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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A(002883)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 现金 通 货 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华 润 元大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平安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 一六 年 七月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0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2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理 办 法 》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华润 元大 现 金通 货 币市场 基 金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 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 金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华润 元大 现 金通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润元 大 现金 通 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 场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 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2012 年12月28 日经第 十一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 三十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年6月1日起 实施 , 并经2015年4月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华润元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润元大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华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情形 44、 元:指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 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1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 指当投资 人 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 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 指当投资 人 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 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人 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9、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 本基金将设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两 类基金 份额单 独设置基 金代码 ,并单 独公布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 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 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 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达到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 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B 类基金份 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 类别, 或取消某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 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低基 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公告, 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 时间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2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 人认购 时,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缴款 。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 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 五部 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不超 过3个 月开始办 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不超 过3个 月开始办 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5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6 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全部份 额和某 类基金 份额的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4、 基金 管理人 有权规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全 部份额 和某类 基金份 额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 的 公 告 为 准。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2、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价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1.00元。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3、本基 金申购 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为: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7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 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 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 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8 、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1、2、3、5 、7、8 、9项 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8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 支付结 算机构 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影 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8、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9 有人在单 个开放 日申请 赎回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 总份额10% 的,基 金管 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0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1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2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强 设立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3亿元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839900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3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 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4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5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6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7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8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管机 构依法 要求提 供的信息 ,以及 不时地 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9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销售 服务费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0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低基金的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而基金管理人决定 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的措施;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 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2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 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3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 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5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6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2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7 第 九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8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9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2 少于20年 ;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 在1年 以内( 含1年)的 银行存 款、债 券回购、 中央银 行票据 、同业 存单; 3、剩余 期限 在397天 以 内(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 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 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央行货币政 策、 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 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 二是根据 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 )利率分析策略 对利率走势的科学预期是进行久期管理的基本前提, 也是正确进行债券投资 的首要条件。 通过对通货膨胀率、 经济增长率、 货币供应量、 国际利率水平、 汇 率、 政策取向等跟踪分析, 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 同时, 结合对市场环境的 研究, 主要考察指标包括: 央行公开市场操 作、 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 债券供给、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 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 (2 )久期管理策略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4 久期是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主要指标, 反映了债券价格对于收益率变动的敏 感程度。 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 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在预期市 场收益率下降时, 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 价格上升的收益。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 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首先将考虑安全性, 优先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 避违约风险。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 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 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出 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 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此外, 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 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 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将在流动性 优先的前提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流动性债券种、 正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 产整体的流动性。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 化规律,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5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 (不包括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 以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30%; 本基 金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 超过20% ,投 资于不具 有基金 托管人 资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 人的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6) 本基 金持有 的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五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低 于10% ;本基金持 有的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6 7)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 以上的 情形 外,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 过2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第5) 比例限制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 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的,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7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 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 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按税后计算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 (税后) ,即活期存款基准利率×(1-利息税税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 性, 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使本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 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风险和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8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与平均剩余存续期 的计算方法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2、平均剩余存续期(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 逆回购 、 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 天) 的资 产支持证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3、各类资产 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2) 银行定期存款、 同 业存单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 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 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 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9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 (9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 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 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2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 、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及7日年 化收益 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 后第4位 ,小数 点后第5 位四舍五 入。7 日年化 收益率是以 最近7日(含节 假日) 收 益所折算 的年资 产收益 率,精确 到0.001%, 百 分号内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 每 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 率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当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导致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小 数点后4位 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3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4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 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第3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不可 抗力 等 原因,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6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 动在月 初5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05%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7 H= 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 动在月 初5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 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适用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一致的财 务数据 ,自动 在月初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8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9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 本 基金 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基金 每万份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 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 量 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0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每 日例行对 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 每日例行的 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 额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及7日 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见 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3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 人在每6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 值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4 份额总额×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 7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 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 公告 节假日期 间的基 金份额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节假日 最后一 日的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 节假日 后首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易日 (或自 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2个 月的,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2 个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5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6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7、当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 的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25%、 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0%、 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0%以及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 的情形; 28、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 出现兑付风险;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明细。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7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 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7日年 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8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完 成备案 手续 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30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9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 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 合同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 合同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 合同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3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4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5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6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7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8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管机 构依法 要求提 供的信息 ,以及 不时地 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销售 服务费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9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 其他应 由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低基金的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当影 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而基金管理人决定 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的措施;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 面要求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0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 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1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2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 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3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5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2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基金 每万份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 且每日进行支付 。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6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 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 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每 日例行对 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 每日例行的 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7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 动在月 初5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05%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0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 动在月 初5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5%, 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年 销售服 务费率应 自其降 级后的 下一个工 作日起 适用A 类基金份额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8 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01%, 对于由A 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年 销 售服务 费率应自 其升级 后的下 一个工作 日 起适用B类 基金份额的 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一致的财 务数据 ,自动 在月初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 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9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 在1年 以内( 含1年)的 银行存 款、债 券回购、 中央银 行票据 、同业 存单; 3、剩余 期限 在397天 以 内(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 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0 券的10% ; 3)本基 金投资 于有固 定期限银 行存款 (不包 括有存款 期限, 但根据 协议可 以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30%; 本基 金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20% ,投 资于不具 有基金 托管人 资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机构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益 人的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6)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五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低 于10% ;本基金持 有的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 7)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 以上的 情形 外,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占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 过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第5) 比例限制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1 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 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的,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 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的计算 方法和 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2 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 7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 公告方式 (1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 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7日年化 收益率。 (2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 公 告节假日 期间的 基金份 额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节假 日最后 一日的7日年化收 益率,以 及节假 日后首 个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 值、每 万份 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完 成备案 手续 后 方可执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3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30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5 (本页无正文,为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 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