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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益利A(002616)

中银益利: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银 益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开 放日 常申购 、赎 回、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 7 月 7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益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中银益 利混合 
基金主 代码 002616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 4 月 25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中银 益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中
银益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的 有关
约定 
申购起 始日 
2016 年 7 月 8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6 年 7 月 8 日 
定期定 额投 资起 始日 
2016 年 7 月 8 日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基金 简称 
中银益 利混合 A 中银益 利混合 C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交易 代码 002616 002617 
该 分 级 基 金 是 否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定期 定额 投资 )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 时间 
中银益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 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2 
时间,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投资 者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申 请 且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接受 的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若未 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 并在 实施 日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每 个基金 账户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为 人
民币 10000 元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 销平台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 其 他销 售 机 构申购 本基 金, 每个 基金 账 户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各 销售机 构对上述 最低申 购限额、 交易级差 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业务规定 为准 。
投资者 以定 期定 额投 资方 式申购 本基 金或 者将 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时 , 不 受 上
述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 投 资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金 额的数 量限
制,并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0% 
1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 1 、申 购金 额中 已包 含投资 者应 支付 的申 购费 。 



2、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3 2、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 将其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如 遇巨额 赎回等情 况发生而 导致延 期赎回时 , 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A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6 个月 0.50% Y ≥ 6 个月 0 C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 Y <30 天 0.5% Y ≥ 30 天 0 注:上 表中 ,1 个月 按 30 天计算 ,2 个月 按 60 天计 算,以 此类 推。 投资 人通 过日常 申 购所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自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计 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本基 金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针对A 类 基金 份 额,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1.5% 的赎 回 费,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30 日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0.7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 长于30 日少 于3 个月 的投 资 人收取 不低 于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75%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长于3 个月 但少 于6个 月的 投资人 收取 不 低 于0.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50%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于 持有 期限 长 于6个 月 ( 含) 的投资 人不 收取 赎回 费。 赎 回费中 计入 基金 财产 之余 的费用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针对C 类 基金 份额 ,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30日 的投 资人 收取不 低于0.5% 的赎 回费 , 并 将 上 4 述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于持 有期 限长 于30 日(含 )的 投资 人不 收取 赎回费 。 赎回费 中计 入基 金财 产之 余的费 用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除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按 “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处 理 , 即 注册 登 记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 注 册 登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 以确 定被 赎 回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限 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对上述 业务办理 规则、程 序、数 量限制 等 进行调 整, 并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于 四舍 五入 导 致的误 差归 入基 金资产 。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办 理方 式 申请办 理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投资 者须 拥有 基金管 理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 可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 理此项业 务,具 体办 理程 序请 遵循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2 办 理时 间 自 2016 年 7 月 8 日 起正 式 开通, 本业 务的 申请 受理 时间与 本基 金日 常申 购业 务受理 时 间相同 。 5.3 办 理机 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及中 国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本 基金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情况 , 调整 业务 办理 机 构, 届时 将按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5.4 定 期定 额投 资金 额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含 100 元) ,具 体以 各销 售机构 的 规定为 准。 投资 者可 与各 销 售机构 就本 基金 申请 开办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约 定每 期固定 扣款 金 额。 5.5 扣 款日 期及 扣款 方式 投资者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相关 流程 和业 务规 则 遵循各 销 5 售机构 有关 规定 。详 情请 咨询各 销售 机构 的当 地销售 网点 。 5.6 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的 说 明 若无另 行公 告 , 定 期定 额 投资费 率和 计费 方式 与日 常申购 业务 相同 。 如有 费 率优惠 以基 金管理 人相 关公 告为 准。 5.7 扣 款和 交易 确认 每期实 际扣 款日 为基 金申 购申请 日 , 并 以该 日 (T 日 )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计算申 购 份额 , 申 购份 额将 在 T +1 工作日 确认 成功 后直 接计 入投资 者的 基金 账户 。 基 金份额 查询 起 始日 为 T +2 工作日 。 5.8 变 更与 解约 如果投 资者 想变 更每 期扣 款金额 和扣 款日 期 , 可 提 出变更 申请 ; 如果 投资 者 想终止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 可提 出解 除申请 。具 体办 理程 序请 遵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徐 琳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 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6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6.1.2 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宋 亚平 2)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联系人 :











宁 博宇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 排 自 2016 年 7 月 8 日 起,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分别 披露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敬 请投资者 留意 。


7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 不开放转 换业务 。 本公告 仅对本基 金开放 基金份额 日常申购 、赎回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的有 关事 项予 以说明 ; 2.投资者 欲了解本 基金的 详细情况 ,请详细 阅读 《 中银 益利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 中银 益 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等 法 律文件 。 投资 者 亦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 情况。 3.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职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银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基 金定期 定 额投资 是引 导投 资者 进行 长期投 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 的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 定 额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固 有的 风险 , 不能 保 证投资 者获 得收 益 , 也 不 是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财 方式 ,敬 请注 意投 资风险 。 投资者 投资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 最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法律 文件 , 了 解拟投 资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 根 据自身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匹配 。 特此公 告。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