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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鑫A(000118)

广发聚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间:二 〇 一 六 年 七 月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于2013 年3 月29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93 号文核 准。本基金合同于2013
年6月5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因 素 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充 分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品 特 性 , 并承 担 基 金 投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资 人 连 续 大量 赎 回 基 金产 生 的 流 动性 风 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 基 金 可 投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其 发 行 人 是非 上 市 中 小微 企 业 , 发行 方 式 为 面向 特 定
对 象 的 私 募发 行 。 当 基金 所 投 资 的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之 债务 人 出 现 违约 , 或 在 交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由 于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信 用 质量 降 低 导 致价 格 下 降 等, 可 能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较 传 统 企 业债 的 信 用 风险 及 流 动 性风 险 更 大 ,从 而 增 加 了本 基 金 整 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 ,其 长 期 平 均风 险 和 预 期收 益 率 低 于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本 基金 需 承 担 债券 市 场 的 系统 性 风 险 ,以 及 因 个 别债 券 违 约 所形 成 的 信 用
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C 类,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 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 6 月5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6 年3 月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1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8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59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 6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9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0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122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33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4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 2 号 第 二 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43 第 二 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 144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广发聚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指《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享 有 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 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3 17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登 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境 内 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 指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金 , 发 售 基金 份 额 ,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 销 售 机构 : 指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以 及符 合 《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 基金 销 售 服 务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构 :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为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或 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户 :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 理的 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易 账 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买卖 基 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4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 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件 要 求 将 基金 份 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 请 将 其 持有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之 间 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 基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成 扣 款 及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 申 购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数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5 49 、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 公 司 、 深 圳市 前 海 香 江金 融 控 股 集团 有 限 公 司、 康 美 药 业股 份 有 限 公司 和 广 州 科技 金 融 创 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的股权。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孙 树 明 : 董事 长 , 男 ,经 济 学 博 士, 高 级 经 济师 。 兼 任 广发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注 册 会计 师 协 会 道德 准 则 委 员会 委 员 , 中国 资 产 评 估协 会 常 务 理 事,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第三 届 理 事 会理 事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第 一 届 上 市咨 询 委 员 会委 员 , 广东 金 融 学 会 副会 长 , 广 东省 预 算 腐 败工 作 专 家 咨询 委 员 会 财政 金 融 运 行规 范 组 成 员 , 中证机构 间 报 价 系 统股 份 有 限 公司 副 董 事 长 。 曾 任 财 政部 条 法 司 副处 长 、 处 长, 中 国 经 济开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总 经理 办 公 室 主任 、 总 经 理助 理 , 中 共中 央 金 融 工作 委 员 会 监事 会 工 作 部副 部 长 ,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 传 辉 : 副董 事 长 , 男, 大 学 本 科学 历,现任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 兼任 广 发 国 际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 瑞元 资 本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中 国基 金 业 协 会创 新 与 战 略 发 展 专 业 委员 会 委 员 、资 产 管 理 业务 专 业 委 员会 委 员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第 三 届 上诉 复 核 委 员 会委员 。 曾任 广 发 证 券投 资 银 行 总部 北 京 业 务总 部 总 经 理、 投 资 银 行总 部 副 总 经理 兼 投 资 银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7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 : 董事 , 女 , 硕士 , 现 任 广发 证 券 副 总裁 、 财 务 总监 , 兼 任 广发 控 股 ( 香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证 通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监事 , 监 事 长 。曾任 广 东广 发 证 券 公司 投 资 银 行部 经 理 、 广 发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财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部 副 总经 理 、 投 资自 营 部 副 总经 理 、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戈 俊 : 董 事, 男 , 管 理学 硕 士 , 高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烽 火 通信 科 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裁 、 财 务 总 监 兼董 事 会 秘 书 , 兼 任 武 汉烽 火 国 际 技术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南 京烽 火 藤 仓 光通 信 有 限 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 苏 征 信 有限 公 司 、 西安 北 方 光 通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武 汉烽 火 普 天 信息 技 术 有 限公 司 、 武 汉 市 烽 视 威 科技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光 谷机 电 科 技 有限 公 司 、 成都 大 唐 线 缆有 限 公 司 、南京烽火星 空 通 信 发 展有 限 公 司 等公 司 董 事 ;兼 任 武 汉 烽火 网 络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武 汉 烽 火 信息 集 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藤 仓 烽 火 光电 材 料 科 技有 限 公 司 、大 唐 软 件 股份 有 限 公 司等 公 司 监 事 。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 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 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 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兼任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 茂 云 : 独立 董 事 , 男, 法 学 博 士,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现 任 复 旦 大学 教 授 , 兼任 宁波 大 学 特 聘 教授 , 上 海 四维 乐 马 律 师事 务 所 兼 职律 师 , 绍 兴银 行 独 立 董事 , 海 尔 施生 物 医 药 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 海 鑫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现 任 辽 宁大 学 新 华 国际 商 学 院教授, 兼任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 海 平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现 任 中华 联 合 财 产保 险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 事长 、 总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8 裁 , 兼 任 中华 联 合 保 险控 股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常 务副 总 裁 。 曾任 中 国 人 民保 险 公 司 荆州 市 分 公 司 经 理 、 中 国人 民 保 险 公司 湖 北 省 分公 司 业 务 处长 、 中 国 人民 保 险 公 司湖 北 省 国 际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人 民 保险 公 司 汉 口分 公 司 总 经理 , 太 平 保险 湖 北 分 公司 总 经 理 ,太 平 保 险 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太 平 保险 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兼 纪 委书 记 , 民 安保 险 ( 中 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阳光 财 产 保 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监事会成员 符 兵 : 监 事会 主 席 , 男, 西 方 经 济学 硕 士 , 经济 师 。 曾 任 广 东 物 资 集团 公 司 计 划处 副 科 长 , 广 东 发展 银 行 广 州分 行 支 行 长 、 总 行 资 金部 处 长 ,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广州 分 公 司 总 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 营销总监、 市场总监 。 匡 丽 军 : 监事 , 女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高 级 涉 外秘 书 , 现 任广 州 科 技 金融 创 新 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司 工 会主 席 、 副 总经 理 。 曾 任广 州 科 技 房地 产 开 发 公司 办 公 室 主任 , 广 州 屈臣 氏 公 司 行 政主管 , 广州 市 科 达 实业 发 展 公 司办 公 室 主 任、 总 经 理 , 广 州 科 技 风险 投 资 有 限公 司 办 公 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 吴 晓 辉 : 监事 , 男 , 工学 硕 士 , 现任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信 息 技 术部 总 经 理 ,兼 任 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 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 传 辉 : 总经 理 , 男 ,大 学 本 科 学历 , 兼 任 广发 国 际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瑞 元 资 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中 国 基 金业 协 会 创 新与 战 略 发 展专 业 委 员 会委 员 , 资 产管 理 业 务 专 业委员会委员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第三 届 上 诉 复核 委 员 会 委员 。 曾 任 广发 证 券 投 资银 行 总 部 北 京 业 务 总 部总 经 理 、 投资 银 行 总 部副 总 经 理 兼投 资 银 行 上海 业 务 总 部副 总 经 理 、投 资 银 行 部 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 平 : 副 总经 理 , 男 ,硕 士, 经 济师 。 曾 任 上海 荣 臣 集 团市 场 部 经 理、 广 发 证 券投 资 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助 理, 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第 六 届创 业 板 发 行审 核 委 员 会 兼职委员。 易 阳 方 : 副总 经 理 , 男, 经 济 学 硕士 ,经济师 。兼任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 资总 监 , 广发聚丰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广 发聚 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 广 发 国 际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瑞 元 资 本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曾 任广 发 证 券 投资 自 营 部 副 经理,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发行 审 核 委 员会 发 行 审 核委 员 ,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 资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9 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 段西军 : 督察 长 , 男 ,博士。曾 在广 东 省 佛 山市 财 贸 学 校 、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 邱 春 杨 : 副总 经 理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瑞 元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原 南 方证 券 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 恒 江 : 副总 经 理 , 男, 工 学 硕 士, 高 级 工 程师 。 曾 在 水利 部 、 广 发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张 芊 , 女 ,中 国 籍 , 金融 学 硕 士 、MBA ,15 年证 券 和 基 金从 业 经 历 ,持 有 中 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业从业证书,2001 年 6 月至 2012 年 2 月曾在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类投研工作, 2012 年2 月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2012 年12 月14 日起任广发纯债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 12 日起 任广发聚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23 日起任广发聚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12 月25 日起任广发集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29 日任广发安富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12 月30 日任广发安宏 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1 日起任广发广发鑫裕混合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 年 5 月 11 日起任广发集裕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30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历任基金经理:代宇,任职时间为 2013 年6 月 5 日至2015 年7 月23 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 席 : 公 司总 经 理 林 传辉 ; 成 员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朱 平 , 公司 副 总 经 理易 阳 方 , 权益 投 资 总 监 刘 晓 龙, 权 益 投 资 一 部 总 经 理李 巍 , 研 究发 展 部 总 经理 孙 迪 , 固定 收 益 投 资总 监 张 芊 。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0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1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内 部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包括 内 部 控 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 。 内 部 控 制 大纲 是 对 公 司章 程 规 定 的内 控 原 则 的细 化 和 展 开, 对 各 项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制 大 纲 明 确了 内 部 控 制目 标 和 原 则、 内 部 控 制组 织 体 系 、内 部 控 制 制度 体 系 、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等 。 基本 管 理 制 度包 括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管 理制 度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考核 制 度 、 集中 交 易 制 度、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信 息 系 统 管理 制 度 、 员 工 保 密 制 度、 危 机 处 理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部 门 业 务规 章 是 在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基 础 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 务 均 制定 详 尽 的 操作 流 程 , 各岗 位 人 员 上岗 前 必 须 声明 已 知 悉 并承 诺 遵 守 ,在 授 权 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 之 间 建 立重 要 业 务 处理 凭 据 传 递和 信 息 沟 通制 度 , 后 续部 门 及 岗 位对 前 一 部 门及 岗 位 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 基 金托 管 部 门 及主 要 人 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 券 、 基 金、 信 托 从 业经 验 , 且 具有 海 外 工 作、 学 习 或 培训 经 历 ,60% 以 上 的 员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高 级 职 称 。为 给 客 户 提供 专 业 化 的托 管 服 务 ,中 国 银 行 已在 境 内 、 外分 行 开 展 托 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保 险 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信 托 计 划、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 金 、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 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 的托管 业务体系。在 国 内 , 中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情 况 截至2016 年03 月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44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416 只, QDII 基金 3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 管业 务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管 业 务 部 风险 管 理 与 控制 工 作 是 中国 银 行 全 面风 险 控 制 工作 的 组 成 部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风 险 控 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 运 作 、稳 健 经 营 ”的 原 则 。 中国 银 行 托 管业 务 部 风 险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3 控 制 工 作 贯穿 业 务 各 环节 , 通 过 风险 识 别 与 评估 、 风 险 控制 措 施 设 定及 制 度 建 设、 内 外 部 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5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 准 则 的 内 部控 制 审 计 报告 。 中 国 银行 托 管 业 务内 控 制 度 完善 , 内 控 措施 严 密 , 能够 有 效 保 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 管人 对 管 理 人运 作 基 金 进行 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投 资 指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并 及 时向 国 务 院 证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如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 公 司 通 过在 广 州 、 北京 、 上 海 设立 的 分 公 司 , 及 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 系统 为 投 资 者办 理 本 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2)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5)名称: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6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7)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8)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7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9)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0)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1)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2)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8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3)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 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14)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9 网址:www.hzbank.com.cn (15)公司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16)公司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17)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18)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20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19)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20)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21)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21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22)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3)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24)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22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6)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7)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8)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2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9)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0)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24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32)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3)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34)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25 (35)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6)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7)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8)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26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39)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0)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41)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27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42)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3)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4)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5)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28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 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6)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47)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48)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29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9)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50)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1)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30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52)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53)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4)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5)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31 法定代 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56)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57)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8)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32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59)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0)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 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61)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62)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33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63)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64)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65)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34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66)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7)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8)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35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69)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70)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71)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72)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36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73)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74)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75)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37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76)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7)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 座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78)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38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79)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80)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81)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82)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39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83)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84)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85)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40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86)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87)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8)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41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9)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90)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91)公司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42 (92)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9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9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95)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43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6)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97)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8)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44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99)公司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100 )公司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01 )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95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45 客服热线:4008507771 公司网址:https://t.jrj.com (102 )公司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03 )公司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04 )公司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46 (105 )公司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06 )公司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07 )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08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47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09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10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11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48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12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13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8-B4,9-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114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49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5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 15B5(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116 )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17 )公司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8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50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 :www.hsqh.net (119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天 河 北 路 大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20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21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22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23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24)名称: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 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25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26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 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27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28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53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29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30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31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54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32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133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34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35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55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36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37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 ://bank.pingan.com (138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56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39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40 )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 号院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141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42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57 注册地址: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43 )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44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要 求 的 机 构代 理 销 售 本基 金 ,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58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B 座18 楼 法人代表: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刘智 联系人:陈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管理 人 依 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 【2013】293 号文核 准募集。 募集期为2013年5月6日到2013年5月31日。 经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2,708,497,991.22 份基金份 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0,279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59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 生 效 的 时间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6 月5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6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申 购 与赎 回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放 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间 为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 或 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开 始 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的 日 期 和 时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申 请 且 登记 机 构 确 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61 三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额 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 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 额 及 投 资 金额 级 差 详 见各 销 售 机 构网 点 公 告 。各 基 金 代 理销 售 机 构 有不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者 在 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份, 投资 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 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 注册登记机构 有 权 将 全 部剩 余 份 额 自动 赎 回 。 各基 金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有 不同 规 定 的 ,投 资 者 在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 在调 整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 上 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四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根 据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62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理 有效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 若申 购 不 成 功, 则 申 购 款项 退 还 给 投资 人 。 投 资者 应 及 时 向销 售 机 构 或 以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 其 他方 式 查 询 申购 与 赎 回 的成 交 情 况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表 该 申 请 一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 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 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500 万 0.20% 500 万≤M<1000 万 0.12% 1000 万≤M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500 万 0.50%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63 500 万≤M<1000 万 0.30% 1000 万≤M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2) 本基金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用,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 回费用。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Y年( 1 年=365 天)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Y<30 天 0.75% 1 年≤Y<2 年 0.05% Y≥30 天 0% 2 年≤Y 0% 注:一年为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 费 总 额的 25% 计 入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 分 用于 支 付 市 场推 广 、 注 册登 记 费 和 其他 手 续 费 等 。 对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特 定地 域 范 围 、特 定 行 业 、特 定 职 业 的投 资 者 以 及以 特 定 交 易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交 易 的 投 资者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 活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 相 关监 管 部 门 要求 履 行 相 关手 续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 购 费 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64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32%)=49,840.5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840.51=159.49 元 申购份额=49,840.51/1.050=47,467.1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32%, 假设申 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47,467.15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 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9,448.22 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 元,则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65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0.1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0.00×0.1%=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10.00=109,89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890.0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0.75%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0.00×0.75%=82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825.00=109,17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175.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份 额 为 净 申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位 为 份 , 上述 计 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66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按 实 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份 额 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 给投 资 人 。 在暂 停 申 购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67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 申请 量 占 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延 期 支 付 ,并 以 后 续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依 据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若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形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相 关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 在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 日 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 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 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68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延 期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一、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 媒 体 连 续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 并 在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日 公告 最 近 一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以 及 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决 定 开 办 本基 金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 定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 产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 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69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金 会 或 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 金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 金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 金的 冻 结 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 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风 险 和 保 持资 产 流 动 性的 基 础 上 ,通 过 积 极 主动 的 投 资 管理 , 追 求 较高 的 当 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 理念 本 基 金 秉 持以 基 本 面 分析 为 基 础 的价 值 投 资 理念 , 以 深 入的 宏 观 经 济研 究 、 利 率研 究 和 信 用 研 究 为基 础 , 投 资各 类 债 券 资产 , 并 适 度参 与 一 级 市场 和 二 级 市场 股 票 投 资, 实 现 基 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 、 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须 符 合 中 国证 监 会 的 相 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 固 定 收 益类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府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短 期 融 资券 、 超 级 短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券 、 可 转 债及 分 离 交 易可 转 债 、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 ( 包 括 协 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固 定 收益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于 集合 债 券 、 定向 债 务 融 资工 具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可 以将 其 纳 入 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可 投资 于 一 级 市场 新 股 申 购、 持 有 可 转债 转 股 所 得的 股 票 、 因所 持 股 票 所派 发 的 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71 四 、 投 资 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将 密切 关 注 股 票、 债 券 市 场的 运 行 状 况与 风 险 收 益特 征 , 通 过自 上 而 下 的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析 , 综 合 分析 宏 观 经 济形 势 、 国 家政 策 、 市 场流 动 性 和 估值 水 平 等 因素 , 判 断 金 融 市 场 运 行趋 势 和 不 同资 产 类 别 在经 济 周 期 的不 同 阶 段 的相 对 投 资 价值 , 对 各 大类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进 行 评 估 ,从 而 确 定 固定 收 益 类 资产 和 权 益 类资 产 的 配 置比 例 , 并 依据 各 因 素 的 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综 合 分 析 国内 外 宏 观 经济 态 势 、 利率 走 势 、 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 趋 势 和 信用 风 险 变 化 等 因 素, 并 结 合 各种 固 定 收 益类 资 产 在 特定 经 济 形 势下 的 估 值 水平 、 预 期 收益 和 预 期 风 险 特 征 , 在符 合 本 基 金相 关 投 资 比例 规 定 的 前提 下 , 决 定组 合 的 久 期水 平 、 期 限结 构 和 类 属 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 基 金通 过对 GDP 、CPI 、 国 际收 支 等国 民经 济 运行 指标 进 行深 入的 研 究, 分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可能 情 景 , 并在 此 基 础 上判 断 包 括 财政 政 策 、 货币 政 策 在 内的 宏 观 经 济政 策 取 向 , 对 市 场 利 率水 平 和 收 益率 曲 线 未 来的 变 化 趋 势做 出 预 测 和判 断 , 结 合债 券 市 场 资金 供 求 结构 及变化趋势, 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1) 利率预期策略 债 券 积 极 投资 策 略 的 关键 是 对 未 来利 率 走 向 的预 测 。 通 过对 利 率 的 科学 预 测 和 对债 券 投 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久 期 越 长 ,利 率 变 动 所引 起 价 格 变化 越 大 , 久期 越 短 , 利率 变 动 所 引起 价 格 变 化越 小 。 如 果 预 计 利率 会 下 跌 ,债 券 价 格 会上 涨 , 则 应该 加 大 长 久 期 债 券 的 比例 , 以 实 现收 益 的 最 大 化。相反,如果预计利率会上涨,债券价格会下跌,则应该增加组合中久期较短债券的比 例,以尽可能减少利率上涨带来的损失。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配 置 策 略 是根 据 对 收 益率 曲 线 形 状变 动 的 预 期建 立 或 改 变组 合 期 限 结构 。 要 运 用 收 益 率曲 线 配 置 策略 , 必 须 先预 测 收 益 率曲 线 变 动 的方 向 , 然 后根 据 收 益 率曲 线 形 状 变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72 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3) 骑乘策略 骑 乘 策 略 是一 种 基 于 收益 率 曲 线 分析 对 债 券 组合 进 行 适 时调 整 的 债 券投 资 管 理 策略 。 该 策 略 是 指 当收 益 率 曲 线比 较 陡 峭 时, 即 相 邻 期限 利 差 较 大时 , 可 以 买入 期 限 位 于收 益 率 曲 线 陡 峭 处 的 债券 , 也 即 收益 率 水 平 相对 较 高 的 债券 , 随 着 持有 期 限 的 延长 , 债 券 的剩 余 期 限 将 会 缩 短 , 此时 债 券 的 收益 率 水 平 将会 较 投 资 期初 有 所 下 降, 通 过 债 券收 益 率 的 下滑 来 获 得 资 本利得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 属 配 置 主要 包 括 资 产类 别 选 择 、各 类 资 产 的适 当 组 合 以及 对 资 产 组合 的 管 理 。本 基 金 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 法 , “ 自 上而 下 ” 在 债券 一 级 市 场和 二 级 市 场, 银 行 间 市场 和 交 易 所市 场 , 银 行存 款 、 信 用 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 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 用 债 市 场整 体 的 信 用利 差 水 平 和信 用 债 发 行主 体 自 身 信用 状 况 的 变化 都 会 对 信用 债 个 券 的 利 差 水平 产 生 重 要影 响 , 因 此, 一 方 面 ,本 基 金 将 从经 济 周 期 、国 家 政 策 、行 业 景 气 度 和 债 券 市 场的 供 求 状 况等 多 个 方 面考 量 信 用 利差 的 整 体 变化 趋 势 ; 另一 方 面 , 本基 金 还 将 以 内 部 信 用 评级 为 主 、 外部 信 用 评 级为 辅 , 即 采用 内 外 结 合的 信 用 研 究和 评 级 制 度, 研 究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企业 的 基 本 面, 以 确 定 企业 主 体 债 的实 际 信 用 状况 。 具 体 而言 , 本 基 金的 信 用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信用 债 券 趋 势判 断 、 信 用利 差 分 析 、持 有 期 收 益情 景 模 拟 和信 用 债 券 精选 策 略 四 个 方面。本基金信用债券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 信用债券趋势判断 本 基 金 将 通过 着 眼 于 经济 走 势 、 资金 利 率 、 信用 债 供 求 等影 响 信 用 债市 场 趋 势 的因 素 来 分 析 未 来 一段 时 间 内 信用 债 市 场 中不 同 品 种 、不 同 信 用 等级 债 券 的 收益 率 变 化 情况 , 判 断 信 用债走势。 (2) 信用利差分析 在 信 用 债 券趋 势 判 断 的基 础 上 , 本基 金 将 进 一步 分 析 和 判断 信 用 利 差未 来 可 能 发生 的 变 化 。 其 基 本理 念 是 , 在历 史 利 差 经验 数 据 的 基础 上 , 从 上述 影 响 因 素入 手 , 对 比当 前 状 况 与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73 历 史 情 况 ,判 断 信 用 利差 所 处 的 位置 以 及 合 理位 置 , 若 最终 分 析 结 果认 为 利 差 将变 动 , 则 积 极主动进行 资产调整组合,把握投资机会或规避损失。 (3) 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 持 有 期 收 益情 景 模 拟 是根 据 信 用 利差 和 基 准 利率 的 分 析 ,假 设 数 种 可能 发 生 的 情景 并 赋 予 各 个 情 景不 同 的 收 益率 曲 线 形 态和 收 益 率 变化 , 得 出 在不 同 情 景 下各 类 信 用 债的 持 有 期 收 益,根据该模拟结果挑选较优的组合配置方案,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4) 信用债精选策略


本 基 金 将 借助 公 司 内 部的 行 业 研 究员 的 专 业 研究 能 力 , 并综 合 参 考 外部 权 威 、 专业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成 果 , 采 用定 量 分 析 与定 性 分 析 相结 合 的 分 析方 法 对 发 债主 体 企 业 进行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并 结 合 债 券的 发 行 条 款, 确 定 信 用债 的 实 际 信用 风 险 状 况及 其 信 用 利差 水 平 , 挖 掘 并 投 资 于信 用 风 险 相对 较 低 、 信用 利 差 收 益相 对 较 大 的优 质 品 种 。定 量 分 析 主要 用 于 分 析 财务状况、产 销 数 据 、融 资 能力等方 面 ; 定 性分 析 主 要 用于 分 析 行 业前 景 、 竞 争地 位 、 股 东 背景、管理能力、偿债支持等。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的 投 资 综合 考 虑 安 全性 、 收 益 性和 流 动 性 等方 面 特 征 进行 全 方 位 的 研 究 和比 较 , 对 个券 发 行 主 体的 性 质 、 行业 、 经 营 情况 、 以 及 债券 的 增 信 措施 等 进 行 全 面分析 , 选择 具 有 优 势的 品 种 进 行投 资 , 并 通过 久 期 控 制和 调 整 、 适度 分 散 投 资来 管 理 组 合 的风险。 5、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 等 证 券 品 种。 本 基 金 将重 点 对 市 场利 率 、 发 行条 款 、 支 持资 产 的 构 成及 质 量 、 提前 偿 还 率 、 风 险 补 偿 收益 和 市 场 流动 性 等 影 响资 产 支 持 证券 价 值 的 因素 进 行 分 析, 并 辅 助 采用 蒙 特 卡 洛 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 严 格 控 制风 险 、 保 持资 产 流 动 性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将 适度 参 与 股 票、 权 证 等 权益 类 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1、新股申购策略 本 产 品 主 要从 上 市 公 司基 本 面 、 估值 水 平 、 市场 环 境 三 方面 确 定 参 与标 的 、 参 与规 模 和 退出时机, 并综合考虑新股中签率、 股价估值水平等因素, 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获取较高的申购收益。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74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GARP 投资法选择基本面良好、 流动性高、 风险低、 具有中长期上涨潜力的 股 票 进 行 分散 化 组 合 投资 , 控 制 流动 性 风 险 和非 系 统 性 风险 , 追 求 股票 投 资 组 合的 长 期 稳 定 增值。 GARP 投 资法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 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 避 免 市 场 波动 时 的 风 险和 股 票 价 格高 企 的 风 险; 另 一 方 面, 利 用 成 长性 投 资 可 分享 高 成 长 收 益的机会。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金 辅 助 性 投资 工 具 , 本基 金 可 以 主动 投 资 于 权证 , 其 投 资原 则 为 有 利于 加 强 基 金 风 险 控制 , 有 利 于基 金 资 产 增值 。 本 基 金将 利 用 权 证达 到 控 制 下跌 风 险 、 增加 收 益 的 目 的 ; 同 时 ,充 分 发 掘 权证 与 标 的 证券 之 间 可 能的 套 利 机 会, 实 现 基 金资 产 的 增 值。 在 权 证 投 资中,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 系、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五 、 投 资 决策 依 据 和 投资 程 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 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 固 定 收 益 部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形 成 利 率 走 势 预 测 、 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战 略 , 结 合 研 究 员 的 研 究 报 告 , 拟 订 所 辖 基金 的 具 体 投资 计 划 , 包括 : 资 产 配置 、 目 标 久期 、 期 限 结构 、 个 券 选择 等 投 资 方 案。 4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提 交 的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 并 形 成 决 策 纪 要。 5 、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构 造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及 操 作 方 案 , 交 由 中 央 交易部执行。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75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与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重 点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 投 资 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止 性 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76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 债 总 全 价指 数 是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公 司 编 制的 综 合 反 映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 上 海证 券 交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77 易 所 债 券 市场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债券 市 场 和 柜台 债 券 市 场的 跨 市 场 债券 指 数 。 该指 数 样 本 券 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 中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并 公 开 发 布 , 具 有 较 强 的 权 威 性 和 市 场影响力; 2 、在中债 指 数 体 系 中 , 中 债 总 全 价 指数 所 代 表 的 债 券 市 场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与 本 基 金 较 为贴近。因此,中债总全价指数 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 果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公 司 停 止 计算 编 制 该 指数 或 更 改 指数 名 称 , 经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 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 ,其 长 期 平 均风 险 和 预 期收 益 率 低 于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金 ,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 基 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经 理 的 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78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 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 计划等信息;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 一 、 投 资组 合 报 告 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及 董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 资 料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7 月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79 标 、 净 值 表现 和 投 资 组合 报 告 等 内容 , 保 证 复核 内 容 不 存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3 月31 日。 1、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89,370,701.39 14.63 其中:股票 289,370,701.39 14.63 2 固定收益投资 1,481,308,678.90 74.90 其中:债券 1,481,308,678.90 74.9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9,995,544.99 7.58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728,090.56 1.35 7 其他各项资产 30,432,790.46 1.54 8 合计 1,977,835,806.30 100.00 2、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8,904,000.00 0.6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5,706,675.05 10.9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80 G 交通运输、仓储 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5,345,445.34 8.10 J 金融业 9,414,581.00 0.6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9,370,701.39 20.31 3、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600406 国电南瑞 3,635,017 52,344,244.80 3.67 2 600893 中航动力 945,315 37,330,489.35 2.62 3 600312 平高电气 2,159,910 33,672,996.90 2.36 4 002030 达安基因 1,057,040 31,298,954.40 2.20 5 300203 聚光科技 1,099,913 28,817,720.60 2.02 6 300059 东方财富 603,100 26,717,330.00 1.88 7 002268 卫 士 通 531,521 20,431,667.24 1.43 8 600271 航天信息 186,209 10,837,363.80 0.76 9 601788 光大证券 492,910 9,414,581.00 0.66 10 600598 北大荒 800,000 8,904,000.00 0.62 4、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22,709,000.00 8.61 2 央行票据 - -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81 3 金融债券 225,376,000.00 15.8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25,376,000.00 15.82 4 企业债券 982,836,891.30 68.9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12,455,000.00 7.8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7,931,787.60 2.6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81,308,678.90 103.98 5、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2266 13 中信 03 844,950 85,373,748.00 5.99 2 101456077 14 德泰 MTN001 600,000 64,776,000.00 4.55 3 127278 15 津地铁 600,000 61,776,000.00 4.34 4 150420 15 农发 20 600,000 61,548,000.00 4.32 5 124805 14 穗铁 02 500,000 55,495,000.00 3.90 6、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 金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权 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82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 北大荒 (股票代码 600598)于2015年6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 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涉嫌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本 基 金 公 司投 资 该 公 司的 原 因 : (1) 证 监 会 的处 罚 主 要 是对 上 一 任 管理 层 虚 增 利润 的 责 任 追 究, 随着新一任管理层在 12 年年底改选, 公司在亏损业务剥离、 管理规划化方面做了很多改 进措施; (2) 公司的核心价值还是在于1158 万亩耕地的使用权以及未来可能受益于农垦改革 的 推 进 。 仅考 虑 公 司 的水 田 价 格 恢复 至 市 场 价格 ( 因 为 公司 需 要 承 担社 会 职 能 ,所 以 部 分 租 金用于社会建设了, 市场预计摆脱社会职能是农垦改革的一个方向) , 则公司的地租价格有望 回升在292 元/亩,对应的租金收入30.5 亿元,对应的利润空间约 20 亿元;此前,省政府、 农 垦 集 团 、公 司 管 理 层各 有 诉 求 ,改 革 有 动 力。 省 政 府 希望 通 过 农 垦改 革 , 寻 找经 济 亮 点 ; 农 垦 集 团 希望 引 进 外 部投 资 者 、 转让 股 权 来 减缓 偿 债 压 力, 公 司 管 理层 则 想 作 为, 预 计 引 进 外部投资者合作经营可能是重要的突破方向。 除上述证券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339,015.6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071,400.71 5 应收申购款 1,022,374.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432,790.4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83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08 电气转债 10,342,092.80 0.73 2 110031 航信转债 1,402,272.00 0.1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0271 航天信息 10,837,363.80 0.76 重大事项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2015 年12月31日。 1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增长 率 及 其 与 同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的 比 较 广发聚鑫债券 A :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6.5-2013.12.31 -4.80% 0.32% -6.34% 0.13% 1.54% 0.19% 2014.1.1-2014.12.31 39.18% 0.60% 7.48% 0.15% 31.70% 0.45% 2015.1.1-2015.12.31 30.77% 1.04% 4.51% 0.12% 26.26% 0.9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73.27% 0.76% 5.20% 0.14% 68.07% 0.62% 广发聚鑫债券 C :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6.5-2013.12.31 -5.10% 0.32% -6.34% 0.13% 1.24% 0.19% 2014.1.1-2014.12.31 38.88% 0.60% 7.48% 0.15% 31.40% 0.45% 2015.1.1-2015.12.31 31.13% 1.04% 4.51% 0.12% 26.62% 0.9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72.83% 0.76% 5.20% 0.14% 67.63% 0.62%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84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 动的比较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广发聚 鑫债券 A 类 (2 )广发聚 鑫债券 C 类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范 性 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资 金 账户、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户。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 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 以 其 自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上 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 的固 定 收 益 品种 (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87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 能 充 分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 就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 保 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88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 偿 金 额 的范 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 得 利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89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90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 基 金 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基金合 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1 元( 含),则 基金应于该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6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认 的 收 益 分配 方 式 是 现 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 金 份 额 类别 对 应 的 可分 配 收 益 将有 所 不 同 。本 基 金 同 一类 别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享有 同 等 分 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92 五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时 , 基 金 登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95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 售 服 务 费主 要 用 于 支付 销 售 机 构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 理 人的 基 金 行 销广 告 费 、 促销 活 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 ,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费 用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 基 金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96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理 费 率 、 基金 托 管 费 率或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率 等费 率 , 须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调 低 基 金 管理 费 率 、 基金 托 管 费 率或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率 等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 基 金 的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应 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 证 基 金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式 查 阅 或 者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 不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两 种 文 本 的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99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服 务 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报 送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00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 能够 在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 点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 中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01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 百分 之 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同 》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在 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 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构 核 准 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02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 向基 金 管 理 人出 具 书 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 露信 息 , 并 且在 不 同 媒 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03 第 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的 主要 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受 到 经 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 着 债 券 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 影 响 着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 , 其收 益 水 平 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 的盈 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 或者 能 够 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 收 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 这 与 利率 上 升 所 带来 的 价 格 风险 ( 即 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 下降 时 , 基 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由 于 基金 投 资 策 略、 人 为 因 素、 管 理 系 统设 置 不 当 造成 操 作 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04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金 交 易 过 程中 , 可 能 会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巨 额 赎 回 可能 会 产 生 基金 仓 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 混 合 型 基金 和 股 票 型基 金 , 为 证券 投 资 基 金中 的 低 风 险品 种;( 2 )选 券 方 法 、选 券 模型风 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需承担债 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的 发 行主 体 一 般 是信 用 资 质 相对 较 差 的 中小 企 业 , 其经 营 状 况 稳定 性 较 低 、 外 部 融资 的 可 得 性较 差 , 信 用风 险 高 于 大中 型 企 业 ;同 时 由 于 其财 务 数 据 相对 不 透 明 , 提 高 了 及 时跟 踪 并 识 别所 蕴 含 的 潜在 风 险 的 难度 。 其 违 约风 险 高 于 现有 的 其 他 信用 品 种 ,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 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05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 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基金 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 终止 与 清 算 一 、 基 金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 基 金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07 三 、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 视 为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 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 至 其 不 再持 有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不 以 在 《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不 同 ,基 金 收 益 分配 的 金 额 以及 参 与 清 算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分 配的 数 量 将 可 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09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前 提 下 , 决定 和 调 整 除调 高 管 理 费率 、 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法 律 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10 (16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商 或 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17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 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等法 律 文 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 金 投 资 计划 、 投 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11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 与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第 三 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 事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12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 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金 之 间 在 账户 设 置 、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13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 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14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 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15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配 合 , 不得 阻 碍 、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 机关 及 其 联 系方 式 和 联 系人 、 书 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或 法 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 关允 许 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16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 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或 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符 合 以 下 条件 时 , 可 以进 行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会 议 召集 人 在 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金 合 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17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规 定 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出 席 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应 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式 、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或者 基 金 托 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1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进 行 重 新 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重新 清 点 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表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19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 证 书 全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三、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生 效 后方 可 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职 责终 止 , 在6个 月 内 没 有新 基 金 管 理人 、 新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20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 争 议 的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21 五、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销售 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第 二 十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从事 同 业 拆 借;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保 ;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 代理 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险箱 服 务 ; 外汇 存 款 ; 外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汇 兑 换 ; 国际 结 算 ; 同业 外 汇 拆 借; 外 汇 票 据的 承 兑 和 贴现 ; 外 汇 借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售 汇 ; 发 行和 代 理 发 行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 ; 买 卖 和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23 币 有 价 证 券; 自 营 外 汇买 卖 ; 代 客外 汇 买 卖 ;外 汇 信 用 卡的 发 行 和 代理 国 外 信 用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组 织 或 参加 银 团 贷 款; 国 际 贵 金属 买 卖 ; 海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法 律 许 可 的一 切 银 行 业务 ; 在 港 澳地 区 的 分 行依 据 当 地 法令 可 发 行 或参 与 代 理 发 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与 基 金管 理 人 之 间的 业 务 监 督与 核 查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建 立 相 关 的技 术 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须 符 合 中 国证 监 会 的 相 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 固 定 收 益类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府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短 期 融 资券 、 超 级 短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券 、 可 转 债及 分 离 交 易可 转 债 、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 ( 包 括 协 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固 定 收益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于 集合 债 券 、 定向 债 务 融 资工 具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可 以将 其 纳 入 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可 投资 于 一 级 市场 新 股 申 购、 持 有 可 转债 转 股 所 得的 股 票 、 因所 持 股 票 所派 发 的 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将 拟 投 资的 股 票 库 、债 券 库 等 各投 资 品 种 的具 体 范 围 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实际 情 况 的 变化 , 对 各 投资 品 种 的 具体 范 围 予 以更 新 和 调 整, 并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24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 金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 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4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25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 间 交 易 会员 中 财 务 状况 较 好 、 实力 雄 厚 、 信用 等 级 高 的交 易 对 手 组成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的 变 化 , 及时 对 交 易 对手 库 予 以 更新 和 调 整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的 交 易 对 手应 符 合 交 易对 手 库 的 范围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参 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 审 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 易 对手 的 资 信 状况 进 行 评 估,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风 险 ,确 定 与 各 类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 易结 算 方 式 ,在 具 体 的 交易 中 , 应 尽 力 争 取 对 基金 有 利 的 交易 方 式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起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赔 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 定 符 合 条 件的 所 有 存 款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据 以对 基 金 投 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上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的监 督 和 核 查中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违 反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确 认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并 改 正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 定 ,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即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并依 照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时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26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 托 管 人并 改 正 , 就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 规要求需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 送 基 金 监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 规 及 其 行业 监 管 要 求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对 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本 协 议 的 情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查 事 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 及 本协 议 有 关 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 基 金 财产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 人 的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27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 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的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从 事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对 基 金 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 、支 付 赎 回 金额 、 支 付 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其 他 任 何 银行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本基 金 的 银 行账 户 进 行 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 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以 基 金 名 义在 基 金 托 管人 认 可 的 存款 银 行 的 指定 营 业 网 点开 立 存 款 账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该 账 户 银行 预 留 印 鉴的 保 管 和 使用 。 在 上 述账 户 开 立 和账 户 相 关 信息 变 更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转 让本 基 金 的 证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本基 金 的 证 券账 户 进 行 本基 金 业 务 以 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 办 理 基金 托 管 人 所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在 证 券 交 易所 进 行 证 券投 资 所 涉 及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28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比 照 并 遵 守上 述 关 于 账户 开 设 、 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以 基 金 的 名义 申 请 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以基 金 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债 券 和 资 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实 物 证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存 单等 有 价 凭 证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妥 善保 管 。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保 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 件 提 交 给基 金 托 管 人。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 会 计 核 算业 务 指 引 》及 其 他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 结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并 在 盖章 后 以 双 方约 定 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进 行 复核 , 并 以 双方 约 定 的 方式 将 复 核 结果 传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29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 值 错 误 。当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正 , 并 采 取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 误达 到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实 际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对 此承 担 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人 计 算 的 净值 数 据 正 确,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失 不 承 担 责任 ; 若 基 金托 管 人 计 算的 净 值 数 据也 不 正 确 ,则 基 金 托 管人 也 应 承 担 未 正 确 履 行复 核 义 务 的部 分 责 任 。如 果 上 述 错误 造 成 了 基金 财 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基金 托 管 人 已各 自 承 担 了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负 责 向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还 不 当 得 利。 如 果 返 还金 额 不 足 以弥 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已 承担 的 赔 偿 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 证券 交 易 所 及其 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不 可 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 以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按 照 其 对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基 金托 管 人 可 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应 按 照双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 登记 和 保 管 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对 双 方各 自 的 账 册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 计 处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基 金 管 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30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定 期 就会 计 数 据 和财 务 指 标 进行 核 对 。 如发 现 存 在 不符 ,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表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制 。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将 报 表 盖 章后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 复 核 , 并 将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年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 核 过 程中 , 发 现 双方 的 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方 认 可 的 账务 处 理 方 式为 准 ; 若 双方 无 法 达 成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务 处 理 为 准。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门 公 章 的 复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不 能 于应 当 发 布 公告 之 日 之 前就 相 关 报 表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按 照 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 下几类: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31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 于 每 半 年度 最 后 一 个交 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每 半 年 度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内 定 期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 对 于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时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登 记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如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法 妥 善保 存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并 代 为履 行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 职责 。 基 金 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之间 因 本 协 议产 生 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的 争 议 可 通过 友 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位 于 北 京的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并 按 其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当 事 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以 对 协 议 进行 变 更 。 变更 后 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32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本 基 金 的财 产 进 行清算。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第二十一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持 有 人注 册 登 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注册 登记服务, 配备安全 、 完 善 的 电 脑系 统 及 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 地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办 理 基金 账 户 业 务、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 持 有 人交 易 记 录 查询 及 邮 寄 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 册 登 记 机构 保 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上 列 明的 所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基 金 投 资记 录 。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 务 中心 查 询 基 金交 易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直 销 机 构 网点 应 根 据 在直 销 机 构 网点 进 行 交 易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要求 打 印 成 交确 认 单 。 基金 销 售 代 理人 应 根 据 在代 销 网 点 进行 交 易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 金 交 易 对账 单 分 为 季度 对 账 单 和年 度 对 账 单, 记 录 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最 近 一 季度 或 一 年 内 所 有 申购 、 赎 回 等交 易 发 生 的时 间 、 金 额、 数 量 、 价格 以 及 当 前账 户 的 余 额等 。 季 度 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20 个工 作 日 内 对所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以书 面 或 电 子邮 件 形 式 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 信 息 定制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如 预 留 电 子邮 件 地 址 ,可 订 制 电 子邮 件 服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34 务 , 内 容 包括 基 金 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及 相 关基 金 资 讯 信息 等 ; 如 预留 手 机 号 码, 可 订 制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内 容 包 括基 金 净 值 播报 、 交 易 确认 等 。 已 开立 本 公 司 基金 帐 户 但 未预 留 相 关 资 料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到 销 售 网 点或 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客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呼 叫 中 心 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 信 息 查询 基金管 理 人为 每 个 基 金账 户 提 供 一个 基 金 账 户查 询 密 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凭基 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 修 改 通 信地 址 、 电 话、 电 子 邮 件等 信 息 ; 另外 还 可 登 录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查 询基 金 申 购 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 投 诉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网站 在 线 客 服、 呼 叫 中 心人 工 座 席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等 渠 道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代 销 机构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 服 务 联系 方 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第二十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5 年12 月30 日起通过东海期货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鑫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集 利 一 年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广 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35 聚 财 信 用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双 债 添 利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和广 发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2、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1 月1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通过爱建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轮 动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鑫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集 鑫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天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发 主 题 领 先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竞 争 优 势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新 动 力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信 息 技 术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联接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于2016 年2 月18日 在 《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发 布 公告, 本公 司决定自2016年2月18日起通过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 发 轮 动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鑫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 优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趋 势 优 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集 利 一 年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 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 金 、 广 发 主题 领 先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竞争 优 势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动 力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聚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逆 向 策 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信 息 技 术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养 老 产 业指 数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对 冲 套 利 定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环 保 产 业 指数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纳斯 达 克 生 物 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医药 卫 生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主 要 消 费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原 材料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能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改 革 先 锋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金融 地 产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聚 富 开放 式 证 券 投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36 资 基 金 、 广发 稳 健 增 长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广发 聚 丰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策 略 优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大 盘 成 长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核 心 精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聚 瑞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内 需 增 长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全 球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人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行 业领 先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 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财信 用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消费 品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纳 斯 达 克100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额 ) 、 广 发双 债 添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纯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新经 济 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百 发 大 数 据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10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百发 大 数 据 策略 成 长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小盘 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 、 广 发 中 证500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联 接 基 金(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深证1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 源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于2016 年3 月30日 在 《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3月30日起通过鼎信汇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聚鑫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优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趋 势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集 利 一年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 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竞 争 优 势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逆 向策 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信 息 技术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养 老 产业 指 数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对 冲 套 利定 期 开 放 混合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证 环 保 产 业指 数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纳 斯 达 克 生物 科 技 指 数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医 药 卫 生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主 要 消费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原材 料 交 易 型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37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能 源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改 革 先 锋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聚 富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健 增 长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广 发 聚 丰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大 盘 成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核 心精 选 混 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 百 发 大 数据 策 略 精 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百 发 大 数据 策 略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多 策 略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新 兴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基 金 、 广发 稳 安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和广 发 稳 鑫 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于2016 年5 月13日 在 《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发 布 公告, 本 公司 决 定 自2016 年5 月13日 起 通 过 汇成 基 金 代 理销 售 以 下 基金 : 广 发 理财7 天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轮动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鑫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聚 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 长 优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趋势 优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集 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 天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广发 主 题 领 先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竞 争 优 势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新 动 力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 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逆向 策 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信 息技 术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养 老产 业 指 数 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混 合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证 环 保 产业 指 数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38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医 药 卫 生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主 要消 费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原 材 料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能 源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改 革 先锋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金 融 地 产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稳 安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鑫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新 兴 产 业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多 策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富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稳 健 增 长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广发 聚 丰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广发策 略 优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大 盘 成 长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核 心 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聚 瑞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内 需 增 长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全 球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人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行 业领 先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 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财信 用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消费 品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纳 斯 达 克100 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额 ) 、 广 发双 债 添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理 财30 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和 广 发新 经 济 混 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6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于2016 年5 月18日 在 《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5月18日起通过徽商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聚鑫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优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趋 势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集 利 一年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竞 争 优 势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逆 向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100 指 数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信 息 技 术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证 养 老 产 业指 数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对 冲 套 利 定期 开 放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环 保 产 业 指数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纳斯 达 克 生 物科 技 指 数 型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39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医药 卫 生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指 主 要 消 费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原 材 料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能源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改 革 先 锋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金 融 地 产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百 发 大数 据 策 略 成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百 发 大数 据 策 略 精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沪 港 深 新机 遇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新兴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稳 安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鑫 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制造 业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纳 斯 达 克100 指 数 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于2016 年5 月20日 在 《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发 布 公告, 本 公司 决 定 自2016 年5 月20日 起 通 过 大智 慧 财 富 代理 销 售 以 下基 金 : 广 发理 财7 天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轮 动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 鑫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聚 优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成 长优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集 利一 年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集 鑫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天 天 利货 币 市 场 基金 、 广 发 主题 领 先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竞争 优 势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新动 力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聚 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逆 向 策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信 息 技 术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养 老 产 业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对 冲 套 利 定期 开 放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环 保 产 业 指 数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可 选消 费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 医 药 卫 生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主 要 消费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原材 料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能 源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改 革 先 锋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稳 安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稳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40 鑫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新 兴 产 业 精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 富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健 增 长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广 发聚 丰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策略 优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大 盘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核 心 精 选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增 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300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联 接基 金 、 广 发制 造 业 精 选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财 信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消 费品 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双 债 添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理财30 天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新 经 济 混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安心 回 报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美 国 房 地 产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亚 太中 高 收 益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人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全 球医 疗 保 健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 ) 、 广 发全 球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人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标 普全 球 农 业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人民币份额)和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8、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布公 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6 月6 日起通过德州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鑫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聚优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 发 趋势 优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集利 一 年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 先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竞 争 优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祥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逆 向 策 略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养 老 产 业指 数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对 冲 套 利 定期 开 放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环 保 产 业 指数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中证 全 指 可 选 消费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医药 卫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主 要 消 费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41 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原 材料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能源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改 革 先 锋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金融 地 产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百 发 大数 据 策 略 成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百 发 大数 据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安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鑫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稳裕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新 兴 产 业 精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多 策 略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沪 港 深 新机 遇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广 发 聚 丰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策 略 优 选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大 盘 成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核 心精 选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增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沪 深 300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瑞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内 需 增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6月7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 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6月7日起通过苏宁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轮 动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鑫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优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 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趋 势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集 利 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 利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广 发主 题 领 先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竞 争 优 势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逆 向 策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信 息 技 术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养 老 产 业指 数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环 保 产 业 指数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纳 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42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医 药 卫 生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安 心 回报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主 要 消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原材 料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能 源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 发 改 革 先 锋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金 融 地 产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多 策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沪 港 深新 机 遇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广 发 新 兴 产业 精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稳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鑫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 富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稳 健 增 长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广 发聚 丰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大 盘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核 心 精 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内需 增 长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全球 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币 份 额 ) 、广 发 行 业 领先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小板300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财 信用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消 费品 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纳斯达克100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双债 添 利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理 财30 天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纯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和 广 发 新经 济 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43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更新 2016 年 2 号 144 第 二十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 一 )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广发聚鑫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募 集的 文 件 ( 二 ) 《 广发 聚鑫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三 )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开放 式 基 金 业务 规 则 》 ( 四 ) 《 广发 聚鑫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协议 》 ( 五 ) 法 律意 见 书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 七 ) 基 金托 管 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