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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A(002138)

泓德裕泰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6月)查看PDF公告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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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泓德裕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5 年 11 月 11 日
证监许 可[2015]2575 号 文 注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利率 风险 , 本 基金 持
有的固 定收 益品 种违 约带 来的信 用风 险 ,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
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 理风 险等。 其 中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 一般 是信 用资质 相对 较差 的中 小企 业, 其 经营 状况
稳定性 较低 、 外部融 资的 可得性 较差 , 信用风 险高 于大中 型企 业 ; 同时 由于 其财务 数据 相 对
不透明 , 增 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别 所蕴 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度 。 其 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的 其他 信用
品种, 极端 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合 带来 较大 的损 失。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种 , 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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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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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言................................................................................................................................... 4 
二、 释义................................................................................................................................... 5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 基金的募集 ..................................................................................................................... 3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 转换 ..................................................................................... 35 
九、 基金的投资 ..................................................................................................................... 43 
十、 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六、 风险揭示 ..................................................................................................................... 71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90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 106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8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 式 ............................................................................... 110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11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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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泓德裕泰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
《泓德 裕泰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泓德 裕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或“基金 ” ) 的 投
资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根 据本招 募说 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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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泓 德 裕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 泓 德裕 泰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 泓 德裕 泰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泓 德 裕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泓德 裕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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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 机构 : 指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 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务规 则》 : 指《 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 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投资 人共 同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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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 
37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 民 币元 
45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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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 本 为 12,000 万元 , 公司股 权结 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王德晓 3,120 货币 26% 
2 阳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 货币 25% 
3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
金(有 限合 伙) 
2,000 货币 16.667% 
4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5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6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550 货币 4.583% 
合计 12,000 --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 情况 
胡康宁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现任 北京 美尔 目医 院 行政 院 长 。 曾 任易 程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广电 事业 部总 经理 、 亿 品科技 有限 公司 运营 副总 裁、 搜 房资 讯有 限公 司执 行副总 裁、 西 班
牙 MQM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 商务经 理。 
王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经理 , 硕士 。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 副
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华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张文雯 女士 : 董事 , 大学 本科 。 现 任阳 光保 险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办公 室协理 。 曾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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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财务 管理 处负 责人、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部 助
理经理 。 
陈学锋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现 任北 京东 方金 鹰 信息 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 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 士。 现任 中国 政法 大学 证 券与期 货法 律研 究所 所长 , 研 究员 。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公 司任法 律事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企 业融 资总 部首 席律 师、 中 国社 会 科
学院法 学所 副研 究员 。 
宋国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对 外经 济贸 易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教授 、 金 融产品 与投
资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任瑞 士信贷 第一 波士 顿投 资银 行中国 业务 副总 裁、 中国 律师事 务中 心 国
际融资 部主 任。 
秦毅先 生 :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研究 部 总 监助 理 。 曾 任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
究部研 究员 、泓 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 员。 
李晓春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邬传雁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现任 泓德 泓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泓德远 见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 德泓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泓 德裕 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 德泓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曾
任幸福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 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中心总 经理 、 阳 光保 险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
资产管 理中 心投 资负 责人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金运 用部 总经 理助 理。 
温永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市场部 总监 , 博士 。 曾任 深圳市 大富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 裁
兼董事 会秘 书、 阳光 保险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心 宏观 经济 研究 处处 长、 安 信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所宏 观经 济分析 师。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邬传雁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现任 泓德 泓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泓德远 见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 德泓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泓 德裕 泰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 德泓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曾
任 幸福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中心 总 经理 、 阳 光保 险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
资产管 理中 心投 资负 责 人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金运 用部 总经 理助 理。 
李倩女士: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现任 泓德 裕泰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泓 德泓 利 货币市 场基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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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基金 经理 ,曾 任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金融 市场部 、资 产管 理部 理财 组合投 资经 理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债 券交 易员 。 。 
3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公募 ) 
主任 : 王 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 份 有限 公司副 董 事
长兼副 总裁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理 、华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 
成员 : 邬 传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 士 。 现 任泓 德泓 富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经理、 泓德 远见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泓德 泓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裕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泓德 泓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 经
理 ,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理 中心 总经 理、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 有
限公司 资产 管理 中心 投资 负责人 、阳 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助 理。 
王克玉 先生 , 事业 一部 负责 人, 硕士 。 现任 泓德 优选 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曾任元 大京 华证 券上 海代 表处研 究员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分析 师、 国都 证券有 限公 司 分
析师、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经 理及 权益 投资 部副总 监。 
王明德 先生 , 总经 理助 理 、 研 究部 总监 、 特定 客户 资产投 资部 总监 , 硕士 。 曾任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所所 长、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所所 长、 北京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 公
司证券 部研 究员 。 
郭堃先 生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现任 泓德 战略 转型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曾任 阳
光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研 究部 研究 员。 
列席人 员 : 李 晓春 先生 , 督察 长 , 硕士 。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 总
经理、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在不 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5)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6)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7) 销售 基金 份额 ; 
(8)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10)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1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 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12)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3)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4)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5)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7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8)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 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 则,自 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保 证公 司经 营管 理和 受托资 产(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 及其他 受 托资产 ) 投资运 作符 合行 业最 佳操 守;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3)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率和 效 益,确 保经 营业 务的稳 健 运行和 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4) 确保 受托 资产 、公 司 财务和 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准 确、 完整 ; (5) 维护 公司 良好 的市 场 形 象和 社会 形象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受托 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财 务制度 、 档 案 管 理制度 、 业绩 考核 制度 、 公平交 易制 度 、 关 联交 易 制度 、 异 常交 易监 控与 报 告制度 、 风险 准 备金制 度 、 内 幕交 易管 理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三 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 流 程进 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 它 们的 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 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 完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 )董 事会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 审议公 司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总体原 则 、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 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完 善; 检查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 以及 对违规 行 为 的调 查; 组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 确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负责 公司的 法律 事务 、合 规咨 询、合 规培 训 、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首 要责 任。 公司 各职 能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是自 身工 作中潜 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 部门 的业务 管理 规定 、 操 作流 程及内 部控 制 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各部 门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险控 制 职 能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行 各 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遵 从 管理 层 制定 的 操 作 规程 , 经办 人 员的 每 一 项 工作 必 须在 业 务授 权 范 围 内进 行。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公 司授 权 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权 应及 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 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业 务的 要 求 建 立 会计 制 度 , 并根 据 风 险 控 制点 建 立 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度 、 合 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 真 实、 完整 、 及 时 地记载 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会 计核 算 和业务 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档 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真 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制 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 反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 持内部 控制 制 度是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 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56,406,257,100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金字 【1998 】3 号 联系电 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 , 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198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 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 的 宗旨 ,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境 内外 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 险资 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 安心 账户 资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 基 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QDII 专户资 产 、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 性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5 年 12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522 只 。 自 2003 年 以来, 本行 连续 十一 年获 得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 香港 《 财 资》 、 美 国 《 环 球金融 》 、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9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 可 和广泛 好评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 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 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 管 业 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 审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4 年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 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常 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保 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部 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 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 业 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 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 内控优 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其他 资产 应当 分离 ;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应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 内控制 度的 检 查、评 价部 门 必 须独 立于 内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 业务与传统业务 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检查。主管 行领导与部 门高级管理层作 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 任制, 建立 “ 自 控防线 ” 、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健 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 培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 经营控制。资产 托管部通过 制定计划、编制 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 务操作区相对独 立、数据 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了基于 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 四个层面的 完备的 灾难 应急 方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除了 在数据 服务 端和 应用 服务 端实时 同步 备 份 与数据 更新 外, 资产 托管 部还建 立了 操作 端的 异地 备份中 心 , 能够 确保 交易 的及时 清算 和 交 割,保 证业 务不 中断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 险控制 情况 资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 各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持在 资产 托管 行业 的优 势地位 。 这 些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 做法 是 分不开 的。 资 产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内 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极 拓展 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 强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培 育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控 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 险 管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 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 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 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 的 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资产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 一 个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 快 速 发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 断 出现, 资产 托 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重 要的 位 置,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的 投融 资、 基金 的禁 止投 资行 为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资 金的 到 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基 金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规 定的 期限 内进 行整 改, 并 且有 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 人如果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约定 存在 疑义 , 应及 时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做 出解 释 、 澄 清或 纠 正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 :许 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2)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12、13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乙12号1 号 楼昆 泰 国际大 厦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维功 电话:010-59053566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 :王 庆 网址:fund.sinosig.com (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丁 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6)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写 字 楼2座27-28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写 字 楼2座27-28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王 帅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8)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 :张 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9)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联系人 :刘 宇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10)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 英健 网址: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2 (11)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1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1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4)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 16 层 法 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8510450202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1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95579 (16)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徐 骋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17)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 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1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19)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20)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178-000 (21)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联系人 :黄莹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2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76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23)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北 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路118 弄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86-21)36533452 联系人 :周 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2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传真:021-3850973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25)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26)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2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赵 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11 月 11 日 证监 许可[2015]2575 号 文注 册募 集。 募集 期 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共 募集 有效 认购 份额 206,406,244.58 份, 利 息结 转 份额 7,940.26 份,合 计 206,414,184.84 份,募 集户 数 为 350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存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七、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及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申购 和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本基 金份 额分 为两 个类 别,适 用不 同的申 购费 或 销售服 务费 ,投 资者在 申 购时可 自 行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原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单 笔 赎回申 请不 设最 低份额 限 制,且 不 对单个 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下 限进 行限 制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 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上 述情形 消除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划 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情 形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 低。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如 下 表所示 : 申购金 额 (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300 万 0.5% 300 万≤M <500 万 0.3%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费 由申 购该 类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 , 申购 费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 3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 份额认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4 、本基 金收 取赎 回费 ,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担 ,在 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 份额适 用相 同的 赎回 费率 , 赎回费 率随 着持 有期 限的 增加而 递减 。 赎回费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持有期 <30 日 0.5% 30 日 ≤ 持有 期<180 日 0.25% 持有期 ≥180 天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可 以按中 国证 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 份 额的 计算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的方式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该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1) 对于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的投 资者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1:某 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为 0.80% ,假 设 申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 (1+0.80%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 额=9920.63÷ 1.050=9448.22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9,448.22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2) 对于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的 投资 者,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2: 某投 资人 投资 本基金 C 类份额 10,000 元, 假 设申 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 1.050 =9523.81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C 类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9,523.81 份基 金份 额。 在 C 类基金 份额 存续 期间 , 本 基金 从 C 类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3: 假 定某 投资 人 在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 A 类 基 金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30 日 , 该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则 其 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25% =31.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31.25 =12,468.75 元 即该投 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间 为 30 日,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468.75 元。 C 类 基金 份额 与 A 类 基金 份额赎 回金 额计 算方 法相 同。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 管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 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 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 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份 额 转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八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 前公告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为投 资 人实现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收 益。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短 期融资 券 、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债 券回 购 和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投资工 具 , 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国债 期货 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债券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 5%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策 略包 括: 资 产配 置策 略、 固定 收 益投资 策略 、 权 益投 资策 略及国 债 期货投 资策 略,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 发 掘和 利用市 场失 衡提 供的 投资 机会, 实现 组 合 资产的 增值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稳健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 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方 法进行 固定 收益 类与 权益 类投资 工 具的战 略及 战术 资产 配置 , 在 控制 基金 资产 净值 下 行风险 的基 础上 , 提高 基 金的收 益水 平 。


通过对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走 势、 政 策、 市场 利率 及信 用 状况等 影响 证券 市场 走势 的因素 进 行深入 分析 , 根 据本 基金 对 风险的 承受 能力 和对 大类 资产的 预期 收益 、 风 险水 平 及相关 关系 , 确定本 基金 在大 类资 产之 间的长 期战 略资 产配 置, 以使本 基金 具有 相 对 明确 、 稳定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降 低基 金的 组合 风险, 控制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下行 风险 ,追 求相 对稳 定的收 益。 在战略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基金 在对 各类 资产 在未 来 3 至 6 个月 的预 期收 益率与 风 险进行 分析 的基 础上 , 对 各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进行 战术性 调整 , 以 控制 基金 的下行 风险 , 提 高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2 、固 定收 益投 资策 略


(1) 久期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基 本面 (包 括经 济增 长 、 通 货膨胀 、 货币 信贷 、 财政 收支 、 汇 率 和资本 流动 等) 、 政 策面 ( 包括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 产业 政策 和外 贸政 策等 ) 、 资金 面、 估 值、 债 券供 求和 市场 情绪 等技术 因素 进 行 分析 , 判 断债券 市场 对上 述变 量和 政策的 反应 , 预 测未来 的利 率水 平变 化趋 势, 并 据此 积极 调整 债券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 减 轻通 胀等因 素对 基 金 债券投 资的 负面 影响 ,利 用通胀 下降 对债 市带 来的 投资机 会, 提高 债券 组合 的总投 资 收 益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经 济增 长和 通胀预 期、 债券 长短 端的 供求因 素的 研究 , 对 债券 市场收 益 率 期限结 构进 行分 析, 运用 统计和 数量 分析 技术 , 确 定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对 不同期 限的 债 券 进行配 置, 以充 分利 用收 益率曲 线斜 率和 曲度 的变 化,达 到预 期投 资收 益最 大化的 目的 。


(3) 类属 配置 策略


按照经 济增 长和 通胀 率的 变化, 在经 济周 期演 进的 不同阶 段, 不同 的资 产会 有不同 的 表 现。 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经济 形势的 判断 , 超 配具 有最 佳预期 收益 的资 产, 以此 获得更 高的 风 险 调整回 报。 例如 , 根 据美 林 投资时 钟对 经济 周期 阶段 的划分 , 本 基金 在经 济增 速和通 胀上 升 的过热 时期 , 将 重点 投资 于 可转债 等权 益相 关资 产; 在 经济增 速下 降和 通胀 上升 的滞胀 时期 ,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于 短期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等类 货币 市场工 具; 在经 济增 速和 通 胀下降 的衰 退 时期, 本基 金将 重点 投资 于中长 期利 率债 ; 在 经济 增速上 升和 通胀 下降 的复 苏时期 , 本 基 金 将重点 投资 于信 用债 和可 转债等 进攻 性品 种。 对于信 用债 , 本 基金 对不 同信用 等级 信用 产品 的信 用风险 溢价 、 流 动性 风险 溢价和 税 收 溢价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 对 利 差走势 及其 收益 和风 险进 行判断 从而 决定 基金 在不 同信用 等级 之 间的配 置。 同时 基金 将运 用行业 研究 方法 , 根 据宏 观经济 环境 及各 行业 的发 展状况 , 确 定 各 行业的 优先 配置 顺序 。 (4)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公 司财 务分 析方法 对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风险进 行分 析和 度量 , 选 择 风险与 收 益相匹 配的 更优 品种 进行 配置 。 通 过研 究债 券发 行人 的产业 发展 趋势 、 行业 政策 、 公 司背 景 、 盈利状 况、 竞争 地位 、治 理结构 、特 殊事 件风 险等 基本面 信息 ,分 析企 业的 长期运 作风 险 ; 运用财 务评 价体 系对 债券 发行人 的资 产流 动性 、 盈 利能力 、 偿 债能 力和 现金 流水平 等方 面 进 行综合 评价 , 度量 发行 人财 务风险 ; 综合 发行 人各 方面 分析结 果 , 确 定信 用利 差的 合理水 平 , 选择具 有相 对优 势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本基 金将 通过 信 用类债 券的 备选 库制 度和 分散化 投资 策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略,控 制组 合的 整体 信用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5)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发行 公司 的基 本面进 行分 析, 包括 所处 行业的 景气 度、 公司 成长 性、 市 场 竞 争力等 ,并 参考 同类 公司 的估值 水平 ,判 断可 转换 债券的 股权 投资 价值 ;基 于对利 率水 平 、 票息率 及派 息频 率 、 信 用 风险等 因素 的分 析 , 判 断 其债券 投 资 价值 ; 采用 期 权定价 模型 , 估 算可转 换债 券的 内嵌 期权 价值。 综合 以上 因素 , 对 可 转换债 券进 行定 价分 析, 制定可 转换 债 券的投 资策 略。 基 金 将 通 过 定性 和 定 量 相结 合 的 方 法 对有 较 好 盈 利能 力 或 成 长 前景 的 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转债 进行 重点 选择 , 同 时密切 跟踪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况 , 从财 务压 力 、 融 资安排 、 未来 的 投资计 划等 方面 确认 上市 公司的 转股 意愿 , 以 选择 安全性 和收 益性 俱佳 的投 资品种 。 本 基 金 还将根 据新 发可 转债 的预 计中签 率、 模型 定价 结果 ,积极 参与 可转 债新 券的 申购。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取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 并限 制投 资人 数量 上限 , 整体流 动 性相对 较差 。 同时 , 受到 发债主 体资 产规 模较 小 、 经营波 动性 较高 、 信用 基 本面稳 定性 较差 的影响 , 整 体的 信用 风险 相对较 高。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的 投资 过 程 中, 应 采取 更为 谨慎 的投 资策略 。 本 基金 认为 , 投 资 该类债 券的 核心 要点 是分 析和跟 踪发 债 主体的 信用 基本 面, 并综 合考虑 信用 基本 面、 债券 收益率 和流 动性 等要 素, 确定最 终的 投 资 决策。 (7)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 前偿 还率 、 违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及 资产池 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 判资 产池 未来 现金 流变动 ; 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条款 , 预 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 严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 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3 、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行 业配置 与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选择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在 行业配 置 方面 , 本 基金 将密 切关 注 国内外 经济 状况 、 宏观 经 济政策 、 微观 产业 政策 等 政策环 境 , 对 行 业景气 度、 市场 竞争 、 行 业 估值等 方面 进行 深入 研究 , 对具 有良 好收 益或 成长 前景的 尤其 是 符合国 家总 体发 展战 略的 相关行 业进 行重 点配 置。 在个股 选择 方面 , 本 管理 人将重 点甄 选 具 有核心 竞争 力、 持续 成长 能力且 具有 相对 估值 优势 的上市 公司 , 获 取公 司成 长和估 值提 升 带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来的双 重收 益。 4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采 用 流 动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通过 对债 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合 国债 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 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运 用 国债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 险 、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如 大额 申购 赎回 等; 利 用金 融 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的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平 , 根 据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有限 损 失 性、灵 活性 等特 性, 通过 限量投 资、 趋势 投资 、优 化组合 、获 利等 投资 策略 进行权 证投 资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种 与 类 属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四) 投资决 策 基金投 资 组 合的 管理 采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五) 投资程 序与 交易 机制 1 、研 究策 划 研究部 在自 身研 究及 外部 研究机 构研 究成 果的 基础 上,形 成投 资策 略报 告和 研究报 告 ,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2 、资 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不定 期召开 会议 , 依 据基 金投 资部、 研究 部的 报告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 3 、构 建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投资 战略 , 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设计 和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净 现金流 量;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 限 制;研 究员 的投 资建 议;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等。 4 、组 合的 监控 和调 整 研究部 协同 基金 经理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跟踪 。 研 究员 应保持 对个 股和 个券 的定 期跟踪 , 并 及时向 基金 经理 反馈 个股 和个券 的最 新信 息, 以利 于基金 经理 作出 相应 的调 整。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5 、投 资指 令下 达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组 合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 并以投 资指 令的 形式 下达 至交 易 部 。 6 、指 令执 行及 反馈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进行 操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7 、风 险控 制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 施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 理依据 基 金申购 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8 、业 绩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将 定 期对 基金 的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 找 出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长 处和 不足, 为 日 后的管 理提 供客 观的 依据 。 (六)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后, 需遵 循下 列限 制: 1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2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 年 对关联 交易 事 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七) 业绩评 价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是 由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 制, 样本 债券 涵 盖的范 围 全面, 具有 广泛 的市场 代 表性, 涵盖 主要 交易市 场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所 市 场等) 、不同 发 行主体 (政 府、 企业等 ) 和期限 (长 期、 中期、 短 期等) ,能够 很好 地反 映中 国债券 市场 总 体价格 水平 和变 动趋 势。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各 项指标 值的 时间 序列 更加 完整, 有利 于 更 加深入 地研 究和 分析 市场 。 在综 合考 虑了 指数 的权 威性和 代表 性、 指数 的编 制方法 和本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理 念, 本 基金选 择市 场认 同度 较高 的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作为业 绩比 较 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提前 公告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 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高 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640,316,219.50 97.18 其中: 债券 1,640,316,219.50 97.1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012,149.15 0.83 8 其他资 产 33,604,183.18 1.99 9 合计 1,687,932,551.8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股票投 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0,432,000.00 5.5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0,432,000.00 5.52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4 企业债 券 375,023,219.50 22.8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99,694,000.00 12.18 6 中期票 据 974,965,000.00 59.48 7 可转债 202,000.00 0.0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40,316,219.50 100.0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2501 12电网MTN4 700,000 72,310,000.00 4.41 2 1282156 12中石 油MTN1 700,000 71,764,000.00 4.38 3 1282135 12神华MTN1 600,000 61,722,000.00 3.77 4 10145200 3 14三峡 MTN001(3 年期) 600,000 61,572,000.00 3.76 5 1382074 13中电 投MTN2 500,000 51,790,000.00 3.1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 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 持有 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25,526.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39,994.9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1,938,661.5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604,183.1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股 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一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泓德裕 泰债 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 净值增 长 业绩比 较 业绩比 较 ①- ③ ②- ④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率① 率标准 差 ② 基准收 益 率③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至2016 年3 月31日 0.30% 0.11% 1.08% 0.07% -0.78% 0.04% 泓德裕 泰债 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至2016 年3 月31日 0.30% 0.11% 1.08% 0.07% -0.78% 0.04% 注:本 基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准 为: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较 泓德裕泰债券A 业绩比较基准 2015-12-17 2015-12-31 2016-01-15 2016-01-29 2016-02-18 2016-03-03 2016-03-17 2016-03-31 1.4% 1.2% 1% 0.8% 0.6% 0.4% 0.2% 0%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泓德裕泰债券C 业绩比较基准 2015-12-17 2015-12-31 2016-01-15 2016-01-29 2016-02-18 2016-03-03 2016-03-17 2016-03-31 1.4% 1.3% 1.2% 1.1% 1% 0.9% 0.8% 0.7% 0.6% 0.5% 0.4% 0.3% 0.2% 0.1% 0% 注: 1)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5 年12月17日 生效 ,截 至2016 年3月31日止, 本基 金成 立 未满1 年。 2)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为6 个月 , 截至2016 年3月31 日 止, 本 基金建 仓期 尚未 结束 。 3) 建仓期 结束 后, 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 债 券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现金或 到 期 日在一 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最近 交 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 量。 5 、对只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固定收 益平 台或只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综合 协议平 台 进行交 易 的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或按 成本 法进 行估值 。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10 、 国 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11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2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A 类基 金份 额 或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 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中 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部分 第三 款估 值方 法的 第 11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 的数据 错 误等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2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同 一类 别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 前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 行。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本 基金 从 C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的 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4%÷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13%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 =E× 0.1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5%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划 出, 经登 记机 构分别 支付 给 各 个基金 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销售 服务 费。 上述 费率 调低事 项, 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 媒 介上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情况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 并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 况 。 11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 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12 、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情况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 揭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六、 风 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场价格因受 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 动,将使本 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的风险 , 导致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动 。市 场风 险可 以分 为股票 投资 风险 和债 券投 资风险 。 (1)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 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的变 化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致 市 场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3)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 如 市场 、 技术 、 竞 争 、 管 理、 财务 等都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股票 价格 变 动 的风 险。 (2)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信 用风 险 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 或 者债 券回 购交易 到期 时 交 易对手 方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义 务等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波动会导 致债券市场的 收益率和价格 的变动,如 果市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 持 有债券 将面 临价 格下 降、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场利 率下 降, 债券 利息 的再投 资收 益 将 面临下 降的 风险 。 3)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如果 基金对长、中 、短期债券的 持有结构 与基 准存在差异 ,长、中、短 期债券的相 对 价格发 生变 化时 ,基 金资 产的收 益可 能低 于基 准。 4)利 差风 险 债券 市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 券之间的利差 变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类属 债券价格变 化 的风险 。 5)市 场供 需风 险 如果 宏观经济环境 、政府财政政 策、市场监管 政策、市场 参与主体经营 环境等发生 变 化,债 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金 数量 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资 的债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应 的变 化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最终影 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的 变化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所取得的 收益率有可能 低于通货膨胀 率,从而导 致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资产 实 际购买 力下 降。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 场或个券流动 性不足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 人可能无法 迅速、低成本 地调整基金 投 资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 开放式基金的 特殊要求,本 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 比例以应对赎 回要求,在 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带 来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 3、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 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例 如,越权 违规 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 放式基金的各 种交易行为或 者后台运作中 ,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的 利 益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4、政 策风 险 因相 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政策 修改等基金管 理人无法控 制的因素的变 化,使基金 或 投资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 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 值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法 的调 整 而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相 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基金 管理 人为调 整投 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5、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风 险 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 发行主体一般 是信 用资质相 对较差的中 小企业,其经 营状况稳定 性 较低 、 外 部融 资的 可得 性较 差, 信用 风险 高于 大中 型企 业; 同时 由于 其财 务数 据相 对不透 明 , 增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用 品种 , 极 端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较大 的损 失。 6、国 债期 货风 险 本基 金可投资于国 债期货,国债 期货作为一种 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险点 。 投资国 债期 货主 要存 在以 下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国债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国债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 是指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 以及不 同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 险: 是指 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国 债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 操作 风险 : 是 指由 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7、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 融市 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基 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 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 来 业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 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返 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在不 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6)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7) 销售 基金 份额 ; (8)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10)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1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 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12)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3)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4)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5)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7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18)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保 存 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会 计 账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 他 相关 资 料15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4 )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 、 期 货交 易 资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 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或 销 售服务 费, 法律 法规要 求 提高的 除 外; (6)变 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 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4)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在不 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 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3个 月以 后 、 6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个 月以 后、 6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 含三分 之一 )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 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 人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 4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本 基 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 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与 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式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会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会 和 通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日 内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 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和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并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各 方 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成立时 间: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0,000,000 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长期 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00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 理 发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款 ; 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短 期融资 券 、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 可转 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债 券回 购 和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投资工 具 , 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国债 期货 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债券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 5% 。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 、 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b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g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h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i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k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l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m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 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o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p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后 ,需遵 循下 列限 制: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 有 的债 券 总 市 值的 3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 债期货 合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q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r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调整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或 按照 调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 除 投 资 资 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的 监督 和 检 查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 期或不 定期 对 银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 须提前 书面 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 对 名 单进行 更新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心 交易 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 银行、 中 国 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的 交 易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起 的 损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 基金 核 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 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 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 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 名 单内列 明。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 总 成本 、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已 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 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 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 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 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 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 开 设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管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和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 份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 管 自 营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 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银 行 间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 的 购 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 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 及 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基 金管 理 人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交 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最近 交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未 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最 近交 易 日 的 估值 全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④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 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 同 一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对 只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固定 收益 平台或 只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综 合协议 平 台进行 交 易的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或 按成 本法 进行估 值。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8)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本列 示, 按合同 利率 在 回购期 间内 逐日 计提应 收 或应付 利 息。 (9)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 款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按 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10) 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11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2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A 类基 金份 额 或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11 )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交易 所、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 半年度 报告 ,在 半年 报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内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 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就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保 存 期 限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少 于 20 年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合 同 》 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 登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内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基 金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 金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本协议 受 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更 新客 户 资料 ( 含姓 名、 手机 号码 、 电子 邮箱 、 邮 寄地 址、 邮政编 码 等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送 出 的 除外。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 将 其所获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具 体以 届 时的基 金分 红 公告为 准) 。红 利再 投资 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在指定 媒介 的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理时 间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在 指定 媒 介的公 告。 (五) 呼叫 中心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 9 :00-11 :30 ;下午 13 :00-17: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服 热线 服务 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账 户时 如 预 留 电子 邮 件 地 址 并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客服 电话订 制电 子邮 件服 务, 可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资 料变 更 后 获得此 项服 务。 (七) 短信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账 户时 如 预 留 手机 号 码 并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客 服 电话 订制短 信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 项 服务。 (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书 信、 电 子 邮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 资 者还可 以通 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九)如本 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 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自 2015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 本基 金 的临时 公告 刊 登 于《 中国 证券报 》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hongdefund.com 。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1 泓德裕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5-12-17 2 泓德裕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的 公告 2015-12-22 3 泓德裕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增 聘基 金经 理公 告 2015-12-29 4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泓德 裕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并 修改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2015-12-29 5 关于泓 德裕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通日 常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2016-01-08 6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1-08 7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2-29 8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上 海凯 石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3-01 9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及 开 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3-04 10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4-14 11 泓德裕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6-04-20 12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上海 好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04-21 13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通过 直销 柜台向 养老金 客户 实施 特定 费率 的公告 2016-04-27 14 关于旗 下基 金 增 加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4-28 15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首 创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6-05-16 16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诺 亚正 行(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6-05-16 17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销售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6-05-16 18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中 证金 牛(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销售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6-05-16 19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5-16 20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上 海陆 金所 资产管 2016-06-12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理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 复印件 。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泓德 裕 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 《泓 德 裕 泰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泓 德 裕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六 年 六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