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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A(002883)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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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 现金 通 货 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重 要提 示 1 、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 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 证监许可[2016]1129 号文准予注册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注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货币市场 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 基金 托管人为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使 用 全 称 或 其 简称 “ 平安银行 ” ) , 登 记 机 构为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 、 本 基 金 的 销售 机 构 包括 直 销 机 构和 代 销 机构。 其 中 直 销机 构 指 本公司 直 销 中 心 和 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代销机构指珠海华 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任 何 与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有 关 的 当 事 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 基金募集期: 本基 金自 2016 年7 月11 日起至2016 年7 月22 日止通过销 售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见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或 拨 打 客 户 服 务电话咨询 ) 。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 个月 ,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 公 司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 并 及 时公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以下称“投资人”或“投资者”) 。 7、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 金, 需开立本公司基金 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本 公司直 销 中 心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手 续 。 投 资 人 的 开 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 、 投 资 人 需 开 立 “ 基 金 账 户 ” 和 “ 交 易 账 户 ” 才 能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手 续 。 投 资 人 可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开 户 , 但 每 个 投 资 人 只 允 许 开 立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投 资 人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 若 投 资 人 在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处 重 复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导 致 认 购 失 败 的 , 本 公 司 和 代 销 机 构 不 承 担 认 购 失 败 责 任 。 如 果 投 资 人 在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销 售 机 构 以 外 的 其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办理增开 “交易账户” , 然后再认购 本基金。 个人 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 和 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办 理完开户和认购 手续后,应及时到销 售 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9、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 费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并 单 独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 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为单 笔10 元人民币。B 类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5,000,000 元人民币, 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 。 投 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 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接 收到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原 认 购 网 点 打 印 认 购 成 交 确 认 凭 证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公 司 将 向 首 次 开 户 并 认 购 本 基 金的投资人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 并在 基金合同生效所在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 向 所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人 寄 送 基 金 对 账 单 。 投 资 人 在 原 认 购 网 点 打 印 的 认 购 成 交 确 认 凭 证 与 本 公 司 寄 送 的 基 金 开 户 确 认 书 和 对 账 单 的 记 载 不 一 致 的 , 应 以 本 公 司 的 凭 证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个 月 内 未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基 金 开 户 确 认 书 和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人 应 主 动 联 系 本 公 司 , 否 则 , 视 为 投 资 人 已 经 收 到 基 金 开 户 确认书和对账单。 11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人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6 年7 月7 日 《中国证券报》 的 《 华 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 12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 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 代销机构咨询。 14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0-1000-89 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15 、 由 于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系 统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 因 , 工 作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 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6、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 本公司拥有本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1、基金名称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A 类002883;B 类002884 基金简称: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 A/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 B


7、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8、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为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中 心 以 及 本 公 司 的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 募集 期 间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和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业 务 。 (2)代销机构: 本公司的代销机构: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 年 7 月 11 日起 至 2016 年 7 月 22 日, 募集期间面向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同 时发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发 行 时 间 ,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法 定 募 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行。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募 集结 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 募 集 期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金备案 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募 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人已缴 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10、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投 资 人 的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任 何人 不 得 动 用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11、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份。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如下: 假设某投资者以 10,000 元认购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假定 募集期间的 认购利息为6.6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总 金 额+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10,000+6.65 ) /1.00=10,006.65 份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即若基金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此期间产生了 6.65 元 的利息,可获得 10,006.65 份基金份额。 二 、募 集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 2、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 费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并 单 独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 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为单 笔10 元人民币。B 类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5,000,000 元人民币, 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 。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4、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 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7、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人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8、本基金的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三 、个 人 投资 者 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一) 直销机 构 1、直销中心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每日的 9:00-17:00 (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 日不受理) 。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个人客户风险等级评级问卷 ;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4 ) 同 名 的 银 行 卡/ 存 折 的 复 印 件 (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需 要 正 反 面 签 字 , 反 面 签 名 栏需有签字) ; 个人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 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 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5)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客户适用) 》两份; 6)填妥的《传真委托 服务协议》两份(如需开通) ; 7) 如非本人亲自办理, 则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签名) 和 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8)以上表格复印有效,但需客户本人亲笔签名。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 个人投资者开户 后, 在办理认购手续前, 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 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 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7441010187200006102 2)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 资 者 应 在 “ 汇 款 人 ” 栏 中 填 写 其 在 华 润 元 大 基金直销中心 开 户 时 登 记的 名称; ② 投 资 者 汇 款 时 , 可 提 示 银 行 柜 台 人 员 务 必 准 确 完 整 地 传 递 汇 款 信 息 , 包括 在用途栏内注明 “用于认购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 ; ③ 为 了 确 保 投 资 者 资 金 及 时 准 确 的 入 账 , 建 议 投 资 者 将 加 盖 银 行 业 务 受 理章 的汇款单据传真至 华润元大基金直销中心。传真号码: (0755 )88399045。 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开 户 和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业 务 。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1)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并 通 过 “ 华 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易平台”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2)认购费率及金额限制: 本基金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 卡 及 各 银 行卡 认购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 ( 二) 代销银 行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四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一) 直销中 心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每日的 9:00-17:00 (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不受理) 。 2、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请时, 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网点, 并提 供下列资料: (1)机构客户风险等级评级问卷 ;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需 正 副 本 )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请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复印件(均需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 (4)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 (5)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8) 指定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 面) ; (9) 预留印鉴卡一式 三份 (一份机构留存, 两份本直销中心留存, 需正反两 面盖章) ;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10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 开 户 许 可 证 》 或 《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表 》 复印 件 (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 需清楚显示开户银行、 账户名、 账号并加盖公 章 ; 机 构 投 资 者 并 需 提 供 有 效 的 账 户 凭 证 , 以 证 明 所 提 交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与 其 开 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11) 填妥的 《开放式 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机构客户适用) 》 两份并加盖单 位公章; (12)填妥的《传真委托 服务协议 》两份并加盖公章。 注: “指定银行账户 ” 是指: 在本直销 中心认购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 户 作 为 投 资 者 赎 回 、 分 红 等 资 金 结 算 汇 入 账 户 。 此 账 户 可 为 投 资 者 在 任 一 商 业 银 行的存款账户。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 机构投资者开户后, 在办理认购手续前, 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 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 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7441010187200006102 (2)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 本公司直销中心 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 资 者 汇 款 时 , 可 提 示 银 行 柜 台 人 员 务 必 准 确 完 整 地 传 递 汇 款 信 息 , 包括 在用途栏注明 “ 认购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 ; ③ 为 了 确 保 投 资 者 资 金 及 时 准 确 的 入 账 , 建 议 投 资 者 将 加 盖 银 行 业 务 受 理章 的汇款单据传真至 本公司直销中心。传真号码: (0755)88399045 。 ( 二) 代销银 行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存入专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 用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将 折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六 、退 款 1、基金募集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晚于本公司规定的最迟到账时间; (5)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 认购 。 2、 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 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 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募集失败的处理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使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如 果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 募集期届满后, 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数据,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的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和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所 产 生 利 息 扣 除 认 购 费 用 后 一 并 划 入 本 基 金 存 款 账 户 。 由 登 记 机 构 出 具 认 购 户 数 证 明 , 本 基 金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行 出 具 基 金 存 款 证 明 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2、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 续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告。 八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费 用处 理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发 生 的 与 基 金 募 集 活 动 有 关 的 费 用 , 包 括 会 计 师 费 、 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日期: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联系人:林婷婷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 联系电话:(0755) 22168257 联系人:潘琦 ( 三) 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 的直销中心 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路强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联系人:杜敏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人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销 交易平台办 理 开户 和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等业 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 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 上交易网址: www.cryuantafund.com 。 2、代销机构 (1)珠海华润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四) 登记机 构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路强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联系人:崔佩伦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 五)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峰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陆奇、安冬 ( 六)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 )58153000、(0755 )25028288 传真:(010 )85188298、(0755 )25026188 联系人:李妍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高鹤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