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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强化收益A(002932)

圆信永丰强化收益: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圆 信 永丰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圆 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圆信永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2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3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9 五、 基 金财 产保管 10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 13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15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8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23 十、 信 息披 露 24 十 一、 基金 费用 25 十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28 十 三、 基金 有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存 29 十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29 十 五、 禁止 行为 31 十 六、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32 十 七、 违约 责任 34 十 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35 十 九、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35 二 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36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2 鉴于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 金” ) ;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 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1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福建)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厦门片 区 (保税港 区)海 景南 二 路 45 号4 楼 02 单元之175


法定代表人: 洪文瑾 成立时间:2014 年1 月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514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亿元整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60366000 传真: (021)60366009 联系人: 严晓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2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内容 与格式〉 》 、 《 圆信永丰 强化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3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 资 范 围 主 要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 交换债 券、中小 企业私 募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 款等金融 工具, 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 票(含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等权 益类资 产,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 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 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 金 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 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4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b、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j、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5 o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p、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q、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l)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 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的 监督和检查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 定执行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6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 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 内 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 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 款 银行的信用等级、存 款 银行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7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 书 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8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 后 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 或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 交 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9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必须在规 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 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 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其 他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 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 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10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 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和其他投资所 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申购、基 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 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 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 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 约 定,将认购资金划入 基 金管 理人在具有基金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11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 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 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 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 现 金 管 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 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 存款行 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 议作为 划款指 令附件。 该协议 中必须 有如下明 确条款 : “存 款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 款项必 须划至 托管专户 (明确 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 得划入其他 任何账户 ” 。如 定期存 款协议中 未体现 前述条 款,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 绝定期存款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12 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 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 提前支取 时收到 的资金 利息差额 ) ,该 息差的 处理方法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协商解决。 (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八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 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的 代保管 库。实 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 由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13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 被 授权人签字样本,事 先 书面 通知(以 下 简称 “授权 通知”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发送指 令的人 员名单 ,注明相应 的交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 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 运 用基金资产时,向基 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 及其 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对电子 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 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金 额、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有权发送人 (下称 “被授权人” ) 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 认,因管 理人未 能及时 与托管人 进行指 令确认,致使资 金未能 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 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 “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 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 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 力。基 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 法》 、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14 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 款截至时点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 管 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 立即审慎验证有 关 指 令 内 容 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 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 人下达指令时,应确 保 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 的 资金 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 市 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 盖 预留印鉴 后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并电话确认 。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 令的情形包括指 令 发 送 人 员 无 权 或 超 越 权 限 发 送 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 职能时,发现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错误时,有 权 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予执行, 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 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 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 及 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 送 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 权 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 权 限,必须提前至少一 个 交易 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15 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变更通 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 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 于变更 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 通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 个工作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 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 发送的指 令,基 金管理 人不承担 责任. 被授权 人变更通 知正本 与基金 托管人之前 收到的 传真件 不一致的,以 传真件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 经 营行为规范, 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 严 格, 具备健全的内控制 度, 并能满足基金运作 高度保 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 安全的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 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 能及时、 定期、 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情况、 市场走向、 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 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以 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 制 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 构 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基 金专用交易单元 号 、 佣 金 费 率 等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变 更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16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及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签 订 《 证 券交易资 金结算 协议》 ,用以具 体明确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证 券交易资金 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 划 拨指令,基金托管人 在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 期 限内 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 生 的所有场内、场外交 易 的资金清算交割,全 部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 算 交割,由基金托管人 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 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 基 金财产的损失,应由 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 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 和基金托管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 职能时,如果发现基 金 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 超 买或 超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及基金 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 日上午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 金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指令时,有 足 够的 头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 的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 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 基 金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17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的 指令不 得拖延 或拒绝执 行。如 由于基 金托管人的 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日进行核对。每 日 对外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 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 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 转 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 清 算、数据传递及托管 协 议当 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 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和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 点 进 行 申 购和赎回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 记,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 认资金的到账情况, 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于每个开放日 15:00 之前将前一个开 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 电 子 数 据 和 书 面 形 式 并 加 盖 业 务 专 用 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 责。 登 记机构 应通过与 基金托 管人建 立的加密 系统发 送有关 数据(包括 电子数据 和盖章 生效的 书面报表),如 因各种 原因,该 系统无 法正常 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18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当日下午15:00 前在基金管 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 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 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净额在最晚不迟于当日上午 11:00 前在基金管 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 价值。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计算日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该类 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19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 券、权证和银行存款 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 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②交易所上市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有 价 证 券 ,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 收益品种, 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使用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③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 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20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7)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 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21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 告 。因 基金估 值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另一方当 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 的 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 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等 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 管 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 ,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 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在《基金合同》生 效 后,应按照相关各方 约 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 账目存在不符的,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 须及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22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 月 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 中,发现相关各方的 报 表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 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会 计报告、季度报告、 半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23 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至 日)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基金份额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2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 金托管人复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 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 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任何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 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 的要求,本基金信息 披 露的文件包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25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 告 部分,经有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 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 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法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26 律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的其 他费用。 (二) 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 。销 售服务 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 持续销 售以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各项 费 用。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27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银行汇付费 用、账户 开户费 用及账 户维护费 用 等根 据有关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相应协议的 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 (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 用(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费用 ) 、处 理与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 七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 式 和时 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 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基金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款项后按照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28 ( 八)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的约 定,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费用,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 九)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 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 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 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29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 存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 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 负有保密义 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理人 应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 合 同文本后,应及时将 合 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 托 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变更后,未变更的 一 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 接 受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 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30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31 三 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 基 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 待 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 基 金财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32 产。 (三)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 产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 基 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 未 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 没 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 指 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 务上不独立,其高级 基 金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 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 为 ,以及依照法律法规 有 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的 内容进行变更。变更 后 的托 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33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出现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3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 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三)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 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 行 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 本 托管 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 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 4、 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35 其它非托管人故意 或重大过失 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托管协议当事 人 违反托管协议,给另 一 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 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 取必 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 发 生,但本托管协议能 够 继续履行的,在最大 限 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 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 ,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 向 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 基 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 金 托管 协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 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 自 《基金合同》 成 立 之 日 起 成 立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圆信永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36 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 正 本一式 三 份,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 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 基 金托 管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0 本页无正文, 为 《 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签字页。 《 圆 信 永 丰 强 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当 事 人 盖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权 代表签 字、 签订地 、签 订日 基 金管 理人: 圆信 永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