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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现金增利A(090022)

大成现金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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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4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7 六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50 七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50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62 九 、 基 金业 绩 ........................................................................................................................................ 74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 76 十 一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77 十 二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81 十 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84 十 四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85 十 五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6 十 六 、 风险 揭 示 .................................................................................................................................... 92 十 七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95 十 八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97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124 二 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 142 二 十 一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43 二 十 二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部分 的 说 明 .............................................................................................. 144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44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45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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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10 月 8 日证 监许可 【2012 】1306 号 文 核准募 集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本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时,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已 经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所 载 内容截止 日 为 2016 年 5 月 20 日( 其 中人员 变动 信息 以公 告日 为准)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基 金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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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货 币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暂行 规定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编报 规则 第 5 号〈货 币市场 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 规定〉 》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 ) 、 《关于货 币 市场基 金投 资等 相关 问题 的通知 》 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法律法 规以 及 《大 成现 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 大成 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 金 合同所 发行 的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大 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现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指《 大成现 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 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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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大 成现金 增利货 币市场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大 成现 金增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 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 订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国 :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 就 本基 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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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 投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5、直 销机 构: 指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6、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8、 注册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9、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30、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1、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交易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2、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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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4、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日 :指 公历 日 38、月 :指 公历 月 39、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有效 申请工 作日 40、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1、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2、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赎回 :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 求 卖出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6、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在 本基金 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7、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8、巨额赎 回: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情 形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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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49、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50、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营销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1、基金份 额等级 :本基 金分设两类 基金份 额:A 类基金份额 和 B 类 基金份 额。两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 收 取不 同的 销售 服务 费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52、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等 级 53、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等 级 54、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55、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56、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个自 然 日( 含节 假日)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所折算 的 年收益 率 57、元 :指 人民 币元 58、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资 产投 资所 得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收 益、 债券 回 购收入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和其 他合 法收 入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或 费 用的节 约 59、 基金 资产 总值 : 基 金 资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息 、债 券的 应计 利息 、基金 应收 的款 项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6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6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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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63、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6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 2007 年 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 至今 ,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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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 总经理 ,零 售交 易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 罗登攀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金融 风 险管理 师 (FRM)资 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 询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新 处负 责人 ,兼 任国 家 “ 千 人计 划 ” 专 家;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2015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 门大 学财经 系教 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 民日报 社事 业 发展局 企业 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 2 月至 今任 职于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副 总裁 、 总裁, 现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博 士 研究生 在读 。 具注 册会 计 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资 格 。 现 任中 国 银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二部 董事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2012 年 6 月起 ,兼 任 镇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助理, 中国 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融 研究 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 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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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和北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院 讲席教授( 博士生 导师) , 金融系联 合系主任 ,院长 助理,北 京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生, 监事长, 中国 人民大学经 济学专 业研究 生,高级经 济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 险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 “ 企业风险管理师” 资格。2007 年起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常 务副 总裁 (至 2012 年 7 月) 、党 委委 员;2010 年 7 月 起, 兼任 吉林 省 国家生 物产 业 创业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兼 总经 理 、 吉 林省 国家 汽车电 子产 业创 业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 事,2012 年 6 月起 ,兼 任 镇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2012 年 7 月 起 至今, 任中 国 银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 杭州 益 和电脑 公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 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监 , 现 任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 吴萍女 士, 职工 监事 , 文 学学士 。1991 年至 1992 年 任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 分行 国际业 务 部会计 。1993 年至 1998 年任日 本三 和银 行深 圳分 行单证 部、 信贷 部主 任。1999 年至 2009 年任普 华永 道会 计师 事务 所深圳 分所 审计 部经 理、 高级经 理。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 计师 、总 监助 理,现 任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监。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 管 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 、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证 券总部资产管 理部经 理;1998 年 9 月 参 与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建 ;1999 年 3 月起 , 任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2009 年 3 月 —2015 年 7 月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肖剑先 生 , 副总 经理 , 公 共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 圳市 南山区 委 (政府 ) 办公 室 副主任 , 深 圳市广 聚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 资控 股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深圳市 人民 政 府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副处 长、 处长 。201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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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温智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2000 至 2002 年 就职 于 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 国际 律师 事务 所,2002 至 2006 年 任中 银国 际 投行业 务副 总裁 ,2006 至 2009 年任 香 港三山 投资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2009 至 2014 年任 标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中国 投 行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出 任首 席战 略官 ,2015 年 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李达夫 先生 , 数 量 经济 学 硕士 , 10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就职 于 东莞农 商银 行资 金营 运中 心, 历 任交 易员 、 研 究员 。2008 年 4 月至 2012 年 9 月就职 于国 投 瑞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益 部 , 2011 年 6 月 30 日至 2012 年 9 月 15 日担 任国投 瑞银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9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13 年 3 月 7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任大 成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3 月 7 日起 任大 成现金 增利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7 月 17 日 起兼 任大 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 9 月 3 日起 任大 成 信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5 年 8 月 4 日 起任 大成 恒丰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国籍 :中 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王立 2012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3、公 司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由3名 成员 组成 , 设 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1名 , 其 他 委员2名 。名 单如 下: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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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罗登攀 , 总经 理, 固定 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张翼 , 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监 , 固 定收 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王 立,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总部副 总监 兼公 募投 资部 总监 , 固 定收 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 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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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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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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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信 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 述规定 限制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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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 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 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 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 证券法》、《证券投资 基 金公司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 等 法律 法规 , 并 结合 公 司实际 情况 ,制 定《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 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 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 础 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 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 作 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 建 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 系 ,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 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 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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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设 置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财 产、自 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 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 内 控 文化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时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司规 章 制 度 , 使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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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 决 策科学、运营规范、管 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 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 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 内 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 建 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 价 ,包括整体表现分析、 业 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 性 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 业 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 做 全面的风险评 估,提 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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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各 岗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 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 的 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 岗 位进行物理隔 离。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监察 稽核 部门 ,对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 续 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 制 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 内 部控制的有效 性 ,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进 行 适 时 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 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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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 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 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 的 法律性质、操作程序、 经 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 融 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 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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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 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信 息披露 的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法,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格 制定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 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 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度 、岗位 责任 制度 、门 禁制 度、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管 理措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充分 考虑到 软件 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性 ,具备 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 障 恢复、安全保护、分权 制 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 统 设计、软件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数 据库 和操 作系 统的 密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格 的管理 ,保 证信 息数 据的 安全、 真实 和完 整, 并能 及时、 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 能 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 数 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 坚 持电子信息数 据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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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 期稽 核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 管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 故障、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 金 融 企 业会计 制度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 《企 业财 务 通则 》 等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制 订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岗 位分工 的基 础上 明确 各会 计岗位 职责 ,禁 止需 要相 互监督 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 以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主 体,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与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相 互 独 立。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 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法 和科学 的估 值程 序, 公允 反映基 金所 投资 的有 价证 券在估 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工 作,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时 准确地 完成 基金 清算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 督。 (26 )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案 保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部门 妥善 保管 密押 、业 务用章 、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 档 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 阅 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 毁 损、散失和泄 密。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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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度 和费 用报 销运 作管 理办法 ,自 觉遵 守国 家财 税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会 负责 ,经 董事 会聘 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公 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 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 列 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 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 价 、报告、建议职能。督 察 长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 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开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保证监 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及 内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内部 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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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 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 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 设在北 京。经 国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 最 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中 国 农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金牌 理 财 ’ T O P10 颁奖 盛典 ” 中成 绩突 出, 获 “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发 的 “ 最佳 资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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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 其 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 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6 年 3 月 31 日 ,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 334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理 委员会总 体负责中 国农业 银行的风 险管理与 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 风险管 理 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 行监督 和评价。 托管业务 部专门 设置了风 险管理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 资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 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 责,防 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 为 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 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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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1、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在 深圳设 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电话: 0755-22223523 、0755-22223555 、0755-22223556 联系人 :肖 成卫 、 白小 雪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5/83195232 邮编:518040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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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5)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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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联系人 :滕 克、 李佳 程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6)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公司网 站:www.hzbank.com.cn (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8)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施 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www.zrcbank.com (9)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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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0)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 : 李格 格 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11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遇 玺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12)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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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联系电 话:043184999627 客服电 话:400-88-96666 ( 全国)、 96666 ( 吉林 省 ) 网址:www.jlbank.com.cn (1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1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1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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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1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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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1)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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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网址:www.xyzq.com.cn (2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25)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2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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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2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0)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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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地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户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1)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3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3)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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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4)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35)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36)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 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7) 平安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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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38)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39)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40)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1) 申万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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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亮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42)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43)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4)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邮政 编码 :570206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邮政 编码 :518034 )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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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45)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宋 志江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李 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46)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47)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48)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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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49)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0)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51)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52)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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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53)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54)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55)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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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57)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58)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59)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60)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 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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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王 少峰 电话:0755-25479116 网站:www.wanhesec.com.cn 公司传 真:0755-25171353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5170332 (6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6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6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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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6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6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6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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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68)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9)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70)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71) 上海 凯 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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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72) 公司 名称 :武 汉市 伯嘉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7-9899 (7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74)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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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网站: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75)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6)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智慧广 场 第 A 栋 11 层 1101-11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 18 号东 方科 技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姚坚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77) 北京 蒽次 方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www.ncfj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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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78) 徽商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 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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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 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高鹤 联系人 :昌 华 六、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合 同 》 的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已 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 正式 生 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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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 定投 等业 务。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投 资者 在全 部赎 回其 持 有的本 基金 余额 时 , 其 账 户内待 结转 的基 金收 益将 全部结 转,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 部 分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账 户 未付收 益为 正时 不兑 付账 户未付 收益 ; 账 户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 剩 余 的基金 份额 必须 足以 弥补 其当前 累计 收益 为负 时的 损益 , 否 则将 自 动按部 分赎 回份 额占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总份 额的 比例 结转当 前部 分累 计收 益 , 再 进行赎 回款 项 结算;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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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提 交申购 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 项, 基金 投资 者交 付款 项 , 申 购申 请 即为有 效。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基 金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基 金投 资者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A 级基 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0.01 元, 追加 申购 的单笔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 0.01 元;A 级 基金 份额 当期 基金 收 益结转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额 投资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 者首 次申 购 B 级基 金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币 500 万 元, 追 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 500 元。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500 万 份 (含 ) 以上, 追加 申购 A 级 基金 份额后 自动 升级 为 B 级基 金份额 的, 追加 申购 的单 笔最低 金额 不 受 B 级 基金 份额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金 额限 制。 各销 售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每个 销售机构保 留的单 只基金 的份额余额 和单次 赎回的 份额不做 最低要 求。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 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 份额数量限 制,具 体规定 见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量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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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价 格均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1.00 元;


2、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 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的 数额 额 , 赎 回 金额的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 以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 涉及金 额 、 份 额的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一: 假定 T 日 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 则 投 资者可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1.000= 10,000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1.00 元。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 式为:


(1)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其 账户 中的 累计 未付 收益为 正或 该笔 赎回 完成 后剩余 的 基金份 额按 照每 份 1.00 元 为基准 计算 的价 值足 以弥 补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赎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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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回金额 按如 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 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 A 级份 额 10 万 份 ,累计 收益 为 100 元,T 日该投 资者 赎回 5 万份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50,000 ×1.00 =50,000.00 (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级份额 5 万份 基金 份额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5 万元 , 投资者 账户 内基 金份 额余 额为 5 万份 ,剩 余累 计收 益为 100 元。 例三: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A 级份 额 100 ,000 份, 累 计收 益为-100 元,T 日 该投 资 者赎 回 5 万 份 , 此 时, 该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赎 回后 剩余 5 万份 , 足 以弥 补 其累计 至 T 日 的累 计收 益-1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50,000 ×1.00 =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级份额 5 万份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5 万元 , 投资者 账 户内基 金份 额余 额 为 5 万 份,剩 余累 计收 益为 -100 元。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如其 该笔 赎回 完成 后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每 份 1.00 元为 基准计 算的 价值 不足 以弥 补其账 户中 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收 益负 值时 , 则将 自动 按部 分 赎回 份 额占投 资者 账户 总份 额的 比例结 转当 前未 付收 益, 赎回金 额按 如下 公式 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赎 回份 额按 比例 结转 的累 计未付 收益


其中 ,赎回份 额对应的 累计收 益=(申 请赎回的 基金份 额/ 账户基 金总份额 )×账 户当 前累计 收益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 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四: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A 级份 额 10 万 份, 累计 收 益为-1,000 元,T 日 该投 资者赎 回 99 ,900 份 ,此 时, 该投 资者部 分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赎 回后 剩余 100 份,按 照 1.00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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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累 计收 益-1,000 元, 则:


赎回份 额对 应的 累计 收益 =-1,000×(99,900/100,000 )=-999 元


赎回金 额=99,900 ×1.00 -999 =98,901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级份 额 99,900 份,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98,901 元。 投 资 者账户 内基 金份 额余 额 为 100 份 ,剩 余累 计收 益为-1 元。 (2)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余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自动 将投资 者账 户中 的累 计未 付收益 一 并结算 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投 资者 ,赎 回金 额按 如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该 份额 对应 的累 计未 付收 益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 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五: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级 份额 1 万 份, 当 前 累计收 益 为 43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0 +43.00=10,043.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级份 额 1 万 份,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0,043 元。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1.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2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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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者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依 法决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赎 回。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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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发 生上 述情形 的处 理原 则或 方式 进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申 请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赎回 的部 分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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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的允许 下 , 调 整巨 额赎 回 的认定 和处 理方 式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据《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十三 )基 金转 换 一、业 务规 则





1、基金 转换是 指 开放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某只 基金的 部分或 全部份额转 换 为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只 开放 式基 金的 份额 , 同一只 基金 的不 同份 额类 别之间 不能 转 换;





2 、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销 售机 构已 开通 代销 和转换 业务 的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管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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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理的开 放式 基金 之间 进行 ; 3、基 金转 换以 基金 份额 为 单位进 行申 请; 4、基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法 ,即基金的 转换价 格以转 换申请受理 当日各 转出、 转入基金 的份额 资产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5、基 金份 额在 转换 后, 持 有时间 将重 新计 算; 6、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成另一只基 金,转 出基金 最低转出 份额 为100 份; 7、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份额及净转 换转出 申请份 额之和超出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 与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 先级,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提 交的转 出申 请决 定全 额确 认转出 或部 分 确认转 出 , 并 且对 于基 金 转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采 取 相同的 比例 确认 ; 在转 出 申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情 况下 ,未 确认 的转 出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 8、投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业 务时,转出 方的基 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方 的基金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9、投 资者 只能 在前 端收 费 模式下 进行 基金 转换 。 二、基 金转 换费 用





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间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 费和 申购 补差费 组成 , 转出 时收 取 赎回费 , 转入 时 收取申 购补 差费 。





基 金转 出时 赎回 费的 计算:





由 非货 币基 金转 出时 :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 转收 益( 全额 转 出时)





赎 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转 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回 费用





转 出份 额若 含多 笔明 细时 , 转 出时 将按 先进 先出 法(保 本型 基金 按后 进先 出 法)根 据各 笔 明细对 应持 有期 分别 计算 赎回费 用 , 赎 回费 用计 入基 金财产 比例 遵循 转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约 定。





基 金转 入时 申购 补差 费的计 算: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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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申 购补 差费





其 中 , 申 购补 差费=MAX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 对应的 申购 费用 -转 出净 额在转 出基 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转 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例 :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3,822.59 份 转换 为大 成精 选 增值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假 设转 换当 日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101 元 , 投资者 持有 该 基金9 个月 , 对应 赎回 费 为 0.25 % , 申 购费 为0.8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0.760 元 , 申 购费 为1.5 % , 则 投资 者转换 后可 得到 的大 成精 选增值 混合 型 基金份 额为 :





转 出总 额 =3,822.59 ×1.0101 =3,861.20 元





赎 回费 用=3,861.20 ×0.25 %=9.65 元





转 出净 额=3,861.20 -9.65 =3,851.55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15=3,794.63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794.63=56.92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08=3,820.98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820.98=30.57 元





净 转入 金额 =3,851.55 -MAX 【56.92 -30.57 ,0 】=3,825.20 元





转 入份 额=3,825.20/0.760 =5,033.16 份 三、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转换 成功 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加 转入 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 一般情 况下 , 投资 者自 T+2 工作 日起 有权 赎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四、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公司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持 有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转出 或转 入基 金无 法正 常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本公司 无法 计算 当日 转出 或转入 基金 资 产净值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 其它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本公 司认 为有 必要 暂停接 受该 基 金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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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 律、 法规 、规 章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或其 他在 《基金 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已 载明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公 司将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本公 司将 按规 定予 以公告 。 五、声 明





本公 司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或调 整上 述转 换业务 规则 及有 关限 制 , 但 应最迟 在调 整 生效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 自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内 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 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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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八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保持 资产 的低 风险 和高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争 取获 得超过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率 。 (二) 投资 理念 在保证充 分流动 性的前提 下,实现基 金的 稳 定收益 ,从而为投 资者提 供风险 低、收益 稳定、 可以 随时 变现 的现 金替代 产品 。 (三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 括:


1、现 金;


2、通 知存 款


3、短 期融 资券 ;


4、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 债券 ;


5、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6、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债 券回 购;


7、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8、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以下简 称“ 央行 票据 ” ) ;


9、中 国 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 ) 投 资策 略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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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本基金投资 管理将 充分运 用收益率策 略与估 值策略 相结合的方 法, 对 各类可 投资资产 进行合 理的 配置 和选 择。 投资策 略首 先审 慎考 虑各 类资产 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在风险 与收 益的 配比 中 , 力求将 各类 风险 降到 最低 , 并 在控 制投 资组 合良 好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为投资 者获 取稳 定的 收益 。


1.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整体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包 括两个 方面 : 一是 根 据 宏 观经济 形势 、 央行 货币 政 策、 短期 资 金市场 状况 等因 素对 短期 利率走 势进 行综 合判 断 ; 二 是根据 前述 判断 形成 的利 率预期 动态 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


(1) 利率 分析 策略


对利率走势 的科学 预期是 进行基金目 标久期 设定的 基本前提, 也是债 券部分 进行正确 投资的 首要 条件 。 通 过对 通货膨 胀率 、GDP 增 长率 、 货 币供 应量 、 国 际利 率 水平 、 汇 率、 政 策取向 等跟 踪分 析 , 形成 对基本 面的 宏观 研判 。 同 时, 结合 微观 层面 研究 , 主要考 察指 标包 括: 央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 主流机 构投 资者 的短 期投 资倾向 、 债券 供给 、 货 币 市场与 资本 市场 资金互 动等 ,合 理预 期货 币市场 利率 曲线 动态 变化 。


(2) 久期 管理 策略 久期是衡量 债券利 率风险 的主要指标 , 反映 了债券 价格对于收 益率变 动的敏 感程度。 当预期 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增加 持有 剩余期 限较 短债 券并 减持 剩余期 限较 长 债券等 方式 降低 组合 久期 , 以 降低 组合 跌价 风险 ; 在预期 市场 收益 率下 降时 , 通 过增 持剩 余 期限较 长债 券等 方式 提高 组合久 期, 以分 享债 券价 格上升 的收 益。


2.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是 指基 金组 合在 国债 、 央 行票 据、 债券 回 购、 金融 债、 短期 融资 券 及现金 等投 资品种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 类属配 置策 略主 要实 现两 个目标 : 一是 通过 类属 配 置满足 基金 流动 性需求 , 二是 通过 类属 配 置获得 投资 收益 。 从流 动 性角度 来说 , 基金 管理 人 需对市 场资 金供 求、申赎金 额的变 化进行 动态分析, 以确定 本基金 的流动性 目标, 并 在此基 础上相应 调整 组合资 产在 高流 动性 资产 和相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之 间的配 比, 以满 足投 资者 的流动 性需 求 。 从收益 性角 度来 说, 基金 管 理人将 通过 分析 各类 属品 种的相 对收 益、 利差 变化、 流动性 风险 、 信用风 险等 因素 来确 定各 类属品 种的 配置 比例 , 寻 找具有 投资 价值 的投 资品 种, 增持 相对 低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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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估、 价 格将 上升 的、 能给 组 合带来 相对 较高 回报 的类 属品种 , 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 格将下 降的 、 给组合 带来 相对 较低 回报 的类属 品种 ,以 期取 得较 高的总 回报 。


3.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层面 , 将首 先 考虑安 全性 因素 , 优先 选 择央票 、 短期 国债 等高 信 用等级 的债 券品种 以规 避违 约风 险 。 除考虑 安全 性因 素外 , 在 具体的 券种 选择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正确 拟合收 益率 曲线 的基 础上 , 找出收 益率 明显 偏高 的券 种, 并 客观 分析 收益 率出 现 偏离的 原因 。 若出现 因市 场原 因所 导致 的收益 率高 于公 允水 平 , 则该券 种价 格出 现低 估 , 本基金 将对 此类 低估值 品种 进行 重点 关注 。 此 外, 鉴于 收益 率曲 线 可以判 断出 定价 偏高 或偏 低的期 限段 , 从 而指导 相对 价值 投资 ,这 也可以 帮助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投 资 于定 价低 估的 短期 债券品 种。


4.回购 策略


(1)息差放 大策略 :该策 略是指利用 回购利 率低于 债券收益率 的机会 通过循 环回购以 放大债 券投 资收 益的 投资 策略 。 该 策略 的基 本模 式 是利用 买入 债券 进行 正回 购, 再利 用回 购 融入资 金购 买收 益率 较高 债券品 种 , 如 此循 环至 回 购期结 束卖 出债 券偿 还所 融入资 金 。 在 进 行回购 放大 操作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遵 守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债券 正回 购的 有关规 定。 (2)逆回购 策略: 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 关注由 于新股 申购等原因 导致短 期资金 需求激增 的机会 ,通 过逆 回购 的方 式融出 资金 以分 享短 期资 金利率 陡升 的投 资机 会。


5.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由于货币市 场基金 要保持 高流动性的 特性, 本基金 会紧密关注 申购/赎 回现金 流情况、 季节性 资金 流动 、日 历效 应等, 建立 组合 流动 性预 警指标 ,实 现对 基金 资产 的结构 化管 理 , 并结合持续 性投资 的方法 ,将回购/ 债券到期 日进行 均衡等量 配置,以 确保基 金资产的 整体 变现能 力。


随着国内货 币市场 的进一 步发展, 以 及今后 相关法 律法规允许 本基金 可投资 的金融工 具出现 时 , 本 基金 将予 以 深入分 析并 加以 审慎 评估 , 在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的前提 下适 时调 整本基 金投 资对 象。 (五)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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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2.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证 券市场 走势 。 (六) 投资 决策 流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利 率监 测 报告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在 广泛 参考和 利用 公司 内 、 外 部 的研究 成果 , 了解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基础上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宏观 策略 分析 报告 ; 固定 收益部 根据 研究 部宏 观报 告和短 期利 率 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 报 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 部 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 制 定资产配置方 案。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决 定基金 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 定期召开会议,对固定收 益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月 度投资计 划、 资产 配置 方案 进行 讨 论, 明确 货币 市 场 投资 工 具库的 构成 和最 新变 化 , 并最终 确定 总体 投资方 案。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发 展和个 券 做出判 断, 完善 资产 配置 和 行业配 置方 案, 构建 和优 化 投资组 合, 并具 体实 施下 达 交易指 令。 对于超 出权 限范 围的 投资 , 基 金经 理应 按照 公司 权 限审批 流程 , 提交 主管 投 资领导 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议。 4、交 易执 行


交易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 易。


5、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 风险管 理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投资风 险 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 , 风险管 理部 对计 划的 执行 进行日 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根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 基 金 申购 、 赎 回现 金流 情况 , 结合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对各种 风险 的监控 和评 估结 果, 基金 经理对 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7、本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 市场环 境变化 和实际需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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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流程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银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具有低 风险 、 高流 动性的 特征 。 根 据基 金的 投资标 的、 投资 目 标及流 动性 特征 ,本 基金 选取同 期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 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 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 代表性更 强、 更科 学客观的 或者更 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 的业绩 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 基金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并及时 公告 ,并 在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基 金长 期的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 (九)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算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 单、债券 、逆回 购、中央 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 待回购 债券 、 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 他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 清 算备 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日至 交收 日 的剩余 交易日天数 计算; 买断式 回购履约 金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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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到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一年以 内(含 一年) 银行定期存 款、大 额存单 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银 行通知 存款 的剩 余期 限以 存款协 议中 约定 的通 知期 计算;


(3)组合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 数,以 下情况除 外: 允许 投资的浮 动利率 债券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下一个 利率调整 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计 算;


(4)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待 返售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对其它 金融工 具,本 基金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 则,根据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 四舍五 入 。 如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不得超 过 90 天;


(2)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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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定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5)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6) 本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30 %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基 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因基 金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原因 导 致投 资组 合超 出上 述规 定不在 限制 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8)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9)除发生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外,本基 金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A、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B、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 的信 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A)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B)国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 的低 于中国 主权评 级一个 级别的信用 级别。 同一发 行人同时 具有国内信 用评级 和国际 信用评级的 , 以国 内信用 级别为准 。本基金 持有的 短期融资 券信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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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 易日 内对 其予以 全部 减持 ;


(11)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且其信用评 级应不 低于国 内信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信 用级别。 本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 对其 予 以全部 卖出。


(12) 本 基金可投 资于信 用等级为 AAA 级的 商业银 行次级债, 但该次 级债的 剩余期限 应当在 397 天内, 且投资 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发 行的次 级 债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3)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除上述 第 (9) 、 (10)和 (11 ) 外 , 因 基金 规模 或 市场变 化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以上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以 达到 上述 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若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 更, 基金 管理人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定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取消 该等 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十 一)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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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6、流 通受 限证 券;


7、权 证:


8、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项下 权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发 债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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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本 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 告,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638,247,087.22 53.97 其中: 债券 2,638,247,087.22 53.97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07,466,090.00 12.43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307,623,494.77 26.75 4 其他资 产 334,647,675.24 6.85 5 合计 4,887,984,347.23 100.00 2.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9.5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23,749,738.12 2.6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0.00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的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3.期 末基 金组 合剩 余期 限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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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过18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90 天” ,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 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51.15


2.60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0.00 2 30 天( 含)-60 天 6.73 0.00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0.00 3 60 天( 含)-90 天 4.62 0.00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0.00 4 90 天( 含)-180 天 20.49 0.00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0.00 5 180 天( 含)-397 天( 含) 12.64 0.00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0.00 合计 95.64 2.60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472,103,653.72 9.92 其中 : 政 策性 金融 债 472,103,653.72 9.92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166,143,433.50 45.50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同业存 单 - 0.00 - - - 0.00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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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8 其他 - 0.00 9 合计 2,638,247,087.22 55.4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0.00 5.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11517018 15 华电 SCP018 1,250,000 125,297,726.92 2.63 2 041554026 15 国 电集 CP002 1,000,000 100,242,770.70 2.11 3 011599543 15 陕 延油 SCP002 1,000,000 100,078,860.36 2.10 4 011513003 15 招 商局 SCP003 1,000,000 100,058,594.56 2.10 5 011699202 16 京 汽股 SCP001 1,000,000 100,021,891.36 2.10 6 011602001 16 铁道 SCP001 1,000,000 100,017,841.42 2.10 7 011599816 15 首发 SCP002 1,000,000 100,004,847.12 2.10 8 130215 13 国开 15 1,000,000 99,992,761.89 2.10 9 011599500 15 中 油股 SCP004 800,000 80,073,639.05 1.68 10 140208 14 国开 08 500,000 51,365,596.56 1.08 6.“ 影 子定 价 ” 与“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62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459%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969%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估值,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 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 通 过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 并分 配的方 式,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保持 在人 民币1.00 元。 (2)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基 金持有 剩余 期限 小于397 天 但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 浮动利 率债券 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的 情况。 (3)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期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4) 其他 资产 构成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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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46,043,088.71 4 应收申 购款 288,604,586.53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34,647,675.24 (5)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九 、基 金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 11 月 20 日 ,基 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完 整会 计年 度的投 资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A 类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 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11.20 -2012.12.31 0.3868% 0.0008% 0.0403% 0.0000% 0.3465% 0.0008% 2013.01.01 -2013.12.31 3.9420% 0.0095% 0.3500% 0.0000% 3.5920% 0.0095% 2014.01.01 -2014.12.31 4.6485% 0.0078% 0.3500% 0.0000% 4.2985% 0.0078% 2015.01.01-2015.12.31 3.7042% 0.0058% 0.3500% 0.0000% 3.3542% 0.0058% 2016.01.01-2016.03.31 0.6762% 0.0036% 0.0870% 0.0000% 0.5892% 0.0036% 2012.11.20 -2016.03.31 14.0049% 0.0076% 1.1773% 0.0000% 12.8276% 0.0076% B 类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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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 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11.20 -2012.12.31 0.4140% 0.0007% 0.0403% 0.0000% 0.3737% 0.0007% 2013.01.01 -2013.12.31 4.1920% 0.0095% 0.3500% 0.0000% 3.8420% 0.0095% 2014.01.01 -2014.12.31 4.9000% 0.0078% 0.3500% 0.0000% 4.5500% 0.0078% 2015.01.01-2015.12.31 3.9535% 0.0058% 0.3500% 0.0000% 3.6035% 0.0058% 2016.01.01-2016.03.31 0.7363% 0.0036% 0.0870% 0.0000% 0.6493% 0.0036% 2012.11.20 -2016.03.31 14.9289% 0.0076% 1.1773% 0.0000% 13.7516% 0.0076%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 的变 动的 比较(2012 年11 月20 日至2016 年3 月31 日)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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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 息;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 利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存 的 保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5) 应收 申购 基金 款;


(6) 债券 投资 和应 计利 息 ;


(7) 其他 投资 及其 应计 利 息;


(8) 其他 资产 等。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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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 行存 款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清算 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立 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 账户相 独立 。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以其 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 其 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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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的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 产和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价, 在剩余 存续期 内平均摊 销,每日 计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允 许交 易 所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估值 前, 本基 金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2、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 利率 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 日净收 益,精 确到小数 点后 第4 位 ,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 额的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以最 近 7 日(含 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 收益率 ,精 确 到 0.001% , 百分号 内小 数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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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4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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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估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估值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当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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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条第 ( 四) 项第2、3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二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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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0.33%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1%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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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 年销 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达 到A 类 条件的 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 金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 对于 由A 类 升级 为B 类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基 金年 销售 服务 费率应 自其 达 到 B 类条 件 的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B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R÷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划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收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后 支付 给基 金销售 机构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4、上 述(一)中 4 到 9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等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五)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和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 降 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 管费率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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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每日分 配、按月 支付” 。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基金净 收益为 基准,为 投资者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配 , 每月 集中 支付 。 投 资者当 日收 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 后第3 位 按 去尾原 则处 理, 因去 尾形 成 的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 直 到 分完为 止;


4、 本 基金 保持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0 元, 根据 每日 收 益情况 , 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 若 当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 投资者 记正 收益 ; 若当日 净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投资 者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 日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5、本基金收 益每月 集中支 付一次;每 月累计 收益支 付方式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 投 资者 可 通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 得现 金收益 ; 每 月累 计未 付收 益支付 时, 若 累计未付收 益为正 值, 则 为投资者增 加相应 的基金 份额;若 其累计未 付收益 为负值, 则缩 减投资 者基 金份 额 。 若 投 资者赎 回全 部基 金份 额时 , 其 累计 未付 收益 将立 即 结清 , 若 累计 未 付收益 为负 值, 则从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


6、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申购确认日 起享有 基金的 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 金份额自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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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赎回确 认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分 配权 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支 付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基 金按 日 计算并 分配 收益, 基金 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2、本基金每 工作日 进行收 益分配。每 工作日 公告前 一个工作日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 第2 个 自然日 , 披露 节 假日期 间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 日后首 个工 作日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本 基金 每月 例行 收益 结 转(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 , 每 月例行 的收 益结 转不 再另 行公告 。 十四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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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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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在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时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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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公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级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4 位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五 入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3 位。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级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 2 个自 然日,披露 节假日 期间各 级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当日 基金净 收益/当 日基 金份 额 总额×10000


其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上 一工 作日 因基 金收 益分配 而增 加或 缩减 的基 金份额 。 按日结 转份 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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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为最 近第 i 个自 然 日(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4 位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五 入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第3 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 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 率。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 款 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将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级基金每万份基金净 收 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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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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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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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 六、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基金” )是 一种长 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 是分散 投资,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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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 基金 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者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本基金 的募 集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 素的影 响下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会 低 于初始 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投资人购买 本 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存 款 类 金 融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者应当 充分了 解基金 定期定额投 资和零 存整取 等储蓄方式 的区别 。 定期 定额投资 是引导 投资 者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 简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 是定期 定额 投资 并不能 规避 基金 投资 所固 有的风 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 者获得 收益 , 也不 是替 代 储蓄的 等效 理财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其面临 的主 要风 险包 括: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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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WTO 以 后 ,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市 公司 在这 些 因素的 影响 下将 存在更 大不 确定 性。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本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 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下降 的风 险。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债券 本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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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息,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 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可能 面临 较高 流动 性风 险以及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系统 性 风险。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 益,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公 允价值 的变 动 。 同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动 性 风 险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 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七、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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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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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 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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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投 资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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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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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 其他费 用;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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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 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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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 取得 的基 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 直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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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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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页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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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低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 以 上 (含 本数,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本数)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 含本数)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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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页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本数)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 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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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页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含本 数) 。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 集 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含本 数)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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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页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本数 ) 选举产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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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本数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本数 ) 通 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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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页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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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页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每日分 配、按月 支付” 。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基金净 收益为 基准,为 投资者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配 , 每月 集中 支付 。 投 资者当 日收 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 后第3 位 按 去尾原 则处 理, 因去 尾形 成 的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 直 到 分完为 止;


4、 本 基金 保持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0 元, 根据 每日 收 益情况 , 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 若 当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 投资者 记正 收益 ; 若当日 净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投资 者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 日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5、本基金收 益每月 集中支 付一次;每 月累计 收益支 付方式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 投 资者 可 通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 得现 金收益 ; 每 月累 计未 付收 益支付 时, 若 累计未付收 益为正 值, 则 为投资者增 加相应 的基金 份额;若 其累计未 付收益 为负值, 则缩 减投资 者基 金份 额 。 若 投 资者赎 回全 部基 金份 额时 , 其 累计 未付 收益 将立 即 结清 , 若 累计 未 付收益 为负 值, 则从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


6、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申购确认日 起享有 基金的 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 金份额自 赎回确 认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分 配权 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 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支 付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基 金按 日 计算并 分配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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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页 收益, 基金 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2、本基金每 工作日 进行收 益分配。每 工作日 公告前 一个工作日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 第2 个 自然日 , 披露节 假日期 间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 日后首 个工 作日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本 基金 每月 例行 收益 结 转(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 , 每 月例行 的收 益结 转不 再另 行公告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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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页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0.33%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1%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 年销 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达 到A 类 条件的 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 金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 对于 由A 类 升级 为B 类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基 金年 销售 服务 费率应 自其 达 到 B 类条 件 的开 放 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B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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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页 H=E×R÷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划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收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后 支付 给基 金销售 机构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 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4、上 述(一)中 4 到 9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等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五)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和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 降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 管费率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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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页 1、现 金;


2、通 知存 款


3、短 期融 资券 ;


4、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 债券 ;


5、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6、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债 券回 购;


7、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8、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以下简 称“ 央行 票据 ” ) ;


9、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不 得超 过 90 天;


(2)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定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5)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6) 本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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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页 30 %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基 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因基 金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原因 导致投 资组 合超 出上 述规 定不在 限制 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8)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9)除发生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外,本基 金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A、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B、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 的信 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A)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B)国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 的低于中国 主权评 级一个 级别的信用 级别。 同一发 行人同时 具有国内信 用评级 和国际 信用评级的 , 以国 内信用 级别为准 。本基金 持有的 短期融资 券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 易日 内对 其予以 全部 减持 ;


(11)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且其信用评 级应不 低于国 内信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信 用级别。 本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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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页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 对其 予 以全部 卖出 。


(12) 本 基金可投 资于信 用等级为 AAA 级的 商业银 行次级债, 但该次 级债的 剩余期限 应当在 397 天内, 且投资 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发 行的次 级 债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3)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除上述 第 (9) 、 (10)和 (11 ) 外 , 因 基金 规模 或 市场变 化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以上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以 达到 上述 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取 消该 等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三)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6、流 通受 限证 券;


7、权 证:


8、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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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页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的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 产和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价 , 在剩余 存续期 内平均摊 销,每日 计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允 许交 易 所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估值 前, 本基 金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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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页 2、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 利率 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 日净收 益,精 确到小数 点后 第4 位 ,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 额的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以最 近 7 日(含 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 收益率 ,精 确 到 0.001% , 百分号 内小 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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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页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4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 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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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页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估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估值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当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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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页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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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页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 愿或 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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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页 1、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 基金 合同 》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十九 、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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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页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 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 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 项;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 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 务;代理政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 理 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 票以外的外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币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 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 资 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 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 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 电话银行、手机银行、 网 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 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 业 务 ; 保 险 兼业代 理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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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页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 合同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或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 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 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 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 查。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 括:


1、现 金;


2、通 知存 款


3、短 期融 资券 ;


4、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 债券 ;


5、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6、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债 券回 购;


7、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8、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以下简 称“ 央行 票据 ”) ;


9、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不 得超 过 90 天;


2、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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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页 4、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总 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5、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 、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 存放 在不 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 格的 同一 商 业银 行的 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因基金规 模或市 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 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 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9、除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外,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 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 20%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10、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 短期 信用 级别 ;


(2 )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其发 行人 最近 3 年的 信 用评级 和 跟踪评 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2)国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 的低于中国 主权评 级一个 级别的信用 级别。 同一发 行人同时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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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页 具有国内信 用评级 和国际 信用评级的 , 以国 内信用 级别为准 。本基金 持有的 短期融资 券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 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11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 且 其信 用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 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 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 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对 其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本 基金 可 投 资于 信 用登 记 为 AAA 级 的 商业 银行 次 级 债, 但 该 次级 债 的剩 余 期 限 应当在 397 天内, 且投资 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发 行的次 级 债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3、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9) 、 (10)和 (11 ) 外 ,因 基金 规模 或 市场变 化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不 符 合以上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若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 更, 基金 管理人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 限 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 ,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 事 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 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 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 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 证 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 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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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页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 助 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 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 人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 阻 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 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 基 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 交 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 已 严格遵循了监 督 流 程 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而 只 能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进 行 事 后 结 算,则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应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 基 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 理由,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决。 基金 管理人 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 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 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 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 协议进行结算。 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 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 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 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担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的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后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 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 银 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 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1、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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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页 2、基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 日 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 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 实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 推 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 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 预 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 的 需要合理安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 之后,基金管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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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页 理人应 当将 上 述 规章 制度 以及董 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的 决议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4.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 款 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 量、价格、总成本、划 款 账号、划款金 额、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完 整。 5.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具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财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 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和 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 。 否则,基金托 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 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 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并 确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 金 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 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 基 金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 不 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 应 法律后果。除 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 金 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 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产 生的损失,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职 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 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 结束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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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页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 务 执 行 核 查 。对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提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定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求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 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 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 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 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 收 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 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正 。 基 金 托 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 作日结束前及时核对并 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 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 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 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 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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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3 页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 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 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 及时通知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 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 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 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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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4 页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 理 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 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 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 益、收取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户 进行 。 3、基金托管 资金帐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 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 银 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 对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 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 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 按 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 管 理;若无 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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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5 页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 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 根据基金管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 构 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但应代表基金就基金托 管 人以外机构违反保管责 任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 行为 进行 追偿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 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 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 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若只有一份正 本 原件的,应由基金托管 人 保管。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 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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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页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 为 1.00 元。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本 基 金 各 类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 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 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外 公布 。 3、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 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 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可 决 定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以 及 银 行 存 款 的 本 息 、 备 付 金 、 保 证 金 和 其 他 资 产 和 负 债。 2、估 值方 法 (1)本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成本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入成本 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 价,在 剩余存 续期内平 均摊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本基 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 市 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 有 关法律法规允 许交易 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估 值前 ,本基 金暂 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 大 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 ,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 新 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摊余成 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 金资产净值偏 离 达 到 或 超过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根 据 风险 控制 的 需 要 调整 组 合 , 其 中, 对 于 偏 离程 度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参 考成 交价、 市场 利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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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7 页 率等信 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值 。 (3)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 充分维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 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上述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 (3 )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本 基金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 益的计 算采 用 四 舍五 入方 式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当基金 资 产的估 值导 致本 基金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 值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当估值出 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止 损 失 进 一步 扩 大 ;当 计 价错 误 达 到或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按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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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8 页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 任人应当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3、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 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 费 用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 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 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 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 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 部返还不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 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 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 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4、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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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 页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须分 别 妥 善 保 管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基 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 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 个 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 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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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0 页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后, 成立基 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 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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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页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编制清 算报 告 ;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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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页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7 ×24 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 可 进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 每周五天, 每天 不少于8 小 时的 人工 坐席 服 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基 金账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 综 合对 账 单 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 订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持有人 。 (三)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 成财经汇是 专为大 成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 服务平 台,财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可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撤单、 基金 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43 页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 在约定 的最 晚 主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 告知 客户 。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三)2015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 发布 的公告 : 1.2015 年 12 月 18 日《 关于 增加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为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 通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2.2015 年 12 月 31 日《 大 成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期) 》 、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5 年第 2 期) 》 。 3.2016 年 1 月 20 日《 大 成 现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4.2016 年 2 月 18 日《 关 于 增加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代销 公告》。 5.2016 年 3 月 1 日《 关 于增 加北京 蒽次 方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为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及 相 关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6.2016 年 3 月 12 日《 关于 增加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为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相 关业务 的公 告 》 。 7.2016 年 3 月 17 日《 关于 增加深 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为开 放式 基金 代销机 构 及相关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8.2016 年 3 月 26 日《 大 成 现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2015 年 年度 报告 》 、 《 大成 现 金增利 货 币市场 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 告摘要 》 。 9.2016 年 3 月 29 日《 关 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理财 中心 业务 变更 的公 告》。 10.2016 年 4 月 22 日《 大 成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11.2016 年 4 月 27 日《 关 于股权 变更 及修 改《 公司 章程》 的公 告》 。 12.2016 年 4 月 30 日《 关 于增加 奕丰 金融 服务 ( 深 圳) 有限 公司 为开 放式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44 页 13.2016 年 5 月 7 日《 关于 增加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为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 通相关 业 务 的公 告》。 14.2016 年 5 月 17 日《 关于 增加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构 并 开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并根 据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实施的 投资 经营 活动 , 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布 的 《 大成 现金 增 利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5 年第 2 期 》 进行 了 内容补 充和 更新,本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主要 更新 的内 容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分 。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 分。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八、 基金 的投 资 ” 部分 。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业绩 ”部 分。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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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5 页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大 成现 金增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四) 《大 成现 金增 利货 币 市 场基 金托 管协 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 年 七月 五日