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理财金A(000816)

理财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管理人 :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截 止日:2016 年06 月 05 日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基金管理 人 .................................................................................................................................. 9 §4 基金托管 人 ................................................................................................................................ 19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2 §6 基金份额 的分类 ........................................................................................................................ 59 §7 基金的募 集 ................................................................................................................................ 60 §8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61 §9 基金份额 折算 ............................................................................................................................ 62 § 10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 63 § 11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64 § 12 基金的投 资 .............................................................................................................................. 75 § 13 基金的财 产 .............................................................................................................................. 86 § 14 基金资产 估值 .......................................................................................................................... 87 § 15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 91 § 16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93 § 17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95 § 18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96 § 19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 20 风险揭示 ................................................................................................................................ 105 § 21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108 § 22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 23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 129 § 24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30 § 25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33 § 26 备查文件 ................................................................................................................................ 134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9 月3 日 证监许可[2014] 915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基金合 同已于 2014 年 12 月5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 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 风险或负收益风险, 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 风险, 因本产品相关技术、 规则、 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 另外,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 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 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 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 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 《 基金合同》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5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3 月 31 日(未 经审计)。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 §2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 同:指《南 方理财金交 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 本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南方理财 金交易型货 币 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并在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 19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场 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4 、 场内: 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以及上市交 易的场所 25 、 场外: 指 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6 、 销售机 构: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包 括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场内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 、 发售代 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28 、 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29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 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2 、 证券账户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 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进行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 (以下简称场内份额) 记 录在该账户下 33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 34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 n 为自 然数 40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 《业务规则》 : 指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3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 申购赎 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47 、 申购对 价: 指投资人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 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8 、 赎回对 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9 、 现金替 代: 指场内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2 、 定投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 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 5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 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 、元:指 人民币元 55 、 基金利 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 用后的余额 56 、 摊余成 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7 、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 58 、 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 59 、7 日年化 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 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60 、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1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5 、 收益账 户: 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 用于登记投资人场内基金份额的累 计未付收益 66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7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文批准, 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广西 信托投资公 司共同发起 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 深圳市机场 (集团)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 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 要 人员 情 况 3.2.1 董事会 成员 吴万善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 华泰证券证券发行 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 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 华泰证券副总经理、 总裁、 董 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 现任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党委书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中国籍。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 总裁秘书、 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 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深圳总部兼深圳彩 田路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 获硕士学位, 中 国 籍。1994 年12 月加入华 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 历任人事处职员、 人事处培训教育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 科科长、 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 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 委员、 董事会秘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华泰紫 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 董事, 中共 党员, 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获法学硕 士学位, 中国籍。 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教师、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 主任科员、 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 深圳市 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 董事长等职。2004 年10 月加入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 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 企业一部部长职务。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深 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 (集团) 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 中国籍。 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 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 事务所、 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 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投资部部长、投资 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 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 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深圳对 外贸易 (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华润五丰肉类食品 (深圳)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籍。 历 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 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党总支 副书 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屠春峰先生, 董事, 毕业 于复旦大学管理科学专业, 获理学硕士学位, 中国籍。 曾任职 于中科院上海原子核研究所放射药物中心、 上海莱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 从事研究工 作。1998 年 4 月加入兴业证券研究所,曾任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兼生物医 药部经理、 副总监、总 经理等职务 ,2009 年 11 月起任兴业证券机构 客户部总经 理,2010 年 3 月起兼 任兴业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 总裁,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历任德勤国际会计 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 职员,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201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担任督察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 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曾 任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业部政策研究 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 副司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 常务副 会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 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 安徽省统计局局长、 党组书记、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 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 论坛成员,中 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 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 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副教 授、教授, 南京大学工 程管理学院 院长。现任 南京大学- 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 院院长、 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 教授、 博 士 生导师、 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 务理事、 国家留 学基金会评审专家、 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 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 长。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博士,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 中国香港 籍。 曾任职香港警务处( 商业罪案调查科) , 香港 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 及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 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 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 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 曾任 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 , 先后担任干部、 经理、 副主任等工作。 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董事合伙人, 中国证监 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中国籍。 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 (深圳) 律师事务 所、 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北京市信利 (深圳) 律师事务所, 现任北京市金杜 ( 深 圳) 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 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 作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 深商联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 深圳 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 成员 舒本娥女士, 监事, 中国籍。 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 中国籍。 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证券, 历任计 划 资金部副总经理、 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 中共 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中国籍。曾在浙江兰溪马涧米厂、浙江兰溪纺织 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 深圳市建设 集团、深圳 市建设投资 控股公司工 作,2004 年 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 司成立 至 今,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 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 深圳经济特区 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国际招 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 监事, 中共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学历, 中国籍。 历任三明市财政 局副科长,厦门信息信达有限公司计 财部副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自营业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高级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厦门 对外供应总 公司会计、 厦 门 中友贸易联 合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 厦门外供房 地产开发公 司财务部经 理;1994 年 进入兴 业 证券, 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 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 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 经理、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稽核审计部副总监、 风 险 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研究生, 工程师, 中 国籍。 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 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 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 华信惠悦咨询 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顾问,2010 年1 月加入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 徐超先生, 职工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担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开发中 心副经理,2000 年10 月 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信息技术部主管、 总监助理、 副 总监、执行总监,现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 中国籍。 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业务 部实习律师、 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12 月加 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2.3 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江苏省投资公 司业务经理、 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 苏国信高科 技创业投 资 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方基 金,现任南 方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 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 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 南方 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 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 任国债投资 经理、专户 理财部 副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3 总监、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经济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中 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北 京分公司总 经理、 产 品开发部总监、 总裁助理、 首席市场执行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 秦长奎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 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 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 理。2005 年 加入南方基 金,曾任督 察长兼监察 稽核部总监 ,现任 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 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 沈阳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联 合 证券(现为 华泰联合证 券)董事会 秘书、合规 总监等职务 ;2011 年加 入南方基金 ,任职 董 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南方 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 、基 金 经理、 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 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经理 助 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 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 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师,南方 证券有限公 司投行部及 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 ,1998 年加 入南方 基 金, 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 理 本基金历任基 金经理为: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4 月,夏晨曦 ;2016 年 4 月至今,夏 晨曦,刘莹。 夏晨曦先生, 香港科技大学理学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5 年5 月加入南方基金 , 曾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固定收益研究员、 风险控制员等职务, 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负责社保、专户及年金组合的投资管理; 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南方润元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至今,任 南方理财 14 天基 金经理;2012 年 10 月至 今,任南方理财 60 天基 金经理;2013 年 1 月至今 ,任南方收益 宝 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至 今,任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现金通 基金经理;2014 年7 月至 今, 任南方薪金宝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至今 , 任南方理财金 基 金经理;2016 年2 月至今 ,任南方日添益货币基金经理。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4 刘莹女士, 中国科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泰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员、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2014 年 8 月加入南 方基金,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4 月 ,任南方理财 60 天基金 经理助 理;2016 年4 月至今,任 南方理财 14 天、南方收益宝、南方理财金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 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 董事李海鹏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 3.2.6 上述人 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5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遵守 法 律 法 规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 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 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6


(5 )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3.5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禁止 性 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和投资股票;


2 、违反 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6 基 金 经理 承 诺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7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8


3 、主要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 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 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 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 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 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 期 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 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9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 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 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 打 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 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 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 声誉进一步 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 托管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 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0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 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 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 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3 月31 日 ,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334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体负 责中国农业 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 托管业务风 险 管 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 部专门设置 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 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 置,封闭管 理, 实施音像 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 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1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 金头寸不足 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 基 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涉 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 面 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2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 构 5.1.1 场外销 售机构 5.1.1.1. 直销 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1.2. 代 销机构 理财金 A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址 :www.boc.cn 3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3 5 杭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公司网址 :www.hzbank.com.cn 6 上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金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7 北京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公司网址 :www.bjrcb.com 8 烟台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 台 市芝罘区 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烟 台 市芝罘区 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公司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9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李 晨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址 :www.srcb.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4 10 青岛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 庆君 联系电话 :0532-68602127 客服电话 : (青岛)96588,(全国 ) 400-66-96588 公司网址 :www.qdccb.com 11 宁波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宁波市鄞 州 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服电话 :95574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12 汉口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汉区建 设 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江汉区建 设 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曾 武 联系方式 :027-82656704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公司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13 江苏张家 港 农村商业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张家港市 杨 舍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 张家港市 杨 舍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自忠 联系人: 施 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公司网址 :www.zrcbank.com 14 深圳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罗湖区 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罗湖区 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伟 联系人: 王 璇 联系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5 15 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东 城 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址 :www.drcbank.com 16 哈尔滨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 道 里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 哈尔滨市 道 里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18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公司网址 :www.hrbb.com.cn 17 乌鲁木齐 市 商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公司网址 :www.uccb.com.cn 18 渤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 东 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 东 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公司网址 :www.cbhb.com.cn 19 河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公司网址 :www.hebbank.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6 20 大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连市中 山 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 : 大连市中 山 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 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址 :www.bankofdl.com 21 徽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合肥 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合肥市安 庆 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 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22 广东顺德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 德 区大良德 和 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佛山市顺 德 区大良德 和 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 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公司网址 :www.sdebank.com 23 天津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 西 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 西 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袁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公司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7 24 金华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 华 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金 华 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徐雅清 联系人: 何 赛丽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公司网址 :www.jhccb.com.cn 25 包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包 头 市青山区 钢 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内蒙古包 头 市青山区 钢 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联系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公司网址 :http://www.bsb.com.cn/ 26 珠海华润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 海 市吉大九 洲 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珠 海 市吉大九 洲 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 :刘晓勇 联系人: 钟 春苗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拨 0756) , 4008800338 公司网址 :www.crbank.com.cn 27 江苏江南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公司网址 :www.jnbank.cc 28 吉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吉林省长 春 市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 吉林省长 春 市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8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 吉林 省) 公司网址 :www.jlbank.com.cn 29 威海市商 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威海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 威海市宝 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 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 : 省内 96636 、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 : 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30 山东寿光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寿 光 市银海路 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寿 光 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 人 : 颜廷军 联系人: 周 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31 西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陕西 西 安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雁 塔 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 :郭军 联系人: 白 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公司网址 :www.xacbank.com 32 苏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 州 市工业园 区 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 州 市工业园 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9 33 晋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万柏林 区 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 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万柏林 区 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 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 :9510-5588 公司网址 :www.jshbank.com 34 华融湘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 沙 市天心区 芙 蓉南路一 段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 沙 市天心区 芙 蓉南路一 段828 号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刘永生 联系人: 杨 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 :0731-96599 公司网址 :www.hrxjbank.com.cn.cn 35 龙江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江哈 尔 滨市道里 区 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江哈 尔 滨市道里 区 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公司网址 :www.lj-bank.com 36 昆仑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新疆克拉 玛 依市世纪 大 道 7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 人 : 蒋尚军 联系人: 张 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话 :4006696569 公司网址 :http://www.klb.cn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0 37 广东南粤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湛 江 市经济技 术 开发区 乐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湛 江 市经济技 术 开发区乐 山大道 60 号 法定代表 人 : 韩春剑 联系人: 张 亚克 电话:020-28099071 传真:0759-2686697 客服电话 :4000961818 公司网址 :http://www.gdnybank.com 38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桂林市中 山 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 : 桂林市中 山 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 人 : 王能 联系人: 周 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公司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39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子能


联系人: 王 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412411870 客服电话 :96312 公司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40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武侯区 科 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武侯区 科 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萍


联系人: 杨 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 :028-962711 公司网址:http://www.cdrcb.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1 41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技术产业 开 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技术产业 开 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 人 :毛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 : (029)96669 、400-05-96669 公司网址 :www.ccabchina.com 42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锦 州 市松山新 区 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 : 辽宁省锦 州 市松山新 区 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公司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43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乐 清 市城南街 道 伯乐西 路99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乐 清 市城南街 道 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 : 高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公司网址 :www.yqbank.com 44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德 州 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德 州 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 人 : 孙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2 45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潍 坊 市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潍 坊 市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 人 :史跃峰


联系人: 张 永财 电话:0536-8050039 传真:0536-8051916 客服电话 :400-61-96588 网址:www.bankwf.com 46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台 州 市路桥区 南 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台 州 市路桥区 南 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 王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传真:0576-82453522 客服电话 :400-88-96575 网址:http://www.zjtlcb.com/ 47 南洋商业 银 行 (中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南洋商 业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 南洋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 岳毅 联系人:刘怡 电话:021-38566500 传真:021-20337790 客服电话 :8008302066 ,4008302066 公司网址 : 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理财金 A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3 2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3 平安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4 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沙 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笋岗东路 1002 号 宝安广场 A 座27 楼 法定代表 人 :朱治理 联系人: 周 小钰 电话:0755-88694888 (857 ) 传真:0755-25842783 客服电话 :0755-25170332 公司网址 :http://www.wanhesec.com.cn 5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 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4 6 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 虹口区欧 阳 路 196 号 (法兰桥创 意 园)26 号 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8 杭州数米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仓前街 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9 上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5 10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 楼 C 座 7 楼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11 北京展恒 基 金销售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 文、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12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文二西 路 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五常街 道 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13 中期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门 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公司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6 14 众升财富 ( 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浦 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弟 联系人: 付 少帅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15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16 宜信普泽 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 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17 浙江金观 诚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 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 昌 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7 18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公司网址 :http://www.pyfund.cn 19 嘉实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址 :www.harvestwm.cn 20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华强北 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s:/8.jrj.com.cn 21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 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8845312 传真:010-58845306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8 22 北京钱景 财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公司网址 :www.qianjing.com 23 深圳宜投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 大学深圳 产 学研大楼 B815 房(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 书有限公 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黄 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公司网址 :www.ucffund.com 24 中国国际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门 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基国 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兵


联系人: 许 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net 25 北京创金 启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 人 :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9 26 海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陆家嘴金 融 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刘 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7 北京植信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密 云 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盛世龙 源 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 杨纪峰 联系人: 陶 翰辰


电话:010-85721404 传真:010-65166001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公司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28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29 北京增财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公司网址 :www.zcvc.com.cn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0 30 上海利得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宝山 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沈继伟 联系人: 曹 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址 : a.leadfund.com.cn 31 上海汇付 金 融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虹梅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表 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chinapnr.com 32 厦门市鑫 鼎 盛控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洪生 联系人: 李 智磊 电话:0592-3122716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33 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办公地址 : 渝中区中 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 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公司网址 :www.cfc108.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1 34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鲍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35 中经北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 人 : 徐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36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 :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37 北京乐融 多 源投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 人 : 董浩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公司网址 :www.jimufund.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2 38 北京新浪 仓 石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国际 大 厦 90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海淀北 二 街 10 号 泰鹏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 人 : 张琪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565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址 :http://www.xincai.com 39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 珠 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国际 广 场南塔 B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40 深圳富济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高新南 七 道 12 号 惠恒集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ww.jinqianwo.cn 41 北京唐鼎 耀 华投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 开发区 百泉街 10 号 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公司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3 42 上海凯石 财 富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公司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43 大泰金石 投 资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 邺 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 睿大厦一 号 楼 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虹桥路 1386 号文 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公司网址 :www.dtfunds.com 44 济安财富 ( 北京) 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 人 : 杨健 联系人: 付 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075-6663 公司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45 中证金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 台 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甲 1 号新华社 第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 :彭运年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4 46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 人 : 齐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公司网址 :www.9ifund.com 47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 : 吴国华 联系人: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 :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4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49 本基金其 他 代销机构 情 况详见基 金 管理人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5.1.2 场内销 售机构 5.1.2.1. 申购 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5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柯 延超 联系电话 :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 厦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 厦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6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天河 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 州 天河北路 大 都会广场 5 、18 、19 、36、38、39 、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户 服 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点 公司网址 : 广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7 12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 广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与 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 商 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15、 16、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 :www.china-invs.cn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8 16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17 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18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citicssd.com 19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9 20 东方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址 :www.dfzq.com.cn 21 华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8 号中国人 保 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 联 系人:李 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址 :www.hrsec.com.cn 22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址: www.hx168.com.cn 23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 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杨泽柱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服务公 司 网址: www.95579.com 24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自 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自 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址 :www.nesc.cn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0 25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四 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 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四 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俊杰 联系人: 王 芬 联系电话 :021-53686888 客户服务 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26 江海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址 :www.jhzq.com.cn 27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 锡 滨湖区太 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28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ewww.com.cn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1 29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 :常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址 :www.guodu.com 30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公司网址 : www.dwzq.com.cn 31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公司网址 :www.gzs.com.cn 32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歩国旬 联系人: 陈 秀丛 联系电话 :025-52310550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公司网址 :www.njzq.com.cn 33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4008096518 公司网址 :www.hazq.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2 34 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 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 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址 :www.cnhbstock.com 35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6 国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西省桂 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竹 子林四路 光大银行 大 厦 3F 法定代表 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址 :http://www.ghzq.com.cn 37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38 财达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 家 庄市桥西 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 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 河北省石 家 庄市桥西 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 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 :翟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话 :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3 公司网址 :www.S10000.com 39 德邦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普 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址 :www.tebon.com.cn 40 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昌市红 谷 滩新区红 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公司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41 国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 大厦 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 人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 全国统一 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徽省 内 热线 96888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42 方正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其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址 :www.foundersc.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4 43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址 :www.longone.com.cn 44 新时代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 :田德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公司网址 :www.xsdzq.cn 45 万联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 :www.wlzq.com.cn 46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47 财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客服电话 : 400-88-35316 (全国) 公司网址:www.cfzq.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5 48 恒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公司网址 :www.cnht.com.cn 49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公司网址 :www.hlzq.com 50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51 中天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 平 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 沈阳市和 平 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 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 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 :马功勋 联系人: 王 力华 联系电话 :024-23280810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址 :www.stockren.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6 52 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公司网址 :www.dxzq.net 53 中邮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珠市口 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丁奇文 联系人: 邱 丽君 电话:010-67017788-919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公司网址 :www.cnpsec.com 54 中国民族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 :赵大建 联系人: 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公司网址 :www.e5618.com 55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北展北 街 九号华远 企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 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公司网址 :www.tpyzq.com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7 56 宏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 刘晓亚 联系人: 郝 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公司网址 :www.hxzq.cn 57 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沙 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笋岗东路 1002 号 宝安广场 A 座27 楼 法定代表 人 :朱治理 联系人: 周 小钰 电话:0755-88694888 (857 ) 传真:0755-25842783 客服电话 :0755-25170332 公司网址 :http://www.wanhesec.com.cn 5.1.2.2. 二级 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5.2 登 记 机构 1 、名称: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2 、名称: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严峰、朱立元 电话:0755-25946013 、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8 5.3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 场 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9 §6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为场外基金份额,H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 登记业务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H 类 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如下: 项目 A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0 0 赎回费 0 0 管理费(年费率% ) 0.30 0.30 托管费(年费率% ) 0.10 0.10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 0.25 0.25 三、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0 §7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 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9 月3 证监许可[2014] 915 号文注册募集。 募集期自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共募集 3,556,143,171.44 份基金 份额,募集户数为 11248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1 §8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 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5 日正式 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2 §9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 H 类基 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 类基金 份额不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下述为 H 类 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 、基金份额 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 H 类基金 份额折算。 2 、基金份额 的折算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为 1,005,131,000.00 元,折 算前 H 类基金份额总额为 1,005,131,000 份,折算 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根据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 方法, 本基金折算后的 H 类基金份额总额为 10,051,310 份, 折 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本基金管理 人已根据上 述折算比例 ,对 H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进行 了 折 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4 年12 月 5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3 §10 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H 类基金 份额上市: 1 、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基 金上市的决 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 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1 月5 日上市交易。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4 §11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11.1 申 购与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通过场外 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H 类基 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 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11.2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 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5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1 月5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1.3 场 外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A 类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11.3.1 场外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基 金销售机构 另 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 时,除基金 合同另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 原 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3.2 场外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日 规 定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6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1.3.3 场外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 基金 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调高 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投资人当 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 额/ 净申购金 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 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3.4 申购 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不 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11.3.5 申购 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 额×1.00 元﹢赎回 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例: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 全部赎回, 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 ×1.00+1.50 =50001.50 元 3 、申购份额 的处理方式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7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舍弃, 舍弃部分归 入基金财产。 4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1.4 场 内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H 类基金份额 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11.4.1 场内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价 格以每份 H 类基金份额 人民币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份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 、本基金的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 、当日的申 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 、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金 收益情况, 以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 收 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 日 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 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 除。 收益账户高于 100 元 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 投资 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6 、申购、赎 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4.2 场内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8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申购和赎 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资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交 收 适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结算规则。 投资人 T 日 申购、 赎回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 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 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 金差额的交收。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4.3 场内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为 1 份。 2 、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 每日运作情 况,可对基 金场内每日 总申购份额 和赎回份额 进 行 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 和赎回的数 额 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4.4 申购 、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采 用摊余成本 法计价,通 过每日计算 收益并分配 的方式,使 每份基金份 额 净 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 2 、本基金不 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 、申购对价 是指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 额时应交付 的现金替代 及其他对 价 。赎回对价 是 指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 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4 、申购、赎 回清单由基 金管理人编 制。T 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在当日 上海证券交 易 所 开市前公告。 11.4.5 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 、 申购限额、 赎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9 回限额 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申赎现金 本 基 金 采 用现 金 申 购 、赎 回 , “ 申 赎现 金 ” 的 现金 替 代 标 志为 “必须” ,每 一 申 赎 份额 对 应的申赎现金为 100.00 元人民币。 3 、预估现金 部分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 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申赎现金。一般情 况下预估现金部分为 0 。 T 日现金差额在 T +1 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申赎现金。 一般情况下现 金差额为 0 。 4 、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4-12-20 基金名称: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511811 T-1 日信息内 容 现金差额(单位: 元) :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元) : 100.00 T 日信息内容 当日申购限额(单位:份) ××× 当日赎回限额(单位:份) ×××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 元) : 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 否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 份) : 10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成份券信息内容 股票 代码 股票 简称 股票 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SSXJ 申赎现金 10 必须


1000.00 说明:上述表格仅为示例。 11.5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 或场 内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上海证券 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申购业务。 5 、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因异常情 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8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 、本基金出 现当 日净收 益或累计未 分配净收益 小于零的情 形,为保护 投资人的利 益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0 、场外或 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1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6 、8 、9 项、11 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10 项拒绝申购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 11.6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场外和/ 或场内赎回 申请或延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上海证券 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赎回业务。 6 、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 、因异常情 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 、本基金出 现当日净收 益或累计未 分配净收益 小于零的情 形,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9 、场内赎回 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0 、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11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8 项、10 、11 项情形 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对于上述第 9 项拒绝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 回上限设定。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7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理方式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2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4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1.8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 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11.9 基 金转 换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同一登记机构下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理财金 A 已于 2015 年1 月 5 日开通 转换业务,理财金 H 暂 不开通转换业务。 11.10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11.11 基 金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同 一 登 记 机 构 下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1.12 定 投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理财金 A 已于 2015 年1 月 5 日开通 定投业务,理财金 H 暂 不开通定投业务。 11.13 基 金的 冻 结 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4 11.14 其 他业 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场外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5 §12 基 金的 投 资 12.1 投 资目 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2.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和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短期 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业 存 单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并且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 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2.3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利率风险、 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 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 、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 “自上而下” 的研究方法, 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 分析宏观 经 济情况, 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 进而判断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 时, 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 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 资金的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 流动性溢价等要素, 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 区分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6 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 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 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 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 确定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 、骑乘策略 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 投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间, 随着时间推 移, 债券剩余年限减少, 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 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 投 资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 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 在多数 情况下, 这样的骑乘操作策略可 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3 、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资金, 并 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在回购利率过高、 流动性不 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本基金将适时降低杠杆投资比例。 4 、信用债投 资策略 (1)信用风险控制。本基 金拟投资的 每支信用债 券必需经过 南方基金债 券信用评级 系 统 进行内部评级, 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方可进行投资, 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风 险。 (2)信用利差策略。信用 产 品相对国 债、政策性 金融债等利 率产品的信 用利差是获 取 较 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首先, 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 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 信用利差 通 常会缩小或扩大, 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 同时, 研究不同行业在经 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 投 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次, 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 调 整 的 变 化 会 使 产 品 的 信 用 利 差 扩 大 或 缩 小 , 本 基 金 将 充 分 发 挥 内 部 评 级 在 定 价 方 面 的 作 用, 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 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 。 第三, 对 信用利差 期限结构进行研究, 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位置, 以及不同期 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 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 第四, 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 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3)类属选择策略。国内 信用产品目 前正经历着 快速发展阶 段,不同审 批机构批准 发 行 的信用产品在定价、 产品价格特性、 信用风险方面具有一定差别, 本基金将考虑产品定价的 合理性、 产品主要投资人的需求特征、 不同类属产品的持有收益和价差收益特点和实际信用 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债 券的类属选择。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 住房抵 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 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7 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 、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 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 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12.4 投 资决 策 依 据 和决 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 )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 势。这是本 基金投资决 策 的 基础; (3 )投资对 象收益和风 险的配比关 系。在充分 权衡投资对 象的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 下 做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 )决定主 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定 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投 资 组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 提出投 资建议: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以内外部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参考, 对利率市场、 信用市场进行研究, 提出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点, 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 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 研究员根据 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 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 )制定投 资决策:基 金经理在遵 守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定 的投资原则 前提下,根 据 研 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行风 险评估:风 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旗下 基金投资组 合的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 估 , 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 )评估和 调整决策程 序: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的 需要调整决 策 的 程序。 12.5 投 资限 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权证; (2 )可转换 债券;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8 (3 )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 )非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投资于 同一公司发 行的短期企 业债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除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外,本 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20%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5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6 )本基金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 的存款银行 为具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业务 资 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 投资于定期 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 前 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 )本基金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9 (11)本基 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 )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资 券,其发行 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 和 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ii ) 国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 如, 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 有短期融资 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 )、(10)、(11)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 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0 12.6 投 资组 合 平 均 剩余 期 限 计 算方 法 1 、平均剩余 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 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 单、债券、 逆回购、中 央银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 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 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 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 债券的剩余 期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 剩 余 天数计算; (5 )中央银 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 剩 余 天数计算; (8 )短期融 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对其它 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审 慎原则,根 据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 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1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7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2.8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 12.9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及 转 融 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 待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 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 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 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届 时 有 效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2.10 其 他交 易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公平的市场价 格进行相互交易。 12.11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2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31 日 (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10,053,088,818.78 53.97 其中:债券 10,053,088,818.78 53.9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36,934,668.47 5.03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7,434,920,912.83 39.91 4 其他资产 201,949,000.09 1.08 5 合计 18,626,893,400.17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 购 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0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40,000,000.00 2.9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 正 回购的 资 金 余额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 金投 资组 合 平 均剩余 期 限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3 3.1 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 余期限 基 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1


报 告 期 内投资 组 合 平均剩 余 期 限超过 120 天情况 说 明 注:本基金合同约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2 报 告期 末投 资 组 合平均 剩 余 期限分 布 比 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40.03


0.11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3.37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9.0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27.1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 天( 含)-397 天(含) 7.0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6.55 0.11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760,241,191.37 4.2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0,021,339.41 0.8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0,021,339.41 0.8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860,088,662.29 21.38 6 中期票据 101,795,084.65 0.56 7 同业存单 5,180,942,541.06 28.69 8 其他 - -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4 9 合计 10,053,088,818.78 55.6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5. 报 告期 末按 摊 余 成本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691887 16 南京银 行CD035 6,500,000 650,000,000.00 3.60 2 111691995 16 天津银 行CD014 5,000,000 498,911,550.18 2.76 3 111619007 16 恒丰银 行CD007 5,000,000 498,891,121.28 2.76 4 111610016 16 兴业 CD016 3,200,000 317,121,901.09 1.76 5 011699337 16 华侨 城 SCP001 3,000,000 299,958,734.44 1.66 6 111690487 16 广州农村 商业 银行 CD001 3,000,000 299,182,270.62 1.66 7 111617005 16 光大 CD005 3,000,000 297,381,043.17 1.65 8 111619021 16 恒丰银 行CD021 3,000,000 296,626,268.48 1.64 9 011699473 16 五矿 集 SCP003 2,000,000 199,957,702.52 1.11 10 011699507 16 中粮 SCP002 2,000,000 199,928,905.10 1.11


6. “ 影子 定价 ” 与 “摊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 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03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6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721%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 资组 合报 告 附 注 8.1 本基金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价,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 8.3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5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364.3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0,000,000.00 3 应收利息 60,349,107.61 4 应收申购款 1,532,788.13 5 其他应收款 1,740.00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01,949,000.09


12.12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理财金 A 阶


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 )- (3 ) (2 )- (4 ) 2014.12.5-2014.12.31 0.3353% 0.0017% 0.1013% 0.0000% 0.2340% 0.0017% 2015.1.1-2015.12.31 3.4856% 0.0055% 1.3781% 0.0000% 2.1075% 0.0055% 2016.1.1-2016.3.31 0.6446% 0.0017% 0.3418% 0.0000% 0.3028% 0.0017%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4.5019% 0.0050% 1.8277% 0.0000% 2.6742% 0.0050% 理财金 H 阶


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 )- (3 ) (2 )- (4 ) 2014.12.5-2014.12.31 0.3353% 0.0017% 0.1013% 0.0000% 0.2340% 0.0017% 2015.1.1-2015.12.31 3.4883% 0.0055% 1.3781% 0.0000% 2.1102% 0.0055% 2016.1.1-2016.3.31 0.6449% 0.0017% 0.3418% 0.0000% 0.3031% 0.0017%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4.5049% 0.0050% 1.8277% 0.0000% 2.6772% 0.0050%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6 §13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7 §14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 值采用“摊 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 照票面利率 或 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 采用“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 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 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8 1 、每万份或 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是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的 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份 额 的 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本基金 7 日年 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 的年收益 率,精确到 0.001% ,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7 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9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 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处理。如 果行业有通 行 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 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0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登 记公 司及存 款银行发送 的数据错误 ,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1 §15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 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收益:本基 金根据每日 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 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 现 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人 不记收益; 4 、本基金场 外份额根据 每日基金收 益情况,以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 投 资 人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并 分配,且每 日进行支付 ,支付方 式 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 利转基金 份额) 方式。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 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 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 、本基金场 内份额根据 每日基金收 益情况,以 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 投 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 收益账户高于 100 元以上的整 百元收益于每个工 作日转为基金份额支付到投资人的证券账户。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未付收益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若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 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未付收 益结 清; 6 、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 有基金的收 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 的 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当日买入 的基金份额 自买入当日 起享有基金 的收益分配 权益;当日 卖出的基金 份 额 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2 8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 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3 §16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 8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证券账 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4 本基金的 A 类和 H 类基 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均为 0.25% 。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5 §17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6 §18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7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 人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 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H 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 (1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化收益 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个自 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 )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8 1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7 日年化收益 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个自 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 类似规则计算。 2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每个工作日 的次日,通 过 网 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 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六 )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H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9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九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0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上 述第 2 项基金合同终止 事项中,若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在连续 15 个工 作日以上出现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提示性 公告。 (十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1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2 §19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一般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到点终止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情况,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到点终止的变现与清算 基金资产变现: 本基金在出现到点终止的情况后的下一工作日起, 基金进入变现期, 变 现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除暂时无法变现的资产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变现期内将基金资产全 部变现。变现期,本基金可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清算流程: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3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本基金 变现期结束 且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已 成立,则本 基金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 统 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10 个工作 日。 如本基金遇二次清算的情况, 详见本部分第三 条第(三)款“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二)本基金一般终止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本基 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变现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本基 金 所 持 有 的 个 别 债 券 资 产 流 动 性 不 足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所 持 有 资 产 在 变 现 期 内 不 能 顺 利 变 现 的, 则基金需要进行二次清算。 二次清算原则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的资产流动性满足要求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4 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变现,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 、本基金发 生一般终止 的情形以及 发生到点终 止的,本基 金变现期结 束且资产全 部 变 现的情况下,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 每份 H 类基金份额 与每 100 份A 类基金份额 拥有同等分配权,下同)。 2 、本基金到 点终止涉及 二次清算的 情况下,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 部 已变现的剩 余 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当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将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并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 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 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 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全部资产变现, 并 制作二次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将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包括二次清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5 §20 风 险揭 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申购赎回 风险 (1 )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 赎回或对 单一账户的累计 申购/ 赎回设 定上限。如 果投资人的 申购或赎回 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申 购或赎回相 关控制指 标超过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 )特定条 件下,如基 金收益为负 、交易所假 期休市等情 况,基金可 能暂停申购 , 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 )特定条 件下,如基 金收益为负 、交易所假 期休市等情 况,基金可 能暂停赎回 , 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 )如若基 金管理人提 供的当日申 购赎回清单 内容出现差 错,可能影 响投资人的 申 购 赎回申请,损害投资人利益。 (5 )基金管 理人可能调 整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人 按原最小申 购 、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2 、场内基金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有 效 的 套 利 机 制 使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的 折 溢 价 控 制 在 一定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 、基金收益 分配风险 (1 )作为货 币基金,大 多数情况下 ,每日收益 为正,但在 极端情况下 ,当基金卖 出 债 券所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基金当日出现负收益。 (2 ) 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 若投资人申购份额较少, 由于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可能 出现当日基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 况。 (3 )本基金 场内基金份 额的每日收 益分配计入 投资人收益 账户,当收 益账户高于 100 元以上时, 整百元收益才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投资人卖出部分本基金 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的收益; 但投资人份额全 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4 、交易费用 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 其投资 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 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 收益。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6 (1 )通过基 金管理人指 定的部分券 商在二级市 场交易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将豁免征 收 交 易佣金。 通过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被收取交易佣金, 交易佣金会减少投 资人的买卖价差收益。 (2 )在其他 条件不变的 情况下,本 基金的二级 市场流动性 可能影响本 基金二级市 场 的 交易价格。 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当本基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时, 本基金可能出现 折价交易或溢价交易。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也可能出现平价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 卖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失; 当本基金 出现溢价交易时, 买入本基金的投资人需要承受溢价买入的损失。 当买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 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5 、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 导致赎 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 或者为应付赎回款, 变现冲击 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 损失的风险。 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企业债、 资产证券化、 回购等品 种 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 动性和投资收益。 6 、机会成本 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 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7 、系统故障 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 系统实现要求更高, 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致基金无 法 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8 、到点清算 风险 本基金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况下,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本基 金将启动到点终止的变现和清算流程。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7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 接 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但 从长期看,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 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 清算交收差错、 份额登 记 差错等风险。 四、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 括基金管理 人和其他销 售机构) 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 进行风险评 价,不同的 销售机构 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8 §21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3) 在遵守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9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或对价;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0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1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 份或每 百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或 对价;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 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2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 购款项或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 由于 A 类基 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H 类基金 份额在基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3 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 因此在本部分中, 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项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 每 100 份A 类基金份额 等同于 1 份H 类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 的 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 的 除外);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 服务费计提 标准,但根 据 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终止基 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的 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4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5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6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确定 的 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7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8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 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9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后方 可执行,自 决 议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一般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到点终止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情况,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0 §22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 结 算;办理 票 据 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 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1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 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和中 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 购、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业 存 单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并且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 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投资于 同一公司发 行的短期企 业债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除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外,本 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20%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5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2 (6 )本基金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 的存款银行 为具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业务 资 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 投资于定期 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 前 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 )本基金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 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 )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资 券,其发行 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 和 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ii ) 国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 有短期融资 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 )、(10)、(11)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 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3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选择存 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 款 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 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 议 、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 务时,应严 格遵守《基 金法》、《 运 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4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5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 规 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 产 ,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 认 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6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 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 资金帐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 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 相 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投资人场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本基金因场内申购、 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结算。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7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8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9 §23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主要由 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 机构及申购/ 赎回代理券 商 提 供。 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下述 服 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 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最新公告信息等自助查 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 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书信、 电 子邮件、 短信、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渠道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为投资人提供理财刊物查阅、 热点问答、 市场波动 点评、 研究资讯等信息服务。 同时, 网站还设有在线客服、 客服电子邮箱等, 投资人可在线 提问或留言。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 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30 §24 其 他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泰隆银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6-0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6-02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端午 节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6-06-0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500ETF 、 理财金 H 增加相 关券商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16-05-2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成基金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5-1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津银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5-10 关于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变更 基 金经理的公告 2016-04-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500ETF 、 理财金 H 增加相 关券商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16-04-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潍坊银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4-26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五一 节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6-04-2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徽商银行和 广东南粤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 公告 2016-04-20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6-04-20 南方基金关于理财金 H 增加华融证券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16-04-1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徽商期货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4-1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德州银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4-15 关于淘宝基金理财平台和支付宝基金支付业 务下线的公告 2016-04-12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度报 告 2016-03-30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度报 告(摘要) 2016-03-30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清明 节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6-03-25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31 关于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 金份额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额限制的 公告 2016-03-1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鼎信汇金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3-09 南方基金关于临时暂停电子直销实时赎回业 务的公告 2016-02-04 南方基金关于理财金 H 增加华西证券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16-02-01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春节 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6-01-28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赎回转认/ 申购业务规则 2016-01-2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证金牛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1-26 南方基金关于理财金 H 增加长江证券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16-01-22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6-01-21 南方基金关于南方理财金基金增加唐鼎耀华 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01-18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通过货币基金定 投其他基金费率为 0 的 公告 2016-01-15 南方基金关于理财金 H 增加招商证券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16-01-14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 期间调整旗下交易所场内基金开放时间的公 告 2016-01-05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 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6-01-04 南方基金关于理财金 H 增加国联证券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15-12-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乐清农商银 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0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调整费 率优惠方案的公告 2015-12-29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元旦 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5-12-26 南方基金关于临时调整实时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5-12-2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济安财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1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和证券为 2015-12-15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32 代销机构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泰金石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5-12-11 南方基金关于临时调整实时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5-12-1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锦州银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12-0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凯石财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08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33 §25 招 募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34 §26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南方理 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南方理 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 、《证券登 记及服务协议》;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