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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益(161827)

银华永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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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证
监许可【2013】1304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5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
代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 、 混合 型 基金 、 债券 型 基金 、 货币 市场 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收益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
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 收益 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 金。 本基 金经 过基 金份 额分 级后 , 永益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 但并
非保本基金 ; 永益 B 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
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 业绩 表现 的 保证 。基 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6 年 5 月 2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
截止日为 2016 年3 月 31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 为 2016 年第 1 季度 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更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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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 要提 示....................................................................................................................................................................1 一 、绪 言....................................................................................................................................................................4 二 、释 义....................................................................................................................................................................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2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8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 39 七 、基 金的募 集 ................................................................................................................................................... 45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6 九 、基 金份额 折算 ............................................................................................................................................... 47 十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49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51 十 二、 基金的 过渡 期 .......................................................................................................................................... 67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 69 十四


基金的 业绩 ............................................................................................................................................... 77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 78 十 六、 基金资 产估 值 .......................................................................................................................................... 79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84 十 八、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85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88 二 十、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9 二 十一 、风险 揭示 ............................................................................................................................................... 95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100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102 二 十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103 二 十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104 二 十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05 二 十七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06 二 十八 、备查 文件 ............................................................................................................................................. 107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银华 永益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银华 永益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 永益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授 权任 何 其他 人提 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载明 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基金 合同 : 指 《银 华永 益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银 华永 益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 银华永益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益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并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分级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永益 A 、永益 B 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过 渡期 除外 ) 。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二个分级运 作期为自第一个过渡期 届满日下一工作日起 至 3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应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 工作日 24.过渡期: 指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的次日起累计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25.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指分级运作期首日, 本基金 第一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本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为第一个过渡期届满日下一工作日,以此类 推 26.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永益 A、 永益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7.永益 A:指 银华永益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永益 A 份额。永益A 根据《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获 取约 定收 益, 并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 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起每满 6 个月 开放 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仅开放赎回业务) 28.永益 B:指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永益 B 份额 。 本基 金在 扣除 永益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永益 B 享有 , 亏损 以永 益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益 B 承担;永益 B 在分级运作期内 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 29.永益 A 的开放日:指 永益A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开放 6 次, 前 5 次开放的开放日指 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 每满 6 个月最后 连续的 两个工作日 ,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最后 1 次开放的开放日指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 前 5 次开放的开放日内办理永益A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业务 , 最后 1 次开放 仅办 理永 益 A 的赎回申请业务。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30.永 益 A 的申购开放日: 指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永益 A 前 5 次开放的两个工作日中 的第二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将在永益 A 的申购开放日仅开放办理永益 A 的申购申请业务 31.永益 A 的赎回开放日: 指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永益 A 前 5 次开放的两个工作日中 的第一个 工作日, 以及永益 A 的第 6 次开放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永 益 A 的赎回开放日 仅开放办理永 益 A 的赎回申请业务 32.永益 A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每满 6 个月,基金管理人将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3.永益 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永益 A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获取 约定 收益 , 其 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将在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及 每个永益 A 的 赎回 开放日设定 一次并公告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除外) 。永益 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人民币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利差 ” 。 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届时 中国 人 民银 行执 行的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 银行 定期 存 款基 准利 率 及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 告的 利差 值设定永益 A 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永 益 A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 后最初 6 个月的年 化 收益 率, 适用 于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含) 到 该分级运作期 第 1 个永 益 A 的 赎回 开放 日 (含 ) 的时 间段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在每个永益A 的赎回 开放日 (本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日除外)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及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的利差值 重新设定永益 A 的年 化 收益 率, 该收 益率 即为永益 A 接下来6 个月的年 化收益 率, 适用 于该 赎回开放日次日 (含 ) 到下 个永 益 A 的赎 回 开放 日 (含 ) 的时 间段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 1 个 赎回 开放日 所设定 的 永益 A 年 化收益率 将适用于该 赎回开放日次日 (含)到 分级运作 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根据国内利率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永益 A 的 赎回 开放日 及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前公告 永益 A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利差值, 利差的取值范围 从 0% (含 ) 到 2% (含 ) 。 根据 约定 年基 准收益率所计算的永益 A 持有人的可得收益仅为对永益A 持有人可得收益的估计, 并不代表 永益 A 持有人的实际可得收益。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益A 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 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可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4.永益 B 的封闭期: 指自 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起 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的期间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应日的, 则到 期日提前 至上一工作日 35.分级运作期届满日:指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后 3 年的对应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 该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日仅开放办理 永益 A 的赎回申请业务 。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如 后续 年份 实际 不 存在 对应 日的 ,则 到 期日 提前 至 上一 工作 日 。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日 与永益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3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7.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8.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 中可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机 构必 须是 具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9.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4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4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4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 、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场外 认购 、 场外 申购 和场 外赎 回等 业务 时需 持有开放式基金 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 场内 赎回 、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时 需持 有深 圳证 券 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4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46.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 《业 务规 则》 : 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实 施细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 金上 市规 则》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发 布实 施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 细则 》及 销 售机 构业 务 规则 等相 关业 务规 则 和实 施细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55.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业 务的 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6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上市交易:指投资人在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永益 B 份额的行为 6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巨额赎回:指 分级运作期内 ,在永益 A 的开放日内,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 认后 , 永益 A 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永益A 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 也指过渡期内,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69.日/天:指公历日 70.月:指公历月 71.元:指人民币元 72.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6.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 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 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益 A 和永益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永益A 的开放日和永益B 的封闭期届满日。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9.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 日 批 准 设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立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 ) 设立 的全 国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册 资本 为 2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 的股 权结 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9% )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 例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 。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 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 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等 专业 委员 会 , 有针 对性 地研 究公 司在 经营 管 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 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 事组 成, 主要 负责 检查 公司 的财 务以 及对 公司 董事 、 高级 管理 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 二部 、 投资 管理 三部 、 量化 投资 部、 研究 部、 市场 营销 部、 机构 业务 部、 国际 合作 与产 品开 发部、境外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 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投资 银行 部、 公司 办公 室、 人力 资源 部、 行政 财务 部、 深圳 管理 部、 监察 稽 核部 、 战略 发展 部等 22 个职 能部 门,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 青岛 分公 司和 上海 分公 司 。 此外 ,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 A 股投资 决策 、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 量化 和境 外投 资决 策” 三个 专门 委员 会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 林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 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蓝星 化工 新材 料股 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中国 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 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 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 董事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兼任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并购 融资 委员 会执 行主 任、 中国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航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 研究员。 钱龙 海先 生: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北京 京放 投资 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佛山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 总裁, 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还担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 深圳 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忠 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员 ,EMBA 硕士 。 曾任 宁夏 大元 化工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 长、 副总 经理 , 宁夏 农垦 局产 业处 副处 长, 汇中 天恒 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建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 王立 新先 生, 董事 、 总经 理,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科员 ; 南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代总经理、 代董事长。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 学博 士后 ,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 主任 , 院长 助理 , 副院 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美 国研 究所 党委 书记 、 所长 ; 中国 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 学历 ,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圳 天骥 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总经理。 陆志 芳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律 硕士 , 律师 。 曾任 对外 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 伙人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 学博 士,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 商管 理学 院会 计学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 政府 特殊 津贴 享受 者、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中 国会 计学 会理 事、 中国 会 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 代化 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 女士 : 监事 会主 席,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货 币银 行学 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北京 建材 研 究院 财务 科长 ; 北京 京放 经济 发展 公司 计财 部经 理;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长及 风险 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 贤先 生, 监事 , 硕士 。 曾任 重庆 市地 方税 务局 办公 室秘 书 、 重庆 市政 府办 公厅 一处 秘书 、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办公 室秘 书、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企业 管 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 女士 : 监事 , 硕士 学历 。 曾任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 泰达 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 军先 生: 监事 , 大专 学历 。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 收款 主管 ; 北京 赛特 饭店 财务 部 收款 主管 、 收款 主任 、 经理 助理 、 副经 理、 经理 。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 财务 部总 监助理。 封树 标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学 硕士 。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 营业 部经 理 、 平安 证券 综合 研究 所副 所长 、 平安 证券 资产 管理 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广发 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 投资管理二部 总监 及投资经理。 周毅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学位 。 曾任 美国 普华 永道 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 巴克 莱银 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及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 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银华 国际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 并同 时兼 任银 华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 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 务。 凌宇 翔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 机械 工业 部主 任科 员 ;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 辉先 生, 督察 长, 法学 博士 。 曾任 职于 北京 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邹维 娜女 士, 硕士 学位 。 历任 国家 信息 中心 下属 中经 网公 司宏 观经 济分 析人 员; 中再 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助理、 自有账户投资经理。2012 年 10 月加入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 2013 年 8 月 7 日起担任银华信用四季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9 月 18 日起兼任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1 月 22 日起兼任银华永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4 年 5 月 22 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0 月 8 日起兼任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3 月 22 日起兼任 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瞿灿女士 , 硕士 学位 。2011 年至 2013 年任职于安信证券研究所;2013 年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担 任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职务 。 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担任本基金及 银 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2 月 15 日起兼任银华 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起兼任银华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4 月 6 日起兼任 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3.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 王世伟、 郭建兴 、 倪明 、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 先生 , 硕士 学位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 职于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 先后在研究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和银 华逆 向 投资 灵活 配 置定 期开 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 一 部总监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 康先 生,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 理部投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保本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三 部总 监、 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 总监 以及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并同 时担 任银 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 伟先 生, 硕士 学位 , 曾担 任吉 林大 学系 统工 程研 究所 讲师 ; 平安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 兴先 生, 学士 学位 。 曾在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从事 证券自营业务工作, 历任交易主管、 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 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曾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任 债券 信用 分析 师、 债券 基金 助理 、 行业 研究 员、 股票 基金 助理 等职 , 并曾 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 枫先 生, 博士 学位 ; 曾任 五矿 工程 技术 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业务 员。2010 年 10 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究 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 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调整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 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 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3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 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 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声誉 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 各种 风险 , 本公 司建 立了 一套 完整 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 但需 加以 监控 。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实 施一 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于 一些 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 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 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 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负责 针对 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进行 研究 并制 定相 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特 殊情 况下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可 依据 其职 权,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 司业 务进 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 ,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织 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合 法性 、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 原则 。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 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 相互 检查 、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 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 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 。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 的独 立性 , 定期 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 报公 司督 察长 、 董事 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 易 (股 票代 码: 3968),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超 额配 售, 共发 行 了 24.2 亿 H 股。 截止,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5.475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57%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1.91%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 托管 部, 下设 业务 管理 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 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基金 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托管 、 保险 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 资格。 招商 银行 确立 “因 势而 变、 先您 所想 ” 的托 管理 念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托 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 银行 ”品 牌体 系, 以“ 保护 您的 业务 、保 护您 的财 富” 为历 史使 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 报告 ,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 银行 网站 ,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 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3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2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114.94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 ,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11.835 亿元 , 同比 增长 6.789% , 托管 资产 余额 7.596 万亿 元, 同比 增长 104.08% 。 作为 公益 慈善 基金 的 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 “壹基金” 公益资金 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 中国金融品牌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国 国际 海运 集装 箱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 行副 行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国 建设 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 先生 ,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 本科 毕业 ,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历任 杭州 分行办公 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 昌支行行长, 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 女士 ,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江省 分行, 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市 分行 ,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 、 高级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 网上 托管 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发 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 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3 月 31 日,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累计 托 管 163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 资产,托管资产为 7.596 万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 险,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 隐患 ,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 ,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 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


(4)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 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操 作规 程》 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 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 招商 银行 还制 定 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 大额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 管理 、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 完整 的操 作 规程 , 有效 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 灾备 , 同时 ,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 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 的业务信 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 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 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述 监督 内容 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整改 ,整 改 的时 限应 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 例调 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 申购 手续 , 具体 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代销 销售 机构 (1)永益 A 场外 代销 销售 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1)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5)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10 层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6)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1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1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1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2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2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4)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 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2) 财富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网址 www.cfzq.com 33)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 客服电话 95579 ;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5) 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6)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3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3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4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4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单 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4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45)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4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47)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4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49)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5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52)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5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5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56) 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57)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5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5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永益 B 场内 代销 销售 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 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楼)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明 联系人 贺 耀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 艳 、贺 耀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益 A、永益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永益 A、永益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 ∶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永益 A、永益 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3。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永益 A 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6 个月 开放 一次 , 永 益 B 封闭 运作 。 在分 级运 作期 起始 日起 每满 6 个月, 基金管理人将对永益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永 益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减。 因此 , 在永 益 A 每次 开放 时, 如果 永益 A 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 永益 A、 永益 B 在该次开放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 7∶3 的情 形; 如永 益 A 发生的净赎回份额 较多,永益 A 、永益 B 在该次开放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2.永益 A 的运作 (1)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永益 A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将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及每个永益 A 的赎回开放日设定一次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除 外) ,并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有关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相关 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 永益 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 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的利差值设定永益 A 的首次约定年基准 收益 率, 该收 益率 即为 永益 A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后最初6 个月的年化收益率, 适用于分 级运 作期 起始 日 (含 ) 到该 分级 运作 期第 1 个永 益 A 的赎 回开 放日 (含 ) 的时 间段 ; 本基 金 分级运 作期内,在每个永益 A 的赎回开放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将根 据该 日中 国 人民 银行 执行 的金 融 机构 人民 币 一年 期银 行 定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及 基金 管理 人提前公告的利差值重新设定永益 A 的年 化收 益率 , 该收 益率 即为 永 益 A 接下 来 6 个月的年 化收 益率 , 适用 于该 赎回 开放 日次 日 (含 ) 到下 个永 益 A 的赎 回开 放日 (含 ) 的时 间段 ;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1 个赎回开放日所设定的永益A 年化收益率将适用于该 赎回开放日次日(含)到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根据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永益 A 的赎回开放日及分级运 作期起始日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前公告永益 A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 (含)到 2% (含 ) 。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或赎回开放日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益 A 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永 益 A 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在国内利率市场发生极端情况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适当调整永益 A 的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 公式 , 而无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但调 整方 案需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有关 规定 , 在正 式 实施前就相关业务规 则进行公告。 (2)开放日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永益 A 共开放 6 次。前 5 次开放的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期起始 日起每满 6 个月最后连续的两个工作日, 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 最 后 1 次开放的开放日为分 级运作期届满日。 前 5 次开放的开放日内办理永益A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业务 , 最 后 1 次开放 仅办理永益 A 的赎回申请业务。 其中, 永 益 A 将在申购开放日仅开放办理申购申请业务; 赎 回开放日仅开放办理赎回申请业务。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将开放永益 A 的赎 回。 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或) 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因极端情况致使永益 A 的净 值 (或 将) 低于 面 值时 ,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永 益 A 在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做出 相应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每个 分级运作期内,永益 A 的第一次开放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届 满 6 个月最后连续 的两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届满 12 个月最后连续的两个工作日;以 此类 推。 例如 : 首个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 则首 个分 级运 作期 起始 日起 届 满 6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所对应的赎回与申 购开放日如下表所示: 日期 赎回开放日 申购开放日 备注 满 6 个月 2014 年 11 月 24 日 2014 年 11 月 25 日


满 12 个月 2015 年 5 月 21 日 2015 年 5 月 22 日 虽然 2015 年 5 月 25 日为工 作日 , 但因 2015 年 5 月 23 日和 5 月 24 日均为非工作日, 则最后连 续的两个工作日为2015 年5 月21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日与 2015 年 5 月 22 日。 满 18 个月 2015 年 11 月 24 日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本基金 永益 A 的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规模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 永益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永 益B 的份 额余 额。 本基 金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的规模上限、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 3 年期内每满6 个月 ,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永 益 A 进行基金 份额 折算 ,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永 益 A 份额数按 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永益 B 的运作 (1)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永益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永益 B 的封闭期为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应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益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永益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益 B 享有 ,亏 损以 永 益 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永益 B 承担。 (4)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将对 永益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永益B 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永益B 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 永益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具体折算方式如下: 折算基准日日终, 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永益 B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永益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永益 B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每份 永益 B 的基金资产净值/1.000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永益 B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 永益 B 份额的数× 永益 B 的折算比例 永益 B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永益 B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4.基金份额发售 永益 A、永益 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在分级运作期及过渡期内, T 日本基金 的 总 份额 余额数量 为永益 A 和永 益 B 的基金份额 余额数量之和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永益 A 和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分级运作 期内 ,在永益 A 的申购开放日 和赎回开放日 计算 永 益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 分级运作 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永益 A 和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 自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起,设 为永益 A 当 期分级运作期内的 前 个赎回开放日次日(如无,则为当 期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 为 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 T 日永益A 的份额余额, 为 T 日永益B 的份额余额,R 为在永益 A 为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或上一次 赎回 开放 日设定的永益 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M 为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 即指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或永益 A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 天数。 (1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 若 T 日闭 市后 ,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 乘以 T 日永 益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永益A 应计 收益 之和 ” , 则 T 日永 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永益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T 日全部永益 A 份额应计收益 其中,在本基金首个分级运作期之后的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该分级运作期第 1 个 赎回开放日之前的期间内, 为该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前 1 日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余期间 等于 1.00 元。 2) 若 T 日闭 市后 ,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小 于 “ 乘以 T 日永 益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永益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2 )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永益 B 封闭期届满日(T 日) ,永 益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永益 A、 永益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永益 A 和永 益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永益 A 和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益 A 和永益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永 益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日不包括永益 A 的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若 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乘以 T 日永益 A 的份 额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永益A 应计 收益 之和 ” , 则 T 日永 益 A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 算公式如下: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T 日全部永益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永益 A 份额应计收益 其中,在本基金首个分级运作期之后的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该分级运作期第 1 个 赎回开放日之前的期间内, 为该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前1 日永益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其余期间 等于 1.00 元。 2)若 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乘以 T 日永益 A 的份额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永益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 ,则 : (2 )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分级运作期 内,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 中, 在永 益 A 的非申购开放日 和非赎回开放日 , 为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永益 A、 永益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永益 A 和永 益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如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 永益 A 的赎回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开放办理永益 A 的 赎回 业务 。 在每 个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日, 所有 经确 认有 效的 永益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 认。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0 月 15 日证 监许 可 【2013 】1304 号文 注册 。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 269,999,577.28 份 , 其 中 A 级份额 189,011,525.80 份,B 级份额 80,988,051.48 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271 户。 (二)基金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 每个分级运作期 内, 永益 A 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起每 满 6 个月 开放 一次 , 永益 B 封闭运作 。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 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期为自第一个过渡期届满 日下一工作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以 此类推。 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应日的, 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 作期届满日将开放永益 A 的赎回。 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的次日起 累计 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并 且最长 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折算 确认 、永益 B 的开放及永益 A 的申购等事宜。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上市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永益 B 的上市交易。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5 月 22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 本基金终止: (1) 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 0;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在过渡期届满日低于 200 人; (3)基金资产净值 在过渡期届满日 低于 5,000 万元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九、基金份额折算 (一) 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 内,永益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 分级运作 期起始日起 3 年期内每满 6 个月 的赎回开放日日终 ,基金管理人将对 永益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永益 A 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定期折算 ,自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起 3 年内 每满 6 个月 对永益 A 进行份额折算 。 4、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永益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1) 预计赎回开放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元乘以 T 日永 益 A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永益 A 应计收益之和的情况下,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永益 A 的折算比例= 永益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益 A 的份额数×永益 A 的折算比例 其中, 为永益 A 当期分级运作期内的前个赎回开放日次日 (如无, 则为当期分级运作 期起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 R 为在永益A 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或上一次 赎回 开放日设定的永益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 ; M 为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 即指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或永益 A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所在年度 的实际天数 ; 在本基金首个分级运作期之后的每个分级运作 期起始日至该分级运作期第 1 个赎回开 放日之前的期间内, 为该分级运作期起 始日前 1 日永益 A 的份额净值; 其余期间 等于 1.00 元。 (2) 预计赎回开放日永益 A 无法获得本期全部收益时,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下: 永益 A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益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益 A 的份额数×永益 A 的折算比例 永益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永 益 A 的折算比例 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永益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赎回开放日, 永益 A 持有人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若赎回其单一 账户下全部折算前的永益 A 基金 份额 时, 该账 户下 因份 额折 算所 新增 的永 益 A 基金份额将一 并赎 回。 若持 有人 仅赎 回其 单一 账户 下部 分折 算前 的永 益 A 基金份 额时 , 份额 折算 所新 增的 基金份额将不予一并赎回,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含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 不足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要求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也 将一 并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对 上述 处理 方式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处理方式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永 益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具体折算 规则请参见 本招募说明书 “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中的“3、 永益 B 的运 作”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永益 B 上市 后, 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 中的永益B 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永益B 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永 益B 转托管在 证券登记系统 中再 上市交易。 过渡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永益 B 上市 交易 。 具体 的上 市 交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永益 B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 于 : 1.永益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指永益 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 金 (指 永益 B )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 一交易日 本基金( 永益 B 的参考 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 金 (指 永益 B ) 的停 复牌 与暂 停、 恢复、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增加 了基 金 上市 交易 的新 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 内, 投资 人可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永益 A 的开放日对 永益 A 进行申 购和赎回, 永益 B 在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 不开放申购赎回; 过渡 期内 , 本基 金开 放 永益 A 的申购,以及永益 B 的申购和赎回 。 (一)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永益 A 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进行 ,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2.永益 A 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永益 A 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 满 6 个月最后连续的两个工作日 开放 一次 , 投资 人可 在永 益 A 的开放日办理永益A 的申 购和 赎回 , 但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日只 办 理赎 回业 务。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 (或 )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其中, 永益 A 将在申购开放日 仅开 放办 理申 购 申请 业务 ;赎 回开 放 日仅 开放 办 理赎 回申 请 业务 。因 极端 情况 致 使永 益 A 的净 值 (或 将) 低于 面值 时, 为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永 益 A 在开放日 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做出相应调整, 具体的调整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永益 A 的开放日设定方式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 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 在确定永益 A 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永益 A 的开放日以及开 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 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登记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人申购 永益 A 时, 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 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 处理 规则 等在 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因投资人 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永益 A 的每个 申购 开放 日, 本基 金以永益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 过 7/3 倍 永益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 永益 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永益 A 的每个 赎回 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永益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按照本部分 “11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对巨额赎回的有 关规定执行。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对于永益 A 的申 购申 请, 如果 对永益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永益 A 的份额 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 永益B 的份 额余 额, 则所 有经 确认 有效 的永益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 成交 确认 ; 如果 对 永益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永益 A 的份 额余 额大 于 7/3 倍永 益 B 的份 额余 额, 则在 经确 认后 的永益 A 余额不超过 7/3 倍永益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 对全 部有效申购 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永益 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 结果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永益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 永益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永益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3)分级运作 期内永益 A 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自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起 3 年内, 永益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永益 B 的份 额余 额。 按照首个分级运作期 募集规模上限 20 亿份 计算 , 永益A 的份额余额上限为 14 亿份 ,具 体规 模 限制 及其 控制 措施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以 及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其 他相 关公 告。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但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永益 A 在本基金 销售 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每笔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 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 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永益A 份额 赎回 ,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 为5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500 份的 ,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永益 A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永益 A 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永益 A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 :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永益 A 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0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00 =5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永益A 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永益 A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 永益 A 基金份额 500,000.0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永益 A 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 5 :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00 份永益 A 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 ×1.000 =10,000.00 元 即: 某投 资人 赎回 持有 的 10,000.00 份本基金永益 A 基金 份额 ,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10,000.00 元。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8.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永益 A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永益 A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申购永益 A 成功 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人赎回永益 A 成功 后, 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4)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0.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永益 A 在 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上述第(3)项规定外,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工作 日予 以延 期 支付 。 在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照 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次开放 , 经过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成交 确认 后, 永益 A 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 永益 A 的 10% 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及时支付全 额赎回款项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 1)及时支付全额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对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 本基金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基金 销售 机构 , 场外 申购 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2.申购 和 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户开 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 3.申购 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过渡期内,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 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 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 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无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 赎回 成立 ; 基金 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 期内 , 在永 益 B 的开 放期 , 对于 永 益 B 赎回 申请 , 所有 经确 认有 效的 赎回 申请 全部 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的永益 B 的开 放期 内, 对于 永 益 B 申购 申请 , 如果 对永 益 B 的全部有效赎回及申 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永益 B 的份额余额大于永益B 的份 额上 限, 则在 经确 认后 的永 益 B 份额 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 按比例进行确认, 具体的确认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 的公 告; 如果 对永 益 B 的全部有效赎回及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永 益 B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 于其份额上限,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在永益 B 的开放期届满日日终, 永益 A 的份 额余 额小 于 7/3 倍的 永 益 B 开放期末的 份额余额,则开放永益 A 的过渡期申购业务;如果在永益 B 的开放期届满日日终,永益 A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 7/3 倍的永益B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 则不再开放永 益 A 的过渡 期申 购业 务, 并按 永益 A 和永 益 B 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 则,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对全部永益 A 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按比例强制赎回 。 过渡期永益 A 申购 期内 , 对于 永 益 A 申购 申请 , 本基 金以 永 益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 不超过永益 B 份额余额的 7/3 倍范围内对永益A 的申购进行份额限制。 在每一个交易日, 如 果对永益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永 益 A 的份 额余 额大 于 7/3 倍的 永 益 B 的份额 余额 , 则按 永益 A 和永 益 B 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 则, 对当 日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按 比 例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永益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永 益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 等于 7/3 倍的永益 B 的份额余额,则对当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6.申购与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本基金 永益 B 场内 申购 采用份额 申购 的方式。在具有基金 销售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进 行场 内申购 时, 投资 人以 份额 申请 ,单 笔 最低 申购 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应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 申购 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 永益 B 场外 申购 采用金额 申购 的方 式。 在本 基金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及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进行场外 申购 时, 投资 人以 金额 申请 ,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笔 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每笔追加 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直销机构或各 销售 机构对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 永益 A 场外 申购 采用金额 申购 的方 式。 在本 基金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及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进行场外 申购 时, 投资 人以 金额 申请 ,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笔 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每笔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直销 机构 或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 申购 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 过渡期内的开放日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 申购 金额 不设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 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 金份 额, 同时 赎回 份额 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 ,999 ,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500 份的 ,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7.申购 费用和赎回费用 (1)过渡期内, 永益 A 不收取申购费,永益 B 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 用由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过渡 期内 , 永益 B 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越低。 过渡期内,永益 B 的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过 渡 期 内永 益 B 场外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 含 申购费) 适用费率 M<50 万元 0.80% 50 万元≤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过 渡 期 内永 益 B 场内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 申购 费率。 其中,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所适用的特定 申购 费率如下所示: 过 渡 期 内永 益 B 特定申购费率 申 购金额 (M , 含 申购费) 适用费率(养老金客户) M<50 万元 0.24% 50 万元≤M<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M<200 万元 0.15%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9% M ≥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 金与 依法 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 资金 及其 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1)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2)过渡期内, 本基金 暂不收 取赎回费 。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2)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 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 、 申购 金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通过 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 申购金额 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例 6 :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 +0.6% )=497,017.89 元 申购费用=500,000.00 -497,017.89 =2,982.11 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50 =473,350.37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 投资 500,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73,350.37 份。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若投 资者 选择 场内 申购 , 场内 申购 份 额保 留至 整数 份, 故 投资 者可 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473,350.00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3,350.00×1.050=497,017.50 元 退款金额=500,000.00-497,017.50-2,982.11=0.39 元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73,350.00 份。 9.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 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 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4)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对 于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式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自行确定公告频率。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本基金 分级运 作期内 ,为永益 A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本基金 永益 A 与永益 B 不得 互相 转换 。 (四)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永益 A 的转托管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持有的永益 A 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永益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办理已持有永 益 A 的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2.永益 B 的转托管 永益 B 的 基金 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 外转入或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登记 在 证券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 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永益 B 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 内转 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金 份额 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 办理 基金 赎 回业 务的 销售 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 份额 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系 统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 办理 上市 交 易或 场内 赎回 的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 统转 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2)本基 金跨 系 统转 托管 的 具体 业务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 理。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十二、基金的过渡期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自动进入累计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 工作日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确定、 永益B 的开 放以及永益 A 的申购等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 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 ,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届满日前,就本基金过渡期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公告。 (一) 过渡期内永益 A、永益 B 的份额配比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级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其中, 过渡期内永益 A、 永益B 的基金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 ∶3, 两级 基金 份额 上限 详见 相关 公 告, 规模 控制 的具 体方 式包 括但 不限 于比 例确 认、 不进 行或 提前 终止某一级份额的过渡期申 购、减少某一级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等。 (二) 过渡期内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分级运作期届满日闭市后两级份额的份额净值分别对永益A 、永益 B 分别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折算后, 永益 A、 永益 B 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并按 折算 比 率相应增加或减少永益 A 和永益 B 的份额数量。 过渡期基金份额折算业务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过渡期内的相关业务安排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将安排 累计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 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的过 渡期 , 过渡 期包 括份 额折 算确 认日 、 永益 B 的开放期和 永益A 的申购期三个阶段。 其中 第一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 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 永益 A 和 永益B 的登 记确 认, 份额 折算 确认 日当 日不 接受 申购 与赎 回。 自过 渡期 的第 二个 工 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 永益 B 的开放期 (永 益 B 的开放将遵循先永 益 B 的赎 回开 放 , 后永 益 B 的申购开放顺序进行。 )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永益B 的开 放期 结束 ,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永 益B 的开放期结束后的永益B 份额余额为基准, 决定是否开放永益 A 的申购。如果在永益 B 的开放期届满日日终,永益 A 的份额余额小于 7/3 倍的永益 B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 , 则开放永益A 的过渡期申购业务; 如果在永 益 B 的开 放期届满日日终,永益 A 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 7/3 倍的永益B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 则不再开放永益A 的过渡期申购业务, 并按永益A 和永益B 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原则,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对全部永益 A 按比例进行确认, 超出部分按比例强制赎回。 具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过渡期内不开放永益 A 的赎回。 自过渡期届满日下一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分级运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 本基金终止: 1、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 0 ;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在过渡期届满日低于 200 人; 3、基金资产净值 在过渡期届满日 低于 5,000 万 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 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过渡期内, 永益 A、永益 B 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T 日永益 A 净值=T 日永益 A 资产净值/T 日永益A 份额数 T 日永益 B 净值=T 日永益 B 资产净值/T 日永益B 份额数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财产。 (五) 过渡期内的基金运作安排 1.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以现金形式管理(因特殊情况,无法变现的资产除外) , 过渡期前 3 个月开始至过渡期结束后3 个月 之内 , 基金 资产 不受 基金合同中与基金投资比例 相关条款的限制; 2.过渡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停 收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人停 收托 管费 , 销售机构 停收销售服务 费; 3.过渡期届满日下一工作日为永益 A 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 即第二个分级运作期起始 日; 4.若永益 B 已上 市, 永 益 B 自过渡期起始日开始停牌, 并在下一个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满 足上市条件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为主要投资对象, 采用稳健 的投资思路,力求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债券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中 期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回购 、 次级 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转 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及其衍生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或增发新股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 转换债券 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 证) 以及 因投 资分 离 交易可转 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 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对债券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 定。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通货膨胀、 资金供求、 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 , 构 建和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力求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整体战略资产部署策略的框架下, 还将根据各个大类资产的收益水平、 信用风 险状况以及流动性等因素, 识别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中不同券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寻求进 一步地降低风险、增强基金组合的收益。 2.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 并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 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 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察收益率曲线、 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债券市 场微观因素的基础上, 利用金融工程技术,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 的头 寸, 确定 采用 集中 策略 、 哑铃 策略 或梯 形策 略等 , 以从 收益 率曲 线的 形变 和不 同期 限债 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般 而言 ,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变陡 时, 本基 金将 采用 集中 策略 ; 而当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变 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梯形策略则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4.套利策略 一是 跨市 套利 , 本基 金将 积极 把握 我国 交易 所市 场与 银行 间市 场可 跨市 交易 的相 同品 种 收益 率的 差异 、 同期 限债 券品 种在 一二 级市 场上 的收 益率 差异 、 同期 限债 券回 购品 种在 不同 市场之间的利率差异所产生的套利机会。 二是 跨期 套利 , 本基 金将 利用 一定 时期 内不 同债 券品 种基 于利 息、 违约 风险 、 久期 、 流 动性 、 税收 特性 、 可回 购条 款等 方面 的差 别造 成的 不同 券种 收益 率的 失衡 性差 异, 同时 买入 和卖出这些券种。 5.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 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 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 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 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 率、 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计 资产 违约 风险 和提 前偿 付风 险, 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 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的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 、 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 值, 选择 其中 发行 条款 优惠 、 安全 边际 较高 、 发行 条款 相对 优惠 、 流动 性良 好、 基础 股票 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基本 面优 良、 具有 较好 盈利 能力 或成 长前 景、 股性 活跃 并具 有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品种 , 以合 理 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溢价比率、 久期 、 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债券投资组 合, 获取 稳健 的投 资回 报。 此外 , 本基 金将 通过 分析 不同 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 的相 对价 值, 通过 对标 的转 债股 性与 债性 的合 理定 价, 力求 选择 被市 场低 估的 品种 , 来构 建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 股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 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风格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 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 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 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指 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债 券指 数时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 其风 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 通过 基金份额分级后, 永益 A 具有 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永 益 B 具有较 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将基金财产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对债券 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0) 过渡 期内 ,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以 现金 形式 管理 (因特 殊情 况, 无法 变现的资产除 外) , 过渡期前 3 个月开始至过渡期结束后 3 个月之内,基金资产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八)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证 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8,760,385.10 92.01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其中:债券


198,760,385.10 92.0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2,913,646.93 5.98 8 其他资产


4,349,153.76 2.01 9 合计





216,023,185.79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2.3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 期 末按 债券 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3,000.00 6.2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03,000.00 6.23 4 企业债券 178,519,385.10 111.1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73,000.00 6.2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165,000.00 0.1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8,760,385.10 123.71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4.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2705 12 苏交通 237,050 24,181,470.50 15.05 2 122205 12 沪交运 210,000 21,714,000.00 13.52 3 124381 09 衡城投 199,990 20,424,978.70 12.71 4 122207 12 骆驼集 180,000 18,606,600.00 11.58 5 122032 09 隧道债 149,930 15,289,861.40 9.52


5.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6.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0.1 本 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不存 在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 查 , 或 在报 告编 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10.2 本 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因 此本 基金 不存 在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超 出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情形 。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709.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3,702.03 3 应收股利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4 应收利息 4,249,742.6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49,153.76


10.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十 四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5 月22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09% 0.40% 3.25% 0.12% 6.84% 0.2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7.31% 0.57% 4.19% 0.08% 23.12% 0.49%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63% 0.08% 0.31% 0.07% 1.32%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5 月22 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42.43% 0.48% 7.91% 0.10% 34.52% 0.38%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十 五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 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十 六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 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 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赔 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含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予以公布。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十 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中国证监会调整有关红利分配法规政策,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政策制定和调整本 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十 八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等法律费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 提 ,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除 外。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 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 (1)本基金 在分级运作期 内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内, 永益 A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0%,永益 B 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永 益 A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H= ×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永益 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为 前一 日永益 A 的份额余额 为前一日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以外为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2)本基金过渡期内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证券账户开户费 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 产品在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成立的, 经 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扣 划; 如证 券 账户开户一个月内产品未能成立, 由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 托管人,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十 九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 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 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 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购、 申购 、 赎回 和交易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本基金 在 分级运作期 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 永益 A 的首次 赎回 开放日或者 永益B 上市交易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 永益 A 和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在永益 A 的首次开放或者 永益B 上市交易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每个 工作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永益 A 和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 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 在本基金过渡期 内,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永益 A 和永益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包含永益 A 和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 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永益 A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永益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永益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 永益 A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利差值设定; (25) 永益 B 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 过渡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 确认 、永益 B 的开放以及 永益A 的申购等事宜 ; (27)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9) 本基金 暂停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二 十 一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着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 也呈 现出 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引 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 风险 。 当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变 化时 , 将会 引起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化, 同时 也 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 表现 。 例如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价格 将下 降, 若 基金 组合 久期 较长 , 则基 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 风险 。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如 果不 能或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者 不能 履行 合 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所 获得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该种风险是指 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再投 资风 险。 该风 险与 利率 风险 互为 消长 。 当市 场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价 格会 上涨 , 而基 金将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 得较 低的 收 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价格 会下 降, 利率 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 风险 。 此类 风险 与基 金所 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 的经 营活 动所 引起 的收 入现 金流 的不 确定 性有 关。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运 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经营 风险 就越 大; 反之 , 运营 收入 越稳 定, 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造成管理风险。 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 不佳 ,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 进而 影响 到基 金投 资收 益的 实现 ;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 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因此 , 本基 金可 能因 投资 债券 类资 产而 面临 较高 的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此外 , 本基 金虽然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 新股 投资 , 但可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包 括因 持有 该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 以及 因 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益类资产, 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基金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 0,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在过渡期届满日低于 200 人,或 基金资产净值在过渡期届满日低于 5,000 万 元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终止 。 3.永益 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永益 A 自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起每满6 个月 开放 一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只 能在 赎回 开放 日 赎回永益 A, 在非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不能 赎回 永益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 不可抗力等原因, 永益 A 的开放日可能延后,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 险 在每个永益 A 的赎回 开放日 及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 本基 金将 根据 届时 执行 的 1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 及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的利差值 设定永益 A 的收 益率 。 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 率调整 , 永益 A 的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 赎回 开放日再根据实际 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每个永益 A 的赎回 开放 日, 永 益 A 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永 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并相 应对 永益 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 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永益 A 时, 可 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4)极端情形下的 损失风险 永益 A 具有 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但是 , 本基 金为 永 益 A 设置的收益率并非保 证收 益, 在极 端情 况下 , 如果 基金 在短 期内 发生 大幅 度的 投资 亏损 , 永益 A 可能不能获得收 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5)过渡期内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 金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进入过渡期后 ,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6)过渡期内的流动性风险 在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将 不开 放永 益 A 的赎 回, 因此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不能 赎回 永益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7)过渡期内的净值波动风险 过渡 期内 , 永 益 A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不再获取约定收益, 其净值将根据基金资产组合的 价值波动,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面临永益 A 的净值波动风险。 (8)强制赎回风险 在永益 B 的开放期结束后, 若 永益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的 永 益 B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 额 的 , 本基金将 按永益 A 和永 益 B 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 则, 对全 部永 益 A 按比例进 行确 认, 超出 部分 按比 例强 制赎 回, 因此 , 永益 A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 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4.永益 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永益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将归永益 B 享有 , 亏损 以永 益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益B 承担 , 因此 , 永 益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 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极端情况下, 永益 B 可能遭受全部 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每个永益 A 的赎回 开放日 以及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 本基 金将 根据 届时 执行 的 1 年期银 行存款利率 及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的利差值 重新设定永益 A 的收 益率 , 如果 永 益 A 的约定年 基准 收益率向上调整, 则永益 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永益 A、永益 B 的份 额配 比最 高 为 7:3,但是,永益 A 、永益 B 将独立发售,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 存在 不确 定性 ; 本基 金成 立后 , 永益 B 封闭 运作 , 永 益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 开放 一次 。 由于 永 益 A 每次开放后 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永益 A 每次开放结束后, 永益 A、永益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 生变 化。 两级 份额 配比 的不 确定 性及 其变 化将 引起 永益 B 的杠 杆率 变化 , 出现 份额 配比 变化 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永益 B 具有较高风险 预期、 较高 收益 预期 的特 性, 由于 永 益 B 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基 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上 , 但是 , 永益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永益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永益 B, 产生风险;永益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永益 B 上市 交易 后, 受市 场供 求关 系等 的影 响, 永 益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 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过渡期内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 金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进入过渡期后 , 永益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8)过渡期内永益 B 暂停上市交易 的风险 过渡 期内 , 本基 金将 暂停 永益 B 的上 市交 易, 因此 , 永 益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永 益 B 在过渡期内不能交易的风险。 (9)过渡期内永益 B 杠杆消失 的风险 过渡 期内 , 永益 A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不再获取约定收益, 则永 益 A 与永 益 B 不再存在配 比关 系, 因此 , 永益 B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在过渡期内面临永益 B 杠杆消失的风险。 (五) 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 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而 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 本基金终止: (1) 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 0;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在过渡期届满日低于 200 人; (3)基金资产净值 在过渡期届满日 低于 5,000 万元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 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 , 如果 本基 金发 生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情 形, 则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将优 先满 足 永益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 永益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 过渡期内 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过渡期内 , 如果 发生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则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 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话、 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 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彩信、 电子邮件等电子 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查询与咨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 及时 登录 公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基金管理 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 (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 手机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 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 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七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八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银华 永益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银华 永益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关于申请募集 银华 永益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 注册登记协议;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