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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荣保本混合A(002776)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安荣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民生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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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安荣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 4 月 14 日《关 于 准予 招 商安 荣 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 监许可 【2016 】795 号文 ) 注册 公开募 集。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或“管理 人” )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本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为认购 、 或 过渡 期申 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投 资者 提供 保本 , 以 及由 担保 人就 本基 金的保 本义 务提 供相 应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或由保 本义 务人 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 。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款 存放 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本基 金在 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在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投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必须 自担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自 《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 每 六个月 更新 一次, 并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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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13 四、基 金托 管人 ............................................................................................................................. 2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9 六、基 金的 募集 ............................................................................................................................. 35 七、基 金备 案 ................................................................................................................................. 3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39 九、基 金的 保本 ............................................................................................................................. 50 十、基 金的 投资 ............................................................................................................................. 63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5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76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81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3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 86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8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9 十八、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9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1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23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4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43 二十四 、 《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44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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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 招 商安 荣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 招募 说明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 《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 募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 有权利、 承担 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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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安荣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担保人 :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为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保 证责 任的机 构。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为 北 京 首 创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或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内增 加或更 换的 其他 机构 保本义 务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的 某 保 本 周 期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除 外) 承担保 本偿 付责 任的 机构 《 基金 合同 》 : 指《 招商 安荣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 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托管 协议 》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招商 安 荣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 和补充 《招募 说明 书》 : 指《 招商 安荣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 的更新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招 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 指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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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过 , 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投资人 、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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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额 ,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包括 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或 接 受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 理人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 机构办理 基金业 务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 获得 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保本周 期: 指本基 金的 保本 期限 。 本 基金 每 2 年 为一 个保 本周 期, 本基 金 的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为 自 《 基金合 同 》 生 效日 起至 2 个公历 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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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 对应日 止的 期间 , 如 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或 2 个 公历 年后无 该 对应日 ,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前公 告到 期处 理规 则 , 并 确定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起始 时间。 《 基 金合同 》中 若无 特别 所指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 保本 周期 保本周 期起 始日: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为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其后 保 本周期 起始 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为准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指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届 满日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无该对 应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 日;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为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两 个公历 年后 的对 应日 , 如 该 对应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其 后各 保本 周期 的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持有到 期: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每个 保本周 期内 一直 持有 其所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至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行 为 过渡期: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定的 当期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 ( 不含 当期 保 本 周期 到 期日 ) 至 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的一 段期 间 , 过 渡期 内除到 期期 间之 外的 限定 期限内 仅开 放基 金的 申购 、 转换转 入 业务, 而不 开放 基金 的赎 回、转 换转 出业 务 过渡期 申购: 指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 在 过渡 期内, 投资 人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视 同 为过渡 期申 购 折算日: 指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后各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的前 一工作 日, 即过渡 期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基金 合同》 中若无 特别 所指, 折 算日即 为当 期保 本周 期开 始日的 前一 工作 日 基金份 额折 算: 在折算 日 ,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包 括投资 人在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持 有 人 在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所 代表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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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 1.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投 资金 额: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 其 基 金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净 值 认购保 本金 额: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额 ,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额 、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认购 保本金 额 过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额,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 过渡期 的限 定期 限 内 进行 申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用之 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 其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 日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金 额: 指根据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的可 赎回金 额,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 或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 保本周 期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 在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 , 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即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到期期 间: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公 告指 定的 一个 期间。 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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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 期间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将其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持有 的 基金份 额进 行赎 回 、 转 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 变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本 期间内 开 放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转出 业务, 而不 开放 基金 的申 购、 转 换转 入业务 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 理 人应补 足 该差额 (该差 额即为 保本 赔付差 额) ,并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 ( 含第 二 十个工 作日 ) 将该 差额 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本 基金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过渡 期申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金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保 本金额 , 由基 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根 据当 期有效 的 《基金 合同 》 、 《保 证合 同 》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的 约 定将该 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 份额分 别计 算可 赎回 金额 和保本 赔付 差额 保证: 指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保 本提 供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本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保 证范 围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该 差额 即为保 本赔付 差额) ,保证 期限为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六 个 月 保证合 同: 《基金 合同 》 中如 无特 别 说明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担 保人 签署 的 《 招 商安荣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保 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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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在形式 : 指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本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是 否 发生变 化, 对本 基金 的类 别所做 的变 更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有关 担保 人、 或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 、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同意 为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 与 本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 同时本 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 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具 体起讫 日 期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存续 并进 入新 一 个保本 周 期, 到 期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到 期期 间内 选择 或默认 选 择继续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 数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规 则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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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 回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式 的 不同 ,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 设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 并 分 别计算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A 类 基金 份额 : 指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 回费, 但不 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C 类 基金 份额 : 指不收 取认 购费 、 申 购费 、 赎回费 , 同 时从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 笔费 用从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属 于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 上一 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 存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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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2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款 项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介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站 及 其他媒介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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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3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 是中 国第一 家中 外合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公 司由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会通 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复同 意,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 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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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4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为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 公 司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介绍 : 李浩, 男,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曾 任行长 助理 、 上 海分 行行 长、 副 行长 , 现 任执 行董 事、 党 委副 书记 、 常 务副 行长兼 财务 负责 人。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 业于 美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 参 与南 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前 , 曾在 美国纽 约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 女 ,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 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男 ,1972 年 1 月生,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 律 从业经 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国 北方 工业 公司 任法律 事务 部职 员 。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 律顾 问 。1999 年 2 月 至今 在北 京 市天元 律师 事务 所工 作, 先后担 任专 职 律师、 事务 所权 益合 伙人 、事务 所管 理合 伙人 、事 务所执 行主 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员 。2009 年 9 月 至今 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2012 年 5 月 至今 兼任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第 四届 、第 五届 并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现任 公 司 独立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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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5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 员 ;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 业银 行) 资本市 场部 总经 理、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等职。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设 计中 心(联办) 常 务干 事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联 办 控股有 限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 毕 业于 香港 理工学 院 ( 现为 香港 理工 大学) 会计 系。 历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经理 , 毕 马威 会计师 事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 马威 华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 为香 港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 男 , 新 加坡 籍 , 经 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 学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和经 济学 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女 ,1981 年 07 月至 1988 年 8 月, 曾在 江 苏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财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至 1988 年 08 月, 任中 国银 行 连云港 分行 外汇 会计 部主 任;1988 年 08 月至 1994 年 11 月, 历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国际 部、 会计部 主任 、证 券业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 199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02 月, 历任 招银 证券 、 国 通 证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兼稽核 审计 部总 经理 ; 2006 年 03 月至 2009 年 04 月,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稽 核监 察 总审计 师;2009 年 04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合 规总 监;2016 年 1 月起 任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现任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 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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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6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女,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 级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 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 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任产 品运 营 官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 司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加 入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 男,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 任深 圳二 十 一世纪 风险 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副 总经理 兼 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任 设 计师; 1998 年 3 月 加入 原 君安证 券南 京营 业部 交易 部, 任 经理 助理 ; 1999 年 11 月加 入中 国 平安保 险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司 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部 , 从 事交 易及 证券 研究工 作;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2008 年 2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事业 部,任 投资 总监 、部 门总 经理;2015 年 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欧志明 , 男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 监、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 会秘书 ,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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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7 潘西里 ,男 ,硕 士,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 责法 务工 作;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加 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副 处长 及处 长;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王景, 女, 中国 国籍,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职 于中 国石 化乌鲁 木齐 石油 化工 总厂 物资装 备 公司及 国家 环境 保护 总局 对外合 作中 心。2003 年 起 ,先后 于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中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任行业 研究 员。2009 年 8 月起, 任东 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投 资经 理。2010 年 8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本 公司投 资管 理一 部副 总监 兼行政 负责 人 、 招商 制 造业 转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 12 月 2 日至 今) 、 招 商境 远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 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今 ) 、 招 商安 弘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 2015 年 12 月 29 日 至今) 、 招商康 泰养 老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 2016 年 2 月 4 日至 今) 及 招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管理 时间 :2016 年 5 月 25 日至今 ) , 拟任 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马龙, 男, 经济 学博 士。2009 年 7 月 加入 泰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研 究员, 从 事宏观 经济 、 债 券市 场策 略、 股 票市 场策 略研 究工 作,2012 年 11 月加 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研究员 , 从 事宏 观经 济、 债券市 场策 略研 究 , 现任 招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管 理时 间:2014 年 3 月 27 日至 今) 、 招商 安盈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今 ) 、 招商 产业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5 年 4 月 1 日至 今) 、 招商 可转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4 月 1 日 至今 ) 、 招 商安 益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2015 年 7 月 14 日 至今) 、招 商安 弘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 2015 年 12 月 29 日 至今) 、招商 安德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2 月 18 日至 今) , 拟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 总经 理金 旭、 副总 经理 沙骎 、 总 经 理助理 兼投 资管理 二部 负责 人杨 渺、 总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四 部负责 人王 忠波 、 总 经理 助理兼 全球 量化 投资部 负责 人吴 武泽 、总 经理助 理裴 晓辉 、交 易部 总监路 明、 国际 业务 部总 监白海 峰。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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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8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得 从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 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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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9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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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0 ( 五)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责 决定 公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 况 等 。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情 况, 并负 责组 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 督察 长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隐 患 , 或 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 应 当及时 向公 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委员 会 , 主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 并针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进 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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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1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 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 遵循,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 业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 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①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 明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 相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② 各相 关部 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2 )操 作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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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2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 位 和空间 隔离 制度、 授权分 责制 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保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 案资 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 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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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3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 生银 行 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 北京 正式 成立 , 是我国 首家 主要 由非 公有 制企业 入 股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同 时又 是严 格按 照 《 公司法 》 和 《商 业银 行法 》 建立 的规 范的 股份制 金融 企业 。 多 种经 济成份 在中 国金 融业 的涉 足和实 现规 范的 现代 企业 制度, 使中 国民 生银行 有别 于国 有银 行和 其他商 业银 行 , 而为 国内 外经济 界 、 金 融界所 关注 。 中 国民 生银 行 成立二 十年 来, 业务 不断 拓展, 规模 不断 扩大 , 效 益逐年 递增 , 并 保持 了快 速健康 的发 展势 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 民 生银 行 A 股股 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 民生 银 行 40 亿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在 上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债 券, 成为中 国第 一 家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 成为 国内 首家 完成 股权 分置改 革的 商业 银行 , 为 中国资 本市 场股 权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范 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在香 港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 照 “团 结奋 进, 开拓 创新 , 培 育人 才 ; 严 格管 理, 规范 行 为, 敬 业守法 ;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健康发 展”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在改 革 发展与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 科 技平 台、 “ 两率 ” 考核 机制 、 “ 三卡” 工程 、 独 立评审 制度 、 八大基 础管 理系统 、 集中 处理商 业模 式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现 了低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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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4 险、快 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标 ,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2009 年 6 月, 民生 银行 在 “2009 年 中国 本土 银行 网站竞 争力 评测 活动 ”中 获 2009 年 中国本 土银 行网 站“ 最佳 服务质 量奖 ” 。 2009 年 9 月, 在 大连 召开 的第二 届中 国中 小企 业融 资论坛 上, 中国 民生 银行 被 评为 “2009 中国中 小企业 金融服 务十 佳机构” 。在“ 第十 届中国 优秀财 经证券 网站评 选” 中,民 生银行 荣膺“ 最佳 安全 性能 奖” 和“2009 年度 最佳 银行 网 站”两 项大 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 第 四届 “21 世纪 亚洲 金融 年 会” 上, 民生 银行 被评 为 “2009 年 ?亚洲 最佳 风险 管理 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 在由 《 理财周 报》 主办 的“2009 年第二 届最 受尊 敬银 行评 选暨 2009 年第三届 中国 最佳银 行理 财产品评 选” 中,民 生银 行获得了 “2009 年 中国最 受尊敬银 行” 、 “最佳 服务 私人 银行 ” 、 “2009 年 最佳 零售 银行 ”多 个奖项 。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 卓 越 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 评 选活 动中 , 中 国民 生银行 一 流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网 友和专 家的 一致 好评 ,荣 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十佳 电子银 行” 奖。 2010 年 10 月 , 在 经济 观察 报主办 的 “2009 年度 中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 中 , 民生 银行获 得 评委会 奖 —— “中国 银行 业十年 改革创 新奖” 。这一 奖项是 评委会 为表彰 在公 司治理 、激励 机制、 风险 管理 、 产 品创 新、 管 理架 构、 商业 模式 六个方 面创 新表 现卓 著的 银行而 特别 设立 的。 2011 年 12 月, 在由 中国 金融认 证中 心(CFCA ) 联 合近 40 家成 员行 共同 举 办的 2011 中国电 子银 行年 会上 ,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1 年中 国 网上银 行最 佳网 银安 全奖 ” 。 这是 继 2009 年、2010 年 荣获“ 中国网 上银行最 佳网 银安 全 奖” 后,民生 银行 第三次 获此 殊荣,是 第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 际 经济高 峰论 坛上, 民 生银 行 贸易金 融业 务以 其 2011-2012 年度 的出色业 绩和 产品创 新最 终荣获“2012 年中 国卓越 贸易金融 银行 ”奖项 。这 也是民生 银行 继 2010 年 荣获 英国 《金 融 时报》 “中 国银 行业 成就 奖 —最佳 贸易 金融 银行 奖” 之后第 三次 获 此殊荣 。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生 银行在 《The Asset 》 杂志 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奖项 评 选中获 得“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 2013 年度, 民生 银行 荣获 中国投 资协 会股 权和 创业 投资专 业委 员会 年度 中国 优秀股 权 和 创业投 资中 介机 构“ 最佳 资金托 管银 行” 及由 21 世 纪传媒 颁发 的 2013 年 PE/VC 最佳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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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5 服务托 管银 行奖 。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 届 “21 世纪 亚洲 金 融年会 ” 上 , 民 生银 行荣 获 “2013 ? 亚洲 最佳 投资 金 融服务 银 行”大 奖。 在“2013 第五 届卓 越竞 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越 竞 争力品 牌 建设银 行” 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 ) 》中,民生银行荣获 “中国企 业上市 公司 社 会 责任 指数 第一名 ” 、 “ 中国 民营 企业 社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 中国银 行业 社会 责任指 数第 一名 ” 。 在 2013 年 第十 届中 国最 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国 最 佳企业 公 民大奖 ” 。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 “ 年度公 益慈 善优 秀项 目奖 ” 。 2014 年荣 获 《亚 洲企 业管 治》 “第 四届 最佳 投资 者关 系公司 ” 大奖 和 “2014 亚 洲企业 管 治典范 奖” 。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时 报 》 、 《博 鳌观 察》 联合 授予 “亚洲 贸易 金融 创新 服务 ”称号 。 2014 年还 荣获 《亚 洲银 行 家》 “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 易金融 银行 奖” ,获 得《21 世纪 经 济报道 》颁 发的 “最 佳资 产管理 私人 银行 ”奖 ,获 评《经 济观 察》 报“ 年度 卓越私 人银 行 ” 等。 2015 年度, 民生 银行 在 《 金融理 财》 举办 的 2015 年 度金融 理财 金貔 貅奖 评选 中荣获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 2015 年度 ,民 生银 行荣 获 《EUROMONEY 》2015 年 度“中 国最 佳实 物黄 金投 资银行 ” 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 ) 》 “中国银行业 社 会责任 发展 指数 第一 名” 。 2015 年度 , 民 生银 行在 《 经济观 察报 》 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 中国 卓越 金融 奖 评选中 荣 获“年 度卓 越创 新战 略创 新银行 ”和 “年 度卓 越直 销银行 ”两 项大 奖。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春萍 : 女 , 北 京大 学本 科 、 硕士 。 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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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6 意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处 ,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市场 部和 资产 托管 部。 历任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业务 经理 , 意 大利 联合信 贷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中 国民 生银行 金融 市场部 处长 、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等职 务 。 具有 近三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 丰 富的外 资银 行 工 作经验 ,具 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瞻 性的 战略 眼光 。 (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 得基金 托管 资格 ,成 为《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布 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银行 。 为了 更好 地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为客 户提 供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起 点地 建立 系统 、 完 善制度 、 组 织人 员。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 员工 63 人, 平均 年龄 36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上 学历 , 80% 以 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凭 。基 金业 务人 员 100% 都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中国民 生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需求为 导向 ,秉 承“ 诚信 、严谨 、高 效、 务实 ”的 经营理 念 , 依托丰 富的 资产 托管 经验 、 专业 的托 管业 务服 务和 先进的 托管 业务 平台 , 为 境内外 客户 提供 安全、 准确 、及 时、 高效 的专业 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中 国民 生银行 已托 管 86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总净 值达 到 1960.97 亿元 。中 国民 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 “托付 民生? 安享财 富”托 管业务 品牌, 塑造 产品创 新、服 务专业 、效 益优异 、流程 先进 、 践 行社 会责任 的托 管行形 象 , 赢 得了业 界的 高度认 可和 客户 的广 泛好 评, 深化 了与 客 户的战 略合 作。 自 2010 年 至今, 中国 民生 银 行 荣获 《金融 理财 》杂 志颁 发的 “最具 潜力 托 管银行” 、 “最 佳创新 托管 银行” 和“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行 ”奖, 荣获《21 世 纪经济 报道》 颁发的 “最 佳金 融服 务托 管银行 ”奖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 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 总 行审 计部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独立 、 专 职的风 险监 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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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7 心, 负 责拟 定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 织、 指导、 协调 、 监 督各业 务中 心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中 心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风 险控制 必须覆盖 资产 托管部 的所 有中心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 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独立 性原则 :资 产托管 部设立独 立的 风险监 督中 心,该中 心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相互 制约原 则: 各中心 在内部组 织结 构的设 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 制,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管 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防 火墙 原则: 托管 部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和 措施 (1)制度 建设: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风险 识别与 评估 :风险 监督中心 指导 业务中 心进 行风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人员 管理: 进行 定期的 业务与职 业道 德培训 ,使 员工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5.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制 活动 、 信 息沟 通、 监 控等五 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坚持 风险管 理与 业务发 展同等重 要的 理念。 托管 业务是商 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只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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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8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中心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建立 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的风险 控制 组织结 构。 托管部通 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横 向 多中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以制 度建设 作为 风险管 理的核心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资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业务 管理 办法 、 内 部控 制 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范 、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制度 的执行 和监 督是风 险控制的 关键 。制度 执行 比编写制 度更 重要, 制度 落实检 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风 险监 督 中心 ,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 每 两个 月对 业务的 运行 进行一 次稽 核检 查。 总行 审计部 也不 定 期 对资产 托管 部进 行稽 核检 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 将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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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9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 :刘 超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888 号 东海 国际 中心A 座 16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68889916-116


联系人 : 秦向 东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10 联系人 :王 默飞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2、代销机构:中国民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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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0 电话: (010 )57092619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婷 3、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6223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代销机构: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5、代销机构:杭州数米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韩 松志 6、代销机构:诺亚正行 (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7、代销机构: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8、代销机构: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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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9、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10、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11、代销机构:上海联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12、代销机构:北京乐融 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13、代销机构: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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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2 联系人: 文雯 14、代销机构:深圳富济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15、代销机构:嘉实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16、代销机构:珠海盈米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17、代销机构:上海汇付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8、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广 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电话:400-067-6266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1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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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3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2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 定, 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 时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 担保 人 名称: 北京 首创 融资 担保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 表人 :马 力 成立日 期:1997 年 12 月5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2308 亿 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 贷 款担 保、 票 据承 兑担 保、 贸 易融 资担 保、 项 目融 资担保 、 信用证 担保 、债 券担 保及 其他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 监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诉讼保 全担 保、投 标担 保、预付 款担 保、工 程履 约担保、 尾 付款如 约偿 付担 保等 履约 担保 ; 与 担保 业务有 关的 融资咨 询 、 财 务顾问 等中 介服务 ; 以自 有 资金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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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4 (四)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负 责人 ) : 廖 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 : 刘佳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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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5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业 务规则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及 《 基金合 同》 ,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可 【2016 】795 号文 注册 公 开募集 。 ( 一) 基金 类别 、运 作方 式及存 续期 间 基金类 别: 保本 混合 型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 (二) 募集 上限 本基金 的募 集规 模上 限 为 20 亿 元人 民币 ( 不包 括募 集期利 息)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实 际情况 控制 基金 募集 规模 或提前 结束 基金 的募 集 , 规 模控制 的具 体办 法详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 自 2016 年 7 月 11 日到 2016 年 7 月 29 日向 投资者 公开 发售 ,其 中周 六、周 日 发售情 况见 各销 售机 构在 当地的 公告 。 具体募 集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为 准 , 请 投资 者就 发售和 认购 事宜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 ( 四)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五) 基金 面值 、认 购费 用、认 购价 格及 计算 公式 1 、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3 、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 购时收 取前 端认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 费用。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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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6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率按 认购 金额 进行 分档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认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认 购费率 如下 表: 认购确认 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60% 500 万≤M <1000 万 0.4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费用 由认 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 等 各项 费用 。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对于认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 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 初始 面值 对于认 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包 括认购 金额 和认 购金 额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 具体 数额以 本 基金登记 机构 计 算并 确认 的结果 为准 ) 折算的 基金 份额 。 认 购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 舍 去部 分归基 金财 产。 认购 份额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 , 且该 认购 申请 被全 额 确认 , 认 购费率 为 1.2% , 假定 认购 期产生 的利 息 为 10.00 元 ,则可 认购 基金 份额 为: 认购金 额=100,000 元 净 认购 金额 =100,000/ (1 +1.2% )=98814.22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8814.22 =1185.78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1185.78 +10.00 )/1.00 =98824.22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000 元本 金认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可得 到 98824.22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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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7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 额, 且 该认 购申 请被 全额 确认, 假 定认购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10.00 元 ,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 为: 认购金 额=100,000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10.00 )/1.00 =100010.00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000 元本 金认 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 可得 到 100010.00 份 C 类 基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客 户等 ) 开 展 费 率优 惠活动 , 届 时将提 前公 告。 ( 六)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的 时间 和程 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等均 在本 基金 《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中 详细列 明, 请参 见基 金 《 份额发 售公 告》 及销 售代 理人相 关 公 告 。 2 、认 购的 限制 (1)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方式。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确认的 认购 不允 许撤销 。 (4)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0 元 (含 认 购费) , 具体认 购金 额由 代销 机构 制定和 调整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认购 , 每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 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 含认 购费) 。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 销机构 认购 , 单个基 金账 户的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50 万 元 ( 含认 购费) ,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含认 购费 ) 。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6) 投资 者 在 T 日规 定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 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7)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 机 构确实 接 受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与否 应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 七)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所 产生 的利 息 (以 本基 金的登记 机构 计 算并 确认 的结果 为 准)折 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所 有。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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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8 七、基 金 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 基 金合 同 》 不能 生 效时募 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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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9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及转换 (一) 申购 、赎 回 及 转换 的场所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 及 转换 的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销售代 理 人。 其中 , 直 销机 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 销渠 道为 中 国民 生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具体代 销渠 道名 单以 《份 额发售 公告 》 为 准。 直销 及代销 机构 请参 见本 《 招募 说明 书》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 根 据情 况 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期及 办理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 期 货交 易市 场 、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变 更、 新的业 务发 展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3 、转 换业 务的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管理人在条件 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 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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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0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 价 格 。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后进先 出” 原则,即 注册 登记确 认日 期在后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注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先 的 基 金 份额 后 赎 回 , 以确 定 被 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持有 期 限 和 所适 用 的 赎 回费 率; 5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本 基金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 更为 “ 招商 安荣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相应 变更 为 “招商 安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对变 更 后的“ 招商 安 荣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按照 “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以 确 定基金 份额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6 、办 理申 购 、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 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时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基 金登 记机 构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期间选择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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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1 回或 《基 金合 同》 载 明 的 其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包括 该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 资 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否则 , 由 此产 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在不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 损害 的 前 提 下, 对上 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 方式 等规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五) 申购 、赎回 及 转换 的有关 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资 者通过 代销 网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申购 , 每 笔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 含申 购费) ; 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 机构申 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50 万 元(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费 ) 。 实际 操作 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 部赎回 。 实际 操作中 ,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赎回 ,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回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网点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足 100 份的, 在赎回 时需一次 全部 赎回。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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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2 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得 低于100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留 存份额 不足 100 份 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不 能进 行转 换。 4 、 投 资人 参加 本基 金的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时 ,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赎 回 及 转换 的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 购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按 申购 金额 进行 分档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申购 确认 金额 M ( 元)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 万 0.6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费用 由申 购 A 类基金 份 额的投 资 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资产 , 用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记 等 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 或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或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临时公 告或 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赎 回时收 取赎 回费 用 , C 类 基 金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 本基 金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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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3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金份 额连 续持 有期 限递 减。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费率 : 连续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2.0% 1 年( 含) 至 2 年 1.6% 2 年( 含) 以上 0.0% (注: 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 此类 推)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基 金份额 持 有 期仍按 投资 者取 得该 基金 份额的 确认 日开 始计 算。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并 根据 相关 规定 按比 例归入 基 金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对于 A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 30 日 ( 含) 但 少 于 3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 个月 (含 ) 但 少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50% 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6 个月 (含 )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 费 的强制 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金 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若保本期到期 后,本基 金 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 ,转为变更后 的 “ 招商安 荣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 体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 但该费 率需 符 合届时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要 求 。 3 、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出 基金端, 收取 转出基 金的 赎回费, 赎回 费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收取 。 (3)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申 购费率 (费 用)低向 高的 基金转 换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 用 。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 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 和 400-887-9555 的 电话交 易, 详细 费率 标准 或费率 标 准的调 整请 查阅 官网 交易 平台 及 公司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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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4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 相关手续 后,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赎 回 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在 指定媒介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 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针 对特 定投资人 (如 养老金 客户 等)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 届时将 提 前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除 以 申请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注: 对 于适 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的 申购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1,5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 , 且该 申购 申请 被全 额 确认 , 对 应的申 购费 率为 1.5% , 假 定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1,500/ (1+1.5% )=100,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0/1.200=83,33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1,500 元本 金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假定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200 元 ,可 得到 83,333.33 份 A 类 基 金份额 。 (2)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1,5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 申购 当 日 C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200 元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1,500/1.200 =84,58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1,5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 申购 当日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可得 到 84,583.33 份 C 类基 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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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5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总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申请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 , 赎 回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 除赎 回费用 的金 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开 始舍去 ,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大 于等 于 2 年, 假设赎 回 申请当 日 A 类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 10,000. ×1.068 = 10,68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 间大于 等 于 2 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680.00 元。 (2)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大 于等 于 2 年, 假设赎 回 申请当 日 C 类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 10,000. ×1.068 = 10,68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 间大于 等于 2 年 ,假 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68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八) 申购 、赎 回的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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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6 (九) 暂停 或拒 绝申 购、 赎回 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者无 法接 受申购 申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为 了保障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管理 人可 在保本 周期 到期前 6 个月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常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 (5) 、 (6) 、 (7 )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者无 法接 受赎 回申 请。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务 。 (6)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时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 (2 ) 、 (3 ) 、 (5) 、 (7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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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7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照 其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份 额的 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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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8 ( 十二 )过 渡期 申购 的特 别规定 1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处 理 规则 , 允 许投 资人 在下 一保 本周期 起始 日前 的过 渡期 的限定 期限 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投 资人在 上述期 限内 申请购 买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称为 “过渡 期申 购” 。在 过渡 期 内投资 者转 换转 入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购 。 投 资人 在过 渡期 的限定 期限 内申 购本基 金 并 持有 到期 的 , 按 其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在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的折 算日 所代表 的资 产 净值和 过渡 期申 购的 费用 确认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并 适用 下一 周期 的保 本条款 。 2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在当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 将根据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提 供 的下 一 保 本 周 期担 保 额 度 或保 本 偿 付 额 度确 定 并 公 告本 基 金 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规模 控制 的具 体方案 详见 相关 公告 的处 理规则 。 (十二 )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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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9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解 冻和质 押等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按其规 定 执 行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七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 回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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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0 九、 基 金的保本 ( 一) 基金 的保 本 1 、保 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应 补足该 差额 (该差 额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并 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二十 个工作 日内 ( 含第 二十 个工 作日 , 下同 ) 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后各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过 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在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内 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 和低 于 其 过 渡期 申 购 的 保本 金额 、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保 本金 额 , 由基 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根据 当期 有效 的 《基 金合 同》 、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的约定 将该 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 转换 转入, 或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赎 回或转 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情形 的, 相应基 金份 额不 适用本 条款 。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即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 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的 限定 期限 内进 行申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代 表的资 产净 值及 过渡 期申 购费用 之和 。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本周 期 到 期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 , 其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代 表的资 产净 值。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可赎 回金额 、 保本 金额 、 保本 赔付差 额 。 对于基 金持有人多次 认购/ 申购、 赎 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 的原则确定持 有到期的基 金 份额。 2 、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两年 。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至 两个 公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日 为 非 工作日 或无 该对 应日 ,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后的 各保本 周期 自基 金管理 人公 告的 保本 周期 起始日 起至 两个 公历 年后 对应日 止 ,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或无 该对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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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1 日, 则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则 中确 定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起讫 日期 。 3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 份额、 或过 渡期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对 于前条 所述持 有到 期的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无论选 择赎 回、转 换到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是 转型为 “招 商安 荣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都同 样适 用保 本 条款。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或 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 红 款项 之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但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或 保本 义务人 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本偿付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 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抗 力等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或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无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 案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并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同意 为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与本 基金 管 理 人签 订《保 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 同时本 基金满 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新的 保本 周期的 具体 起讫 日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 未能符 合上 述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 则 本基 金将 按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 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次日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 “ 招商安 荣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均变 更为 “招 商安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同时,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以及 基金费 率等 相 关内 容 也将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作相 应修 改。 上述 变更 无须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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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2 决议,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提前 在临 时公 告或 更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说 明。 如果本 基 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终 止。 (2)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 规则 1 )到期 期间是 指基金 管理 人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公 告指定的 一个 期间。 如本 基金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则到 期期 间为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指定 的过渡 期内 的一 个期 限, 加上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在 内的一 段期间 ,该 期间为 五个工 作日( 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开始计 算) ; 如本基 金 变更 为“招 商安 荣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到 期期间 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到 期期间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此 期间 内作 出到期 选择 。 2 )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到期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a. 在到 期期 间内 赎回 到期 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b. 在到 期期 间内 将到 期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已公 告 开放转 换转 入的其 他基 金; c.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到期 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根 据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告 转入 下一 保 本 周期 ; d.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 有变更 后 的“招 商安 荣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 金份额 选择 上述四种 处理 方式之 一, 也可以 选 择部分 赎回 、部 分转 换转 出、部 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4 )无论 持有人 采取何 种方 式作出到 期选 择,均 无需 就其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到 期 期 间的 赎 回 和 转换 支 付 赎 回费 用和转 换费 用 ( 包括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和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补差 , 下 同) 等交易 费用 。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后或 转为 “招 商安 荣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后 的其 他费用 ,适 用其 所转 入基 金的费 用、 费率 体系 。 5 )在 到期 期间 ,本 基金 接 受赎回 、转 换转 出申 请, 不接受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申 请。 6 )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到期 选择 且本基 金符 合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从上一 保本 周 期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择 且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 件,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均 选择 了 继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招商 安荣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 7 ) 在 到期 期间 内 ( 除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 或转换 转出 时 , 将自 行承 担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不 含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至赎 回或转 换转 出 实 际操作 日( 含)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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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3 (3)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将 继续 存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 、 到 期赎 回或转 换的 到期 期间 以及 为下一 保本 周 期开放 申购 的期 限等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告 。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变 更为“ 招商 安荣灵 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将在临 时公 告或“ 招商安 荣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公 告相 关规 则。 3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4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6 个 月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业 务。 (4)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 条款 1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无论 选择赎 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还 是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 招商 安荣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认 购、 或 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2 )若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选 择在持 有到 期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转换 到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 或者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招 商安 荣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而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 持有 期间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低于 其认购 保本 金额 、 或 过渡 期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个工 作日 ,下 同)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 赔付 a )在发生保本 赔付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 人在保本 周 期到期日后二 十个工作 日 内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赔付 差额的 支付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义 务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基 金保本 赔付差 额、 基金管 理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担 保人 支付的 代偿 金额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 立的账 户信 息) 并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赔 付款 到账 日期。 担保 人收 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通知 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 将 需代偿 的金 额划 入托 管账 户中。 担保 人将 金额 划入 托管账 户即 为完 成了保 本义 务,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划拨 款项 。 b )在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义 务、由担 保人 代偿的 情况 下,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查 收资 金是 否到账 。 如未 按时到 账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 资 金到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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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4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支 付。 c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2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后各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事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进行公 告 。 (6)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处理规 则 1 )过渡 期是指 当期保 本周 期结束后 (不 含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起 始 日之前 不超 过 30 个 工作 日 的期间 , 具体 日期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的 到期 处 理规则 中确 定。 2 )过 渡期 运作 的相 关规 定 在过渡 期内 , 除 暂时 无法 变 现的资 产外 , 基 金资 产应 保 持为现 金形 式 ( 无法 变现 的 资产, 如在过 渡期内 具备变 现条 件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安排 变现)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在过 渡期 内免 收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销售服 务费 。 基 金资 产在 过渡期 内产 生的 利息将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处理 规则 , 允许投 资 人 在过 渡期 的限 定期限 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投资 人在 上述 期限 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称 为 “ 过渡 期申购” 。在过 渡期 内投资 者转换 转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视同为 过渡期 申购 。在此 限定期 限内 , 投 资人 可按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申购 份额 , 适 用的 申购费 率见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章 节。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 下一 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 保本 偿付额度 确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 如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大 于下 一保 本周 期保证 额度 或规 模上 限, 则不再 开放 “过 渡期 申购 ” 。 折算日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过 渡期 最后一 个 工作日) 。折算 日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各 类基金 份额 ,以折 算日的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 在其持 有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变 的前 提 下, 分 别变 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0 元 的同 一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应 调整 。 3 )自折 算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开始,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周期 。基 金管理 人以 过渡期 申 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 定为 本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时 的基 金资 产 。 4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分 别按 其在折 算 日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申 购的 费用 之和 、 或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认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投资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5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的 基金 份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自行承 担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不含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至 折算 日(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的 风险 。 (7) 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 安荣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资 产的 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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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5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 若 本基 金依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 荣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1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转 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相 应基 金 份 额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该 差额 并以 现金形 式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2 )变更 后的“ 招商安 荣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申购 的具 体操作 办法 由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 3 ) 对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投 资者 在 本基金 募集 期内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金 份额 ,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为变 更后 的 “ 招商 安荣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 转入金 额等 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为 “招 商安荣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在 “招 商安 荣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前一 个工 作日 所对 应的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二) 保本 的保 证 1 、本节 所述基 金保本 的保 证责任仅 适用 于第一 个保 本周期。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 证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2 、本基 金由担 保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保本 义务提 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保证的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即保 本赔付 差额 ) 。 担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本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之日 起六 个月。 第 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担保人 承担 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按《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 算的 认购保 本 金 额 。 3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情 形的,应 在该 情形发 生之 日起三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 提 出 处 理 办法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加 强 对担 保 人 担 保能 力 的 持 续监 督、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更换 担保 人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接 到担保 人通 知之 日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 4 、保本 周期内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更 换 担保人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通过 , 并 且担 保人 的更 换必须 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保 人的 程序 见第 10 项 “更 换担 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的程 序”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5 、如果 符合条 件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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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6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 且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五 个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人 发出书 面《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应 当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 本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额 、 需 担保 人清 偿的 金额以 及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人 处开立 的指 定账户 信息) 。 担保 人应在 收到基 金管理 人发出 的《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 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载明 的清 偿款 项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基金 管理 人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将清 偿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及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逐 一 进行清 偿。 清偿 款项 的分 配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担 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6 、除 本部 分第 4 款所 指的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任 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 责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除保 证 责 任 :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认购保 本 金 额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 基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使基 金管 理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7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认可 的其他机 构继 续与本 基金 管理人 签 订《保 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同 时本 基金满 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的 ,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间内 的担 保人 承诺继 续对 下一 保本周 期提 供保 证或 风险 买断保 本保 障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与 担保 人另 行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 险 买断合 同) ;否 则, 本基金 变更为 非保本 的混合 型基 金,基 金名称 相应变 更为 “招商 安荣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担保 人不 再为 该基 金 承担保 证责 任。 8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9 、更 换担 保人 的情 形 (1)保 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 人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 过, 但因担 保人 发生合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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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7 或分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 或在某 一保 本周 期内担 保人 丧失 担保 资质 或者出 现足 以影 响其 担保 能力的 情形 , 并且 基金 管理 人确信 担保 人 丧失担 保能 力的 ,或 者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某 一保本 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更 换下 一保本周 期的 担保人 ,更 换后的 担 保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供 的担 保不 得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基 金 合 同》 项 下享 有的 保本条 款, 此项 变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10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的 程序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 1 )提 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提 名新 担保 人, 被提 名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金 担保 人的资 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金 的保 本提 供不 可撤 销的连 带保 证责 任。 2 )决 议 对于合 同约 定的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 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章节中 约定 的程 序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 被提 名的新 担保 人 形成决 议。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表决通 过。 对于合 同约 定的 无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即 视为 形成 更换 担保 人决议 。 3 )备案 :对于 合同约 定的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的情 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对 于合 同约 定的无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形成 更换 担保 人决 议后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担保 义务的 承继: 基金 管理人应 自更 换担保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或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形 成更 换担保人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之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与新担 保人 签署《 保证合 同》 。 自新《 保证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原担保 人承担 的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将由 继任 的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的担 保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 应继续 承担 担保 责任。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更换 担保人的 决议 或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 形成 更换 担保 人的 决议 生 效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2)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更 换 担保人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担 保人 , 由 更换 后的担 保人 为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证 责任 , 此项 担保 人更 换事项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将 涉及新 担保人 的有 关资质 情况、 《 保证 合同》 等向中 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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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8 会报备 。 (3)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保 本 义务人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保本 义务 人的, 保本 义务 人的 选举 及公告 程序 等参 照上 述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担 保人 ”的 方式 进行 。 (4)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更 换 保本义 务人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义务 人, 由更换 后的 保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下 一 保本周 期提 供保 本偿 付责 任, 此项 保本 义务 人更 换事 项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涉及新 保本 义务 人的 有关 资质情 况、 《 风 险买断 合同 》等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备。 ( 三) 担保 人情 况 1 、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由北京 首创 融资担 保有 限公 司作 为担 保人。 (1) 担保 人名 称 北京首 创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 (2)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长安 兴融 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3)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长安 兴融 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4) 法定 代表 人 马力 (5) 成立 日期 1997 年 12 月 5 日 (6) 组织 形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7) 注册 资本 10.02308 亿 元人 民币 (8) 经营 范围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 贷 款担 保、 票 据承 兑担 保、 贸易 融资担 保、 项目 融资 担保 、 信用 证担 保、债 券担 保及 其他 融资 性担保 业务 。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诉讼保 全担 保、 投标 担保 、 预付 款担 保、 工程 履约 担保、 尾付 款如 约偿 付担 保等履 约担 保;与 担保 业务 有关 的融 资咨询 、财 务顾 问等 中介 服务; 以自 有资 金投 资。 2 、担 保人 对外 担保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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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9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北 京首创 融 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对外提 供的 担保 资产 规模 为 233.64 亿元, 不超过 2015 年 度经 审计净 资产 (人 民币 29.92 亿元) 的 25 倍; 保本 基金 在 保余额 108.55 亿元, 不超 过 2015 年度 经 审计净 资产 的 10 倍。 ( 四) 保证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为本 基金第 一个 保证 周期 的保 本保障 签署 《 招商 安荣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保 证合同 》 (以 下简称 “保证 合同” ) 。担 保人就 本基金 的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内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保 本周 期到期 日的 基金 份额 (本 合同 中, 认 购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包 含 该 持有 人 的 净 认 购金 额 对 应 份额 与 募 集 期 内产 生 的 利 息所 折 算 成 的基 金份额 部分 ) 所 承担 保本 义务的 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承担 以本 《 保证 合同 》 为 准。 如无特 殊说 明, 保本 周期 均指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保 证合同 中涉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主要 内容如 下: 1 、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本 基金为 认购本 基金 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 的认 购保本 金额 为在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内其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所 对应 的净认 购金 额 、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期 利息 之 和。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与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 算 认购保 本金 额。 本基 金的 募集规 模上 限 为 20 亿元 人民 币( 不含 募 集期利 息) 。担 保人 承担 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 额 为 21 亿 元人民 币。 (2)担 保人承 担保证 责任 的金额即 保证 范围为 :在 第一个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该 差 额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与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 计算可 赎回 金额 及保 本赔 付差额 。 (3)担 保人承 担保证 责任 的最高限 额不 超过按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确 认的 基金份 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是指 本基金保 本周 期届满 日, 如该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或 无该对 应 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为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至两 个公 历年度 后的 对应 日,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日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2 、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之日 起六 个月 。 3 、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4 、除 外责 任 下列情 形之 一, 担保 人不 承 担保 证责 任: (1)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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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0 上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不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不 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换 转 出的基 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 , 基金 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在 发生保 本赔付 (如 果保本周 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与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于持 有 期 内 的 累计 分 红 金 额之 和 低 于 认购 保本金 额)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 含第 二 十个工 作日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履 行保 本赔付 差额 的支 付义 务 ;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全 额履 行保 本赔付 差额 支 付义务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通知 担保 人并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担保 人发 出 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付差 额总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人 支付 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 并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后的 5 个 工作日 内 , 将需代 偿的 金额 划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托 管账 户中 , 由基 金管理 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 金额全 额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指 定账户 中后 即 为完成 了保 本义 务,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划拨 款项 。 担 保人 无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代 偿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担保 人对 此不承 担 责 任 。 (2)如 果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于 持有 期 内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 理 人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合 同上述 条款 中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的 , 自保 本 周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 的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约 定,直 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人 请求 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事 宜 。 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要 求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应在 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6 、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 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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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1 (1)担 保人履 行了保 证责 任后,即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归还 担保 人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 包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所 载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 偿 款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额 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项 重叠 部 分不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起 的相 应利 息以 及担 保人的 其他 合理 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担保 人为代 偿追 偿产 生的 律师 费、 调 查取 证费、 诉讼 费 、 保全 费、 评 估费、 拍卖 费、 公 证费、 差 旅费、 抵押 物或 质押 物的 处置费 等) 和损 失。 (2)基 金管理 人应自 担保 人履行保 证责 任之日 起一 个月,向 担保 人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 在 还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 还款 方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任 支 付 的 全部 款 项 和 自 支付 之 日 起 的利 息 以 及 担 保人 的 其 他 费用 和 损 失 (如 有) 。前 述费用 须经 基金管 理人及 担保人 事先书 面确 认后, 由基金 管理人 支付 相关费 用给担 保人 。 双 方就 前述还 款计 划具体 内容 磋商 、 讨 论花 费的时 间 (具 体花费 的时 间天数 以双 方 当 时一致 认可 的时 间为 准) 不应视 为基 金管 理人 对担 保人还 款义 务的 迟延 履行 , 故计 算前 述自 支付之 日起 的利 息时 应将 该等时 间合 理扣 除 。 基 金管 理人未 能按 本条 约定 提交 担保人 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行 还款 义务 的, 担保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 即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他 费用 ,并 赔偿 给担 保人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 7 、担 保费 的支 付 (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本 条 规定向 担保 人支 付担 保费 。 (2) 担保 费支 付方 式: 担 保费由 基金 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公式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 后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支付 担保 费。 尽管 有前 述约定 , 基 金管 理人 首次 支付担 保费 应以 收到担 保人 的 《付费 账户 通知 》 为 前提 。 担 保人 于 收到款 项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符 合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的合法 发票 。 (3 ) 每日 担保 费 计算 公式= 担 保费 计提 日 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1.7 ‰×1/ 当年 日 历天 数。 担保费 的计 算期 间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至 担保 人解 除保证 责任 之日 或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较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 日均应 计入 期间 。 8 、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 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友 好协 商解决 ; 协 商不成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9 、其 他条 款 (1)待 本基金 可参与 投资 股指期货 后, 本基金 可按 照相关法 律法 规的约 定投 资于股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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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2 期货 , 担 保人 已详 阅本 基金 相关法 律文 件 , 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策略 和可能 损失 , 并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签 署的 《风 险监 控协 议》 的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2)保 本周期 内,担 保人 出现足以 影响 其担保 能力 情形的, 应在 该情形 发生 之日起 三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三 个工作 日内 应 将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 包 括但 不限于 加强 对担 保人 担保 能力的 持续 监 督、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更换 担保 人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接 到担保 人通 知之 日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公告 本《保 证合 同》 。 (4)本 《保证 合同》 自基 金管理人 、担 保人双 方加 盖公司公 章或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保 人双方 法定 代表 人 (或 其 授权代 理人 ) 签字 (或 加盖 人名章 )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后成立 ,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5)本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双方全 面履 行了本 合同 规定的 义 务,本 合同 终止 。 (6)担 保人承 诺继续 对下 一保本周 期提 供担保 或保 本保障的 ,基 金管理 人、 担保人 另 行签署 书面 保证 合同 。 (7) 本《 保证 合同 》一 式 五份, 《保 证合 同》 双方 各 持二份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一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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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3 十、基金的投资 (一) 保本 周期 内的 投资 1 、投 资目 标 通过运 用 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 ,力争 控 制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并寻 求组 合资 产的 稳定 增 值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 含 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公 司)债 、次级 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以 及现 金 、 权证 、 国 债期 货、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将按 照 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保本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 其 中, 保 本资 产为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 含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 ( 公司) 债、 次 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国 债期货 等, 风险资 产为股 票、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 货等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不高于 40% ; 债 券、 国债 期货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保本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 6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 3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投资品种分为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两类,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以下 简称 “CPPI ” ) 策 略。 本基 金在 保 本周期 内将 严格遵 守保 本策 略, 实现 对风险 资产 和 保 本资 产的 优化动 态调 整和 资产 配置 , 力争 投资 本金 的安全 性。 同时, 本基 金通 过积极 稳健 的风 险资 产投 资策略 , 竭 力为 基金 资产 获 取稳定 增值 。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原则 是: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根 据类 别资 产市场 相对 风险度 , 按 照 CPPI 的 策略 动态 调整 保 本资产 和风 险资 产的 比例 。 根据 CPPI 策略 , 本 基金 将 根据市 场的 波动 、 组 合安 全垫 ( 即基 金净 资产 超过 基金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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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4 底线的 数额 ) 的 大小 动态 调整保 本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投资的 比例 , 通 过对 保本 资产的 投资 实现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投资 本金 的安全 , 通 过对 风险 资产 的投资 寻求 保本 期间 资产 的稳定 增值。本 基金对 保本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的资 产配 置具 体可 分为 以下三 步: 第一步 , 确定 保本资 产的 最低配 置比 例 。 根据 保本 周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 目标 价值 (本 基 金的最 低保 本值 为投 资本 金的 100% ) 和 合理 的贴 现 率 ( 初期 以两 年期 金融 债 的到期 收益 率 为贴现 率) ,设 定当 期应 持 有的保 本资 产的 最低 配置 比例, 即设 定基 金价 值底 线 ; 第二步 , 确定 风险资 产的 最高配 置比 例 。 根据 组合 安全垫 和风 险资 产风 险特 性, 决定 安 全垫的 放大 倍数 —— 风险 乘数 , 然 后根 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数 计算 当期 可持 有的 风险资 产的 最 高配置 比例 ; 第三步 , 动 态调 整保 本资 产和风 险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并结 合市 场实 际运 行态 势制定 风险 资产投 资策 略, 进行 投资 组合管 理, 实现 基金 资产 在保本 基础 上的 保值 增值 。 (2) 债券 (不 含可 转换 公 司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主要 投资 策略 包括 : 久 期策略 、 期 限结 构策 略和 个券选 择策 略等。 1 )久 期策 略 根据国 内外 的宏 观经 济形 势、 经 济周 期、 国家 的货 币政策 、 汇 率政 策等 经济 因素, 对未 来利率 走势 做出 准确 预测 ,并确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久期的 长短 。 2 )期 限结 构策 略 根据国 际国 内经 济形 势、 国家的 货币 政策 、 汇 率政 策、 货 币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 投资 者对 未来利 率的 预期 等因 素, 对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及变动 幅度 做出 预测 , 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包 括: 向上 平行 移动、 向下平 行移 动、 曲线 趋缓 转折、 曲线 陡峭 转折、 曲线 正蝶式 移动 、 曲线反 蝶式 移动 , 并 根据 变动趋 势及 变动 幅度 预测 来决定 信用 投资 产品 组合 的期限 结构 , 然 后选择 采取 相应 期限 结构 策略: 子弹 策略 、杠 铃策 略或梯 式策 略。 3 )个 券选 择策 略 投资团 队分 析债 券收 益率 曲线变 动、 各期 限段 品种 收益率 及收 益率 基差 波动 等因素 ,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 并 结合 流动 性偏好 、 信 用分析 等多 种市 场因 素进 行分析 , 综合 评 判个券 的投 资价 值。 在个 券选择 的基 础上 , 投 资团 队构建 模拟 组合 , 并 比较 不同模 拟组 合 之 间的收 益和 风险 匹配 情况 ,确定 风险 、收 益最 佳匹 配的组 合。 (3) 可转 换公 司债 投资 策略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本 基金 通过 对可 转债 相对价 值的 分析 , 确 定不 同市场 环境 下可转 债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值 , 把握 可转债 的价 值走向 , 选择 相应券 种 , 从而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 。 此外 , 在 进行 可转债 筛选 时 , 本基 金还 对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 些 基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征 、 摊 薄率、 流动 性等。 本基 金还 会充 分借 鉴基金 管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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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5 股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对 基础股 票的 价值 评估。 将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评 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评分 结合 在一 起, 最终确 定投 资的 品种。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 信 用风险 较大 、 二 级市 场流 动性较 差等 特点 。 因 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针对市 场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调 整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比例, 谋求避 险增 收。 针对非 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水平 及个 债增 信措 施, 量 化比 较判断 估值 ,精 选个 债, 谋求避 险增 收。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嵌 转股 选择 权, 本基 金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强 收益 。 (5)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是为了 有效 控制 债券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险 管 理原则 ,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的 , 适度 运用国 债期 货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 国债 期货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和 利 率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 慎进行 投资 , 以 调整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6)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价 值投 资理 念为 导向, 采取 “自 上而 下” 的多主 题投 资和 “自 下而 上” 的 个股 精选方 法, 灵活 运用 多种 股票投 资策 略, 深度 挖掘 经济结 构转 型过 程中 具有 核心竞 争力 和发 展潜力 的行 业和 公司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1 )多 主题 投资 策略


多主题 投资 策略 是基 于自 上而下 的投 资主 题分 析框 架, 通过 对经 济发 展趋 势及 成长动 因 进行前 瞻性 的分 析, 挖掘 各种主 题投 资机 会, 并从 中发现 与投 资主 题相 符的 行业和 具有 核心 竞争力 的上 市公 司, 力争 获取市 场超 额收 益。


本基金 将从 经济 发展 动力 、 政策 导向 、 体 制变 革、 技术进 步、 区域 经济 发展 、 产业 链优 化、企 业外 延发 展等 多个 方面来 寻找 主题 投资 的机 会,并 根据 主题 的产 生原 因、发 展阶 段 、 市场容 量以 及估 值水 平及 外部冲 击等 因素 ,确 定每 个主题 的投 资比 例和 主题 退出时 机。 2 )个 股精 选策 略 a. 公司 质量 评估 基金管 理人 将深 入调 研上 市公司 , 基 于公 司治 理 、 公司发 展战 略、 基本 面变 化、 竞 争优 势、 管 理水 平、 估值 比较 和行业 景气 度趋 势等 关健 因素, 评估 中长 期发 展前 景, 重 点关 注上 市公司 的成 长性 和核 心竞 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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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6 b. 价值 评估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市 场 阶 段 特 点 及 行 业 特 点 , 选 取 相 关 的 相 对 估 值 指 标 ( 如 P/B 、P/E 、 EV/EBITDA 、PEG 、PS 等 ) 和绝对 估值 指标 ( 如 DCF 、NA V 、FCFF 、DDM 、EV A 等) 对 上市公 司进 行估 值分 析, 精选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股票 。 (7)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宏观 经济 和基 本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 对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质量 和构 成 、 利 率风险 、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和 提前偿 付风 险等 进行 定性 和定量 的全 方面 分析 , 评 估其相 对投 资价 值并作 出相 应的 投资 决策 ,力求 在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下 尽可 能的 提高 本基 金的收 益。 (8)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应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在股 指 期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 管理投 资策 略 ,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通过 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操作 。 本基金 的股 指期 货投 资将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 过资产 配 置、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风 险。 (9)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其内 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 因素——标的 资产价 格以 及市 场隐 含波 动率的 变化 ,灵 活构 建避 险策略 ,波 动率 差策 略以 及套利 策略 。 4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股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等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高 于 40% ; 债 券 、 国债期 货、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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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7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本基 金每 日所 持期 货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 保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必须 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资 目标 ; 15)保 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但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转 入下 一 保 本周期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起 始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保 本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 提 前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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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8 7 )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 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人 民银行 公布 的两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 本基金 选择 两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原因 如下 : 在目 前国 内金融 市 场环境 下 , 银 行定期 存款 可以近 似理 解 为 保本 定息 产品 。 本 基金 是保本 混合 型基金 产品 , 保 本周期 为两 年, 保本 但不 保证收 益率 。 以 两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利率 作为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能 够使 本基 金保 本受 益人理 性判 断本 基金 产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合 理地 衡量比 较本 基金 保本保 证的 有效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 以 及如 果未 来人 民银 行不再 公布 两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或更 改名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情 况下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6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7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4)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牟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 二) 变更 为 “ 招商 安荣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的 投资 目标 、 范 围、 理 念、 策略 1 、投 资目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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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9 本基金 通过 将基 金资 产在 不同投 资资 产类 别之 间灵 活配置 , 在控 制下 行风 险的 前提下 为 投资人 获取 稳健 回报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债券 (含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 公司) 债、 次 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 转 换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以 及现 金、 权证 、 国 债期 货、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权 证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过 程中, 注重 平衡 投资 的收 益和风 险水 平, 以实 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稳定 增长 。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国 家财 政和 货币 政策、 国家产 业 政策以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 预 测宏 观经 济的发 展趋 势, 并据 此评 价 未来一 段时 间股 票、 债券 市场相 对收 益率 , 主 动调 整股票 、 债券 类资产 在给 定区间 内的 动 态 配置, 以使 基金 在保 持总 体风 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 础上, 优化 投资 组合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精 选个 股来 构造股 票组 合 , 以 实现 在控 制下行 风险 的前 提下 为投 资人获 取 稳健回 报的 目的 。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方法 来精 选个 股。 1 )定 性分 析 本基金 定性 分析 主要 判断 公司的 业务 是否 符合 经济 发展规 律、 产业 政策 方向, 是否具 有 较强的 竞争 力和 良好 的治 理结构 。 根据定 性分 析结 果, 选择 具有以 下特 征的 公司 股票 重点投 资: a. 符合 产业 升级 发展 方向 ; b. 在行 业或 者产 业中 具备 核心竞 争力 ; c. 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 ,规范 的内 部管 理; d. 具有 高效 灵活 的经 营 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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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0 2 )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主要 考察 上市 公司 的成长 性、 盈利 能力 及其 估值水 平, 选取 具备 良好 业绩成 长性 并且估 值合 理的 上市 公司 ,主要 采用 的指 标包 括: a. 成长 性指 标: 过去 两年 和 预计未 来两 年公 司收 入和 利润的 增长 率 、 资 本支 出 、 人 员招 聘情况 等。 b. 盈利 能力 :毛 利率 、ROE 、ROA 、ROIC 等。 c. 估值 水平 :PE 、PEG 、PB 、PS 等。 (3) 债券 (不 含可 转换 公 司债) 投资 策略 根据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 财政 、 货 币政 策、 市 场资 金与债 券供 求状 况、 央行 公开市 场 操作等 方面 情况 , 采 用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 确定债 券投 资的 组合 久期 ; 在 满足 组合 久 期设置 的基 础上 , 投 资团 队分析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各 期限 段品 种收 益率 及收益 率基 差波 动等因 素 ,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变 动趋 势 , 并结 合流 动性偏 好 、 信 用分析 等多 种市场 因素 进 行 分析, 综合 评判 个券 的投 资价值 。 在 个券 选择 的基 础上, 投资 团队 构建 模拟 组合, 并比 较不 同模拟 组合 之间 的收 益和 风险匹 配情 况, 确定 风险 、收益 最佳 匹配 的组 合。 (4) 可转 换公 司债 投资 策 略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本 基金 通过 对可 转债 相对价 值的 分析 , 确 定不 同市场 环境 下可转 债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值 , 把握 可转债 的价 值走向 , 选择 相应券 种 , 从而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 。 此外 , 在 进行 可转债 筛选 时, 本基 金还 对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 些 基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征 、 摊 薄率、 流动 性等。 本基 金还 会充 分借 鉴基金 管理 人 股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对 基础股 票的 价值 评估。 将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评 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评分 结合 在一 起, 最终确 定投 资的 品种。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宏 观 经济 和基 本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 对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质量 和构 成 、 利 率风险 、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和 提前偿 付风 险等 进行 定性 和定量 的全 方面 分析 , 评 估其相 对投 资价 值并作 出相 应的 投资 决策 ,力求 在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下 尽可 能的 提高 本基 金的收 益。 (6)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 种因 素——标 的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 隐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灵活 构建 避险策 略, 波动 率差 策略 以及套 利 策 略 。 (7) 期货 投资 策略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注 重风 险管 理的 前提下 ,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适度 运 用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等 金融衍 生品 。 本基金 利用 金融衍 生品 合约 流动 性好 、 交 易成 本低 和 杠杆操 作等 特点 ,提 高投 资组合 运作 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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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1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的投 资交 易, 以管 理市 场风险 和调 节仓位 为主 要目 的。 4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投资 程 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基金 经理 、 研 究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密 切合作 ,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体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如 下 :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投 资策略 、资 产配 置和 其 它 重大事 项; 2 )投 资部 门通 过投 资例 会 等方式 讨论 拟投 资的 个券 ,研究 员提 供研 究分 析与 支持; 3 )基 金经 理根 据所 管基 金 的特点 ,确 定基 金投 资组 合; 4 )基 金经 理发 送投 资指 令 ; 5 )交 易部 审核 与执 行投 资 指令; 6 )数 量分 析人 员对 投资 组 合的分 析与 评估 ; 7 )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的检 讨 与调整 。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5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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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2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 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5 )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 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6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和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8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 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 基金 变更为“招商安荣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变更 为 “ 招商安 荣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变 更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需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止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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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3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6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50%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 50% × 中债 综合 指 数收益 率 沪深 300 指 数是由 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编 制,综 合反 映了沪深 证券 市场内 大中 市值公 司 的整体 状况 。中 债综 合指 数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编 制的 具有 代表 性的 债券市 场指 数 。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 选用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能 够客 观、 合理 地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指 数, 以及 如果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所参照 的指 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情况 下,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在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预期 风险收 益水 平中 等的 投资 品种,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8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 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3)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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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4 (4)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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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5 十一 、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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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6 十二 、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收盘 价或 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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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7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等 衍生 品种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6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主 要责 任方。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五) 估值 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各 类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类基 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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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8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某一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 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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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9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该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 到该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协 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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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0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 (四) 估值 方法 ” 的 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公司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 措 施减 轻 或 消 除由 此 造 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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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1 十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 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基 金转型 为“招 商安 荣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4 、本基 金两类 基金份 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 同,其 对应 的可供分 配利 润可能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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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2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在保 本周期 内,本 基金 红利分配 时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2 、基金 转型为 “招商 安荣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后 ,基 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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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3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到月 末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于 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结束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到月 末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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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4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结束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支付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8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0.8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到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2 个 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由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分别 支 付 给 各个 基 金 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 定 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 结束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4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转为变 更后 的非 保本 的 “招 商安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该类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80%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和支 付方 式同上 。 5 、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上述 “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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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5 ( 五) 基金 费用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销售 服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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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6 十五 、 基金份额的 登记 ( 一) 基金 的份 额登 记业 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二) 基金 登记 业务 办理 机构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 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 、取 得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依照 有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义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称、 身份信息 及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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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7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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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8 十 六、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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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9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 保证合 同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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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0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 系 的法律 文件 。 (4) 保证 合同 作为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的 附件 ,并 随基 金合同 一同 公告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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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1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该披 露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 理人 员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 有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变 动情 况。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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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2 (17) 某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即 将到期 或本 基金 将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或本 基金 转为 “招商 安荣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指 期 货 交 易对 基 金 总 体 风险 的 影 响 以及 是 否 符 合 既定 的 投 资 政策 和 投 资 目标 等。 11 、 投资 国债 期货 信息 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 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2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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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3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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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4 十八 、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时 赎回 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本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本 基金 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存 在本 金 损失的 风险 。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两年 , 投资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存在 着仅 能收 回本金 (含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 的可 能性 ; 未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 人赎回 或转 换出 时不能 获得 保本 保证 , 将 承担市 场波 动的 风险 。 此 外, 如 果发 生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不 适用 保本条 款的 情形 , 投 资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亦存 在着 无法 收回 本金 的可能 性。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本 基金 可能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转为 其他类 型基 金 , 到期具 体操 作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 如 : 招 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细 的了解 。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投资 期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的 决定 。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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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5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 因基 金份额 拆分 、 封 转开 、 分 红等 行为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变 化 , 不 会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 会降 低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资 收益 。 因 基金份 额拆 分 、 封转 开 、 分红等 行 为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调 整 至 1 元 初始 面值 , 在 市场 波动 等 因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值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一)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映 出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在 基金 开放日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 对资 金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基金 将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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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6 (三)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五) 本基 金投 资策 略所 特有的 风险 1 、本基 金是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采用恒 定比 例组合保 险机 制将资 产配 置于保 本 资产与 风险 资产 。 恒 定比 例组合 保险 机制 在理 论上 可以实 现保 本的 目的 , 该 机制的 重要 前提 之一是 投资 组合 中保 本资 产与 风 险资 产 的 仓位 比例 能够根 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作出适 时 、 连 续 地调整 。 但 在实 际投 资中, 可能由 于流 动性 影响 或者 市场环 境急 剧变 化的 影响 导致恒 定比 例 组合保 险机 制不 能有 效发 挥其保 本功 能, 并产 生一 定的风 险。 此外, 本基 金在 过渡 期 申 购期间 将暂 停日 常赎 回和 转换出 业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到 期、 但 未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赎回或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将无法 在过 渡期 申购 期间 变现或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份 额。 2 、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货 等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 评价主 要源 自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波 动的 预期 。 投 资于 衍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风险和 法律 风险等 。 由于 衍生品 通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 价格 波动 比标的 工具 更 为 剧烈 , 有 时候 比投资 标的 资产要 承担 更高 的风 险。 并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 不 适当 的 估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风险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货 均 采 用保证 金交 易制 度, 由于 保证金 交易 具有 杠杆 性, 当出现 不 利 行情时 , 基础 资产的 微小 变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受 较大 损失 。 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货 均 采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 如 果没 有在 规定的 时间 内补足 保证 金 , 按规 定将 被强制 平仓 , 可 能给投 资带 来重 大损 失。 3 、保 证风 险 本基金 引入 担保 人 机 制, 但可能 由于 下列 原因 导致 保本周 期到 期而 不能 偿付 本金, 产生 保证风 险 。 这 些情况 包括 但不限 于 : 本 基金在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而 担保 人不同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发生 不可抗 力事 件,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履行 保本 义务, 同时 担保 人 也 无法履 行保 证责 任 ; 在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 因 经营 风险 丧失保 证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担保 人 的资产 状况 、财 务状 况以 及偿付 能力 发生 不利 变化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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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7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或 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但 在基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或 保本 义务人 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本偿付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抗 力等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或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无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未 知价 风险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并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到 期选择 申 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公 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告 规定 的方 式作 出到 期选择 申请 。 为 了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 前 30 个 工作 日内 视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和 转换 出业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提出 申请 至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之间, 基金 资产 净值 可能 受证券 市场 影响 有所 波动 ,产生 未知 价风 险。 6 、流 动性 风险 为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工 作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 务。 此期 间如 投资 者需 要赎 回或转 换转 出 基金份 额, 将有 可能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7 、保 本周 期到 期转 型风 险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金 将按 照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的约定 变更为 “ 招 商安荣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临 时公告 或“ 招 商安 荣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 招募说 明书 》 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招商 安荣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 相 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等 条款请 参见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 六) 其他 风险 1 、操 作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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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8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 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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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9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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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0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 的股票 出 现 长期 休市 、停 牌或其 他流 通受限 的情 形除 外)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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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1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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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2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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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3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按照 本合 同约 定履 行保本 义务 ;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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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4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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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5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 1 、召 开事 由 (1)除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外, 当出 现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调整 该 等报酬 标 准的、 或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范围 内变更 为 “ 招商 安荣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并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招商 安荣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管 理费 率 、 托管费 率计 提管 理费 、托 管费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类 别,但 在保 本周期到 期后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变更 为“ 招商安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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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6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后在 《基 金合同 》规 定范围 内 变更为 “招 商安 荣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招商 安荣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 策略 执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但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3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4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 低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及 其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范围 内变 更为“招 商安 荣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招商 安荣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执行 ; 3 )某一 保本周 期结束 后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更 换下一保 本周 期的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人 ; 4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5 )在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率 、 变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6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7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 ) 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条件 下,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基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9 )因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发生合 并 或 分立 ,由 合并 或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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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7 其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 而在某 一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


10 ) 在某 一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丧失 担保 资质或 者出 现足 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 或偿付 能力 的情 形, 并且 基金管 理人 确信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丧失 担保 能力 或偿付 能力 的, 而在某 一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11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合 同约 定, 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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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8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也可 以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授 权他 人表 决。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会 议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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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9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 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参 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 的基金 份额 低于第(1)条 第 2) 款、 第(2) 条第 3) 款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含 三分 之一 )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 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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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0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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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1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部 分关于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条件 等内容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定的 部分 ,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定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直接对 该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或调 整, 无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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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2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 1 )保 本周 期内 :仅 采取 现 金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 方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 2 )基金 转型为 “招商 安荣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后 :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4)本 基金两 类基金 份额 在费用收 取上 不同, 其对 应的可供 分配 利润可 能有 所不同 ;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3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证券 、期 货账 户开 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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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3 H =E ×1.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到月 末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于 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结束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支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到月 末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结束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支付 。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8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 如 下: H=E× 0.8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到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2 个 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由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分别 支 付 给 各个 基 金 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 结束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4)若 保本 周 期到期 后, 本基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所持 有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 额转为 变更 后的 非保 本的 “招商 安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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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4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 提 , C 类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 该类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80%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和支 付方式 同上 。 (5 )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 “1 、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 第 (4 ) - (10 ) 项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 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 、基金 费用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销售 服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限 制 ? 保本周 期内 的投 资: 1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含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公 司)债 、次级 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以 及现 金、 权证 、 国 债期 货、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保本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 其 中, 保 本资 产为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 含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 ( 公司) 债、 次 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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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5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国 债期货 等, 风险资 产为股 票、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 货等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不高于 40% ; 债 券、 国债 期货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保本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 6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 2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股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等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高 于 40% ; 债 券 、 国债期 货、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 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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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6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 本基 金每 日所 持期 货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 保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必须 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资 目标 ; 15 )保 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转 入下 一 保 本周期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起 始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保 本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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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7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变更为 “ 招商 安荣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后的投 资 1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债券 (含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 公司) 债、 次 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 转 换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以 及现 金、 权证 、 国 债期 货、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权 证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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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8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 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5 )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6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和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 国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8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 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 基金 变更为“招商安荣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变更 为 “ 招商安 荣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变 更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需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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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9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 基金 资产 估值 1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对 于存在 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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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20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等 衍生品 种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近 交易 日 结 算价估 值。 (6)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主 要责 任方。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2 、估 值程 序 (1)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各类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该类 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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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21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 基金 合同 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自决 议 生效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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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22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 的股票 出现 长期 休市 、停 牌或其 他 流通受 限的 情形 除外 )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 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二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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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23 二十 一 、 托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9596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业 务;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 有效期 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1) 保本 周期 内的 投资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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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24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含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公 司)债 、次级 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 资 券、中 期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以 及现 金、 权证 、 国 债期 货、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保本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 其 中, 保 本资 产为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 含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 ( 公司) 债、 次 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国 债期货 等, 风险资 产为股 票、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 货等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不高于 40% ; 债 券、 国债 期货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保本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 6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 (2) 变更 为 “ 招商 安荣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的 投资 范围 : 变更为 “招商 安荣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后,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主板 、 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股 票) 、债券 (含 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公 司)债 、次 级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可 转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 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以及 现金 、权证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权 证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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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25 例进行 监督 。 (1) 保本 周期 内的 组合 限 制: 1 ) 股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等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高 于 40% ; 债 券 、 国债期 货、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 本基 金每 日所 持期 货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 保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必须 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资 目标 ; 15 )保 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转 入下 一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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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26 本周期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起 始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保 本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变更 为 “ 招商 安荣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的 组合 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本基 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 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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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27 15 )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6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和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8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 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 基金 变更为“招商安荣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变更 为 “ 招商安 荣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变 更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需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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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28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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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29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核心 存款 银行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 情 况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账 目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基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严 格审 查 、 复核相 关协 议、 账户 资料 、 投资 指令 、 存 款证 实书 等有关 文件 , 切 实履 行托 管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在 签署 银行 存款 协议 前, 应 将草 拟的 银行 存款 协议送 基金 托管 人审 核。 首次投 资银 行存 款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就银 行存 款的 投资签 署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签订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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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30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司 董事会 批准 的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相关 制度( 以下 简称 “ 《制 度》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 基 金管理 人 《 制度 》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 以本 协议 的约定 为准 。 首 次 投 资中 期票据 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就中 期票 据投 资签订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中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符合 法律 、 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中 关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 超过 该期 证券 的 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责 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如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8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应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首次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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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31 募 债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投 资签 订风 险控 制补充 协议 。


(1)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预 案等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相 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基 金管理 人应 防 范本 基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流动 性风 险,确 保对 相关风 险 采取积 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 确保 基金 的支付 结算 。


(3)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根据 基金管理 人制 定的风 险控 制制度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督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的 , 应 及时 修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否 符合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如 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决 措施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因 基金管 理人 未就 相应 风险 控制制 度的 修订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的除 外) , 导 致 基金出 现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须承 担连 带责 任。 如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化 等不可 归责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导 致基金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9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10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运作及 其他 运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 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合理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书 面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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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32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合 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其他 账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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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33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的 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 于因基 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予以必 要的 协助 配合 , 但 对此不 承担 相应 责任。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招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认 购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 开立并 管理 。 基 金 募 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资 报 告 应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 托管 专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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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34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和结 算 备付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为 本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书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证券 结算 保证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和 银行 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债 券 托 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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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35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各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按 四 舍五 入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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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36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c.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 , 对 于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 按 估值 日 收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 价 减去 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d.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b.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 )同一 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等 衍生 品种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6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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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37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主 要责 任方。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当 某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 。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 托管 费 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 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 货公 司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 方 法的 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 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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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38 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 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 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定期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 盖章 确认 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6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现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急 事故 时;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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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39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 律师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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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40 发生以 下情 况,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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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41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 制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 信息 发送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人 通过 手机短 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定制 的信息 。可 定制的信 息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 基 金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四) 网 络在 线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 基金账号/ 开 户证件号码及 登录密码登 录招商基金网 站,可享有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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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42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 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时 的人工 咨 询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投诉 建议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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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43 二十 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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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44 二十 四 、 《招募说 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 募说 明书 》 的 存 放地点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和登记 机构 的住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上。 (二) 《招 募说 明书 》 的 查 阅方式 投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 《 招募 说明书》 ,也 可按工本 费购 买本 《 招募 说明书 》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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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45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准 予注 册 招商 安荣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招 商安 荣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招 商安 荣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七) 《招 商安 荣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