 : 通 过各 个处 室 自我监 控和 专门 内控 处室 的风险 监控 的内 部控 制机 制覆 盖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并渗 透到 决策 、 执行 、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经营 环节 , 建 立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 督机 制。 (3) 独立性 原则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独 立负 责受 托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保证 基金 资产 与 交通银 行的 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 受托 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4) 制衡性 原则 : 贯 彻适 当授 权、 相 互制 约的 原则 , 从 组 织结构 的设 置上 确保 各处 室和 各岗位 权责 分明 、相 互牵 制,并 通过 有效 的相 互制 衡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5) 有效性 原则 : 在 岗位 、 处 室 和内控 处室 三级 内控 管理 模式的 基础 上,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内部 控制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通 过 行之有 效的 控制 流程 、 控 制措施 , 建立 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保障 内控 管理的 有效 执行 。 (6) 效益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与 基金托 管规 模、 业务 范围 和业务 运作 环节 的风 险控 制要 求 相适应 ,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本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目 标。 3 、 内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 行法 》 等 法律 法规 , 托管 中心制 定了 一整套 严密 、 高效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 安 全 、 高效, 包括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业 务风险 管理 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等,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 和基金 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 以完善 。 做 到 业务分 工合 理 , 技 术系 统 完整独 立 , 业 务管 理制 度 化, 核心 作业 区实 行封 闭 管理 , 有 关信 息 披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 管中 心通过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各 环节的 事前 指导 、 事 中风 控和事 后检 查 措 施实 现 全流 程、 全链 条的 风险控 制管 理, 聘请 国际 著名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托管业 务运 行 进 行国际 标准 的内 部控 制评 审。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 督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和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行为 ,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交通 银行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交 通银 行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 时纠正 的, 交 通 银行须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须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四) 其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 直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 其他销 售机构 (1) 中国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 :许 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62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刘 舒扬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574627 (4) 西藏东 方财 富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86-21)36533452 联系人 :周 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5) 阳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维功 电话:010-59053566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 :王 庆 网址:fund.sinosig.com (6)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7)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丁 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9)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王 帅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1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11)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 :张 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12)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联系人 :刘 宇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13)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 英健 网址: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2 (14)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15)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16)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7)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8510450202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1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95579 (19)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徐 骋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20)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 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 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21)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22)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 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23)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178-000 (24)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黄 莹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25)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76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26)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传真:021-3850973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27)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28)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29)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六、 基金的分类 ( 一)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数 量, 对其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按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用 , 因此 形成 不同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金 设 A 类和 B 类 两 类 基 金 份额 , 两类 基 金份 额 单 独 设置 基 金代 码 ,并 单 独 公 布每 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二)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 ) 购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并将 根据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成为 某 一类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但依 据基 金合同 或招 募 说 明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基 金转 换等 交易 及收 益结转 份额 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动 升级 或 者降级 的除 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25% 0.01% ( 三) 基金份 额的 自动 升降 级 1 、 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过 500 万份 时,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A 类 基金份 额升 级 为 B 类基 金 份额 , 并 自其 升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适用 B 类 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 2 、 若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低 于 500 万份 时,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 B 类 基金 份 额降级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并自其 降级 后 的下 一 个工 作日 起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在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调 整基 金份 额升 降级 的 数额限 制及 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四) 基金份 额分 类及 规则 的调 整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 金 管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理人也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或增 加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暂 停 现有基 金份 额 类别的 销售 、 调 整某 类基 金份额 类别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等 , 调 整实 施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11 月 19 日证 监许 可[2015]2650 号文 注册 募集 。募 集期 自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6 日止, 共募 集有 效认 购份 额 242,821,100.00 份 , 利 息结 转份额 28.84 份,合 计 242,821,128.84 份,募 集户 数 为 249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不 定期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 申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视 为下一 开放 日 的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确定 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进 行 计算 ;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4 、 赎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5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1 、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3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遇交 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 延 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 赎 回款在 该等 故障 消除 后及 时划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情形 时,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可根 据 相关业 务规 则,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调整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1 、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其它 销售 机构 或 基金 管理 人 网 上交 易系 统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首次申 购本 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 币 500 万元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中心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首次 申购本 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 单笔最 低限 额 为人民 币 500 万 元,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各 销售 机构 对 最低申 购限 额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结 为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时, 不受 最低 申 购金额 的 限制。 2 、 赎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赎 回申请 不设 最低 份额 限制 , 且不对 单 个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下限进 行限 制。 实际 操作 中,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 部 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 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 份额 上限, 具体 规定 必须 在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4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决定 本基 金的总 规模 限额 , 但 应最 迟在新 的限 额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规 定 申 购 金 额和 赎 回 份 额等 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2 、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 额 1.00 元。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金 额申 购” 方 式,申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1.00 元, 计算 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生 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一: 假定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计 算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1.00 =1,000.00 份 即投资 人投资 1,000 元申 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则其可 得到 1,000.00 份 A 类基金 份 额。 2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 额赎回” 方 式,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1) 部分赎 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 其账 户中 的累 计未 付 收益为 正或 该笔 赎回 完成 后剩余 的 基金份 额按 照每 份1.00 元 为基准 计算 的价 值足 以弥 补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赎 回 金额按 如下 公式 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1.00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1.00 元计 算,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份额A 级份 额100,000 份 ,累计 收益 为100元,T 日 该投资 者 赎回50,000 份,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50,000× 1.00 =50,000.00 (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50,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50,000 元,投 资者 账户 内基 金份 额余额 为50,000 份, 剩余 累计收 益为100 元。


例三: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份额A 级 份额100,000 份 , 累计收 益为-100 元,T 日 该 投资者 赎 回50,000 份 ,此 时, 该投 资者部 分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赎 回后 剩余50,000 份, 足以 弥补 其累计 至T 日 的累计 收益-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50,000× 1.00 =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A 级份额50,000 份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50,000 元,投 资者 账户内 基金 份额 余额 为50,000份 ,剩 余累 计收 益为 -100元。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 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每份1.00 元 为基 准计算 的价 值不 足以 弥补 其账户 中累 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益 负值 时, 则将 自动 按 部分赎 回份 额 占投资 者账 户总 份额 的比 例结转 当前 未付 收益 ,赎 回金额 按如 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1.00+ 赎回份 额按 比例 结转 的累 计未付 收益


其中 , 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累 计收益 = (申 请赎 回的 基 金份额/ 账户 基金 总份 额)× 账 户当 前 累计收 益


例四: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100,000份, 累计收 益为-2,000 元,T 日 该投资 者 赎回99 , 000 份 , 此 时, 该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赎 回后 剩余1,000 份, 按照1.00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累 计收 益-2,000 元 ,则 : 赎回份 额对 应的 累计 收益 =-2,000× (99,000/100,000 )=-1980 元


赎回金 额=99,000× 1.00 -1,980=97,020.00 元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A 级份额99,000份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97,020.00 元。 投资 者账户 内基 金份 额余 额为1,000份 ,剩 余累 计收 益为-20元。


(2) 全部赎 回 投资者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余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 将投资 者账 户中 的累 计未 付收益 一 并结算 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投 资者 ,赎 回金 额按 如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1.00+ 累计未 付收 益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1.00 元计 算,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五 : 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10,000 份, T 日 该投 资者 赎回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 额10,000 份 ,当 前累 计收 益为1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0 +100.00=10,1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A 级份额10,000 份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0,100 元。投 资者 账户内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为0 ,累计 未付 收益 为0 。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3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 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 会影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本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或 累计未 分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的情形 ,为 保护 投资 人的 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7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 的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 当日达 到或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限制 。 9 、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7、8、9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本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或 累计未 分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的情形 ,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6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 的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 发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8 、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赎 回 : 连 续2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 、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 、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工 作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4 、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十二)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 十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 十七)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在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 前公告 。 ( 十八)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份 额 转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十、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力 求保 持基 金资 产安全 性和 较高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 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 比较基 准 的投资 收益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一 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回 购,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 短 期融 资 券,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 期票据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 投资策 略 1 、 资产配 置策 略 基金根 据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政策 形势 、 信用 状况 、 利率走 势 、 资 金供 求变 化 等的综 合 判断 , 并 结合 各类 资产 的 流动性 特征 、 风险 收益 、 估值水 平特 征 , 决 定基 金 资产在 债券 、 银 行存款 等各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并适 时进 行动 态调 整。 2 、 利率品 种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跟踪 和分 析各 类宏观 经济 指标 、 资 金供 求状况 等因 素, 对短 期利 率变化 趋 势 进行评 估并 形成 合理 预期 ,动态 配置 货币 资产 。 3 、 信用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信用 债仓 位、 评级及 期限 的选 择均 是建 立 在对 经济 基本 面、 政策 面、 资 金 面 以及收 益水 平和 流动 性风 险的分 析的 基础 上。 信用 债发行 主体 差异 较大 , 需 要自下 而上 研 究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基本 面以 确定发 债主 体企 业的 实际 信用风 险, 通过 比较 市场 信 用利差 和个 券 信用利 差以 发现 被错 误定 价的个 券。 本基 金将 通过 在行业 和个 券方 面进 行分 散化投 资, 同 时 规避高 信用 风险 行业 和主 体的前 提下 ,适 度提 高组 合收益 并控 制投 资风 险。 4 、 银行存 款投 资策 略 基金根 据不 同银 行的 银行 存款收 益率 情况 , 结 合银 行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期限 等因素 的 分 析, 以 及对 整体 利率 市场 环境及 其变 动趋 势的 研究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选择 具有 较 高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投资价 值的 银行 存款 进行 投资。 5 、 期限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在 短 期利 率 期 限 结构 分 析 的 基 础上 , 分 析 和评 估 各 类 投 资品 种 的 收 益性 和 流动 性, 构 建合 理期 限结 构的 投资组 合。 如预 期市 场利 率水平 上升 , 适 度缩 短投 资组合 的平 均 剩 余期限 ;如 预期 市场 利率 水平下 降, 适度 延长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 6 、 流动性 管理 策略 本基金将会 紧密关注申购/ 赎回现金流 变化情况、市场资金流动 状况等影响货币市场 基 金流动 性管 理的 因素 , 动 态调整 并有 效分 配本 基金 的现金 流, 以满 足基 金资 产的日 常流 动 性 需求。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 资策 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 四) 投资决 策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采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 五) 投资程 序与 交易 机制 1 、研 究策 划 研究部 在自 身研 究及 外部 研究机 构研 究成 果的 基础 上,形 成投 资策 略报 告和 研究报 告 ,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2 、资 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不定 期召开 会议 , 依 据基 金投 资部、 研究 部的 报告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 3 、构 建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投资 战略 , 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设计 和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净 现金流 量;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限 制 和比 例 限 制;研 究员 的投 资建 议;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等。 4 、组 合的 监控 和调 整 研究部 协同 基金 经理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跟踪 。 研 究员 应保持 对个 股和 个券 的定 期跟踪 , 并 及时向 基金 经理 反馈 个股 和个券 的最 新信 息, 以利 于基金 经理 作出 相应 的调 整。 5 、投 资指 令下 达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组 合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 并以投 资指 令的 形式 下达 至交 易 部 。 6 、指 令执 行及 反馈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进行 操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7 、风 险控 制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 施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 理依据 基 金申购 赎回 的情 况 控 制投 资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8 、业 绩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将定 期对 基金 的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 找 出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长 处和 不足, 为 日 后的管 理提 供客 观的 依据 。 ( 六) 投资限 制 1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 (2) 可转换 债券 。 (3) 剩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 (4) 信用等 级 在 AAA 级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市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 组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超 过 120 天。 (2) 投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 期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 资券 的比例 ,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存款银 行仅 限于 有基 金托 管资格 、 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以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 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券摊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 上 (含 AAA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7) 除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外 , 本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 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8) 本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 的信用 评 级 ,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信 用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 其 发 行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 和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 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3)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4) 本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日内 予以 全部 减持 。 (9)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10) 本基金 通过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的基 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397 天。 (11)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2) 本基金 的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除上述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3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 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按照 取 消 或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同期七 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 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 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本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均 低于 债券 型基 金、混 合型 基金 及股 票型 基金。 ( 九)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方 法 1 、 计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资产× 剩余 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 剩 余期限 + 债 券正回购× 剩余期 限)/ (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 生的资 产- 投资于 金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债 券 正回购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 、 证 券清 算款 、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 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 大额存 单 、 剩 余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逆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 中 国证监 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正回 购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附 息债券 成 本 包括 债券 的面 值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 成 本包括 债 券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 息。




























































































2 、 各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限 的确定 (1) 银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买断 式回 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银 行通 知存款 的剩 余期 限以 存款 协议中 约定 的通 知期 计算 。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是 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为 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 情 况除 外 : 允 许 投资 的 浮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 余期 限 以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率 调 整日 的 实际 剩 余 天 数计 算。 (4) 回购(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计算 。 (5) 中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6)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 售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8) 对其它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 根据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发 放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 十)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959,645,128.98 27.26 其中: 债券 959,645,128.98 27.2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3,660.00 28.4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45,663,426.58 43.90 4 其他资 产 15,226,034.62 0.43 5 合计 3,520,538,250.18 100.00 注:本 报告 期内 ,根 据流 动性管 理的 需要 ,本 基金 提前支 取了 部分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 损失的 存款 。 2 、 报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1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99,999,650.00 2.9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的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过 资产 净值 的20% 。 3 、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1)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3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6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18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无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超 过180 天 情况 。 (2)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 天以 内 81.23 2.92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0.29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8.13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8.48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5 180 天( 含)—397 天 (含 ) 4.38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102.51 2.92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10,551,282.61 6.1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10,551,282.61 6.1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49,984,887.96 10.24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399,108,958.41 11.67 8 其他 - - 9 合计 959,645,128.98 28.07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 率债券 - - 5 、 报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691055 16厦门 银行 CD012 1,000,000 100,000,000.00 2.92 2 111619001 16恒丰 银行 CD001 1,000,000 99,876,465.03 2.92 3 011699228 16中化 股SCP007 800,000 79,997,905.49 2.34 4 130237 13国开37 600,000 60,502,964.15 1.77 5 150215 15国开15 500,000 50,019,928.51 1.46 6 111513040 15浙商CD040 500,000 50,002,238.99 1.46 7 150307 15进出07 500,000 50,000,000.00 1.46 8 011699355 16中航 空SCP005 500,000 49,971,195.75 1.46 9 111690253 16苏州 银行 CD012 500,000 49,913,117.93 1.46 10 111613033 16浙商CD033 500,000 49,658,568.23 1.45 6 、


“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 成本 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11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5%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056%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用摊 余成法 计价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或 商 定 利率每 日计 提应 收利 息, 并按实 际利 率法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摊销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或折 价。 (2) 本报告 期内 不存 在剩 余期 限小于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 摊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的 情况 。


(3)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4) 其他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4,074,671.99 4 应收申 购款 1,151,362.63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5,226,034.62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收 益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泓德泓利货币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至2016 年3 月31 日 0.6933% 0.0015% 0.3773% 0.0000% 0.3160% 0.0015% 泓德泓利货币B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至2016 年3 月31 日 0.7604% 0.0015% 0.3773% 0.0000% 0.3831% 0.0015%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转 份额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 二)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泓德泓 利货 币A 份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5 年12 月21 日-2016 年03月31 日) 泓德泓利货币A 业绩比较基准 2016-01-01 2016-01-13 2016-01-26 2016-02-08 2016-02-21 2016-03-05 2016-03-18 2016-03-31 0.65% 0.6% 0.55% 0.5% 0.45% 0.4% 0.35% 0.3% 0.25% 0.2% 0.15% 0.1% 0.05% 泓德泓 利货 币B 份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5 年12 月21 日-2016 年03月31 日) 泓德泓利货币B 业绩比较基准 2016-01-01 2016-01-13 2016-01-26 2016-02-08 2016-02-21 2016-03-05 2016-03-18 2016-03-31 0.7% 0.6% 0.5% 0.4% 0.3% 0.2% 0.1% 注: 1)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5 年12月21日 生效 , 截 至2016 年3月31日止, 本基 金成 立 未满1 年。 2)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为6 个月 , 截至2016 年3月31 日 止, 本 基金建 仓期 尚未 结束 。 3) 建仓期 结束 后, 本基 金的 各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 合本 基金合 同第 十二 部分 第二 条投资 范 围、第 四条 投资 限制 的相 关约定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非交 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 三) 估值方 法 1 、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成 本 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 基金 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值 技术 , 对基 金持 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影子 定价” 。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 于偏 离程 度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 市 场利 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 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四) 估值程 序 1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 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 含节 假日)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 确到 0.001% , 百分 号内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2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估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的 计 价导致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或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 务 。 但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 估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 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 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 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 估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估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2 、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约定 予 以 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3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或 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 损益 后的 余额 。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红 利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3 、 “ 每日 分配、 按月 支付” 。 本 基金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 况, 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月 集中支 付。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次 分配 , 直 到分完 为止 ;


4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况 , 将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金 每月 累计 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即 红利转 基金 份额) 方式 , 投 资人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若投 资人 在每 月累计 收益 支付 时, 其累 计收益 为正 值 , 则为投 资人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 其 累计 收益 为负 值, 则 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若 投资 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若收 益为 负值, 则从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款中 扣除 ; 6 、 当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下 一个工 作日 起, 享有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确 定 。 ( 四) 收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 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 率,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本基金 每月 例行 对上 月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 月例 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 五)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收 益 率 的计 算见 基金 合同 第十八 部分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销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 、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 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 基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第 3 个工 作日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第 3 个工 作日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日、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 延。 3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于 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 A 类基 金份 额 的费率 。B 类 基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01% , 对于 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升级 后的 下一个 工作 日 起 享受 B 类 基金份 额的 费率 。两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相 同,具 体如 下: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登 记 机构, 由登 记机 构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 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 财产 的损失 ; 2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 4 、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销售 服务 费。 上述 费率 调低事 项, 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会 计制度 ; 5 、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更 换会 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2 、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 构; 5 、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1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务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 益 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某类基金份 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 类 基金份 额总 额×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 其中 ,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 截至 上一工 作日( 包 括节假 日) 未 结转 份额 。如 果基金 成立 不 足 7 日 ,按 类似规 则计 算。 (2)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首 个开 放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3) 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 或自 然日 ) 的次 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 、 临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或仲 裁;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 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27)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7 、 澄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 、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益 率、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 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 八) 暂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 形 1 、 不可抗 力; 2 、 发生暂 停估 值情 形; 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十八、 风险揭示 本基 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其面临 的主要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 操作风 险、 管理 风险 、合 规风险 以及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等。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 业政策、证 券市场监管政 策等)发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证 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本 基金的投资 品 种可能 发生 价格 波动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 价 格和收 益率 , 引 起基 金收 益水平 的变 化。 特别 是短 期利率 变化 以及 货币 市场 投资工 具市 场 价 格的相 关波 动, 会影 响基 金组合 投资 业绩 。 4 、 通货膨 胀风 险 如果 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胀抵 消,从而影 响 基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曲线形 变风 险 久期 等指标对利率 风险的衡量是 建立在收益率 曲线只发生 平行位移的前 提下。但收 益 率曲线 可能 会发 生扭 曲或 蝶形等 非平 行变 化, 并导 致 久期等 指标 无法 全面 反映 利率风 险的 真 实水平 。 6 、 再投资 风险 再投 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 上 升所带 来的 价格 风险 (即 利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 二) 流动性 风险 流动 性风险是指因 证券市场交易 量不足,导致 证券不能迅 速、低成本地 变现招募说 明 书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 致使没 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赎回支 付所 引 致 的风险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 三) 信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 信 用风 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 券交割 风险 。 ( 四) 操作风 险 操作 风险是指基金 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 违 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 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 错误 、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 ( 五) 管理风 险 在基 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基金管 理人的研究水 平、投资管 理水平直接影 响基金收益 水 平,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 投资操 作出 现 失误等 ,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规 风险指基金管 理或运作过程 中,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 七)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 金投资于货币 市场工具,可 能面临较高流 动性风险以 及货币市场 利 率波动的系 统 性风险 。 货 币市 场利 率的 波 动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 益, 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公 允 价值的 变动 。 同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动 性 风 险 。 ( 八) 其它风 险 1 、 在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理 念的 新型投 资工 具出 现和 发展 后, 如 果投 资于 这些 工具 , 基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 、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 、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 内 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4 、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 等产生 的风 险; 5 、 对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经 理的 依 赖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6 、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带 来风险 ; 7 、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 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 (4) 制作清 算报 告 ;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 2) 了 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 断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3) 关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金合 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2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 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 基金财 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前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范围 内, 在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6)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7) 销售基 金份 额; 8) 依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10)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1)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12)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3)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4)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5)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6)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7)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8)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和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2)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3)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5)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6)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7) 除依据 《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日 年化 收益 率; 10)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1)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2)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3)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4)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5)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18)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1)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3)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4)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5) 基金管 理人 在募集 期间 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26)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7)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8)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3)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4) 根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 3)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4)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 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托 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6)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及 《 托管 协 议》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8)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露 ,审 计、 法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除 外 ; 9) 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10)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管 协议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3) 从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登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6)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0) 因 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 《托 管 协议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 按 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22)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3)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1 、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报 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 费, 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的 除 外;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 的 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 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式 ;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前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范围 内, 在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6)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7)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8)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9)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 、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 3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 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须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 现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议 程: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其 对 表决 事 项 的 投票 以 书 面 形 式在 表 决 截 至日 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 (4) 在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 相 结 合 的 方式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会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会 和 通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 5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 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 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 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 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约束力 。 9 、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 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 基金合 同的 解除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 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 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4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基金合同》而 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当事 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 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德胜 尚城 B 座 三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成立时 间: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 中 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注册资 本:1.2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 营结 汇 、 售 汇业务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一 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回 购,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 短 期融 资 券,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 期票据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超 过 120 天。 2) 投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 期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 资券 的比例 ,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存款银 行仅 限于 有基 金托 管资格 、 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以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 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券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 上 (含 AAA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7) 除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外 , 本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 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8) 本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 的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①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 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 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③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 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9)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10) 本基金 通过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的基 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397 天。 11)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2) 本基金 的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或按变 更 后 的规定 执行 。 除上述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 (3)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 。 2) 可转换 债券 。 3) 剩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 4) 信用等 级 在 AAA 级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市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4)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 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 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时,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由于 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 本基 金 银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 面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关 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的监 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 守 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则 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 人 签订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


2)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经董 事会 批准的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 根据 《托 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的 约定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 付的 金额 等执 行 指令所 需相 关 信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 行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 述资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投资 出现 风险 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就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 措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出 具的 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和 本 协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其他 方面进 行监 督。 2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 业绩 表现数 据印 制 在宣传 推介 材料 上,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现 后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3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 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有 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 关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 的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查 事 项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托 管 人是 否 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开 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及 投 资所 需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 是否 及时、 准确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 是 否 按照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进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 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债 券账 户 及 投资 所需 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 独 立 。 (5)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 到达基 金银 行 存款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2、 基金募 集资 产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 起 10 日内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告 应 由参 加 验 资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 基金托 管 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相关 证 明文件 。 3、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2)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 并 根据 中 国人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民银行 规定 计息 。 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制 作、 保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 币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 均 需通 过 本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户 进行 。 (3)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请 开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 业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 支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称“ 交 通银 行网 银” )办 理托 管资 产的 资金 结 算汇划 业务 。 (5)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 人民 币银 行账 户结 算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实施 细则 》 、 《人 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支 付 结算办 法 》 以 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 4、 基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金 交收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 证券 账 户。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 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5、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向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并在 备案 通过 后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和 银 行 间 市场 清 算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 债 券 托管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2)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协 议正 本由 基 金管 理人保 存。 6 、 其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 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 、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本 基金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8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相 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尽可 能保 证持 有二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的 保管 期 限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 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1 、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 《关于证券 投 资 基金 执行< 企业会 计准 则> 估值业 务及 份额净 值计 价有 关事 项的通 知》 及其他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 用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 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以约 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后 , 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 予 以公 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成 本 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 基金 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值 技术 , 对基 金持 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影子 定价” 。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 于偏 离程 度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 市 场利 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 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 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 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 、 净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的 计 价导致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或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 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 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或 当事人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估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估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中 没有 发现 , 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 的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3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 成的影 响。 4)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 本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为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针对净值差 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 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 新的规定执行;如果 行 业有通 行做 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 且 不损 害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 双方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重新协 商确 定处 理原 则。 3 、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4 、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 行核对 ,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5 、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核 对 双方应每个 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 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6 、 基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 季 度 报表的 编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公 告 一次, 于截 止日 后的 45 日 内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前 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 内公 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 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 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以 约定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 5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15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 后 20 日 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反馈 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 复核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查 。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 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 年最 后 一 个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负责编 制和 保管 , 并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 确性负 责 。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 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 1 、 基金管 理人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及 《基 金合 同》 终止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托管人 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 基金管 理人 于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3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 除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如果 确因业 务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 期刻成光盘备份,保 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 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 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解 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并对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 1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 基 金托管 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 造成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 基 金管理 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 造成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4) 发生《 基金 法》 、 《销 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 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资料发 送 1 、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更 新客 户 资料 ( 含姓 名、 手机 号码 、 电子 邮箱 、 邮 寄地 址、 邮政编 码等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送 出 的 除外。 2 、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 二) 红利再 投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期分 配 所得基 金收 益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 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在指定 媒介 的公 告。 ( 四) 基金转 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理时 间详 见 基 金管 理人 发布在 指定 媒 介 的公 告。 ( 五) 呼叫中 心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 9 :00-11 :30 ;下午 13 :00-17: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服 热线 服务 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 项服务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 六) 电子邮 件服 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账 户时 如 预 留 电子 邮 件 地 址 并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客服 电话订 制电 子邮 件服 务, 可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相 关资 料 的 投资 者可 办理资 料变 更 后 获得此 项服 务。 ( 七) 短信服 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账 户时 如 预 留 手机 号 码 并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客 服 电话 订制短 信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 项 服务。 ( 八) 客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书 信、 电 子 邮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 资 者还可 以通 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 九) 如本招 募 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自 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 本基 金 的临时 公告 刊登 于《 中国 证券报 》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hongdefund.com 。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1 泓德泓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2015-12-21 2 泓德泓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增 聘基金 经理 公告 2015-12-21 3 泓德泓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 赎回 、转 换 及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16-12-22 4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申 万宏源 证券 为销 售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6-01-08 5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1-08 6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基金 最低 赎回 份额和 最低保 有份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6-01-29 7 泓德泓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 春节 假期 前暂 停大 额 申购 (含定 投及 转换 转入 )业 务的公 告 2016-02-01 8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杭 州数 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2-29 9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上 海凯 石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3-01 10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4-14 11 泓德泓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6-04-20 12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4-28 13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首 创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6-05-16 14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诺 亚正 行 (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有 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的公告 2016-05-16 15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销售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6-05-16 16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中 证金 牛 ( 北京 ) 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05-16 17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5-16 18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上 海陆 金所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6-06-12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一) 备查文 件目 录 1 、 中国证 监会 准予 泓德 泓 利 货币市 场 基 金募 集注册 的 文件。 2 、 《泓德 泓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 《泓德 泓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协 议》 。 4 、 法律意 见书 。 5 、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6 、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7 、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 二) 存放地 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 三) 查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六 年 七月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