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广发聚泰A(001355)

广发聚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聚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于2015年5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7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 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6 年6 月8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截 止 日 为2016 年3 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16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0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21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 2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 示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 87 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 108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 110 第 二 十 二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11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第 二 十 三 部分


备 查 文件 ................................................. 112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广发聚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广发聚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享 有 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 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登 记 并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3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境 内 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 指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金 , 发 售 基金 份 额 ,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构 : 指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以 及符 合 《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 金 销 售业 务 资 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 基金 销 售 服 务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构 :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为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或 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户 :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 理的 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易 账 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买卖 基 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4 3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 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件 要 求 将 基金 份 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换 :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按 照 本 基 金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有 效 公 告 规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 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之 间 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 基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成 扣 款 及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 申 购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5 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 购 基 金 份额 时 不 收 取认 购 、 申 购费 用 而 是 从本 类 别 基 金资 产 中 计 提销 售 服 务 费的 ,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51、指定 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2、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 公 司 、 深 圳市 前 海 香 江金 融 控 股 集团 有 限 公 司、 康 美 药 业股 份 有 限 公司 和 广 州 科技 金 融 创 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的股权。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孙 树 明 : 董事 长 , 男 ,经 济 学 博 士, 高 级 经 济师 。 兼 任 广发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注 册 会计 师 协 会 道德 准 则 委 员会 委 员 , 中国 资 产 评 估协 会 常 务 理 事,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第三 届 理 事 会理 事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第 一 届 上 市咨 询 委 员 会委 员 , 广东 金 融 学 会 副会 长 , 广 东省 预 算 腐 败工 作 专 家 咨询 委 员 会 财政 金 融 运 行规 范组成员 , 中证机构 间 报 价 系 统股 份 有 限 公司 副 董 事 长 。 曾 任 财 政部 条 法 司 副处 长 、 处 长, 中 国 经 济开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总 经理 办 公 室 主任 、 总 经 理助 理 , 中 共中 央 金 融 工作 委 员 会 监事 会 工 作 部副 部 长 ,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 传 辉 : 副董 事 长 , 男, 大 学 本 科学 历 , 现 任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 兼任 广 发 国 际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 瑞元 资 本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中 国基 金 业 协 会创 新 与 战 略 发 展 专 业 委员 会 委 员 、资 产 管 理 业务 专 业 委 员会 委 员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第 三 届 上诉 复 核 委 员 会委员 。 曾任 广 发 证 券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北 京 业 务总 部 总 经 理、 投 资 银 行总 部 副 总 经理 兼 投 资 银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7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 : 董事 , 女 , 硕士 , 现 任 广发 证 券 副 总裁 、 财 务 总监 , 兼 任 广发 控 股 ( 香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证 通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监事 , 监 事 长 。曾任 广 东广 发 证 券 公司 投 资 银 行部 经 理 、 广 发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财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部 副 总经 理 、 投 资自 营 部 副 总经 理 、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戈 俊 : 董 事, 男 , 管 理学 硕 士 , 高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烽 火 通信 科 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裁 、 财 务 总 监 兼董 事 会 秘 书 , 兼 任 武 汉烽 火 国 际 技术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南 京烽 火 藤 仓 光通 信 有 限 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 苏 征 信 有限 公 司 、 西安 北 方 光 通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武 汉烽 火 普 天 信息 技 术 有 限公 司 、 武 汉 市 烽 视 威 科技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光 谷机 电 科 技 有限 公 司 、 成都 大 唐 线 缆有 限 公 司 、南京烽火星 空 通 信 发 展有 限 公 司 等公 司 董 事 ;兼 任 武 汉 烽火 网 络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武 汉 烽 火 信息 集 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藤 仓 烽 火 光电 材 料 科 技有 限 公 司 、大 唐 软 件 股份 有 限 公 司等 公 司 监 事 。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 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 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兼任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 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 茂 云 : 独立 董 事 , 男, 法 学 博 士,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现 任 复 旦 大学 教 授 , 兼任 宁波 大 学 特 聘 教授 , 上 海 四维 乐 马 律 师事 务 所 兼 职律 师 , 绍 兴银 行 独 立 董事 , 海 尔 施生 物 医 药 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 海 鑫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现 任 辽 宁大 学 新 华 国际 商 学 院教授, 兼任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 海 平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现 任 中华 联 合 财 产保 险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 事长 、 总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8 裁 , 兼 任 中华 联 合 保 险控 股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常 务副 总 裁 。 曾任 中 国 人 民保 险 公 司 荆州 市 分 公 司 经 理 、 中 国人 民 保 险 公司 湖 北 省 分公 司 业 务 处长 、 中 国 人民 保 险 公 司湖 北 省 国 际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人 民 保险 公 司 汉 口分 公 司 总 经理 , 太 平 保险 湖 北 分 公司 总 经 理 ,太 平 保 险 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太 平 保险 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兼 纪 委书 记 , 民 安保 险 ( 中 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阳光 财 产 保 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 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监事会成员 符 兵 : 监 事会 主 席 , 男, 西 方 经 济学 硕 士 , 经济 师 。 曾 任 广 东 物 资 集团 公 司 计 划处 副 科 长 , 广 东 发展 银 行 广 州分 行 支 行 长 、 总 行 资 金部 处 长 ,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广州 分 公 司 总 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 营销总监、 市场总监 。 匡 丽 军 : 监事 , 女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高 级 涉 外秘 书 , 现 任广 州 科 技 金融 创 新 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司 工 会主 席 、 副 总经 理 。 曾 任广 州 科 技 房地 产 开 发 公司 办 公 室 主任 , 广 州 屈臣 氏 公 司 行 政主管 , 广州 市 科 达 实业 发 展 公 司办 公 室 主 任、 总 经 理 , 广 州 科 技 风险 投 资 有 限公 司 办 公 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 吴 晓 辉 : 监事 , 男 , 工学 硕 士 , 现任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信 息 技 术部 总 经 理 ,兼 任 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 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 传 辉 : 总经 理 , 男 ,大 学 本 科 学历 , 兼 任 广发 国 际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瑞 元 资 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中 国 基 金业 协 会 创 新与 战 略 发 展专 业 委 员 会委 员 , 资 产管 理 业 务 专 业委员会委员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第三 届 上 诉 复核 委 员 会 委员 。 曾 任 广发 证 券 投 资银 行 总 部 北 京 业 务 总 部总 经 理 、 投资 银 行 总 部副 总 经 理 兼投 资 银 行 上海 业 务 总 部副 总 经 理 、投 资 银 行 部 常务副总经 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 平 : 副 总经 理 , 男 ,硕 士, 经 济师 。 曾 任 上海 荣 臣 集 团市 场 部 经 理、 广 发 证 券投 资 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助 理, 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第 六 届创 业 板 发 行审 核 委 员 会 兼职委员。 易 阳 方 : 副总 经 理 , 男, 经 济 学 硕士 ,经济师 。兼任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 资总 监 , 广发聚丰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广 发聚 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 广 发 国 际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瑞 元 资 本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曾 任广 发 证 券 投 资自营部副 经理,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发行 审 核 委 员会 发 行 审 核委 员 ,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 资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9 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 段西军 : 督察 长 , 男 ,博士。曾 在广 东 省 佛 山市 财 贸 学 校 、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 邱 春 杨 : 副总 经 理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瑞 元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原 南 方证 券 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 恒 江 : 副总 经 理 , 男, 工 学 硕 士, 高 级 工 程师 。 曾 在 水利 部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任 爽 , 女 ,中 国 籍 , 经济 学 硕 士 ,8 年 基 金 从业 经 历 , 持有 中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业从 业 证 书,2008 年 7 月至 今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兼任交易员和研究员,2012 年 12 月12 日起任广发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20 日起任广发理财7 天债券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3 年10 月22 日起任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1 月 27 日起任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 30 日起任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8 日起任广发聚泰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3 月21 日起任广发稳鑫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 席 : 公 司总 经 理 林 传辉 ; 成 员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朱 平 , 公司 副 总 经 理易 阳 方 , 权益 投 资 总监刘晓龙,权益投资 一部总经理李巍,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0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内 部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包括 内 部 控 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1 内 部 控 制 大纲 是 对 公 司章 程 规 定 的内 控 原 则 的细 化 和 展 开, 对 各 项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制 大 纲 明 确了 内 部 控 制目 标 和 原 则、 内 部 控 制组 织 体 系 、内 部 控 制 制度 体 系 、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等 。 基本 管 理 制 度包 括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管 理制 度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考核 制 度 、 集中 交 易 制 度、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信 息 系 统 管理 制 度 、 员 工 保 密 制 度、 危 机 处 理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部 门 业 务规 章 是 在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基 础 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 务 均 制定 详 尽 的 操作 流 程 , 各岗 位 人 员 上岗 前 必 须 声明 已 知 悉 并承 诺 遵 守 ,在 授 权 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 之 间 建 立重 要 业 务 处理 凭 据 传 递和 信 息 沟 通制 度 , 后 续部 门 及 岗 位对 前 一 部 门及 岗 位 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 托管 人 基 本 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联系人: 林成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012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 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 总行 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601166 )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兴 业 银 行 主要 经 营 范 围包 括 : 吸 收公 众 存 款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票 据 承 兑 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代理 发 行 股 票以 外 的 有 价证 券 ; 买 卖、 代 理 买 卖股 票 以 外 的有 价 证 券 ; 资 产 托 管 业务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卖 外 汇 ; 结汇 、 售 汇 业务 ; 从 事 银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及 代 理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管 箱服 务 ; 财 务顾 问 、 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开 业 二 十 多年 来 , 兴 业银 行 始 终 坚持 “ 真 诚 服务 , 相 伴 成长 ” 的 经 营理 念 , 致 力于 为 客 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 效的金融服务, 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经营实力不断增强。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5.3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43.48 亿元,全年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07 亿元。. 在 2015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3 36 位;在 2015 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兴 业银行位居第 73 位;在 2015 年 《财富》 世界 500 强中, 兴业银行排名第 271 位, 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 全球上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同时,在国内外各种权威机构组织的评比中,先后荣获“最佳中资银 行” 、 “最佳战略创新银行” 、 “最 佳绿色银行” 、 “亚洲可持续银行奖冠军” 、 “年度金控集团” 、 “最佳普惠金融银行” 、 “中国上市公司卓越董事会 (主板) ” 、 “亚洲最佳股东回报银行” 、 “最 具社会责任上市公司 ” 、 “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单位)奖” 、 “中国最佳雇主”等多项大奖 。 二 、 基 金 托管 部 门 及 主要 人 员 情 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 技 支 持 处、 稽 核 监 察处 、 运 营 管理 处 、 期 货业 务 管 理 处、 期 货 存 管结 算 处 和 养老 金 管 理 中 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 、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经 营情 况 2005 年 4 月 26 日,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兴业银行获得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 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82 只, 托管基金财产规 模 2824.63 亿元。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家 有 关 托 管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规章 、 行 政 性规 定 、 行 业准 则 和 行 内有 关 管 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 业 银 行 基金 托 管 业 务内 部 风 险 控制 组 织 结 构由 兴 业 银 行审 计 部 、 资产 托 管 部 内设 稽 核 监 察 处 及 资产 托 管 部 各业 务 处 室 共同 组 成 。 总行 审 计 部 对托 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资 产托 管 部 内 设独 立 、 专 职的 稽 核 监 察处 ,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 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作 , 具 有 独立 行 使 监 督稽 核 工 作 职权 和 能 力 。各 业 务 处 室在 各 自 职 责范 围 内 实 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 业 务 环 节; 风 险 控 制责 任 应 落 实到 每 一 业 务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 工 对 自 己岗 位 职 责 范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4 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 部 制 度 的 制订 应 当 具 有前 瞻 性 , 并应 当 根 据 国家 政 策 、 法律 及 经 营 管理 的 需 要 ,适 时 进 行 相 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 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 慎经营,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 整 为 出 发 点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必 须 按 照 “ 内控优先 ” 的 原 则 , 在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时 ,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 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 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 签订承诺书。


(6 ) 应 急预 案 : 制 定完 备 的 《 应急 预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定 期 演 练 ;建 立 异 地 灾备 中 心 , 保证业务不中断。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5 五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 金 资 产 的投 资 组 合 比例 、 基 金 投资 禁 止 行 为、 基 金 参 与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的 信 用风 险 控 制 、 基 金 投 资 银行 存 款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符 合 有 关 规定 、 基 金 资产 的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报 酬 的 计 提和 支 付 、 基金 托 管 人 报酬 的 计 提 和支 付 、 基 金费 用 的 支 付、 基 金 的 申 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在 日 常 为 基金 投 资 运 作所 提 供 的 基金 清 算 和 核算 服 务 环 节中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如 发 现 接 近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控 制 比例 情 况 , 严密 监 视 , 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 发 现 违 规 行 为, 与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情况 核 实 , 并向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书 面通 知 , 督 促其 纠 正 , 同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指 令 违 反 法律 法 规 ,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指 令 违 反 法律 法 规 , 或者 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6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 公 司 通 过在 广 州 、 北京 、 上 海 设立 的 分 公 司及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为 投 资 者 办理 本 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7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42、43 和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4)名称: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8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6)名称: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sec.com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要 求 , 选择 符 合 要 求的 机 构 代 理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 、 注 册 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9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B 座18 楼 法人代表: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刘智 联系人:陈琛 四 、 审 计 基金 资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管理 人 依 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 【2015】870 号文核 准募集。 募集期为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6月3日。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415,930,472.91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13,999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 合同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6 月8 日正式生效。 二 、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申 购 与赎 回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购 与 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 具体 的 销 售 网点 将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招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情 况 变 更 或增 减 销 售 机构 , 并 予 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放 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间 为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 或 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22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开 始 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或 者 赎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的 日 期 和 时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申 请 且 登记 机 构 确 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计 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基 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 差详见各销售 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 中心有认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23 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根 据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交 付 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 付 申购款项 , 申 购 成立 ; 本 基金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递 交 赎回 申 请 , 赎回 成 立 ; 本基 金 登 记 机构 确 认 赎 回时 , 赎 回 生效 。 投 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理 有效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 确 认 情 况。 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 受理 并 不 代 表申 请 一 定 生效 ,而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确 实 接 收 到申 请 。 申 购、 赎 回 的 确认 以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资 者 应 及 时查 询 。 因 投资 者 怠 于 履行 该 项 查 询等 各 项 义 务, 致 使 其 相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 机 构不 承 担 由 此造 成 的 损 失或 不 利 后 果 。 若申购不 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2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费 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担 ,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 义务。 2、赎回费率 赎 回 费 用 由赎 回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赎 回 费计 入 基 金 财产 的 比 例 见下 表 , 未 计入 基 金 财 产的 部 分 用 于支 付 登 记 费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1 天≤N<7 天


1.5%


100%


7 天≤N<30 天


0.75%


100%


30 天≤N<90 天


0.5%


75%


90 天≤N<180 天


0.5%


50%


180 天≤N<365 天


0.1%


25%


365 天≤N<730 天


0.05%


25%


N≥730 天


0%


-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1 天≤N<30 天


0.5%


100%


30 天≤N<365 天


0.1%


100% 365 天≤N<730 天


0.05%


100% N≥730 天


0%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 整 收 费 方式 , 基 金 管理 人 依 照 有关 规 定 于 新的 费 率 或 收费 方 式 实 施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对 特 定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 易等 ) , 在 不违 背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情况 下 , 基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25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基 金投 资 者 定 期和 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 金 促销 活 动 。 在基 金 促 销 活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按 中 国 证监 会 要 求 履行 必 要 手 续后 , 对 基 金投 资 者 适 当调 低 基 金 申购 费 率 、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48,629.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48,629.05 份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26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0.5%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 =110,000.00×0.50%=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份 额 为 净 申购 金 额 除 以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位 为 份 , 上述 计 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按 实 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份 额 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27 八、申 购 与赎 回 的 注 册登 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 申 购 申 请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 还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28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 申请 量 占 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延 期 支 付 ,并 以 后 续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依 据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若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形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相 关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 在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赎 回 业 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 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 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 赎 回 申请 延 期 办 理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29 对 于 当 日 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 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 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延 期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发 生暂 停 的 时 间为1 日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重 新 开 放日 ,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基 金 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 媒 介 连 续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 并 在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日 公告 最 近 一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以 及 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决 定 开 办 本基 金 与 基 金管 理 人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30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 定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 互转换。 十四、 基 金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且 条 件具 备 的 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受 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 。 基 金 管理 人 拟 受 理基 金 份 额 转让 业 务 的 ,将 提 前 公 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应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 产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 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金 会 或 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 金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31 十 八 、 基 金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与 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允 许 基金 管 理 人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质 押 业 务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管 理 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 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风 险 和 保 持资 产 流 动 性的 基 础 上 ,通 过 对 不 同资 产 类 别 的优 化 配 置 ,充 分 挖 掘和利用市场的潜在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 二 、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 定 收 益 类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 上 市的 国 债 、 央行 票 据 、 地方 政 府 债 、 金 融 债 、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次 级 债、 可 转 换 债券 、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可 交 换 债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期 票 据 、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债券 回 购 、 银行 存 款 、 现 金 等 ) 、 国债 期 货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 合 中 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 占基 金 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 30%,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其中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 现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或 对 投资 比 例 要 求有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 投 资 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在 研究 宏 观 经 济基 本 面 、 政策 面 和 资 金面 等 多 种 因素 的 基 础 上, 判 断 宏 观经 济 运 行 所 处 的 经济 周 期 及 趋势 , 分 析 不同 政 策 对 各类 资 产 的 市场 影 响 , 评估 股 票 、 债券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大类 资 产 的 估值 水 平 和 投资 价 值 , 根据 大 类 资 产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进 行 灵活 配 置 , 确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33 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测及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 GDP、CPI、 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的研究, 分析宏观经济 运 行 的 可 能情 景 , 并 在此 基 础 上 判断 包 括 财 政政 策 、 货 币政 策 在 内 的宏 观 经 济 政策 取 向 , 对 市 场 利 率 水平 和 收 益 率曲 线 未 来 的变 化 趋 势 做出 预 测 和 判断 , 结 合 债券 市 场 资 金供 求 结 构 及 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1)久期配置策略 债 券 积 极 投资 策 略 的 关键 是 对 未 来利 率 走 向 的预 测 。 通 过对 利 率 的 科学 预 测 和 对债 券 投 资组合久期的 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本 基 金 将 根据 对 未 来 市场 利 率 走 向的 预 测 , 动态 调 整 组 合的 目 标 久 期。 在 预 期 利率 处 于 上升通道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在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配 置 策 略 是根 据 对 收 益率 曲 线 形 状变 动 的 预 期, 建 立 或 改变 组 合 期 限结 构 。 要 运 用 收 益率 曲 线 配 置策 略 , 必 须先 预 测 收 益率 曲 线 变 动的 方 向 , 然后 在 确 定 本基 金 债 券 组 合目标久期的基础上, 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 选择合适的策略 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并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骑 乘 策 略 是一 种 基 于 收益 率 曲 线 分析 对 债 券 组合 进 行 适 时调 整 的 债 券投 资 管 理 策略 。 该 策 略 是 指 当收 益 率 曲 线比 较 陡 峭 时, 即 相 邻 期限 利 差 较 大时 , 可 以 买入 期 限 位 于收 益 率 曲 线 陡 峭 处 的 债券 , 也 即 收益 率 水 平 相对 较 高 的 债券 , 随 着 持有 期 限 的 延长 , 债 券 的剩 余 期 限 将 会 缩 短 , 此时 债 券 的 收益 率 水 平 将会 较 投 资 期初 有 所 下 降, 通 过 债 券收 益 率 的 下滑 来 获 得 资 本利得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 属 配 置 主要 包 括 资 产类 别 选 择 、各 类 资 产 的适 当 组 合 以及 对 资 产 组合 的 管 理 。本 基 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 自上而下”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市 场 和 交 易 所市 场 , 银 行存 款 、 信 用债 、 政 府 债券 等 资 产 类别 之 间 进 行类 属 配 置 ,进 而 确 定 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34 本 基 金 将 在信 用 利 差 水平 较 高 时 较多 的 配 置 信用 债 券 , 在信 用 利 差 水平 较 低 时 较多 的 配 置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债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 用 债 市 场整 体 的 信 用利 差 水 平 和信 用 债 发 行主 体 自 身 信用 状 况 的 变化 都 会 对 信用 债 个 券 的 利 差 水平 产 生 重 要影 响 , 因 此, 一 方 面 ,本 基 金 将 从经 济 周 期 、国 家 政 策 、行 业 景 气 度 和 债 券 市 场的 供 求 状 况等 多 个 方 面考 量 信 用 利差 的 整 体 变化 趋 势 ; 另一 方 面 , 本基 金还将以 内 部 信 用 评级 为 主 、 外部 信 用 评 级为 辅 , 即 采用 内 外 结 合的 信 用 研 究和 评 级 制 度, 研 究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企业 的 基 本 面, 以 确 定 企业 主 体 债 的信 用 状 况 。本 基 金 的 信用 债 投 资 策略 主 要 包 括 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经 济 周 期 的变 化 对 信 用利 差 曲 线 的变 化 影 响 很大 , 在 经 济上 行 阶 段 ,企 业 盈 利 状况 持 续 向 好 , 经 营现 金 流 改 善, 则 信 用 利差 可 能 收 窄, 而 当 经 济步 入 下 行 阶段 时 , 企 业的 盈 利 状 况 减 弱 , 信 用利 差 可 能 会随 之 扩 大 。国 家 政 策 也会 对 信 用 利差 造 成 很 大的 影 响 , 例如 政 策 放 宽 企 业 发 行 信用 债 的 审 核条 件 , 则 将扩 大 发 行 主体 的 规 模 ,进 而 扩 大 市场 的 供 给 ,信 用 利 差 有 可 能 扩 大 。行 业 景 气 度的 好 转 往 往会 推 动 行 业内 发 债 企 业的 经 营 状 况改 善 , 盈 利能 力 增 强 , 从 而 可 能 使得 信 用 利 差相 应 收 窄 ,而 行 业 景 气度 的 下 行 可能 会 使 得 信用 利 差 相 应扩 大 。 债 券 市 场 供 求 、信 用 债 券 市场 结 构 和 信用 债 券 品 种的 流 动 性 等因 素 的 变 化趋 势 也 会 在较 大 程 度 上 影 响 信 用 利差 曲 线 的 走势 , 比 如 ,信 用 债 发 行利 率 提 高 ,相 对 于 贷 款的 成 本 优 势减 弱 , 则 信 用 债 券 的 发行 可 能 会 减少 , 这 会 影响 到 信 用 债市 场 的 供 求关 系 , 进 而对 信 用 利 差曲 线 的 变 化 趋势产生影响。 信 用 利 差 曲线 的 走 势 能够 直 接 影 响相 应 债 券 品种 的 信 用 利差 。 因 此 ,我 们 将 基 于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变化 进 行 相 应的 信 用 债 券配 置 操 作 。首 先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内部 的 信 用 债券 研 究 员 将 研 究 和 分 析经 济 周 期 、国 家 政 策 、行 业 景 气 度、 信 用 债 券市 场 供 求 、信 用 债 券 市场 结 构 、 信 用 债 券 品 种的 流 动 性 以及 相 关 市 场等 因 素 变 化对 信 用 利 差曲 线 的 影 响; 然 后 , 本基 金 将 综 合 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 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最后,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券精选 本 基 金 将 借助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内 部 的行 业 及 公 司研 究 员 的 专业 研 究 能 力, 并 综 合 参考 外 部 权 威 、 专 业研 究 机 构 的研 究 成 果 ,对 发 债 主 体企 业 进 行 深入 的 基 本 面分 析 , 并 结合 债 券 的 发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35 行 条 款 , 以确 定 信 用 债券 的 实 际 信用 风 险 状 况及 其 信 用 利差 水 平 , 挖掘 并 投 资 于信 用 风 险 相 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发 债 主 体 的信 用 基 本 面分 析 是 信 用债 投 资 的 基础 性 工 作 。具 体 的 分 析内 容 及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国 民经 济 运 行 的周 期 阶 段 、债 券 发 行 人所 处 行 业 发展 前 景 、 发行 人 业 务 发展 状 况 、 企 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 内 部 信 用评 级 结 果 的基 础 上 , 综合 分 析 个 券的 到 期 收 益率 、 交 易 量、 票 息 率 、信 用 等 级 、 信 用 利差 水 平 、 税赋 特 点 等 因素 , 对 个 券进 行 内 在 价值 的 评 估 ,精 选 估 值 合理 或 者 相 对 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 转 债 兼 具权 益 类 证 券与 固 定 收 益类 证 券 的 特性 , 本 基 金一 方 面 将 对发 债 主 体 的信 用 基 本 面 进 行 深入 挖 掘 以 明确 该 可 转 债的 债 底 保 护, 防 范 信 用风 险 , 另 一方 面 , 还 会进 一 步 分 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从 行 业 基 本面 、 公 司 的行 业 地 位 、竞 争 优 势 、财 务 稳 健 性、 盈 利 能 力、 治 理 结 构等 方 面 进 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的 投 资 综合 考 虑 安 全性 、 收 益 性和 流 动 性 等方 面 特 征 进行 全 方 位 的 研 究 和比 较 , 对 个券 发 行 主 体的 性 质 、 行业 、 经 营 情况 、 以 及 债券 的 增 信 措施 等 进 行 全 面 分 析 , 选择 具 有 优 势的 品 种 进 行投 资 , 并 通过 久 期 控 制和 调 整 、 适度 分 散 投 资来 管 理 组 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 证 券 品 种 。本 基 金 将 重点 对 市 场 利率 、 发 行 条款 、 支 持 资产 的 构 成 及质 量 、 提 前偿 还 率 、 风 险 补 偿 收 益和 市 场 流 动性 等 影 响 资产 支 持 证 券价 值 的 因 素进 行 分 析 ,并 辅 助 采 用蒙 特 卡 洛 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 严 格 控 制风 险 、 保 持资 产 流 动 性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将 适度 参 与 股 票、 权 证 等 权益 类 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 基 金 将 主要 采 用 “ 自下 而 上 ” 的个 股 选 择 方法 , 在 拟 配置 的 行 业 内部 通 过 定 量与 定 性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36 (1) 首先, 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 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初步筛选出 具备优势的股票备选库。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①盈利能力 本 基 金 通 过盈 利 能 力 分析 评 估 上 市公 司 创 造 利润 的 能 力 ,主 要 参 考 的指 标 包 括 净资 产 收 益率(ROE ) ,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 ②成长能力 投 资 方 法 上重 视 投 资 价值 与 成 长 潜力 的 平 衡 ,一 方 面 利 用价 值 投 资 标准 筛 选 低 价股 票 , 避 免 市 场 波动 时 的 风 险和 股 票 价 格高 企 的 风 险; 另 一 方 面, 利 用 成 长性 投 资 可 分享 高 成 长 收 益 的 机 会 。本 基 金 通 过成 长 能 力 分析 评 估 上 市公 司 未 来 的盈 利 增 长 速度 , 主 要 参考 的 指 标 包 括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③估值水平 本 基 金 通 过 估 值 水 平 分 析 评 估 当 前 市 场 估 值 的 合 理 性 , 主 要 参 考 的 指 标 包 括 市 盈 率 (P/E ) 、 市净 率 (P/B ) 、 市 盈 增 长比 率(PEG ) 、 自 由 现 金流 贴 现 (FCFF ,FCFE )和 企 业 价 值 /EBITDA 等。 (2) 其次, 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 从持续成长性、 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 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①持续成长性的分析。 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 技术、 市场、 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究, 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② 在市场前景方面, 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 深度、 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 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③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 创新能力、 盈利能力乃至估值 水平都有至关重 要 的 影 响 。本 基 金 将 从上 市 公 司 的管 理 层 评 价、 战 略 定 位和 管 理 制 度体 系 等 方 面对 公 司 治 理 结构进行评价。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 将根 据 风 险 管理 的 原 则 ,以 套 期 保 值为 目 的 , 选择 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合 约 , 并 根据 对 证 券 市场 和 期 货 市场 运 行 趋 势的 研 判 , 以及 对 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 估 值 定 价 , 与股 票 现 货 资产 进 行 匹 配, 实 现 多 头或 空 头 的 套期 保 值 操 作, 由 此 获 得股 票 组 合 产 生 的 超 额 收益 。 本 基 金在 运 用 股 指期 货 时 , 将充 分 考 虑 股指 期 货 的 流动 性 及 风 险收 益 特 征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37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金 辅 助 性 投资 工 具 , 投资 原 则 为 有利 于 加 强 基金 风 险 控 制, 有 利 于 基金 资 产 增 值 。 在 进行 权 证 投 资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通 过对 权 证 标 的证 券 基 本 面的 研 究 , 并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其 合 理 估 值水 平 , 根 据权 证 的 高 杠杆 性 、 有 限损 失 性 、 灵活 性 等 特 性, 通 过 限 量 投 资 、 趋 势投 资 、 优 化组 合 、 获 利等 投 资 策 略进 行 权 证 投资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充 分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流 动 性 及风 险 性 特 征, 通 过 资 产配 置 、 品 种与 类 属 选 择, 谨 慎 进 行投 资 , 追 求 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 债 期 货 作为 利 率 衍 生 品 的 一 种 ,有 助 于 管 理债 券 组 合 的久 期 、 流 动性 和 风 险 水平 。 管 理 人 将 按 照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结 合 对 宏 观经 济 形 势 和政 策 趋 势 的判 断 、 对 债券 市 场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分 析 。 构 建量 化 分 析 体系 , 对 国 债期 货 和 现 货基 差 、 国 债期 货 的 流 动性 、 波 动 水 平 、 套 期 保值 的 有 效 性等 指 标 进 行跟 踪 监 控 ,在 最 大 限 度保 证 基 金 资产 安 全 的 基础 上 , 力 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 、 投 资 决策 依 据 和 投资 程 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 证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 研 究 发 展 部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构 建 股 票 备 选 库 , 对 拟 投 资 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战 略 , 根 据 投 研 联 席 会 议 的 决 议 , 结 合 对 证 券 市 场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时 机 的分 析 , 拟 订所 辖 基 金 的具 体 投 资 计划 , 包 括 :资 产 配 置 、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构 造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及 操 作 方 案 , 交 由 中 央 交 易 部 执 行。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38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绩 效 评 估 与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重 点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上 述 三 年 期银 行 定 期 存款 利 率 是 指中 国 人 民 银行 公 布 并 执行 的 三 年 期金 融 机 构 人民 币 存 款基准利率。 本 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为 在严 格 控 制 风险 和 保 持 资产 流 动 性 的基 础 上 , 本基 金 通 过 灵活 的 资 产 配 置 , 在股 票 、 固 定收 益 证 券 和现 金 等 大 类资 产 中 充 分挖 掘 和 利 用潜 在 的 投 资机 会 , 力 求 实 现 基 金 资产 的 持 续 稳定 增 值 。 上述 业 绩 比 较基 准 能 够 较好 的 反 映 本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 符 合 本基金的产品定位,易于广泛地被投资人理解,因而较为适当。 如 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于 本 基 金 的业 绩 基 准 的指 数 时 , 本基 金 可 以 在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是 混合 型 基 金 ,其 预 期 收 益及 风 险 水 平高 于 货 币 市场 基 金 和 债券 型 基 金 ,低 于 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39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 基 金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 金融 资 产 ( 不含 质 押 式 回购 ) 等 ; 在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持 有 的 股 票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内 交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指 期 货 合 约的 成 交 金 额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和 买 入 、 卖出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合计 ( 轧 差 计算 ) 应 当 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股 票 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卖 出 国债 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持 有的 债 券 总 市值 的 30% ;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债 券 (不 含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市 值 和 买入 、 卖 出 国债 期 货 合 约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40 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关于 债 券 投 资比 例 的 有 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对 本 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 更或 取 消 限 制的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投 资 目 标 、不 改 变 基 金风 险 收 益 特征 的 条 件 下, 本 基 金 可根 据 法 律 法规 规 定 作 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 、 禁 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运 用 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 销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符 合 本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 部审 批 机 制 和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 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交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 对 关联 交 易 事 项 进行审查。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41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止 性 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九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经 理 的 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 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 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42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 二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及 董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 资 料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复核了本报 告 中 的 财 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 投 资组 合 报 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 容 不存 在 虚 假 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8,980,011.69 2.06 其中:股票 28,980,011.69 2.06 2 固定收益投资 1,359,919,967.99 96.63 其中:债券 1,359,919,967.99 96.6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43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48,874.72 0.15 7 其他各项资产 16,404,975.58 1.17 8 合计 1,407,353,829.98 100.00 2 、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362,167.71 1.8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526,234.48 0.1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2,983,688.00 0.2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07,921.50 0.17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4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980,011.69 2.36 3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4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 1 000768 中航飞机 256,900 4,971,015.00 0.40 2 601333 广深铁路 745,922 2,983,688.00 0.24 3 600559 老白干酒 42,901 2,215,836.65 0.18 4 000333 美的集团 70,989 2,190,010.65 0.18 5 601633 长城汽车 240,000 2,188,800.00 0.18 6 600887 伊利股份 147,000 2,141,790.00 0.17 7 002672 东江环保 126,450 2,107,921.50 0.17 8 002151 北斗星通 50,000 2,062,000.00 0.17 9 600066 宇通客车 102,400 1,984,512.00 0.16 10 600085 同仁堂 64,000 1,930,880.00 0.16 5 、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45 3 金融债券 110,072,000.00 8.9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0,072,000.00 8.96 4 企业债券 937,800,061.09 76.3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01,986,000.00 24.5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061,906.90 0.8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59,919,967.99 110.72 6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280232 12穗经开债 800,000 79,728,000.00 6.49 2 101662012 16经纬纺织 MTN001 700,000 70,224,000.00 5.72 3 101660019 16内蒙电投 MTN001 700,000 70,210,000.00 5.72 4 150215 15国开15 600,000 60,030,000.00 4.89 5 1480324 14茂名交投债 500,000 55,550,000.00 4.52 7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 金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权 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46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 12.3 其 他各项 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832,94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072,035.5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404,975.58 12.4 报 告期末 持 有 的 处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 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 报 告期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 情 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15年12 月31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 广 发 聚泰 混 合 A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6.8-20 15.12.31 17.10% 1.36% 2.32% 0.00% 14.78% 1.36% 2 、 广 发 聚泰 混 合 C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6.8-20 15.12.31 0.20% 0.11% 2.32% 0.00% -2.12% 0.11%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 对比图 (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广发聚泰混合 A :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48 2.广发聚泰混合 C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5 年 6 月 8 日,至披露时点本基金成立未满一年。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4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范 性 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资 金 账户、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户。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 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 以 其 自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5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 债券 、 衍 生 工具 和 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应收 款 项 、 其它 投 资 等 资产 及 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上 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 的固 定 收 益 品种 (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51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52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 保 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 值 错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 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53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54 八 、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5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 基 金 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收 益 分配 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收 益 分 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每 份 基金 份 额 该 次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认 的 收 益 分配 方 式 是 现 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 金 份 额 类别 对 应 的 可分 配 收 益 将有 所 不 同 。本 基 金 同 一类 别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享有 同 等 分 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56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时 , 基 金 登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57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58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 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 售 服 务 费主 要 用 于 支付 销 售 机 构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 理 人的 基 金 行 销广 告 费 、 促销 活 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费用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 基 金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59 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


调 低 基 金 管理 费 率 、 基金 托 管 费 率 和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率 等费 率 , 无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60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 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 基 金 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61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 对 信 息披 露 的 方 式、 登 载 媒 介、 报 备 方 式等 规 定 发 生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新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应 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 证 基 金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式 查 阅 或 者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 不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两 种 文 本 的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披 露 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数 字 ; 除 特别 说 明 外 ,货 币 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6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 申 购 和 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服 务 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报 送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63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 能够 在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 点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64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 百分 之 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 取消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同 》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 媒介中出 现 的 或 者在 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 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65 (九)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构 备 案 , 并予 以 公 告。 (十)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基 金投 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后 两 个 交 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 监 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 年度 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 和 招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年报 及 半 年 报中 披 露 其 持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中 披露 其 持 有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总 额 、 资产 支 持 证 券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的 比 例 和 报告 期 末 按 市值 占 基 金 净资 产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 10 名 资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 招 募说 明 书 ( 更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 包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等 , 并 充 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 招 募说 明 书 ( 更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 包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等 , 并 充 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66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 向基 金 管 理 人出 具 书 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介上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介 披 露信 息 , 并 且在 不 同 媒 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 暂 停 或延 迟 披 露 基金 信 息 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67 第 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的 主要 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受 到 经 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 着 债 券 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 影 响 着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 , 其收 益 水 平 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 的盈 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 或者 能 够 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 收 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 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 这 与 利率 上 升 所 带来 的 价 格 风险 ( 即 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 下降 时 , 基 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 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由 于 基金 投 资 策 略、 人 为 因 素、 管 理 系 统设 置 不 当 造成 操 作 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68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金 交 易 过 程中 , 可 能 会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巨 额 赎 回 可能 会 产 生 基金 仓 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2 ) 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的 发 行主 体 一 般 是信 用 资 质 相对 较 差 的 中小 企 业 , 其经 营 状 况 稳定 性 较 低 、 外 部 融资 的 可 得 性较 差 , 信 用风 险 高 于 大中 型 企 业 ;同 时 由 于 其财 务 数 据 相对 不 透 明 , 提 高 了 及 时跟 踪 并 识 别所 蕴 含 的 潜在 风 险 的 难度 。 其 违 约风 险 高 于 现有 的 其 他 信用 品 种 ,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 期货价格 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 在相 同 因 素 的 影响 下 , 价 格变 动 不 同 。表 现 为 两 种情 况 :1 )价 格 变 动 的方 向 相 反 ;2 ) 价 格 变动 的 幅 度 不 同。 类 似 合 约品 种 的 价 格, 在 相 同 因素 作 用 下 变动 幅 度 上 的差 异 , 也 构成 了 合 约 品 种差异的风险。 (3) 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中, 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69 (4) 衍生品模型 风险。 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 。 由 于 模型 设 计 、 资本 市 场 的 剧烈 波 动 或 不可 抗 力 , 按模 型 结 果 调整 股 指 期 货合 约 或 者 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 债 期 货 的投 资 可 能 面临 市 场 风 险、 基 差 风 险、 流 动 性 风险 。 市 场 风险 是 因 期 货市 场 价 格 波 动 使 所持 有 的 期 货合 约 价 值 发生 变 化 的 风险 。 基 差 风险 是 期 货 市场 的 特 有 风险 之 一 , 是 指 由 于 期 货与 现 货 间 的价 差 的 波 动, 影 响 套 期保 值 或 套 利效 果 , 使 之发 生 意 外 损益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可 分 为 两 类: 一 类 为 流通 量 风 险 ,是 指 期 货 合约 无 法 及 时以 所 希 望 的 价格建立或 了 结 头 寸 的风 险 , 此 类风 险 往 往 是由 市 场 缺 乏广 度 或 深 度导 致 的 ; 另一 类 为 资 金量 风 险 ,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是混合型基金,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 ,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因此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 会影响到本基金的 业 绩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发挥 专 业 研 究优 势 , 加 强对 市 场 、 上市 公 司 基 本 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1、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 声明 1、投资人投资 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70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 同 》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方 可 执 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 基金合 同 》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71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四 、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72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及 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前 提 下 , 经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法 律 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5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16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73 (17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 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等法 律 文 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 金 投 资 计划 、 投 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74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 与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第 三 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 事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75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金 之 间 在 账户 设 置 、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76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 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 视 为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 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 至 其 不 再持 有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不 以 在 《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不 同 ,基 金 收 益 分配 的 金 额 以及 参 与 清 算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分 配的 数 量 将 可 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77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集 、 议 事 及表 决 的 程 序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暂 不 设 立 日常 机 构 。 在本 基 金 存 续期 内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78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 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 响 的 前 提下 , 以 下 情况 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基金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不 召 集 , 基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79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都 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 计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配 合 , 不 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 机关 及 其 联 系方 式 和 联 系人 、 书 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80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 关允 许 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 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符 合 以 下 条件 时 , 可 以进 行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会 议 召集 人 在 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81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2 款第 (3 ) 项 规 定 比 例的 ,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 公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 间的 三 个 月 以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 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 或其 他 方 式 进行 表 决 , 具体 方 式 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金 合 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 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规 定 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82 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应 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 可做 出 。 除 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 外 , 转换 基 金 运 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 基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83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进 行 重 新 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重新 清 点 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表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 证 书 全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九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不 利 影 响的 前 提 下 , 本 部 分 关 于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等 规 定 , 凡是 直 接 引 用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消 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报 监 管机 关 并 提 前公 告 后 , 可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 容 进 行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84 三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方 可执 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85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 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 处 理 和 适用 的 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86 五、 基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合 同 的 方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销售 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87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日 期: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代 理 发 行 股票 以 外 的 有价 证 券 ; 买卖 、 代 理 买卖 股 票 以 外的 有 价 证 券; 资 产 托 管业 务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买 卖 、 代 理买 卖 外 汇 ;结 汇 、 售 汇业 务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 代理 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险箱 服 务 ; 财务 顾 问 、 资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88 务 ; 经 中 国银 行 业 监 督管 理 机 构 批准 的 其 他 业务 ( 以 上 范围 凡 涉 及 国家 专 项 专 营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 债 券 等 固 定收 益 类 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 市 的 国债 、 央 行 票据 、 地 方 政府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次 级 债 、 可转 换 债 券 、分 离 交 易 可转 债 、 可 交换 债 券 、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等)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 , 债 券 等 固 定收 益 类 金 融工 具 占 基 金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 70%, 其 中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或 对 投资 比 例 要 求有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 资 、 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89 融 工 具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例 不 低 于 70% ; 如 投 资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托 管 人 对 上述 期 货 的 投 资比例仅在交易日日终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 国债 期 货 和 股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与 有 价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 有 价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含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90 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 本 基金 持 有 的 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 在任 何 交 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如 投 资 股 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托 管人 对 上 述 期货 的 投 资 比例 仅 在 交 易日 日 终 进 行监 督 。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 应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卖 出 国债 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持 有的 债 券 总 市值 的 30% ;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债 券 (不 含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市 值 和 买入 、 卖 出 国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关于 债 券 投 资比 例 的 有 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 期货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六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该期 间 ,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规 对 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 更或 取 消 限 制的 , 在 不 改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不 改 变 基 金风 险 收 益 特征 的 条 件 下, 本 基 金 可根 据 法 律 法规 规 定 作 出调 整 , 不 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本托 管 协 议 第十 五 条 第 ( 九 ) 款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 人 通 过事 后 监 督 方式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91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审 慎 的 风 险控 制 原 则 在该 名 单 中 约定 各 交 易 对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 方式 。 基 金 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 现券 及 回 购 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 进 行 更 新, 名 单 中 增加 或 减 少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 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 更 新 。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基 金 托 管 人书 面 确 认 后, 被 确 认 调整 的 名 单 开始 生 效 , 新名 单 生 效 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不 在 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 管 理 人 撤销 交 易 , 经提 醒 后 基 金管 理 人 仍 执行 交 易 并 造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相 应 责任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责 任 , 发 生此 种 情 形 时, 基 金 托 管人 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 行现 券 买 卖 和回 购 交 易 时, 需 按 交 易对 手 名 单 中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 方 式进 行 交 易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于 信 用 风 险控 制 的 交 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确 定 交 易 方式 , 经 提 醒后 仍 未 改 正时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 的,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相 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风 险 ,在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以 外 的 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其 后有 权 要 求 相关 责 任 人 进行 赔 偿 ,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在 基金 管 理 人 与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中 的交 易 对 手 ,以 约 定 适 用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92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下 配 售 部 分等 在 发 行 时明 确 一 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上 市 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的 质 押 券 等流 通 受 限 证 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 规 章 制 度 并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 基 金的 投 资 风 格和 流 动 性 的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投 资比 例 , 并 在相 关 制 度 中明 确 具 体 比例 , 避 免 基金 出 现 流 动性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基 金 管 理人 还 应 提 供流 动 性 风 险处 置 预 案 。上 述 资 料 应包 括 但 不 限 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印 件 、 缴 款通 知 书 、 基金 拟 认 购 的数 量 、 价 格、 总 成 本 、划 款 账 号 、划 款 金 额 、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 露 所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的 名 称、 数 量 、 总成 本 、 账 面价 值 , 以 及总 成 本 和 账面 价 值 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 述资 料 可 能 导致 基 金 出 现风 险 的 , 有权 要 求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就 该风 险 的 消 除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 书面 说 明 , 并保 留 查 看 基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就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 出 具 的 风险 评 估 报 告等 备 查 资 料的 权 利 。 否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绝 执 行 有 关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 该 指令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93 如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 达成 一 致 , 应及 时 上 报 中国 证 监 会 请求 解 决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则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没 有切 实 履 行 监督 职 责 ,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 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银 行 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要 包 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等 级 、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存 款银 行 名 单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存 款 银 行名 单 以 外 的银 行 存 款 出现 由 于 存 款银 行 信 用 风险 而 造 成 的损 失 时 , 先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 权要 求 相 关 责任 人 进 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在运 作 过 程 中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对 于 由 于 存款 银 行 信 用风 险 引 起 的损 失 , 不 承担 赔 偿 责 任。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 七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 资 中 期票 据 、 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 规 、 监 管部 门 的 规 定, 制 定 严 格的 关 于 投 资中 期 票 据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的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和 信 用 风 险处 置 预 案 ,并 书 面 提 供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依 据 上述 文 件 对 基 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时的法律 法 规 遵 守 情况 , 有 关 制度 、 信 用 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 预案 的 完 善 情况 , 有 关 额度 、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况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上 述 事 项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 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94 ( 八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 应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电 话提 醒 或 书 面提 示 等 方 式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书 面 通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 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义务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依 照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 书面 提 示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并 改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一 ) 若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十 二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 大 违规 行 为 , 应及 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三 ) 基金 托 管 人 依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合 同和 本 协 议 的约 定 对 于 基金 关 联 交易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规 有 关 关 联交 易 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运 用 基 金财 产 买 卖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 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 当 遵 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优 先的 原 则 , 防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95 范 利 益 冲 突, 符 合 中 国证 监 会 的 规定 ,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意 , 并 履 行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 的 股 东 或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 的 关联 方 名 单 及其 更 新 , 加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方 名单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 名单 变 更 后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三、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 行 核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 基 金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 开设 基 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指 令 办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和 监 督基 金 投 资 运 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 未对 基 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延 迟 执 行 基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投 资 信 息 等违 反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 理 人 核查 托 管 财 产的 完 整 性 和真 实 性 , 在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 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 财产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96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 “ 基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资 产 托 管 专 户同 时 也 是 基金 托 管 人 在法 人 集 中 清算 模 式 下 ,代 表 所 托 管的 包 括 本 基金 财 产 在 内 的 所 有 托 管资 产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进 行 一级 结 算 的 专用 账 户 。 该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金 托 管 人 的资 产 托 管 专 户进行。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97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 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 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98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 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 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 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 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 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 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 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 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 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因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99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 根 据 《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估 值 日计 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 根 据 《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估 值 日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 本基 金 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如 经相关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意 见 的 , 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及 监 管 部 门有 强 制 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增 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 债券 、 衍 生 工具 和 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应收 款 项 、 其它 投 资 等 资产 及 负 债。 2、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 流 通股 票 按 估 值日 其 所 在 证券 交 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00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 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票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上 市 后 , 按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 收盘 价 进 行 估值 ; 非 公 开发 行 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票 , 按 监 管机 构 或 行 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 送 股 、 转增 股 、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新 股 等 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票 ,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 证 券 交易 所 市 场 挂牌 交 易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将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 券 交易 所 市 场 挂牌 交 易 未 实行 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3) 首 次 发 行未 上 市 债 券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的 公允 价 值 进 行估 值 , 在 估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 易 所 以大 宗 交 易 方式 转 让 的 资产 支 持 证 券,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固定 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6) 中小 企业私募债按照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01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该 权 证 的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 未 上 市 的 权证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 有 股票 而 享 有 的配 股 权 , 以及 停 止 交 易、 但 未 行 权的 权 证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商品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估值 投 资 的 期 货合 约 , 一 般以 估 值 当 日结 算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当 日 无 结 算价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按估 值 方 法 的第 (6 ) 项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误 差 不 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变 更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02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 并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大 ; 错 误 偏差 达 到 或 超过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当发 生 净 值 计算 错 误 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造成 的 直 接 损失 ,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先行 赔 付 , 基金 管 理 人 按差 错 情 形 ,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尚 不 能达 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建 议执 行 , 由 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 人 未 对 计 算过 程 提 出 疑义 或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书面 说 明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出 错 且 造 成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直 接损 失 , 应 根据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对 投资 人 或 基 金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 基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管 理 费和 托 管 费 的比 例 各 自 承担 相 应 的 责 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 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 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 于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信 息错 误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申 购 或 赎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错误 而 引 起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财 产 的 直 接损 失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03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 决 定 延 迟估 值 ; 出 现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属 于 紧急 事 故 的 情况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不能 出 售 或 评 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制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理 方 法 为 准。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 账 的 原因 而 影 响 到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 人在 收 到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财 务报 表 后 , 进行 独 立 的 复核 。 核 对 不符 时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04 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 金 管 理 人对 招 募 说 明书 更 新 一 次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介上。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完 成 基金 年 度 报 告的 编 制 。 基金 年 度 报 告的 财 务 会 计报 告 应 当 经过 审 计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将 报 表 盖 章后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半 年 度报 告 完 成 当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年 度报 告 完 成 当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在 收 到后2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 核 过 程中 , 发 现 双方 的 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方 认 可 的 账务 处 理 方 式为 准 。 核 对无 误 后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报 告上 加 盖 业 务印 鉴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业 务 部 门 公章 的 复 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 自 留 存 一份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发 布 公 告 之日 之 前 就 相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按 照 其 编 制的 报 表 对 外发 布 公 告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就 相 关情 况 报 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对 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年 报 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完 毕 后 , 需盖 章 确 认 或出 具 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与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善 保 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包括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05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的 内 容 必 须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由 基 金 的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按 照 目 前 相关 规 则 分 别保 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 保 管 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应 于下 月 前 十 个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 涉 及 到基 金 重 要 事项 日 期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20 年。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 所保 管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用 于 基金 托 管 业 务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遵 守 保 密 义务 。 若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由于 自 身 原 因无 法 妥 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托 管 协 议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修 改 后 的新 协 议 , 其内 容 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06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7)公告基金清算报 告;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过 程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07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结果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后 , 由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08 第二十一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持 有 人注 册 登 记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担 任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供 注 册登 记 服 务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系 统 及 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 地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办 理 基金 账 户 业 务、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 持 有 人交 易 记 录 查询 及 邮 寄 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 册 登 记 机构 保 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上 列 明的 所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基 金 投 资记 录 。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 务 中心 查 询 基 金交 易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直 销 机 构 网点 应 根 据 在直 销 机 构 网点 进 行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要求 打 印 成 交确 认 单 。 基金 销 售 代 理人 应 根 据 在代 销 网 点 进行 交 易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 金 交 易 对账 单 分 为 季度 对 账 单 和年 度 对 账 单, 记 录 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最 近 一 季度 或 一 年 内 所 有 申购 、 赎 回 等交 易 发 生 的时 间 、 金 额、 数 量 、 价格 以 及 当 前账 户 的 余 额等 。 季 度 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20 个工 作 日 内 对所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以书 面 或 电 子邮 件 形 式 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 信 息 定制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如 预 留 电 子邮 件 地 址 ,可 订 制 电 子邮 件 服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09 务 , 内 容 包括 基 金 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及 相 关基 金 资 讯 信息 等 ; 如 预留 手 机 号 码, 可 订 制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内 容 包 括基 金 净 值 播报 、 交 易 确认 等 。 已 开立 本 公 司 基金 账 户 未 预留 相 关 资 料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到销 售 网 点 或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客 户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叫 中 心 和 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 信 息 查询 基 金 管 理 人为 每 个 基 金账 户 提 供 一个 基 金 账 户查 询 密 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凭基 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 修 改 通 信地 址 、 电 话、 电 子 邮 件等 信 息 ; 另外 还 可 登 录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查 询基 金 申 购 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 投 诉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网站 在 线 客 服、 呼 叫 中 心人 工 座 席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等 渠 道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代 销 机构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 服 务 联系 方 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10 第二十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 月 8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我司决定广发聚泰混合基金于 2016 年1 月7 日恢复申购 (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 和转换转入业务。 从 2016 年1 月8 日起, 广发聚泰混合基 金 暂 停 申 购( 含 定 期 定额 和 不 定 额投 资 业 务 )和 转 换 转 入业 务 , 届 时不 再 另 外 公告 。 在 本 基 金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其它业务正常办理。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11 第二十三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2 号 5-112 第二十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广发聚泰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募 集的 文 件 (二) 《广发 聚泰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三 )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开放 式 基 金 业务 规 则 》 (四) 《广发 聚泰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 》 ( 五 ) 法 律意 见 书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 七 ) 基 金托 管 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